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林業行政處罰法

林業行政處罰法

發布時間: 2021-01-11 06:00:49

❶ 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中,經調查,發現違法行為人在當事人報案後已經死亡,案件應該怎麼樣處理,法律依據是什麼

這里既牽涉到刑事訴訟,又牽涉到行政訴訟,按照法律規定,刑事訴訟優先於行版政訴訟,應先審理刑權事訴訟;在行政訴訟中,行政相對人雖然已經死亡,但根據行政訴訟法,他的繼承人可以成為原告;而之前刑事訴訟中搜集到的證據,可以在後面的行政訴訟中加以運用。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特徵:1.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主持進行。2.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3.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4.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訴訟的一種有效方法。行政訴訟法是規范行政訴訟活動和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規定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及其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行政訴訟是一種訴訟程序法,主要是確定訴訟參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

❷ 林業行政案件扣押封存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行政強製法》9條、12條、21條等的規定也授予了森林公安等林業執法機關擁有對違法犯罪分子處以罰金、扣押財物、限制人身自由此外的權力,我國在《人民警察法》第7條中也規定,森林公安機關還擁有獨立行使的行政強制權比如強制檢查違禁物品、強制戒毒、強製取締等等。

❸ 林業行政案件中,查封暫扣涉案物品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查封暫扣涉案物品屬行政強制措施,目前我國《行政強製法》尚未出台(快了),但按照現有法律,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是有明確規定的,不過應當遵守嚴格的法定程序。
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希望對你有用。

❹ 如何製作林業行政處罰法律文書之三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專,應當屬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因此,林業行政處罰法律文書應依照上述規定製作,具體樣式可參照常用行政處罰決定書即可。

❺ 違反森林法被行政罰款後是否要追究刑事責任有一砂石廠有采礦證未辦林業手續占林地28'畝被行政處罰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准。
第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毀壞。

❻ 林業行政處罰中,非法收購木材處罰款是以木材材積還是以木材蓄積為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三條: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❼ 森林警察的職責是什麼

(一)林業行政處罰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林業局:授權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案件。
1、第三十九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第四十三條規定: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查處上述四類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他森林公安機構查處上述四類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以其歸屬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森林公安機關查處上述四類林業行政處罰案件,必須持有國家林業局統一核發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件。
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或授權,以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查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珍稀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
(二)刑事偵查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法》、《公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國家林業局林安字[2000]156號、新林安字(2002)125號文件之規定,森林公安機關對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犯罪活動以及破壞林區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履行刑事偵查權。
(三)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森林治安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四)其它職權:
1、根據《人民警察法》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6條依法享有當場盤問、檢查權;留置權;使用武器、警械權;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其他強制措施權;優先乘坐交通工具權、技術偵察權等。
2、根據博州公通[1999]16號文件精神,承擔各林場以及偏遠山區、林區(主要是艾比湖附近區域、甘家湖荒漠次生林保護區及闊克巴斯套區域等)的治安管理任務,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❽ 同一違法事實,國土部門依據土地法處罰了,林業部門還可以依據森林法處罰嗎前提是土地屬於林地。

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一個法律規范由兩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在這種情況下專,其中的一個行政屬機關已經做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另一個行政機關就不得再次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兩個以上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適用行政處罰,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對行為人已經給予罰款處罰的,其他行政機關不得再科以罰款處罰,而只能給予其他形式的處罰。(3)其他行政機關在適用處罰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已經受到處罰的事實,而對違法行為人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

❾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❿ 最新國家林業局關於授權森林公安機關代行行政處罰權有哪些內容

國家林業局令來
(第1號)
《國源家林業局關於授權森林公安機關代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已於1998年6月26日國家林業局第5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林業局局長王志寶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國家林業局關於授權森林公安機關代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林業局決定:
一、授權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查處本決定第一項規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它森林公安機構,查處本決定第一項規定的案件,以其歸屬的林業主管部門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本決定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持有國家林業局統一核發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件。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