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執法領域案例

執法領域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12 05:49:12

1. 行政執法案例分析

某高校學生李某,在考試中嚴重違紀被發現,學校因此對他作出了開除學籍的處理決定。但實際上李某一直沒有離校,仍與其他同學一樣在學校學習,學校也同樣收取李某的學費及其他同學須交的費用,而且每年給李某注冊。但到畢業時,學校以李某已被學校開除為由,拒絕發給李某畢業證書及學士學位證書。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機關提起復議,主管教育機關審理後維持了學校的決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問:
(1)李某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為什麼?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訴訟請求?為什麼?
【參考答案】
(1)李某起訴應以某高校為被告,訴其拒發證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為高校是我國法律、法規授權頒發學位證書的特定行政主體,依法享有行政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行政訴訟適格被告。本案雖經教育主管機關復議,但復議並未改變學校的決定,因此,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是被告。
(2)能受理。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頒發證照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高校是我國法律、法規授權實施高等學歷教育並代表國家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歷資格證明)的行政主體,其行為性質是具體行政行為。管理相對人對此種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

2. 警察違規執法典型案例

既然是調查報告,那你就去調查啊!找案例別人不是都知道么。總不能調查結果是沒有吧!

3. 行政執法案例分析 在線等 越詳細越好

這樣的行政處罰是無效的,因為未按程序執行。1、詢問筆錄未核對簽名確認,不能作為證據;2、甲公司辦公室主任不能簽署了送達回證,除非他有有受法人委託的委託書;3罰款不能代收;4、《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後,應告知他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
總合上面情況,該行政處罰無效。被處罰人可以申請復議或上訴。

4. 我國近20年來稅收執法中出現過什麼犯罪案例

從一則案例論稅收執法實踐中「偷稅」的故意要件

案例介紹

某咨詢公司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方式經鑒定為查賬徵收。該所2002年、200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務機關雖按照查帳徵收方式進行了納稅輔導,並計算出在查帳徵收方式下應當繳納的年度所得稅,但在實際徵收時,按當地統一口徑,該所以營業收入的核定利潤率計算並申報繳納了所得稅。後因有人舉報,稽查局立案稽查後認定該所未按照查帳徵收方式計算繳納所得稅,而僅按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申報繳納稅款,系以虛假申報的方式,造成了少繳稅款的結果,構成偷稅。其作出偷稅認定的根本理由就是,存在著虛假申報行為以及少繳稅款的結果,已經符合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之偷稅的構成,至於該所主觀上是否具備偷逃國家稅款的故意,則非征管法所要求,稅收執法實踐中也無須予以考慮。

案情分析

在刑事司法領域,關於「偷稅罪」是否需要具備主觀故意是不存在爭議的。相反,偷稅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有目的性地偷逃國家稅款的心理狀態,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均得到一體遵行。但是,在行政執法,即稅務機關執行稅法的實踐看,關於征管法第六十三關於「偷稅」的構成,是否應當具有主觀故意則存在較大的爭議。那麼,行政執法上的「偷稅」究竟應否以納稅人主觀上具備偷逃國家稅款的故意為要件呢?

從目前的稅務執法實踐,以及稅務部門具有代表性的觀點看,稅務部門均傾向於認為,構成偷稅罪必須具有主觀故意,而構成偷稅,則以存在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事實為標准,而不論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比如,江蘇國稅網2004年12月08日發表的,由舒安仁、董宣標、王斌撰寫之文章《論司法與行政執法實踐中「偷稅」界定的異同》,該文明確指出,「在稅收實踐中,稅務人員對於納稅人偷稅是否必須具備主觀故意分歧也較大,有的認為必須是主觀故意,有的認為只要納稅義務人的行為符合《征管法》第六十三條列舉的內容,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不論是否主觀故意,都應當確認為偷稅行為,後者目前代表稅務機關的主流觀點。在稅務機關實際查處審結的案件中,大多數是重結果而不十分強調主觀故意」。而得出此結論的根據,則在於「對偷稅行為是否必須主觀故意,稅法沒有明確的表述」。對此觀點及實踐中的做法,筆者實難苟同。

