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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執法監察隊

發布時間: 2021-01-11 22:15:01

① 人防機關如何做好紀檢監察工作

堅持服從和服務於黨組統一領導,不斷提高人防機關紀檢監察工作水平。紀檢監察工作要在辦黨組的統一領導下,自覺服從和服務於黨組中心工作,自覺維護好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要樹立全局觀念和大局意識。每一條建議的提出、制度的制定和實施,都要緊扣人防主線,把促進人防中心工作作為考慮和處理問題的出發點和歸宿。堅持用「三個有利於」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作為判斷是非的標准,要嚴格掌握政策,在工作中善於發現新情況,研究新問題。要注意保護幹部職工的合法權益,對於影響單位發展違法違紀問題而又態度惡劣、拒不承認錯誤的人要嚴肅處理;對於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的幹部職工要堅決給予支持和保護。開展紀檢監察工作時要緊緊圍繞辦黨組的中心工作,全盤考慮,理清思路,把握重點,掌握規律,找准工作切入點,紀檢監察工作要與人防工程建設、執法檢查、幹部的提拔、工程招投標和物資采購等大型活動有機結合起來,要積極參與到各項大的工作當中去,從中發現違紀問題和制度上的漏洞,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錯補漏,為人防事業的健康發展掃清障礙。在工作中總結經驗,形成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依,使人防紀檢監察工作走上良性發展軌道。 二、搞好協調,自我提高 在開展人防紀檢監察工作時,要協調處理好「三方面關系」。一是處理好與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關系。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布置的工作任務,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部門的重大活動、重要措施及紀檢監察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開展情況等都要及時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二是處理好與黨組的關系。始終堅持黨組的領導,與黨組保持高度一致,協助黨組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工作中要做到「四個主動」:主動提出本單位反腐倡廉工作的計劃和安排,爭取黨組支持;主動向黨組匯報群眾信訪、本單位在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為黨組分憂解難;主動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路子、新招數,拓寬工作局面;主動承擔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三是協調好機關各部門的關系。堅持在黨組的領導下,分工負責、各司其職。需要紀檢監察部門牽頭的,要勇挑重擔,當好主角。 在協調好關系的同時要著重加強自身建設,樹立良好形象。隨著時代的發展,人防紀檢監察幹部要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要樹立「五種意識」,即:政治意識、表率意識、法治意識、創新意識、宗旨意識。注重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和能力建設,提高政治素質,增強政治意識。一是重視理論學習。認真學習,刻苦鑽研,要增強理論功底,不斷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要主動參與到機關的各項重大活動中去,增強對人防工作的監督。二是求真務實,做腳踏實地、甘於奉獻的紀檢幹部。紀檢監察不能只是被動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而應結合中心工作主動出擊,把工作做實做細。三是要具有創新意識。社會形勢在發展,改革在深入,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要善於從平時的工作中總結、發現和提煉具有規律性的東西,多做調查研究,積極創新思維,增強解決復雜問題的能力和水平。四是要主動參加各種紀檢幹部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人防部門的紀檢監察人員要積極主動參加上級部門舉辦的各類培訓,豐富業務知識,拓寬工作視野,加強能量儲備,做到厚積薄發,與時俱進,更好地適應形勢的發展。 三、完善監督,依法行政 抓反腐倡廉建設,必須加大對人防權力運行的監督,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監督機制。在工作中我們要加強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就是對人防領導幹部個人的監督和對人防執法過程的監督;外部監督就是社會各方面來參與監督。 (一)加強對人防領導幹部個人的監督 注重對人防領導幹部個人實施監督。在工作中,人防紀檢監察部門要督促領導幹部個人嚴格落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述職述廉制度、民主評議等制度,每年都要協助黨組圍繞中心工作開展綜合治理,認真抓好收受財物、跑官要官、小金庫的治理、借工程斂財和為子女親友謀取非法利益等專項清查治理,讓群眾參加對領導幹部個人、單位重大活動運行過程的監督,增強群眾對重大活動和事情的知情權,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激發幹部群眾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熱情,改變僅靠紀檢監察部門監督的被動局面,促使人防領導幹部增強廉潔從政意識,樹立廉潔觀念,遵守廉政紀律,做到依法行政。 (二)加強對人防執法的監督 加強對人防執法的監督要切實做到「關口」前移,主動出擊,全程參與每次的人防執法檢查。努力增強執法力度和信心,解決執法難的問題,使執法做到有理有節。一是延伸監督觸角,增強工作的前瞻性。紀檢監察幹部提前介入,直接參與人防行政執法檢查,把監督觸角延伸到人防行政執法的全過程中,及時發現和解決人防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和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把腐敗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改變事後監督的被動局面。二是提高執法和監督水平,增強工作的實效性。紀檢監察幹部與有關業務部門密切配合,通過對各環節和人防法律、法規、文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拓寬和挖掘監督工作的廣度和深度,實現紀檢監察工作與人防業務工作的有機結合。三是不斷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增強工作的針對性。通過參與執法檢查,找准管理上、制度上的薄弱環節,針對問題研究分析原因,提出切實有效的解決辦法和改進措施,逐步建立一套既切合實際又行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三)加強社會監督 。就是要由單位「單一性監督」變為社會全方面參與的「立體性監督」。邀請人大、政協代表,聯合司法、宣傳、新聞媒體、紀檢等部門共同參與對人防工作的監督和檢查。一是能促進人防部門按程序執法,提高人防部門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強人防機關政務公開的透明度。二是通過新聞媒體的宣傳能提高人防部門的品牌效應和社會地位,讓群眾了解人防、支持人防、宣傳人防、維護人防,提高全民的人防意識,增強戰備觀念。同時人防紀檢部門每年組織人員走訪企業、個體經商者,查詢人防執法情況。對外公布人防機關的監督電話,對有群眾舉報或信訪事件,要及時處理並公開回應。 總之,人防紀檢監察工作只有適應形勢,更新觀念;圍繞中心,明確責任;理清思路,把握重點;深入研究,全面參與。堅持事前介入、事中監督、事後評價的原則,才能真正實現人防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性發展。通訊員:朱禹/錦州市人防辦

