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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內部控制

發布時間: 2020-11-22 00:38:07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目標包括哪些

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

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

財務信息真實完整。

有效防範舞弊和預防腐敗。

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㈡ 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中存在哪些問題

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對實施內部審計的認識存有偏差。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無論是各級政府領導,還是部門、單位的領導大都認為行政事業單位不具有生產功能,沒有成本核算,財務只是對本部門或本單位內部的一些收支行為進行的記賬活動,沒有必要再開展內部審計。這種認識雖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所改變,但是近年來,很多行政事業單位的領導對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又產生了一種新的偏差,認為近年財政部門實施了預算外資金和罰沒收入的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編制了部門預算、資金實施了國庫集中支付、物資的購買實行政府采購,行政事業單位不需要再開展內部審計了,有些領導將內部審計等同於紀檢監察,對內審的職能和作用認識發生了錯位。這些錯誤的觀念,嚴重地阻礙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發展。
2.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不到位。內部審計機構是單位內部設置的履行獨立檢查職能的部門,其任務是檢查和評價單位的各種經濟業務活動內容是否符合國家相關的財經法規。內部審計對其所檢查的經濟業務活動要提出分析、評價、建議、咨詢,其基本要求是內部審計要具有獨立性。沒有獨立的內審機構,內審工作就很難開展。目前的行政事業單位內審機構的設置狀況是:少部分行政主管部門設置了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大部分行政主管部門雖然也設置內部審計機構,但基本上沒有配備相應的審計人員而是與財務部門兩塊牌子一班人馬;部分行政主管部門雖然配備了審計人員,卻沒有相應的獨立審計機構,如有些單位將所屬內審機構置於監察室或紀委之下,根本談不上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事業單位基本上沒有設置獨立的審計機構,只有極少數較大的隸屬省級以上的事業單位才有一個不健全的內部審計機構。
3.內部審計的領導層次不清,內部審計的權威性、獨立性和有效性受限。內部審計工作的性質特徵決定其領導層次愈高,內部審計的權威性、獨立性和有效性才愈有保障。然而,縱觀目前我國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層次狀況,不難發現,很大一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是由單位分管財務的負責人分管的,少數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是由紀檢書記分管的,甚至有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是由財務部門負責人兼管的。內部審計是部門單位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會計賬目及其相關資產,監督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活動。如果是分管財務的負責人分管審計,顯然內部審計監督基本難以真正發揮其作用;如果是分管紀檢監察的領導分管審計,由於分管紀檢監察的領導一般不過問財務、物資財產管理,一般情況下難以完成內部審計的主要任務;如果是財務負責人兼管內部審計工作,那麼實施內部審計就難以達到獨立審計的要求,這樣的監督只能是流於形式。
4.內部審計工作定位不準確,目標不能做到與時俱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應緊緊圍繞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中心,應在服從、服務於本部門、本單位總體目標的前提下適時開展內部審計工作,而實際工作中有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往往不能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總體工作目標的變化適時調整其工作目標,致使審計工作目標脫離本部門、本單位的總體目標,因而削弱了內部審計的工作效果。有的行政事業單位雖然也制定了一些內部審計工作目標,但實際工作中,忽視了內部審計操作和管理中的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沒有對審計工作目標進行科學的分解,並在此前提下,輔以有效的激勵機制和責任制度。甚至有少數行政事業單位對內部審計工作定位在按照領導的意圖對本部門、本單位的開支進行整頓,應付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內部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往往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內部審計工作常常處於例行公事的應付局面之中,從而影響了審計目標的實現,致使內審效果不理想。
5.內審人員的素質不能適應內審的要求。內審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好的專業知識,即當前的內審人員不僅要掌握審計、財務知識,更要掌握經濟學及其它方面的知識。但目前,從數量上看,內審人員還不能適應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工作的需要;從結構上來看,一方面,內審人員年齡結構不合理,多是年齡較大財務人員,另一方面,內審人員大部分是由長期擔任財會工作或紀檢監察工作的人員轉任或兼任,這些人員雖然具有一定的財會知識及經驗或紀檢監察工作閱歷,但對審計工作還不勝任,而且這支隊伍也不穩定。從審計人員自身來說,有的是安於現狀,有的是對內部審計工作崗位不滿意,因而不能及時更新知識和充實審計知識。嚴重降低了內審工作的質量,也削弱了內審工作的力度。
6.內審工作內容過於單一,無法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目前不少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僅限於開展財務收支審計,糾正違紀違規事項,實施審計的事後監督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社會事業改革的不斷深化,行政事業單位的改革進程的加快,必將給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同時由於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工作中會計電算化的普及和財會人員素質的提高,賬務處理上的差錯將會越來越少,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單一財務收支審計已不能適應不斷發展的新形勢的要求,內部審計工作必須不斷拓寬自身的工作內容才能適應現代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要求。
7.制度不完善,導致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難以執行。國家現行頒布的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法規中,除了一些行業部門制定的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外,與社會審計和國家審計相比,國家審計機關沒有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制定詳細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具體審計准則和實施細則,這種法規的滯後性,導致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具體的審計工作時,顯得無章可循,出具的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沒有法律的強制性,基本上是帶有強烈的「人治」色彩,因此在執行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設的過程中,常常會遭遇到被執行部門的抵制,使審計意見和建議難以切實落到實處。
