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定義
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定義:「公安執法主體為了實現公正、文明、嚴格、高效的執法目標,在法律的框架內,對公安執法活動進行程序化與標准化建設的一項系統工程」。(註:詳見《公安學刊》2011年第1期)
㈡ 請問執法的定義是什麼
執行法律。法律法規制定出來,本身沒有約束力,比如法律規定不允許盜竊,盜竊要吃官司,但是規定只存在於紙面上,如果違反了又怎麼辦?這個時候就是「執法」,由法律制定機構,在指定一個部門或者人,專門維護這個法律,執行法律法規,就是執法。
㈢ 如何定義暴力執法
首先,隨著執法機關倡導以人為本,文明辦案,執法隊伍的確在執法理念上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和正當權益的維護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和強化,所謂在「罵不還口,打不還手」之下任由違法犯罪之人肆無忌憚,只能助長他們犯罪的囂張氣焰,還會讓群眾質疑執法機關的工作能力。
其次,是一些人法制意識淡薄所致。
隨著國家民主法制進程的加快,公民權利意識大大增強,但義務觀念卻相對滯後,導致了一些人走入誤區,一旦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就置法律於不顧,不惜採取暴力手段去「維護」; 最後,社會價值觀念的變化,使一些人超越了法律的底線,一旦執法行為影響到其經濟利益,就認為「掙錢的道被堵死了」,不惜採用暴力手段阻撓執法,直至觸犯刑律。
暴力執法主要說的是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中國對暴力執法至今沒有明確定義,是立法缺位,行政監督乏力的表現,其實就是違法行政,如果LZ遭遇了所謂的暴力執法,那最好的辦法就是藉助媒體宣傳。除此之外沒有更好的辦法了,告是很難告贏得…
㈣ 人性化執法的定義
所謂「人性化執法」就是執法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靠「人性化」管理,在尊內重當事人合法權容利的前提下,處理好執法者與執法對象地位的關系,依據合法的程序開展執法活動。人性化執法是文明執法的需要,也是公安部門所大力倡導的執法方式。
http://ke..com/view/3320746.htm
比如:某人無牌無證開個摩托車帶老人或小孩進城看病,車輛被暫扣了。交警用警車將人送到醫院。這就是人性化執法。
㈤ 行政執法的內涵是什麼
廣義的執法是與立法相對應的,而行政執法是狹義上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行政執法具有以下特徵:執法主體的法定性和國家代表性、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意志性、執法具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性。
功能
行政執法的功能有:實施法律的功能、實現政府管理的職能、保障權利的功能。[1]
原則
行政執法要堅持的基本原則有: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效率原則、誠實守信原則、責任原則。[1]
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准,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羈束性執法和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依申請的執法、強制性執法和非強制性執法。從體系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的執法、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行政委託的社會組織的執法。
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行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為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羈束行政執法是法律法規對需執行的事項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執法者必須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沒有自由處置的執法行為;自由裁量行政執法在法律法規規定中,執法者可在范圍、方式、數額等方面有一定的選擇餘地的執法行為。羈束與自由裁量是相對的,如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條件與稅額一般都沒有伸縮餘地,治安管理處罰卻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
但後者較之那種「可以處罰」而無任何種類、幅度的規定,顯然又屬於羈束執法。行政執法在多數情況下都屬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內進行,否則行政執法將無所適從,因執法而引起的行政訴訟也難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為既受法律的約束,又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置的主動權,是行政法學研究的重要任務之一。
