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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辦案風險評估

發布時間: 2021-01-11 20:20:25

1. 如何應對當前稅收執法風險防範工作

稅收執法風險的成因及現狀決定了稅收執法風險在稅收管理過程中將始終存在。在推進法治化、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進程中,防範稅收執法風險已勢在必行。然而,防範執法風險並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持之以恆,長抓不懈。當務之急是要繼續堅持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稅,在落實好現有工作制度基礎上,積極探索建立防範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長效機制,將依法治稅工作推向深入。

科學規劃風險管理目標

整合部門資源,統一協調運作,逐步建立對執法風險的識別、動態評估、分類處置、監督反饋的風險防範工作機制,加強對執法風險的動態預警和處置,有效識別和評估稅收執法各環節的各種風險,有效提高稅務機關和執法人員處置和應對執法風險的素質和能力,有效預防和降低各類稅收執法風險事故發生的概率和損失。

建立風險動態識別和評估機制

要加強稅收執法風險評估的制度建設,系統地梳理出稅收執法風險的要素、風險環節、風險區域、風險時期和風險來源,找出風險監控點,明晰風險評估的主體、程序、標准和評估結果的應用方式,確保長期、動態地跟蹤和評價稅收執法風險的發生狀況、防控體系運作情況。根據風險發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損失等要素,按照不同風險度進行警示。

建立稅收執法風險信息化預警機制

要進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與省局大集中系統實施無縫對接,將風險提醒、流程式控制制、風險監控等核心工作信息化,使風險控制方法由人工案頭控制為主轉化為以信息化控制為主。

提高幹部隊伍法律素質

根據風險管理「以人為本」的原則,開展執法風險防範工作要強調稅務幹部的風險主體地位,注重提升稅務幹部執法風險防範能力。不斷強化稅收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將依法行政內容作為單獨模塊,嵌入各類幹部培訓項目。在競爭上崗考試及其他選拔任用工作中,注意考察了解幹部的依法行政知識水平和工作實績。

建立風險防範的社會保障體系

加強與納稅人的溝通協調,進一步完善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的稅收救濟制度,從而在理解與和諧的氛圍中,化解執法風險。加強與法院、紀委的溝通,減少因內外認識標准不一致而引發的執法風險。加強與公安、司法部門溝通,協調和統一稅務稽查證據與司法證據形式、內容和標準的統一,確保在辦案中,按行政訴訟中的取證要求收集證據,提高抵禦風險的能力。加強與政府各主管部門的信息交換,進一步擴大協稅、護稅網路,深化稅源信息利用,建立不同層面的稅源信息共享平台。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理解及支持,營造良好的稅收執法環境。

