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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行政概念

發布時間: 2021-01-11 01:37:17

㈠ 秩序部領班行政獎勵事由怎麼寫

1、在秩序維護部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安排本班各項具體工作。

2、監督本班員工執行上內級各項工作指容令及公司規章制度。

3、檢查本班各崗位工作情況,及時糾正工作偏差。

4、如實記錄並小結本班工作情況,及時向上級匯報。

5、做好保安器材的交接和保管工作

㈡ 什麼是秩序行政

「秩序行政,以致力於創設良好公共秩序為目的之行政」。12秩序行政又稱規制行政,在范圍上除包含警察行政以外,還包含稅務行政及其它直接、間接的指導、規劃、管制行政等。由於秩序行政以創設良好社會公共秩序為目的,以限制性手段居多,具有強烈的命令禁止、強制的色彩。
公共安全與秩序行政,公共安全是秩序行政的目的,秩序行政是公共安全的保障。公共安全,是人類基於避免相互間矛盾沖突以至自我毀滅而產生的共同需要,依此產生的秩序行政是人類的理智選擇。就兩者而言,秩序行政是將公共安全作為目的,沒有公共安全的共同需要,秩序行政就沒有必要存在。
公共安全還決定著秩序行政的范圍和許可權。如果不是公共安全的某一需要,秩序行政的某一許可權就不是必要。例如公安機關不能向企業或個人收取「保護費」,因為如果企業面臨財產侵害或財產侵害的威脅、個人面臨著人身安全或財產安全的威脅,公安機關就應當義不容辭地提供保護。這時公安機關保護的不僅僅是個別企業和個人的個人利益,同時保護的是一種社會秩序,社會秩序本身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最重要的部分之一。事涉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不應當向個別企業、個人收取費用。反過來說,如果收取「保護費」意味著只保護交費者,就與私人僱用看家護院的保鏢無異,同樣也說明收費不是為了公共安全,而是假借了公共安全之名,行了謀取私利之實。
那麼,如何根據公共安全來判斷秩序行政所需許可權范圍呢?這里有兩個標准:一是不可遲延性、二是強制力。13 即某種危害秩序的情形必須具備危急性並且需要強制手段介入才能予以制止時,則把這種職能賦予警察機關,反之則視危急程度或可由其他機關承擔,或可賦予私人尋求法律救濟的途徑。從實踐上看,所謂對秩序的「危害」一般限於具體危害,即若不加以阻止可能造成損害的一種狀態,或者說,在順利進行下,因物之狀況或人的行為,極有可能對公共安全與公共秩序造成損害的一種情況。14「危害」不能是假想的危害、非現實的危害,不能只是對危害秩序的一種憂慮、擔心。因為如果允許僅僅在有危害秩序「之虞」的情形時,就可以動用強制力予以制止,那不但可能出現大量事後證明判斷錯誤的案件,而且還為執法者殉私枉法留下寬廣的餘地。

㈢ 行政違法行為有哪些

對於行政違法,不同類型的行政違法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則。

(一)根據違法的程度,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實質性行政違法和形式性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不具備行政行為實質要件的行政違法,如主體不合格、內容不合法、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後者則是不具備行政行為形式要件的行政違法,如行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為的表現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等。

區分實質行政違法與形式行政違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首先,從法律效力看,實質違法一般屬無效行為,從該行為發生之時即沒有法律效力,而形式違法一般屬可撤銷行為,它經有效補救可轉化為有效行為;其次,從法律後果看,實質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懲罰性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而形式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補救性行政責任(如撤銷違法)。

(二)根據違法的范圍,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內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越級指揮;後者則指外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公安機關非法拘留公民。

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在救濟手段上是有區別的:內部違法僅限於行政救濟,不受司法審查;而外部違法不僅可藉助於行政救濟,還可藉助於司法救濟。

(三)根據違法的形式,行政違法可以分為作為行政違法與不作為行政違法。

前者表現為積極地作出行政法律規范所禁止的行為,如稅務機關違法徵收稅款;後者則表現為拒不作出行政法規范所要求的行為,如工商機關對企業申請營業執照不予答復。

作為違法與不作為違法均是行政法律的規范對象。就行政訴訟而言,作為違法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不作為違法同樣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

(3)秩序行政概念擴展閱讀:

行政違法是行政主體的違法

1,行政違法是行政主體的違法,與民事違法和刑事違法不同,行政違法是行政主體在行政法上的違法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只有當他們以行政法主體身份或以行政法主體名義出現時,他們的違法才能構成行政違法。

