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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私法規范

發布時間: 2021-01-11 08:02:52

1. 1、商法具有哪些法律特徵2、商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商法的特徵
(一)兼容性(復合性):1.私法與公法的兼容,版2.任意法與強製法的兼容權,3.組織法與行為法的兼容。
(二)調整對象的營利性:商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的構造、重要規則德確立,都必須考慮營利性特徵。盡量減少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

(三)商法規范有較強的技術性
(四)商法的國際性:1、商行為本身是一種跨國界的活動;2、商法產生之初具有國際性;3、商法的技術性4、大量的國際條約和國際商事組織的出現

二、商法的基本原則
(一)效益原則l源於商人和商行為的營利性
體現:在制度上減少加以成本和實現迅捷交易。如,短時時效、格式合同、權利的證券化等

(二)公平交易原則l源於民法,又有所發展
體現:注重機會公平、結果公平
(三)主體法定原則l商主體的創設、維持及解散需嚴格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
(四)維護交易安全原則l強調誠實信用、公示主義、外觀主義、行為獨立、以及嚴格責任,並建立風險分散機制

(五)業自由原則。在不違反法律和社會良俗的前提下。l商事結社自由l商事經營自由

2. 自考民事訴訟法,考試范圍

國際私法

基本要求

掌握國際私法的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制度,尤其要結合中國的有關立法、司法解釋和實踐以及中國締結或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重點掌握國際私法的概念、淵源,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沖突規范及准據法的確定,識別、外國法的查明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物權、合同、侵權、商事、家庭及繼承法等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國際民商事仲裁,國際民事訴訟法和區際司法協助等問題。

第一章 國際私法概述

第一節 國際私法的概念

國際私法的名稱(法則區別說 私國際法 國際私法 沖突法) 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 國際私法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方法) 國際私法的定義 國際私法與國際私法學

第二節 國際私法的范圍

在國際私法范圍上的不同主張 國際私法的規范(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規范 沖突規范 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 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規范)

第三節 國際私法的淵源

國內法淵源(國內立法 國內判例 司法解釋) 國際法淵源(國際條約 國際慣例)

第二章 國際私法的主體

第一節 自然人

自然人的國際私法主體資格 自然人的國籍(自然人國籍的概念 自然人國籍的積極沖突的解決 自然人國籍的消極沖突的解決)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住所的積極沖突的解決 自然人住所的消極沖突的解決) 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節 法人

法人的國際私法主體資格 法人的國籍(法人國籍的確定 中國在實踐中確定法人國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營業所 外國法人的認可(外國法人認可的概念 外國法人認可的方式外國法人在中國的認可)

第三節 國家

國家的國際私法主體資格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概念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的產生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的內容 關於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理論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與國家的民商事法律責任 中國的實踐)

第四節 國際組織

國際組織的國際私法主體資格 國際組織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權與豁免(國際組織的特權與豁免的產生與發展國際組織享有特權與豁免的根據 國際組織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權與豁免的內容) 中國公務網 2004-8-5 23:26:08

第五節 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概述 關於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國民待遇 最惠國待遇 優惠待遇) 外國人在中國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沖突、沖突規范和准據法

第一節 法律沖突

法律沖突的概念和類型(法律沖突的概念 法律沖突的類型) 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產生和特點(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產生 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特點) 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解決方法(沖突法解決方法實體法解決方法)

第二節 沖突規范

沖突規范的概念(沖突規范的名稱和定義 沖突規范的特性) 沖突規范的結構(沖突規范的構成 連接點 系屬公式) 沖突規范的類型(單邊沖突規范 雙邊沖突規范 重疊適用的沖突規范選擇適用的沖突規范)

第三節 准據法

准據法的概念和特點(准據法的概念 准據法的特點) 准據法的選擇方法 准據法的確定(區際法律沖突與准據法的確定人際法律沖突與准據法的確定 時際法律沖突與准據法的確定)

第四章 適用沖突規范的制度

第一節 識別

識別的概念 識別的依據(依法院地法識別說 依准據法識別說)

第二節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類型(直接反致 轉致 間接反致 包含直接反致的轉致 完全反致) 反致問題的產生 關於反致的實踐 中國關於反致問題的規定

第三節 外國法的查明和解釋

外國法的查明的概念 外國法的查明方法 無法查明外國法的解決辦法 外國法的錯誤適用(適用內國沖突規范的錯誤 適用外國法本身的錯誤) 外國法的解釋 中國關於外國法的查明的規定

