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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12 03:49:41

A. 我國法律法規孩子多大可以騎自行車

法律無此類規定,但為了孩子安全,建議等孩子在12周歲以後即可上路。

B. 騎自行車注意哪些交通法律法規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騎車人在交通道路上必須遵守下列交通規則:
1,不準雙手離把;,
2,不準攀扶其它車輛或手中持物騎車;
3,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它車輛牽引;
4,不準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5,騎車不準帶人,帶學齡前兒童時須遵守有關規定;
6,拐彎時要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7,超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8,禁止在人行道,人行過街通道或橫過人行橫道時騎行;,
9,車輛須停放在存車處或指定地點,不準妨礙交通安全暢通;
10,不準在道路上學騎車;,
11,不準在車行道上滯留;
12,不準進人非機動車禁駛區。

C. 有沒有法律法規規定自行車逆行違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兩條規定了自行車逆行違法: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D. 關於自行車與行人的交通法規

我國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第76
條規定了減輕責任的條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
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
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
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
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所
以,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減輕,必須具備兩個
條件:條件一,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
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條件二,有證據證明機
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
一、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即受害人有過錯)
據廣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門一份數據表明, 2004
年3月份,廣州市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845宗,死亡
140人,受傷1, 014人,損失摺合人民幣300萬元,
其中發生行人交通事故250宗,死亡40人,受傷
240人;發生自行車交通事故141宗,死亡25人,受
傷154人。行人違章成為廣州交通事故的重要原
因。大多數學者認為,即使侵害人沒有任何過錯且
受害人本身有重大過失時,從事這種高度危險作業
的侵害人也不能免除民事責任。法律作這樣的規
定並不意味著,受害人有過錯時侵害人仍要承擔全
部民事責任,不免除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必須承擔
全部責任。如果侵害人能證明受害人有重大過失,
可以援引民法通則第131條,以減輕其民事責任。
在汽車交通事故賠償中應按照這一原則進行處
理在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中,
「受害人具有故意,即系自尋傷害時,可以免除加害
人的責任;在受害人具有過失(一般過失或重大過
失)時,不得免除加害人的責任,但可以適用過失相
抵規則,即法庭斟酌雙方過失比例,減少受害人應
得的損害賠償金。」
例如,受害人王×在朋友家飲酒後,醉酒騎自
行車回家,途中與相向駛來的前車拖拉著後車(發
動機故障車)的兩輛機動車相遇,雙方臨近時,王×
酒性發作精神恍惚突然摔倒在兩車之間,後車雖及
時發現立即採取緊急制動措施,但因情況突然,距
離過近,王×頭部被軋當場死亡。另據現場勘查證
明,雙方在會車時橫向間隔1. 9米,若自行車正常
行駛,是可以安全通過、互不妨礙的。經檢驗,證明
被拖拉故障車制動器、轉向器、燈光等主要機件合
格,駕駛員在這起事故中無違章行為。據此判定受
害者王×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機動車方不負事故
責任。本次事故完全是由於死者本人的過錯造成
的,機動車駕駛員沒有任何過錯,依據《安全法》的
規定,應該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
按照《安全法》的規定,在責任認定過程中,無
論是對機動車還是對行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法規
並不構成承擔責任與否的標准,而構成承擔責任輕
重的重要標准。關於這一點,《安全法》第57條~
第66條規定了非機動車及行人的通行規定。
二、有證據證明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
置措施
所謂必要處置措施,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
取了最大程度制止或減小損害後果的一切技術行
為,而且這些必要的處置措施必須在發生交通事故