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2.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首先,行政違法具有違法性,它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侵害了受行政法保護的行政關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其次,行政違法在性質上屬於一般違法,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尚未達到犯罪的程度。

行政違法是依法必須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3.行政違法是依法必須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並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㈣ 行政管理秩序 是什麼意思 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行政管理秩序嗎

行政處罰種類,是指行政處罰外在具體表現形式。而安管理處罰法是為維護社會內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容,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行政處罰法》的關系應當是特別法冷普通法的關系。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這一條明確規定了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優先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㈤ 行政管理秩序

就是說個體行為,違反了公序的管理,引發後果。

㈥ 行政處罰法什麼是擾亂單位秩序罪

行政處罰法中沒有擾亂單位秩序罪,擾亂單位秩序罪屬於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范疇。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擾亂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秩序的,會被給予行政處罰,嚴重的會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6)秩序行政概念擴展閱讀:

擾亂單位秩序罪的立案標准如下:

1、行為人有擾亂單位秩序罪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此處必須同時符合兩點:

其一,要有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為,即干擾和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

其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必須是以聚眾的方式實施的,即糾集三人以上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擾亂。至於擾亂過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擾亂單位秩序罪,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實踐中一般可從擾亂時間的長短、聚眾人數多少、擾亂的對象的性質和侵害後果是否嚴重等予以認定。

㈦ 比較急.什麼是秩序行政

公共安全與秩序行政

「秩序行政,以致力於創設良好公共秩序為目的之行內政」。12秩序行政又稱規容制行政,在范圍上除包含警察行政以外,還包含稅務行政及其它直接、間接的指導、規劃、管制行政等。由於秩序行政以創設良好社會公共秩序為目的,以限制性手段居多,具有強烈的命令禁止、強制的色彩。
公共安全與秩序行政,公共安全是秩序行政的目的,秩序行政是公共安全的保障。公共安全,是人類基於避免相互間矛盾沖突以至自我毀滅而產生的共同需要,依此產生的秩序行政是人類的理智選擇。就兩者而言,秩序行政是將公共安全作為目的,沒有公共安全的共同需要,秩序行政就沒有必要存在。

㈧ 性取向是柔軟的棉服

一、問題的提出

行政權力能否合法、適當、有效地運行,直接關系著政府職能的發揮,對於建設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義,理應受到憲法的調整。憲法不僅確認行政權力存在的正當性和價值取向,而且提供行政權力運行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則。我國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這從根本上確立了我國服務行政模式的基本理念和價值訴求。2004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地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為此,要求各級政府和行政機關要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和公共服務意識,簡化公共服務程序,降低公共服務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行政相對人,逐步建立統一、公開、公平、公正的現代公共服務體制。[①]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發展,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樹立服務行政的理念,建構服務行政法的法制體系,已經成為我國依法治國、依法行政進程中一個重要的現實課題。

二、政府職能的發展與服務行政模式的出現

政府職能是政府在一定歷史時期內根據社會環境的需求而履行的職責和功能,它反映政府的實質與政府活動的方向。政府職能是一個歷史的范疇,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在性質、內容、手段、價值取向等方面都會發生相應變化。

在早期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資產階級從鞏固政權的目的出發,強調個性自由。對國家權力的恐懼是自由主義最為顯著的特徵之一。為防止國家權力過分擴張造成對個人權利的侵害,自由主義對國家職能進行了嚴格限定,主要有國防、社會治安、稅收等,另外還包括某些最低限度的公共機關和公共設施的維護(這被戲稱為只需要三個官-軍官、警官、稅務官-的國家)。自由主義認為,應該將國家職能局限於維護個人自由所必不可少的盡可能小的范圍內,強調「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僅僅扮演「守夜人」的角色。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前的自由主義法治時期,這種傳統行政模式都是公共行政的主要類型。所以有人對此形容道:「直到1914年8月,除了郵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識的英國人可以度過他的一生卻幾乎沒有意識到政府的存在。」[②]在這種古典自由主義的理念下,所謂行政主要指「公共權力」的行使,體現為國家為了保障公共秩序而對個人自由所加的限制,國家的任務是保證公民社會的自由發展所需要的社會秩序的維護。因此這一時期的國家行政模式也被稱為「秩序行政」、「管制行政」,單方性、命令性和強制性是其主要特徵。

