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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電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11 20:36:08

❶ 農村安裝電有哪些規定

農村安全用電管理條例
總 則
一、為了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政策法令,加強農村安全用電管理,確何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使電力更有效地為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特製訂本條例。
二、農村安全用電工作涉及面廣,直接關繫到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危。各級供電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堅持照章管電、依法治電的原則,應主動與政法、勞動、文教、衛生、廣播等部門密切配合,切實做好農村安全用電的監察、檢查、宣傳教育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農村安全用電,符合農村社(鄉)隊(村)的根本利益,是用電社(鄉)隊(村)主要任務之一。各社(鄉)隊(村)管電幹部和農村電工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各項用電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確保人身設備安全。
三、本條例適用於各級供電部門(包括自發自供和轉供電單位,下同)以及社(鄉)隊(村)管電組織、農村電工和廣大農村用戶。
四、各級供電部門和領導幹部、技術人員、工人、社(鄉)隊(村)管電幹部和農村電工,都應認真學習、嚴格執行本條例。
五、對遵守本條例有顯著成績的工作人員,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條例造成重大事故的工作人員,應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對於違反規章的瞎指揮,具體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
組織與任務
六、各級供電部門,要把農村安全用電工作,作為重要職責。要建立健全農電安監組織,配備農電安監專職或兼職人員,不斷加強農村安全用電的管理,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摸索農電事故規律,採取針對性措施,組織和指導用電單位做好安全工作。
七、各用電社(鄉)隊(村)要建立健全有領導幹部、電工、治保、醫務等有關人員參加的管電組織。
社(鄉)隊(村)管電組織要認真負責地做好安全用電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1. 負責社(鄉)隊(村)安全用電工作的組織領導;
2. 貫徹執行本條例,制訂社(鄉)隊(村)安全用電公約;
3. 宣傳安全用電常識,普及觸電急救法;
4. 加強法制教育,監督和檢查用電安全狀況;
5. 負責落實安全用電措施和消除電力設施的各種缺陷;
6. 組織觸電傷亡事故的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向主管單位報告事故情況、參加事故調查和處理。
電工管理
八、社(鄉)隊(村)管電組織必須根據用電設備數量配備電工。農村電工的職責是:
1. 在管電組織領導下,認真執行供電部門有關農村安全用電的各項規章制度;
2. 掌握本供電區所用電力設施的運行情況,建立健全設備台帳、缺陷記錄和圖表;
3. 負責本供電區電力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檢修和定期巡視;
4. 負責安全用電常識的宣傳教育,正確掌握觸電急救方法;
5. 配合供電部門保證高壓電力設施,防止盜竊和破壞。
九、農村電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工作責任心強,熱心為人民服務,熱愛農村電氣化事業;
2. 身體健康,作風正派;
3. 具有相當初中文化程度,有一定電工知識,熟悉有關規程,掌握基本操作技能和觸電急救法。
十、農村電工,須由本人申請,社(鄉)隊(村)推薦,縣供電部門審查,並經培訓考試合格,發給電工證後,才能從事電工工作。
電工應保持穩妥定,更換電工應取得縣供電部門同意。
十一、凡未配備電工的用電社(鄉)隊(村),供電部門可不予供電。嚴禁無電工證的人員從事電工工作,凡無證人員造成事故,除從事處理外,還要追究領導者的責任。
十二、培訓和考核農村電工是供電部門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縣供電部門要有計劃地分期分批對農村電工進行培訓。
縣供電部門應做好農村電工的考核和年審工作。每年要對農村電工普遍進行一次考核,考試不及格的要暫停工作限期復試,復試不及格應吊銷其電工證。
設備管理
十三、供電部門要根據農村用電季節性特點,開展安全用電大檢查,及時消除設備缺陷。在發現險情時應立即停電,限期整修以後,再行送電。進行安全用電檢查時可邀請公安政法部門參加。
十四、縣供電部門按照規程規定、組織用戶對低壓電網每年進行一次檢、評級和定級工作。並協助社(鄉)隊(村)制訂整改計劃。督促社(鄉)隊(村)消滅三類設備。
十五、社(鄉)隊(村)管電組織每年要組織農村電工對供電區全部電力設備進行春檢和秋檢,落實安全措施,堵塞漏洞,預防事故發生。
十六、架空線和接戶線要有農村電工負責經常維護,定期進行全面巡視。遇有大風、大雨、大雪和用電高峰季節,要增加巡視次數,對危及用電安全的設備要及時處理,直至停用。
十七、農村配電變壓器低壓側要安裝觸電保安器,並做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十八、農村新建高低壓電力設施,必須經供電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十九、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包括家用電器)均應安裝保護接地。
安全用電
二十、用電要申請,安裝、維修找電工,不準私拉亂接電力設備。
二十一、農村臨時用電,要向供電部門申請,電力設備安裝應符合規程要求,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接電,在用電期間有專人看管。用完及時拆除,不準長期帶電。
二十二、嚴禁「一火一地」用電和掛鉤用電。
二十三、嚴禁私設電網,不準用電網防盜、防竊;不準用電網捕魚、狩獵;不準用電網捕鼠、滅害。
二十四、不準帶電維修或移動用電設備,不準使用破股線。
二十五、凡有自備電源或備用電源的用戶,與電網並列運行前要向供電部門申請簽訂協議,並應裝有防止在電網停電作業時,向電網倒送電的安全裝置。
事故責任劃分
二十六、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產權所屬單位負主要責任:
1. 安裝不符合規程要求;
2. 設備失修或管理不善。
二十七、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供電部門負主要責任:
1. 由於設備失修造成的事故產權雖屬用戶,但供電部門已承擔代管義務者;
2. 由於供電部門工作過失,錯誤同意不合格電力設備投入運行者;
3. 由於供電部門領導人員或工作負責人誤發令、運行人員誤操作、調度失誤等原因,直接造成事故者。
二十八、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本人負主要責任:
1. 私自攀登變壓器台、電桿或搖動拉線;
2. 家用電器、照明設備失修或安裝不符合規程規范;
3. 私拉亂接或其他違章用電;
4. 在電力線路下面私自蓋房、打井和從事其它私人勞動,誤觸合格的帶電設備;
5. 違章作業,自身觸電。
二十九、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肇事者負全部責任:
1. 盜竊或破壞電氣設備、器材;
2. 私設電網;
3. 私拉亂接電力設備造成他人觸電;
4. 利用職權違章指揮造成他人觸電;
5. 電工違章作業造成他人觸電;
6. 汽車、馬車、拖拉機撞擊電力設備造成他人觸電;
7. 在電力線下蓋屋、植樹、堆放物品等導致導線最小對地距離不符合規程要求,造成他人觸電;
8. 向停電線路上送電,造成他人觸電者。
三十、在由單位組織的生產活動中,凡違反安全用電規定的一切事故,均由組織生產的單位負主要責任。
三十一、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人身觸電傷亡者,不予追究責任。
三十二、凡屬多種因素造成人身觸電傷亡事故者,應根據情況分清責任主次。
事故處理
三十三、發生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縣供電部門要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採取防範措施,並按規定寫出事故報告,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對任何觸電傷亡事故不得隱瞞。
三十四、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的用電單位,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深刻接受教訓,認真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三十五、各類責任事故造成的人身觸電傷亡,其撫恤和醫療等費用由責任單位和責任者承擔。有爭議時,按有關規定由當地勞動部門提出意見,交有關各方面領導部門研究處理。如果意見仍不一致,可由政法部門裁決。
三十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觸犯刑律,致死人命或造成重大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供電部門要向當地政法部門報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強令他人違章作業;
2. 玩忽職守,違章作業;
3. 私設電網,私拉亂接電氣設備;
4. 盜竊破壞電力設施;
5. 有意用電力殺害他人和蓄意製造破壞事件。
事故統計
三十七、發生農村觸電死亡事故,縣供電部門就於三日內填寫「農村觸電死亡事故報告表」報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區農電主管部門。
三十八、發生農村觸電死亡群傷事故,縣供電部門應立即以電報報告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區農電主管部門,並於五日內填寫「農村觸電死亡群傷事故報告表」報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區電主管部門,同時報水利電力部農電司。
三十九、省、市、自治區農電主管部門於每月十日前將「農村觸電死亡月報表」報送水利電力部農電司。
四十、省、市、自治區農電主管部門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將「農村觸電死亡事故年報表」報送水利電力部農電司。
四十一、凡在農村發生的任何觸電死亡事故,縣供電部門要認真填寫事故報告,報送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區主管農電部門,縣供電部門不得隱瞞不報或借口拒報。