2. 動物衛生監督風險評估什麼情況是a級

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
工作機制研究

重慶市動物衛生監督所 趙衛華

摘要: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屬於行政執法的一種,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被授權或受託的組織根據其職權對違法違規管理相對人所採取的監督、強制、處罰等行政行為。刑事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對觸犯刑法的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所採取的懲罰行為。在行政執法實踐中,當違法違規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程度並觸犯刑法時,行政違法行為就轉化為刑事違法行為,從而行政執法就過渡到刑事司法。[1]而在一些行政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執法機構時常因為認識上的偏差或兼顧部門利益等方面的原因,常常執法不嚴、有罪不究、打擊不力,使得執法實踐中逐步暴露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脫節的問題。因此,從理論上和實踐上研究和解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問題,是確保畜牧業健康發展、動物食品衛生安全的有力保障。
一、重慶市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開展現狀
隨著人們對食品衛生,尤其是肉食品衛生安全的越來越關注,涉及動物衛生安全的各類行政案件會層出不窮,相應被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也逐步增多。2005年以來,全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查辦的各類行政案件中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共有5起,追刑人數11人,刑期最長達2年,累計處罰金79萬元。基本情況如下表:
年份 案由 區縣 案件起數 追刑人數 刑期 罰金(萬元)
2005 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行賄罪 梁平 1 1 2年 20
2006 ---- --- --- --- ---
2007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 榮昌 1 4 8-10個月 18
2008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黔江、
南川 2 6 6-12個月 41
2009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高新區 1 2 起訴階段
其中,2005年1起(梁平王北權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2007年1起(榮昌蘭明亮、陳亮群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廖正美、曹進銷售偽劣產品罪);2008年2起(黔江陳衍波、龔明學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南川吳桂倫、任世華、劉松柏、黃學進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2009年截止目前,共1起(市動監所移送市公安局治安總隊高新區陳燕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上述追刑案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移交之前,案由多為「經營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動物產品」。經調查,在2005年區縣動監所報送上來的45個典型案例當中,有26件為「經營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動物產品」案件,其中情節嚴重,達到移送追刑條件的就有7件,而當年竟無一起,使違法分子逃避法律對其應有的制裁。
二、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銜接的必要性
一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履職避責的要求。隨著我國法治制度的不斷健全,各級檢察機關對行政權的監督與制約力度的不斷加強,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作為執法機關很可能因為「以罰代刑、該移未移」的履職不到位的問題,行政違法責任者會被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如失職罪、瀆職罪或玩忽職守罪)[2];二是遏制違法分子囂張氣焰的重要手段。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執法面極廣,涉及動物及動物產品產地到上餐桌前的飼養、屠宰、加工、貯藏、銷售等一系列經營活動,執法工作事關養殖業健康發展、人民身體健康及公共衛生安全。目前,以上各個環節中案件發生多、查處少,行政處理多、追究刑責的少,很大程度上助長了違法分子的囂張氣焰,給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諸多不利影響;三是順民意、樹形象的窗口。涉及動物衛生方面的案件多數屬於「民生案件」,當前社會各界,尤其是新聞媒體部門對此類案件的關注度較高,涉及民生案件的快速、准確辦理,不僅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而且對於樹立動監機構的社會形象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及時移交達到追刑案件的行政執法案件,不僅是行政執法機構的本職工作,也是法律規定的一項重要義務(《行政處罰法》第7條第2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三、目前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部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構成犯罪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降格處理,以罰代刑。實際中暴露出「四多四少」現象。即違法違規案件發生多、查處少;簡易程序多、一般程序少;補檢補免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少;查處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源頭或幕後操縱主犯少。
2、移送案件定性欠標准、有權部門出具有效鑒定結論難度大。目前移送追刑案件立案理由多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或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刑法》14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規定,需要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或「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其他污染物」的檢驗報告或鑒定結論後,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責任。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01年第310號國務院令)中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涉案物品,應當有法定機構檢驗鑒定,並出具檢驗報告或鑒定結論」,「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附有有關檢驗報告或鑒定結論」。作為法定鑒定機構「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鑒定機構」(重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該類案件的送檢物品鑒定,由於目前無實驗室參照標准,檢測項目只能限定某幾類細菌的檢測上,尚不能得出「追刑」所需結論,已追刑的幾個慣例就是依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諸多書面材料,最後以專家意見的形式做出最後鑒定結論。而這種結論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往往較低,司法機關往往不易採信。
3、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的涉嫌犯罪案件,有些得不到及時依法處理。由於移送案件往往涉及違法違規事件較為嚴重、牽涉面廣,有時甚至牽扯到行政執法機關本系統的個別違規行為。導致一些地方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案件移送不夠及時,貽誤辦案時機,甚至發生主要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嚴重問題,給偵破工作帶來困難。據了解,在移送、偵查、起訴、審判等環節,不同程度地存在依法該立案的沒有立案,該批捕的沒有批捕,該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沒有及時採取強制措施,該起訴的沒有起訴,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作撤案處理,某些危害嚴重的犯罪重罪輕判等現象,嚴重削弱了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二)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夠的原因分析
1、部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在認識上存在偏差,影響了執法力度。一是在辦案中,部分執法人員認為只要把違法犯罪者違反國家規定的違法行為糾正過來就可以了,沒有必要給予刑事制裁。不論違法行為影響大小,一味強調「教育為主、一人為本」的行政執法理念;二是執法機構嫌麻煩、擔心承擔風險。每一個案件在移送之前都涉及許多相關重要證據的收集,收集結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案件最終辦理的成敗。尤其是涉及病害產品的證據收集、保全方面,除了要有業務熟悉的執法人員外,還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三是對行政執法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是否可以進行行政處罰認識不一。相當一部分執法機構認為已經由自己單位做出行政處罰過後的案件不能再次移送公安機關,因而就出現了以罰代刑的現象。
2、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的規定不夠完善,執法中存在不少困難。目前,《動物防疫法》對「病害、病死」或「疑似染疫」等術語的概念界定模糊,現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也尚未對此做出明確界定,因此,實際執法當中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常常以「動物檢疫結果意見書」的形式來對這些情形進行認定,進而作為刑事審判的依據。這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做法相當危險;另外,衛生鑒定機構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這一結論的得出,也缺乏相應標准,他們對樣品的檢測項目只能限定某幾類細菌的檢測上,而不能確切得出追刑所要的證據結論。
3、一些執法活動存在地方保護或部門保護的傾向。有些區縣執法部門從局部利益出發,打著解決經費不足的旗號,明確給下級執法部門下達罰沒收入指標,並將完成任務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重要內容,加之有些地方少數執法人員執「人情法」、「關系法」,導致一些執法部門為完成任務或增加職工福利待遇、互送人情、互通私人友誼而「大案化小、小案化了」。
4、司法機關對動物衛生案件追刑界限模糊。由於動物衛生監督部門平時與公安等司法部門移送案件少、業務聯系少,因此公安部門部分辦案人員對動物衛生相關案件不夠熟悉,對此類案件的辦案能力不強,影響了對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有的辦案人員對《刑法》法條中140、143條規定的一些罪名的法律適用不夠清楚,分不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憑經驗辦案,導致一些案件以罰代刑或不了了之,甚至發生定性不準、處置失當的問題。
四、建立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的依據
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不但有現實必要性,而且同時具有切實可行性,這種可行性表現以下法律法規依據。
(一)基本法律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在《行政訴訟法》中第10 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6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動物防疫法》第84 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法規的規定
在這方面,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就是國務院2001年頒布的第310號國務院令《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其中第3 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等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第11 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第14 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法律責任章節中第43-48條,均規定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2001年公布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高檢法釋字[2001]4號)第10 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進行立案監督。」第11 條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或者認為公安機關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應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通知提出立案監督建議的行政執法機關。」
(四)國家和重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國家層面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監察部等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高檢會[2006]2號)中規定「行政機關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對符合刑事追訴標准、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製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及時將案件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未能及時移送並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機關應當於作出行政處罰十日以內向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並書面告知相關權利人。」;農業部、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在農資打
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農市發[2007]15號)中規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監管對象涉嫌犯罪的,在收集整理相關證據後,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監管對象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轉移證據的,可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配合行動。涉及跨區域的犯罪案件,依照屬地管理原則,由主要行為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給當地公安機關處理。」;重慶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2006年市人民檢察院、市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局、監察局等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實施意見》(渝檢會[2006]12號)和市人民檢察院、衛生局、農業局等21個市級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聯席會議紀要》(渝檢會[2006]11號)。
五、實現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的對策建議
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機構要從有利於打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的大局出發,鑒於目前執法實踐中《動物防疫法》、各類標准缺乏一定的操作性,應當主動加強與衛生、工商、公安、檢察院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和協調配合,徹底排除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和麻痹大意的工作作風,切實解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促進執法資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強打擊違反動物衛生監督管理的各類犯罪的力度。
(一)統一移送標准,規范移送銜接程序
由於動物衛生監督執法的專業性強,在執法實踐中常常會面對猶如「疑似染疫、病害動物產品等」的定性方面,在國家或農業部尚未出台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業標准之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農委可以邀請衛生、公安、檢察院、法院及高校專家學者針對專門問題進行科學論證,通過「會議紀要」的形式,將這些棘手問題予以解決,統一標准,相互認可。
另外,就行政案件移送程序銜接上,我認為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加以區分。一是,如果案件當事人有固定場所,流動性較小,那麼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先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後再移交司法機關;二是,如果案件當事人流動性較大,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不好對其進行控制或案情復雜,需要公安部門的前期介入,那麼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就可以直接移交司法機關。案件移送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統一製作一式三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第一聯存檔,第二聯交付同級公安機關移送,第三聯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使檢察院有針對性地開展立案監督工作。[3]
(二)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建立良好工作機制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農委可以邀請衛生、公安、檢察院、法院及高校等相關部門(或由市級工會組織、政法委等部門召集),由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定期召開聯席工作會議,以便加強聯系、增進配合,針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面臨的新問題,探討和研究新對策。通過聯席會議的形式,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農委可以通報近期動物衛生執法或其他農業執法工作開展情況衛生部門可以通報相關物品的鑒定情況;公安機關可以通報本機關接受移送案件的偵查工作;檢察機關可以通報接受移送案件的偵查監督、批捕、起訴情況。逐步建立一種信息暢通、協調高效、良性互動的「一體化」工作機制,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及時解決實際行政執法工作中的問題。同時要建立科學的工作評估體系,健全檢查考核制度,把工作成效當作衡量聯席會議實績的依據。按照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約的工作原則,不斷提高參會的各部門的行政執法水平和刑事司法水平。
(三)加強法律學習,建立協同工作機制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對本機構執法人員強化業務知識學習的同時,要從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有針對性地開展行政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知識培訓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與衛生部門、司法機關根據職能分工,打破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工作界線,建立符合現行執法與司法要求,安全性高、實用性強、跨部門、跨平台的協同工作機制。協同工作機制是指該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互設聯絡員。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衛生部門、司法機關各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本部門有關案件查處的信息資料,在緊急情況發生時,及時互通信息、加強配合協作。同時,在日常執法過程中,調查了解本部門在案件移送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提出建議措施。二是開展學習交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與衛生部門、司法機關通過舉辦相關業務座談、工作經驗交流、法律法規學習、執法知識培訓,相互學習相關部門的業務知識、技能,不斷總結辦案經驗,提高執法水平,增進相互間的理解、信任。
(四)重要信息共享,搭建信息平台
由於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衛生部門、司法機關各自職能職責所限,部門間易出現信息不暢的現象。因此有效搭建部門間信息共享平台是十分必要的。各部門在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的基礎上,建立情況信息通報制度。同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與衛生部門、司法機關有著各自的執法和司法流程、形成了大量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數據共享平台的搭建為這些工作依據的迅速查詢提供了便利,消除了信息孤島現象。可以嘗試在加強在不涉及部門要求保密工作的前提下,逐步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聯網共享,做到信息共享。

3. 如何推進文化領域跨部門跨行業綜合執法

文化行政執法部門作為政府重要執法主體之一,肩負著維護意識形態領域安全和保障文化事業文化產業持續健康繁榮發展的雙重職責,任務重、責任大、使命光榮。深入推進文化綜合行政執法,重點抓好以下幾點:
①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堅決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
②健全依法辦案機制。把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文化行政處罰案件查處的必經程序,確保案件辦理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完善文化執法專家決策咨詢制度,確保文化執法公正公平。建立文化執法案件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處罰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作出處罰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主要領導、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③深化文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結合貫徹落實國務院20號文件精神,推進文化領域跨部門跨行業綜合執法,減少層次、整合隊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准和程序,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④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完善文化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規范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准,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加強文化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全面落實文化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⑤全面推進行政執法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向社會全面公開文化行政執法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推進行政執法公開透明,強化行政執法社會監督。

4. 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從事什麼工作

一、對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實行統一受理、流程監控、案後評查、統計分析、信息查詢、綜合考評等,對辦案期限、辦案程序、辦案質量等進行管理、監督、預警,規范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二、統一受理偵查機關移送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申請強制醫療、申請沒收違法所得、提出或者提請抗訴、提請制定管轄等案件。

三、負責對辦案流程進行動態管理、過程監控。對本院辦理案件的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進行監督。對於納入流程監控范圍的案件,負責對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

四、對以本院名義制發的法律文書實施監督管理。涉及人身、財產等權利的法律文書,由案管中心集中保管、統一開具。

五、負責對扣押的涉案財物進行保管,並對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對構成違法或者嚴重違紀的行為,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有關申請、要求或者提交相關材料的,案件管理中心應當接受並及時移送相關辦案部門或者與相關辦案部門協調、聯系。

七、負責對本院各業務部門辦理的案件組織定期評查;對投訴本院有關業務部門辦案質量問題的案件,組織個案評查。

八、負責對各業務部門報送的案件登記卡審核匯總。

九、完成檢察長或檢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5. 動物防疫法2016修訂修訂哪些內容