第四節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關於公共秩序保留的實踐 中國關於公共秩序制度的規定

第五節 法律規避

法律規避的概念 法律規避的效力 法律規避的對象 中國關於法律規避的規定

第五章 國際民商事法律適用

第一節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自然人權利能力的法律適用(自然人權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權利能力的法律沖突 自然人權利能力的法律適用) 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沖突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沖突 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第二節 法律行為、代理和時效

法律行為的法律適用(法律行為的法律沖突 法律行為的法律適用) 代理的法律適用(代理的法律沖突 代理內部關系的法律適用 代理外部關系的法律適用) 時效的法律適用(時效的法律沖突時效的法律適用)

第三節 物權

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的含義和理論依據 物之所在地法的適用范圍 物之所在地法適用的例外) 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動產物權的法律適用 不動產物權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 債權

合同的法律適用(合同准據法的概念 分割論與單一論 主觀論與客觀論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客觀標志說 最密切聯系原則 特徵性履行方法 合同自體法 中國的有關規定) 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侵權行為的法律沖突 一般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於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規定)

3. 商法的特徵

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徵,又具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原則。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

在我國,商人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2)合夥企業:與獨資公司相對,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

(4)聯營企業:聯營企業(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5)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3)商事私法規范擴展閱讀

商行為的規制原則主要有三種:

(1)主觀主義原則。主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為出發點,在此基礎上推導出商行為的具體形態,並以列舉的方式揭示出商行為的范圍。大陸法系國家採用主觀主義立法原則的主要有義大利,德國,瑞士等國。

(2)客觀主義原則。客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行為的客觀性作為出發點來確定商事行為。《法國商法典》創造了這一原則,而《西班牙商法典》則繼承和發展了這一原則。

(3)折中主義原則。折中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在主觀主義原則和客觀主義原則基礎上,依據行為的客觀性和商人的經營方法兩個標准來確定是否屬於商行為。日本現行商法典和法國修改後的商典法採取該立法原則。

4. 為什麼說商法是私法合公法的結合…

商法源於私法,商法是抄為調節商事行為而產生的法律,規定商事身份、商人資格的取得要件,商事交易中涉及的商事保險、票據、運輸等制度都是為了保障交易的順利進行。從這個意義上講,商法就是私法。

商法的公法性不是憑空產生的,商法的本質屬性仍然是私法。公法性的出現是商事關系復雜化之後,商事主體難以避免的商事行為的危害性,需要國家出台相關法律給予一定程度上的調節與制止而產生的法律。公法性的出現源自於『商人基於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等原則而實施的行為極有可能浸害他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潛在危害性。

(4)商事私法規范擴展閱讀

公法在我國法理上的定義為:主要調整國家與普通公民、組織之間關系以及國家機關及其組成人員之間關系的法律;私法則主要是調整普通公民、組織之間關系的法律。簡單來說公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的公權力,而私法的調整對象則是普通公民或組織之間的私權利。

我國的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所有訴訟法都屬於公法的范疇。這些公法的第一大任務就調整、配置國家的公權力。例如,我國的基本大法《憲法》,通過立法明確規定國家政權的組成形式,明確規定了國家立法權歸全國人大、行政權歸人民政府、司法審判權歸人民法院。

5. 國際商法就是國際經濟法嗎

國際商法不是國際經濟法。

國際商法是關於商務的國際私法。是指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務關系中,通過選擇准據法來解決商務沖突,保障國際上商務民事往來的安全和順利進行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國際商法是沖突法,這是因為各國商務立法不同,要解決國際商務糾紛首先就必須解決選擇和適用哪一國法律的問題,即解決當事人所在國的法律沖突。

而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5)商事私法規范擴展閱讀:

國際商法作為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有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的,即國際商事關系。

所謂國際商事關系,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國際商事主體參與的商品流轉關系,其主體不論是個人、法人、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只要這種商事關系的當事人分屬於兩個以上不同的國家或國際組織,或其所涉及的商事問題超越一國國界的范圍,這種關系就可稱之為國際商事關系。

國際商法的調整對象不僅在空間上超越了一個國家的國界,而且在內容上也以「商事」為質的規定性,從而決定了國際商法既不同於以主權國家地域內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內法體系,也與以國家之間非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際法不同。

網路-國際經濟法

6. 根據調整,國際私法規范類型

國際私法由哪些規范,即是國際私法的范圍問題。在此問題上,各國國際私法學版者歷來有著不同的認識。眾觀權各國學者的主張,可以說國際私法的范圍或者說國際私法的規范應該由四部分規范組成:
一、規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規范二、沖突規范 三、國際統一實體法規范四、國際民事訴訟程序與國際商事仲裁規范
不同的主張表明,各國學者對國際私法的規范構雖有分歧,但仍存在兩點共識:第一,沖突規范是國際私法的核心,是國際私法特有的規范;第二,在以沖突規范作為國際私法基本構成規范的前提下,應將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和解決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有關規范也納入國際私法的范疇。

7. 為什麼國際民商事關系需要國際私法來調整

一、何謂國際私法?