❷ 國家電力公司《關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電農[1998])650號

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管理辦法
國電農[1998]650號

1998-12-8 17:39:00

關於印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電力集團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
為了進一步做好農村電網建設改造工作,保證農村電網建設改造工程的順利實施,加強工程質量和工程投資的監督管理,達到國務院辦公廳134號文關於「兩改一同價」的要求和目標,國家電力公司制定的《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國家電力公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農村電網(以下簡稱為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證工程順利進行,達到安全、優質、高效、低耗的目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製訂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各網省公司的農村電網建設改造,其他項目法人依法從事農村電網建設和改造的,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在國家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國家電力公司負責農網規劃、立項審查、協調平衡和監督實施。第四條農網建設與改造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或具有法人資格的省級電力企業為工程項目法人,負責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的全過程管理。第五條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應與農電管理體制改革和城鄉用電同網同價工程同步進行。 第二章計劃管理第六條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及電網發展規劃,根據國家計委批準的農電「兩改一同價」方案編制本地區農網建設與改造項目年度計劃,經國家電力公司審核,報國家計委批准後下達執行。第七條為保證項目的還貸能力,項目法人應取得省政府關於項目還貸政策的承諾。第八條農網建設與改造的年度計劃,納入電力基本建設項目計劃管理。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為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項目法人的,適用《國家電力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九條農網建設與改造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項目確需調整時,應按原申報渠道履行審批程序,經批准後生效。第十條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應建立農網建設與改造項目報表統計制度,跟蹤農網項目的執行情況並按規定時間報國家電力公司。 第三章資金管理第十一條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由項目法人負責籌措建設資金,並負責還本付息。第十二條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的資金主要有以下幾種來源: 1.工程項目法人的自有資金、電力建設基金、貼費等其它專項基金; 2.中央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和地方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 3.國家開發銀行、各商業銀行及有關金融機構的貸款; 4.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項目法人發行的企業債券; 5.其它資金。第十三條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資本金份額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不應低於20%,其餘全部為融資。第十四條農網建設與改造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進行計劃外投資,嚴格財務審計制度。各項目法人要嚴格控制工程造價,工程概算不得超過國家計委批復「兩改一同價」中的總投資,超過部分不能進造價。 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五條各項目法人要建立農網建設與改造項目庫;對已批準的工程項目制定具體實施計劃和項目開工、竣工時間表。對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嚴格限制非生產性的建設;對工程設計、施工、設備采購實施招投標制,嚴格審查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第十六條國家電力公司對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各省(市、區)工程進展情況發布通報。對項目實施不力或跟蹤管理不好的單位,建議有關銀行暫停其貸款。第十七條項目法人應及時對已竣工的工程進行驗收,具體要求按照《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執行。第十八條項目法人對有關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的合同的簽訂、履行及管理,應遵守《國家電力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第五章技術管理第十九條農網建設與改造工作要遵循「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符合國情」的建設原則,優化設計方案,嚴格控制設計標准。第二十條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應認真執行《全國農村電網技術改造與技術進步「九五」計劃要點》(原電力工業部電水農〔1995」803號文),優化網架結構,改善調度自動化系統,提高技術裝備水平。變電所的建設應優選無人值班設計,因地制宜地選用小型化方案;有條件的可考慮配電網自動化。配電台區的設置亦可按照「小容量、密布點、短半徑」的原則進行。第二十一條為確保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的質量,項目法人必須選用國產優質設備,嚴禁無證產品及國家明令淘汰或停止生產的產品入網。第二十二條建設與改造後的農村電網,應達到帕村電氣化標准》的技術要求。 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三條各省(市、區)電力公司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及獎懲辦法。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電力公司負責解釋。