解讀一:動物防疫法修改的意義
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動物防疫法制化建設,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並於1998年1月1日正式實施。《動物防疫法》的實施,對於加強動物防疫工作,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疾病,促進畜牧業發展,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養殖業快速發展,動物疫病的防控難度越來越大。近年來,我國相繼發生的重大動物疫情,對養殖業的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造成嚴重影響。而舊的《動物防疫法》由於存在動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難以適應新形勢下防控動物疫病的要求。為此,需要盡快修訂《動物防疫法》。同時,修訂《動物防疫法》也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依法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的重要措施。防控工作非常需要,基層同志也盼望盡早修改出台。
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四條,與現行《動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六條,修改了大部分條款。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在認真總結近年來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的實踐基礎上,重點對免疫、檢疫、疫情報告和處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補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風險評估、疫情預警、疫情認定、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管理、動物防疫保障機制等方面的內容。
解讀二:新動物防疫法特點
新修訂實施的《動物防疫法》與原《動物防疫法》相比,擴大了調整范圍、完善了管理體制。
新《動物防疫法》彌補了原《動物防疫法》第三條第二款對「動物產品」表述的缺陷,將「胴體」改為「肉」;將「種蛋」改為「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蛋」;將動物的「卵」、「筋」和「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列入調整范圍;取消了原《動物防疫法》對動物的「胴體(肉)、臟器、血液、絨、骨、頭、蹄、角」等產品「未經加工」的限定,擴大了法律調整范圍。
同時,新《動物防疫法》吸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確定的衛生監督與疾病預防相分離的人傳染病管理體制的優點,對原《動物防疫法》確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即集預防、檢疫、監督為一體的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八條);而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第九條)。此外,新《動物防疫法》還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獸醫機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管轄區域內的動物疾病預防與控制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武裝警察部隊的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動物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三款和第四款),通過上述內容的修訂,從法律條文的角度完善了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體制。
新修訂實施的《動物防疫法》與原《動物防疫法》相比,擴大了調整范圍、完善了管理體制。
新《動物防疫法》彌補了原《動物防疫法》第三條第二款對「動物產品」表述的缺陷,將「胴體」改為「肉」;將「種蛋」改為「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蛋」;將動物的「卵」、「筋」和「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列入調整范圍;取消了原《動物防疫法》對動物的「胴體(肉)、臟器、血液、絨、骨、頭、蹄、角」等產品「未經加工」的限定,擴大了法律調整范圍。
同時,新《動物防疫法》吸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確定的衛生監督與疾病預防相分離的人傳染病管理體制的優點,對原《動物防疫法》確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即集預防、檢疫、監督為一體的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八條);而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第九條)。此外,新《動物防疫法》還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獸醫機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管轄區域內的動物疾病預防與控制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武裝警察部隊的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動物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三款和第四款),通過上述內容的修訂,從法律條文的角度完善了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體制。
解讀三:動物防疫法制度特色一
新《動物防疫法》在原《動物防疫法》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了一整套既與國際接軌又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
一是建立政府動物防疫責任制度。新《動物防疫法》改變了原《動物防疫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的籠統表述,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責確定為:「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的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第六條第一款);「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網路,加強動物疫情監測。」(第十五條第一款);發生一類、二類動物疫病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封鎖、隔離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等。同時,將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職責確定為:
「組織本管轄區域內的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第十四條第一款);依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防治和凈化三類動物疫病(第三十四條);採取措施加強村動物防疫員的建設(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二是創立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制度。新《動物防疫法》規定: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對動物疫病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措施。」(第十二條第一款),地方獸醫主管部門不在進行動物疫病風險評估。
三是強化動物疫病監測、檢測制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建立監測網路;省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計劃;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實施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情況進行監測(第十五條);對種用、乳用動物則進行定期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第十八條第二款)。
四是建立動物疫病預警制度。新《動物防疫法》第十六條規定:省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後,應當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解讀四:新動物防疫法制度特色二
新《動物防疫法》在原《動物防疫法》的基礎上設立了強制免疫制度、動物防疫條件許可制度、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制度和疫情報告、發布制度。
一是完善強制免疫制度。新《動物防疫法》將「計劃免疫」制度改為「強制免疫」制度,並要求「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
二是設立動物防疫條件許可制度。新《動物防疫法》彌補了原《動物防疫法》只有「防疫條件」沒有「防疫條件合格發證許可」規定的缺陷,既明確動物飼養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又賦予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行政許可法律地位,並對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程序、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的事項做出具體規定。
三是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制度。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採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並經驗收合格的區域。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已成為當今世界先進的動物防疫理念和通行做法。新《動物防疫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規定:「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予以公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進入;」(第四十五條)。
四是嚴格疫情報告、發布制度。新《動物防疫法》把「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單列一章,明確「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斷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為動物疫情法定報告人,「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為動物疫情報告法定接受單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向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及時向有關國際組織或者貿易方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除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省級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動物疫情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發布動物疫情(第二十九條);增加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瞞報、慌報、遲報動物疫情的規定(第三十條)。
解讀五:新動物防疫法制度特色三
新《動物防疫法》還設立了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制度、獸醫管理制度、動物檢疫管理制度和動物診療許可制度。
一是健全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制度。新《動物防疫法》在進一步確認在構成重大動物疫情時,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包括《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處理措施外,作出兩項新的規定,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疫區易感染的人群進行檢測,並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第三十七條)
二是創新獸醫管理制度。新《動物防疫法》對原《動物防疫法》確定的獸醫管理制度作了重大變革。依照國際通行做法並結合我國農村實際,將動物防疫人員依職責分為官方獸醫、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執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任務(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六十條第一款);國家對執業獸醫實行統一資格考試和統一注冊制度,經依法注冊的執業獸醫從事動物診療、動物保健等經營活動,並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的活動(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可以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開具獸葯處方等服務活動,並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的活動(第五十七條和第五十五條)。
三是完善動物檢疫管理制度。新《動物防疫法》除前述由「官方獸醫」取代「動物檢疫員」實施現場檢疫外,將原《動物防疫法》表述的「驗訖印章」和「驗訖標志」統一改稱為「檢疫標志」;增加屠宰動物前應當申報檢疫(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屠宰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應當向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審批手續(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禁止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標志(第六十一條)等規定,為規范實施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提供了法律依據。
四是細化了動物診療許可制度。原《動物防疫法》不僅在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對動物診療許可制度只作了原則規定,而且沒有授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的職權,其可操作性較差。新《動物防疫法》增設「動物診療」一章,對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和工商登記注冊手續的程序、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載明的事項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並要求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診療活動中的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等工作」(第五十三條);「應當遵守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葯和獸醫器械。」(第五十六條),授權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
解讀六:新動物防疫法強化了保障措施
新《動物防疫法》單列「保障措施」一章,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個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將動物防疫和監督管理經費(包括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六十五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還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村級防疫員的建設(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對在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撲滅過程中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以及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由財政給予補償,並授權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補償標准和辦法(第六十六條)。此外,還要求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對從事動物疫病預防、檢疫、監督檢查、現場處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解讀七:新動物防疫法嚴格了法律責任
新《動物防疫法》「法律責任」一章共設十七條四十個種類(包括隱含的六項),是原《動物防疫法》的十二條二十個種類的兩倍,全方位分層次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條款,為各項限制性規定的落實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
一是加大了對政府、有關部門、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處罰力度。新《動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一條分別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要被責令改正和通報批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依法接受處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第三十條規定,也要被責令改正和通報批評,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同樣要依法給予處分。
二是對由動物衛生(防疫)監督機構代作處理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罰款處罰。新《動物防疫法》對原《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即對飼養的動物未按規定實施強制免疫和對運載工具未按規定在裝卸前和卸貨後清洗消毒)經責令改正、警告後拒不改正的,除規定代作處理外,又設定了「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
三是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罰款處罰。原《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是最常見的動物防疫違法行為之一)的行為,只能沒收違法所得,不能處以罰款。新《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儲藏、運輸動物產品的,可以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並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10%以上50%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四是限制性規定與法律責任相對應。對違反新設定的限制性規定(如:擅自發布動物疫情、拒絕動物防疫監督檢查、拒絕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等10種違法行為),新《動物防疫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和第八十三條都設定了行政處罰。
五是提高了行政處罰的可操作性。新《動物防疫法》取消了原《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條對經營違禁動物、動物產品處違法所得倍數的罰款的表述,改為更容易認定的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作為處以罰款的基準,有利於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更有效地打擊動物防疫違法行為。
解讀八:新動物防疫法明確了機構職責
新《動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一條分別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要被責令改正和通報批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依法接受處分,具體那些行為屬於未依法履行職責,新法做了明確界定。
一是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對不符合條件的頒發動物防疫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符合條件的拒絕發證的行為。
二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經現場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或者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拒不出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的;對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動物、動物產品重復檢疫的;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或者濫收費、重復收費的行為。
三是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職責或者偽造監測、檢測結果的;發生動物疫情時未及時進行診斷、調查的行為。
四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第三十條規定,也要被責令改正和通報批評,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同樣要依法給予處分。
解讀九:新動物防疫法九大亮點
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總體歸結起來有九大亮點。
一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對防控動物疫病的領導和組織保障體系進行了明確。
縣以上人民政府是統一領導;
畜牧獸醫部門是主管;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是負責檢疫和監督執法;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是承擔監測、檢查、調查報告等技術工作。誰領導,誰主管,誰監管執法,誰承擔技術工作分工非常清楚。
二是在動物疾病預防方面新增了四項措施。
完善強制免疫措施。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明確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強制免疫,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建立畜禽標識和動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制度,經強制免疫的動物,要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
健全疫情監測和預警制度。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對動物疫情監測網路建設和動物疫情預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動物疫病監測提出了具體要求。
建立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制度。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借鑒外國經驗,明確提出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
三是對動物疫情的報告、認定和公布有新要求。
明確疫情報告主體。規定從事動物飼養、屠宰、診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疑似染疫的,要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獸醫技術機構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瞞報、謊報、遲報,也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明確疫情認定程序。規定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要經過省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由農業部認定。
規范疫情公布制度。規定農業部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級獸醫主管部門公布當地的動物疫情,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新修訂《動物防疫法》規定了哪些人,哪些單位來報告,向誰報告,怎麼樣報告,報告的程序等,都很明確;疫情由誰來認定,誰來通報,也有明確的規定,對外公布只有農業部。
四是增加了官方獸醫的內容。
我國已恢復在OLE的合法權利,有關制度應當與國際接軌,這樣才能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國務院關於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對推行官方獸醫制度也作出明確要求,在法律中明確其地位,有利於官方獸醫制度的推行。
五是在動物診療和鄉村獸醫的管理方面有新規定。
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專門增加了對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明確了動物診療許可的內容、程序和期限;建立了職業獸醫制度,規定具有獸醫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並經注冊後,方可從事動物診療、開具獸葯處方等活動;進一步規范了動物診療活動。鄉村獸醫這是一個特別規定,當然具體怎麼管,那還要農業部制訂辦法。
六是在建立基層防疫隊伍特別是建立動物防疫財政保障機制方面作出了硬性的規定
加強基層動物防疫機構建設。規定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區域派駐獸醫機構。同時,要求縣級人民政府、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村級防疫員隊伍建設。
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財政投入。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把對動物防疫納入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所需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應當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所需防疫物資;對在動物防疫工作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免疫應急死亡的動物,要給予補償。
七是專門規定了動物疫病狀況的風險評估。
近年來,在動物產品國際貿易中,進口國不斷要求我國提供有關風險評估的法律依據,並依法出具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報告。為適應我國畜產品國際貿易的新要求,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對動物疫病狀況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措施」,這對提高我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各項措施的科學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八是增加無規定疫病區的內容。
建設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有利於在我國分區域有計劃地根除主要的動物疫病,有利於促進動物產品國際貿易,有利於我國畜牧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目前,已建成的5片6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示範區的動物產品出口已佔全國動物產品出口的一半以上,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對消滅重要動物傳染病,促進畜產品出口發揮了重要作用。
九是在處罰力度、操作方面有所修改。
強化政府主管部門的責任。按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的要求,增加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動物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細化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檢疫等執法活動中的責任追究規定。
進一步明確飼養者、經營者的責任。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飼養者、經營者不依法履行動物疫病預防、疫情控制、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義務等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特別是增加了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主管部門代作處理等方面的規定,為把動物防疫制度落到實處提供了有效保障。三是針對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和危害大小,區分單位與個人等不同的違法行為人,加大了處罰力度,提高了法律的威懾。

