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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1-11 05:20:58

行政立法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區別是什麼

1、行政立法是行政機關作為立法主體的行政行為,所具有行政性,它是回一種主體活動,所答以具有立法性,它的內容主要為貫徹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採取行政措施,所以主工具有執行性和從屬性特點,從屬於權力機關的立法。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行政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2、行政規范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機關發布的對某一領域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准立法行為。

3、區別:前者屬於法律的一部分,可作為法律依據,而後者則是行政機關的一個文件,如果同法律違背,則以法律為准。顯然前者的使用范圍更為廣泛,地位更高。這是最大的區別。

⑵ 什麼是行政規范性文件

行政規范性文件:法律術語,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社會實施管理,依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序發布的規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政令。

⑶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哪些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性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內及各級政府所屬部門容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以及上級政府的決定、命令,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的、以規范形式表述,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並在本地區、本部門普遍適用的各種決定、辦法、規定、規則、實施細則的總稱。


⑷ 哪些規范性文件可以設定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有很多種,包括對人身,對財物等。

具體設定如下:

我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權的設定作了具體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⑸ 什麼叫規范性文件,什麼叫規定性文件,兩者怎麼區別

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

規定性文件是指規定了具體的內容、文字、風格、數量和大小等的文件。

兩者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意思不同:

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

規定性文件是指規定了具體的內容、文字、風格、數量和大小等的文件。

2、制定機關不同: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規定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是組織。

(5)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含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的規范管理。

在我國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現代則有憲法、法律、法令、條例、規章、命令等。與規范性文件相對應的是非規范性文件,它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許可權范圍內發布的只對個別人或個別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文件。

如判決書、任免令、逮捕證公證書、結婚證書等。非規范性文件是適用法律所產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淵源。

廣義

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

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當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

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能夠反復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範文件的總稱。

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法律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由於這類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多,涉及面廣,是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繫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

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文件的申請。

此外,國家法律對於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許可權正在逐步予以嚴格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條的規定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補充:由於我國立法層級及形式多種多樣,名稱繁多(包括法、條例、辦法、規定等),當前對「規范性文件」無權威解釋和界定,初學者對「規范性文件」一知半解,這樣很難區別實踐中什麼是「規范性文件」。

規定性亦稱「規定」。事物自身的限定。決定一事物是其自身而區別於他事物的特性。例如,人的規定性就是決定人之所以是人而區別於其他事物(如動物)的特性。馬克思主義所說的社會關系的總和就是人的最根本的規定性。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的規定性。

事物的基本規定性可以區分為兩個方面,即質的規定性和量的規定性。質的規定性從本質或性質上表明事物之間的區別。量的規定性是從事物的存在等級、規模和發展程度上表明事物的區別。任何事物都是質的規定性和量的規定性的有機統一。

規定性是事物「所以然」的根本所在,因而認識事物就必須認識事物的規定性,揭示事物的本質或性質和數量及其內在聯系。正確地把握事物的質的規定性,是認識事物的基礎,而正確地把握事物的量的規定性則是對事物認識的深化和精確化。

只有在認識事物的質的規定性的基礎上,才能認識事物的量的規定性;同時,又只有在認識了事物的量的規定性時,才算深化了對事物的認識。

⑹ 什麼是行政規范性文件其特徵是什麼

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各級人民政府(含政府辦公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政府規范性文件;

依法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以及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部門)制定(含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以部門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為部門規范性文件。

(6)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制定機關

根據《立法法》我國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國務院部委制定部門規章、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制定地方性規章,除以上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均可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有時政府省部一級也會制定規范性文件,人大是無權制定規范性文件,但有權審查)。

建議初學者在區別法律法規與規范性文件時不要看名稱,而是看制定機關,如《XX省衛生防疫條例》系由省人大制定屬地方性法規,《XX省人民政府關於XXXX的暫行辦法》是由省級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XX部關於XXX辦法》屬部委規章,《XX市城市衛生暫行規定》是地方政府的規范性文件。

⑺ 如何認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根據規范性文件性質和制定權來源的不同,規范性文件可分為三類:
一是創制類規范性文件,即法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尚未作出規定,但因為行政管理需要,而制定具有新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
二是解釋類規范性文件,即法律對相關的行政管理事務雖有規定,但較原則、不便操作,而對其進行細化解釋,但未創設新的權利義務的文件;
三是指導性規範文件,即為了行政指導而制定的、對相對人沒有強制力的文件。

