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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案件執法

發布時間: 2021-01-11 05:22:56

『壹』 如何處理稅收執法服務的關系

特別是作為稅務稽查、徵收、管理部門,如何履行稅收執法監督職能,發揮稅收服務作用,還需要針對稅收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尋求適應新形勢的稅收服務措施。筆者就如何處理稅收執法與服務納稅人問題談一點個人的粗淺看法。 一、稅收執法與服務存在的缺陷 (一)重執行權利輕履行義務。稅收工作實際中,稅務部門強調執法監督,而應履行的義務卻關注的較少,稅務幹部執行權利與履行義務不對等,造成稅收徵收、管理過程中少數稅務幹部不尊重納稅人、態度惡劣、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等現象,讓納稅人產生稅務部門凌駕於納稅人之上的感覺,對稅務部門產生敵視的心理,影響了征納雙方的關系。 (二)重外部稽查輕對內監督。稽查部門的職能應具有雙重性。除了對外打擊稅收違法行為,還要履行對稅務部門內部監督職能。但稅務部門實施稅務檢查的全部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和稅務幹部存在的不足和問題往往被忽略,或者心裡清楚又礙於情面怕得罪人而不進行報告,不給監察法規部門反饋信息,使關系稅、人情稅的現象長期存在,得不到及時有效制約,影響了稅收的公正、公平性。 (三)重規范程序輕執法手段。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濟正在高速發展,經營手段多樣化,經濟結構多元化,加上科技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稅收違法的手段越來越高明,給稅務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稅部門自分設以來,辦案程序日益規范,執法工作取得了重大進步,但在檢查手段上卻適應不了經濟的發展,仍停留在查原始憑證、翻會計報表、就帳查帳的舊方法、舊形式。對納稅人的電算化核算、帳外經營、跨區域偷稅、電子商務卻沒有很好的檢查手段,使稅務的懲處職能沒有得到充分體現。 (四)重處罰結果輕違法分析。少數領導幹部和少數稅務幹部對於稅務檢查存在著用查補收入多少來衡量工作做的好壞的看法,從而使稅務部門只注重查處結果與數字的大小,而沒有分析違法行為產生的原因,更沒有幫助納稅人去解決問題,形成有的納稅人出現與上次同樣的違法行為,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使稅務檢查偏離了執法的方向,也就談不上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五)重服務形式輕服務效果。稅務機關還要為納稅人提供維權、法律援助服務,稅務部門藉助社會媒體、舉行送稅法、講稅法活動,在宣傳稅法、處罰法、賠償法等法律、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形式應該說還是比較豐富的,一定程度的增強了納稅人的稅法意識,總的來說效果不是很明顯,有的個體戶對自己應享受的權利仍舊一知半解。如稅務部門為納稅人征訂了一些稅務雜志,而送到納稅人手裡的卻不多,對重要內容也沒有進行提示輔導。 二、稅收執法與服務的建議 納稅服務是今年國稅工作的重點,更是適應稅務改革,創新國稅發展的迫切需要,因此必須要解決稅收服務存在的難點,為稅收執法創造良好的環境,從而實現國稅工作的新跨越。 (一)充分履行行政職能,做到權利和義務對等。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詳細規定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結合稅務部門目前執行的情況,提供納稅服務應著重把握三方面:一是納稅人受尊重權。征納雙方要相互換位思考,不能因為某納稅人的經營情況較差、經營水平低而去鄙視納稅人,業務人員素質不高就對他們擺高姿態,給納稅人一種盛氣凌人的感覺,使其心理受到傷害。應建立一種征納平等、友好的工作關系,甚至朋友關系,讓納稅人在被檢查的過程中來的高興,走的開心,即使被處罰也感到是公平的、公正的。二是尊重納稅人保密權。稅務機關應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按保密制度為舉報偷稅、舉報稅務幹部等違法違紀行為,要讓舉報人勇於舉報、敢於舉報,讓納稅人敢於對稅務機關說實話,通過保密措施來增強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信任感。三是納稅人陳述申辯權。稅務人員對納稅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應高度重視,正確的應充分接受採納,有問題的應進行指正和解釋,不能因納稅人找出了稅務人員存在問題而"變臉"或進行報復。 (二)充分履行監督職能,實行內部和外部結合。稅收執法檢查要對納稅人的納稅行為進行監督,同時稅務內部執法和日常稅收管理也要加強監督,通過內外監督來發現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和監督稅務幹部的執法不公、執法違法等行為。稅務人員對納稅人實施檢查後,應當實事求是的填制《檢查反饋單》,說明執法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遵守廉政紀律情況,並提出建議和整改方法,向主管稅務機關或監察室進行反饋,杜絕內外串通、人情稅、關系稅等違法亂紀現象。 (三)充分履行稽查職能,突出避稅和反避稅同步。面對稅收違法行為越來越隱蔽,國稅部門必須要發揮稽查的懲處職能,不斷提高稽查方法和技能。一是要拓展"金稅工程"協查系統的功能,把日常案件協查納入"金稅工程"協查范圍,形成全國聯動,打破區域范圍,防止納稅人跨區域偷、逃、騙稅;二是要加強信息化、科技化建設,提高稽查人員對電算化知識的掌握,防止納稅人利用高科技從事涉稅犯罪活動;三是要加強與金融系統、公安部門的協作配合,掌握納稅人的資金流向和產品動態,防止納稅人帳外經營。稅務機關對檢查出的問題不能姑息遷就,特別是對屢教不改的更要嚴厲打擊,不能讓違法者存有僥幸心理。 (四)充分履行教育職能,強調違法處理和納稅遵從兼顧。教育的目的是維護良好的稅收環境,稅收環境好了,國家才會有足夠的財力去建設,人們才會達到小康生活水平。稅收環境的好壞是由納稅人納稅意識的高低決定的,而納稅意識可以通過大力宣傳稅法來提高。一是加強稽查違章處理的宣傳,讓納稅人明白違反了什麼法律、法規,為什麼要進行處罰,以及如何進行改正?讓納稅人經過一次檢查後,更深入詳細的了解稅法,增強其維護自身利益意識;二是加大涉稅違法行為的曝光力度。對查處有問題的案件一律通過報刊、電視、電台、公告欄等形式公開進行公告,一方面直接教育違法分子,藉助社會輿論和道德理念促其遵守法律。另一方面對有違法行為又未查出的納稅人起到威懾、警示、前車之鑒的作用,使廣大納稅人能夠自覺營造、維護良好的稅收環境。 (五)充分履行宣傳職能,力求形式和效果雙贏。稅法宣傳不能局限於宣傳月搞活動,要有長期宣傳規劃,重點是宣傳稅法執行情況,積極開展形式多樣地宣傳活動,既講形式又求實效。如為納稅人征訂的稅收雜志要用分送制度規范,沒有送到納稅人手中和沒作提示性輔導的由當事人賠償納稅人經濟損失,讓納稅人確實既學法又滿意。(房縣國家稅務局副局長 王承全)