6. 稅務機關敗訴案件分析與反思哪個出版社

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是指由於稅務行政執法風險所產生的,對稅務機關的基本價值和行為准則產生嚴重威脅,並且在時間壓力和不確定因素極高的情況下,必須對其作出關鍵決策的事件。從某種意義上說,稅務行政執法危機即「危險與機遇」並存的時刻,是稅務機關組織命運「轉機與惡化的分水嶺」,如果處理不當,組織危在旦夕,然而處理得當,則又成為未來良性發展的堅實基礎。 一、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體現及意義 稅務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困難重重,「行萬里路,進千家門,受百家氣」就是稅務人員工作的真實寫照。與此同時,由於稅務行政執法風險而導致潛在危機的存在,也對稅務機關規范執法、有效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據有關資料和媒體報道,由於稅務人員執法不當、執法錯誤、行政不作為或稅法執行不嚴謹等方面的問題,引起的稅務行政復議案和行政訴訟案在全國是比較普遍的,近年呈上升的態勢,因此而受到責任追究的稅務人員為數不少。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稅務行政復議案件1994年至2000年為1035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3305起,是前六年的3.2倍;全國稅務行政訴訟案件1994年至2000年為328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1081起,是前六年的3.3倍;在行政復議案和行政訴訟案中,能維持原處理決定的並不多,敗訴率比較高,如2005年全國稅務機關已辦結的復議案件中,復議決定維持和撤銷、變更的比率為54:46;人民法院審結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判決維持和撤銷、變更的比率為48:52;2004年全國稅務機關受責任追究的稅務人員20.49萬人次,受行政處分的4597人次,移送司法機關的191人次;2005年7月至2006年底,全國稅務機關因瀆職侵權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稅務人員439人,2006年全國僅國家稅務系統因瀆職侵權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稅務人員為144人。而去年年底到今年3月份,廣州地稅幹部隊伍中接連發生8名基層一線稅務人員、一名局屬單位的副局長玩忽職守,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問題,先後被紀檢、檢察機關詢問、拘留、取保候審甚至逮捕關押,給廣州地稅帶來了不可挽回的負面影響。慘痛的教訓,不得不敲起警鍾,引起我們的注意。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認為,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一)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可以有效維護稅收執法人員的切身利益。科學防範、化解稅收執法危機,從而保障稅收執法安全,這是保護同志、穩定隊伍的基礎,也是內樹正氣、外樹形象的關鍵。 (二)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可以樹立稅收執法機關的良好形象。如執法人員能夠時刻保持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意識,做到正確執法,文明執法,同時做好稅收服務,努力化解征納矛盾,不僅能夠化解稅務行政執法危機,而且能夠很好地樹立自身以及整個稅收執法隊伍的形象。反之,如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手段粗暴,就會造成征納關系緊張,降低自身執法安全系數,增大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損害執法隊伍的形象,使稅收執法工作處於被動。 (三)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可以確保稅務執法質量和稅收收入。如果執法人員能始終保持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意識,就能確保政令暢通,提高執法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確保盡職盡責,應收盡收。 (四)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還可以防治腐敗,克服官僚主義,推進廉政建設。盡管因不廉潔行為造成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是稅務幹部隊伍中的極少數人,但他們的行為嚴重影響和敗壞了稅務工作者的形象,損害了稅務機關的權威,褻瀆了法律的尊嚴。 二、稅務行政執法系統危機成因分析 稅收法律是一把「雙刃劍」,它在規范納稅人納稅行為的同時,更大程度上約束著稅務執法權力的行使。當前,稅收執法危機的產生,並不是一個孤立的社會現象,既有稅務機關自身的因素,更有社會經濟根源;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因素。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稅務人員執法危機意識缺乏。部分稅務執法人員對稅收執法行為不當可能導致的風險和後果缺乏有效認知,其法律意識淡薄,執法工作中隨意執法、執法不嚴;部分執法人員素質提升滯後,未能適應經濟稅收發展的巨大變化,造成執法程序不嚴謹,導致執法危機的發生。主要有: 1、工作效率低。例如稽查部門辦案時間過長,造成納稅人失蹤、證據資料遺失,導致一些原來能夠處理的案件最終因證據不足無法處理;徵收機關超時限辦理涉稅審核事項,被納稅人質疑;稅源管理信息失真,納稅人騙購發票後失蹤,造成稅收流失。這類風險日常表象上不易察覺,容易忽視,而最終造成的後果可能極其嚴重,甚至要承擔法律責任。 2、稅務處理不當。稅收執法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條理解上的偏差,使其對稅法未明確規定的事項,做出補稅處理;對未經批准緩繳稅款的行為沒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對一些應該行政處罰的案件沒有處罰;工作中注重實體,忽視程序,造成因程序違法導致案件不能處理。據有關資料顯示:1999年至2004年期間,稅務部門的敗訴率由66%左右上升至82%左右,遠遠高於全國行政機關40%的平均敗訴率。其中,稅務執法案件對法律舉證的有效性是執法中最為薄弱的環節。 3、稅務執行不到位。一是文書送達不合法,文書未送達到法定的人員手中,如果涉及到要對納稅人採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措施時,引起爭訴沖突,有直接敗訴的風險;二是執行措施不到位,對欠稅(費、罰)存在追繳不力的情況,法律賦予的追收稅款的措施沒有充分運用,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4、制發不規範文件或內部工作流程,一定程度上增加危機產生的概率。目前各類管理制度對稅務人員的要求越來越高,從長遠看有利於稅收征管的規范和發展,但對稅收執法人員的有些要求過高,甚至將本應由納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要求稅務機關和稅收執法人員來承擔過失;而且各類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交叉重疊,制定頻繁且一個要求比一個要求更完美,對於目前法制環境和征納環境中從事基層稅收管理工作的稅務人員形成了極大的壓力,從而為自己設計了制度性不作為陷阱,增加了執法危機產生的概率。 (二)個別稅務人員將手中權利作為牟取私利的工具。基層稅務人員工作在第一線,經常與納稅企業、經辦人員及中介機構打交道,特別容易成為個別不法之徒拉攏腐蝕的主要對象。部分別有用心的人通過物質利益「誘餌」千方百計拉攏和「密切」與稅務幹部的關系,或通過中介機構擔當「掮客」,從中謀取和尋求不繳或少繳稅款。而當個別稅務人員將自己手中的權利作為牟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時,就有可能導致廉政危機產生。 1、稽查選取人情案、關系案。在目前選案評估尚不健全、選案隨意性較大的情況下,個別人員利用選案環節處於案件稽查「入口」、「放水不留痕跡」等便利條件,採取「當立不立」等選擇性立案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 2、案件稽查實施。稅務稽查員實施案件稽查時,利用證據取捨標准和程序不夠統一、證據取捨過程缺乏有效監督等管理漏洞,對發現問題抓小放大、避重就輕,對檢查出的稅款查多報少或以不熟悉業務、證據不足為借口少處理應追繳的稅款,私下牟取不正當利益。 3、案件執行實施。稽查人員利用案件執行公開度不高、執行監督不嚴、主觀隨意性較大等漏洞,採取縱容或指使納稅人轉移可執行財物等方式,導致案件稽查處理結果無法執行或部分執行,私下牟取不正當利益。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後續管理。稅收管理員利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大多由中介機構中國的現狀,與中介機構或納稅人達成默契,採取對存在問題視而不見或指定中介機構等手段,私下與中介機構或納稅人合謀牟取不正當利益。 5、稅收減免。無論政策性減免還是困難性減免,實踐中減免稅具體操作口徑往往掌握在稅收管理員手中,在申請企業數量眾多、實際批准減免額度有限的情況下,稅收管理員易利用上級對自身工作、納稅人對減免稅條件的「雙重信息不對稱」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稅收立法的缺失及不夠完善。稅收立法的缺失對於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產生也有其深刻的原因: 1、稅收實體法有關要素難以准確把握。我國現行稅收實體法主要是由各稅種單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組成,有些稅種的征稅要素,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並沒有作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稅務機關在行使稅收執法權時自由裁量權過大,主觀因素很容易左右最終的征稅結果,這就違背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勢必引起稅收爭議而產生執法危機。 2、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不夠嚴謹。就廣義的稅法體系而言,稅收規范性文件處於最末的位置,其法律效力最低;而狹義的稅法體系則僅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屬於狹義的稅法范疇,一般都是作為對稅收實體法的補充和解釋而存在。由於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在內容上存在漏洞,制定上不夠嚴謹,以致前後矛盾,銜接性差,影響了實體法的實施效果。而稅務案件一旦進入行政訴訟階段,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僅以法律、法規為依據,規章只能作為參照,由此,規范性文件對稅收實體法所作的解釋或者補充在行政訴訟中是沒有效力的,據此作出的執法行為,可能導致執法危機。 