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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朝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11 11:03:33

① 晉朝陳壽《三國志·蜀志》(諸葛亮之為相國也,撫百姓,示儀軌,約官職…)原文及譯文- -拜託了…

原文如下:

諸葛亮之為相國也,撫百姓,示儀軌,約官職,從權制, 開誠心,布公道;盡忠益時者雖仇必賞,犯法怠慢者雖親必罰,服罪輸情者雖重必釋,游辭巧飾者雖輕必戮;善無微而不賞,惡無纖而不貶;庶事精煉,物理其本,循名責實,虛偽不齒;終於邦域之內,咸畏而愛之,刑政雖峻而無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勸戒明也。

可謂識治之良才,管、蕭之亞匹矣。然連年動眾,未能成功,蓋應變將略,非其所長歟!

譯文如下:

諸葛亮擔任宰相,撫恤百姓,揭示法規,精簡官職,權事制宜,誠心待人,公正無私。凡是盡忠職守,有益時事的人,即使是仇人也必定會獎賞;凡是觸犯法令,懈怠,傲慢的人,即使是親人也必定會處罰。坦誠認罪,傳布真情的人,即使犯了重罪也必定會開釋;說話浮誇,巧辯文過的人,即使只是犯了輕罪也必定會殺戮。

無論多麼小的善行,沒有不獎賞的,無論多麼細的惡行,沒有不貶抑的。處理事務非常精明干練,管理事情著重在它的根本,依照官名來要求他盡到實職,對於虛偽造假的人不予錄用。最後全國的百姓,大家都敬畏他,愛戴他;刑法政令雖然嚴厲,卻沒有人怨恨他,因為他用心公平而且勸戒明白。

他真可以稱得上是明白治道的好人才,和管仲,蕭何是同一類的人。然而他連年勞師動眾,都未能成功,大概臨機應變,作大將的策略,並非他所擅長的吧!

(1)晉朝法規擴展閱讀:

《三國志》全書一共六十五卷,《魏書》三十卷,《蜀書》十五卷,《吳書》二十卷。《三國志》名:為志其實無志。魏志有本紀,列傳,蜀,吳二志只有列傳,陳壽是晉朝朝臣,晉承魏而得天下,所以《三國志》尊魏為正統。

《三國志》為曹操、曹丕、曹叡分別寫了武帝紀、文帝紀、明帝紀;而《蜀書》則記劉備為先主傳 、劉禪為後主傳;孫權稱吳主傳,記孫亮、孫休、孫皓為三嗣主傳。均只有傳,沒有紀。

從篇幅來看,《魏書》約佔全書的二分之一,《吳書》約佔三分之一,《蜀書》約占將近四分之一,這可能與史料的多少有關。在陳壽撰《三國志》以前,已經出現了一些有關魏、吳的史作,如王沈的《魏書》、魚豢的《魏略》、韋昭的《吳書》等,可供陳壽參考取材。但蜀漢不像魏、吳二國設有史官,這造成了蜀漢史料的缺乏。

《三國志》取材精審,作者對史實經過認真的考訂、慎重的選擇,對於不可靠的資料進行了嚴格的審核,不妄加評論和編寫。這雖使《三國志》擁有了文辭簡約的特點,但也造成了關鍵人物史料不足的缺點。

作者簡介

陳壽(233年—297年),字承祚。巴西郡安漢縣(今四川南充)人。三國時蜀漢及西晉時著名史學家。

陳壽少時好學,師事同郡學者譙周,在蜀漢時曾任衛將軍主簿、東觀秘書郎、觀閣令史、散騎黃門侍郎等職。

當時,宦官黃皓專權,大臣都曲意附從。陳壽因為不肯屈從黃皓,所以屢遭遣黜。蜀降晉後,歷任著作郎、長廣太守、治書待御史、太子中庶子等職。晚年多次被貶,屢次受人非議。元康七年(297年)病逝,年六十五。

太康元年(280年),晉滅吳結束了分裂局面後,陳壽歷經十年艱辛,完成了紀傳體史學巨著《三國志》。此書完整地記敘了自漢末至晉初近百年間中國由分裂走向統一的歷史全貌,與《史記》、《漢書》、《後漢書》並稱「前四史」。

② 晉朝建立,在禮制上遵用誰的關於五行的學說,於是無金運,尚白的規定

周承火德,秦承水德,漢承土德,魏承木德,晉承金德,隋承水德,唐承土回德,明承火德,清承水德五行之中答,水黑色,土黃色,木青色,金白色,火赤色所以秦朝尚黑,漢朝尚黃,魏朝尚青,晉朝尚白,唐朝尚黃,明朝尚紅,清朝尚黑五行之中,水屬北方,火屬南方,木屬東方,金屬西方,土屬中央中國最強大的兩個時代-漢唐,都是土德星,都建都長安,長安屬中央土旺之地.