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社會經濟狀況發生了巨大變化,由自由競爭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創造了巨大的社會財富。但也出現了嚴重的社會問題,如貧富懸殊、兩極分化等,一部分人連生存都遇到極大困難。一些國家的憲法逐步引進並確立了「社會國家」(也稱為「福利國家」)的理念,強調「使每一個人都過上人一樣的生活」。在立法和制度層面上,主要表現為對社會經濟強者的經濟自由權的積極限制和對社會經濟弱者的「社會權」的保障。如《魏瑪憲法》第151條第1款就規定:「經濟生活的秩序,以確保每個人過著真正人的生活為目的,必須適用正義的原則。每個人經濟上的自由在此界限內受到保障。」

與這種社會國家的理念相適應,人們對行政和行政運行模式的認識也在發生變化。法國著名學者狄驥就認為:「這種公共權力絕不能因為它的起源而被認為合法,而只能因為它依照法律規則所作的服務而被認為合法。」[③]學者的論述中開始出現「服務行政」理念雛形。但正式提出「服務行政」概念與理論的是厄斯特。福斯多夫(Ernst forsthoff)。福斯多夫於1938年發表《當成是服務主體的行政》一文,明確提出了「服務行政」概念,認為生存照顧乃是現代行政的任務。[④]自此,服務行政的理念被越來越多的國家認同,其內涵也獲得極大的豐富。於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各國掀起一股行政改革浪潮,形成了一場持續至今的新公共管理運動,其重要價值導向之一是實現由『以政府為中心』的重管制模式向『以滿足人民的需求為中心』的公共服務模式轉變。有專家對其意義作出高度評價認為:「服務行政是人類行政模式的一種人性回歸,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公共行政。」[⑤]

歷史上這種由「秩序行政」向「服務行政」模式的轉變不是偶然的,除了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的原因之外,從行政自身的因素考察,最根本的原因是因為行政民主化的支撐。在傳統的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相對人只是作為單純的行政管理對象,扮演非常被動的角色,沒有積極參與管理過程的任何權利和權力可言,沒有(似乎也無需)體現民主權利和權力制約的行政管理制度安排和法律制度選擇。隨著20世紀下半葉在世界范圍內出現的新一波民主潮流及其對各領域的影響,現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實踐中越來越多地增加了民主因素,特別是直接民主因素,公民參與行政成為新的制度價值追求和民主判斷標准。公民不僅成為行政管理的客體(對象),在很大程度上也成為行政管理的主體,即可以通過行政民主的方式在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的過程中使公民的意志得到更充分的體現,可以得到行政機關更優質的服務,甚至可以主動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某種服務。這與管制行政時期公民僅僅作為完全被動的管理對象,已不可同日而語。從這個角度而言,服務行政的實質就是民主行政。

這種世界范圍內行政權力運行模式的轉變,對我國行政管理實務與理論也發生了深刻影響,我國行政體制改革不可避免地捲入這一潮流之中。我國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之下,由於國家特別是行政機關對可支配資源的壟斷性佔有,行政運行模式是一種典型的管制行政。行政權力的觸角伸向了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政府職能的發揮出現了嚴重的異化。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後,政府逐漸從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領域退了出來,行政管理更多地強調社會公眾的意志,政府行為更有效地回應公民的需求和利益,並對社會公眾負責,逐步形成「服務行政」的管理模式。通過經濟、政治、行政體制改革,強調社會調節機能的發揮,將一部分政府職能轉移給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去行使,力圖改變原來政府機關既做裁判員又做運動員的混亂局面,行政權力的運行立足於為經濟與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和服務上。

筆者認為,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權力運行應符合適度、柔軟、彈性、協調的要求。所謂「適度」,要求政府在發揮職能過程中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不侵入社會自主調整的領域,同時要完成本身的應有職能,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所謂「柔軟」,要求盡可能多採用一些非強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如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充分發揮行政機關的引導作用,調動行政相對人的積極性;所謂「彈性」,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要充分發揮靈活性和積極性,快速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關系,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創造更好的社會環境,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更好的服務;所謂「協調」,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盡可能徵求和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讓行政相對人盡可能參與到行政管理過程中來,並促使行政相對人主動配合行政機關的行為,提高行政效率。一句話,這就促使正義不僅成為正義,而且成為一種看得見的正義。

三、服務行政法的價值定位與制度框架

現代市場經濟社會是法治社會,引導人們行為模式的規范是國家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根據法律保留的原則,對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的行政管理需要法律的保障和調整。根據哲學的一般原理,法屬於上層建築的范疇,它必然且必須反映客觀存在的經濟基礎。與歷史上的「秩序行政」向「服務行政」的變遷相對應,行政法也開始了轉型發展。