之前就已經實施,如果是在事後採取的措施,則不
能減輕責任。
(一)不問機動車駕駛人是否違反交通法規
《安全法》第42條~第56條規定了機動車駕
駛人的通行規定。按照《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
在行人和非機動車違章的情況下,不考慮機動車駕
駛人有沒有違章,只要能證明其已經採取必要的處
置措施即可。但是機動車駕駛人有無違章行為,卻
會決定其賠償責任的輕重。在行人和非機動車違
章的前提下,機動車駕駛人可能無違章行為,也可
能存在著違章行為。在雙方都有違章行為的情況
下,在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的實務中,要對
雙方責任作出一個比例,這個比例大小的標准應以
雙方對應盡注意義務程度的輕重來劃分。
在這種情況下,應該以什麼標准來判斷機動車
駕駛人是否違章呢?是簡單地以我國關於交通管
理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嗎?筆者認為,鑒於機動
車的高度危險性,不能僅以是否違反交通法規這一
點來判斷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輕重,而應該考慮機
動車駕駛人的注意義務的實現程度。
在交通事故中判斷車輛對人的過失大小時,對
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應當分別採用不同的標准。
就機動車駕駛人來說,對他的過失輕重的判斷要根
據其行駛的道路狀況、車輛狀況、法規要求、機動車
駕駛人的自身狀況等進行判斷,分析當事人當時是
否應該迴避損害的發生,是否能夠迴避損害的發
生。機動車駕駛人負有的是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這
種義務與行人作為普通人對自己安全的注意義務
相比,前者要高得多。機動車駕駛人在操縱機動車
時,在精神上應當保持更高的緊張程度。而對一般
行人來說,他們不掌握危險工具,其行為一般不會
給他人的生命、財產造成威脅,但法律同樣要求行
人遵守交通規則,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他們的生命
和財產安全,保障道路交通暢通無阻,因而一般不
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不能將機動車駕駛人業務
上的注意義務這種高度的注意義務與普通人的一
般注意義務相提並論,否則,過失的判斷標準是缺
乏科學性和合理性的。
例如,發生在日本名古屋的一宗交通事故。
2000年1月7日21時許,一位步行者在距離人行
橫道70米處橫穿1條寬約14米的機動車道,結果
被駛來的汽車撞倒受傷。根據警察對事故的記錄,
事故類型:人對車輛。車輛事故時狀態狀況正常。
道路狀況:路面狀況乾燥,柏油馬路,下坡道路,無
照明,能見度良。事故當時該道路交通量一般。肇
事車輛在事故發生路段的行駛時速約為50公里,
該路段限制時速為50公里。肇事車輛在距行人20
米處發現該行人站立在道路上,並採取緊急制動措
施,但仍然將行人撞倒。這是一個由保險公司代理
和解的案件。根據警方的記錄、勘測圖表等資料和
交通事故的過失判斷標准,雙方達成了在本事故中
行人的過失為10% ~20%;機動車輛駕駛人過失為
80% ~90%的共識。而最終保險公司以行人的過
失輕微為由,未作過失相抵,全額賠償。
(二)機動車駕駛人已採取了必要的處置措施
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明確規定,對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的,交警
將按照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進行調
解;對機動車無違章,而且已經採取必要的安全處
置措施,而行人有違章行為的,將依法減輕機動車
一方的賠償責任。
例如,一小客車由東向西通過一路口時,發現
一自行車由東向南左轉彎,司機立即剎車,但因車
速過快(時速82公里以上),小客車將騎自行車人
撞起,使其頭部碰在小客車擋風玻璃上,自行車被
撞出10餘米。騎自行車人經送醫院檢查系重型開
放性顱腦損傷、顱內血腫,救治無效身亡。在本案
中,從自行車被撞遺留路面挫痕距小客車剎車始點
29. 50米的情況分析,自行車轉彎時恰好在小客車
停車距離之內,顯然在其轉彎前未注意避讓直行的
機動車,屬違反《安全法》第62條「行人通過路口或
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
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
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
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
全後通過」的規定。小客車行至有40公里限速路
段,如能嚴格遵守規定速度行駛,發現前方轉彎的
自行車而緊急剎車,該車能在20米之內將車停住
以避免事故發生;但因其嚴重超速行駛,因而未能
避免事故的發生,屬違反《安全法》第42條「機動車
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
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的規
定。從表現上看,雙方均違反了道路交通法規,但
是,在本案中,機動車駕駛人如果遵守交通法規,就
可以在20米以內將車停住,即使自行車違反交通
法規未注意避讓直行的機動車,也不會發生此次人
身傷亡事故。但是機動車駕駛人不僅未盡其高度
注意義務,而且違反交通法規超過限制速度一倍以
上駕駛機動車輛,導致事故發生,造成了受害者的
死亡。應該說,機動車方是有比行人更重的過失
的,其承擔的責任應該更大一些。
綜上所述,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證據證明機動車
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綜合發生道路交通
事故當時的具體主客觀條件,即應減輕機動車駕駛
人的責任。