③ 中國晉朝的土地制度是怎樣的

司馬炎將「民屯田」給予農民,實施占田制及蔭客制。占田制包括下列內容:

其一,戶調式:凡是丁男(男、女16歲以上至60歲為正丁)立戶的,每年交納戶調絹三匹,綿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歲以下至13,61歲以上至65為次丁)立戶的,納半數。邊郡民戶的戶調,納規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更遠的納三分之一。

其二,農民的占田和課田:男子一人有權占土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這是應種土地的限額,不是實際授與的地數額。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畝、次丁男有二十五畝、丁女有二十畝要課稅,這叫課田。每畝課田穀八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額徵收。

其三,士族地主占田、蔭客和蔭親屬等特權:一品官有權占田五十頃,以下每品遞減五頃,至九品占田十頃。貴族官僚還可以蔭親屬,多者九族,少者三族。從一品官到九品官還可以蔭佃客十五戶到一戶,蔭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中國晉朝的土地制度

蔭客制,包含蔭親屬及蔭客。占田制中即規定官吏可以按照品級的高低蔭庇親屬、客戶,多者可以至九族,少者可以蔭三世,此為蔭親屬制。宗室、國賓、先賢後人及士人的子孫待遇相同。官吏還可以蔭庇食客及佃客,此為蔭客制。

中國晉朝的土地制度

課田法是西晉時制定的納稅法制,官府按人徵收固定的田租。《晉書食貨志》:「丁男(16-60歲)課田50畝,丁女20畝,次丁(13-15,61-65歲)男半之,女則不課。」課田的田租50畝收租4斛,大抵合每畝8升。邊遠民族居民不課田,每戶交米3斛,再遠的交5斗,叫做「義米」;極遠的每人交錢28文,叫做「算錢」。

占田制及蔭客制使世族占田有法可依,平民也擁有一定大小的土地,但世族大量並購土地的問題並未解決。雖然課田法使地租比曹魏時重一倍,但由於農民由賦稅更重的屯田農民構成,所以負擔比屯田制稍微減輕。由於被蔭庇的農民只需向蔭庇者交租即可,國家稅收得由其他編民齊戶承擔,這使更多的農民轉蔭至大地主名下。

中國晉朝的土地制度
由於官吏自身及被蔭庇者皆不需向國家賦稅,朝廷收入減少。最後由一般齊民編戶負擔賦稅,這使得本身負擔不輕的農民紛紛投靠在大地主名下。久之世族掌握了經濟特權,與朝廷分庭抗禮,最後朝廷採取檢括戶籍的方式壓抑世族蔭客數。這個現象一直持續到南北朝。

④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哪部法律最重要 為什麼

一、法制指導思想:引禮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正統法律思想,又呈現出階段性發展的規律。
二、立法概況:
(一)《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經〉中的「具律」改為刑名,置於律首。將「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二)《晉律》:與張、杜注律。〈晉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同時,律學家張斐、杜預為律作注,與律具有同等效力,稱為「張杜律」。
(三)《北魏律》:孝文帝年間,律學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四)《北齊律》:武成帝河清年間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齊律》。《北齊律》在中國封建法典發展史上具有承前啟後的作用,對隋唐時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響。重罪十條就是最先規定在《北齊律》中。
三、刑事立法
(一)准五服以制罪:《晉律》首先規定準五服以制罪。在刑法適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處罰越輕,而以卑犯尊,處罰越重。制服愈遠,正好相反。
(二)官當:正式規定於《北魏律》與《陳律》中,是指官貴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種特權制度。
(三)八議入律:源於西周的「八辟之議」,曹魏時期正式入律。是指「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八議制度表現出封建特權思想的鮮明特色。
(四)重罪十條:具體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五)封建五刑:規定絞、斬死刑;規定流刑;規定鞭刑、杖刑;廢除宮刑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機關的變化:北齊正式設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
(二)登聞鼓直訴制度:允許擊鼓鳴冤,加強了上級司法機關對下級司法機關的檢查監督
(三)死刑復奏制度:為減少錯殺無辜,將死刑權收歸中央。
(四)刑訊制度化:刑訊殘酷野蠻,反映當時司法的腐敗和黑暗。