對國際私法的定義,就是指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以解決法律沖突為中心任務,以沖突規范為最基本的規范,同時包括規范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范、避免或消除法律沖突的統一實體規范以及國際民事訴訟與仲裁程序規范在內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國際私法,是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

二、與國際私法相對應的,就是國際公法。

國際公法也稱國際法,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調整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間關系)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三、國際民商事關系,主要還是民商事主體之間的關系,不是國與國之間的關系:

國際私法所指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涵有涉外因素的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婚姻關系和繼承關系,也包括公司法關系、票據法關系、海商法關系、保險法關系和破產法關系等,「涉外」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任何一項含有涉外因素。

四、國際私法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方法:

有兩種:一種是間接調整方法;另一種是直接調整方法。

1、所謂間接調整方法,就是在有關的國內法或國際條約中規定某類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受何種法律調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規定如何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一種方法。而是指明某種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的規范,這被稱為「沖突規范」。國際私法的間接調整方法就是通過藉助沖突規范來實現的。沖突規范是國際私法的特有規范,因而間接調整方法是國際私法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獨特方法。

2、所謂直接調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實體規范」來直接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一種方法。國內法、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中均存在這種直接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規范。例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就是一個直接規定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實體法公約。用這個公約的實體規范來直接調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就是採用國際私法上所講的直接調整方法。