E. 關於自行車的交通法規

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減輕

我國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第76
條規定了減輕責任的條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
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
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
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
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所
以,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減輕,必須具備兩個
條件:條件一,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
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條件二,有證據證明機
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
一、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即受害人有過錯)
據廣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門一份數據表明, 2004
年3月份,廣州市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845宗,死亡
140人,受傷1, 014人,損失摺合人民幣300萬元,
其中發生行人交通事故250宗,死亡40人,受傷
240人;發生自行車交通事故141宗,死亡25人,受
傷154人。行人違章成為廣州交通事故的重要原
因。大多數學者認為,即使侵害人沒有任何過錯且
受害人本身有重大過失時,從事這種高度危險作業
的侵害人也不能免除民事責任。法律作這樣的規
定並不意味著,受害人有過錯時侵害人仍要承擔全
部民事責任,不免除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必須承擔
全部責任。如果侵害人能證明受害人有重大過失,
可以援引民法通則第131條,以減輕其民事責任。
在汽車交通事故賠償中應按照這一原則進行處
理在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中,
「受害人具有故意,即系自尋傷害時,可以免除加害
人的責任;在受害人具有過失(一般過失或重大過
失)時,不得免除加害人的責任,但可以適用過失相
抵規則,即法庭斟酌雙方過失比例,減少受害人應
得的損害賠償金。」
例如,受害人王×在朋友家飲酒後,醉酒騎自
行車回家,途中與相向駛來的前車拖拉著後車(發
動機故障車)的兩輛機動車相遇,雙方臨近時,王×
酒性發作精神恍惚突然摔倒在兩車之間,後車雖及
時發現立即採取緊急制動措施,但因情況突然,距
離過近,王×頭部被軋當場死亡。另據現場勘查證
明,雙方在會車時橫向間隔1. 9米,若自行車正常
行駛,是可以安全通過、互不妨礙的。經檢驗,證明
被拖拉故障車制動器、轉向器、燈光等主要機件合
格,駕駛員在這起事故中無違章行為。據此判定受
害者王×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機動車方不負事故
責任。本次事故完全是由於死者本人的過錯造成
的,機動車駕駛員沒有任何過錯,依據《安全法》的
規定,應該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
按照《安全法》的規定,在責任認定過程中,無
論是對機動車還是對行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法規
並不構成承擔責任與否的標准,而構成承擔責任輕
重的重要標准。關於這一點,《安全法》第57條~
第66條規定了非機動車及行人的通行規定。
二、有證據證明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
置措施
所謂必要處置措施,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
取了最大程度制止或減小損害後果的一切技術行
為,而且這些必要的處置措施必須在發生交通事故
之前就已經實施,如果是在事後採取的措施,則不
能減輕責任。
(一)不問機動車駕駛人是否違反交通法規
《安全法》第42條~第56條規定了機動車駕
駛人的通行規定。按照《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
在行人和非機動車違章的情況下,不考慮機動車駕
駛人有沒有違章,只要能證明其已經採取必要的處
置措施即可。但是機動車駕駛人有無違章行為,卻
會決定其賠償責任的輕重。在行人和非機動車違
章的前提下,機動車駕駛人可能無違章行為,也可
能存在著違章行為。在雙方都有違章行為的情況
下,在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的實務中,要對
雙方責任作出一個比例,這個比例大小的標准應以
雙方對應盡注意義務程度的輕重來劃分。