一、從「偷稅」的名稱理解,「偷」字即意味著其行為的蓄意與目的性,而無須畫蛇添足般地加上「故意」等修飾語

「偷」,根據詞典解釋,以及千百年來人們對該字眼的認知,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實施的秘密竊取行為。對實施「偷」之行為的人,其主觀上的故意性甚至其目的性是明確的,毋庸置疑的。若沒有這種故意性或者目的性,而只是錯誤地或者不小心地拿走了他人的財物,不論其結果如何嚴重(財物足夠貴重),就該行為本身而言,仍然不能稱之為「偷」,而只是不當的、應予糾正的行為。

就立法層面來說,無論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關於「偷竊…少量公私財物」,以及第二十四條關於「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之規定,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於「盜(偷)竊」,第二百一十九條關於「以盜竊…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之規定,其立法的文字上均只有「盜竊」、「偷開」、「偷竊」的高度概括表述,而並無「出於故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而故意」等修飾語。之所以立法上作出如此規定,並非因為此類行為不需要具備主觀上的故意性或者目的性,或者此類行為不以主觀故意(目的性)為構成之必要條件。相反,鑒於「偷」、「偷竊」、「盜竊」等詞語,自文明社會以來,及至現代社會,其含義都是不言自明的,此類行為應當出於故意或者具有目的性也是毫無疑義的。因此,從立法技術的簡潔、概括角度考慮,因並不存在任何歧義,從而將表示主觀心理狀態的詞語均予省略。這實際上是立法技術成熟在立法實踐上的反映與標志,也是立法技術成熟的要求和價值所在。過多的冗語凸現的僅僅是立法技巧的粗糙與法制發展的滯後,對正確、清晰、完整地把握法律所規定之行為並無實用意義。

就偷稅而言,即系「偷竊稅款」的概括用語,其含義自其出現之日起即已特定化與明晰化了,即出於非法佔有或者獲取國家稅款之目的,而故意實施稅法所明確列舉的手段行為,並因此而獲取或者佔有了國家稅款的違法行為。偷稅的關鍵在於「偷」字,而非稅字。認定某種行為是否偷稅,應當從「偷」字著眼。此處的「偷」,與現行任何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中所出現,以及現實生活中所使用之「偷」字,均具有相同的內在含義,都必須是在主觀故意(目的)支配下而實施的行為。以征管法關於「偷稅」的規定中,未出現「故意」等用語而否定征管法上之「偷稅」應當具有主觀故意,是對眾所周知的概念的曲解,也是對立法技術要求的忽視而得出的錯誤結論。

二、司法領域之「偷稅罪」,與征管法領域之「偷稅」的區別,不在於前者有主觀故意而後者卻沒有或者未必有,而僅僅是量上即數額及比例的差異而導致質的改變

縱觀征管法第六十三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對於偷稅的表述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是在征管法第六十三規定納稅人實施的某些行為構成偷稅違法行為的前提條件下,對其行為由違法向犯罪的質變規定了另一個條件,即「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當然還包括二次以上偷稅的情形,實質上也是量變,即偷稅次數,向質變的轉化,即構成了偷稅罪)」,事實上,刑法關於偷稅罪的規定,與征管法關於偷稅的規定,具有一定的承繼關系,即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完整的表述應當是「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這里仍然是基於立法技術上的考慮及需要,而沒有將以上劃線部分加以規定,因為省略這部分內容既不會改變該規定的內在意義,也不會影響公眾對其內在意義的判斷。正如同刑法對「盜竊罪」的規定一樣。「盜竊罪」的完整規定首先應當是對盜竊的定義,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方法,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是盜竊」,然後規定對盜竊的處罰,即「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但正是由於「盜竊」概念的明確性,立法技術上不要求在刑法典中對盜竊再行予以定義,否則徒造成立法上的繁瑣與冗長,且無助於對盜竊概論的釐清。