3、稅收程序法有些規定過於原則,不利於操作。在稅收執法實踐中,《稅收征管法》仍存在一些模糊空間,如:對關聯交易納稅調整查補的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對納稅人不屬計算錯誤但未足額申報納稅行為,稅款追征時效如何掌握等等都未明確,使稅務執法陷於執法「亂作為」或「執法不作為」尷尬局面中,並可能遭遇執法危機。 (四)稅收征管機制等方面的系統原因。由於稅收征管機制及外部干預等方面的系統原因從而導致稅務行政執法危機主要有: 1、稅收征管機制不健全。從「征管查」的辯證關系來看,徵收是目的,管理是基礎,稽查是保證。但是在實際運作中,存在征管查職權范圍劃分不清、溝通不暢等問題。由於職能的分立,征管查之間信息交流渠道不暢,相關涉稅信息無法在各部門之間有效的運轉,影響了涉稅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形成大量走逃戶和非正常戶,形成執法危機。另外,稅務與工商、銀行、金融等部門之間,國、地稅之間及不同地域稅務部門之間由於同樣存在信息不共享、交流不及時等問題,也會影響稅收執法的打擊力度,造成工作的被動。 2、來自各方面的干預風險。由於受地方經濟發展速度、社會就業等的壓力,許多地方政府遵循「惟經濟論」、「惟GDP論」這一片面的工作思路,而稅務機關與地方政府存在著種種學校,特別是在稅源、經費、建設上對地方政府依賴性增強,對政府的「願望」、「大局」常常採取合作的態度,政府一些走在法律邊緣的「保護」、「發展」政策不可避免地給稅收執法增添了法律風險,這種風險最終都只能由稅務機關來承擔。在這樣一個社會大環境下,稅收執法始終處在各種矛盾的焦點上,行政干預、人情干預、部門配合不力、司法腐敗等一系列問題嚴重製約著執法的公平。 3、稅收執法行為受到多層次的監督和制約,增加了執法危機。隨著稅收收入在國家財政收入中所佔比重的日益增大,稅收執法作為國家行政執法的一部分,受到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機關和社會各界的密切關注。社會對稅務機關及執法人員的監督力度增大,要求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更高,執法尺度更嚴。 三、稅務行政執法危機化解 對策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化解是國家稅務管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稅、稅收法治的根本保證。對此,美國著名行政法學家懷特指出,由於在行政運行中存在著濫用權力、違法亂紀、侵犯公民權利、管理無力、不負責任等不良情形,容易導致稅務行政執法危機,因此有必要發展完善相應的對策機制,以便對行政系統實施有效的監督,確保其高效地運作,同時也「確保行政官吏之行為,不僅使之與法律相協調,且同樣與公民之目的及心理相切合」 .我們可以通過事前溝通、制定完備的危機應中國管理預案等方式來將危機帶給稅務部門的損失降到最低;此外,危機一旦發生,稅務部門更要學會有效溝通、學會應對和化解危機;將危機轉化為稅務事業發展壯大的機會。 對策之一:制定危機應中國管理預案危機管理又叫應中國管理,危機管理如果沒有事先准備就會在危機發生時容易出錯。制定危機應中國管理預案,對我們提高危機反應的質量和效率是非常必要的。面對有可能發生的稅務執法危機,我們可以採取的措施包括有迴避、順應和合作,採取那種措施,決定了我們能否在危機發生的時候,有效地化解危機,解決危機。在當今以和諧為主旋律的社會中,以溝通、協調的合作態度去解決行政執法危機應該是我們的首選。我們可以通過與納稅人溝通、與上級有關部門協調、與司法部門協商,以及在一些對自己不重要而於對方很重要的問題上做出一些讓步等等來化解執法危機,避免行政敗訴以及被追究執法責任的發生。特別是危機發生之後,面對納稅人或外部監督單位,我們要說什麼,由誰來說,用什麼樣的方法去說,我們又如何去控制或爭取最好的傳播效果、溝通效果。因此,制定危機應中國管理預案十分必要。 具體而言,制定危機應中國管理預案應把握以下原則:首先應分清責任,然後採取相應對策。如果稅務機關無責任,危機完全是納稅人引起,應採取速戰速決策略,盡快書面回復納稅人說明問題。如果稅務機關應負完全責任,應採取以退為進策略,首先書面承諾公正處理問題,其次採取措施制止事態蔓延,最後勇於公開檢討挽回影響。如果稅務機關應負部分責任,應採取社會協商策略,首先邀請公正第三方認定責任,其次選擇納稅人的「意見領袖」進行平等協商,最後主動改進不足推動工作。通過上述應對策略的採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攝人,最終目的是化解危機、渡過難關、解決問題。 對策之二:建立危機預警機制客觀上任何一個組織都存在著各種問題和缺陷,這些問題和缺陷如果得不到妥善解決,量變到質變,在一定的誘因引誘下,就會成為危機的易發部位、頻發部位。我們可以通過日常的制度化管理,事前監控加以控制,即令所有的稅務人員對危機的頻發部位、易發部位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有良好的危機意識、良好的危機反應能力。要做到這一點,就要事前進行各種危機的培訓、教育,提高全體稅務人員的危機意識,完善稅務執法機制,控制和減少稅務危機的發生。 一是提高稅務人員綜合素質,提升化解危機能力。要對稅務人員進行「法治」教育和「執法危機」警示教育,深化稽查幹部執法危機的意識,使其對自己的工作有一個更高層次的認識。因此,強化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升稅收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是最終達到防範稅收執法危機目的的基礎。學習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這是日常稅收執法的依據和標准,只有透徹掌握了稅法知識,才能提高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避免因執法不到位造成玩忽職守,或者在越權執法形成濫用職權;二是執法過錯及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理的相關規定,這是稅收執法人員應努力避免觸到的「高壓線」。明確稅務人員只有熟知不規范執法的相關責任,才能更加自覺地規范執法,有效減少和防範稅收執法危機的發生。 二是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加大內部懲處力度。必須進一步完善內部執法責任制。要做好崗位職責與工作流程的適配,規范各執法崗位及上下環節之間有效銜接的執法程序;提前發現因執法過程不銜接、難以操作可能導致的管理漏洞和監控不力,及時進行彌補和修正,減少系統潛在危機;繼續強化評議考核,充分發揮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功效,建立起以稅收執法責任制為核心的目標管理考核機制;嚴格過錯責任追究,加大內部懲處力度,以促進稅務執法人員依法治稅由被動轉為主動,從「要我規范」到「我要規范」上轉變,有效地防止權力濫用行為的發生,減少違法執法行為,化解執法危機。 對策之三:建立健全危機化解運行機制建立健全危機化解運行機制主要要求稅務機關創新稅務管理機制,促進依法行政。 一是開展事前防範。建立執法程序及規范性文件審查機制,定期對正在適用的執法程序及規范性文件進行審視,對稅制缺陷和稅收政策漏洞,積極向上級提出對策措施,以規范稅法解釋,維護稅法的統一性、穩定性與嚴肅性,保證稅收執法有法可依,避免執行錯誤的文件導致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損害,進而導致不必要的行政訴訟,甚至於執法犯法。針對一些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或比較原則的條文,在征管稽查工作中難以把握的情況,建立疑難事項會商制度,化解執法危機。 二是以大集中核心系統為依託,建立稽查員平台,通過信息技術將涉及稽查管理的各種特定信息整合到一個工作平台去,圍繞提高稽查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按照案件任務管理、案源信息管理、查帳事項管理、綜合管理設置四大功能模塊,通過信息平台下達具體的工作事項、職責要求、工作流程和考核標准,形成面向操作層、管理監控層、決策支持層的全方位稽查信息資源服務體系,與稅收管理員平台一起實現征稽有效銜接,通過信息數字化來實現稅務管理的精細化,從而達到提升稅收管理工作效能,實現良性互動,形成「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問題,及時溝通信息,及時進行查處」的高速運轉機制,確保各職能部門在稅務執法活動中的有序性和高效性,最大限度化解執法危機。 三是在稅務稽查中推行審核式稽查工作底稿,通過統一規范審核程序、步驟和方法,糾正人的主觀判斷和隨意性造成的偏差;通過確定審核要點,對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可能涉及的稅收問題,進行較為全面的揭示性審核,使稽查工作的深度和廣度都得到了保證;通過工作底稿能夠具體反映稽查人員的工作過程以及稽查質量,為考核稽查員提供了監控和約束的標准,使稽查人員在不廉政、不作為問題上「不能為」。 四是建立分類管理的納稅評估工作指引,構建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和預警指標體系;建立一套中介機構中國質量風險評估辦法,完善對中介機構實行風險級次的分類管理措施,完善監督機制;將徵收管理延伸到與企業經營有關、與稅收有關的各個環節,掌握企業或企業集團的核算體系,掌握企業的經營特性,掌握企業的重大生產經營變化情況,以避免因疏於管理而造成的稅收流失。 五是加大稅收辦稅事項公開,公開期限、流程並及時通報結果;細化操作規程,規范減免程序,減少稅管員人為操作空間;逐步取消內部減免稅名額控制,依法審批。 對策之四:建立危機協調溝通機制建立危機協調溝通機制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在強練內功的同時,我們要做好稅法宣傳,協調各方面的關系,爭取社會各界對稅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群眾性協稅護稅體系,共同維護稅收秩序,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化解稅務機關的執法危機。一方面,要有效地利用各種媒體,普及稅收法律知識,增強社會各界的依法納稅意識,使稅收法制建設與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逐步協調。將稅收執法行為、程序、時限置於廣大納稅人的監督之下,塑造良好的稅收執法形象,這樣,可以取得納稅人的理解和支持,有效減少稅收執法中可能出現的矛盾和沖突。同時,深化與國稅、工商、房管、海關、銀行、中介等部門的合作層次與內容,切實利用好地方政府協稅護稅機構的作用,以取得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強和紀檢、監察、檢察、公安、法院協調溝通,對稅務執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共同研究,商議解決,從而化解外部稅收執法危機,共同構建和諧、互動的良好征稅環境。 1、楊柯 楊寬:《規范履行稅收職責-規避執法風險》,蘭州市國家稅務局中國(2007-09-05)。 2、霍志遠劉翠珍:《防微杜漸勝於亡羊補牢—淺談稅收執法風險之防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中國(2007-12-17)。 3、謝少卿:《如何防範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中國稅務報》。 4、陳瑞蓮 蔡立輝:《公共行政》

