中國省級行政區
Ⅰ 中國省級行政區有哪些
全國共有34個省級行政區。其名稱及簡稱分別為:
1、23個省
河北省(冀)、山西省(晉)、吉林省(吉)、遼寧省(遼)、黑龍江省(黑)、陝西省(陝或秦)、甘肅省(甘或隴)、青海省(青)、山東省(魯)、福建省(閩)、浙江省(浙)、台灣省(台)、河南省(豫)、湖北省(鄂)、湖南省(湘)、江西省(贛)、江蘇省(蘇)、安徽省(皖)、廣東省(粵)、海南省(瓊)、四川省(川或蜀)、貴州省(貴或黔)、雲南省(雲或滇)。
2、5個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內蒙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疆)、寧夏回族自治區(寧)、廣西壯族自治區(桂)、西藏自治區(藏)。
3、4個直轄市
北京市(京)、上海市(滬)、天津市(冀)、重慶市(渝)。
4、2個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澳)。
(1)中國省級行政區擴展閱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分為省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三個級別;中國行政區 劃分為省、縣、鄉三級,詳細實行如下原則: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2、香港和澳門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中國政府已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成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成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
Ⅱ 中國34個省級行政區全稱、簡稱和行政中心
截至2006年8月中國共有34個省級行政區域,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和2個 特別行政區,現列表綜述如下:
說明 :「/」為 或,或者的意思
名稱 簡(別)稱 行政中心
北京市 京 北京
天津市 津 天津
上海市 滬 上海
重慶市 渝 重慶
河北省 冀 石家莊
河南省 豫 鄭州
湖北省 鄂 武漢
湖南省 湘 長沙
江蘇省 蘇 南京
江西省 贛 南昌
遼寧省 遼 沈陽
吉林省 吉 長春
黑龍江省 黑 哈爾濱
陝西省 陝/秦 西安
山西省 晉 太原
山東省 魯 濟南
四川省 川/蜀 成都
青海省 青 西寧
安徽省 皖 合肥
海南省 瓊 海口
廣東省 粵 廣州
貴州省 貴/黔 貴陽
浙江省 浙 杭州
福建省 閩 福州
台灣省 台 台北
甘肅省 甘/隴 蘭州
雲南省 雲/滇 昆明
西/藏自治區 藏 拉/薩
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 銀川
廣西壯族自治區 桂 南寧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 烏魯木齊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 呼和浩特
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 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 澳門
(2)中國省級行政區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全國一級地方行政單位曾一度是大行政區,後歷經多次變動,1965年基本穩定下來;1967年設立天津市,1988年設立海南省,1997年設立重慶市,同年收回香港,1999年收回澳門。目前全國共設有34個省級行政區 。
中國的一級行政區劃,地方最高行政區域名。源於古代省制。在古代,省指天子所居之所,宮禁。唐有三省六部,「尚書省」為其一。最初是金國在重要的地方設置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元代中央行政機關叫「中書省」,又於各路(各行政區)設「行中書省」(中書省派出的機關),簡稱「行省」,最後簡稱為「省」。「省」由此發展而來。
截至2011年中國共有34個省級行政區域,其中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Ⅲ 中國34個省級行政區的區位、名稱、簡稱及省會
我國共有34個省級行政區域,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分別為:
1、北京市,京,北京
2、上海市,滬,上海
3、天津市,津,天津
4、重慶市,渝,重慶
5、黑龍江省,黑,哈爾濱
6、吉林省,吉,長春
7、遼寧省,遼,沈陽
8、內蒙古,蒙,呼和浩特
9、河北省,冀,石家莊
10、新疆,新,烏魯木齊
11、甘肅省,甘,蘭州
12、青海省,青,西寧
13、陝西省,陝,西安
14、寧夏,寧,銀川
15、河南省,豫,鄭州
16、山東省,魯,濟南
17、山西省,晉,太原
18、安徽省,皖,合肥
19、湖北省,鄂,武漢
20、湖南省,湘,長沙
21、江蘇省,蘇,南京
22、四川省,川,成都
23、貴州省,黔,貴陽
24、雲南省,滇,昆明
25、廣西省,桂,南寧
26、西藏,藏,拉薩
27、浙江省,浙,杭州
28、江西省,贛,南昌
29、廣東省,粵,廣州
30、福建省,閩,福州
31、台灣省,台,台北
32、海南省,瓊,海口
33、香港,港,香港
34、澳門,澳,澳門
(3)中國省級行政區擴展閱讀:
按地區劃分,我國包括以下地區:
1、華東地區(包括山東、江蘇、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
2、華南地區(包括廣東、廣西、海南)。
3、華中地區(包括河南、湖南、湖北)。
4、華北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
5、西北地區(包括寧夏、青海、陝西、甘肅、新疆)。
6、西南地區(包括四川、貴州、雲南、重慶、西藏)。
7、東北地區(包括遼寧、吉林、黑龍江)。
8、港澳台地區(包括香港、澳門、台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Ⅳ 中國有幾個省級行政區
中國的省級行政區數量是:
23個省
5個自治區
4個直轄市
2個特別行政區
共34個省級行政區
Ⅳ 中國的行政區域分為幾級
中國的行政區域分為四級,分別是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和鄉級行政區。
1、省級行政區
省級行政區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最高一級地方行政區域,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4種。
(1)省
中國國家地方一級行政區域,始於元朝,已有六、七百年的歷史。
(2)自治區
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而建立的相當於省的行政區域。新中國成立後共建立了5個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
(3)直轄市
即中央直轄市,由國務院直接管轄。是人口比較集中,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別重要地位的大城市。至1997年3月設立重慶直轄市為止,中國共設有4個中央直轄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
(4)特別行政區
為「一國兩制」的實施,憲法第三十一條專門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同屬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至1999年12月澳門回歸為止,中國共設立2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2、地級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是介於省級和縣級之間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域,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和盟。