8.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不規范。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同政府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相比較,內部審計工作有較大的靈活性,但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內部審計作為一種內部財經監督工作,必須按照規范程序進行。雖然不少行政事業單位,特別是一些行業主管依據審計法規,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了一些內部審計工作,但是仔細分析將不難發現,大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屬於一種會計導向型審計,它主要檢查本部門、本單位內部的會計記錄是否正確,有無疏忽引發的錯誤,資產是否安全完整,計劃是否完成,政策是否遵守等。這種會計導向型的內部審計在目前所開展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中屬比較好的。有的行政事業單位所開展的內部審計工作基本是按照領導的意圖隨意開展,既沒有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也沒有按照規章操作,因而常常使內部審計工作陷入無序狀態之中,如超出職責范圍審計、操作程序違規、審計方法和手段不當等,從而既影響審計的效率效果,同時也伴隨著較大的審計風險的產生。
二、解決當前內部審計工作中出現問題的主要措施
1.通過綜合手段,提高對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認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作為行政事業單位的一種經濟監督活動,不能削弱,只能加強。要把審計與強化內部經濟監督管理聯系起來。通過各種媒體的宣傳、行政發文、政府審計、財政監督等手段提高行政事業單位領導、職工、財務人員、具體從事內部審計的工作者對搞好內部審計工作的認識,只有認識提高了,才能不斷拓寬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的路子,才能更好地發揮出內部審計保駕護航,服務本部門、本單位中心任務的作用。
2.建立健全獨立的內審機構。行政事業單位,特別是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是搞好系統內部審計的基本保證。在對行政事業單位機構實施改革的時候,我們不能強行要求各行政事業單位都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但是各行業的行政事業主管部門應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如果行業主管部門都沒有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勢必不利於內部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應強調與其它職能部門相對獨立,特別要求的是與財務、紀檢、監察部門分設,不能有行政隸屬關系,內部審計機構要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能,對本單位主要領導負責並報告工作。
3.正確定位內部審計工作的落腳點,進一步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思路。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必須把定位點確立在為部門或單位領導的決策當好參謀助手,促進加強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規范其各項財務收支行為,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上。根據這種定位,衡量內部審計工作成效的標准,也主要應看其在定位點上的作用發揮得如何,而不能單純地看查出了多少違紀違規問題和多少違紀違規金額。行政事業單位要搞好內部審計工作,必須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把思想從傳統計劃經濟的束縛下解放出來,用市場經濟的觀點去觀察、分析和處理審計工作中所檢查出來的問題。及時向本部門、本單位的領導提出決策依據和可行性建議,為領導的決策服務,把服務寓於監督之中。在具體的審計工作中,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和後果,立足於幫助,使之改正或找出妥善的解決辦法,恰當作出處理和給出建議。要正確地處理好監督與服務的關系,不能只講監督不講服務,也不能只講服務不講監督,不能把二者對立起來,而是要把二者統一起來。
4.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做到按章開展內部審計。堅持依法審計是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水平的重要保證。為此,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必須依據國家的審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財經法規建立內部審計規章制度,按照內部審計規范所規定的程序、方法、內容等開展各項審計工作,從而實現內部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為達到這個目的,首先,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加強學習和培訓,熟練地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審計規范;其次,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的控制制度和激勵機制以及責任制度,規范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行為,克服工作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切實維護內部審計工作的嚴肅性。
5.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和手段,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通過實施「三個結合」不斷改革內部審計的工作方法和手段:一是事前審計與事中、事後審計相結合,即將審計監督的關口前移,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或初始階段;二是微觀審計與在宏觀方面發揮作用相結合,既從宏觀調控和宏觀管理的要求出發安排審計項目,又在審計若干具體項目後,綜合加以分析,找出共同性或傾向性的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為規范單位財務收支行為提出建議;三是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堅持治標與治本相結合,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既要恰當進行處理,又要深入分析產生的原因,從幫助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管理工作等方面從根本上加以解決,使之不再有重復發生的可能。
6.加強審計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按照建設一支政治強、作風硬、品德好、業務精的內部審計工作隊伍的目標,通過加強政治思想工作、組織學習和培訓、開展審計理論和實務的研討,不斷總結內部審計工作實踐經驗等途徑,大力加強審計隊伍的思想作風和業務建設,使審計人員政治思想素質、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斷得到提高,以適應新形勢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更高要求。具體應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一是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人員的管理辦法,妥善解決好他們的激勵、待遇等問題,充分調動內部審計人員的積極性;二是要嚴把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人員入口質量關,要把那些政治思想和業務素質較高的、責任感和事業心較強的、為人正直的同志調整到內部審計崗位上來;三是要抓好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人員培訓工作,與財務人員一樣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和後續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崗位培訓,不斷更新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內容,增強業務技能,以切實提高他們的綜合業務素質;四是要明確審計人員職責,嚴肅審計紀律,審計部門是監督部門,這決定了審計隊伍的素質應該更高、審計紀律更嚴。