❸ 國家農電關於農電工養老保險的規定

從1996年1月1日起為辦理養老保險

農電工試行退休養老保險金

農電工是供電公司以合同形式正式聘用的農村電工。

(一)享受退休養老金的條件

1、對在崗電工,由村黨支部、村委會和供電站進行全面審查,報鎮黨委、政府和電業局批准,投保後方可享受養老金。

2、新任電工,必須按照錄用辦法嚴格審核,合格後發給電工證,試用半年方可投保。

3、電工所在的村,必須達到省標准村。

4、電工任職期間,必須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

5、對於經常收到人民來信來訪反映行業作風不正的電工,不實行或終止養老金。

(二)資金來源

1、根據保險公司的有關收取辦法,採用養老金年交法。

2、參加養老保險的電工,由供電站和村電工各交50%。村電工的50%由供電站每月從工資中扣除.年交金額,根據投保年齡和月領養老金多少確定。

3、村電工的養老保險金,可按保險公司月領金額多少的標准執行。

(三)有關規定

1、供電站收取的農電管理費採取集中使用法。

2、根據行業特點要求,電工實行50歲退休制,而待年滿60歲方可享受養老金。

3、不到享受養老金年齡,發生意外,投保金退還給本人。

4、享受養老保險金的電工,必須以站為單位,集體到保險公司辦理養老金保險,待到領取年齡時,電工憑證領取養老金。

5、電工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保險公司首先保證付給10年固定年金,若保險人在領取10年固定年金期內身故,可由法定繼承人繼續領取養老金滿10年,保險金即行終止,若保險人須滿10年固定年金後,仍然健在,可繼續領取養老金。

6、電工在投保期間,觸犯法律或被取消電工資格的以及自行離職的,保險金即停止,保險金退歸供電站。

❹ 國家規定農村電網幾年改造一次

對於電網的改造國家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他主要看地方電力設施的具體情況以及當地的用電情況,建議你還是買一台,穩壓器對家用電器能其保護作用

❺ 求文檔: 嚴禁農電職工私攬電力工程行為的若干規定

有沒有《嚴禁城電職工私攬電力工程行為的若干規定》呢?不過,城電工只需要剝削農電工,就足夠靠壟斷好吃懶做拿暴利高薪。

❻ 國家農電關於農電工退休醫保的規定

這要看你的勞動關系在哪裡,是屬於企業直接用工還是勞務派遣還是外包。醫保費是由誰版發放的。國家目前沒權有每年發放醫保費的政策,如果是企業的內部規定,只能按照企業的規章制度執行。
至於退休後你能否享受醫保待遇,需要同時滿足條件:
1.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了退休手續。
2.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且累計繳費年限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

❼ 國家電網農1050號文各省執行情況到底是好是壞農電工最後還裁員嗎

我是農電工,都幹了幾十年了,不知道會不會裁員

❽ 國家關於農村電網改造的政策

1、改造農村電網、實行城鄉用電同網同價,必須與改革農村供電管理體制結合進行。為了實現國務院確定的通過改造農村電網實現城鄉用電同網同價的目標,必須改革農村供電管理體制。

2、改造農村電網、改革農電管理體制、實現城鄉同網同價,是降低農村電價、減輕農民負擔的重要舉措,對提高農民生活水平,開拓農村市場,繁榮農村經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盡快理順縣級供電企業與省級電力公司的關系,堅決取消各種違反規定加收的基金、附加等費用,在改造農村電網、改革農村供電管理體制的基礎上,力爭用三年時間,統一城鄉用電價格,實現同網同價。

3、改革體制、改造電網、實現同網同價的基本思路

改革農村供電管理體制的核心是改革鄉鎮電管站的管理體制,理順縣級供電企業與省級電力公司以及與鄉鎮電管站的關系,實現城鄉電網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統一價格。

(8)農電法規擴展閱讀

我國現行低壓電網管理體制分為三種類型:

一是城市的城區和全國30%左右的縣城(共760個)電網,由國家電力公司所屬的五大集團公司和省級電力公司直供直管,實行省級電力公司統一核算。

二是全國70%左右的縣城電網,由獨立核算的地方電力企業管理,其中有1040個縣從省級電力公司購買電量轉供給用戶(即躉售縣);還有600個縣以地方自建的小水電、小火電供電(有的也從省級電網購買部分電量對用戶供電),這兩類地區的供電企業都隸屬縣級政府。

三是鄉鎮以下農村低壓電網,由農民自建自管,由隸屬鄉鎮政府的鄉鎮電管站負責管理。

城鄉電網管理體制不同,是造成農村電價高於城市的重要原因。農村低壓電網由農民自己建設管理,發生的電能損耗、運行維護費用和農村電工報酬,都要通過電價向農民平攤;農村電網維修、改造沒有資金來源,電網設施嚴重老化,平均損耗率一般都在30%左右,有的高達50%,使得農村電價必然高於城市。