因此,在刑法關於偷稅罪規定中的「偷稅」行為,直接引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的情況下,偷稅罪的「偷稅」與征管法上的「偷稅」,就其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而言(在刑法理論中,關於行為是否包括結果存在爭議,此處行為不包括結果),當然應當是統一的、一致的。兩者的區別,僅僅在於,構成偷稅罪的納稅人,其偷稅的數額及其比例達到了刑法規定的標准,而征管法上的「偷稅」則是因為其偷稅的數額及其比例均未達到刑法規定的標准,因而不作為犯罪處理。

筆者難以理解,稅務機關既然完全認可構成刑法上的偷稅罪必須具備主觀故意,卻又何以對性質完全相同(當然由於法律規定的不同,而給予不同的評價,即一為一般違法行為,而另一則為犯罪行為)的征管法上的「偷稅」行為,得出不必要求納稅人具備主觀故意的結論?這難道不自相矛盾嗎?難道能夠說:因為相關法律條文,對盜竊行為是否必須主觀故意沒有明確,因而認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盜竊」違法行為,行為人主觀上不需要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或目的;而刑法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則必須具備這種故意或者目的?得出這種結論的依據所在?其邏輯推理如何演變?

況且,假定稅務機關的這種推論是正確的,即「偷稅行為是否必須主觀故意,稅法沒有明確的表述」,因而推定偷稅並不要求必須具備主觀故意。那麼,以此類推,征管法第六十五條關於「逃避追繳欠稅」的規定、第六十六條關於「騙取出口退稅」的規定,以及第六十七條關於「抗稅」的規定,相關條文均沒有「納稅人出於故意」或者納稅人「故意」等字眼;稅務機關是否可以由此推論,上述違法行為,與刑法關於「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及「抗稅罪」的規定,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不需要主觀故意,而後者則應當具備主觀故意?如果稅務機關認為關於偷稅與偷稅罪的區別在於是否需要具備主觀故意,並進而得出征管法上的「偷稅」不需要主觀故意的結論是正確的,那麼,上面所列舉的其他行為方式其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別在於主觀故意的有無,從而得出征管法上的「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以及「抗稅」不要求主觀上具有故意的結論,該結論無疑也應當是正確的。但這種結論真的是正確的嗎?!

三、從相關稅法及總局文件明確排除不具有偷逃稅款故意的行為構成偷稅的立法規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征管法上的偷稅需要具備主觀故意應當是肯定的

即使我們從最挑剔的角度去理解「偷稅」,因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沒有出現「故意」等用語,因而「偷稅」並不要求主觀故意,只要有客觀行為表現,並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結果,就可以並且應當認定構成征管法上的「偷稅」。那麼這種結論將與相關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中,關於不具有偷逃稅款故意而實施的行為,雖然造成了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結果,但不構成偷稅的明文規定相悖。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2000-11-16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又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稅工程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2001-9-28國稅函[2001]730號)關於納稅人取得失控發票不予抵扣進項稅額,但不作為偷稅處理的規定。這些規定,均明確排除了主觀上不具有偷逃國家稅款故意,但客觀上具備了征管法規定的偷稅手段行為,比如存在著虛假申報行為或者少列未列收入的行為或者多列成本的行為等,並造成了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結果之行為構成偷稅的可能性。

從征管法及總局前述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的該等規定看,偷稅應當具備主觀故意是確定不疑的。無論客觀上造成了國家多大的稅款損失,例如善意取得幾十萬、幾百萬甚至幾千萬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失控發票,並已實際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因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獲取國家稅款的故意和目的,對這種行為不能作為偷稅處理,而僅予以糾正即可,即追繳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各地稅務機關有不同的規定)。如果目前稅收實踐中,稅務機關關於偷稅不要求主觀故意的觀點正確的話,那筆者又該如何理解前述法律之明文規定及其立法精神呢?

