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立法規劃
⑴ 2018年立法計劃有哪些立法項目
立法工作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工作,目前初步安排,2018年將制定或者修改20多部法律,包括民法典各分編、有關單行稅法等。同時將做好授權決定和改革決定相關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立法工作計劃將在大會後及時公布。
主要有以下幾點考慮:第一,堅持開放發展,實行互利共贏的戰略,實行高水平的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第二,堅持「走出去」和「引進來」並舉的方針,大幅度放寬市場准入。第三,堅持為外商營造透明、穩定、可預期的投資環境,保障外商合法投資的權益。第四,堅持外商享有國民待遇條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⑵ 地市一級政府能稱立法規劃嗎
不能的,依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在省級人大和較大的市的人大。
地方立法規劃的權力在有制定地方法規的人大機關。
望採納。
⑶ 請問國家的第十二個五年規劃具體內容是什麼
「十二五」規劃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十二五」規劃的起止時間是:2011——2015年。規劃的內容可分為十五個方面,具體如下:
一、強農惠農,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1、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2、拓寬農民增收渠道;
3、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4、完善農村發展體制機制。
二、轉型升級,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
1、改造提升製造業;
2、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
3、推動能源生產和利用方式變革;
4、構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5、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
6、推進海洋經濟發展。
三、營造環境,推動服務業大發展:
1、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
2、大力發展生活性服務業;
3、營造有利於服務業發展的環境。
四、優化格局,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城鎮化健康發展:
1、實施區域發展總體戰略;
2、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
3、積極穩妥推進城鎮化。
五、綠色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1、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
2、加強資源節約和管理;
3、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4、加大環境保護力度;
5、促進生態保護和修復;
6、加強水利和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六、創新驅動,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
1、增強科技創新能力;
2、加快教育改革發展;
3、造就宏大的高素質人才隊伍。
七、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1、提升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2、實施就業優先戰略;
3、合理調整收入分配關系;
4、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5、完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
6、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7、全面做好人口工作。
八、標本兼治,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
1、創新社會管理體制;
2、強化城鄉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
3、加強社會組織建設;
4、完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
5、加強公共安全體系建設。
九、傳承創新,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
1、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
2、推進文化創新;
3、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
十、改革攻堅,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1、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
2、推進行政體制改革;
3、加快財稅體制改革;
4、深化金融體制改革;
5、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環保收費改革。
十一、互利共贏,提高對外開放水平:
1、完善區域開放格局;
2、優化對外貿易結構;
3、統籌「引進來」與「走出去」;
4、積極參與全球經濟治理和區域合作。
十二、發展民主,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
1、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2、全面推進法制建設;
3、加強反腐倡廉建設。
十三、深化合作,建設中華民族共同家園:
1、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
2、推進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和祖國統一大業。
十四、軍民融合,加強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
1、加強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
2、推進軍民融合式發展。
十五、強化實施,實現宏偉發展藍圖:
1、完善規劃實施和評估機制;
2、加強規劃協調管理。