7. 公安機關民警違法違紀風險評估要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8. 化解矛盾糾紛案件,關鍵要做好哪些工作

(一)、強化協調整合的效果,把執法監督與機制保障相結合。當公共權力機關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受到懷疑,司法權威自然進入群眾的視野,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也就成為群眾的期待。要防止矛盾糾紛向司法機關不斷積聚,需要順暢司法訴求管道和信訪渠道。一是強化社會矛盾化解工作領導首問首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成立以檢察長為組長的涉檢矛盾化解領導小組,以實現涉檢赴省、進京「零上訪」為目標,統一領導全院的涉檢矛盾化解工作。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化解積案、加強源頭治理的工作機制,採取規定案件辦理時限,明確質量標准和化解調處辦法,與辦案幹警簽訂案件辦理責任書等辦法,在全院幹警中形成加大辦案力度與矛盾得到化解相統一的工作理念,使每一起案件都能首次辦理成功,不留後遺症,切實把涉檢的矛盾糾紛問題解決在首辦環節和基層。對辦案幹警不負責任,案件辦理質量不高,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不重視,查處不力,效果不好,因人為因素造成越級上訪的,必須進行責任追究。二是完善涉檢信訪長效工作機制。全面貫徹執行中央政法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意見和高檢院制定的實施意見,進一步加大涉檢信訪工作力度。在重點鄉鎮、街道辦事處、大型企業,依託當地黨委政府、信訪、司法民調部門建立檢察工作服務基層聯絡點,負責涉檢信訪信息報告、涉檢信訪案件的處置、反饋、回訪及法律宣傳、法律服務等職能。上級檢察院要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建立督查專員等制度,對工作開展不力、越級上訪較多的地方派出督查組蹲點督辦,狠抓責任查究制度的落實。對涉檢信訪積案,要逐案研究化解措施,逐案明確工作責任,區分不同情況制定疏通「出口」的政策,力爭涉檢信訪積案在一兩年內基本消化解決。三是建立良好的內部協調互動機制。進一步規范執法辦案流程,強化信訪風險意識。建立健全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機制,把風險評估作為辦理案件的重要環節,加強辦理重大復雜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訴、不立案、不賠償、不抗訴、撤案等決定時的風險評估預警,並針對個案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很多時候,各業務部門之間以及業務部門與控申部門之間沒有建立或完善良好的矛盾糾紛處理互動機制,相互之間缺乏及時的溝通、配合和協作,甚至出現檢察機關此部門和彼部門之間就同一矛盾糾紛的解釋處理相互不一致,這樣容易造成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的誤解和不信任,同時也可能由此引發矛盾糾紛的激化。應在每個業務部門確定一至兩名經驗豐富、業務精通的幹警專職或兼職擔任矛盾糾紛調處聯絡員,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交流溝通,對同一矛盾糾紛明確各自職責。四是建立健全檢調對接工作機制。在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同時,建立依託「大調解」工作體系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對民事申訴等案件,堅持抗訴與息訴並重,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基礎上,積極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調解工作,努力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對於輕微刑事案件,繼續探索使用刑事和解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把附條件不起訴與刑事和解有機的結合起來,切實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當事人對立情緒,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對一些疑難棘手的批捕、起訴案件實行答疑說理,把答疑說理制度貫穿於執法辦案的全過程,讓當事人明白捕、訴或不捕、不訴理由,贏得理解和信任。對於涉及重大、疑難案件的矛盾糾紛,特別是該矛盾糾紛已經激化,上訪人無理取鬧、纏訪纏訴的案件,可以由檢察機關組織,採取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社會各界人士和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參加公開的聽證和質詢,依靠社會力量和群眾輿論做好化解矛盾糾紛工作,達到息訪息訴的效果。五是推行被害人救助制度,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對那些擬作存疑、相對或絕對不起訴的案件,被害人未得到民事賠償的案件以及經調解被害人對民事賠償不滿意的案件,對被害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理訴求,在說明理由後告知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因被告人無力履行賠償義務而導致的被害人得不到民事賠償的案件,則嘗試通過民政救濟渠道予以適當解決,使被害人在經濟上得到合理補償,緩沖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通過多方努力,使刑事案件受害人享受國家低保救濟或得到相應的物質幫助,重新恢復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六是建立健全維穩形勢研判工作機制。健全檢察環節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結合執法辦案工作,由控申科指定專人定期對社會穩定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和排查,及時發現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妥善處置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切實把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