㈢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哪些

  1. 財務管理制度

    1.1現金管理制度

    1.2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1.3印章回的管理制度

    1.4預借款管理制度

    1.5報銷票答據的管理制度

    1.6會議培訓費的管理制度

    1.7差旅費管理制度

    1.8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1.9財務分析制度

    1.10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2. 收費的管理制度

  3. 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第五章 賬務處理程序制度

  4. 會計工作交接、會計檔案管理和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

  5. 往來款的管理

  6. 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管理

  7. 行政事業單位支出的管理

㈣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指的是什麼

1、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指的是指單位為實現內部控制目標,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而制定的制度。
2、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規范內部控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為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製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
第四條 單位內部控制的目標主要包括: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財務信息真實完整,有效防範舞弊 和預防腐敗,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條 單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實現對經濟活動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則。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內部控制應當關注單位重要經濟活動和經濟活動的重大風險。
(三)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單位內部的部門管理、職責分工、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
(四)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並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經濟活動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
第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
第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規范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並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包括梳理單位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 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經濟活動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單位各項內部管 理制度並督促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執行。
第二章 風險評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經濟活動風險定期評估機制,對經濟活動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系統和客觀評估。
經濟活動風險評估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外部環境、經濟活動或管理要求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對經濟活動風險進行重估。
第九條 單位開展經濟活動風險評估應當成立風險評估工作小組,單位領導擔任組長。
經濟活動風險評估結果應當形成書面報告並及時提交單位領導班子,作為完善內部控制的依據。
第十條 單位進行單位層面的風險評估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內部控制工作的組織情況。包括是否確定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牽頭部門;是否建立單位各部門在內部控制中的溝通協調和聯動機制。
(二)內部控制機制的建設情況。包括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是否實現有效分離;權責是否對等;是否建立健全議事決策機制、崗位責任制、內部監督等機制。
(三)內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況。包括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有效。
(四)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員的培訓、評價、輪崗等機制;工作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和能力。
(五)財務信息的編報情況。包括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經濟業務事項進行賬務處理;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六)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單位進行經濟活動業務層面的風險評估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預算管理情況。包括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單位內部各部門間溝通協調是否充分,預算編制與資產配置是否相結合、與具體工作是否相對應;是否按照批復的額度和開支范圍執行預算,進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無預算、超預算支出等問題;決算編報是否真實、完整、准確、及時。
(二)收支管理情況。包括收入是否實現歸口管理,是否按照規定及時向財會部門提供收入的有關憑據,是否按照規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據等;發生支出事項時是否按照規定審核各類憑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購管理情況。包括是否按照預算和計劃組織政府采購業務;是否按照規定組織政府采購活動和執行驗收程序;是否按照規定保存政府采購業務相關檔案。
(四)資產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實現資產歸口管理並明確使用責任;是否定期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對賬實不符的情況及時進行處理;是否按照規定處置資產。
(五)建設項目管理情況。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資;是否嚴格履行審核審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標控制機制;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套取建設項目資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規定保存建設項目相關檔案並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六)合同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實現合同歸口管理;是否明確應簽訂合同的經濟活動范圍和條件;是否有效監控合同履行情況,是否建立合同糾紛協調機制。
(七)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單位內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合理設置內部控制關鍵崗位,明確劃分職責許可權,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工作機制。
(二)內部授權審批控制。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許可權范圍、審批程序和相關責任,建立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和會簽制度。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辦理業務。
(三)歸口管理。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採取成立聯合工作小組並確定牽頭部門或牽頭人員等方式,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統一管理。
(四)預算控制。強化對經濟活動的預算約束,使預算管理貫穿於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
(五)財產保護控制。建立資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機制,採取資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六)會計控制。建立健全本單位財會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機構建設,提高會計人員業務水平,強化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處理程序。
(七)單據控制。要求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經濟活動業務流程,在內部管理制度中明確界定各項經濟活動所涉及的表單和 票據,要求相關工作人員按照規定填制、審核、歸檔、保管單據。
(八)信息內部公開。建立健全經濟活動相關信息內部公開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信息內部公開的內容、范圍、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單位層面內部控制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單獨設置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者確定內部控制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工作。同時,應當充分發揮財會、內部審計、紀檢監察、政府采購、基建、資產管理等部門或崗位在內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條 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應當相互分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集體研究、專家論證和技術咨詢相結合的議事 決策機制。
重大經濟事項的內部決策,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重大經濟事項的認定標准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關鍵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及分工,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單位應當實行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輪崗制度,明確輪崗周期。不具備輪崗條件的單位應當採取專項審計等控制措施。
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主要包括預算業務管理、收支業務管理、政府采購業務管理、資產管理、建設項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內部監督等 經濟活動的關鍵崗位。
第十六條 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
單位應當加強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升其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建立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資格和能力的會計人員。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確保財務信息真實、完整。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內部控制。對信息系統建設實施歸口管理,將經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流程嵌入單位信息系統中,減少或消除人為操縱因素,保護信息安全。
第四章 業務層面內部控制
第一節 預算業務控制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審批、執行、決算與評價等預算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評價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條 單位的預算編制應當做到程序規范、方法科學、編制及時、內容完整、項目細化、數據准確。
(一)單位應當正確把握預算編制有關政策,確保預算編制相關人員及時全面掌握相關規定。
(二)單位應當建立內部預算編制、預算執行、資產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門或崗位的溝通協調機制,按照規定進行項目評審,確保預算編制部門及時取得和有效運用與預算編制相關的信息,根據工作計劃細化預算編制,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根據內設部門的職責和分工,對按照法定程序批復的預算在單位內部進行指標分解、審批下達,規范內部預算追加調整程序,發揮預算對經濟活動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根據批復的預算安排各項收支,確保預算嚴格有效執行。
單位應當建立預算執行分析機制。定期通報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召開預算執行分析會議,研究解決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提高預算執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加強決算管理,確保決算真實、完整、准確、及時,加強決算分析工作,強化決算分析結果運用,建立健全單位預算與決算相互反映、相互促進的機制。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二節 收支業務控制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收入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收款、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六條 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由財會部門歸口管理並進行會計核算,嚴禁設立賬外賬。
業務部門應當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協議簽訂後及時將合同等有關材料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依據,確保各項收入應收盡收,及時入賬。財會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收入金額是否與合同約定相符;對應收 未收項目應當查明情況,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催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職能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項目和標准徵收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規定開具財政票據,做到收繳分離、票款一致,並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財政票據、發票 等各類票據的申領、啟用、核銷、銷毀均應履行規定手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票據專管員,建立票據台賬,做好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票據應當按照順序號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廢舊票據管理。負責保管票據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險櫃等保管設備,並做到人走櫃鎖。
單位不得違反規定轉讓、出借、代開、買賣財政票據、發票等票據,不得擅自擴大票據適用范圍。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支出內部管理制度,確定單位經濟活動的各項支出標准,明確支出報銷流程,按照規定辦理支出事項。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支出申請和內部審批、付款審批和付款執行、業務經辦和會計核算等不相容 崗位相互分離。
第三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支出業務的類型,明確內部審批、審核、支付、核算和歸檔等支出各關鍵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應當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一)加強支出審批控制。明確支出的內部審批許可權、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審批,不得越權審批。