『貳』 如何發揮稅務稽查在依法治稅中的作用

一、公正執法,樹立「執法+服務=納稅遵從」的理念
稅務稽查為納稅人服務,關鍵在於嚴格執法,依法辦事。公正執法和優化服務應以保證國家稅收政策不受侵害為前提條件。公正執法就是在稅務稽查中不偏不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應努力為全體納稅人創造一個公平、公正的納稅環境。稅務稽查人員在日常工作中,不僅要用法律武器維護稅法的尊嚴,還要學會做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與納稅人進行有效地溝通。一是有針對性地開展稅法宣傳,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宣傳咨詢,努力提高公民的依法納稅意識;二是在稅務案件定性上,要給納稅人講清稅收政策,分析出錯原因,幫助糾正問題;三是及時宣傳新的稅收政策,倡導誠信納稅,使征納之間的關系保持融洽和諧;四是改進執法方式,注重運用宣傳、疏導、教育等柔性執法手段,採取說理式執法,提示稅收違法風險,為守法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五是提高稽查執法透明度,切實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二、健全制度,大力推行陽光稽查
「路燈是最好的警察,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將稅務稽查的法律依據、執法程序、處理結果公開,明確告知被稽查對象的權利及權利實施途徑和方式,對降低稽查執法風險大有裨益。因此,在實行陽光稽查的過程中需牢記服務宗旨,始終突出想納稅人所想,急納稅人所急,為納稅人服務的理念。一是將服務措施貫徹到執法中。查前,做好預案,宣講政策,輔導納稅人自查申報。查中,嚴守程序,依法定性處理,實行主查責任制。查後,及時反饋問題,督促做相應的賬務調整,因為查結後如果不做相應的賬務調整,對納稅人來說是明繳暗補;二是將服務思想落實在行動上。對中小型企業一般實行調賬檢查,需要到企業實地檢查的實行限時制;對規模以上企業進行稅務稽查後,主查人員須撰寫有關促進企業發展的專題調研報告