(二)、加強外部力量配合,建立處理訴求協作機制。非管轄類司法訴求的大量湧入,是當前檢察機關面臨的現實難題。解決群眾的司法訴求,化解矛盾糾紛,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不可能僅靠某一個職能部門去解決,必須加強檢察機關與政府、法院等外部機關的協作、配合。所以,要建立司法訴求情況通報機制,以便協作單位了解有關情況,有準備地應對群眾訴求,及早化解矛盾糾紛。建立信訪申訴工作信息網路系統,通過在縱向的檢察系統內部和橫向的市區級相關信訪單位網上接受和分流信訪申訴,實現信訪申訴情況的縱橫對接。建立信訪申訴案件轉辦、分流處理機制和息訴息訪聯動機制,召開多方聯席會議,聯合調查、聯合聽證、共同答復,增強糾錯能力,努力克服因信訪申訴人盲目投訴、反復投訴、多方投訴造成的資源浪費和國家機關公信力降低,引導群眾理性信訪、合理訴求。

總之,作為基層檢察院要認真總結一些地方的先進經驗,創新檢察工作機制,不斷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糾的有效方法,整合政法、綜治、維穩、信訪等方面力量,形成綜合治理、化解社會矛盾的大平台,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力爭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基層。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促進社會的全面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9. 求一篇"加強和改進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為十二五時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政務環境"的專題調研材料~

曹建明:全面加強和改進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作出新貢獻
2010-07-13 21:49:00 來源: 正義網(北京) 跟貼 0 條 手機看新聞 正義網北京 7月13日電(記者郭洪平) 全國檢察機關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會議今天召開。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曹建明出席會議並講話。他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和三項重點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全面加強和改進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為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曹建明說,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是我國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反腐倡廉建設的決策部署,堅持以執法辦案為中心,緊緊圍繞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針對影響國計民生、群眾反映強烈的職務犯罪開展一系列專項工作,依法嚴肅查辦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堅持標本兼治、懲防並舉,立足職能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努力從源頭上減少職務犯罪發生;堅持監督者更要自覺接受監督,深化檢察改革,強化對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內外部監督制約,規范執法行為,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執法公信力,為推動反腐倡廉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曹建明指出,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反腐倡廉建設取得新的明顯成效。但必須清醒看到,當前反腐倡廉形勢依然嚴峻、任務依然繁重。從檢察機關辦案情況看,職務犯罪在一些領域仍然易發多發,並呈現出一些新情況、新特點。與此同時,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推進,對執法辦案的監督制約越來越嚴,特別是在開放、透明、信息化條件下執法辦案的難度越來越大,我們在辦案力度、執法理念、隊伍素質、工作機制、執法保障等方面不適應的問題也愈加凸顯。加強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推進新形勢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有力舉措,是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迫切需要,是強化法律監督職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手段。各級檢察機關務必保持清醒頭腦,既要充分看到成績,認真總結經驗,又要充分看到差距,高度重視問題,切實增強使命感、責任感、緊迫感,以更加昂揚的鬥志、更加堅定的信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務實的作風,努力把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曹建明強調,做好新形勢下的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最根本的是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更好推動自身工作科學發展上下功夫。

第一,始終把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作為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把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放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謀劃和推進,根據中央關於轉方式、調結構、自主創新、「三農」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決策部署,積極預防和依法查辦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犯罪,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堅持把服務大局落實到執法辦案中,最大限度減少執法辦案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最大限度發揮執法辦案保障發展的積極作用,做到辦案不忘發展、辦案服務發展、辦案促進發展。要正確處理執法辦案與服務大局的關系,既要增強大局意識、服務意識,防止孤立辦案、就案辦案,又要堅持嚴格依法辦案,決不能借口保護地方經濟發展而放棄職責、不敢辦案。

第二,切實把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納入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總體格局。要從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出發,准確把握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面臨的新要求,有針對性地加大工作力度、改進辦案方式、完善執法機制,更好地把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同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結合起來。要密切關注轉型時期我國社會矛盾的發展態勢,有針對性地加強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重點查辦涉及群眾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努力從源頭上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要把執法辦案活動主動向化解矛盾延伸,堅持依法文明辦案,認真研究案件處理方式,慎重採取強制措施。要完善化解矛盾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反腐倡廉輿情收集、研判和處置機制和信訪風險評估預警機制,適時公布辦理的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及時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同時,要著眼於促進社會管理創新,依法查辦發生在社會管理活動中的職務犯罪;圍繞公正廉潔執法,嚴肅查辦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背後的職務犯罪,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要更加充分地發揮職務犯罪預防在推進懲防腐敗體系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中的作用,針對執法辦案中發現的社會管理問題及時提出檢察建議,推動完善社會管理體系,促進提高社會管理水平。

第三,堅持辦案力度、質量、效率、效果的有機統一。要進一步加大辦案力度,毫不放鬆地抓好辦案工作,按照中央要求,嚴肅查辦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中的職務犯罪等五類案件。要切實提高辦案質量,認真貫徹兩個證據規定,進一步強化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堅決杜絕一切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取證方式和手段,確保辦理的每一起職務犯罪案件都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要高度重視辦案效率,切實遵守法定辦案期限,落實檢察環節糾防超期羈押的制度措施,建立健全防止形成積案的機制,確保案件能夠及時偵查終結。要著力增強辦案效果,探索建立辦案效果評估機制,通過問卷調查、走訪發案單位、徵求當事人和群眾意見等方式,充分了解社會各界對檢察機關執法辦案活動的評價,確保辦案取得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第四,著力加強和改進瀆職侵權檢察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按照高檢院即將下發的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決定要求,進一步在加大辦案力度、健全辦案機制、重視犯罪預防、加強工作協調、強化隊伍建設上下功夫,特別是要認真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紀委五次全會要求,進一步加大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力度。

曹建明強調,要加強隊伍建設,強化自身監督,切實提高公正廉潔執法水平。要大力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持不懈地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深入開展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的忠誠教育,確保檢察人員始終堅持「三個至上」、「四個在心中」,確保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始終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要大力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高檢院關於大規模推進檢察教育培訓的部署,有計劃地組織各級偵查、預防人員的全員輪訓,加快培養一批具有精深法律功底、豐富工作經驗的業務尖子和辦案能手。要大力加強監督制約機制建設,深入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辦案公開機制,建立健全對群眾投訴的受理、查究、反饋機制,不斷強化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要大力加強紀律作風和反腐倡廉建設,緊密結合偵查、預防隊伍的實際,認真解決執法行為、執法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霸道作風。要結合開展「恪守檢察職業道德、促進公正廉潔執法」主題實踐活動,加強示範教育、警示教育和崗位廉政教育,切實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

曹建明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加強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確保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要始終堅持中央確定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毫不動搖地堅持黨的領導,緊緊依靠黨委領導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切實加強對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人員配備,充實辦案力量,穩定業務骨幹,確保隊伍具有較強的戰鬥力。上級檢察院特別是省級檢察院和地市級檢察院,要發揮帶頭辦案的示範作用,保證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健康深入發展。要在嚴格管理的同時,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愛護職務犯罪偵查和預防隊伍。

高檢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邱學強主持會議。高檢院副檢察長朱孝清、孫謙、姜建初、張常韌、柯漢民,高檢院檢委會專職委員楊振江出席會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檢察院主管副檢察長、反貪局長、反瀆局長、預防處長、鐵路運輸檢察分院負責同志,高檢院各內設機構負責人等參加北京主會場會議。各省級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內設機構負責人,開通檢察專線網視頻會議系統的市、縣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等在各地分會場參加會議。

作者:郭洪平

(來源:正義網)

(本文來源:正義網 )