(二)加強支出審核控制。全面審核各類單據。重點審核單據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完整,使用是否准確,是否符合預算,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支出憑證應當附反映支出明細內容的原始單據,並由經辦人員簽字或蓋章,超出規定標準的支出事項應由經辦人員說明原因並附審批依據,確保與經濟業務事項相符。
(三)加強支付控制。明確報銷業務流程,按照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簽發的支付憑證應當進行登記。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應當按照公務卡使用和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業務。
(四)加強支出的核算和歸檔控制。由財會部門根據支出憑證及時准確登記賬簿;與支出業務相關的合同等材料應當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根據國家規定可以舉借債務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債務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債務管理崗位的職責許可權,不得由一人辦理債務業務的全過程。大額債務的舉借和償還屬於重大經濟事項,應當進行充分論證,並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單位應當做好債務的會計核算和檔案保管工作。加強債務的對賬和檢查控制,定期與債權人核對債務余額,進行債務清理,防範和控制財務風險。
第三節 政府采購業務控制
第三十二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預算與計劃管理、政府采購活動管理、驗收管理等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單位應當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政府采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批、招標文件准備與復核、合同簽訂與驗收、驗收與保管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三十四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業務預算與計劃的管理。建立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和資產管理等部門或崗位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根據本單位實際需求和相關標准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按照已批復的預算安排政府采購計劃。
第三十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管理。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歸口管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建立政府采購、資產管理、財會、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或崗位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機制。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申請的內部審核,按照規定選擇政府采購方式、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對政府采購進口產品、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等事項應當加強內部審核,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的管理。根據規定的驗收制度和政府采購文件,由指定部門或專人對所購物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證明。
第三十七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業務質疑投訴答復的管理。指定牽頭部門負責、相關部門參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政府采購業務質疑投訴答復工作。
第三十八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業務的記錄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購預算與計劃、各類批復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等政府采購業務相關資料。定期對政府采 購業務信息進行分類統計,並在內部進行通報。
第三十九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對於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單位應當與相關供應商或采購中介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設定保密條款。
第四節 資產控制
第四十條 單位應當對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資產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資產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合理設置崗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一)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二)嚴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財務專用章應當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應當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負責保管印章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管設備,並做到人走櫃鎖。
(三)按照規定應當由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應當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四十二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序開立、變更和撤銷銀行賬戶。
第四十三條 單位應當加強貨幣資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會計人員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盤點庫存現金,核對銀行存款余額,抽查銀行對賬單、銀行日記賬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核對是否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調節不符、可能存在重大問題的未達賬 項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強化對配置、使用和處置等關鍵環節的 管控。
(一)對資產實施歸口管理。明確資產使用和保管責任人,落實資產使用人在資產管理中的責任。貴重資產、危險資產、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資產,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人使用,並規定嚴格的接觸限制條件和審批程序。
(二)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明確資產的調劑、租借、對外投資、處置的程序、審批許可權和責任。
(三)建立資產台賬,加強資產的實物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清查盤點資產,確保賬實相符。財會、資產管理、資產使用等部門或崗位應當定期對賬,發現不符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四)建立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做好資產的統計、報告、分析工作,實現對資產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對外投資的管理。
(一)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對外投資的可行性研究與評估、對外投資決策與執行、對外投資處置的審批與執行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二)單位對外投資,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三)加強對投資項目的追蹤管理,及時、全面、准確地記錄對外投資的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情況。
(四)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在對外投資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未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和不按規定執行對外投資業務的部門及人員,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節 建設項目控制
第四十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內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 確保項目建議和可行性研究與項目決策、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實施與價款支付、竣工決算與竣工審計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四十七條 單位應當建立與建設項目相關的議事決策機制,嚴禁任何個人單獨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決策過程及各方面意見應當形成書面文件,與相關資料一同妥善歸檔保管。
第四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審核機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概預算、竣工決算報告等應當由單位內部的 規劃、技術、財會、法律等相關工作人員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出具評審意見。
第四十九條 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項目招標工作,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單位應當採取簽訂保密協議、限制接觸等必要措施,確保標底編制、評標等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五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審批單位下達的投資計劃和預算對建設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復內容使用資金。財會部門應當加強與建設項目承建單位的溝通,准確掌握建設進度,加強價款支付審核,按照規定辦理價款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支付資金。
第五十一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檔案的管理。做好相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二條 經批準的投資概算是工程投資的最高限額,如有調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准。
單位建設項目工程洽商和設計變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第五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辦理竣工決算,組織竣工決算審計,並根據批復的竣工決算和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檔案和資產移交等工作。
建設項目已實際投入使用但超時限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單位應當根據對建設項目的實際投資暫估入賬,轉作相關資產管理。
第六節 合同控制
第五十四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合同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合同的授權審批和簽署許可權,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專用章,嚴禁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嚴禁違規簽訂擔保、投資和借貸合同。
單位應當對合同實施歸口管理,建立財會部門與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實現合同管理與預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結合。
第五十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合同訂立的管理,明確合同訂立的范圍和條件。對於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當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工作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應當予以記錄並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條 單位應當對合同履行情況實施有效監控。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或單位自身原因導致可能無法按時履行的,應當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單位應當建立合同履行監督審查制度。對合同履行中簽訂補充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五十七條 財會部門應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辦理價款結算和進行賬務處理。未按照合同條款履約的,財會部門應當在付款之前向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五十八條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合同登記的管理,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分類和歸檔,詳細登記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實行對合同的全過程管理。與單位經濟活動相關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單位應當加強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經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
第五十九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合同糾紛的管理。合同發生糾紛的,單位應當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合同糾紛協商一致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向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並根據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評價與監督
第六十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明確各相關部門或崗位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許可權,規定內部監督的程序和要求,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內部監督檢查和自我評價。
內部監督應當與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實施保持相對獨立。
第六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或崗位應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和機制的建立與執行情況,以及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等,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六十二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內部監督檢查的方法、范圍和頻率。
第六十三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指定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對單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評價並出具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針對性地提出檢查意見和建議,並督促單位進行整改
國務院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對單位進行審計時,應當調查了解單位內部控制建立和實施的有效性,揭示相關內部控制的缺陷,有針對性地提出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並督促單位進行整改。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規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㈤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方法有哪幾種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方法有9種,分別是:

1、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2、 內部授權審批控制;

3、歸口管理;

4、預算控制;

5、財產保護控制;

6、會計控制;

7、單據控制;

8、信息內部公開。

㈥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方法有哪幾種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方法有9種,分別是:

1、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2、 內部授權審批控制;

3、歸口管理;

4、預算控制;

5、財產保護控制;

6、會計控制;

7、單據控制;

8、信息內部公開。

㈦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做了哪些工作

(一)將內部控制基本原理與行政事業單位具體情況相結合。


行政事業單位在組織結構、職責范圍、機構設置、人員任用、經濟活動等方面均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的規定,《規范》並非對行政事業單位全面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而是定位於對經濟活動風險防控,重點突出、針對性強。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主要包括預算、收支、政府采購、資產管理、項目建設、債務管理、經濟合同的訂立執行等方面,我們就這些方面的重要風險和重點環節,按照內部控制相互制衡的基本原理規定了相應的控制措施,符合行政事業單位的具體情況。從結構上看,《規范》包括總則、基本要求、控制活動、評價與監督等內容,涵蓋了內部控制要素,結構完整。



(二)對業務管理規定和行業財務規則進行整合和充實。


目前,涉及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規定很多,不但包括預算管理、政府采購、資產管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等業務管理規定,還包括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高校、醫院等行業的財務制度等。為避免具體指引與現行有關規定相重疊,《規范》沒有採用基本規范加具體指引的體系。《規范》既加強了各類業務管理規定之間的銜接,又結合內部控制的要求充實了現行規定;既強調現行規定中的應當「做什麼」,又通過增加具體控制措施說明應當「怎麼做」,體系完整、操作性強,有利於促進各類規定實施到位。


(三)更加強調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是內部控制的要素之一,也是內部控製得以貫徹執行的重要保障機制。與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相比,《規范》更加強調內部監督。《規范》中收支、采購、資產、建設項目、債務等具體業務控制都包含了內部監督檢查的要求,明確指出了內部監督關注的重點和檢查的方式,單位還應根據《規范》的要求建立起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機制。《規范》中要求建立審核措施、溝通協調機制、定期會議機制等,從而形成一種環環相扣的監督模式。強化內部監督有利於減少內控設計上的缺陷、堵塞執行中的漏洞,提高監督質量,增強內控有效性,達到內部控制應有的效果。



(四)明確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外部監督和業務指導作用。



主管部門在督促和指導行政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政策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促進行政事業單位提高內部管控水平也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規范》第十章「評價與監督」要求財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外部監查來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同時,《規范》第十一章「附則」允許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在財政部制定發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的總體原則基礎上制定實施細則,以滿足行業管理的特定需求。

㈧ 求行政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茂名市市區)

茂名市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
(徵求意見稿,請注意保密,切勿外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茂名市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和規范內部控制,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推進廉政建設,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茂名市黨政工作部門、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為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一系列制度、實施相關措施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的動態過程。
第四條 單位內部控制的目標主要包括: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安全完整、財務信息真實准確,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條 單位建立並實施內部控制應遵循制衡性原則、重要性原則、適應性原則以及成本效益原則。
第六條 單位內部控制的要素包括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以及內部監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條 單位領導班子對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
單位在實施內部控制時,應當充分發揮單位財會、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在內部控制中的作用。
單位可以根據本規范的要求和單位的實際情況設置或確定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崗位,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建立實施及日常工作。
第八條 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應當相互分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集體研究、專家論證和技術咨詢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大額資金使用、大宗設備采購、基本建設等重大經濟事項的內部決策,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九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關鍵崗位責任制。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主要包括預決算編制和績效評價、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印章管理、物資和固定資產的采購和管理、建設項目管理、債務管理、經濟合同管理,以及內部監督等。單位應當明確崗位職責及分工,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單位應當實行內部控制關鍵崗位業務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輪崗制度。不具備輪崗條件的單位應當替代採取專項審計、部門互審等控制措施。
第十條 單位應當綜合考慮經濟活動的規模、復雜程度和管理模式等因素,為內部控制關鍵崗位配備能力和資質合格的業務人員。財會、內部審計等部門負責人必須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質和能力。
單位應當切實加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升工作人員的知識技能和綜合素質。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經濟活動風險定期評估機制,對經濟活動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系統和客觀評估。經濟活動風險評估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如單位業務環境、經濟活動規模、復雜程度或管理模式等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進行重估。
第十二條 單位可以根據本規范的要求和單位的實際情況成立風險評估工作小組。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經濟活動風險評估工作的權威性、獨立性和及時性。經濟活動風險評估結果應當形成書面報告,指出關鍵風險點,提出相應的內部控制措施和建議。評估書面報告完成後應當及時提交單位領導班子,並歸入檔案保管。
第十三條 單位進行經濟活動風險評估時,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
(一)單位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了內部管理制度,是否督促工作人員認真執行內部管理制度。
(二)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議事決策機制,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是否實現有效分離。
(三)內部控制有效實施情況是否納入單位內部相關部門及其分管領導的考評體系。
(四)內部控制關鍵崗位的設置、人員配備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內部控制要求。
(五)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人員輪崗、部門互審等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六)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人員離崗或工作交接是否存在責任不清和相關資料丟失等情況。
(七)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人員是否定期接受培訓,及時全面掌握國家有關預算、收支、政府采購、資產和債務管理、基本建設、經濟合同管理、會計核算等各項規定,以及單位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單位是否建立預算編制部門與預算執行部門、資產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單位的預算編制是否合規合理,預算執行中是否存在無預算、超預算支出及預算執行進度明顯滯後或超前的情況,決算編報是否及時准確。
(九)單位是否明確收支流程和審核、審批許可權,是否建立印章和票據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使用虛假發票套取資金的情況。
(十)單位的政府采購業務是否合規,資產管理的各項機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侵佔、挪用、不當處置資產等情況。
(十一)單位建設項目的立項、概預算編制和招標是否合規,記錄是否全面,竣工決算是否及時,是否存在利用招標、建設物資采購私設「小金庫」及收受商業賄賂的情況。
(十二)單位大額債務的舉借和償還是否經過充分論證,並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債務管理流程是否明晰、職責是否明確,單位是否存在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
(十三)單位是否存在未經授權對外訂立合同的情況,是否違反相關規定簽訂對外擔保、投資和借貸等合同,是否存在利用虛假合同套取資金的情況,是否存在已發生經濟收入但不訂立合同或不交存合同而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十四)單位是否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對經濟活動的重要環節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是否對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單位對外部和內部監督檢查,以及經濟活動風險評估中所發現的本單位存在的問題,是否及時按要求進行整改。
(十五)其他經濟活動風險。
第十四條 單位內部控制控制措施一般包括:
(一)預算控制。要求單位加強預算的編制、執行、分析、調整、決算編報、績效評價等環節的管理,強化對經濟活動的預算約束,實現對經濟活動風險控制。
(二)不相容崗位分離控制。要求單位合理設置內部控制關鍵崗位,明確劃分職責許可權,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三)內部授權審批控制。要求單位明確內部授權審批的范圍、許可權、程序、責任等相關內容,建立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和會簽制度。相關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辦理業務。
(四)業務流程式控制制。要求單位結合經濟活動的性質、范圍、規模和內部控制要求,明確各項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流程中計劃、審批、執行、監督等環節的要求,做到各流程手續完備,相關文件、記錄和憑證完整。
(五)資產保護控制。要求單位建立資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採取資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財產保險等措施,確保資產安全完整。單位應當嚴格限制人員未經授權動用和處置資產。
(六)會計系統控制。要求單位建立健全本單位會計管理制度,強化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規范會計基礎工作,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告處理程序,加強會計檔案管理。
(七)信息技術控制。要求單位通過指定專門機構或崗位對信息系統建設實施歸口管理,規范信息系統開發、運行和維護流程,建立用戶管理制度、系統數據定期備份制度、信息系統安全保密和泄密責任追究制度等措施,將經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流程嵌入單位信息網路系統中,減少或消除人為操縱因素,保護信息安全。