至於稅務機關最常出現的一句話「《征管法》上沒有漏稅了。」並導致「非欠即偷」的觀念在依法治稅的舞台上橫行,筆者認為,這種「非此即彼」的認識是沒有依據的,因而也是錯誤的。征管法關於「偷稅」的內涵與外延已有了明確的界定,這種界定是以專門條文的形式出現的,而且獨立於其他條文之外。且不說現行征管法上是否有漏稅尚存在著爭議,比如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究竟是否漏稅的表述即存疑問。即使現行征管法的確沒有了漏稅的字眼或者概念,這也只是征管法對某一種稅收現象的取捨問題,或者對某一種稅收現象以其他新的概念或者條文取代之。但稅務機關如何能夠憑此得出「偷稅」不需要主觀故意的結論?沒有了漏稅的概念與「偷稅」不需要主觀故意之間到底有沒有必然的邏輯聯系?如果有,這種必然聯系又有多緊密?偷稅是否需要主觀故意應當從偷稅本身的規定及其內涵與外延,以及偷稅立法的宗旨和精神去理解,藉助於一個虛無縹緲的或者存在爭議的其他概念的存在或者消失與否,來理解偷稅主觀方面的要求,其正確性與合理性值得懷疑。

筆者認為,無論行政違法領域還是刑事司法領域,從立法上對違法行為以及犯罪行為的打擊規定及其立法目的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其打擊的重點或者中心,應當是並且始終是蓄意違反法律規定,挑戰法律權威,並進而在這種蓄意心理支配下實施的公然挑戰法律、踐踏法律的行為。這既是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及立法的價值取向所在,也是執法應當遵行的一條准則及其價值取向所在。同樣地,在稅收立法和執法領域,其打擊的重點,永遠是那些以偷逃國家稅款為目的,並在此目的(故意)支配下,實施隱匿收入、虛列成本、篡改帳簿憑證等等手段行為,最終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惡意的嚴重違法或者犯罪行為。對於不具有主觀故意,而僅僅由於工作上的疏忽、對復雜法律規定的錯誤理解,或者其他非有目的性地獲取稅收利益的情況,造成事實上的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結果,對該種行為,只需依照征管法上的規定予以糾正,即補繳稅款(或同時加收滯納金)即可,而不應當也無須非要以偷稅處理,對納稅人補繳稅款的同時,予罰款等行政處罰。因為一個無意識的錯誤行為或者不當行為,並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雖然加以糾正是有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若因此遭受諸如罰款甚至刑事責任之類的懲罰,則顯然與行政法及刑法上,以處罰故意為原則之要求相違背,對行為人而言也難言公平。因此,征管法上的偷稅應當具備主觀故意,而且從其實際規定看,本來也要求必須具備這種主觀故意。沒有主觀故意就沒有偷稅。