10. 應收賬款客戶風險評估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分析

企業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是企業的主要流動資產之一,其管理狀況直接影響著企業的資產質量和資產營運能力。當前,企業普遍存在應收款數量較大、變現能力較差、周轉速度較慢等問題,並隱含著大量的壞賬損失,影響了企業整體資產質量,導致企業虛盈實虧。為此,財政部專門下發了《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加強企業管理,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切實加強應收款的財務管理。我們就應收款項中應收賬款及其他應收款兩部分的形成原因及對策作一探討。 應收賬款主要是指企業在提供勞務、銷售商品(包括賒銷商品)等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應收而未收到的債權關系。這種債權在市場經濟的今天對一個企業的資金周轉、成本費用支出以及贏利水平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其他應收款是指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以外,企業單位應收、暫付的各種賠款、存出保證金、備用金、借出款、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等,也是單位的一項流動資產,屬於短期性債權。 一、應收賬款及其他應收款產生的主要原因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因業務往來以及在買方市場的作用下,必然會發生各種結算款項,導致應收賬款頻繁發生,余額不斷增加,長時間持續下去,就會使企業資金周轉不暢,致使不少企業因此陷入困境。對「三角債」問題,前些年國務院總理曾親自召開會議解決,可見處理好應收賬款是非常重要的。與此並存的現象是,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還存在大量的其他應收款,盡管各單位所佔用的資金數量不等,但是,如何處理好這部分流動資產,提高資金利用率,也是經營管理者必須認真對待的。之所以有如上情況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部分企業缺乏科學、健全的管理制度,沒有一套完整的財務管理監控體系,管理手段落後。企業與部門之間大多採取分管指標與各部門經濟利益掛鉤的管理辦法,管理成線而不成片。部門之間為了各自的利益,缺乏溝通與協調,基本上沒有完整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管理制度。無章可循,無據可依,造成企業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越積越多,賬齡老化,難以催收。 二是企業為了鼓勵銷售人員增加銷售額,一般將銷售額與薪酬掛鉤,並未將收款情況納入考核體系。於是,銷售部門只關心銷售數量,在對客戶的誠信程度了解不夠的情況下就草率簽訂合同,往往採取分期付款、賒銷等手段推銷商品。這樣一來,貨是賣出去了,銷售額也增加了,但引起應收賬款大幅上升,給企業經營背上沉重包袱,影響了企業的資金周轉和經濟效益。 三是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市場機制發育時期,誠信體系不夠健全,部分經銷商不講信譽,追求眼前利益,只收貨不付款,甚至惡意拖欠賣方資金,使得企業應收賬款不斷增加,嚴重干擾了企業資金周轉。再加上目前我國企業應收賬款的回收工作基本上是靠企業自身催收,社會缺少對應收賬款的催收機制,即使訴諸法律,由於地方保護主義作怪,債務人千方百計逃避債務,甚至阻撓執法人員辦案,也往往無果而終。如:某鐵路運輸法院執行庭到南方某省執結案件,被當地公安機關攔截拘留,致使債務人逍遙法外。執行難的現實,造成應收賬款不能安全可靠地回收,從而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機制。 四是由於財務管理和應收賬款監管措施不到位,一些居心不良的銷售人員認為有空子可鑽,與其辛辛苦苦跑銷售,不如冒險做上幾次脫身不幹。於是,內外勾結,或先在外地虛假注冊公司,或者尋求一臭味相投的客戶作為合作夥伴,前面幾單業務都按時收貨付款,等到取得信任後,再採取大量進貨少付款,到最後根本不付款。一旦得手,坐地分贓,等到企業真正察覺,人、貨、款早無蹤影。即使採取訴訟手段, 最後因找不到人,也是不了了之。這種情況往往使企業血本無歸,應收賬款成為真正的壞賬,從而給企業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五是一方面由於部分會計人員本身素質不高,對新政策和新知識學習不夠,制度不熟悉,業務不過硬,使監督的職責受到了限制;另一方面由於一些財會人員被業務人員的小恩小惠所迷惑,礙於面子不能理直氣壯地監督。這樣,會計的管理與監督職能就大打折扣,致使一些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長期被拖欠。 二、降低應收賬款及其他應收款額度的對策 1.健全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管理制度 就加強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和監控,建立健全企業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管理制度,切實解決企業間的賬款和企業內部欠款回收問題,根據有關政策,結合自己的體會,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一些建議: (1)建立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台賬管理制度。企業應當按照客戶設立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台賬,詳細反映內部各業務部門以及各個客戶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項的發生、增減變動、余額及每筆賬齡等財務信息。 (2)實行終身負責制。對應收賬款實行終身負責制和第一責任人制。誰經手的業務發生壞賬,無論責任人是否調離該企業,都要追究其責任。同時對相關人員的責任進行明確界定,並作為業績考核的依據。 (3)加強內部牽制制度。按財務管理內部牽制原則,企業在財務部下設應收款監察小組,並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由財務負責人帶領專職會計人員,負責對營銷進行核算和監控,對債務人執行合同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對每一筆應收賬款都進行分析核算,保證應收賬款筆筆相符,規范經營環節和操作程序,使經營活動系統化、規范化,防止壞賬風險的發生。 (4)改進內部核算辦法。針對不同的銷售業務,如公司與購貨經銷商直接的銷售業務、辦事處及銷售網點的銷售業務、產品退貨等,分別採取不同的核算方法與程序加以區分。 (5)建立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年度清查制度。每年年終時,有專人全面清查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項,並與債務人核對清楚,做到債權明確,賬實相符,賬賬相符。依筆者經驗,對其他應收款應及早清理, 執行前賬不清、後賬不借、一筆業務一清的規定。 (6)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監控制度。針對應收賬款在分期付款或賒銷業務中的每一環節,健全應收賬款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其他應收款要嚴格控制借出金額,認真核定備用金,及時收回代企業內部職工墊付的一切款項。努力形成一整套規范化的對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事前評估、事中監督、事後控製程序。 2.強化客戶信譽度的評估管理 企業在應收賬款的管理工作中有些方面做得不夠,如對用戶信用狀況的分析、顧客的背景了解以及賬齡分析表的編制等方面都存在著嚴重不足。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改善: (1)檢查用戶是否突破信用額度。企業對用戶提供的每一筆分期付款或賒銷業務,都要檢查是否有超過信用期限的記錄,並注意檢驗用戶所欠債務總額是否突破了信用額度。 (2)掌握用戶超過信用期限的債務,密切監控用戶已到期債務的增減動態,以便及時採取措施,提醒用戶盡快付款。(3)分析應收賬款周轉率和平均收賬期,觀察流動資金是否處於正常水平。企業可通過該項指標與以前實際、現在計劃及同行業相比,來評價應收賬款管理中的成績與不足,並修正信用條件。 (4)定期編制賬齡分析表。結合年終清查,檢查應收賬款的實際佔用天數,企業對應收賬款收回情況的監督,可通過編制賬齡分析表進行。據此了解有多少欠款尚在信用期內,有多少欠款已超過信用期。對未超出信用期的應收賬款要及時監督,避免造成壞賬。年終清查時,如有大部分應收賬款超期,企業就應檢查其信用政策的使用是否得當。而對於其他應收款來說,由於債務人為本企業內部職工,報賬與收回欠款相對容易,也易於監控,不必納入信譽度評估管理。 3.加強應收賬款及其他應收款的催收責任制度 無論組織和管理模式如何嚴密,也有出現漏洞的時候。當應收賬款及其他應收款不可避免地發生時,有效的收款工作和主管人員的責任心就顯得尤其重要。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應當依法理財,對到期的應收賬款,應當及時提醒客戶依約付款。 (2)對逾期的應收賬款,應採取多種恰當的方式催收。根據款項及金額大小,可採取信函通知、電報電話傳真催收、派人面談、訴諸法律等方法,在採取法律行動前應考慮成本效益問題。對造成逾期應收賬款的業務部門和相關人員,企業應在內部以恰當的方式給以警示,並讓其接受員工的監督。bbs.xuekuaiji.com (3)確定合理的追款策略。如客戶屬於一時資金周轉困難,經努力可改善經營環境者,企業可暫緩收款,幫助其渡過難關,以便收回賬款。 (4)對逾期金額較大的企業,經協商不能收回欠款的,則應及時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目前,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層法院都非常重視執行工作,特別是對難案、硬案、久案又加大了執行力度,使債權人的權益有了保障。 (5)對其他應收款的催收,則採取扣個人工資清欠、內部通報批評等,對情況較嚴重的可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個人拖欠特別嚴重的也可訴諸法律,以便挽回企業經濟損失。 總之,對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額度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企業管理好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有效途徑,尤其對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數額較大的企業來說,要不斷加強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從而避免呆賬、壞賬發生,使企業的流動資金健康地循環與周轉,從而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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