『叄』 稅收執法監督的形式

稅收執法監督源於國家法律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稅務系統外部監督,主要指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稅收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督促和督導;二是稅務系統內部監督,主要指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活動所進行的監控、檢查和調整,也包括同級監督。各級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做好執法監督工作。
一、稅收執法的外部監督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這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稅收法律活動所進行的監督。這種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法律監督主要是對稅務機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調查或評議,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或備案,督促稅務機關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撤消稅務機關的違規「立法」行為。工作監督主要是深入稅收征管一線,聽取和審議稅務機關的工作匯報,或向稅務機關提出涉稅質詢案。各級稅務機關應為國家權力機關實施有效監督創造條件。
2.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主要是國家行政監察機關,對各級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所進行的監察。稅務機關對行政監察機關發現的稅務行政違法違紀行為,要嚴格按照國家法紀規定予以處理。
3.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審計監督是國家審計機關根據有關經濟資料和國家法律、法規,對稅務機關的財務收支活動、遵守財經法紀情況所進行的審核和檢查活動。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學習審計方法、審計方式和審計報告,徹底糾正審計中所發現的問題。
4.檢察機關的監督。這是指檢察機關通過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並制裁各類稅務職務犯罪行為。稅務機關除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預防並打擊貪污、受賄等以稅謀私之類的犯罪行為外,更應該注重對失職、瀆職犯罪的防範與打擊。
5.審判機關的監督。主要是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所進行的審查活動。各級稅務機關應從稅務行政訴訟敗訴案件中吸取教訓,改進稅務行政執法活動,提高稅收執法質量。
6.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監督。主要是通過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各級政法委員會和各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等部門,對稅務機關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監督,保障政令暢通,防止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濫用權力。
7.各種社會監督。主要包括各種社會組織和人民團體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這種監督具有反應速度快、傳播范圍廣、影響大等特點,對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作用巨大。各級稅務機關應該一如既往地重視、研究、運用各種社會監督,加強廉政建設,提高行政效率,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
二、稅收執法的內部監督
隨著外部監督的加強,各級稅務機關對內部執法監督日益重視,實行了諸如規范性文件會簽制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執法檢查制度、行政聽證制度、行政復議制度等內部監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監督機制還不夠健全,在監督主體、監督權力、監督客體、監督內容、監督形式等方面還有許多問題亟待研究、完善。
1.監督主體。即由誰來實施同級稅收執法監督,執法監督機構應具備什麼樣的資格。從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執法檢查制度、行政聽證制度看,由負責稅收法制工作的機構實施稅收執法監督。但是,許多地市級稅務機關至今沒有專門的法制機構,縣級稅務機關一律不設法制機構,由其他職能機構代行執法監督等職責,這樣難免被代行機構的「正業」所淹沒。縣級稅務機關不設稅收法制機構,違背了執法規范、執法監督、執法救濟的主要任務就在縣級稅務機關的事實。因此,完善地市以下稅務機關稅收法制機構設置,充實骨幹人才,是適應稅收法制工作要求的必由之路。
2.監督權力。這是涉及執法監督做到什麼程度的問題。一定的執法監督權,對於有效開展執法監督,以權力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實現執法監督的目的具有重要意義。如果沒有相應的執法監督權,執法監督就形同虛設,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在確立稅收法制機構執法監督主體資格的同時,應賦予其相應的權力。
3.監督內容。監督內容是監督客體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恰當性。執法監督的首要內容是執法行為的合法性,應主要從執法主體資格、執法許可權、執法目的、執法證據、執法程序、適用法律法規六個方面去審核。其次是審查執法行為的恰當性,主要是針對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有無畸輕畸重現象,有無執法惡意,有無故意放縱,有無隨意放棄執法權力。
4.監督程序。即執法監督按照什麼時間、步驟、順序和形式進行。這實際是執法監督如何啟動的問題。執法監督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稅收規范性文件會簽備案、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執法檢查、行政聽證、行政復議等。其中,行政聽證、行政復議是法定形式,其他形式是稅務系統制度性規定。規范性文件會簽備案制度應在報送時間、報送步驟、報送責任、會簽形式和簽署責任等方面進一步規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應從提高審理效率和質量的角度出發,作出更具有操作性的規定。執法檢查是執法監督日常化的重要形式,要堅持日常化、隨時化,要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問題的積累。
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外部監督是促進內部監督的強化劑,是促進稅收規范執法不可或缺的條件。加強日常化的內部監督,是積極配合外部監督的重要方式,是自我規范執法行為的有效方法。

『肆』 納稅評估和日常稅務檢查都是執法行為,這句話怎麼錯了

納稅評估和日常稅務檢查都是執法行為,這句話不一定錯。

納稅評估是內否是執不行為,學術容上和實踐上爭議不一。

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規范稅務機關進戶執法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4〕12號)將其作為了執法行為。該通知第一條要求: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實施實地核查、納稅評估、稅務稽查、反避稅調查、稅務審計、日常檢查等稅務行政執法行為,應當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序,能不進戶的,或者可進可不進的,均不進戶。
在同一年度內,除涉及稅收違法案件檢查和特殊調查事項外,對同一納稅人不得重復進戶開展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稅務審計;對同一納稅人實施實地核查、反避稅調查、日常檢查時,同一事項原則上不得重復進戶。

『伍』 誰能提供一個稅務機關執法危機應對的案例,如果詳細加分

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是指由於稅務行政執法風險所產生的,對稅務機關的基本價值和行為准則產生嚴重威脅,並且在時間壓力和不確定因素極高的情況下,必須對其作出關鍵決策的事件。從某種意義上說,稅務行政執法危機即「危險與機遇」並存的時刻,是稅務機關組織命運「轉機與惡化的分水嶺」,如果處理不當,組織危在旦夕,然而處理得當,則又成為未來良性發展的堅實基礎。

一、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體現及意義

稅務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困難重重,「行萬里路,進千家門,受百家氣」就是稅務人員工作的真實寫照。與此同時,由於稅務行政執法風險而導致潛在危機的存在,也對稅務機關規范執法、有效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據有關資料和媒體報道,由於稅務人員執法不當、執法錯誤、行政不作為或稅法執行不嚴謹等方面的問題,引起的稅務行政復議案和行政訴訟案在全國是比較普遍的,近年呈上升的態勢,因此而受到責任追究的稅務人員為數不少。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稅務行政復議案件1994年至2000年為1035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3305起,是前六年的3.2倍;全國稅務行政訴訟案件1994年至2000年為328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1081起,是前六年的3.3倍;在行政復議案和行政訴訟案中,能維持原處理決定的並不多,敗訴率比較高,如2005年全國稅務機關已辦結的復議案件中,復議決定維持和撤銷、變更的比率為54:46;人民法院審結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判決維持和撤銷、變更的比率為48:52;2004年全國稅務機關受責任追究的稅務人員20.49萬人次,受行政處分的4597人次,移送司法機關的191人次;2005年7月至2006年底,全國稅務機關因瀆職侵權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稅務人員439人,2006年全國僅國家稅務系統因瀆職侵權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稅務人員為144人。而去年年底到今年3月份,廣州地稅幹部隊伍中接連發生8名基層一線稅務人員、一名局屬單位的副局長玩忽職守,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問題,先後被紀檢、檢察機關詢問、拘留、取保候審甚至逮捕關押,給廣州地稅帶來了不可挽回的負面影響。慘痛的教訓,不得不敲起警鍾,引起我們的注意。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認為,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一)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可以有效維護稅收執法人員的切身利益。科學防範、化解稅收執法危機,從而保障稅收執法安全,這是保護同志、穩定隊伍的基礎,也是內樹正氣、外樹形象的關鍵。

