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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安行政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11 19:45:29

行政案例,急用多謝!!!

1。市政府通告由於具體明確了發給甲的定點屠宰標志牌內容,因此此行政行為應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2。涉及到市政府通告的行政復議案的申請人是乙丙丁,被申請人是市政府; 3。涉及到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復議案的申請人是乙丙丁,被申請人是市工商局; 4。涉及到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復議案的申請人是乙丙丁,被申請人是市衛生局; 5。行政復議案的申請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而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則是實施行政行為的行政部門等; 6。頒發定點標志牌在此應屬於具體的行政行為,屬於許可發放證照的行政行為。工商局及衛生局不能直接簡單地作出有關的吊銷營業執照的做法,應依法發出有關行政相對人限期辦理相關的許可手續,或予以對其有關經營范圍予以變更等。

Ⅱ 行政違法案例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學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94級學生。

委託代理人:馬懷德,北京市大通??正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孫雅申,北京市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科技大學。

法定代表人:楊天鈞,校長。

委託代理人:張鋒,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委託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學校長辦公室主任。

原告田永認為自己符合大學畢業生的法定條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拒絕給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是違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稱: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學參加學習和學校組織的一切活動,完成了學校制定的教學計劃,並且學習成績和畢業論文已經達到高等學校畢業生水平。然而在臨近畢業時,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備學籍為由,拒絕給我頒發畢業證、學位證和辦理畢業派遣手續。被告的這種作法違背了法律規定。請求判令被告:一、為我頒發畢業證、學位證;二、及時有效地為我辦理畢業派遣手續;三、賠償我經濟損失3000元;四、在校報上公開向我賠禮道歉,為我恢復名譽;五、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原告田永違反本校《關於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068號通知)中的規定,在補考過程中夾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被監考教師發現,本校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通知校內有關部門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給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經通過校內信箱送達到田永所在的學院。至此,田永的學籍已被取消。由於田永不配合辦理有關手續,校內的一些部門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職工不了解情況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學後仍能繼續留在學校學習的事實。但是,校內某些部門及部分教師默許田永繼續留在校內學習的行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證明田永的學籍已經恢復。沒有學籍就不具備高等院校大學生的畢業條件,本校不給田永頒發畢業證、學位證和不辦理畢業派遣手續,是正確的。法院應當依法駁回田永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學下屬的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取得本科生學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參加電磁學課程補考過程中,隨身攜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中途去廁所時,紙條掉出,被監考教師發現。監考教師雖未發現田永有偷看紙條的行為,但還是按照考場紀律,當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試。北京科技大學於同年3月5日按照「068號通知」第三條第五項關於「夾帶者,包括寫在手上等作弊行為者」的規定,認定田永的行為是考試作弊,根據第一條「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的規定,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4月10日填發了學籍變動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直接向田永宣布處分決定和送達變更學籍通知,也未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田永繼續在該校以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正常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學生證丟失,未進行1995至1996學年第二學期的注冊。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田永補辦了學生證。其後,北京科技大學每學年均收取田永交納的教育費,並為田永進行注冊、發放大學生補助津貼,還安排田永參加了大學生畢業實習設計,並由論文指導教師領取了學校發放的畢業設計結業費。田永還以該校大學生的名義參加考試,先後取得了大學英語四級、計算機應用水平測試BASIC語言成績合格證書。田永在該校學習的4年中,成績全部合格,通過了畢業實習、設計及論文答辯,獲得優秀畢業論文及畢業總成績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學對以上事實沒有爭議。

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的部分教師曾經為原告田永的學籍一事向原國家教委申訴,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於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學,認為該校對田永違反考場紀律一事處理過重,建議復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學復查後,仍然堅持原處理結論。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的有關部門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學籍為由,拒絕為其頒發畢業證,進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門呈報畢業派遣資格表。田永所在的應用學院及物理化學系認為,田永符合大學畢業和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由於學院正在與學校交涉田永的學籍問題,故在向學校報送田永所在班級的授予學士學位表時,暫時未給田永簽字,准備等田永的學籍問題解決後再簽,學校也因此沒有將田永列入授予學士學位資格名單內交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