傳統的行政法,以行政機關的權力為本位,以秩序行政為中心來構建,其核心內容圍繞著行政行為展開,所關注的是國家強制力的直接應用,所強調的是行政機關對公民的管理和公民對行政權力的服從。這樣的行政法被稱之為管制行政法(或稱管理行政法)。

服務行政成為公共行政的重要內容,不可避免地引起行政法內容的重大變化:一是行政法的價值取向更加強調行政的公共服務職能,弱化行政權力的管制職能,提倡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創新,日益廣泛地採用一些非強制性的行政管理行為方式;二是由原來的權力本位轉變權力與權利平衡基礎上的權利本位,強調以人為本、尊重人權,重視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和對國家權力的控制,呈現出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的民主化發展趨勢。從這個意義上說,服務行政法也就是民主行政法,行政民主是服務行政法的核心價值所在。

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本源。根據現代國家的憲政理念,國家的一切權力皆來自於人民的授予,人民授予的權力應該服從於、服務於人民權利;但在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中,公民以個體的形式面對強大的行政權力,處於弱勢地位,首先必須通過法律的規定對行政權力進行控制,從而有效保護公民權利,因此「行政法就是對行政權力進行控制的法」,這是西方控權論的主要觀點。然而,服務行政法不僅僅是控權法,它更強調人的本位,注重公民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的民主參與。從國外行政法律制度的歷史發展軌跡來看,在行政民主理念的引導下,直接體現現代參與民主精神的行政法律制度不斷出現,如:立法參與,執法參與,審議會,陳述申辯,聽證,民意測驗……不難看到,這一系列民主化躍遷中,有相當一部分是行政程序和權利救濟程序方面的制度創新。[⑥]這也是走向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和重要舉措。

服務行政法的價值理念與我國憲法確立的人民政府執政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是完全一致的。特別是通過2004修憲使得「人權入憲」以後[⑦],我國行政法的立法、執法、司法和救濟過程將會更加重視行政民主的價值追求和制度創新,更加註重公民的民主參與和對公民權利的保護。而行政法的這種民主化進程也是服務行政法逐步確立、逐步取代管制行政法的過程。因此,「行政法的民主化進程」 也可轉述為「行政法的專制主義緩和與退縮進程」。

近些年來我國行政法民主化發展的制度表現豐富多彩,可以視為行政民主性逐步增強的成果,例如:被授權組織、受委託組織、特邀監察員等主體制度的發展;行政契約、行政指導等行為制度的發展;告知、聽證、證據、公民參與等程序制度的發展;代表評議、行政申訴[⑧]、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監督與救濟制度的發展。這些制度或者直接賦予和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與其他合法權利,或者通過制約行政權力從而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與其他合法權利。這些行政法民主化進程的成果均為服務行政法提供了具體的制度支撐。顯然,以行政民主化為基礎的服務行政法,完全契合了加強人權保障的歷史潮流和現實需要,最大程度地實現了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協調和統一,可謂「行政法的未來是強烈的服務化的未來」。[⑨]

服務行政法的制度架構也是建立在行政民主化的基礎之上的,「行政民主」和「民主行政」是服務行政法律制度建構的最基本的價值內核,公民在行政過程中的廣泛民主參與是服務行政法律制度建構的主線。從宏觀的層面上來講,服務行政法的制度架構主要包括如下要素:民主化基礎上的行政立法制度;民主化基礎上的行政執法制度;民主化基礎上的行政司法制度;民主化基礎上的監督救濟制度。目前在這四個方面,我國行政法已出現並正在發生著一系列制度創新,逐步深入地體現了服務行政法的理念。例如在行政立法中的聽證、廣泛聽取意見制度;行政執法中的聽證制度、申辯制度等,行政管理過程中還出現了許多作為替代、補充和高效手段的其他柔軟靈活的行政方式,如行政指導、行政契約、非拘束性行政計劃等非權力強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行政司法中簡化程序、減免制度等許多方便和服務於公民的措施;監督救濟中的申告處理、復議申請和公開接受公民監督的舉措等等。