⑤ 魏晉南北朝法律形式

這一時期的法律抄形式發襲生了比較大的變化,形成了以律、令、科、比、格、式相互為用的立法格局。科起著補充與變通律、令的作用。格與令相同,起著補充律的作用,均帶有刑事法律性質,不同於隋唐時期的格。比是比附或類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處理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同類案件。式是公文程式。

⑥ 哪位有古代《晉律》全文,以及那時候的關於司法的官員的制度。

http://www.guoxue.com/shibu/24shi/jinshu/jinshu_024.htm
http://www.guoxue.com/shibu/24shi/jinshu/jinshu_030.htm

⑦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法律形式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制概況曹魏「新律」:
1、魏明帝詔令尚書陳群等人參酌漢律,制定了《魏律》,共十八篇。
2、體例:改「具律」為「刑名」,並置於全律之首――立法科學化的表現。
3、內容。
(1)在《九章律》基礎上增加詐偽、斷獄等九篇,調整與篇目不統一的內容,使法典內容更豐富,結構更合理。
(2)規定「八議」制度。法律規定針對八類特權人物犯罪給予特別優待,奏請皇帝裁決,重罪減輕,輕罪免刑。「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議」制度源於西周時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禮治原則在刑法適用上的具體體現。與法家「一斷於律」截然相反。使封建貴族官僚等級特權進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西晉《晉律》:
1、晉武帝泰始四年正式頒行天下,史稱「泰始律」,共二十篇。
2、張斐、杜預註解得到官方承認,與晉律一並頒行,註解與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稱為「張杜律」。
3、體例。將
「刑名」改為「刑名」、「法例」兩篇,置於篇首。刑名,平衡刑罰輕重、統帥全篇;法例(事例、案例),補充法律不足。
4、內容。規定「准五服以制罪」。
(1)五服制度――規定中國古代家族、家庭內部血緣倫理等級制度。
(2)親屬等級――五等,出嫁、在室、嫡孫、眾孫親等關系不同。
(3)五服制度強調體現的尊卑名份是定罪量刑的標准。五服制罪,目的是維護家族、家庭內部的尊卑等級制度、禮教秩序。
(4)「五服制罪」原則實質上是「同罪異罰」原則在家族范圍內的體現,它在刑法方面的適用原則是:親屬相犯,以卑犯尊者,處罰重於常人,關系越親,處罰越重;以尊犯卑者,處罰輕於常人,關系越親,處罰越輕。親屬相奸,處罰重於常人,關系越親,處罰越重。親屬相盜,處罰輕於常人,關系越親,處罰越輕。在民事方面,如財產轉讓時有犯,則關系越親,處罰越輕。
(5)「五服制罪」原則的確立,使得儒家禮儀制度與法律適用完全結合,是自漢代開「禮律融合」先河以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發展,不僅體現晉律「禮律並重」的特點,也是中國封建法律倫理法特徵的集中表現。一直延續到明清。
北朝《北魏律》:
1、篇目。20卷。
2、內容。
(1)官當制度。即法律允許貴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當徒流罪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級特權原則在法律中具體體現,是保護犯罪的貴族官僚地主逃脫刑罰制裁的手段。特權五等,公侯伯子男。一爵位,三年;一官,二年。
(2)存留養親。行為人犯罪後,由於需要贍養、奉養直系親屬(主要是父母),可以給予暫緩執刑的制度。實質是把社會的責任推給家庭,削弱刑罰懲罰性,強調維護家庭關系的穩定
(資料:北朝北魏時期的一部重要法典,經過多年編纂、修定,至孝文帝太和年間告成。其特點是「納禮入律」,強調用禮來指導立法活動,要求「齊之以法,示之以禮」。
《北魏律》共20篇。在刑法原則方面有:八議、官當、老小廢疾減刑免罪等;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殺人等;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宮刑等。《北魏律》成為唐宋法典的淵源,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