5. 有行政執法典型案例分析嗎

你看那個合適

案例分析題 李某對開除學籍的處分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某高校學生李某,在考試中嚴重違紀被發現,學校因此對他作出了開除學籍的處理決定。但實際上李某一直沒有離校,仍與其他同學一樣在學校學習,學校也同樣收取李某的學費及其他同學須交的費用,而且每年給李某注冊。但到畢業時,學校以李某已被學校開除為由,拒絕發給李某畢業證書及學士學位證書。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機關提起復議,主管教育機關審理後維持了學校的決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問:
(1)李某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為什麼?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訴訟請求?為什麼?
【參考答案】
(1)李某起訴應以某高校為被告,訴其拒發證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為高校是我國法律、法規授權頒發學位證書的特定行政主體,依法享有行政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行政訴訟適格被告。本案雖經教育主管機關復議,但復議並未改變學校的決定,因此,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是被告。
(2)能受理。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頒發證照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高校是我國法律、法規授權實施高等學歷教育並代表國家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歷資格證明)的行政主體,其行為性質是具體行政行為。管理相對人對此種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
案例分析題2 區法院有權受理此案嗎?
某市北區罐頭廠被位於南區的市衛生局委託的人組成的負責北區衛生檢查的衛生檢查隊查出8噸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蘋果罐頭。衛生檢查隊便以市衛生局的名義對該廠罰款2萬元,市衛生局知情後,對該廠作出責令停產2個月的處罰決定,因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罐頭廠要求聽證的要求被駁回。該廠不服,以衛生檢查隊和市衛生局為被告向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問:北區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受理此案?為什麼?
【參考答案】
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衛生檢查隊的處罰決定是基於市衛生局的授權,其法律後果應由市衛生局承擔。據《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原告應向該市衛生局所在的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分析題3 秦某能提出行政訴訟嗎?
秦某經合法程序被小官莊村民選舉為村主任。2001年9月9日一大早,泥溝鎮黨委、政府通知他去鎮政府開會。會上,鎮黨委、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統」、農業結構調整不力為由,暫停了他的村委會主任職務,且當場收繳了村委會的公章。接著,鎮黨委、政府指定了村委會負責人,並通過高音喇叭向小官莊村村民宣布。
秦某被停職後閉門10多天,逐條研究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他意識到自己是村民民主選舉出來的村主任,任何組織和部門都無權撤他的職。隨後,秦某多次去找鎮領導為自己申辯未果,又多次去台兒庄區人民法院狀告鎮政府,但區法院均未作答復。無奈,秦某把「狀子」遞到了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法院指定嶧城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原告訴稱,被告未經法定程序撤免原告村主任職務的行為違法,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免除原告村主任職務的違法決定,恢復原告的村主任職務,並要求被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自停職以後減少的工資等正常收入損失。被告泥溝鎮政府庭前提供了答辯狀、交換了有關證據,並稱停止原告村委會主任職務的決定是鎮黨委做出的,原告起訴鎮政府沒有法律依據。且本案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任免行為,不屬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請問:
(1)本案的行政主體是何者?
(2)本案停職決定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3)市中級法院能否直接管轄本案並自行審理?
(4)設原告在二審期間提出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5)對開庭前交換的證據雙方沒有爭議的,可否不經庭上質證作為定案依據?
(6)原告在一審中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審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1)本案的行政主體是鎮政府。鎮黨委不是行政主體,根據「誰主體、誰被告」的規則,其不能成為本案被告。
(2)本案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本案雖表現為人事任免,但並非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因為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或內設機構,村委會與鎮政府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鎮政府依法無權任免村委會主任,村委會的領導成員只能由村民選舉決定。
(3)可以管轄並自行審理。《行政訴訟法解釋》第32條規定,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後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4)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行政訴訟法解釋》第71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在第二審期間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5)可以作為定案依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35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6)不予接納。《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7條第2款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審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案例分析題4 該案第三人是誰?
1998年3月21日晚,S市南關區居民馬某與李某兩家因馬某家響動太大影響鄰里休息發生糾紛。李某與其妻前往馬家詢問引起爭吵,進而發展到毆斗。毆打中馬某持菜刀致李某左腿膝關節處受輕微傷,傷口縫合4針,李某為此住院21天。事後,南關區公安局某派出所以公安機關的名義給予馬某罰款150元的處罰,並責令其賠償李某全部經濟損失的80%,即204元。馬某對處罰和賠償不服,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請問:
(1)本案的復議機關是誰?為什麼?
(2)第三人是誰?為什麼?
【參考答案】
(1)本案的復議機關是S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本案中對馬某作出罰款150元的處罰的,不可能是南關區某公安派出所,而應是該派出所以南關區公安分局的名義作出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也應由南關區公安分局承擔,所以本案的復議機關是南關區公安分局的上級機關S市公安局。
(2)本案的第三人應是與被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本案李某是馬某違法行為的受害者,公安機關對馬某的處罰裁決直接影響到對李某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李某與被馬某申請復議的公安機關處罰決定有利害關系,經復議機關批准後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復議。
案例分析題5 是否應受理甲乙兩人的訴訟?
1999年11月,甲、乙兄弟倆到某縣百貨大樓購買衣服,在挑選衣服時,甲不小心將衣服掉在地上,並脫落了兩個衣扣,遭到售貨員的責罵,並要求甲、乙賠償100元,甲、乙兄弟倆氣憤不過,與售貨員發生了爭吵,這時大樓的服裝部經理金某出來,不由分說,打了甲一記耳光。甲、乙二人推拉著金某要去找總經理評理,在推拉中將一節櫃台擠壞,金某的眼鏡也被摔壞,並因此使商店停業一小時,後來縣公安局的人員出面才平息了這場爭吵。縣公安局根據以上情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甲、乙二人處以拘留7天。甲、乙二人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市公安局作出維持縣公安局處罰決定的裁決。甲、乙二人仍不服,在收到復議裁決的第二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公安機關的裁決。請問:
(1)人民法院是否應受理甲、乙二人訴訟?
(2)該案應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轄?
(3)誰是本案的被告?
(4)原告起訴是否有舉證的義務?
【參考答案】