第三章 預算控制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調整、決算編報、績效評價等內部預算管理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 單位的預算編制應當做到程序恰當、方法科學、編制及時、數據准確。
(一)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收集、整理、歸檔並及時更新與預算編制有關的各類文件,定期開展培訓,確保預算編制人員及時全面掌握相關規定。
(二)單位應當建立內部預算編制部門與預算執行部門、資產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確保預算編制部門及時取得和有效運用財務信息和其他相關資料,實現對資產的合理配置。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嚴格根據批復的預算安排各項收支,確保預算嚴格有效執行。
單位應當建立預算執行的適時分析機制。財會部門定期核對單位內部各部門的預算執行報告和已掌握的動態監控信息,確認各部門的預算執行完成情況。單位根據財會部門核實的情況定期予以通報並召開預算執行分析會議,研究、解決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根據行業和單位特點,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資金保障機制,明確資金報批和使用程序。因突發事件等不可預見因素確需調整預算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應急預案辦理。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加強決算管理,確保決算真實、完整、准確,建立健全單位預算與決算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機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算支出績效評價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具體情況建立績效評價指標,明確評價項目和評價方法,加強業務或項目成本核算;通過開展支出績效評價考核,控製成本費用支出,降低單位運行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收支控制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根據收入來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收款、開票與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二條 各項收入應當由單位財會部門統一收取並進行會計核算,其他部門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辦理收款業務,嚴禁設立賬外賬和「小金庫」。
業務部門應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協議簽訂後及時將合同副本交存財會部門備案,確保各項收入應收盡收,及時入賬。財會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收入金額是否與合同約定相符;對應收未收項目應當查明情況,明確責任主體,落實追繳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政府非稅收入征繳職能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按照法定項目和標准徵收政府非稅收入,並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收集、整理、歸檔並及時更新與政府非稅收入有關的文件,定期開展培訓,確保主管領導和業務人員及時全面掌握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程序和責任制度。財政票據等各類票據的申領、啟用、核銷、銷毀均應履行規定手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票據專管員,建立票據台賬,做好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票據應當按照順序號使用,不得拆本使用。每位負責保管票據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險櫃等保管設備,並做到人走櫃鎖。
單位不得違反規定轉讓、出借、代開、買賣財政票據,不得擅自擴大財政票據的適用范圍。
第二十五條 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收入管理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註:長期掛賬的往來款項和沖減支出的交易或事項是否真實;掛賬多年的應收款項是否及時進行追繳,確實無法追繳的,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後處理;已核銷的應收款項是否按照「賬銷、案存、權在」的要求,保留繼續追繳權利,明確責任人追繳義務;與收入相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支出申請和內部審批、付款審批和付款執行、業務經辦和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支付業務的類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確內部審批、審核、支付、核算和歸檔等支出各關鍵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應當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一)加強支出審批控制。明確支出的內部審批許可權、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審批,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批。
重大支出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策,重大支出標准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的格詳細的旅費、培訓費等支出應當等管理制度,低(二)加強支出審核控制。全面審核各類付款憑證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重點審核單據憑證是否真實、合規、完整,審批手續是否齊全,以及是否符合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等有關規定。
會議費、差旅費、培訓費等支出報銷憑據應附明細清單,並由經辦人員簽字或蓋章。超出規定標準的支出事項應由經辦人員說明原因並附審批依據,確保單據憑證與真實的經濟業務事項相符。
(三)加強支付控制。明確報銷業務流程,按照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簽發的支票應當進行備查登記。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應當按照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業務。
(四)加強支出的核算和歸檔控制。由財會部門根據業務的實質內容及時登記賬簿;與支出業務相關的經濟合同和專項報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存財會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支出管理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註:是否存在挪用預算資金向無預算項目支付資金或用於對外投資的情形;是否存在採用虛假或不實事項套取預算資金的情形;是否存在違規向所屬預算單位劃轉資金的情形;是否存在將財政預算資金借貸給其他單位的情形;預付款項的轉回或沖銷是否合理、合規,是否存在協同第三方套取預算資金的情形;與支出相關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采購控制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采購業務的控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包括采購預算與計劃管理、采購活動管理、驗收與合同管理、質疑投訴答復管理和內部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未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的采購業務,單位應當參照政府采購業務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收集、整理、歸檔並及時更新與政府采購業務有關的政策制度文件,定期開展培訓,確保辦理政府采購業務的人員及時全面掌握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采購業務管理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采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批、招標文件准備與復核、合同簽訂與驗收、采購活動組織與質疑投訴檢查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三十二條 單位應當結合本規范的要求和實際情況,對采購業務的關鍵環節制定有針對性的內部控制措施:
(一)加強采購業務的預算和計劃管理。建立預算管理部門、采購管理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機制。采購管理部門根據本單位工程、貨物和服務實際需求及經費預算標准和設備配置標准細化部門預算,列明采購項目或貨物品目,並根據采購預算及實際采購需求安排編報月度采購計劃。
(二)加強審批審核事項管理。審批審核事項包括采購組織形式變更、采購方式變更、采購進口產品和落實政府采購扶持節能、環保產品政策的審核等。單位要建立采購進口產品或變更采購方式的專家論證制度及嚴格的內部審核制度以及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報備及公告登記管理制度。
(三)加強對采購活動的控制。通過競爭方式擇優選擇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在制定采購文件、簽訂合同及組織重大采購項目的驗收過程中應當聘請技術、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專家共同參與,確保需求明確、翔實,采購文件和合同條款完備、合法。單位在采購活動中要嚴格執行對評審專家登記、評審過程記錄、專家評價管理規定,要對代理機構直接或代為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進行嚴格管理,確保保證金按法律制度規定及時返還供應商或上繳國庫。
(四)加強采購項目的驗收管理。根據規定的驗收制度和采購文件,由獨立的驗收部門或指定專人對所購物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驗收,出具驗收證明。對重大采購項目要成立驗收小組。對驗收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負責驗收的部門或人員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五)建立采購業務質疑投訴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組織部門要與采購需求制定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共同負責答復供應商質疑。答復質疑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答復及時,內容真實、客觀、清晰。
(六)加強采購業務的記錄控制。妥善保管采購業務的相關文件,包括:采購預算與計劃、各類批復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文件、投訴處理決定等,完整記錄和反映采購業務的全過程。單位應當定期對采購業務的信息進行分類統計,並在單位內部進行通報。
(七)對於大宗設備、物資或重大服務采購業務需求,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並成立由單位內部資產、財會、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人員組成的采購工作小組,形成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機制,加強對采購業務各個環節的控制。
(八)加強涉密采購項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購項目應當嚴格履行安全保密審查程序,並與相關供應商或采購中介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設定保密條款。
第三十三條 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采購過程中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註:是否按照預算和計劃組織采購業務;對於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是否按照規定委託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是否存在拆分政府采購項目逃避公開招標的情形;采購進口品或變更采購方式的項目是否履行了審批手續;涉及節能、環保、安全產品的項目是否執行了相關政策;是否按時發布了采購信息;對采購限額標准以上公開招標數據標准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是否按照法定要求選擇采購方式;是否按照規定履行驗收程序;與采購業務相關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資產控制