(1)地級市
作為一級政權組織是中國人口比較集中,政治、經濟、文化地位比較重要的城市。地級市下分市轄區、縣、自治縣、縣級市。
(2)地區
省、自治區的派出機構,管理幾個縣、自治縣和市,不是一級地方政權。地區,1975年以前稱專區,設專員公署。始設於國民黨政府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後稱地區,設行政公署。
(3)自治州
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而建立的介於省級和縣級之間的一級行政區域,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一級政權機構。自治州下分縣、自治縣、市。
(4)盟
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地級行政區域。原是蒙古族旗的會盟組織,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一級政權機構。盟包括幾個縣、旗、市。
3、縣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是中國地方二級行政區域,是地方政權的基礎。縣級行政單位包括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林區等。
(1)市轄區
市的下一級行政區劃,設立區人民代表大會和區人民政府,為城市的基層政權組織,相當於縣。區下設街道辦事處,作為區的派出機關。
(2)縣級市
中國行政區劃之一。在中國,行政級別和市轄區、縣、自治縣等縣級行政區平級,一般由地級行政區代管。
(3)縣
作為中國基礎行政區域,始於春秋時代。秦統一六國後確立了郡縣制,已有兩千多年歷史。縣下轄鄉、鎮。
(4)自治縣
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縣級行政區域。
(5)旗·自治旗
旗是中國相當於縣一級的少數民族(主要是蒙古族)聚居的行政區域。旗原是蒙古族等少數民族的民族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自治旗是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內另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區實行區域自治的相當於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6)特區
工礦企業特別集中的縣一級行政區劃。
(7)林區
縣一級行政區劃。
4、鄉級行政區
鄉級行政區是地方三級行政單位。包括鎮和鄉,1960年以前還曾設區。
(1)鎮
縣、自治縣管轄的基層行政區域。1955年國家頒布關於劃分城鎮標準的規定,設置鎮的主要條件是縣及縣級以上政權所在地,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農業居民佔50%以上。1984年制定了新的建鎮標准,放寬了條件,工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設鎮,並實行了鎮管村的體制。
(2)鄉(民族鄉)
鄉是中國農村的基層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設鄉人民政府,受縣人民政府領導。1958年農村人民公社化後,鄉政權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鄉制撤銷。1982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規定恢復鄉建制,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鄉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1983年開始建鄉。民族鄉是少數民族聚居的鄉一級行政區域。
(5)中國省級行政區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
下列行政區劃的變更由國務院審批: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系的變更以及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三)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
(四)凡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重要資源地區及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系或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Ⅵ 中國34個省級行政區的全稱、簡稱及其行政中心
全國34個省級行政區、簡稱以及行政中心:
23個省:
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遼寧省、黑龍江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山東省、福建省、浙江省、台灣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江蘇省、安徽省、廣東省、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
4個直轄市: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
5個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
2個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Ⅶ 中國各個省級行政區的簡稱和行政中心
23個省:河北省(冀 石家莊)、山西省(晉 太原)、吉林省(吉 長春)、遼寧省(遼 沈陽)、黑龍江省(黑 哈爾濱)、陝西省(陝或秦 西安)。
甘肅省(甘或隴 蘭州)、青海省(青)、山東省(魯 濟南)、福建省(閩 福州)、浙江省(浙 杭州)、台灣省(台 台北)、河南省(豫 鄭州)。
湖北省(鄂 武漢)、湖南省(湘 長沙)、江西省(贛 南昌)、江蘇省(蘇 南京)、安徽省(皖 合肥)、廣東省(粵 廣州)、海南省(瓊 海口)、四川省(川或蜀 成都)、貴州省(貴或黔 貴陽)、雲南省(雲或滇 昆明)。
4個直轄市:北京市(京)、天津市(津)、上海市(滬)、重慶市(渝)。
5個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內蒙古 呼和浩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 烏魯木齊)、寧夏回族自治區(寧 銀川)、廣西壯族自治區(桂 南寧)、西藏自治區(藏 拉薩)。
2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澳)。
(7)中國省級行政區擴展閱讀:
省份簡稱,指中國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的簡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為止,劃分為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
2個特別行政區,共計34個一級行政區,之後數量一直穩定不變。
①當省份有兩個或多個簡稱時,車牌簡稱取與省份全稱有同字的。
如:四川簡稱「川」或「蜀」,車牌簡稱取「川」字。
②內蒙古自治區簡稱為「內蒙古」,不簡稱「蒙」,但在車牌號中,只能使用一個字,所以用「蒙」字代替。
③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內地車牌代碼分別為「粵Z 港」「粵Z 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