8. 商法的性質

對於以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商法,其性質是什麼,在當代中國的法學界雖未見有學者
以「性質」為篇名作系統的闡發,但許多學者在談到商法的特徵時多少有所涉及,而其中所
涉及的內容似乎尚有深入研討的必要。
商法的性質即商法的本質屬性,從普遍的意義上說,此處並不涉及其政治性質問題,因
為中國法律毫無疑問是社會主義性質的。
從商法產生時起,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者就認為商法是私法的特別法,屬於私法范疇。也
就是說,商法的首要性質是私法。對於商法這種性質的揭示不僅適合於19世紀的歐洲,同
樣適合於當代中國。
關於當代中國是否應採用公、私法的劃分問題,在國家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定為我國
的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之後被法學家提了出來,盡管如同國外的情況一樣有少數學者持
否定的態度,但較為多數的學者認為「公私法的區分,是現代法秩序的基礎,是建立法治國
家的前提。」①依區分公法和私法的通行標准,商法的私法性質十分明顯。
第一,作為商法調整對象的商事關系是一種平權關系,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商事關系是發生在商事活動中的商人之間形成的財產關系,商人或稱商事主體是市民社會的
主體之一,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即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市場經濟主體,它們或是公司、合作
社,或是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等。它們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
人,是市場之中實在的人在法律上的表現,是實實在在的「經濟人」而非「道德人」。因此,
商人是私法的主體,商事關系屬於私法調整對象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商法規定的權利是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核心是商事主體擁
有在法律預先設定的范圍內的充分的經營自由,以實現其營利目的。為達到這一點,商法首
先要以嚴格主義(強行性規范)確立商事主體的主體地位,賦予其商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
力;其次,是必須確保商事主體的意識自治,以使其通過自己的獨立的行為去享有權利和承
擔義務,體現在法律規范上,即是較多的任意性規范的存在。例如,關於商行為,在許多情
形下,只要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均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自行訂
定。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法律系副教授。
①肖揚主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講座》,中國方正出版社1995年7月版,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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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不論是商法的任意性規范,還是其強行性規范,都以確認、保障和促進商事主體
的營利為宗旨。商法關於商事主體的營利性調整機制並不是保證每一個商事主體都獲利,實
際獲利的數量與當事人主觀願望的差異,是由當事人雙方能力決定的事情,商法對此不加干
預。商法的使命是保障交易程序的公平,即以建立交易的公平競賽規則為己任,向所有依法
經營的商事主體提供公平獲利並將其合理地分配於投資者的一般性條件,但如果交易使一方
無利可得,就違反了交易在分工條件下使雙方皆獲利的本質,尤其是在交易中發生欺詐、脅
迫行為,商法則對此嚴加干預。很顯然,這一機制是典型的市場經濟機制和現代私法的調整
機制。
如此判定商法,必然招致不少人的非議。在一些人看來,商法是典型的「公私混合法」
或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對於此論,我們不敢妄加否定,但至少可以說,這是不全面的,
因為它涉及到公私法的區分層面的問題和對商法概念的理解問題。
依我們的理解,公私法的區分主要是從法律規范的層面著眼的,雖然有時也及於其調整
領域和法律文件,但對於後二者而言,這種區分的意義是十分有限的。在現代社會中,一則
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要達到平衡,二則一定的社會關系范圍往往需要多種法律規范的綜合調
整,如財產權和人身權既需要民法保護,也需要刑法保護。亦即存在一些學者所謂的「私法
公法化」的現象。如果僅以法律規范為考察對象,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是比較清楚的,私法規
范從沒有「公法化」過。
正如一些權威著作總結的那樣,商法是一個內涵很不確定的術語。①學者們在回答什麼
是商法時,都要從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上加以闡述。考察當今世界各國的商事立法,在形式
意義的商法中,其法律規范無不包括私法規范和公法規范兩大類。再加上當代世界是一個國
際往來十分活躍的世界,和平與發展是當今世界的兩大主題,因此,每一類商事規范又都含
有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我們認為,通常所指的作為民法的特別法的商法僅指商私法規
范,且以國內法規范為主。正如後文將要談到的,商法的意義應當是實質意義上的而不是形
式意義上的。如此則其中商公法規范應當歸入經濟法或刑法之中。如果從立法(法律文
件)這一層面去著眼,則當然可以得出「商法的公法化」的結論,然而卻不好理解「商法是
民法的特別法」或「商法是私法的特別法」這一點。總不能說,其中的刑法規范也是私法
(民法)的特別法吧!其實,「商法公法化」的准確說法是「商事活動的公法調整得到加強」,
因為隨著社會的發展,早期單純地只由私法規范調整的領域演變成以私法規范調整為主、為
基礎,公法也將其納入自己調整范圍之內的態勢。明顯的例證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和人身關系由私法調整,但是平等主體之間只存在私法關系嗎?顯然不是,許多犯罪行為均
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當然應當由刑法(公法)進行調整。商事領域同樣是如此。
因此,單純地說,「商法是公私混合法」或「商法具有公法性」是不太確切的。就形式
意義的商法而言,這是完全正確的,但作為民法的特別法來說,則是不準確的。否則,一方
面劃不清商法同經濟法的關系,另一方面刑法也就會被各個領域的法所肢解,即出現所謂的
商刑法、環境刑法、經濟刑法、文化刑法等。不過話又說回來,如果僅是從這些方面進行科
學研究當然是無可非議的。
商法的第二個性質是實體法。將法律區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是近代以來的做法。按照羅
①參見(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年版。第120頁。
馬法上的公法與私法的概念,民事訴訟法屬於私法范疇。直到《拿破崙法典》制定時,作為
程序法的民事訴訟法已被從私法中分離出來作為公法處理。①雖然法國於1807年頒布的商
法典中專門規定了商事法院組織和訴訟程序,1958年法國的司法制度改革法沒有變動商事
法院在法院司法體系中的地位,可是大多數國家並未單設商事訴訟程序法,而將商事糾紛依
民事訴訟程序法處理。考察各國的形式意義的商法,可以發現其法律規范大量的是實體性規
范,雖然也存在有一定數量的程序性規范,如公司登記的具體程序,但它主要是告知主體如
何去行使自己的權利,至於國家主管機關究竟應如何辦理,則因這些法律中不可能包含如此
瑣細的規范,往往要有其他的實施性規定的出台始為實用,而這些具體的規范性質上則屬於
經濟法規范(一些學者稱之為經濟行政法規范)。另外,破產法從其發生來看本屬於傳統的
商法之中,一些國家規定,破產只適用於商人而不適用於一般的民事主體。然而,破產法在
性質上主要是程序法(當然其中也有不少經濟法規范),隨著法律體系的不斷發展和人們對
體系化追求的強化,應當不再將其認為是商法,個中理由就與人們不將民事訴訟法歸於民法
是一樣的。②總之,現代商法已經從傳統的實體法程序法合二為一的商法發育而成實體法的
商法。
在我們看來,商法在性質上是國內法而不是國際法。有人認為商法的發展趨勢是「國際
法—國內法—國際法」。從表面來看,此論好象不錯。但仔細思考一下,我們覺得似乎
不太准確。
誠然,商法早在其古典時期就已表現出國際法的特徵,形成於中世紀的商事習慣法特別
是海事習慣法實際上已被歐洲大陸各國的商人普遍接受並適用其商事活動,當時的商人團體
甚至視商法為「國際法或自然法之一部分」。③我們不禁要問,這種習慣法可以與現代國際
法同日而語嗎?回答無疑是否定的。那時的商事習慣法充其量是具有國際法的某些特徵而
已,貌似而神不似。
至於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已是國際范圍內的大市場,國家間商品的流通和人
員、資本、勞務的流動日趨自由,於是商法的統一化、國際化趨勢得到加強,一系列的國際
商事公約、協定和地區性的商事公約逐漸問世。這的確是個不爭的事實。然而即使是這種事
實,仍然得不出現代商法是國際法的結論。一則,是否參加這些公約,對這些公約中的某些
條款是否保留,完全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一國基於其自身利益的考慮可以參加某公約也
可以不參加某公約,即便是國際市場的動力促使其加入某公約,還是要經過一國以主權形式
表現出來;二則,現代世界各國的普遍性的做法是,並不因為有國際性的商事法律規范的存
在而不進行國內商事立法,也就是說,國內商事法規范與國際商事法規范是同時存在的,國
內立法只是吸取國際上的先進做法而已,而不是以國際商事規范直接代替國內商事規范。歐
共體國家的情況雖有點特別,但歐共體畢竟只涉及幾個國家。其實,從嚴格意義上說,所謂
的「商法一體化」主要表現為各國商事法律規范的相似或相同,就一國的商法而言,其法律
規范包括了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兩部分,國內法規范是基礎,是佔主導地位的。