中國是以五年一個時間段來做國家的中短期規劃的,第一個「五年計劃」是1953——1957年,簡稱為「一五」, 第二個五年計劃因為蘇聯援華中斷胎死腹中,第三個五年計劃是1966年重新啟動為1966——1970年,以後的五年計劃都未中斷,其中,「一五」至「十五」稱「計劃」,「十一五」起改稱「規劃」。
⑷ 梁啟超在《新民叢報》上發表了一篇文章,提出中國何時可以建成法治國家
110年前,即1901年,梁啟超在《新民叢報》上發表了一篇文章,提出中國何時可以建成法治國家的疑問。110年之後的今年,我們用如期形成中國特色法律體系為「梁啟超之問」作了一個回答,而這也必將成為我國法治建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過各方面堅持不懈的努力,我國立法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立法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活動。改革開放30多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其他各級立法機關,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認真履行立法職責,努力探索立法規律,不斷總結立法經驗,著力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逐步積累形成了一些寶貴經驗。這些經驗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帶有普遍性、規律性、指導性的一些根本原則,二是體現我國立法工作實際的一些具體做法。
一、從立法原則來看,主要有以下一些經驗:
(一)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堅定不移地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總要求,構建我們自己的法律體系
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充分表明,要構建我們自己的法律體系,必須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始終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旗幟不動搖,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正確把握和解決立法理論與實踐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期性和穩定性的問題,自覺抵制各種錯誤思潮和傾向的影響,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符合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內在需要。
(二)堅持黨的領導,服從並服務於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努力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
構建我們自己的法律體系,要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把黨關於改革發展穩定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貫徹到工作的全過程,自覺地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成為全社會一體遵循的行為規范和准則。要服從並服務於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嚴格按照黨中央確定的方針和政策履職用權。就本質而言,我國的法律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成熟的黨的政策。
(三)堅持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和實際出發,將法律體系的構建紮根於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偉大實踐,促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協調發展
構建我們自己的法律體系,必須始終堅持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和實際出發,不斷總結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實踐經驗,確立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法律制度。要特別注重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分析社會生活各方面提出的實際問題。要使制定出來的法律規范,既符合全局的需要,又考慮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既符合長遠的發展方向,又切合當前的實際;既充分反映和肯定改革開放已有成功經驗,又積極促進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還要為改革開放的進一步發展留有必要空間。
(四)堅持以憲法為依據,自覺貫徹憲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
構建我們自己的法律體系,要始終堅持以憲法為依據、為統帥、為核心,自覺貫徹憲法的基本原則,堅決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能同憲法相抵觸,行政法規不得同法律相抵觸,地方性法規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一切立法都必須依照法定許可權,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超越立法許可權、違反立法程序。在制定法律法規時,要從國家的整體利益出發,從人民長遠、根本的利益出發,而不能從本部門、本地方利益出發,從制度上確保國家法制的統一和諧和內部一致。
(五)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始終將實現好、發展好、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不斷提高立法質量
構建我們自己的法律體系,必須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充分體現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努力實現立法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科學立法,要求立法准確反映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在規律和法律自身體系的規律;民主立法,要求立法真正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體現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這是貫徹黨的思想路線和群眾路線的必然要求,是切實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途徑。要在立法過程中實行公開立法,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尊重民意,廣泛集中民智,最終實現「以人為本、立法為民」。