(二)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可以樹立稅收執法機關的良好形象。如執法人員能夠時刻保持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意識,做到正確執法,文明執法,同時做好稅收服務,努力化解征納矛盾,不僅能夠化解稅務行政執法危機,而且能夠很好地樹立自身以及整個稅收執法隊伍的形象。反之,如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手段粗暴,就會造成征納關系緊張,降低自身執法安全系數,增大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損害執法隊伍的形象,使稅收執法工作處於被動。

(三)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可以確保稅務執法質量和稅收收入。如果執法人員能始終保持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意識,就能確保政令暢通,提高執法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確保盡職盡責,應收盡收。

(四)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還可以防治腐敗,克服官僚主義,推進廉政建設。盡管因不廉潔行為造成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是稅務幹部隊伍中的極少數人,但他們的行為嚴重影響和敗壞了稅務工作者的形象,損害了稅務機關的權威,褻瀆了法律的尊嚴。

二、稅務行政執法系統危機成因分析

稅收法律是一把「雙刃劍」,它在規范納稅人納稅行為的同時,更大程度上約束著稅務執法權力的行使。當前,稅收執法危機的產生,並不是一個孤立的社會現象,既有稅務機關自身的因素,更有社會經濟根源;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因素。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稅務人員執法危機意識缺乏。部分稅務執法人員對稅收執法行為不當可能導致的風險和後果缺乏有效認知,其法律意識淡薄,執法工作中隨意執法、執法不嚴;部分執法人員素質提升滯後,未能適應經濟稅收發展的巨大變化,造成執法程序不嚴謹,導致執法危機的發生。主要有:

1、工作效率低。例如稽查部門辦案時間過長,造成納稅人失蹤、證據資料遺失,導致一些原來能夠處理的案件最終因證據不足無法處理;徵收機關超時限辦理涉稅審核事項,被納稅人質疑;稅源管理信息失真,納稅人騙購發票後失蹤,造成稅收流失。這類風險日常表象上不易察覺,容易忽視,而最終造成的後果可能極其嚴重,甚至要承擔法律責任。

2、稅務處理不當。稅收執法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條理解上的偏差,使其對稅法未明確規定的事項,做出補稅處理;對未經批准緩繳稅款的行為沒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對一些應該行政處罰的案件沒有處罰;工作中注重實體,忽視程序,造成因程序違法導致案件不能處理。據有關資料顯示:1999年至2004年期間,稅務部門的敗訴率由66%左右上升至82%左右,遠遠高於全國行政機關40%的平均敗訴率。其中,稅務執法案件對法律舉證的有效性是執法中最為薄弱的環節。

3、稅務執行不到位。一是文書送達不合法,文書未送達到法定的人員手中,如果涉及到要對納稅人採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措施時,引起爭訴沖突,有直接敗訴的風險;二是執行措施不到位,對欠稅(費、罰)存在追繳不力的情況,法律賦予的追收稅款的措施沒有充分運用,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4、制發不規範文件或內部工作流程,一定程度上增加危機產生的概率。目前各類管理制度對稅務人員的要求越來越高,從長遠看有利於稅收征管的規范和發展,但對稅收執法人員的有些要求過高,甚至將本應由納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要求稅務機關和稅收執法人員來承擔過失;而且各類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交叉重疊,制定頻繁且一個要求比一個要求更完美,對於目前法制環境和征納環境中從事基層稅收管理工作的稅務人員形成了極大的壓力,從而為自己設計了制度性不作為陷阱,增加了執法危機產生的概率。

(二)個別稅務人員將手中權利作為牟取私利的工具。基層稅務人員工作在第一線,經常與納稅企業、經辦人員及中介機構打交道,特別容易成為個別不法之徒拉攏腐蝕的主要對象。部分別有用心的人通過物質利益「誘餌」千方百計拉攏和「密切」與稅務幹部的關系,或通過中介機構擔當「掮客」,從中謀取和尋求不繳或少繳稅款。而當個別稅務人員將自己手中的權利作為牟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時,就有可能導致廉政危機產生。

1、稽查選取人情案、關系案。在目前選案評估尚不健全、選案隨意性較大的情況下,個別人員利用選案環節處於案件稽查「入口」、「放水不留痕跡」等便利條件,採取「當立不立」等選擇性立案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

2、案件稽查實施。稅務稽查員實施案件稽查時,利用證據取捨標准和程序不夠統一、證據取捨過程缺乏有效監督等管理漏洞,對發現問題抓小放大、避重就輕,對檢查出的稅款查多報少或以不熟悉業務、證據不足為借口少處理應追繳的稅款,私下牟取不正當利益。

3、案件執行實施。稽查人員利用案件執行公開度不高、執行監督不嚴、主觀隨意性較大等漏洞,採取縱容或指使納稅人轉移可執行財物等方式,導致案件稽查處理結果無法執行或部分執行,私下牟取不正當利益。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後續管理。稅收管理員利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大多由中介機構代理的現狀,與中介機構或納稅人達成默契,採取對存在問題視而不見或指定中介機構等手段,私下與中介機構或納稅人合謀牟取不正當利益。