第三十四條單位應當按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符合本規范要求和單位實際情況的資產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強化檢查和績效考核,加強對資產安全和有效使用的控制。
第三十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合理設置崗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和定期輪崗規定落實到位。
(一)擔任出納的人員應當具備會計從業資格。出納不得兼任稽核、票據管理、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和對賬工作。
(二)單位應當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財務專用章應當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應當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每位負責保管印章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險櫃等保管設備,並做到人走櫃鎖。
(三)按規定應當由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與事項,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使用財務專用章必須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並進行登記。
(四)已實現財務信息化管理的單位,貨幣資金的收付流程要全面納入信息系統管理,禁止手工開具資金收付憑證。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加強貨幣資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會計人員不定期抽查盤點庫存現金,抽查銀行對賬單、銀行日記賬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核對是否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調節不符、可能存在重大問題的未達賬項應當及時向會計機構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七條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貨幣資金管理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註: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設置情況;是否存在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情形;是否存在違規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的情形以及其他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的情形;對以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情況,是否及時進行整改;與貨幣資金管理相關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物資保管、領用審批、登記記錄、盤點清查等專項制度,明確內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防止物資被盜、過期變質、毀損和流失。
第三十九條 單位應當加強物資保管與領用控制。除物資管理部門及倉儲人員外,其他部門和人員接觸或領用物資時,應當由授權部門和授權人批准;大批物資和屬於貴重物品、危險品或需保密的物資,應當單獨制定管理制度,規定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接觸限制條件。
第四十條 單位應當加強物資的記錄和核算控制。物資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物資台賬,保持完整的物資動態記錄,並定期對物資進行清查盤點,確保賬實相符。財會部門的物資明細賬與物資台賬應當定期進行相互核對,如發現不符,應當及時查明原因。
第四十一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明確內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加強對固定資產的驗收、使用、保管和處置等環節的控制。
(一)建立固定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全面、准確反映固定資產情況,統計分析固定資產采購預算編制的合理性以及資產使用的效果和效率。
(二)明確固定資產使用和保管責任人。貴重或危險的固定資產,以及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固定資產,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人使用。
(三)明確固定資產的調劑、出租、出借、處置以及對外投資的程序、審批許可權和責任。固定資產的調劑、出租、出借、對外投資、處置等必須符合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報批後執行,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的合同副本應當交存財會部門備案。
(四)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固定資產台賬,保持完整的固定資產動態記錄,並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確保賬實相符。財會部門的固定資產明細賬與固定資產台賬應當定期進行相互核對,如發現不符,應當及時查明原因。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投資活動和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單位應當建立對外投資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全面、准確地反映對外投資的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情況,財會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十三條 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實物資產管理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註:不定期抽查盤點報告並實地盤點實物資產,查看是否存在賬實不符、核算不實、入賬不及時的情形,對已發現的資產盤盈、盤虧、毀損,是否查明原因、落實並追究責任;結合資產、收支等賬簿記錄和資產保險記錄、資產租賃經濟合同等原始憑證,檢查是否存在少計資產或賬外資產的情形;是否存在資產配置不當、閑置、擅自借給外單位使用等情形;與實物資產管理相關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建設項目控制