除此之外,農村電網管理和電費收繳混亂,部分鄉鎮政府、村委會在國家批準的電價之外,層層加價集資,「權力電」、「人情電」、「關系電」現象普遍,偷漏電現象嚴重,這些費用也都要由農民負擔。

❾ 農村安全用電規程

農村安全用電規程 DL 493-92
1 總則
1.1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國家監察、行政管理、 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農村安全用電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 全,使電力更有效地為農業生產、農村經濟和人民生活服務,特製定本規程。
1.2 本規程適用於管理農村安全用電的各級電力部門和用戶(含區、鄉、鎮及以下企 事業單位和生產、生活用電戶,以下簡稱為用戶)。
1.3 從事農電管理的工作人員、用戶均應熟悉並必須執行本規程。
1.4 任何人員發現有違反本規程,並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行為,均有權制止;對 違反本規程的命令和規定,工作人員和用戶應拒絕執行或向上級電力部門報告。
1.5 對貫徹執行本規程有顯著成績者,應受到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規程造成事故 的責任者,應分別情況予以處理,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觸犯刑 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 安全用電管理組織和職責
2.1 凡用電的鄉(區、鎮,下同),均應建立鄉電力管理站(簡稱鄉電管站)。鄉電管站 是安全用電管理工作的基層組織,在業務上接受縣電力部門的歸口管理。
2.2 鄉電管站要設立專(兼)職安全員,建立安全用電崗位責任制。
2.3 鄉電管站在安全用電方面的管理職責:
2.3.1 負責鄉村電工的統一管理和組織培訓及縣電力部門委託的考核工作。
2.3.2 負責轄區內用電設施的安裝、驗收、維護和安全運行等管理工作。
2.3.3 負責組織轄區內安全用電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
2.3.4 負責轄區內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和設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3.5 制定年、季、月的反事故措施計劃,組織開展安全活動。
2.3.6 認真執行《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 保護電力設施。
2.3.7 認真執行部頒《農電安全報表的規定》,按時上報事故報告和報表。
2.3.8 認真執行國家及電力部門有關安全工作的法規和預防事故的各項措施,努力 完成縣電力部門交給的各項任務。
2.3.9 按上級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安全工作的基礎資料與工作制度。
2.3.10 定期向縣電力部門和鄉政府請示報告安全工作。
3 鄉村電工和安全工作職責
3.1 凡用電的鄉、村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必須配備專職電工(以下稱鄉村電工)。鄉 村電工在鄉電管站的統一管理下,開展農村安全用電工作。
3.2 鄉村電工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3.2.1 身體健康,無妨礙工作的病症。事業心強,服從領導,不謀私利,群眾擁 護。
3.2.2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中青年。
3.2.3 熟悉有關電力安全、技術法規,熟練掌握操作技能。熟練掌握《人身觸電緊 急救護法》。
3.2.4 必須經縣級電力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發給《電工證》,方能從事電氣工作。
3.3 鄉村電工是鄉村安全用電管理的基層責任者,負責轄區內的設備運行維護和安 全用電工作。
3.4 鄉村電工必須遵守《農村電工服務守則》,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努力學習專業 技術,接受培訓和年度考核。工作成績突出者,電力部門和鄉(鎮)政府予以獎勵, 對嚴重違章違紀者給予批評教育、處分直至辭退。
4 用電設施的安全管理
4.1 用電設施,系指產權屬用戶的配電變壓器、低壓配電室(箱)、低壓線路、接戶 線、套戶線、進戶線、室內配線和動力設備、用電器具及其相應的保護、控制等電 氣裝置。
4.2 新建(新增)或改建用電設施,必須按能源部頒《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等有 關規定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准接電。
4.3 鄉電管站應建立低壓電網平面布置圖、用電設備登記簿、巡視記錄、檢修記錄、 設備缺陷記錄、事故記錄和安全活動記錄,配電室(箱)應有一次接線圖、二次保護 控制圖和設備檔案。具體要求與格式,可由縣電力部門統一印製。
4.4 用電設施必須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視檢查。
4.4.1 用電設施的定期巡視檢查工作:
4.4.1.1 配電變壓器,每月巡視檢查一次。
檢查變壓器台(架)是否符合規程要求;變壓器有無滲漏油;油位、聲音是否正 常;一、二次接線端子及熔斷器和熔體有無異常情況;絕緣瓷件與接地裝置有無松 脫、破損、丟失等。
4.4.1.2 配電室(箱),每周至少巡視檢查一次。
檢查屋頂是否漏雨,門、窗是否完整,有無損壞;檢查開關、儀表及保護等電 氣裝置的運行狀況;配線及各部接線端子有無過熱、松動等現象。
4.4.1.3 各級漏電保護器每月至少巡視檢查、試跳一次。按照《農村低壓電力技術 規程》的規定做好運行維護和檢查試驗記錄。
4.4.1.4 低壓電力線路每月巡視檢查一次。檢查內容:
a.架空電力線路下面有無蓋房和堆放穀物、柴草等易燃物;
b.架空線、電力電纜、地埋線路附近有無打井、修渠、整地、挖坑取土、開山 放炮、雨水沖刷等威脅安全運行的情況,地埋線路標志有無損壞或遺失;
c.架空電力線路的弧垂與地面及相鄰建築物(或樹木)的垂直距離和水平距離是 否合格;
d.架空電力線路與通信線和廣播線交叉跨越的距離是否合格;
e.導線是否有損傷、斷股,導線或桿上有無懸掛物;
f.過引線或引下線與電桿、橫擔、拉線的距離是否合格;
g.導線、過引線、引下線的接頭是否良好;
h.絕緣子、瓷橫擔是否有臟污、裂紋、破損,絕緣子鐵腳和瓷橫擔穿釘有無歪 斜和松動,綁線有無松脫;
i.鐵附件有無銹蝕、螺栓脫落松動,橫擔是否嚴重腐蝕(朽)或歪斜;
j.電桿埋深是否符合規定,桿身有無傾斜、基礎下沉,水泥桿有無嚴重裂紋、 露筋,木桿有無腐朽現象;
k.拉線有無鬆弛、斷股、銹蝕、底把上拔、受力不均、拉線絕緣子損傷等現象。
4.4.1.5 接戶線、套戶線、進戶線、室內配線每季至少巡視檢查一次。檢查內容:
a.用戶有無私拉亂接現象,計費電表有無異常或損壞,接線端子有無松脫現 象;