5、稅收減免。無論政策性減免還是困難性減免,實踐中減免稅具體操作口徑往往掌握在稅收管理員手中,在申請企業數量眾多、實際批准減免額度有限的情況下,稅收管理員易利用上級對自身工作、納稅人對減免稅條件的「雙重信息不對稱」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稅收立法的缺失及不夠完善。稅收立法的缺失對於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產生也有其深刻的原因:

1、稅收實體法有關要素難以准確把握。我國現行稅收實體法主要是由各稅種單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組成,有些稅種的征稅要素,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並沒有作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稅務機關在行使稅收執法權時自由裁量權過大,主觀因素很容易左右最終的征稅結果,這就違背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勢必引起稅收爭議而產生執法危機。

2、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不夠嚴謹。就廣義的稅法體系而言,稅收規范性文件處於最末的位置,其法律效力最低;而狹義的稅法體系則僅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屬於狹義的稅法范疇,一般都是作為對稅收實體法的補充和解釋而存在。由於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在內容上存在漏洞,制定上不夠嚴謹,以致前後矛盾,銜接性差,影響了實體法的實施效果。而稅務案件一旦進入行政訴訟階段,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僅以法律、法規為依據,規章只能作為參照,由此,規范性文件對稅收實體法所作的解釋或者補充在行政訴訟中是沒有效力的,據此作出的執法行為,可能導致執法危機。

3、稅收程序法有些規定過於原則,不利於操作。在稅收執法實踐中,《稅收征管法》仍存在一些模糊空間,如:對關聯交易納稅調整查補的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對納稅人不屬計算錯誤但未足額申報納稅行為,稅款追征時效如何掌握等等都未明確,使稅務執法陷於執法「亂作為」或「執法不作為」尷尬局面中,並可能遭遇執法危機。

(四)稅收征管機制等方面的系統原因。由於稅收征管機制及外部干預等方面的系統原因從而導致稅務行政執法危機主要有:

1、稅收征管機制不健全。從「征管查」的辯證關系來看,徵收是目的,管理是基礎,稽查是保證。但是在實際運作中,存在征管查職權范圍劃分不清、溝通不暢等問題。由於職能的分立,征管查之間信息交流渠道不暢,相關涉稅信息無法在各部門之間有效的運轉,影響了涉稅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形成大量走逃戶和非正常戶,形成執法危機。另外,稅務與工商、銀行、金融等部門之間,國、地稅之間及不同地域稅務部門之間由於同樣存在信息不共享、交流不及時等問題,也會影響稅收執法的打擊力度,造成工作的被動。

2、來自各方面的干預風險。由於受地方經濟發展速度、社會就業等的壓力,許多地方政府遵循「惟經濟論」、「惟GDP論」這一片面的工作思路,而稅務機關與地方政府存在著種種聯系,特別是在稅源、經費、建設上對地方政府依賴性增強,對政府的「願望」、「大局」常常採取合作的態度,政府一些走在法律邊緣的「保護」、「發展」政策不可避免地給稅收執法增添了法律風險,這種風險最終都只能由稅務機關來承擔。在這樣一個社會大環境下,稅收執法始終處在各種矛盾的焦點上,行政干預、人情干預、部門配合不力、司法腐敗等一系列問題嚴重製約著執法的公平。

3、稅收執法行為受到多層次的監督和制約,增加了執法危機。隨著稅收收入在國家財政收入中所佔比重的日益增大,稅收執法作為國家行政執法的一部分,受到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機關和社會各界的密切關注。社會對稅務機關及執法人員的監督力度增大,要求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更高,執法尺度更嚴。

三、稅務行政執法危機化解

對策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化解是國家稅務管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稅、稅收法治的根本保證。對此,美國著名行政法學家懷特指出,由於在行政運行中存在著濫用權力、違法亂紀、侵犯公民權利、管理無力、不負責任等不良情形,容易導致稅務行政執法危機,因此有必要發展完善相應的對策機制,以便對行政系統實施有效的監督,確保其高效地運作,同時也「確保行政官吏之行為,不僅使之與法律相協調,且同樣與公民之目的及心理相切合」 .我們可以通過事前溝通、制定完備的危機應急管理預案等方式來將危機帶給稅務部門的損失降到最低;此外,危機一旦發生,稅務部門更要學會有效溝通、學會應對和化解危機;將危機轉化為稅務事業發展壯大的機會。

對策之一:制定危機應急管理預案危機管理又叫應急管理,危機管理如果沒有事先准備就會在危機發生時容易出錯。制定危機應急管理預案,對我們提高危機反應的質量和效率是非常必要的。面對有可能發生的稅務執法危機,我們可以採取的措施包括有迴避、順應和合作,採取那種措施,決定了我們能否在危機發生的時候,有效地化解危機,解決危機。在當今以和諧為主旋律的社會中,以溝通、協調的合作態度去解決行政執法危機應該是我們的首選。我們可以通過與納稅人溝通、與上級有關部門協調、與司法部門協商,以及在一些對自己不重要而於對方很重要的問題上做出一些讓步等等來化解執法危機,避免行政敗訴以及被追究執法責任的發生。特別是危機發生之後,面對納稅人或外部監督單位,我們要說什麼,由誰來說,用什麼樣的方法去說,我們又如何去控制或爭取最好的傳播效果、溝通效果。因此,制定危機應急管理預案十分必要。