② 人民防空建議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2008年,《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8〕4號,以下簡稱「《意見》」)下發後,廣州軍區與中南五省(區)人民政府聯合下發了《貫徹〈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意見》(〔2008〕15號,以下簡稱「《貫徹意見》」),提出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防空工作的工作要求和建設目標,是指導我市人民防空建設的綱領性文件。為認真貫徹落實《意見》和《貫徹意見》精神,又快又好地推進我市人民防空事業的發展,現結合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人民防空領導和組織建設
(一)落實政府對人民防空工作的主要領導責任。〖HT〗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主要領導為人民防空工作第一責任人,同時要指定一名副職領導分管人民防空工作,落實工作責任制,把人民防空工作績效納入政府任期目標、政府工作報告和政府分管領導述職內容。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要組織編制人民防空建設發展規劃,提出明確的建設目標和有效措施,每年度應向轄區人民政府報告年度工作情況。市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聽取一次人民防空工作匯報,研討和解決人民防空工作重大問題。
(二)堅持軍事機關對人民防空工作領導。〖HT〗肇慶軍分區和各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轄區人民防空工作負領導責任,在2009年底前明確1名同級軍事幹部兼任人防辦副主任,將人民防空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標,配合市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抓好人民防空建設工作。肇慶軍分區司令部負責協調和指導全市人民防空有關業務。
(三)繼續加強各縣(市、區)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建設。沒有獨立設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縣(市、區)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端州區、鼎湖區街道辦事處和各縣(市)設有市級經濟開發區功能的城鎮要逐步開展人民防空工作。開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城鎮、街道辦事處和重點目標單位要有專人負責,具體工作要求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另行制訂方案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按有關規定配備領導班子。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中發〔2001〕9號)要求,各縣(市、區)人防部門領導班子成員任免前須徵求當地人民武裝部和市人防主管部門意見,按職數配備,應優先在人防系統內選配。進入人防部門的幹部職工,應優先在軍事院校中挑選。
(五)健全人民防空事業機構設置與管理。根據《貫徹意見》精神,市人民防空工程物業管理站加掛「市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站」牌子,增加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職能。人民防空基本指揮所建成後要及時成立管理機構。
二、提高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和指揮信息化能力
(一)明確人民防空指揮體系。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和指揮信息化建設要遵循「軍地一體、聯合防空、分級控制」的原則,使我市指揮體制統一、指揮機構健全、指揮關系順位,充分發揮其戰時能指揮和平時參與防災救援的功能。
(二)加快人民防空指揮所建設步伐。認真貫徹落實《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規定》(國人防〔2007〕5號)精神,結合實際,在市人防應急指揮中心基本建成的基礎上,2009年底前完成市人防機動指揮所建設,2010年底前完成基本指揮所建設並投入使用,在條件成熟時還要建設預備指揮所。各縣(市、區)要建設應急指揮中心。應急指揮中心、基本指揮所和機動指揮所建設列入政府重點建設項目,所需土地行政劃撥,其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強化人民防空警報能力和有(無)線通信系統建設。人防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人民防空指揮信息系統技術規范和管理規定,負責組織轄區警報與指揮通信系統建設,及時編制和修訂《防空警報器布點規劃》。按規劃目標增設警報器,加強設備管理、定期維護檢修和技術改造,制訂防空警報器管理規定,實施行之有效的手段,保持城區警報音響覆蓋率達95%以上。加快防空警報無線控制系統建設步伐,2009年底前要形成全市范圍防空警報統控能力。重點目標和重點范圍必須裝備具有二次報警能力的警報設備,建立有(無)線雙重控制系統。各縣(市、區)要盡快建立人防單邊帶無線電台數傳網路,使全市形成省、市、縣三級互聯互通並具備數據、聲音、圖像傳輸能力的網路,戰時用於防空指揮、平時可作用防災救災應急通信。信息、廣播電視、交通、供電、軍事機關、基礎電信運營等部門,負責為人民防空指揮信息系統提供網路、管線、信道、頻道、電力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三、切實抓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利用規劃
(一)嚴格人民防空工程規劃管理。要將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列為政府規劃委員會成員單位,依法將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並將其中要素作為強制性內容予以嚴格落實。
(二)規范防空地下室規劃建設和利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定期修編《人防工程建設規劃》,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人防各專項規劃,於2009年前完成編制《肇慶市城區(含高要市城區)人防地下工程與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要堅持「長期准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工作方針,防護工程建設要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城市規劃區新建民用建築必須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質條件無法修建的,要按照規定標准繳納易地建設費。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批准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和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不得以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減免易地建設費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防空地下室防護工程設計、審查、監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共同負責。