二、從具體做法來看,主要有以下一些經驗:
(一)堅持有目標、按計劃、分階段積極推進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為抓緊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我們採取了立足現實、突出重點、精心組織、階段推進的積極構建方式。在不同時期,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重心,按照黨中央提出的立法工作目標,適應改革開放的階段性要求,根據需要和可能,區別輕重緩急,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有目標、有重點、有步驟地推進立法工作。這是我國法律體系構建的一個突出特點。
從立法工作的階段性目標來看,1997年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明確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工作總目標。至九屆全國人大任期屆滿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2002年黨的十六大重申了這一目標。至十屆全國人大任期屆滿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2007年黨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任務。在此基礎上,十一屆全國人大提出,確保到2010年如期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並不斷加以完善。
從立法工作的計劃性和指導性來看,為了統籌制定急需的法律,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提出了關於五年立法規劃的初步設想。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立法規劃,對其任期屆滿前一年多的立法工作作出安排。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制定了五年立法規劃。此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形成了任期五年要有立法規劃、年度要有立法工作計劃的做法,立法工作的計劃性和指導性得到進一步加強,確保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立法工作。與此同時,還形成了將五年立法規劃報請黨中央批準的做法,以此作為加強黨對立法工作領導的重要方面。這樣,在黨的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主導下,經過積極探索,逐漸形成了我國有目標、按計劃、有重點、分階段推進法律體系建設的基本道路,為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提供了十分有力的保障。
(二)堅持不同層次立法齊頭並進
為適應改革開放以來加快立法步伐的需要,從一開始我們就實行了「多條腿走路」的辦法,堅持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不同法律規范共同推進。考慮到所有法律規范都讓全國人大來制定,難以適應現實的需要,1982年憲法將國家立法權由1954年憲法規定的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擴大到全國人大常委會,並賦予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肯定了1979年制定的地方組織法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的制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立足地方實際,從本地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出發,開展了豐富多彩的立法探索,取得了突出立法成就,創造了大量鮮活經驗,為國家立法提供了重要基礎和有力支持。
30多年來,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同時,各級立法機關積極開展立法活動,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規范性文件,形成了不同層次立法齊頭並進的繁榮局面。實踐證明,「多條腿走路」的辦法是行之有效的,有利於充分調動起各方面積極性,既維護了國家法制的統一,又照顧到了各地的差異;既保障了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又加快了法律體系建設的步伐。
(三)堅持綜合運用多種立法手段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項系統工程。30多年來,我們綜合運用制定、修改、廢止、解釋、清理、備案等多種立法手段,確保在較短時期內建立起科學和諧統一的法律體系。一是抓緊制定一大批法律法規,特別是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急需的、基本的、主要的法律。二是堅持把修改原有法律與制定新的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及時對過去制定的一些不適應現實情況的法律進行修改,使法律適應我國社會發生的廣泛而深刻的變化,更好地發揮法律對現實生活的規范作用。事實上,立法工作越向前推進,修改法律的數量就越多。自十屆全國人大以來,修改法律已佔到全部立法任務的一半以上。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對憲法和一大批法律進行了修改,有的法律甚至多次修改。三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對於明顯不合時宜、已無繼續施行必要的法律,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及時予以廢止,促進法律的新陳代謝。四是為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積極行使解釋法律的職權。五是適時開展法律法規清理。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集中開展了法律清理工作,國務院和地方人大也集中開展了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促進了法律體系的科學和諧統一。六是依法履行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的審查權,以保證法律以外其他形式的規范符合憲法和法律。