在這種情況下,應該以什麼標准來判斷機動車
駕駛人是否違章呢?是簡單地以我國關於交通管
理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嗎?筆者認為,鑒於機動
車的高度危險性,不能僅以是否違反交通法規這一
點來判斷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輕重,而應該考慮機
動車駕駛人的注意義務的實現程度。
在交通事故中判斷車輛對人的過失大小時,對
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應當分別採用不同的標准。
就機動車駕駛人來說,對他的過失輕重的判斷要根
據其行駛的道路狀況、車輛狀況、法規要求、機動車
駕駛人的自身狀況等進行判斷,分析當事人當時是
否應該迴避損害的發生,是否能夠迴避損害的發
生。機動車駕駛人負有的是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這
種義務與行人作為普通人對自己安全的注意義務
相比,前者要高得多。機動車駕駛人在操縱機動車
時,在精神上應當保持更高的緊張程度。而對一般
行人來說,他們不掌握危險工具,其行為一般不會
給他人的生命、財產造成威脅,但法律同樣要求行
人遵守交通規則,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他們的生命
和財產安全,保障道路交通暢通無阻,因而一般不
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不能將機動車駕駛人業務
上的注意義務這種高度的注意義務與普通人的一
般注意義務相提並論,否則,過失的判斷標準是缺
乏科學性和合理性的。
例如,發生在日本名古屋的一宗交通事故。
2000年1月7日21時許,一位步行者在距離人行
橫道70米處橫穿1條寬約14米的機動車道,結果
被駛來的汽車撞倒受傷。根據警察對事故的記錄,
事故類型:人對車輛。車輛事故時狀態狀況正常。
道路狀況:路面狀況乾燥,柏油馬路,下坡道路,無
照明,能見度良。事故當時該道路交通量一般。肇
事車輛在事故發生路段的行駛時速約為50公里,
該路段限制時速為50公里。肇事車輛在距行人20
米處發現該行人站立在道路上,並採取緊急制動措
施,但仍然將行人撞倒。這是一個由保險公司代理
和解的案件。根據警方的記錄、勘測圖表等資料和
交通事故的過失判斷標准,雙方達成了在本事故中
行人的過失為10% ~20%;機動車輛駕駛人過失為
80% ~90%的共識。而最終保險公司以行人的過
失輕微為由,未作過失相抵,全額賠償。
(二)機動車駕駛人已採取了必要的處置措施
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明確規定,對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的,交警
將按照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進行調
解;對機動車無違章,而且已經採取必要的安全處
置措施,而行人有違章行為的,將依法減輕機動車
一方的賠償責任。
例如,一小客車由東向西通過一路口時,發現
一自行車由東向南左轉彎,司機立即剎車,但因車
速過快(時速82公里以上),小客車將騎自行車人
撞起,使其頭部碰在小客車擋風玻璃上,自行車被
撞出10餘米。騎自行車人經送醫院檢查系重型開
放性顱腦損傷、顱內血腫,救治無效身亡。在本案
中,從自行車被撞遺留路面挫痕距小客車剎車始點
29. 50米的情況分析,自行車轉彎時恰好在小客車
停車距離之內,顯然在其轉彎前未注意避讓直行的
機動車,屬違反《安全法》第62條「行人通過路口或
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
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
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
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
全後通過」的規定。小客車行至有40公里限速路
段,如能嚴格遵守規定速度行駛,發現前方轉彎的
自行車而緊急剎車,該車能在20米之內將車停住
以避免事故發生;但因其嚴重超速行駛,因而未能
避免事故的發生,屬違反《安全法》第42條「機動車
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
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的規
定。從表現上看,雙方均違反了道路交通法規,但
是,在本案中,機動車駕駛人如果遵守交通法規,就
可以在20米以內將車停住,即使自行車違反交通
法規未注意避讓直行的機動車,也不會發生此次人
身傷亡事故。但是機動車駕駛人不僅未盡其高度
注意義務,而且違反交通法規超過限制速度一倍以
上駕駛機動車輛,導致事故發生,造成了受害者的
死亡。應該說,機動車方是有比行人更重的過失
的,其承擔的責任應該更大一些。
綜上所述,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證據證明機動車
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綜合發生道路交通
事故當時的具體主客觀條件,即應減輕機動車駕駛
人的責任。