b.接戶線、套戶線的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規程規定;
c.絕緣導線有無過載現象,絕緣層有無破損,接頭是否合格,絕緣包紮是否良 好,導線固定是否牢固;
d.進戶線開關、熔斷器是否完整,熔體是否合格;
e.接戶線、套戶線、進戶線與廣播線或金屬晾衣線在晃動最大時的安全距離是 否符合規定;
f.照明裝置是否完整,對地距離是否符合要求;
g.家用電器具安裝及使用是否安全,保護措施是否完善,電源線及插座、開關 是否安全可靠。
4.4.1.6 電動機及附屬設備運行時,要每天巡視檢查一次。檢查內容:
a.導線絕緣、接頭是否良好,有無過熱現象,外露可導電部分的保護接地或接 零是否牢固可靠,地腳螺栓是否松動;
b.開關觸頭及各部接點接觸是否良好,熔體是否齊全合格;
c.起動器的機構、接點是否良好,油位油質是否合格;
d.轉子轉動是否靈活,軸承潤滑油是否適中,有無摩擦的雜音;
e.運行中的電動機最大允許溫升是否超過銘牌規定;
f.運行中的電動機有無振動和雜音;
g.運行中的電動機有無過負荷,三相不平衡度是否超過規程規定;
h.電動機拖動的轉動部件對人身安全的防護措施是否完善;
j.停止運行的電動機及附屬設備要妥善保管。
4.4.2 用電設施的不定期巡視檢查工作:
4.4.2.1 在農業生產用電高峰季節和重要節日,應增加巡視檢查次數和夜巡次數。
4.4.2.2 遇大風、雨、雪、霧、冰雹、洪水等惡劣天氣,必須進行特殊巡視。對危 及安全的線路和設備應採取暫停供電的應急措施。
4.4.2.3 在事故停電和漏電保護器動作後,必須立即進行巡視檢查,排除故障後方 可恢復送電。
4.4.2.4 在人身觸電事故頻發的季節、夏秋大忙季節和冬春兩季,要有組織地開展 安全大檢查工作。
事故頻發季節和夏秋大忙季節,一般為5、6、7、8、9月,應以開展群眾 性的安全用電常識宣傳教育為主,並開展百日安全活動。
春季以排灌用電線路、設備檢查和設備缺陷處理為主。
冬季以防寒、防凍和設備大修改造以及設備檢查評級為主。
4.4.2.5 各企事業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生產情況、安全情況確定進行安全大檢查 的時間。
4.5 在巡視檢查中發現的設備缺陷,必須做好記錄。對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缺陷 要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要暫停使用,並向用戶下達書面停電通知,未經修復 嚴禁私自送電。一般缺陷列入檢修計劃,限定時間修復。
4.6 漏電保護器的運行管理:
4.6.1 用戶應按《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的規定,裝設漏電保護器。
4.6.2 漏電保護器應建立運行記錄和測試記錄。運行記錄的主要內容應有:投運日 期、投運時的驗收測試記錄及負責人、運行天數、正確動作次數、拒動次數、動作 和拒動的原因分析等。測試記錄的主要內容應有:動作電流、動作時間和線路漏泄 電流值等。具體格式由縣電力部門統一印製。
4.6.3 縣電力部門每年應統計上報漏電總保護器的安裝率、運行率、正確動作次數、 拒動次數、誤動作次數,以及安裝、運行情況分析。
4.6.4 漏電保護器動作後,應立即查找動作原因,如無異常情況,可以試送電一次, 試送電後再次跳閘,必須找出故障點並處理後才能送電。
4.6.5 在漏電保護器保護范圍內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事故,應檢查保護器的動作情 況,分析未能起到保護作用的原因,並向上級電力主管部門報告,上一級電力主管 部門接到報告後應派人檢查,確因保護器質量問題,應重新更換保護器後再送電。
4.6.6 發現漏電保護器有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好或更換保護器後再送電。凡有故 意使保護器拒動或誤動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批評教育仍不改者,根據情節給予處 罰或停止供電。
4.6.7 縣電力部門應建立漏電保護器檢修點,鄉電管站應備有常用的測試儀器和一 定數量的備用漏電保護器。
4.6.8 漏電保護器的定期檢查和測試:
4.6.8.1 總保護每年至少測試一次,每季度至少檢查試跳一次;
4.6.8.2 末級家用(或單機)保護,每月至少試跳一次。
檢查測試要按4.6.2條規定內容進行,並認真做好記錄,具體檢查測試的時間, 由縣電力部門確定。
4.6.9 漏電保護器的不定期檢查和測試:
4.6.9.1 縣、鄉兩級應在用電高峰或雷雨季節前結合安全大檢查和百日安全活動, 對漏電保護器進行抽查測試。
4.6.9.2 對末級單相保護器應視產品質量、型號、運行情況進行抽樣測試。
4.6.9.3 停用的漏電保護器啟用前,應按《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的規定,試驗 合格後才能再投入運行。
4.7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國家《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保護電力設施。 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當地電力、公安部門報告。
5 用電設施的檢修與試驗
5.1 農村低壓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按《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和有關規程的要 求進行定期檢修和試驗。每年編制設備檢修、試驗及設備升級改造的年度計劃。提 高設備的健康水平,消滅三類設備,實現配電台區標准化。
5.2 配電室(箱)的主要檢修內容:
a.修理漏雨的配電室(箱)和損壞的門窗;
b.清掃配電盤,修理損壞的設備和儀表;
c.更換或緊固各部接線端子;
d.修理或更換損壞的絕緣引線和接地線。
5.3 電力線和接戶線、套戶線、進戶線的主要檢修內容:
a.更換和補強斷股的導線,處理接觸不良接頭,更換松脫的綁線;
b.調整導線弧垂,調整過引線、引下線對地面和相鄰部件的距離;
c.清掃和更換不合格的絕緣子及金具;
d.調整或更換拉線,緊固各部件的螺母;
e.補強和更換電桿、橫擔及接戶線支架;
f.調整傾斜的電桿和橫擔,對桿根進行培土、夯實和木桿桿根的防腐處理;
g.按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有關規定,修剪小 於線路保護范圍的樹枝、竹子;
h.修補和更換絕緣損壞的接戶線、套戶線、進戶線及穿牆套管。
5.4 室內線和照明裝置及家用電器的檢修內容:
a.修補或更換破損的絕緣線和用電器具;
b.緊固或更換破損的絕緣件;
c.按國家標准GB2099規定,測量家用電器的絕緣;
d.修補不合格的保護接地裝置或接零線。
5.5 電動機及其附屬裝置的檢修內容:
a.清掃各部灰塵;
b.更換磨損的軸承或加潤滑油;
c.檢修起動設備的觸頭和各部件的連接點;
d.電機檢修後,要用500V兆歐表搖測線圈間及線圈對地的絕緣電阻,其值不 小於0.5MΩ。
5.6 主要用電設施的試驗周期:
a.配電變壓器油質檢驗,每三年一次;
b.配電變壓器絕緣電阻測試,每年一次;
c.電動機的絕緣測試,半年一次;
d.避雷器絕緣測試,每年一次,接地體的接地電阻每年測試一次;