(1)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甲、乙二人的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有關條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對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甲、乙二人的訴訟符合以上規定,所以,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復議機關沒有改變原縣公安局的行政行為,所以,該案應由某縣人民法院管轄。
(3)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所以本案應以某縣公安局為被告。
(4)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所以,原告不負舉證義務,但人民法院有權要求包括原告在內的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不得拒絕。
案例分析題6 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確?
某縣退休理發師李某,退休後為發揮一技之長,自備房屋,自籌資金,購買了一切理發設備,在取得了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健康證後向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工商營業執照。縣工商局既不頒發,也不拒絕,雖經李某多次詢問,但縣工商局遲遲不作處理。數月後,李某對縣工商局置其合法申請於不顧的行為不服,起訴到縣人民法院。請問
(1)根據行政訴訟法,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的基本標準是什麼?
(2)選擇:該案中縣工商局的具體行政為系①作為;②不行為;③可訴;④不可訴。
(3)判斷分析:該縣人民法院接到李某的起訴後,認為是否頒發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裁量行為,法院無權干涉,並以此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的這種裁定是正確的嗎?
【參考答案】
(1)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規定主要確定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三條基本標准:①作為受案范圍的行政行為必須是具體行政行為;②作為受案范圍的行政行為必須是行政訴訟法規定可向法院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為;③相對人認為具有可訴性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2)該案中縣工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系不作為。可訴。
(3)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李某認為符合條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營業執照,縣工商局雖未作出拒絕的行政決定,但對李某的合法申請置之不理,遲遲不作答復。李某對此種作法不服引起行政糾紛,根據本法有關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即李某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只要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當受理。該縣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頒發執照是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事,無權干涉,這顯然違背了本條的規定。
根據本案事實,縣法院應當受理李某的起訴,同時應判決工商局在一定期限履行其法定職責。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
案例分析題7 劉某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劉某與他人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後,法院經審理作出裁決,要求劉某賠償對方當事人經濟損失。劉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劉認為法院處理有錯誤,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被法院拘留15日。
請問:劉某是否可以對法院或其審判人員提起行政訴訟?並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所謂行政訴訟是基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而引起的訴訟。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這就是說:首先,只有行政機關才能作為被告,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不在行政機關的范圍之內;第二,法院對案件依法做出裁判,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而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行為;第三,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是機關而不是個人。所以說,任何人都不能對法院或其審判人員提出行政訴訟。如果劉某認為法院的處理不當,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在法院決定進行再審之前,必須履行法院的判決。
案例分析題8 趙某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趙某接到某市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勞動教養決定書後,立即提出復議申請。但該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在長達四個月的時間里未對趙某的申請進行復議。
請問:趙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不服勞動教養處理決定的行政案件,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法院起訴的外,既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起訴。另外還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機關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在本案中,趙某先向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申請復議,復議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作出決定,而趙某又未在復議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故趙某的起訴期限已過,趙也就喪失了起訴權,所以法院對此案將不予受理。如果趙某認為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確有錯誤,可以向有關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或其上級機關申訴。
案例分析題9 誰能充當行政訴訟原告?
某居民區共有居民480戶,一年中gong發生入室盜竊40餘起,縣公安局決定向每戶居民徵收治安費100元,由居委會代收。因絕大多數居民不服公安局的決定,居委會便向市公安局申請復議,經復議,市公安局將縣公安局的決定改為,治安費按每月每人1元的標准收取。之後仍有350戶居民不服復議決定,准備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他居民認為掏點錢買平安也值得,居委會考慮到和公安局的關系,不再出面。請問:
(1)在上述事例中,誰能夠充當行政訴訟原告?
(2)起訴時應以誰為被告?
(3)可向何地法院提起訴訟?
(4)若350戶居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訴訟中有無第三人,若有,請指出;若無,請說明理由。
(5)若350戶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何解決人數眾多給訴訟帶來的困難?
【參考答案】
(1)該居民區的全體居民和居委會都可以充當原告。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凡是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都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全體居民和居委會都可以提起訴訟,即可以充當原告。
(2)應以市公安局為被告。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護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據此,應以市公安局為被告。
(3)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向縣公安局所在地法院和向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訴均可。
(4)由於居委會和其他130戶居民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所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他們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5)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因此,若350戶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可以推選出代表進行訴訟。