制度
行政執法制度: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對於保障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行政權力的有效運作乃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維護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於行政強制執行是以強制為主 要特徵的,因此,該項制度設置是否合理和必要,運行是否適當也直 接關繫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權利。為此,規范和限制行政強制執行權力成為很多國家行政法近幾十年的重要課題之一。我國經過近二十年的 法制實踐,各行政管理領域的強制執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體上,形成了「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為例外」的特有執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強制似遠遠多於間接強制。再次,在程序上,則以法院「非訴訟化」的「申請與形式審查」為主要形式。最後,在監督與救濟方面,則以行政復議、訴訟與國家賠償為主要途徑。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著其合理性得到肯認,也不意味著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實踐來看,還存在著大量問題,主要表現在,缺乏統一立法,執行許可權模糊,手段混亂,程序不健全,行政決定的執行缺乏力度等,這些問題亟待統一立法解決。本文是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現狀出發,通過對行政強制執行存在問題的分析,提出制定統一行政強制執行法的立法構想,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
行政執法的生效、撤銷、變更和終止
行政執法的生效要件:行政執法行為必須是依法組成的並享有管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范圍內採取的,執法內容必須合法;在行政執法中,管理相對人必須具有法定的權利和行為能力;行政執法的標的物必須是依法能作為該執法行為的物品;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已經成立的行政執法行為,如發現其違法、不當或不再適應新的情況,可由有權機關撤銷,宣布無效或不再生效。部分內容應予撤銷,部分內容繼續有效的,可以宣布保留其整體而變更其應撤銷部分,對應變更部分作出新的決定。行政執法行為已執行完畢,或執行的條件已不復存在,或有期限的行政執法行為已到期,應宣布該執法行為終止。[2]
中國將清理行政執法人員,合同工臨時工不執法全面調離
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等引發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往往由執法機關不按程序辦事或程序不規范造成。鑒於此,中國將全面清理行政執法人員,嚴禁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將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調離執法崗位。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中央宣講團成員、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公開發行的三中全會《決定》輔導讀本中撰文披露上述內容。[3]
㈥ 選擇性執法最權威的定義
選擇性執法是政治問題
王建勛 中國政法大學
首先,你談到選擇性執法,主要是由於政府對靈活性的考慮。我覺得這這種說法不是很全面,因為政府的選擇性執法有很多方面的原因,比如有社會穩定的考慮,有利益的考慮等。我們很難假定政府關注的角度就是靈活性,其實很多的時候恰恰不是靈活性。我覺得,在很多時候,政府並不考慮法律是靈活的還是僵化的,而是其他的考慮更占上風。事實上,在中國,法律是否嚴格執行經常取決於它們針對的對象和內容。比如,對於涉及到所謂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政權的法律,執行通常都是非常嚴格的。那些關於宗教、政治性言論方面的法律一般都嚴格執行。對於一些行政法律,尤其那些涉及「民告官」案件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共輿論的影響。而對於普通的民事法律,似乎沒有明顯的規律可循,它們的執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法官或法院本身。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選擇性執法在中國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政治問題,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涉及到社會穩定、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法律的執行,在很多時候都不被當作一個純法律或者技術問題,而是被視為一個政治問題。實際上,「運動式」執法在我們這里很難避免,因為這跟中國當前的政治體制密切相關。