e.主要用電設備的試驗標准執行電力行業頒發的《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
5.7 設備評級,按本規程附錄B的要求執行。
6 安全用電
6.1 安全用電,人人有責,確保人身設備安全。
6.2 用電要申請,安裝、修理找電工。不準私拉亂接用電設備。
6.3 臨時用電,要向鄉電管站申請。用電設備安裝應符合規程要求,驗收合格後方 可接電。用電期間應有專人看管,用完及時拆除,不準長期帶電。需要配電變壓器 增容、單獨計量者,須經縣電力部門審批。
6.4 嚴禁私自改變低壓系統運行方式、利用低壓線路輸送廣播或通信信號以及採用 「一相一地」等方式用電。
6.5 嚴禁私設電網防盜、捕鼠、狩獵和用電捕魚。
6.6 嚴禁使用掛鉤線、破股線、地爬線和絕緣不合格的導線接電。
6.7 嚴禁攀登、跨越電力設施的保護圍牆或遮欄。
6.8 嚴禁往電力線、變壓器上扔東西。
6.9 不準在電力線附近放炮採石。
6.10 不準靠近電桿挖坑或取土,不準在電桿上拴牲口,不準破壞拉線,以防倒桿 斷線。
6.11 不準在電力線上掛曬衣物。曬衣線(繩)與電力線要保持1.25m以上的水平距 離。
6.12 不準通信線、廣播線和電力線同桿架設。通信線、廣播線、電力線進戶時要 明顯分開,發現電力線與其它線搭接時,要立即找電工處理。
6.13 不得在高壓電力線路底下蓋房子、打井、打場、堆柴草、栽樹和竹子。
6.14 在電力線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和砍伐樹木時,必須經電力部門同意,採取 防範措施。
6.15 演戲、放電影和集會等活動要遠離架空電力線路和其它帶電設備,防止觸電 傷人。
6.16 船隻通過跨河線時,應及早放下桅桿。馬車通過電力線時,不要揚鞭。機動 車輛行駛或田間作業時,不要碰電桿和拉線。
6.17 教育兒童不玩弄電氣設備、不爬電桿、不搖晃拉線、不爬變壓器台,不要在 電力線附近打鳥、放風箏和有其它損壞電力設備的行為。
6.18 發現電力線斷落時,不要靠近。要離開導線的落地點8m以外,並看守現場, 立即找電工處理。
6.19 發現有人觸電,不要赤手去拉觸電人的裸露部位。應盡快斷開電源,並按《緊 急救護法》進行搶救。
6.20 必須跨房的低壓電力線與房頂的垂直距離應保持2.5m及以上,對建築物的水 平距離應保持1.25m及以上。
6.21 架設電視天線時應遠離電力線路。天線桿與高低壓電力線路最近處的最小距 離應大於桿高的3.0m及以上,天線拉線與上述電力線的凈空距離應大於3.0m以 上。
6.22 農村用戶應安裝漏電保護器。
6.23 家庭用電禁止拉臨時線和使用帶插座的燈頭。
6.24 用戶發現廣播喇叭發出怪叫時,不準亂動設備。要先斷開廣播開關,再找電 工處理。
6.25 擦拭燈頭、開關、電器時,要斷開電源開關後進行。更換燈泡時,要站在干 燥木凳等絕緣物上。
6.26 用電器具出現異常,如電燈不亮,電視機無影或無聲,電冰箱、洗衣機不啟 動等情況時,要先斷開電源開關,再做修理,如果用電器具同時出現冒煙、起火或爆 炸的情況,不要赤手去斷電源,應盡快找電工處理。
6.27 用電器具的外殼、手柄開關、機械防護有破損、失靈等有礙安全時,應及時 修理,未經修復不得使用。
6.28 一類用電器具及其啟動裝置外露可導電部分,均應按照低壓電力系統運行方 式的要求裝設保護線。
6.29 新購置和長時間停用的用電設備,使用前應檢查絕緣情況。
6.30 凡有自備電源或備用電源的用戶,在投入運行前要向電力部門提出申請並簽 訂協議,必須裝設在電網停電時防止向電網返送電的安全裝置(如聯鎖、閉鎖裝置 等)。
6.31 為防止電氣火災事故,用戶應遵守下列規定:
6.31.1 用電負荷不得超過導線的允許載流量,發現導線有過熱的情況,必須立即停 止用電,並報告電工檢查處理。
6.31.2 熔斷器的熔體等各種過流保護器、漏電保護裝置,必須按規程規定裝配,保 持其動作可靠。
6.31.3 使用電熱器具,應與可燃物體保持安全距離,無自動控制的電熱器具,人離 去時應斷開電源。
6.31.4 防火檢查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6.31.5 發生電氣火災時,要先斷開電源再行滅火,不能切斷電源時要使用專用滅火 器。
6.32 有爆炸危險場所、嚴重腐蝕場所、高溫場所的安全檢查應按《安全用電導則》 及有關規定執行。
6.33 節日彩燈的安裝除滿足《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 列要求:
6.33.1 節日彩燈應採用絕緣電線。干線和分支線的最小截面除滿足安全電流外,不 應小於2.5mm2,燈頭線不應小於1.0mm2。每個支路負荷電流不應超過10A。導 線不能直接承力,導線支持物應安裝牢固。彩燈應採用防水燈頭。
6.33.2 供節日彩燈的電源,除總保護控制外,每個支路應有單獨過流保護裝置並加 裝漏電保護器。
6.33.3 節日彩燈的導線在人能接觸的場所,應有「電氣危險」的警告牌。
6.33.4 節日彩燈對地面距離小於2.5m時,應採用安全電壓。
6.34 用電設備採用安全電壓(交流有效值50V以下)供電時,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6.34.1 安全電壓要採用隔離變壓器提供電源。禁止使用自耦變壓器、分壓器、半導 體整流裝置提供電源。
安全隔離變壓器不允許放在金屬容器內使用,不應與熱體接觸,也不要放在潮 濕地方。
在特別潮濕地方使用安全隔離變壓器。二次電壓不應超過12V。
6.34.2 使用安全電壓的插座與插頭必須配套裝設,具備其它電壓系統不能插入的性 能。
6.34.3 工作在安全電壓下的電路,必須與其它電氣系統和任何無關的可導電部分實 行電氣上的隔離。
6.34.4 當採用24V以上的安全電壓時,必須採取防止直接接觸帶電體的保護措施。
7 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的調查、報告和統計
7.1 凡觸及農村電力設施或用電設施所造成的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均需遵循「三不 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沒有採取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和統計報告。
7.2 通過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責任,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 採取防範措施,開展反事故斗爭。
7.3 事故發生後,鄉村電工應立即採取搶救措施和保護現場,並盡快報告當地電力 部門。鄉電管站接到事故報告後,迅速派人趕到現場,協助鄉村電工進行緊急救護, 並向縣電力部門報告。
7.4 縣電力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盡快派人趕赴現場,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在事 故原因未查清、又未採取有效措施前,不得破壞現場,不能盲目送電。
發生農村觸電死亡事故,縣電力部門主管生產的負責人應向縣勞動、公安、檢 察等有關部門報告,並按下列要求用電話或電報逐級報告上級農電主管部門:
死亡事故,報至市(地、盟)級;
群傷亡事故,報至省(直轄市、自治區)和能源部。