(四)堅持在繼承和借鑒的基礎上不斷創新
30多年來,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過程中,我們立足於基本國情,從實際出發,堅持將繼承歷史傳統、借鑒國外經驗和進行制度創新有機結合起來,做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體現中國特色、時代特徵和世界文明的融合。
一方面,實現歷史傳統的現代化。繼承中國歷史傳統中的優秀成分,將過去一些好的東西發揚光大,推陳出新,使之現代化。比如我國法律規定的調解制度,就是在繼承中國傳統文化的基礎上,適應現代社會需要而進行的制度創新,體現了鮮明的中國特色。
另一方面,實現國外經驗的中國化。充分吸收人類法制文明的成果,大膽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立法成果和先進的法律制度,特別是發展市場經濟方面的制度,比如證券制度、反壟斷制度等,但又不是簡單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據中國國情和實際加以改造和創新,將國外的東西轉化成我們自己的制度,為我所用。學習借鑒國外有益經驗,成為30多年來我國立法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這樣做,大大加快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步伐,也充分體現了這個體系的包容性、開放性和創新性。
來源於人民網
⑸ 什麼叫12.5規劃
解釋〕
國家是從1953年開始制以五年一個時間段來做國家的中短期規劃的,第一個「五年計劃」,我們就簡稱為「一五」。而2006-2010年這個時間段剛好是我們國家提出來的「五年計劃」的第11個,所以我們也就叫他做「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簡稱就叫「十一五」。「十二五」也就是第十二個五年規劃,它的時間段就是:2011-2015年。「十二五」規劃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十二五」規劃的起止時間2011-2015年。規劃編制工作大體包括前期調研、編制起草、論證銜接、審批發布四個階段。在制定程序上,各部委省市區在2009年下半年初步完成本領域、本地區的規劃統一匯總到國務院,編制全國的「十二五」規劃,將在2010年下半年的中共十七屆五中全會上討論建議稿,而後提交2011年3月份的全國兩會上審議通過付諸實施。目前,各部委省市區的「十二五」前期課題調研均已啟動。
[編輯本段]〔程序〕
在制定程序上,各部委省市區在2009年下半年初步完成本領域、本地區的規劃統一匯總到國務院,編制全國的「十二五」規劃,將在2010年下半年的中共十七屆五中全會上討論建議稿,而後提交2011年3月份的全國兩會上審議通過付諸實施。目前,各部委省市區的「十二五」前期課題調研均已啟動。
[編輯本段]〔進展〕
2008年11月6日國家發改委召開了新聞通氣會,規劃司司長李守信介紹開展「十二五」規劃前期重大問題研究工作的有關考慮。李守信主要從三方面作了介紹。 第一,開展規劃前期重大問題研究的重要意義 啟動「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在即。目前,我們需要充分和扎實做好各項前期准備工作,搞好規劃前期重大問題研究是其中重要組成部分。即將進入的「十二五」時期,我國仍將處於重要戰略機遇期。機遇前所未有,挑戰也前所未有,機遇大於挑戰。因此,「十二五」規劃將是我國妥善應對國內外發展環境重大變化的五年規劃,是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十七大提出的新的發展要求的五年規劃,也是承諾實現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的五年規劃。科學制定並實施好「十二五」規劃,對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提高規劃編制的透明度、民主參與度,廣泛凝聚社會各界的智慧,對重大問題形成共識,增強規劃的科學性,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對「十二五」規劃前期重大問題研究進行公開選聘研究單位。 每個五年規劃的編制工作一般都要經過前期研究、形成基本思路、研究提出規劃框架和起草規劃草案幾個階段。前期重大問題研究是基礎,是否能夠做到充分和扎實,直接影響到基本思路的提出,影響到最後形成的規劃的科學性、有效性和權威性。 第二,課題研究的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 為了做好「十二五」規劃前期研究課題公開選聘研究單位工作,發展改革委在課題內容安排上作了改進。按照黨的十七大的總體部署和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在充分討論和廣泛徵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一個包含8個領域39個題目的《「十二五」規劃前期重大問題選題指南》,供大家申請課題時參考。《指南》選取的這些題目,重點是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關於「十二五」規劃總體思路研究,發展目標研究等;另一方面是關於需要推動解決的制約經濟社會中長期發展的一些重大問題,如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統籌城鄉發展等,研究重點是尋找破解這些問題路徑、方向,提出具體可行的政策舉措。項目單位在申報課題時,可以依據自己的研究優勢,直接用《研究指南》列出題目,也可以圍繞《研究指南》確定的領域,自行確定研究題目,但是一定要圍繞規劃編制工作需要,突出關系全局發展的問題,突出戰略發展的問題,突出宏觀性、政策性方面的問題。要能直接為提出「十二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思路、起草「十二五」規劃《綱要》服務,從國家中長期發展的戰略高度出發,把問題分析透徹,把解決思路梳理清楚,並提出針對性和實用性強的政策措施。 第三,公開選聘工作的有關安排 具體安排大家可以參考國家發展改革委《「十二五」規劃前期重大問題研究公告》或登陸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查詢。目前,發展改革委課題申請對象僅限於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行業協會及國際組織,以及其他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機構或組織,不面向個人。請有意申請課題的單位,一定要在規定日期前報送課題申請書,以免錯過評審。發展改革委將主要依據申請單位選題是否准確,針對性如何;課題方案思路是否清晰,可操作性如何;研究方法是否科學,是否適合選題要求;以及研究單位的資質、研究人員的素質和以往的研究成果等,來確定最終入選課題。為進一步將課題研究與規劃編制工作結合起來,增強研究成果的針對性、實用性,發展改革委將在研究期間,組織有關專家聽取2-3次課題成果匯報,請各課題負責人能夠帶頭做好研究工作,按要求進行匯報。希望各單位能夠繼續本著為國家未來發展出謀劃策的意願出發,並撰寫出有思想、有深度、有實際可操作性的研究報告,高水平、高質量地完成研究任務。