具體而言,制定危機應急管理預案應把握以下原則:首先應分清責任,然後採取相應對策。如果稅務機關無責任,危機完全是納稅人引起,應採取速戰速決策略,盡快書面回復納稅人說明問題。如果稅務機關應負完全責任,應採取以退為進策略,首先書面承諾公正處理問題,其次採取措施制止事態蔓延,最後勇於公開檢討挽回影響。如果稅務機關應負部分責任,應採取社會協商策略,首先邀請公正第三方認定責任,其次選擇納稅人的「意見領袖」進行平等協商,最後主動改進不足推動工作。通過上述應對策略的採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攝人,最終目的是化解危機、渡過難關、解決問題。

對策之二:建立危機預警機制客觀上任何一個組織都存在著各種問題和缺陷,這些問題和缺陷如果得不到妥善解決,量變到質變,在一定的誘因引誘下,就會成為危機的易發部位、頻發部位。我們可以通過日常的制度化管理,事前監控加以控制,即令所有的稅務人員對危機的頻發部位、易發部位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有良好的危機意識、良好的危機反應能力。要做到這一點,就要事前進行各種危機的培訓、教育,提高全體稅務人員的危機意識,完善稅務執法機制,控制和減少稅務危機的發生。

一是提高稅務人員綜合素質,提升化解危機能力。要對稅務人員進行「法治」教育和「執法危機」警示教育,深化稽查幹部執法危機的意識,使其對自己的工作有一個更高層次的認識。因此,強化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升稅收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是最終達到防範稅收執法危機目的的基礎。學習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這是日常稅收執法的依據和標准,只有透徹掌握了稅法知識,才能提高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避免因執法不到位造成玩忽職守,或者在越權執法形成濫用職權;二是執法過錯及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理的相關規定,這是稅收執法人員應努力避免觸到的「高壓線」。明確稅務人員只有熟知不規范執法的相關責任,才能更加自覺地規范執法,有效減少和防範稅收執法危機的發生。

二是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加大內部懲處力度。必須進一步完善內部執法責任制。要做好崗位職責與工作流程的適配,規范各執法崗位及上下環節之間有效銜接的執法程序;提前發現因執法過程不銜接、難以操作可能導致的管理漏洞和監控不力,及時進行彌補和修正,減少系統潛在危機;繼續強化評議考核,充分發揮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功效,建立起以稅收執法責任制為核心的目標管理考核機制;嚴格過錯責任追究,加大內部懲處力度,以促進稅務執法人員依法治稅由被動轉為主動,從「要我規范」到「我要規范」上轉變,有效地防止權力濫用行為的發生,減少違法執法行為,化解執法危機。

對策之三:建立健全危機化解運行機制建立健全危機化解運行機制主要要求稅務機關創新稅務管理機制,促進依法行政。

一是開展事前防範。建立執法程序及規范性文件審查機制,定期對正在適用的執法程序及規范性文件進行審視,對稅制缺陷和稅收政策漏洞,積極向上級提出對策措施,以規范稅法解釋,維護稅法的統一性、穩定性與嚴肅性,保證稅收執法有法可依,避免執行錯誤的文件導致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損害,進而導致不必要的行政訴訟,甚至於執法犯法。針對一些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或比較原則的條文,在征管稽查工作中難以把握的情況,建立疑難事項會商制度,化解執法危機。

二是以大集中核心系統為依託,建立稽查員平台,通過信息技術將涉及稽查管理的各種特定信息整合到一個工作平台去,圍繞提高稽查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按照案件任務管理、案源信息管理、查帳事項管理、綜合管理設置四大功能模塊,通過信息平台下達具體的工作事項、職責要求、工作流程和考核標准,形成面向操作層、管理監控層、決策支持層的全方位稽查信息資源服務體系,與稅收管理員平台一起實現征稽有效銜接,通過信息數字化來實現稅務管理的精細化,從而達到提升稅收管理工作效能,實現良性互動,形成「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問題,及時溝通信息,及時進行查處」的高速運轉機制,確保各職能部門在稅務執法活動中的有序性和高效性,最大限度化解執法危機。

三是在稅務稽查中推行審核式稽查工作底稿,通過統一規范審核程序、步驟和方法,糾正人的主觀判斷和隨意性造成的偏差;通過確定審核要點,對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可能涉及的稅收問題,進行較為全面的揭示性審核,使稽查工作的深度和廣度都得到了保證;通過工作底稿能夠具體反映稽查人員的工作過程以及稽查質量,為考核稽查員提供了監控和約束的標准,使稽查人員在不廉政、不作為問題上「不能為」。

四是建立分類管理的納稅評估工作指引,構建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和預警指標體系;建立一套中介機構代理質量風險評估辦法,完善對中介機構實行風險級次的分類管理措施,完善監督機制;將徵收管理延伸到與企業經營有關、與稅收有關的各個環節,掌握企業或企業集團的核算體系,掌握企業的經營特性,掌握企業的重大生產經營變化情況,以避免因疏於管理而造成的稅收流失。