7.5 發生農村觸電死亡事故,縣電力部門應派負責人會同縣勞動、公安、檢察等有 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
群傷亡事故和重大事故,市(地、盟)電力部門要派人參加,協助調查處理。特 別重大事故,由省農電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公安、檢察等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
調查組的任務是: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事故責任及責任者,按有關規定 提出處理意見;調查終結,填寫《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報告》;按7.4條的規定 上報有關部門。
7.6 發生農村觸電死亡事故和農村用電事故,各級農電主管部門要按能源部農電電 (1989)35號《農電安全報表的規定》做好統計和上報工作。
7.7 農村觸電傷亡事故分為:
7.7.1 輕傷。
7.7.2 重傷(按勞動部〔60〕中勞護人字第56號文)。
7.7.3 死亡。
7.7.4 群傷亡事故:指一次重傷和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7.7.5 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重傷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7.7.6 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7.8 農村觸電傷亡事故按原因分類為:
7.8.1 設備安裝不合格——指觸及安裝不合格的電力設備或用電器具所造成的事 故。
7.8.2 設備失修——指觸及有缺陷的電力設備或用電器具所造成的事故。
7.8.3 違章作業——指從事電氣工作的專業人員違反有關安全作業規程的規定,在 企業生產或指揮作業過程中所造成的事故。
7.8.4 缺乏安全用電常識——指傷害者不懂或不完全懂安全用電常識觸及電力設備 或用電器具所造成的事故。
7.8.5 私拉亂接——指私自安裝、拆卸、移動用電設備所造成的事故。
7.8.6 其它——指以上五種原因以外的事故。
7.9 事故責任劃分:
7.9.1 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產權所屬單位負主要責 任:
a.安裝不符合規程要求;
b.設備失修或管理不善。
7.9.2 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力部門負主要責任:
a.由於設備失修造成的事故,產權雖屬用戶,但電力部門已承擔代管義務
b.對新建或改建的電力設備,電力部門錯誤地同意不合格電力設備投入運行經 驗收合格的電力設施,在沒有外力破壞或其他環境變化的條件下,其驗收保證期為 一年;
c.由於電力部門領導人員或工作負責人誤發令,運行人員誤操作、調度失誤等 原因,直接造成的觸電事故。
7.9.3 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本人負主要責任:
a.私自攀登變壓器台、電桿或搖動拉線造成的觸電;
b.家用電器、照明設備失修造成的觸電;
c.私拉亂接或其他違章用電造成的觸電;
d.在電力線路下面蓋房、打井和從事其他勞動,誤觸合格的電力設備造成的觸 電;
e.違章作業造成的自身觸電;
f.利用電力進行自殺而造成的觸電。
7.9.4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肇事者負全部責任:
a.利用電力謀害他人所造成的觸電;
b.盜竊或破壞電氣設備、器材;盜竊或破壞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的觸 電;
c.私設電網造成的觸電;
d.私拉亂接用電設備造成的觸電;
e.利用職權違章指揮造成他人觸電;
f.電工違章指揮造成他人觸電;
g.汽車、馬車、拖拉機等撞擊電力設備造成的觸電,機動車超高、超寬致使安 全距離不夠造成的觸電;
h.私自向停電線路上送電造成的觸電。
7.9.5 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人身觸電的,不予追究責任。
7.9.6 凡屬多種因素造成人身觸電的傷亡事故,應根據情況分清主次責任。
7.9.7 在由單位組織的生產活動中,凡違反安全用電規定的一切事故,均由組織生 產的單位負主要責任。
7.9.8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觸犯刑律致死人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力部門和被 害者家屬要向當地檢察院起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強令他人違章作業造成的觸電傷亡事故;
b.玩忽職守,違章作業造成的觸電傷亡事故;
c.私設電網,私拉私接用電設備造成的觸電傷亡事故;
d.盜竊、破壞電力設備或財物造成的觸電傷亡事故;
e.有意用電力殺害他人或蓄意製造破壞事件造成的觸電傷亡事故。
7.10 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的統計范圍包括:
7.10.1 本省內的農村村民(含農村個體戶、聯營戶和村企業職工);
7.10.2 鄉電管站人員(非縣電力部門職工)。
7.11 通過事故調查後,由縣公安、檢察等部門認定,市(地、盟)農電主管部門核實, 並經省(直轄市、自治區)農電主管部門同意的下列事故,不作為農村人身觸電傷亡 事故統計。
7.11.1 利用電力謀害他人或用電進行自殺者。
7.11.2 因盜竊或破壞電力器材、電力設施造成自身傷亡者。
7.11.3 因盜竊或破壞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自身觸電傷亡者。
7.11.4 精神病患者觸及到合格的電力設施造成自身觸電傷亡者。
7.11.5 鄉(鎮)及以上企事業在其廠區或工作區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7.11.6 城鎮居民(非農業人口)所發生的觸電傷亡事故。
7.11.7 外省人員發生的觸電傷亡事故。
7.11.8 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超過國家規定設計標準的地震、冰雹、風雪、洪水 等災害)造成電力設施毀壞而引起的觸電傷亡事故。
7.12 農村安全報表的規定:
7.12.1 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報表分為月快報、月報和年報:
a.月快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農電主管部門,每月3日前用電話或電報上 報上月25日前(或全月)全省農電發生的「農村觸電死亡人數」;
b.月報,按《農電安全報表的規定》(附錄C,下同)於次月15日前報出;
c.年報,按《農電安全報表的規定》於次年1月30日前報出。
7.12.2 農村用電事故和漏電保護器安裝運行情況,只統計年報,按《農電安全報表 的規定》於次年1月30日前報出。