[編輯本段]〔亮點〕
「十二五」規劃的編制工作據悉已經開啟,中國國家發改委副秘書長楊偉民近日透露了「十二五」規劃的5條思路,其中,結構調整為首要目標,社會建設則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須明確提出「富民」任務 作為統領未來5年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個總體規劃,我認為,「十二五」規劃應明確提出「富民」的目標和任務。 中國每個五年計劃或規劃都有一個相對明確的主題。所謂主題,也就是未來5年需要著力解決的問題。當然,問題最後能否解決或解決的程度如何,取決於諸多因素,但在編制規劃的時候,總有個相對集中的主題。具體到「十二五」規劃,之所以應將「富民」作為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而提出來,是基於以下幾點考慮。 首先,「十二五」規劃是新中國60年後的一次再出發。中國剛剛隆重慶祝了60歲生日,進入下一個甲子,應該有一個新的發展思路。 其次,「十二五」規劃是在國際金融危機後中國實行的第一個五年規劃,而此次金融危機無論對世界還是對中國,都提出了一些新的命題。 第三,經過30年的改革發展,目前中國人均GDP首次達到3200美元,按照國際標准,當人均GDP達到3000美元以上、開始進入工業化中後期,這一時期的發展思路肯定與過去不同。 上述三點決定了「十二五」規劃與此前的十一個規劃有著本質的差別。這個差別就是,過去的十一個規劃追求「國強」,「十二五」規劃則追求「民富」。這當然不是說,建國60年來特別是改革30年來百姓的生活沒有提高,而是指相對於GDP的增長,作為整體的民眾的富裕程度沒有GDP增長快。何況,按照聯合國的貧困標准,中國至少還有一億多人生活在貧困線下。 另外,從近幾年的情況看,中國社會的很多問題都跟貧富差距和民眾的普遍不富裕有著直接的關系。如結構調整和經濟轉型的問題、消費和內需不足的問題,乃至一些群體性事件,都有著貧富分化的影子。貧富分化甚至直接影響到中國社會的穩定。 所以,「十二五」規劃政策的著力點應該轉到把提高居民收入、縮小貧富差距、富裕人民群眾作為全新思路和戰略,圍繞著如何「富民」問題,制定行動路線圖。而經過30年的發展,中國今天的經濟實力也已經為解決「富民」問題提供了物質基礎。 民乃國之本。對於「民富與國強」的關系,是先有民富而後才有國強,而不是相反。事實上,多少國家興衰的歷史也告訴人們,民富雖然不必然等於國強,但民不富,國家必然不強;即使表現出一定程度的強,也只能是外強中干。只有建立在普遍民富基礎上的強大,才是根本性的強大。 因此,中國政府需要更新觀念,在政策上,把「富民」作為一個明確的目標和任務。這就有必要在編制「十二五」規劃時,制定一個長期的提高福利的戰略規劃,這個戰略規劃的目的,是為建立一個有競爭力和公平正義的福利國家打下基礎。 結構失衡根源在於政府主導經濟 「富民」雖然是一個經濟問題,但經濟問題的解決離不開政治。事實上,改革以來貧富差距的形成和拉大本身就有政治因素在內。為什麼經濟高速增長但人民的生活水平卻得不到同步提升?症結就在於蛋糕的分配不合理。也就是說,經濟發展成果的最大收益者不是普通群眾,而是政府及其與公權力有關聯的利益群體,以及資本利益集團和壟斷國企的經理層與員工等。而政府之所以能夠抽走國民收入的大頭,並隨心所欲地支配財富而不受監督,資本之所以能夠壓制眾多的勞動力,原因又在於政府的權力過大。 中國傳統上本就是一個大政府國家。無論是政府官員還是普通民眾,心中都存在一個大政府觀念。所以,要在政府權力過大的情形下改變收入分配不合理狀況,須將之作為一個政治問題來看待,否則,僅僅視之為一個經濟問題,解決起來很難。 另一方面,盡管「富民」問題在未來5年乃至更長一段時間內非常重要,但畢竟不是事物的全部,不能代替其他問題的解決。正如本文開頭所說,在官方看來,「十二五」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產業結構、城鄉結構和區域結構等諸種結構構成的結構難題。結構問題在中國來說不是一個新問題,但「十二五」規劃還是把它列為必須優先解決的頭等大事,這說明,結構問題對中國經濟和社會的造成的危害不能再延續下去。 現在的情況是,雖然高層已經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但要解決起來相當困難,否則,它也不會積累到今天這個程度。中國經濟結構的失衡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的不當干預造成的。眾所周知,中國經濟的增長方式是政府主導型的經濟增長方式,該增長方式的特點是,以追求GDP為主要目標,以擴大投資規模為主要任務,以重化工業項目和熱衷批租土地為主要途徑,以行政推動和行政干預為主要手段。 在這樣一種增長方式下,經濟越是高速發展,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獲利就越大。原因很簡單,政府掌握著切蛋糕的刀,他當然會把最大的一塊留給自己。而利益一旦累積,要改變起來就非常難。這也是調整結構和改變經濟增長方式喊了多少年卻一直進展不大的根源。不但如此,當遇到外部的危機時,就像本次金融危機一樣,為了保增長,還會進一步強化結構失衡和政府對經濟增長方式的主導。 以外部力量促進政府變革 所以,要轉變增長方式,推進各種結構調整,關鍵在於變革政府的治理方式。政府若不放棄對經濟增長方式的主導權,不將自身對經濟運行的干預建立在市場基礎上,要轉變發展方式只能是一句空話。 但在政府成為市場最大獲利群體的情況下,要政府放棄自身利益,主動改革,談何容易?這個時候,就需要靠非政府的外部力量去促使政府變革。外部的力量可以通過立法等手段對行政權力進行修正性、補充性的約束和重新界定,或者以嚴格的程序防止行政權力的過度使用,或者通過加強社會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從而迫使政府做到:(一)轉變和縮減政府的行政職能,限制行政權力;(二)規范行政行為,控制行政權;(三)加強社會自治,將一部分行政權轉化為社會的權力,使公民參與到國家事務的管理和監督。以此建立起政府的公共治理結構。 應該說,在目前利益主體多元化、利益博弈成為基本現實的背景下,依靠包括經濟主體的市場力量在內的廣泛的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促進政府變革,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而且已越來越大。總之,要減少政府對經濟的不當干預,須使政府形成一個穩定和完善的權力運作機制和框架。當政府用一種比較規范的方式來行使公權力時,經濟主體自會在市場的作用下,自然完成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增長方式的轉型,而無須政府勞神費力。就此而言,「十二五」規劃的目標和任務能否如期完成,取決於政府變革的程度。
⑹ 我國現有多少部法律我國的立法程序是怎樣的
程序是民主的保證。合理、完善的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保證。根據立法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四個階段。