五是加大稅收辦稅事項公開,公開期限、流程並及時通報結果;細化操作規程,規范減免程序,減少稅管員人為操作空間;逐步取消內部減免稅名額控制,依法審批

對策之四:建立危機協調溝通機制建立危機協調溝通機制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在強練內功的同時,我們要做好稅法宣傳,協調各方面的關系,爭取社會各界對稅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群眾性協稅護稅體系,共同維護稅收秩序,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化解稅務機關的執法危機。一方面,要有效地利用各種媒體,普及稅收法律知識,增強社會各界的依法納稅意識,使稅收法制建設與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逐步協調。將稅收執法行為、程序、時限置於廣大納稅人的監督之下,塑造良好的稅收執法形象,這樣,可以取得納稅人的理解和支持,有效減少稅收執法中可能出現的矛盾和沖突。同時,深化與國稅、工商、房管、海關、銀行、中介等部門的合作層次與內容,切實利用好地方政府協稅護稅機構的作用,以取得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強和紀檢、監察、檢察、公安、法院協調溝通,對稅務執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共同研究,商議解決,從而化解外部稅收執法危機,共同構建和諧、互動的良好征稅環境。

1、楊柯 楊寬:《規范履行稅收職責-規避執法風險》,蘭州市國家稅務局網(2007-09-05)。

2、霍志遠劉翠珍:《防微杜漸勝於亡羊補牢—淺談稅收執法風險之防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網(2007-12-17)。

3、謝少卿:《如何防範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中國稅務報》。

4、陳瑞蓮 蔡立輝:《公共行政》。

『陸』 稅務稽查執法權利包括哪些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稅務稽查有以下9個方面許可權:

(1)檢查納稅人賬薄、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 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薄、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 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 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 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 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7)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8)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9) 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柒』 基層稅務所工作人員,無行政執法證,日常工作中辦理的違法行政案件如出現差錯,是否承擔法律行政責任

答: 基層稅務所工作人員,無行政執法證,日常工作中辦理的違法行政案件如出現差錯,應該承擔法律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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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如何認定稅務執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

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准,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稅務人員玩忽職守罪的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不作為,即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只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需要強調兩個方面:
(1)稅務人員「職責」應該是刑法意義上的職責。由於只有法律才能設定犯罪,並對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的立法做了極其嚴格的限制。因此,刑法意義上的「職責」應當以《立法法》所列舉的法律、法規、規章為准,而不是任意的以各級稅務機關某些規范性文件甚至普通不規範文件為准。
(2)已造成的損失與稅務人員行為是刑法上的必然因果關系。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危害行為和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聯系,而不是偶然的關系或「一果多因」的聯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等等涉稅犯罪雖然與稅務機關徵收管理活動在邏輯上有聯系,但不是必然聯系,不構成刑法上的必然因果關系。國家遭受損失的法律責任應由違法分子承擔而不應由稅務人員承擔。偷騙稅的問題有些可防範,有些是不可防範的,稅務幹部即使嚴格按照規定履行職責,也不能完全杜絕和防範偷騙稅的發生,也不能保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百分之百不被虛開。
三、玩忽職守罪的「罪」與「非罪」。
1、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兩者的區別關鍵在於是否造成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一般玩忽職守行為主要是由黨政紀律及規范來調整,只有因玩忽職守而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才能構成玩忽職守罪。
2、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工作失誤是行為人由於政策不明確、業務能力和水平低或者當事人已盡了有關的職責但沒有達到應有的效果等原因,以致於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失的行為。可見,工作失誤與玩忽職守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與玩忽職守罪導致發生嚴重結果的原因不同。
四、玩忽職守罪與其他職務犯罪的界限。
《刑法》中規定的稅務人員可能涉及的職務犯罪很多,既包括稅務人員貪污賄賂犯罪、侵權犯罪,也包括稅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發生的瀆職犯罪。玩忽職守罪屬於瀆職犯罪的范疇,除了玩忽職守,瀆職類犯罪還包括: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徇私舞弊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等,《刑法》第404條、405條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在界定玩忽職守罪的過程中,如果符合以上特殊瀆職稅務犯罪的,應該按特殊罪名認定。

『玖』 稅務稽查部門是否有刑事執法權

包括稅務稽查部門在內稅務機關是稅務行政執法機關,具有行政執法的許可權。對於在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的涉稅犯罪刑事案件應當專案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

