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法規
Ⅰ 因為惡意報復而把別人的寵物狗殺死了,這種事在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狗主人能報案嗎有什麼處罰
當然能報案了啊!要不還有沒有王法了!寵物狗在我國法律上沒有直接規定,但可以內認為屬於私有容財產,殺害寵物狗最高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是什麼法律怎麼規定的怎樣處罰
按相關法律規定,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員,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Ⅲ 《黨章》規定,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_____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
《黨章》規定,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條規定:
第四十條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3)報復法規擴展閱讀:
此外,黨章和其他一系列重要黨內法規也都就如何保障黨員權利作出了規定。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揭發、檢舉人以及揭發、檢舉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被控告的組織和人員;嚴禁對揭發、檢舉人和控告人歧視、刁難、壓制,嚴禁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
特別是《黨紀處分條例》將打擊報復揭發、檢舉人的行為定性為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並且規定對該類行為要按照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從重或加重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關於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等法規中也都規定了相關保障措施。
綜合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們黨一貫是支持、鼓勵黨員正確行使黨員權利,也對避免黨員因行使揭發、檢舉權利而被打擊報復作出了詳盡的考慮和制度安排,努力為黨員行使相關權利創造良好環境。
Ⅳ 擁有了至高無上的權利就因為這個別人對你造成一點小的傷害與錯誤沒有非法犯罪就必須報復甚至要法律刑法
這是一個偽抄命題。在我國襲《憲法》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我國《刑法》中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Ⅳ 打擊報復檢舉人行為,造成傷害的:國家法律適用哪—條規定。
刑法308條: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Ⅵ 惡意報復法律規定輕傷可以判刑多少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內刑、拘役或者管制。容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按照上述規定,惡意報復法律規定輕傷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Ⅶ 警察局!調解之後,對方故意報復法律或刑法有規定嗎
繼續報警啊.你的問題不夠詳細啊.....你問的應該是這個人會受到怎麼樣的審判結果把?
這個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吧.看警察對這種性質怎麼判他咯.
Ⅷ 黨章規定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什麼手段對待黨員
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條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8)報復法規擴展閱讀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