F. 哪一條法律規定騎自行車不準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非機動車載物,應內當遵守下列規定:

自行容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因此應該看當地的具體規定,不能一概而論,例如北京就有一定的條件,《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五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八)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在固定座椅內載一名兒童,但不得載12歲以上的人員;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

望樓主採納

沈陽金蝶財務為您解答

G. 電動車法律法規有哪些

闡述的電動車是指電動力二輪車,不包括電動汽車等。一、電動車屬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一、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因此,電動車要麼是機動車,要麼就是非機動車,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我們平常說的電動車,如果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准,就屬非機動車;除此以外的,都屬機動車。

二、哪些電動車屬非機動車: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屬非機動車,根據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國家標准,即《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不大於20公里/小時;空車質量不大於40公斤;30分鍾的腳踏行駛距離不小於7公里(即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符合這三個條件的電動車,即可認定為非機動車。其他的電動車,均屬機動車。

三、為什麼要弄清楚電動車的屬性: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都不一樣。主要區別有:(一)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需要投保交強險、登記上牌、駕駛人需要持有駕駛證;非機動車無此要求。(二)機動車走機動車道;非機動車走非機動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地方,應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三)發生交通事故時,法律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比例有所照顧,即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負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責任時,機動車一方分別承擔80%、60%、40%、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在正常責任比例上多10%)。

四、電動車是否需要登記上牌:屬於非機動車的電動車,即電動自行車,目前尚無規定需要登記上牌 ,屬於機動車的電動車,且稱之為超標電動車,依法應當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即需要投交強險,取得行駛證、號牌後才能上路。但由於我國特殊國情,超標電動車市場的龐大需求,大量的超標電動車被生產、銷售,已成泛濫之勢,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以及工商部門在源頭上未能制止,公安機關對已經投入的超標電動車難以實施有效管理。這些非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車因不符合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條件,無法上牌,目前廈門對駕駛無牌超標電動車的現象,一般不按無牌機動車處罰,即只警告,不罰款。但如果駕駛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則要按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去判斷事故責任。

H. 中國自行車法律 及處罰

自行車的通行規定
自行車與機動車一樣實行右側通行;
道路劃分有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即:各行其道
有自行車道的,應當在自行車道內行駛;
沒有自行車道的,應當靠行車道的右側(距右邊1.5米內)行駛,享有路權;
有自行車道但被佔用無法通行的,可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通行,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後迅速駛回自行車道;
自行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行駛
混合道——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均有路權,一般的大型立交橋下都設有混合道
自行車橫過機動車道的規定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自行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應當下車推行通過;
有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通過;
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自行車其他規定

自行車載貨:高不得超過離地1.5米,寬左右不得超車把0.15米,長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不得載人(12歲以下兒童例外)。
獨輪自行車或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不得上路。
未滿12周歲不得獨自騎行上路。
不得醉酒駕駛。
不得牽引、攀扶其他車輛,不得扶身並行、雙手離把騎行。
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相關處罰
騎自行車違反交通安全法的,可處警告或罰款5-50元,拒絕接受罰款的,可扣留自行車。
騎自行車違法被交警查獲,騎車人無自行車合法來源證明的,交警可以扣留自行車。
關於汽車攜帶自行車問題
車頂架:高度不得超出車頂0.5米
車尾架:(沒規定)不得遮擋機動車牌號。
牽引掛車:不得超過700公斤
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自行車、自行車與自行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成因清楚的,應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賠償。有爭議的,報警。
機動車與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非法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自行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機動車已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原則
一般遵從: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有明確規定交通參與者應遵守的,屬低級原則。
安全原則,即:行為責任意識。沒有明確具體規定但行為人應預見到行為後果的,屬高級原則。
一般來說,違反低級原則的責任大,違反高級原則的責任小。
事故責任的認定
交警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定責的:一方過錯,全責;雙方過錯,根據過錯的作用、程度,定主次、同等責任;各方均無過錯,屬意外,各方均無責;一方故意,他方無責。
無法認定事故過錯責任的,事故認定書只載明已知事故情況、事實。
事故認定書是交警對事故成因、過錯責任的認定和行政裁決的法律文書,可作為法庭證據使用,可作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依據。
事故損害賠償問題
事故損害賠償有三種方式:雙方自行協商、交警調解、法院裁定。
輕微事故可雙方自行協商賠償
一般事故若雙方同意由交警調解的,雙方應書面向交警申請n憑交警的事故認定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I. 交通法規 自行車能不能帶人

自行車可以帶人 只能帶小孩 不能帶大人 而且通行道路有限制

依據《中華人民專共和國道路交通屬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後款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市區和城鎮道路上騎自行車不準帶人,但在不通行公交車輛的道路上,可附帶一名學齡前兒童;附帶學齡前兒童的自行車應安裝牢固的座椅,通過有公交車輛通行的路口時,須下車推行。對違反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為什麼自行車不準帶人
在一些輔路型道路,以及城市主幹道的輔路上,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之間缺乏隔離設施,為機動車和自行車互相串道行駛創造了物理條件。機動車駛入自行車道,不僅阻礙了正常行駛的自行車,而且給自行車通行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
有的道路,盡管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有隔離,但機動車為了方便,侵入非機動車道。影響了自行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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