新建民用建築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認可的,規劃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民用建築工程竣工後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驗收或未出示其已繳納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憑證的,建設部門不得給予竣工驗收備案。根據國防戰備需要,並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水平,對已建的人防工程在保障防護能力的前提下,制訂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利用規劃,達到「整合資源、改造利用、強化管理、盤活資產、以物業養物業」的目的,實現「戰備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統一。
(三)強化已建防護工程和配套設施管理,營造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投資環境。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建設工事時,應積極改造舊工事,完善戰備功能,強化平戰轉換和管理,依據戰備需要和地理要素,合理安排防護工事使用性能,提高其平戰結合的可用性。單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享受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項目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使用稅。堅持「誰投資、誰使用、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並享受所得稅、營業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自來水和用電增容減免,用水量和用電量適當寬松等方面優惠政策,改善其投資環境。
四、積極制訂《防空襲方案》和《重點目標防護方案》,建設實施平戰兩用的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疏散地域等場所
(一)修訂《防空襲方案》。各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根據修訂方案的要求和綱目,認真組織《防空襲方案》修訂工作。《防空襲方案》由地方政府和人民武裝部審定,報市人民政府和肇慶軍分區批准後,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二)制訂《重點目標防護方案》。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發改部門牽頭、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和重點目標主管部門監督指導、重點目標單位具體落實」的原則,確定轄區重點目標並劃分類別,組織、指導重點目標單位組建防護機構和防空救援隊伍。每個重點目標要制訂防護方案和應急救援方案,並報軍事機關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平時應加強對重點目標的偽裝防護,明確職責任務,適時開展防護演練。屬重要工程或重大項目的,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核准或備案前須徵求人民防空部門意見。
(三)建設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疏散地域等場所。有計劃地建設應對戰時臨時安置、疏散人員和突發重大災害的場所。建設應具有疏散隱蔽和接替指揮雙重功能、平戰兩用的人民防空疏散基地場所。按照《廣東省肇慶市防空襲方案》的具體措施,切實做好戰備防空疏散保障和疏散人員分配工作,劃分隱蔽位置,確定疏散路線,標明工事出入口,維持疏散治安秩序。規劃、建設部門在規劃、建設城市公共綠地、廣場、公園、學校、體育場所等城市公共設施時要兼顧人民防空疏散功能的需要,做到布局合理、方便疏散、保障供給和有利服務。
五、積極推進防空防災一體化轉變
要將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納入政府處置公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作為應急管理成員單位,明確相應職能職責。加強指揮信息化建設,在防災救援中充分利用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工程和防空救援組織等資源,為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和應急指揮救援提供支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適時加掛「市民防局」牌子,增加民防職能,積極推進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向防空防災一體化職能轉變。
六、依法落實人民防空建設經費
(一)落實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列支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確保人民防空重點建設項目等資金需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人民防空工作人員予以適當的下洞補貼。
(二)規范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的征繳、使用和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范圍和標准,足額徵收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資金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使用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需按規定報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各級財政、審計、監察和人民防空部門要加強對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征繳、使用進行審計、監督和檢查。
七、加大人民防空執法監督和宣傳教育力度,做好年度防空警報試鳴活動
(一)加大人民防空執法和監管力度。加強人民防空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法規宣傳機構,落實人民防空各項法律法規宣傳,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和人民防空工作問責制,提高人防執法能力。對在人民防空工作中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造成損失、影響惡劣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接受舉報或監督檢查發現重大案件的,依法查處。
(二)做好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將人民防空宣傳教育納入國防教育體系,納入公共衛生安全教育范圍,納入社區宣傳工作,納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和大中小學教育內容。教育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每年度在中小學開展「三防」教育,宣傳部門與新聞媒體應積極配合。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主動承擔防災和應對公共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廣大群眾防空觀念和憂患意識。