案例分析題10 此案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劉某系河南省洛陽市某區人,1992年到廣州市白雲區打工,1994年劉某因有嫖娼行為被廣州市越秀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天。在拘留過程中,劉某因心臟病突發死亡。劉某的父親對此不服,欲提起行政訴訟。問:
(1)本案是否屬於行政訴訟案受案范圍?為什麼?
(2)劉的父親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嗎?為什麼?
(3)如果劉的父親能提起行政訴訟,他可以向哪個法院提起?
【參考答案】
(1)本案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因為行政訴訟法規定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而本案屬於拘留行為。
(2)劉父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因為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3)劉父可以向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以及洛陽市某區人民法院中的任何一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 求解關於行政執法的案例分析

1、罰款500元不屬於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當場處罰的適用條件】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2、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3、在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法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必須是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才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八條【交通不便地區當場收繳】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4、必須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四十九條【罰款收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7. 行政執法考試案例分析題

案例分析題1 李某對開除學籍的處分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某高校學生李某,在考試中嚴重違紀被發現,學校因此對他作出了開除學籍的處理決定。但實際上李某一直沒有離校,仍與其他同學一樣在學校學習,學校也同樣收取李某的學費及其他同學須交的費用,而且每年給李某注冊。但到畢業時,學校以李某已被學校開除為由,拒絕發給李某畢業證書及學士學位證書。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機關提起復議,主管教育機關審理後維持了學校的決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問:
(1)李某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為什麼?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訴訟請求?為什麼?
【參考答案】 :
(1)李某起訴應以某高校為被告,訴其拒發證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為高校是我國法律、法規授權頒發學位證書的特定行政主體,依法享有行政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行政訴訟適格被告。本案雖經教育主管機關復議,但復議並未改變學校的決定,因此,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是被告。
(2)能受理。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頒發證照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高校是我國法律、法規授權實施高等學歷教育並代表國家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歷資格證明)的行政主體,其行為性質是具體行政行為。管理相對人對此種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