北朝《北齊律》:
1、篇目:12篇。體例:「刑名」、「法例」合為一篇,稱為「名例」,置於全律之首,統領全篇,為隋唐律奠定基礎,直至明清相沿不改。
2、內容。歸納了「重罪十條」。即對十種嚴重危害國家根本利益和統治秩序的犯罪予以嚴厲制裁的制度。包括:1反逆、2大逆、3叛、4降、5惡逆、6不道、7不敬、8不孝、9不義和10內亂,置於《名例律》中。犯此十條者,不僅要處以最嚴厲刑罰,且不得適用「八議」和贖刑的有關規定。「重罪十條」確立後,至隋唐確立為「十惡」,成為封建法典一項重要核心制度,直至明清相沿不改。
法律形式發展:仍以律、令為主,增加格和式,形成了多種法律形式相互補充、相輔相成封建法律體系,為隋唐時期律、令、格、式並行打下基礎。格源於漢「科」,北魏「以格代科」,將律無正條者編為格,與律並行。式的名稱源於漢代品章程式,具有行政法規的性質。
(資料:《北齊律》
《北齊律》是北齊代替東魏後,武成帝命高等人編撰而成,這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對於《開皇律》乃至《唐律疏議》都有直接的影響。
篇目共十二篇,即名例、禁衛、戶婚、擅興、違制、詐偽、斗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其重要內容有:創新並確立了「重罪十條」,這是後來「十惡」的起源;將《晉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並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篇目由二十精簡為十二,這也被隋唐繼承;確立封建五刑制的雛形,即死、流、徒、杖、鞭(隋唐改為笞)。
《北齊律》是一部承上啟下的重要法典,三國兩晉南北朝是中國古代法律變化、成熟、定型的重要時期,而《北齊律》則是最後定型、有草創貢獻的律典,後來的隋唐法制如果沒有《北齊律》的基礎,是很難有那麼大的成就的。)

法律制度的主要發展變化
律學發展:漢代以來律學發展及其貢獻促進了封建法典編纂技術迅速提高,並為後世歷代封建王朝所繼承,為唐律「一準乎禮」特點的形成奠定基礎。
1、法典體例結構,形成總則在前、分則在後,實體法在前、程序法在後的模式。
2、法典內容邏輯關系,經過調整日趨嚴謹合理。
3、法典中法律概念及術語的解釋和使用更加規范化,法律概念更加明確。
4、法典的條文由龐雜向簡要發展。
從「具律」到「名例律」的轉變:中國封建法典以《法經》為源頭,其中具有總則性質的「具律」位於最後一篇,秦律繼承。漢代《九章律》在其後新增三篇,致具律既不在始也不在終,結構上顯得不夠合理。自《魏律》開始,將總則性質的「具律」改為「刑名」,並提前至第一篇,其後依次排列所統率的分則各篇。這種體例被確定下來以後,經晉以後各朝至北齊定律,最終將總則性質的內容定名為「名例」,從此,總則的名稱及總則與其他各篇的關系被固定下來,為後世歷來封建法典所繼承,法典體例結構更加科學。

刑罰制度逐步完善:
1、廢除宮刑。西魏和北齊皇帝相繼頒布詔令,凡判處宮刑者,皆由官府沒收為官奴婢,不再處刑。至此宮刑被正式廢除,廢除殘酷的奴隸制肉刑的改革始告完成。
2、徒、流制度進一步完善。北魏時,正式以「徒」為主刑刑名;北周時徒刑自5年至1年的制度正式固定下來。北魏和北齊,「赦死從流」的量刑原則和與之相應的流刑制度逐漸固定下來;北周定律,首創流刑五等之制,自2500里至4500里,適用於罪行輕重不同的罪犯。將流刑改為法定刑,填補西漢廢肉刑以來徒刑和死刑之間的空白,為隋唐確立封建制五刑奠定了基礎。
3、鞭、杖、笞刑及其數額的規范化。北朝將鞭、杖列於五刑之中;北周規定鞭自60至100為五等,杖自10至50為五等,數額趨於規范化。鞭和笞除作為主刑外,還可作流徒刑附加刑,其數額與流、徒刑年限或遠近相對應。可見,北朝後期,已形成以死、流、徒、鞭、杖五種刑罰為主刑的封建刑罰體系,隋唐在此基礎上稍加損益,以笞、杖、徒、流、死為內容的封建制五刑的刑罰體系即正式確立。刑罰制度的演變:肉刑→肉刑+勞役刑(秦代)→肉刑+自由刑、教育刑(鞭笞)(漢代中期的刑罰改革);《大統式》正式廢除宮刑。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司法制度
登聞鼓:西晉武帝時,曾仿行古制,在官府朝堂門外設置「登聞鼓」,臣民有冤可以擊鼓鳴冤,官府聞聲錄狀,奏報皇帝,即所謂「登聞鼓」直訴制度,冤枉者不服判決,可以不受訴訟審級限制,直接訴冤於皇帝或欽差大臣。