(一)法律案的提出
1.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體。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有關國家機關,即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二是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人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法律規定上述兩類主體可以直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在實踐中,屬於全國人大立法許可權范圍的基本法律的制定,一般都是在全國人大舉行會議之前,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經過常委會審議後,再提請大會審議。實踐證明,這一做法對提高立法質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立法法明確規定,向全國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經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審議。
2.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的主體。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的主體也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有關國家機關,即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如果委員長會議認為法律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向常委會提出。二是常委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委會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二)法律草案的形成過程
法律案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權的機關或者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的關於制定、修改、廢止某項法律的議案。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提出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其中,法律草案文本是法律案中最重要的內容,它以條文的形式體現立法目的、指導思想、原則和所要確立的法律規范。起草法律草案,是立法工作的基礎性環節。
根據中央國家機關起草法律草案的實踐,法律草案的形成過程,一般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1.立項,作出立法決策。自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來,每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五年立法規劃,每年還制定年度立法計劃。通過制定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將需要制定法律的項目列入規劃和計劃,並列明提出法律草案的大致時間。立項是作出立法決策的重要形式。五年立法規劃經反復討論、徵求意見後報中央批准實施。如果沒有列入規劃和計劃,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和論證,認為需要制定法律的,也可以作出立法決策,組織起草。在作出立法決策時,應當初步明確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目的,立法應當把握的主要原則和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2.建立起草班子,開展起草工作。立法列項後,根據提出法律案的時間要求,承擔起草任務的機關或者部門即著手起草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建立或者指定專門的起草人員,組成固定或者相對固定的起草工作班子。起草班子一般由來自於與立法事項有關的領導、專家和實際工作者組成。
3.進行調查研究。開展調查研究,是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重要方面。調查研究的形式包括召開各種座談會、專題研討會、到基層調查、收集各方面的資料等。調查研究的內容主要包括:一是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對立法事項的規定;二是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規定和做法;三是立法事項的理論研究情況;四是實踐中的主要做法、成功經驗和存在的問題;五是實際工作部門、專家學者對立法事項的意見和建議等。
4.形成草案框架和對主要問題的意見。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分析研究,進一步明確立法目的,並按照邏輯結構擬出法律框架以及對主要問題的意見,確立起草思路。確定法律框架和對主要問題的意見,是草擬法律條文的前提和基礎。為了使法律草案框架和對主要問題的意見基本可行,有時還要在一定范圍徵求意見和進行論證,並報起草機關的領導審定,以確保起草工作建立在良好的基礎上。
5.起草條文。確定框架和對主要問題的解決方案後,在研究明確法意的基礎上,著手起草法條,即運用立法技術,科學地表達需要確立的法律規范。起草出來的法律草案,最初一般稱「試擬稿」,供在一定范圍內研究討論。「試擬稿」經起草部門或者單位初步討論同意,有的報送有關主管機關批准同意後,形成為「徵求意見稿」或者「討論稿」,發各方面徵求意見。對於起草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復雜和敏感的問題,起草班子還要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以作出正確決策和判斷。
6.徵求各方面意見。「徵求意見稿」或者「討論稿」形成後,通常廣泛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將徵求意見稿或者討論稿印發有關方面書面徵求意見,二是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和聽證會徵求意見。