案例分析題2 區法院有權受理此案嗎?
某市北區罐頭廠被位於南區的市衛生局委託的人組成的負責北區衛生檢查的衛生檢查隊查出8噸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蘋果罐頭。衛生檢查隊便以市衛生局的名義對該廠罰款2萬元,市衛生局知情後,對該廠作出責令停產2個月的處罰決定,因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罐頭廠要求聽證的要求被駁回。該廠不服,以衛生檢查隊和市衛生局為被告向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問:北區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受理此案?為什麼?
【參考答案】 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衛生檢查隊的處罰決定是基於市衛生局的授權,其法律後果應由市衛生局承擔。據《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原告應向該市衛生局所在的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分析題3 秦某能提出行政訴訟嗎?
秦某經合法程序被小官莊村民選舉為村主任。2001年9月9日一大早,泥溝鎮黨委、政府通知他去鎮政府開會。會上,鎮黨委、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統」、農業結構調整不力為由,暫停了他的村委會主任職務,且當場收繳了村委會的公章。接著,鎮黨委、政府指定了村委會負責人,並通過高音喇叭向小官莊村村民宣布。
秦某被停職後閉門10多天,逐條研究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他意識到自己是村民民主選舉出來的村主任,任何組織和部門都無權撤他的職。隨後,秦某多次去找鎮領導為自己申辯未果,又多次去台兒庄區人民法院狀告鎮政府,但區法院均未作答復。無奈,秦某把「狀子」遞到了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法院指定嶧城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原告訴稱,被告未經法定程序撤免原告村主任職務的行為違法,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免除原告村主任職務的違法決定,恢復原告的村主任職務,並要求被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自停職以後減少的工資等正常收入損失。被告泥溝鎮政府庭前提供了答辯狀、交換了有關證據,並稱停止原告村委會主任職務的決定是鎮黨委做出的,原告起訴鎮政府沒有法律依據。且本案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任免行為,不屬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請問:
(1)本案的行政主體是何者?
(2)本案停職決定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3)市中級法院能否直接管轄本案並自行審理?
(4)設原告在二審期間提出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5)對開庭前交換的證據雙方沒有爭議的,可否不經庭上質證作為定案依據?
(6)原告在一審中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審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
【參考答案】
(1)本案的行政主體是鎮政府。鎮黨委不是行政主體,根據「誰主體、誰被告」的規則,其不能成為本案被告。
(2)本案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本案雖表現為人事任免,但並非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因為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或內設機構,村委會與鎮政府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鎮政府依法無權任免村委會主任,村委會的領導成員只能由村民選舉決定。
(3)可以管轄並自行審理。《行政訴訟法解釋》第32條規定,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後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4)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行政訴訟法解釋》第71
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在第二審期間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5)可以作為定案依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35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6)不予接納。《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7條第2款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審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案例分析題4 該案第三人是誰?
1998年3月21日晚,S市南關區居民馬某與李某兩家因馬某家響動太大影響鄰里休息發生糾紛。李某與其妻前往馬家詢問引起爭吵,進而發展到毆斗。毆打中馬某持菜刀致李某左腿膝關節處受輕微傷,傷口縫合4針,李某為此住院21天。事後,南關區公安局某派出所以公安機關的名義給予馬某罰款150元的處罰,並責令其賠償李某全部經濟損失的80%,即
204元。馬某對處罰和賠償不服,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請問:
(1)本案的復議機關是誰?為什麼?
(2)第三人是誰?為什麼?
【參考答案】
(1)本案的復議機關是S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本案中對馬某作出罰款150元的處罰的,不可能是南關區某公安派出所,而應是該派出所以南關區公安分局的名義作出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也應由南關區公安分局承擔,所以本案的復議機關是南關區公安分局的上級機關S市公安局。
(2)本案的第三人應是與被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本案李某是馬某違法行為的受害者,公安機關對馬某的處罰裁決直接影響到對李某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李某與被馬某申請復議的公安機關處罰決定有利害關系,經復議機關批准後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復議。

8. 行政執法處罰案例分析問題解答

鄭某違反了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 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 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 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 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 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 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 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鄭某提出的加重行政處罰不屬於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范圍。

如果我是現場交通運管執法人員,我會依法以一般程序調查處理。

9. 行政執法案例分析題

違法之處如下:
1 葉某不能一人前去馬某餃子館進行案件調查。《行政處罰法》中規定至少須有2人。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2 葉某二話不說即對馬某開出了由某區衛生行政部門制發的罰款100元的收款收據在程序上嚴重違規。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3 葉某教訓說:"你賣的餃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還敢抵賴?"於是立即將罰款增加到200元。違反《行政處罰法》中公正公平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4馬某拒絕罰款,葉某威脅到:"等著瞧,不想開店了? 葉某將罰款往口袋一裝就走人了."
違反法律。
《行政處罰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