9. 國際私法示範法的第一章

第一條 【宗旨和基本原則】為了保障當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礎上進行國際民商事交往的合法權益,公平合理地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促進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正常發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本法規定國際民商事關系的管轄權、法律適用和司法協助,包括外國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國際民商事關系指其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其他外國組織、外國國家或者國際組織,或者當事人的住所、慣常居所或者營業所在不同國家,或者其標的物在國外,或者導致其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的民商事關系。
第三條 【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外國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國際民商事活動享受國民待遇,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外國對在其境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當事人的民商事權利加以不公平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該外國當事人採取對等措施。
第四條【屬地原則】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國際民商事活動,應遵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有關法律。
第五條【國際民商事事項的處理】依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仲裁機構審理國際民商事案件,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處理國際民商事事項,應遵循本法的規定。
第六條【國際條約優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七條【國際慣例補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余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國際民商事關親的管轄權、法律適用和司法協助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本法規定應適用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時,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對有關問題沒有規定的,也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八條【反致】本法規定應適用的法律,是指現行有效的民商事實體法律,不包括沖突規范,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民事身份領域,外國沖突規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反致應予接受。
第九條 【定性】對國際民商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但如果依法院地法不能適當解決的,可以參照可能被選擇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第十條 【連結點的認定】對連結點的認定,除自然人的國籍外,適用法院地法。
第十一條 【准據法的解釋】對准據法的解釋,適用其所屬國家的法律及其解釋規則。
第十二條 【外國法的查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仲裁機構審理國際民商事案件時,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處理國際民商事事項時,可以責成當事人提供或者證明本法規定應適用的外國法律,也可以依職權查明。不能查明或者經查明不存在有關法律規定的,適用
與該外國法律類似的法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相應的法律。
第十三條 【法律規避】當事人故意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定的,不得適用當事人企圖適用的法律。
第十四條 【公共秩序】依照本法規定應適用外國法律時,如果適用結果明顯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共秩序的,則不予適用,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應的法律。
第十五條 【先決問題】國際民商事案件或者事項的主要問題的解決依賴另一先決問題的解決時,先決問題所涉及的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應根據本法依照該民商事關系的性質加以確定。
第十六條 【區際和人際法律沖突】依照本法規定應適用外國法律時,而該國的不同地區實施不同的法律的,或者該國的不同的人受不同的法律支配的,應根據該國法律關於調整國內法律沖突的規定來確定應適用的法律。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直接適用與國際民商事關系
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第十七條 【時際法律沖突】本法規定應適用的法律若發生變更的,不溯及既往,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程序問題】程序問題,適用法院地法,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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