第四十四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管理制度和廉政責任制度。通過簽訂建設項目管理協議、廉政責任書等,明確各方在項目決策程序和執行過程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反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等。
第四十五條 建設項目立項、概預算編制和招標等應當嚴格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符合國家政策導向和單位實際需要,經單位內部職能部門聯合審核後,由領導班子集體決策,重大項目還應經過專家論證。
任何部門不能包辦建設項目全過程,嚴禁任何個人單獨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決策過程及各方面意見應當形成書面文件,與相關資料一同妥善歸檔保管。
第四十六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對建設項目進行核算。單位應當如實記載業務的開展情況,妥善保管相關記錄、文件和憑證,確保建設過程得到全面反映。
第四十七條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根據項目支出預算和工程進度辦理資金支付等相關事項。
單位應當按照審批單位下達的投資計劃(預算)專款專用,按規定標准開支,嚴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復內容使用資金。
第四十八條 項目竣工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辦理竣工決算,並根據批復的竣工決算和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檔案和資產移交等工作。
經批準的投資概算是工程投資的最高限額,未經批准,不得突破,單位應當杜絕超規模、超概預算現象的發生。
單位應當加強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工作。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資產驗收和移交手續。
第四十九條 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建設項目管理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註:是否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工程物資采購、付款等重要業務的授權批准手續是否健全,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相關法規、制度和合同的要求;是否存在已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長期不結轉入賬的情形;是否存在建設項目結余資金長期掛賬的情形;是否存在與施工方協同操作套取預算資金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按照規定保存建設項目相關檔案的情形;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債務控制

第五十條 單位應當嚴格遵循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單位的職能定位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債務管理制度,明確債務管理部門或人員的職責許可權。
單位大額債務的舉借和償還屬於重大經濟事項,單位應當進行充分論證,並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策。
經辦人員應當在指定職責范圍內,按照單位領導班子的批准意見辦理債務的舉借、核對、清理和結算。不得由一人辦理債務業務的全過程。
第五十一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各類賬簿,核算債務資金來源、使用及償還情況,妥善保管相關記錄、文件和憑證,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上報債務情況。
第五十二條 單位應當加強債務的對賬和檢查控制。單位應當定期與債權人核對債務余額,進行債務清理,防範和控制財務風險。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債務管理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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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具有哪幾個特點

(一)將內部控制基本原理與行政事業單位具體情況相結合。

行政事業單位在組織結構、職責范圍、機構設置、人員任用、經濟活動等方面均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的規定,《規范》並非對行政事業單位全面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而是定位於對經濟活動風險防控,重點突出、針對性強。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主要包括預算、收支、政府采購、資產管理、項目建設、債務管理、經濟合同的訂立執行等方面,我們就這些方面的重要風險和重點環節,按照內部控制相互制衡的基本原理規定了相應的控制措施,符合行政事業單位的具體情況。從結構上看,《規范》包括總則、基本要求、控制活動、評價與監督等內容,涵蓋了內部控制要素,結構完整。

(二)對業務管理規定和行業財務規則進行整合和充實。

目前,涉及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規定很多,不但包括預算管理、政府采購、資產管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等業務管理規定,還包括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高校、醫院等行業的財務制度等。為避免具體指引與現行有關規定相重疊,《規范》沒有採用基本規范加具體指引的體系。《規范》既加強了各類業務管理規定之間的銜接,又結合內部控制的要求充實了現行規定;既強調現行規定中的應當「做什麼」,又通過增加具體控制措施說明應當「怎麼做」,體系完整、操作性強,有利於促進各類規定實施到位。

(三)更加強調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是內部控制的要素之一,也是內部控製得以貫徹執行的重要保障機制。與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相比,《規范》更加強調內部監督。《規范》中收支、采購、資產、建設項目、債務等具體業務控制都包含了內部監督檢查的要求,明確指出了內部監督關注的重點和檢查的方式,單位還應根據《規范》的要求建立起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機制。《規范》中要求建立審核措施、溝通協調機制、定期會議機制等,從而形成一種環環相扣的監督模式。強化內部監督有利於減少內控設計上的缺陷、堵塞執行中的漏洞,提高監督質量,增強內控有效性,達到內部控制應有的效果。

(四)明確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外部監督和業務指導作用。

主管部門在督促和指導行政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政策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促進行政事業單位提高內部管控水平也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規范》第十章「評價與監督」要求財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外部監查來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同時,《規范》第十一章「附則」允許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在財政部制定發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的總體原則基礎上制定實施細則,以滿足行業管理的特定需求。

拓展資料:

公告顯示,《內控規范》明確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是指通過制定製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經濟活動風險的防範和管控,包括對其預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購管理、資產管理、建設項目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主要經濟活動的風險控制。

同時,《內控規范》規定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要根據本規范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並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實施內部控制的具體工作包括梳理單位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經濟活動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並督促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執行。

此外,《內控規范》充分考慮了現階段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經濟活動的內在特點和相互之間的關系,將內部控制的基本原理與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相結合,瞄準內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重點強化機制建設,將制衡機制嵌入到內部管理制度中,提高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力,在行政事業單位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內部控制體系。

㈩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三個要素是什麼

三要素:

內部環境、目標設定

事項識別、風險評估

風險應對、控制活動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

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各種業務和事項.因為,在內部控製程序的所有環節中,有一個環節沒有發揮作用,所有起作用的環節,也會變得無用.

2.重要性原則

內部控制應當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行業、規模、性質、所處地域、組織形式等不同,高風險領域不同.內部控制不能防範所有風險,但要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防範顛覆性風險.

3.制衡性原則

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同時兼顧運營效率.內部控制的核心思想是權力平衡,制約對象是權力,權力分配合理,約束適當是內部控制的難點.內部控制過於復雜會影響效率,風險大的業務,首先是防範風險,其次才是兼顧運營效率.4.適應性原則

內部控制應當與行政事業單位的規模、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並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內部控制不能拷貝,也不能克隆.別人的成功經驗,拿過來不一定能用.

行政事業單位發展的不同階段、外部環境的變化、戰略目標的調整等,內部控制要隨之變動.

5.成本效益原則

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受制於成本與效益原則.成本小於效益,是任何理性的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循的法則.

(10)行政單位內部控制擴展閱讀:

行政事業單位:一、是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統稱;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其履行的是執法監督和社會一些管理職能。

事業單位,一般指以增進社會福利,滿足社會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種社會服務為直接目的社會組織。事業單位一般不以盈利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與價值不直接表現或主要不表現為可以估量的物質形態或貨幣形態。 事業單位是相對於企業而言,事業單位包括一些有公務員工作的單位,是國家機構的分支。我國的公立學校就是最典型的行政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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