(三)抓好防空警報試鳴工作。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認真開展年度防空警報試鳴活動,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在警報試鳴前要加強對政府關於防空警報試鳴公告的宣傳,交警、供電、信息中心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試鳴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適時結合防空警報試鳴工作,會同軍事機關選擇合適的社區開展防空襲疏散演練。

③ 浙江省人民防空條例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規定::.
發布時間:2006-1-18 15:52:25 來源:浙江人防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促進依法行政,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人結合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進行行政執法監督的,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本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本級機關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的監督。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具體工作由法制機構或者負責行政執法監督的人員負責。
第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貫徹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行政執法機構應予配合和支持。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依法進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如實反映行政執法中的問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對揭發檢舉違法行政的人員,要予以保密和保護。
第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各執法機構貫徹人民防空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各執法機構擬制的規范性文件與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是否一致,是否合法;
(三)各執法機構制定的涉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辦法、措施的貫徹執行情況;
(四)行政處罰的情況:1.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出.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是否合法;3.違法事實是否清楚;4.證據是否確鑿;5.適用法律是否正確;6.處理是否得當;7.手續是否完備;8.文書製作是否規范。
(五)行政許可、行政確權的情況;
(六)罰沒款的收繳情況;
(七)執行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法規的不作為情況;
(八)行政復議案件情況;
(九)行政賠償案件情況;
(十)行政執法爭議的處理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形式:
(一)實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和法律實施工作報告制度,執法機構應提供有關行政執法等情況;
(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可採用組織現場檢查、全面檢查、重點調查或專項調查等方法;
(三)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對年度行政執法目標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
(四)審核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審查,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證件;
(五)調閱有關行政執法案卷和行政執法文書;
(六)承辦有關對行政行為的來信來訪;
(七)依法審理行政復議、賠償案件;
(八)其他可以採用的監督形式。
第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在執法監督中代表本級機關履行下列職權:
(一)對各行政執法機構代人大常委會或政府草擬的地方性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法規、規章草案和以本級機關名義制發的或會簽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
(二)負責組織有關處室清理本級機關制定的和立法機關授權清理的有關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主管機關做好呈報與備案工作;
(三)調查了解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並及時向制定機關反饋;
(四)對本級機關內的行政執法機構和下級機關行政執法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的不當行為和違法行為提出處理建議,報領導批准後,負責監督執行;
(五)依法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核審;
(六)承辦或參與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
(七)其它依法履行的職責。
第十一條 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行政執法機構說明情況,要求其改正。如行政執法機構不改正的,經領導批准,可向行政執法機構發出《行政執法改正建議書》:
(一)制發的規范性文件與法律規定有抵觸的;
(二)罰款、責令限期改正等行政處罰不當的;
(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行為。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構在接到《行政執法改正建議書》後,應在15日內將處理意見反饋給行政執法監督機構。
第十三條 各行政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生的下列爭議,由法制機構進行協調:
(一)對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理解或執行不一致的;
(二)法條符合時,適用意見不一致的;
(三)對同一違法行為有關行政執法機構處理意見不一致的;
(四)其他需要協調的行政執法事宜。
第十四條 法制機構在協調行政執法爭議時,有關的行政執法機構應提供其掌握的有關情況和依據。
第十五條 對法制機構的協調意見有異議的,執法機構或法制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報請領導或上級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在行政執法監督中如確定為行政執法過錯的,應按照《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浙江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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