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1、原告田永於1996年2月29日寫下的書面檢查和兩位監考教師的書面證言,這些證據能夠證明田永在考試中隨身攜帶了寫有與考試科目有關內容的紙條,但沒有發現其偷看的事實;2、原國家教委《關於加強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校發(94)第068號《關於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原國家教委有關領導的講話,這三份材料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參照的規章范疇;3、北京科技大學教務處關於田永等三人考試過程中作弊按退學處理的請示、期末考試工作簡報、學生學籍變動通知單,以上書證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於1996年4月10日作出過對田永按退學處理的決定,但不能證明該決定已經直接送達給田永,也不能證明該決定已經實際執行;4、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學對田永考試作弊一事復查結果的報告,這些書證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部分教師、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對田永被處分一事的意見,以及北京科技大學在得知這兩方面意見後的態度;5、北京科技大學的《關於給予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王斌勒令退學處分的決定》一份、《期末考試工作簡報》7份,以上書證與本案沒有必然聯系,不能成為本案的證據。此外,北京科技大學在訴訟期間,未經法院同意自行調取了唐有蘭等教師的證言、考試成績單、1998屆學生畢業資格和學士學位審批表、學生登記卡、學生檔案登記單、學校保衛處戶口辦公室書證、學籍變動通知單第四聯和第五聯、無機94班人數統計單等書證交給法院,這些證明由於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關於「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的規定,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原告田永提交的證據有:1、1996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田永補辦的學生證(學號為9411026),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不僅從1996年9月為田永補辦了學生證,並且還逐學期為田永進行了學籍注冊,使其具有北京科技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的事實;2、獻血證、重修證、准考證、收據及收費票據、英語四級證書、計算機BASIC語言證書、田永同班同學的兩份證言、實習單位書證、結業費發放書證,以上證據能夠證明田永在北京科技大學的管理下,以該校大學生的資格學習、考試和生活的相關事實;3、學生成績單,能夠證明田永在該校四年的學習成績;4、加蓋北京科技大學主管部門印章的北京地區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推薦表,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已經承認田永具備應屆畢業生的資格;5、北京科技大學應用科學學院的證明,證實田永已經通過了全部考試及論文答辯,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能已具備了畢業生的資格,待田永的學籍問題解決後就為其在授予學位表上簽字的事實。

在庭審中,法庭對雙方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均進行了質證。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

在我國目前情況下,某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些單位、團體與管理相對人之間不存在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間因管理行為而發生的爭議,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機關,但是為了維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監督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管理職權,將其列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適用行政訴訟法來解決它們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是從事高等教育事業的法人,原告田永訴請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正是由於其代表國家行使對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行政權力時引起的行政爭議,可以適用行政訴訟法予以解決。

原告田永沒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學頒發的畢業證、學位證,起因是北京科技大學認為田永已被按退學處理,沒有了學籍。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的權利中,第(四)項明文規定:「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由此可見學籍管理也是學校依法對受教育者實施的一項特殊的行政管理。因而,審查田永是否具有學籍,是本案的關鍵。

原告田永經考試合格,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學錄取後,即享有該校的學籍,取得了在該校學習的資格,同時也應當接受該校的管理。教育者在對受教育者實施管理中,雖然有相應的教育自主權,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田永在補考時雖然攜帶寫有與考試有關內容的紙條,但是沒有證據證明其偷看過紙條,其行為尚未達到考試作弊的程度,應屬於違反考場紀律。北京科技大學可以根據本校的規定對田永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進行處理,但是這種處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於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1990年1月20日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準正常補考,如確實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部門批准,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的,應予以紀律處分。」第二十九條規定應予退學的十種情形中,沒有不遵守考場紀律或者考試作弊應予退學的規定。北京科技大學的「068號通知」,不僅擴大了認定「考試作弊」的范圍,而且對「考試作弊」的處理方法明顯重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也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退學條件相抵觸,應屬無效。另一方面,按退學處理,涉及到被處理者的受教育權利,從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原則出發,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將該處理決定直接向被處理者本人宣布、送達,允許被處理者本人提出申辯意見。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照此原則辦理,忽視當事人的申辯權利,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北京科技大學實際上從未給田永辦理過注銷學籍,遷移戶籍、檔案等手續。特別是田永丟失學生證以後,該校又在1996年9月為其補辦了學生證並注冊,這一事實應視為該校自動撤銷了原對田永作出的按退學處理的決定。此後發生的田永在該校修滿四年學業,還參加了該校安排的考核、實習、畢業設計,其論文答辯也獲得通過等事實,均證明按退學處理的決定在法律上從未發生過應有的效力,田永仍具有北京科技大學的學籍。北京科技大學辯稱,田永能夠繼續在校學習,是校內某些部門及部分教師的行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鑒於這些部門及部分教師的行為,都是北京科技大學的職務行為,北京科技大學應當對該職務行為產生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原告田永既然具有北京科技大學的學籍,在田永接受正規教育、學習結束並達到一定學歷水平和要求時,北京科技大學作為國家批准設立的高等學校,應當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給田永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明,以承認其具有的相當學歷。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原告田永是大學本科生,在其畢業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可以授予學士學位。被告北京科技大學作為國家授權的學士學位授予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程序,組織有關人員對田永的畢業成績、畢業鑒定等材料進行審核,以決定是否授予其學士學位。