⑧ 簡述魏晉南北朝中央政治制度

九品中正制度
內容:各州郡設「中正」,負責察訪、品評本州郡士人;中正評定人物,要「計資定品」,就是考慮此人家世官位的高低,確定「品」;還要看此人的才德,作出評議,謂之「狀」;中正把被評者的品狀呈報吏部,作為政府選官的依據。
評價:
東漢以來世家大族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
進一步促進了漢魏際士族形成及以後的鞏固發展。
封建社會作為私有制的社會,從法理上講屬於身份社會,既然如此,就會需要森嚴的等級來確立社會秩序,官員也是如此,為了保證中央集權,使得政令暢通,不同級別間的官員建立起了不平等的關系。但正如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是權力架構中的兩極一樣,士族的形成表面上即是這一制度造成,卻也從理論上證明了社會權力的再分配。從歷史的長河來看,九品中正制在當時是有一定進步性的,它擴大了統治的基礎,有利於決策的民主性和執行政策的延續性。
地方
士族制度——按門第高低為標準的選官制度
1、 產生原因:
士族制度的形成,從制度上講是與九品中正制相關,從社會基礎上講與豪強地主勢力尾大不掉相關,從歷史根源上講是小農經濟的分散性相關,從社會權力根源上講是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矛盾和沖突的極端反映。
2、 含義
士族:以家族為基礎,以門第為標准,在社會上形成的特權階層。「士庶之科,較然有別」,士族是地主階級中的特權階層。
庶族:士族以外的地主稱庶族。「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
3、 發展過程(沿革):是東漢以來在政治經濟上享有特權的豪強地主勢力發展的結果。形成於漢魏(九品中正制度),鞏固於西晉(門閥制度成熟),鼎盛於東晉(東晉是由士族支持下建立的),衰落於南朝(士族腐朽,庶族興起),消失於唐末隋唐科舉制度的沖擊和唐朝末年農民戰爭的打擊)。
4、 士族特權(士族的特權、西晉的士族門閥政治與士族制度。)
政治方面:按照門第高低分享特權,世襲要職。西晉政權以士族作為其統治基礎,士族制度與士族政治得以鞏固和發展。政治上,九品中正制保證了士族的政治特權。中正只重門第,當時有人寫了專門記載士族的族姓家譜,中正就以此為依據評定人物品級,完全不看才德。這樣,西晉政權完全被士族壟斷,出現「公門有公,卿門有卿」,高門士族把持政權的局面;
經濟方面:廣占良田和勞動力。品官占田蔭客制保證了士族的經濟特權。
文化方面:崇尚清談,占據文官要職。東晉和南朝前期士族制度充分發展,士族勢力之盛達到巔峰狀態。
社會生活方面:那時候,門第成為衡量貴賤的唯一標准,士族憑借自己的出身門第,享有特權,處處高人一等。永嘉之亂以來,大批士族遷到南方,「中原冠帶,隨晉渡江者百家」,他們與江南原有士族共同成為東晉政權的統治柱石。士族勢力膨脹,特別是王、謝、庾、桓等高門士族,社會地位極其尊貴,權力極大,「晉主雖有南面之尊,無總御之實,宰輔執政,政出多門」。