四、服務行政法的現實課題與發展趨勢

(一)我國服務行政法的發展面臨的現實課題

雖然我國行政法初步確立了服務行政法的理念,在制度建設上也有所體現,初步建立起以民主行政為核心的法律制度。但是,法律制度的建構和實施乃是一個綜合而復雜的過程,要使服務行政的理念在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得以充分落實,需要法律制度、法律環境、法律文化等各方面協調配合、共同作用。如果僅有制度的規定,而沒有其他方面的共同的作用,則「徒法不足以自行」,只能算是「形式意義上」的服務行政法,我國要真正實現「實質意義上」的服務行政法,尚需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這也是經過發揮主觀能動性可以加快步伐的行政民主化和法治化進程,是我國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奮斗目標。具體而言,擺在我們面前亟需認真研究解決的重要課題是:

1.行政主體和行政公務人員必須切實樹立服務行政理念。行政法制確立後,大量的規范和制度是通過行政主體和行政公務人員去具體實現的,因此行政主體和行政公務人員是否具有服務行政理念尤顯重要。行政公務人員應當樹立服務意識、改進管理方式,順應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轉向服務行政、發展行政、指導行政這一時代潮流,積極向行政相對人提供信息、政策、專業技術等方面的指導幫助以及各種公共服務。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諸環節已經出現的越來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規范,例如行政立法過程中的座談會、論證會,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聽證會和當事人陳述事實、申辯理由,行政相對人評議行政機關與行政首長,採取具有協商性和可選擇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導等柔軟靈活的方式實施行政管理等等,行政公務人員對此應當充分了解並積極推行。

2.通過加強立法和行政立法來推進服務行政法律制度創新。社會關系處於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之中,法律制度必須回應、適應這一變化,否則就會落後於現實。當下我國行政法律制度中雖然有了一些體現服務行政的具體制度,但仍然有一些不符合現實需要的具體制度和做法未得到及時清理和調整,甚至有些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創設的具有行政專制傾向的具體做法還存在於行政實務之中。及時廢止滯後的法律規范,推動服務行政立法,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

3.進一步完善和切實遵守服務行政的具體制度。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一些服務行政的制度,但還不夠完備,例如行政公開制度只是在部分法律法規中有所規定,行政公開的范圍、方式等還沒有在法律層面進行集中整合的系統規定;有些已經建立的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例如修改完善行政訴訟制度的呼聲已經引起了學界和立法機關的高度重視。已經建立的制度要切實得到遵守,還需要完善違反制度規定的監督和責任機制,督促行政主體和行政公務人員必須依法辦事。

4.營造服務行政的良好社會環境。行政主體的行政管理活動不是孤立的行為,必須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制約,特別是各類民主監督制度。各級黨委和人大對於行政機關的服務行政行為要給予理解和支持,對於違法行政行為要通過適當的方式督促糾正。公民對於行政機關的服務行政行為應予配合,在服務者和被服務者的互動過程中消除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矛盾,通過相互協商和理解達成行政兩造的一致。

5.重定政府角色,調整政企關系,實現政企分開。服務行政法的發展也對政府職能的調整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既要成為管理者又要成為服務者,政府在這雙重角色中要恰當定位,實現政府職能的科學調整轉變。這就難免涉及到與舊體制、舊機制的沖突,而此類沖突的解決只能通過深化改革來實現。要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真正實現「政企分開」的目標,使政府成為行政法治意義上的管理者和服務者,為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秩序和環境。為此,《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強調提出:要實現「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基本理順,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基本到位」; 「要進一步轉變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的方式,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在繼續加強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完善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要進一步加強政治文明建設,加快思想文化變革,使行政主體和行政公務人員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觀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樹立自覺配合服務、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二)我國服務行政法的發展趨勢展望

從行政法律制度建設的角度看,21世紀前中期我國行政法在增強民主性和服務性方面會發生一系列深刻持久的變化:(1)基礎理論方面:行政民主論有可能成為21世紀我國行政法學的基礎理論之一而發揮應有的指導作用;(2)主體論方面:表現為多元化、分散化、社會化,例如行政審議會的建立和發展,非政府組織的發展和完善,第三者角色和行為效力的發展;(3)行為論方面:表現為行為方式的多樣化、柔軟化、簡便化、參與化、規范化和高效化,例如行政指導行為、行政合同行為的積極運用和規范化;(4)監督救濟論方面:表現為多元化、多樣化、系統化、民主化和便民化,例如規范化的行政怨情處理制度,建立人大監督專員制度和抽象行為司法審查制度,更加便民的行政賠償制度和行政補償制度,等等。

㈨ 擾亂公共秩序被罰款屬於行政違法行為嗎

擾亂公共秩序屬於治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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