關於高等院校畢業生派遣問題。《畢業生就業派遣報到證》,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畢業生調配的部門按照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就業計劃簽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應當履行將畢業生的有關資料上報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以供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和頒發畢業派遣證。原告田永取得大學畢業資格後,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理應履行上述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行政賠償范圍,只包括違法行政行為對受害人人身權或者財產權造成的實際侵害。目前,國家對大學生畢業分配實行雙向選擇的就業政策,並非學生畢業後就能找到工作,獲得收入。因此,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證書的行為,只是使原告田永失去了與同學同期就業的機會,並未對田永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實際損害。故田永以北京科技大學未按時頒發畢業證書致使其既得利益受到損害為由提出的賠償經濟損失主張,不能成立。

原告田永在考試中有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據此事實對田永作出的按退學處理的決定雖然不能成立,但是並未對田永的名譽權造成損害。因此,田永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北京科技大學在校報上向其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不予支持。

綜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於1999年2月14日判決: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原告田永頒發大學本科畢業證書;

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召集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原告田永的學士學位資格進行審核;

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原告田永畢業派遣的有關手續的職責;

四、駁回原告田永的其它訴訟請求。

第一審宣判後,北京科技大學提出上訴。理由是:1、田永已被取消學籍,原判認定我校改變了對田永的處理決定,恢復了其學籍,是認定事實錯誤;2、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規、校紀及依據該校規、校紀對所屬學生作出處理,屬於辦學自主權范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預;3、我校向一審提交的從教學檔案中提取的證據,不屬於違法取證,法院應予採信。請求二審撤銷原判,駁回田永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當維持。上訴人北京科技大學認為被上訴人田永已不具有該校學籍,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學校依照國家的授權,有權制定校規、校紀,並有權對在校學生進行教學管理和違紀處理,但是制定的校規、校紀和據此進行的教學管理和違紀處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必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北京科技大學對田永按退學處理,有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是無效的。北京科技大學在訴訟中提交的從教學檔案中調取的證據,雖然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被告不得在訴訟過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的情況,但是由於無法證明這些證據是在作出按退學處理的決定時形成的,故法院不予認定。據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於1999年4月26日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Ⅲ 網路信息安全事件的案例

網路現在的問題很多是出現在內網內網安全裡面,所以建議使用一整套的免疫網路解方案,以保證在以後的網路管理上更加輕松。

Ⅳ 什麼樣的案例算是行政案例啊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很通俗,沒有什麼專業術語。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專理公民、法人和屬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答案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Ⅳ 網路安全案例分析

網路信息安全案例很多,不外乎。掉線,網路卡,網路賬號被盜,ERP系統上不去等,不知道你要的信息安全分類是那種。像上面我說的那些也是信息安全,但是別人不覺得是。網路安全主要受外網和內網兩個部分的攻擊。外網現在大家做的都快飽和了。但是對於內網的安全,目前做的不是很完善,倒是有一個免疫網路和免疫牆概念的推廣。對於外網就不多說很多硬體設備廠商都在生產,對於內網的不是很多。不過,你可以看看免疫牆路由器這個東西。主要是這些,樓主中秋節快樂哈。