『拾』 淺談如何防範稅務稽查執法風險

稅務稽查在整個稅收征管流程工作中處於最後一道關口,肩負著外查偷逃、內查不廉、規范征納行為、打擊涉稅犯罪、確保國家稅收收入的重要任務。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和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稅務稽查作為稅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如何在具體工作實踐中加強紀律約束,增強職業道德意識,提高反腐倡廉意識,合理防範稅收執法風險,是擺在全體稅務稽查執法人員面前的重要課題。 一、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產生的原因 (一)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納稅人偷稅手段逐步向科技化、隱蔽化蔓延,採取不建賬、建假賬、賬外循環、現金交易、虛開發票、不開發票等各種手段偷、騙稅收的行為較為突出。稽查人員如果對企業基本情況、具體生產經營方式不熟悉。在選擇稽查方法、收集違法證據等方面,極易造成判斷失誤或失查,從而引起稅務稽查處理失當的風險。 (二)隨著稅收行政法律法規日趨完善,對稅務稽查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力度不斷加大,特別是近年來我國稅收法制化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與稅收相關聯的法律法規不斷地修改完善,這就使得稅務稽查人員的法律責任更加細化和具體,稅務稽查人員在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時稍有疏忽,就會存在程序不規范或不合法的風險。 (三)隨著稅收法律法規政策數量眾多,變化頻繁,稽查人員掌握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難度加大,使得稽查人員實施稅務稽查過程中因忽略某些法規政策或者執法程序不夠規范而產生稽查風險。另一方面納稅人經營活動日益復雜化,這就要求稽查人員具備較高的綜合業務素質,盡可能掌握與稽查工作相關的知識,包括財會、電算、稅收政策、法律等相關知識。但目前基層稽查人員的業務素質遠不能達到這一要求,使稅務稽查人員在工作中出現失誤或失察的可能性越來越大。 (四)結合近年來稽查工作的實際經驗,稽查風險存在於稽查辦案的各個環節。在目前的稅務稽查工作中,往往重實體法,輕程序法,執法過程中往往偏重於從各種稅收政策性文件中查找辦案依據,而忽視了征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規定的辦案程序要求,導致稽查辦案程序上的缺陷,削弱了稽查辦案的剛性,增加了稅務稽查風險。 二、稅務稽查執法風險容易產生的環節 (一)選案環節的執法風險。1、選案違法,違背稽查對象選定的原則,私自對納稅人進行檢查。現在大多數稽查部門還是主要依靠人工選案,人工選案帶有較強的主觀隨意性,容易產生摻雜人情私利,選案行為也有較大的自由度,容易濫用手中的選案權,任意擴大檢查范圍和檢查頻率。2、案件泄密,舉報中心人員或其他辦案人員,不遵循保密原則,擅自泄露舉報內容,致使檢查人員無法正常開展稅務稽查。3、對工作不負責任、擅自隱藏舉報材料或不按規定進行處理,造成納稅人不繳或少繳稅款的。 (二)檢查環節的執法風險。1、違反法定程序,該送達的不送達,該出示的不出示,雖然《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對稽查實施環節的程序有明確規定,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並未得到嚴格的遵守,造成違反程序的行為。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實施檢查,超越或濫用職權行使稅務檢查權,比如在調查取證時對當事人進行引誘、逼供或搜查等不當的權利,就會造成超越或濫用職權的現象發生。3、不認真檢查,不真實上報檢查情況,造成稅款流失的。比如在檢查中稽查人員對檢查內容上有較大的選擇自由度,該查深不查深,該取證的不取證,或者為謀私情私利避重就輕而對重大違法行為視而不見,此時可能造成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發生。4、泄露商業秘密,侵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比如稽查人員在檢查中所了解到的企業重大商業信息或商業秘密,如稍不注意就可能泄露出去,此時就有可能違法。 (三)審理環節的風險,不認真執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告知納稅人應有的權益。對應查補的稅款不予查補或擅自決定減少查補稅款。對案件證據未進行審查,對證據的審查不嚴或對證據是否合法審理不當。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資料不全的案件未按要求進行補正,造成稅款的多征或少征的。對達到移送標准稅務違法案件不移送的。以上都可能造成違法。 (四)執行環節的風險,不認真履行職責,執行不及時,或執行不全面。違反法定程序,採取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不當,導致納稅人利益受到損害的;對決定追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不執行或部分執行,都可能造成違法。 三、防範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的幾點建議 (一)強化稅務稽查人員執法風險意識,提高稽查辦案能力。一方面加強對稅務幹部的防止職務犯罪和兩權監督、稅收法規政策的學習,通過學習提高稽查人員的法律意識,強化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杜絕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訓練稅務稽查人員敏銳的洞察力和邏輯思維能力。引導稽查人員主動學習適應稅收法律法規的變化和新時期偷、騙稅手段的變化,提高專業化辦案能力。 (二)嚴格按照稽查執法程序開展稅務稽查,稽查人員要在執法過程中嚴格按法律規定的執法程序辦案,以合法有效的程序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首先,規范稅務稽查取證。在稽查工作中要注意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避免執法隨意性引發的稽查風險。二是加強稅務稽查證據與司法證據形式、內容和標準的統一。稅務部門應與公安、法院多溝通,協調和統一取證的要求,確保在辦案中,按行政訴訟中的取證規則收集充分的證據,提高抵禦風險的能力。 (三)在執法過程中加強稅務稽查文書製作和案卷整理的規范性。稽查文書和案卷可綜合反映稽查相對人從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的所有情況,是稅務機關了解稅務違法案件的重要稽查檔案,加強文書製作的規范性能為稽查執法行為的合法性提供相應憑證,因此是有效避免執法風險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在實施檢查、調取帳薄、對納稅人進行詢問等程序時,保證執法程序的合法、有效。 (四)建立健全稅務稽查告知制度是防範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的有效途徑。首先,在稅務稽查辦案的立案、實施、審理、執行各大環節都要將相應的救濟權利及時告知納稅人。這樣做既能降低稅務執法風險,又能向納稅人傳達稅務機關的稽查執法信息,從而將部分涉稅違法行為扼殺在搖籃之中。其次,對稽查實施環節已經檢查完畢,在審理定案之前,召開由稽查部門和企業法人、財務人員共同參加的協調會,與納稅人交換意見,慎重定案處理。 (五)加強稅務稽查的內部考核提高稅務稽查質量,對稅務稽查質量進行科學、嚴格的評價和考核,可以有效地督促稅務稽查人員遵守稽查規定,提高稅務稽查質量。另外在形式上可採取不定期交叉檢查和復查的辦法,提高稽查質量,從而大大降低稽查執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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