❿ 農村用電,有什麼標准,怎麼收費

以廣東省為例按照每戶每月電量分檔劃分為夏季標准和非夏季標准。其中:


(1)夏季標准(5月-10月):
第一檔電量為每戶每月0-260度的用電量,其電價不作調整;
第二檔電量為每戶每月261-600度的用電量,其電價每度加價0.05元;


第三檔電量為每戶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電量,其電價每度加價0.30元。


(2)非夏季標准(1-4月、11-12月):
第一檔電量為每戶每月0-200度的用電量,其電價不作調整;
第二檔電量為每戶每月201-400度的用電量,其電價每度加價0.05元;


第三檔電量為每戶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電量,其電價每度加價0.30元。

計算公式:
總電費=第一檔電費+第二檔電費+第三檔電費
第一檔電費=第一檔標准以內的電量×第一檔電價
第二檔電費=超出第一檔標准並且在第二檔標准以內的電量×(第一檔電價+0.05元/度)
第三檔電費=超出第二檔標準的電量×(第一檔電價+0.3元/度)計算。

(10)農電法規擴展閱讀:

居民階梯電價是指將現行單一形式的居民電價,改為按照用戶消費的電量分段定價,用電價格隨用電量增加呈階梯狀逐級遞增的一種電價定價機制。

長期以來,我國對居民電價採取低價政策。近年來我國能源供應緊缺、環境壓力加大等矛盾逐步凸顯,煤炭等一次能源價格持續攀升,電力價格也隨之上漲,但居民電價的調整幅度和頻率均低於其他行業用電,居民生活用電價格一直處於較低水平。

從而造成用電量越多的用戶,享受的補貼越多;用電量越少的用戶,享受的補貼越少,既沒有體現公平負擔的原則,也不能合理體現電能資源價值,不利於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為了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引導居民合理用電、節約用電,有必要對居民生活用電實行階梯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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