Ⅵ 行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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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郝某經所在區工商局批准開辦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員康某來到郝某的店裡,要拿幾本書回去看,郝某不讓。康某說:"有人舉報你的店裡賣淫穢書籍,要對你罰款,你現在交罰款。"郝某說:"我的店從來沒有賣過那種東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說:"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罰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無奈當即交了1000元罰款(註:康某的罰款行為,不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工商所名義作出的)。郝某對此向有關機關申請復議,康某又與復議人員趙某串通捏造郝某賣淫穢書籍事實,復議機關維持原來的罰款決定,又作出吊銷郝某營業執照的決定。郝某到處無人幫助解決,兩個月後,復議機關認為此案證據不足,經調查確認處罰決定是錯誤的,隨即作出撤銷吊銷營業執照決定和罰款決定,並對趙某與康某給予了行政處分。郝某對此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但郝某對賠償義務機關決定給予賠償的數額不服,遂向本區人民法院作出申請國家賠償決定。
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審理中,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①由賠償義務機關報賠償返還1000元罰款;②賠償吊銷營業執照期間租房、水電等必要的開支2500元;③按正常營業收入的30%賠償因吊銷營業執照期間不能經營所造成的損失1500元。
現問:
(1) 郝某對1000元的罰款不服申請復議的機關是哪個機關?
(2) 設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誰來申請行政復議?
(3) 復議機關向郝霜收取復議費用200元,有無法律依據?為什麼?
(4) 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損害,應以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5) 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方式與結果是否正確?
(6) 康某與趙某對郝的損害應承擔什麼責任?
答案:
(1) 市工商局為復議機關。
(2) 郝某的近親屬可提起復議申請。
(3) 於法無據。因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不得向復議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4) 應以區工商局與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5) 處理方式正確,但處理結果的第三項內容存有錯誤。
(6) 區、市工商局可分別向康某、趙某追償。
法理詳解:
(1) 對郝某進行1000元的罰款是康某作出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員,工商所是區工商局的派出機構,但在此行為上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因此,這一行為,是基於區工商局的委託,即康某的罰款行為應視為受區工商局的委託而為的。《行政復議法》第15條規定:"對行政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案工商所不屬於此種情形,根據有關規定,對受委託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由委託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為復議機關。區工商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是市工商局。因此,對1000元罰款行為不服的復議機關應是市工商局。
(2) 依《行政復議法》第10條第2款,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新屬可提起復議申請。
(3) 《行政復議法》第39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主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4) 郝某所受的損害,應以區工商局與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上一問題中已明確,康某所實施的罰款行為,屬於受區工商局的委託而為,因此本案中區工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市工商局的復議行為都是錯誤的,而且復議機關的決定又加重了對郝某的損害。《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因此,對罰款所造成的損害,區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吊銷營業執照所造成的損害,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Ⅶ 行政案例是什麼

行政案件的例子被!