5、 士族衰落的原因:士族的腐朽性和寄生性(不學無術、能力退化、生活腐化)
南方士族在東晉、南朝前期勢力最盛。東晉南朝前期,門閥士族重郡望、婚姻和流品,區分門第尊卑,等級森嚴。他們在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生活上享有特權。東晉末年後,士族在奢侈腐化中開始走向衰落,庶族取而代之。他們為了維護特權地位和既得利益,宣揚士庶天隔(可指導學生閱讀、理解課文所列的史料)。但是,特權也造成了他們的無能,士族中的許多人已成了寄生於社會的廢物。士族不願帶兵打仗,一些庶族就憑借軍功,漸握實權。例如,劉裕就是這樣權勢大張,控制政權,最終建立起劉宋王朝。士族不屑做那些事務煩瑣的官,自己的能力又差,南朝寒人乘機逐漸典掌機要。東晉末年,士族漸趨衰落。南朝後期,特別是侯景之亂的沖擊之後,晉朝南渡時遷來的百家士族已經「覆略殆盡」。
討論南方士族衰敗的原因。其主要原因應包括:腐朽奢華的生活、與身俱來的特權導致士族缺乏執掌政權的能力,甚至缺乏生存能力;東晉、南朝統治集團內部斗爭激烈,廝殺混戰迭起;農民起義的打擊;侯景之亂的沖擊。在討論中,教師對學生的發言都應給予適當的肯定,特別是如果有的學生能引用課文以外的歷史材料作為論據,或提出了一些課文內容不包含的新觀點,且言之有理,更應適當鼓勵。
史料:何曾日食萬錢,還說「無下箸處」;王愷與石崇鬥富:「愷以粘澳釜,崇以蠟代薪;愷作紫絲布障四十里,崇作錦步障五十里以敵之;崇塗屋以椒泥,愷用赤石脂」

6、 影響:
士族制度和士族門閥政治是兩晉南朝最突出的政治特點。士族貫穿於整個魏晉南北朝,決定了這一時期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的官僚門閥特色,對後世影響深遠。歷代史家都有論及。「高門華閥,有世及之榮,庶族寒人,無寸進之路」,「魏晉及南北朝三四百年,莫有能改之者」(趙翼《廿二史札記》)。
士族制度的加速形成和士族門閥政治盛行,也是西晉政治腐朽黑暗的重要方面。

資料:
魏晉動亂而黑暗,名士思治不得,苟且性命於亂世,心態畸形,對文化、思想、社會風氣產生了巨大影響。傳統的無形約束消失了,法律的明文制裁無效了,對天下、對自己絕望了,對人生、對未來失去了信心,擺脫名教而自命通達,形成所謂「魏晉風度」。
儒家一向講究儀表端莊,儒冠儒服,循規蹈矩,道貌岸然。魏晉名士過分講究化妝,男人婦性化,或不修邊幅,放浪形骸,走兩個極端。「士大夫手持粉白,口習清音,綽約嫣然。」何晏「粉白不去手,行步顧影,」喜歡「服婦人之服」。曹植洗澡後都塗脂抹粉。王羲之為女性化的杜弘治「天姿國色」傾倒。刻意效仿,使自己「飄若游雲,矯若驚龍」。梁朝全盛時,貴族弟子無不「熏衣剃面,傅粉施朱」。
一些名士以丑為美,說丑話做醜事,不以為恥反以為榮。接待賓客「望客而喚狗」,參加宴會「狐蹲牛飲,爭食競割。」更有接待來客時赤身露體,卻自名「通達」。
另外飲酒與服葯,成為時尚。曹操《短歌行》中,「對酒當歌,人生幾何?何以解憂,惟有杜康。」《世說新語》中雲:「名士不必須奇才,痛飲酒,熟讀《離騷》,便可稱名士。」劉伶說:「天生劉伶,以酒為名」。服之葯為寒食散(五石散),為縱欲忘卻人間煩惱,長遠追求長生不老。
最安全的方式是逃避山林。嚮往莊子「織而衣,耕而食」。如陶淵明。
三、屯田制
屯田古已有之,漢代實行過,當時主要是為了戍邊和保證軍需。
1、 出現原因:
必要性:社會經濟受到嚴重破壞
可能性:東漢末年,軍閥混戰,農民背井離鄉,土地荒蕪,
在這種情況下,曹操推行屯田。後來,魏、蜀、吳也都實行屯田。利用地圖,了解當時屯田的主要地區。
2、 具體史實
曹魏:
蜀國:
東吳:
3、 典型:曹操在許下屯田
做法:三國招募流民按軍事編制,幾十人一屯,開墾荒地,設官管理。
形式:民屯、軍屯。軍屯由士兵屯墾,民屯則招募流亡農民進行屯墾;屯田農民要按軍事編制組織起來,政府設官管理;屯田民要分別不同情況按比例向官府交納收獲物,但他們不再負擔兵役。
屯民的權力與義務:屯民享有土地使用權,按比例向官府交納收獲物。
性質:屯田制是一種封建土地國有制,土地屬於國家,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權。把農民束縛於土地上,使之成為封建國家的依附農民,即農奴
意義: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流亡農民,使流民與土地結合,穩定社會秩序緩和社會矛盾,促進了農業生產恢復與發展。一些地區經濟殘破凋敝的面貌迅速改觀;
曹操推行屯田,使軍糧供應有了保證,為他基本統一北方提供了重要的物質條件剝削沉重,農民沒有人身自由,被固定於土地上,但由於農民被控制在國家的手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強地主的兼並和對勞動力的爭奪