如何判定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須進行以下七方面的審查來判定。
(一)制定主體的審查
制定規范性文件是行政主體的一種行政行為,在我國能成為行政主體的只有兩類組織,一是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所以,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體必須是該兩類部門。此外,由於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因此,行政主體的內設機構以及一些議事協調機構也不能制定出台規范性文件。
(二)是否逾越許可權的審查
逾越許可權制定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體超出法定許可權制定不屬於自己職權范圍的規范性文件,包括職能和權能的越權。職能的越權是指行政主體超出自己的職能或管轄區域,制定了不屬其業務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權能的越權是指行政主體雖擁有某行政權力,但其在規范性文件制定內容上超越了該項權力的法定幅度或限度。
(三)法律保留的審查
法律保留原則體現了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是指有關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制定為法律,而不能制定為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如我國《立法法》第八條和第九條分別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1)國家主權的事項;(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罰;(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6)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9)訴訟和仲裁製度;(10)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等。(四)具體行政措施的審查
具體行政措施一般涉及對行政相對人財產權利和人身自由的限制、懲戒和授益等,關系公民基本權利,故一般應由法律作出規定。如《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行政許可法》第十七條規定「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又如《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以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為主,並不得創設下列事項:(1)行政許可;(2)行政處罰;(3)行政強制;(4)行政徵收徵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5)機構編制事項和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因此,規范性文件不得創新制定具體行政措施,只能在上位法規定的具體行政舉措種類和幅度范圍內進行細化和解釋。
(五)是否與上位法抵觸的審查
規范性文件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主要是指: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不能與法律原則、法治精神相抵觸;不能沒有法律依據而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等。
(六)制定程序的審查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有的省制定了地方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規定,比如《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該規定第二條明確指出「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本規定製定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布但沒有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因此,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過程中,從立項到廣泛聽取民意、再至文件發布和備案,必須均遵從該規章設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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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理性的審查
在現代法制社會中,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共同構成了規范性文件審查的基本內容,合理性審查是對合法性審查的必要補充。違反合法性標准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標准將導致行政不當。規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審查主要包括:動因是否與法律目的相悖;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法則;是否考慮了法律目的以外的因素或追求;是否有違事物客觀規律等。

⑻ 如何理解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機制

推行行政監督制度,是堅持從源頭預防腐敗、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監督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新形勢下深刻認識和把握權力運行特點與規律、進一步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保證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積極探索,對構建為民、務實、高效、透明、廉潔政府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那麼怎麼樣才能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一是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接受質詢。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各行政機關都能積極出庭應訴、答辯。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決和裁定,各行政機關做到自覺履行。

二是加大了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力度。一是嚴格審查政府下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做到嚴格把關,確保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同時,對下發的規范性文件嚴格按規定上報上級法制辦和同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備案。二是給類規范性文件嚴格實行備案審查制度。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審查到不能行文的絕不備案,並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行文單位,要求行文單位限期撤消或變更。

三是切實做好行政復議工作和行政應訴工作。在行政復議方面,要通過組織開展《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學習宣傳活動,召開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座談會等形式,總結交流經驗,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在行政應訴工作方面,制定並下發《×××人民政府行政應訴暫行規定》,切實規范行政機關行政應訴工作,提高行政應訴質量。

四是積極拓展行政監督渠道。一是加強層級監督,強化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二是開展機關效能建設,制定下發《關於開展機關效能建設的意見
》,對行政低效、行政失效等問題,由監察部門督促進行整改。三是發揮審計和監察作用,切實保證執法活動的廉潔和公正。四是對經市長公開電話、市電視台、市長信箱以及縣長公開電話、縣長信箱投訴事項和反映的問題,縣政府領導都直接答復或指示相關單位限時答復,使其及時得到解決。

⑼ 行政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是指什麼

應該是錯的。
因為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版》制定的關於會計權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這里的規章是僅指經財政部審核批準的部門規章,而不是所有的會計部門的規章。

⑽ 如何理解行政性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機制

行政規范性文件作為行政機關行 使行政權力的重要載體,它能有效增強上位法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為行政管理體系的不斷完善發揮重要作用。但目前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機制仍然存在欠缺, 致使部分違法、不適當行政規范性文件在實踐中難以得到及時糾正。同時,作為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失范行政規范性文件侵害的將是不特定多數人利益,甚至會危 及社會穩定。因此,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機制的研究,對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使其更好的服務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備案審查程序在整個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機制中佔有重要地位,它的明確、細化有效增強了監督的現實可操作性;強化了立法機關監督的權威;為公眾參與監督提供 了必要的渠道。根據備案審查程序的進程,它主要可以分為啟動、審查、糾錯三個主要階段,其中啟動程序主要包括備案審查啟動、有權機關提出審查要求啟動、公 民、法人社會組織提出審查建議啟動;審查程序主要包括審查的主體、標准以及審查的方式方法;糾錯程序主要指有權機關針對審查過程發現的問題所採取的具體糾 正措施。 結合現有相關規定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要加強備案審查程序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發揮實效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在啟動程序上要通過完善法律法規、構建 合理機制提高審查有權主體積極性,合理劃分接收報備主體職責;二、在審查程序上要為公眾參與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創造更多便利條件、渠道,進一步明確審查標 准;三、在糾錯程序上要強化報備、審查主體責任,通過監督機制的完善促使糾錯機制在實踐中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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