第二點,我想強調的是,中國存在選擇性執法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立法本身存在問題,而不僅僅是執法過程的問題。今天,我們一提到法律,總以為它是由一群人在某個機構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出來的。但在18世紀以前,當人們談到法律的時候,他們意味著,法律是建立在人們長期的習慣、實踐、傳統、經驗基礎之上的,而不是由某些人「杜撰」或者「生造」出來的。所以,英美法系的法律家常常說,法律不是「制定」出來的,而是「發現」出來的。也就是說,法律本來就是存在的,法律家只不過將他們「發現」出來而已。比如,我國剛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就是一幫人打著「保護勞動者利益」的旗號杜撰出來的,背離了市場規律,所以執行起來必然十分困難,難以避免選擇性執法。這個法律執行的後果很可能是,如果一個企業給勞動局一些好處,它就不會被扣上「血汗工廠」的帽子,否則,就會被扣上這樣一個帽子。因此,我覺得,許多情形下的選擇性執法與立法問題密不可分。
第三,談到立法,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成文法或者法典法的問題。我覺得,選擇性執法與大陸法系的法典化傳統有很大關系。這種傳統,立法時試圖包羅萬象,適用全國。這種做法在很多時候是荒謬的,因為大一統式的立法必然漠視地方的差異和多樣性。比如中國的刑法典中規定的一些罪名,往往跟各地的經濟、文化、宗教等傳統有關系,無法一刀切地適用於全國。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立法的缺陷必然導致選擇性執法的存在。
當然,解決這個問題的思路,涉及到政治體制改革的問題。在我看來,建立一種聯邦政體可能更有利於問題的解決。現在一提到「依法治國」,法學家就講「法制的統一」。我認為,「法制的統一」本身就是反法治的,因為整齊劃一的立法必將抹煞地方的多樣性。從知識和信息的角度來講,用於決策的信息和知識大多是分散在每個人或者地方手裡的,立法者根本無法把分散的信息和知識全部收集起來,所以,大一統體制下的立法必然有專制傾向。
第四,為什麼執政者制定了法律又不執行?我覺得,一方面是執法者本身的問題;另一方面,也有公民自身的問題,即普通民眾對待法律的態度和對待法律執行的態度問題。從根本上走出這個困境,我覺得取決於每個人對待法律和法律執行的態度,甚至對待自由的態度。只有當每一個公民都認識到,只有合乎正義的法律才可以被承認為法律,自由比其他的價值更加重要的時候,選擇性執法才會得到緩解。因此,從終極意義上講,我們每個人都對當前的選擇性執法負有一定的責任。
㈦ 規范執法的定義,意義,影響是什麼
行政執法主體對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空間,根據過罰相當原則並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以及執法范圍等情況,理性分割為若干裁量格次,每個格次規定一定的量罰標准,並依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悔過態度,處以相對固定的處罰種類和量罰幅度,同時明確從輕或從重處罰的必要條件的一種執法制度。
行政執法者在行政法律規范沒有提供要件-效果規定,或者雖然提供了要件-效果規定但據此不足以獲得處理具體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斷標准時,按照立法者意圖、在行政法律規范所預定的范圍內、以要件-效果規定的形式設定的判斷標准。
[摘 要]21世紀,在實現法制文明化、現代化這一歷史進程中,包含一項重要內容,即行政法制現代化。中國行政法制現代化是一個長期的工程,需要以完善的行政法律規范為基礎。完善的標准在於:一是行政立法應滿足社會的客觀需要,反映新的經濟關系,以實現行政法對經濟發展的保障作用;二是行政法應體現和保障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彰顯民主、科學;三是行政法要協調好行政權與各種權力與權益的關系,在價值上達到社會公正理念。
[關鍵詞]行政法;行政立法;社會公正
[中圖分類號]D9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8284(2003)06-0042-03
一、行政法的保障作用與經濟發展同行
法是社會上層ㄖ
㈧ 城管執法人員 定義
目前沒有確切的定義。
可以參考一下媒體的定義
1.中國地方執法者,在執專行任務過程中常常會捲入一屬些公眾沖突事件。--《泰晤士報》
2.主要的任務就是驅趕街頭無照商販,以及檢查各類許可證。--《印度媒體》
3.一些處理輕微犯罪和無序狀態的雇員。--《衛報》
4.一種警察力量。--《每日電訊報》
㈨ 執法者的定義
執法者就是是為了追求正義而執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制裁的工作者
㈩ 簡述服務型行政執法的定義
作秀。
執法是以法律為依據的行政行為;服務是成本型商業行為;
執法是嚴肅、嚴回謹、不帶個體和主觀答行為、對執法對象不分三六九等的,這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為執法客體不同選擇執法或不執法;而服務是分對象進行的,回報多、收益多的就要加大服務成本,以期獲得更大的收益,回報少的自然服務成本小,甚至拒絕服務,對服務對象可以選擇。
服務型行政執法那是領導因為他叔他舅或他姨媽不久就要涉及某執法了,才提出這個理念,如果有心思想出政績,也不會想出如此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