4、 屯田制度的廢弛

四、均田制
均田制是我國古代影響很大的土地制度。它肇始北魏,不僅以後幾個朝代相繼沿襲,而且還被日本借鑒、吸取。均田令的頒行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回憶前一節北魏的有關歷史知識,引入本目教學。
1、 推行原因:西晉末年以來,北方多事,幾無寧日,農民離散,田疇多荒。這使北魏政府的財政收入減少,也使政府掌握的無主荒地增多。推行均田制不僅必要,而且也有可能。
2、 目的:保證封建政府的財政收入和力役征發
3、 概況:時間:485年;人物:北魏孝文帝採納漢臣建議
4、 前提:在不觸動地主利益的前提下,把封建國家控制的土地進行再分配,不是平均分配土地。
5、 內容
·國家將掌握的土地進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畝,桑田20畝;婦女受露田20畝。媽婢與耕牛相應受田。農民能得到一定數量的田地;
·土地不得買賣。年老或死去露田歸還,桑田傳後代。
·官吏可按級別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
·受田農民承擔定額租調。一夫婦年納粟2石,調帛或布1匹。丁田承擔徭役。

6、 性質、特點:封建土地國有制,是我國歷史上較完備的土地制度。
7、 實質:變革奴隸制生產關系,建立封建生產關系
8、 意義
以法律形式承認受田者的土地事有權和使用權,改變了賦稅徵收的混亂局面,使更多農民成為封建國家直接控制的編戶,保證了政府對土地、勞動力的有效控制,這也就保證了政府的財政收入和勞役需要。
政府公開頒定均田令,公開授田,確定租調的數額,這些都有利於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自耕農的負擔,有利於社會經濟的恢復發展,
有些少數民族的貧苦百姓也成為了均田制下的受田農民,這也促使他們轉為農耕定居,促進了民族融合,促進了北方少數民族的封建化。
地主則根據奴婢、耕牛受田的規定,官吏還可以受公田,他們的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不準買賣土地的規定,對土地兼並有所限制;
鮮卑貴族逐步轉化為農業地主
一向深遠,及至隋唐都沿襲均田制
9、 局限
再一次從制度上固化了中國的小農經濟。加之儒家推崇的無農不穩,重農抑商等,同時與中國的地理因素相關,中國的小農經濟一步步得到強化。
沒有從根本上觸動封建土地所有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土地佔有不均勻的情況,而封建土地私有制是破壞均田制的主要原因
地主佔有奴婢,可以多得到土地,而農民受田往往不足

⑨ 魏晉南北朝法律內容和歷史地位

首先是在法典結構和法律形式上的變化,<<曹魏律>>18篇對先前的秦漢時期的法律有了較大的改革版,將具律改為權刑名放在了律首,規定了八議制度.<<晉律>>在<<曹魏律>>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革,在刑名後增加法例.
<<北魏律>>20篇是當時著名的法典.12篇的<<北齊律>>將刑名和法例合成為名例篇,該律起到了承前啟後的重要作用.其次在法律形式上,出項了律,令,格,式,科,比相互為用.
在法典內容上,規定了八議,和官當制度.北齊的重罪十條.規定了絞,斬等死刑制度.規定了流刑.在.<<晉律>>和<<北齊律>>中規定了"准五服制罪"制度.影響深遠.北魏則確立了死刑復奏制度.
司法上,北齊設立了大理寺為中央審判機構.晉則設立了御史台作為監察機構.
總體來說,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律起到了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完善了秦漢時期的法律制度,為後世法律的發展提供了理論基礎.

⑩ 魏晉南北朝法律制度的主要發展變化

主要表現在法來律儒家化進一步加強源: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隨著社會政治經濟關系的變化,法律內容也有所發展,主要表現在禮法結合進一步發展。也就是說,在漢代中期以後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礎上更廣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倫理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使禮、法更大程度上實現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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