Ⅷ 行政違法行為案例

行政違法行為案例太多了,你可以查閱一些資料就知道了。

Ⅸ 收集治安行政違法典型案例3個,反恐應急處突工作預案2份, 介紹案情並進行分析,

企業生產、儲存、經營性質不同,規模各異,應編制什麼樣的預案能滿足應急方面的基本要求?應急預案包括哪些基本內容?預案有多少功能?如何進行應急准備、應急響應、應急恢復?本文做粗淺的探討,與大家共同學習參考。
在制定應急預案前首先應對企業生產現狀進行危險辯識與風險評價。危險因素是指:能夠對人造成傷亡對物造成損失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夠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對物造成損害的因素。通常兩者不做嚴格區分。危險有害因素的辯識,是企業編制應急救援預案的前提和基礎。通過辯識確認危害的存在及其特性,找出引發事故後果的材料、系統、過程和特徵,評估可能發生的事故後果。
一、 危險有害因素分類
(一)按導致事故原因分為六類:
1、物理性危害因素(設備缺陷、電危害、雜訊、振動、電磁輻射、明火、高溫、拋物線、粉塵、作業環境等)
2、化學性危害因素(易燃易爆物品、自燃、有毒、腐蝕品)
3、生物性危害因素:(致病微生物、防害動物、致害植物、傳染病)
4、生理、心理性危害因素(心理異常、健康異常、負荷超限、功能缺陷、禁異作業)
5、行為性危害因素(指揮、操作、監護錯誤)
6、其它危險有害因素。
(二)按引起事故的誘導性、致害物、傷害方式進行分類:
1、物體打擊2、車輛傷害3、機械傷害4、起重傷害5、觸電6、淹溺7、灼燙8、火災9、高處墜落10、坍塌11、冒頂12、透水13、爆破14、爆炸(鍋爐、瓦斯、容器、危化品)15、中毒16、其他。
二、風險評價
(一)企業基本情況
廠址、地質、地形、氣象條件、周圍環境、建築總平面布局、功能區分、道路、危險有害物質設施、動力設備分布情況;
生產工藝過程,高溫、高壓、腐蝕、振動等關鍵部位,控制、操作、檢修和故障,失誤時的異常情況;電氣設備,高處作業設備,特種單體設備,壓力容器情況;
作業環境,毒物、雜訊、振動、高溫、低溫、輻射、粉塵及其它有害因素和作業部位情況;
企業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日常安全管理情況。
(二)危險化學品泄漏擴散後果分析
1、了解主要泄漏設備及泄漏情況。2、分析造成泄漏的原因。如:設計原因,設備原因,管理原因,人為失誤;3、分析預產生的後果。可燃氣體泄漏,有毒氣體泄漏,液體泄漏,泄漏後的擴散及范圍。
(三)危險化學品火災後果
1、燃燒財產、建築損失2、爆炸3、死、傷人4、氣體中毒
三、脆弱性分析
脆弱性分析是要確定,一旦發生危險事故,企業哪些地方能受到破壞
(一)受事故災害嚴重影響的工藝和設備及重大危險源。
(二)預計位於脆弱帶中的人口數量和類型。主要有居民區、學校、醫院、辦公樓、商場等。
(三)可能遭受的財產破壞。主要有基礎設施、變配電站、建築物。
(四)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企業所在地理條件、氣象條件、四周環境等。
四、應急資源分析和應急能力評估
應急資源主要指:城市應急救援的力量,如公安、部隊、消防、醫療救護、勞動、環保、安監、救援專家,水、電、氣、熱管理部門及通訊、車輛裝備設施和企業應配備的必須設備和物資以及個人防護設備,監測、檢測設備、,應急電力設備,重型起重設備等。
應急能力評估,主要用於評估資源的准備狀況和從事應急活動所具備的能力,確保應急救援的有效性,提高企業應急水平。企業應急評估可與應急資源准備情況結合起來。
五、應急預案編制
編制應急預案必須考慮企業的現狀和需求,在事故風險分析的結果上,大量收集和參閱已有的應急資料,以盡可能的減少工作環節。完整的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六項內容:
(一)方針與原則
無論是何級何類的應急救援體系,首先必須有明確的方針與原則,作為開展應急工作的綱領。方針與原則反映應急救援工作的優先方向、政策、范圍和總體目標,應急的策劃和准備、應急策略的制訂和現場應急救援及恢復,都應圍繞方針和原則開展。
應急救援工作是在預防為主的前提下,貫徹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區域為主,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應急救援也是預防事故的重要組成部分,主動落實好救援工作的各項准備措施,做好預先有備,一旦發生事故就能及時實施補救,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應急策劃
應急預案最重要的特點是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應急策劃必須明確預案的對象和可用的應急資源情況,深刻分析評價潛在事故類型及其性質、區域、分布、事故後果。根據分析評價的結果,評估企業中應急救援的力量和資源情況,為應急准備提供建設性意見。應急策劃時,還應列出國家、地方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制定預案的依據。因此,應急策劃包括危險分析,應急能力、評估和法律法規三個要素。
(三)應急准備
應急准備是應急策劃的結果,要明確所需要應急組織及其職責許可權,應急隊伍建設和人員培訓,應急物資的准備、預案的演習、公眾應急知識培訓和簽訂必要的互助協議等。
(四)應急響應
企業應急響應能力的體現,是在應急救援過程中的核心功能和任務。這些核心功能具有一定的獨立性、關聯性,構成應急響應的整體,共同完成應急救援的目的。應急響應的核心和任務包括:接警與通知、指揮與控制、警報與緊急公告、通信、事態監測與評估、警戒與治安、人群疏散與安置、醫療與衛生、公共關系、應急人員安全、消防和搶險、泄漏物控制等。
(五)應急現場恢復
現場恢復是事故發生後期的處理,包括泄漏物的污染處理、傷員救助、保險索賠、死者撫恤、生產程序恢復等一系列問題。
(六)預案管理與評審改進
在事故後或污染後,對預案不適宜的部分進行不斷的修改和完善,適應企業應急工作的需要。
總之,編寫應急預案,應成立編制小組,對企業工藝、設備、作業場所環境、危化品、防護品、醫療救護條件、消防與治安 等多方面進行危害辯識與風險評估,充分考慮各種應急救援的人力、物力、財力和社會應急處置的能力,確定方針目標和編寫計劃,明確工作職責,工作任務,不斷的提高和改進應急預案的時效性、適應性、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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