7.形成送審稿並對送審稿進行審查。徵求意見稿經反復討論修改後,形成送審稿,報提案機關討論通過。形成送審稿前,起草單位通常要就法律草案中的重大問題,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或者正式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提案機關不同,對送審稿的審查程序也有所不同。比如,由國務院部門起草的法律案,在送審稿形成之後、國務院決定提出議案之前,先交國務院法制辦審查修改。經國務院法制辦審查修改,協調各方面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決定。軍隊各總部起草的法律案,報中央軍委決定前,交中央軍委法制局審查修改。
8.由提案機關討論決定,形成正式的法律案。國務院提出法律案,一般由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央軍委提出法律案,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法律案,一般由審判委員會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和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提出法律案,分別由委員長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討論通過。提出的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如修改現行法律的議案,一般附有修改前後的條文對照表。
(三)法律案的審議
審議法律案,是立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階段。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過程,實質是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的過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法律案的程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法律案的主要程序:一是在會議舉行前一個月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以便代表進行認真研究,准備意見;二是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作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三是各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小組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四是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然後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並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全國人大審議法律案,一般經過一次會議審議後即交付表決。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委會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全國人大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委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大下次會議審議決定。這種情況,實踐中曾發生過幾次。比如,1987年4月六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審議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後,由於代表對村民委員會的性質等重大問題有較大不同意見,會議決定原則通過該草案,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關於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規定,參照大會審議中代表提出的意見,進一步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審議修改後予以頒布試行。據此,1987年11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三次會議在對草案進行審議修改後通過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
2.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主要程序:一是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7日前將法律草案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以便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認真研究,准備意見;二是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作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由提案人委託的人對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以及法律草案的主要內容作出說明;三是常委會分組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在此基礎上,必要時可以召開聯組會議進行審議;四是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然後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向常委會提出審議意見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的報告,並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3.關於三審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一般實行三審制,即一個法律案一般應當經過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才能交付表決。實踐證明,實行三審制,對於充分發揚民主,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有充分的時間對法律案進行深入審議,提高立法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根據實際情況,立法法又規定了三種例外情況:一是,如果各方面對法律案的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二是,對屬於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會議審議後即交付表決;三是,如果法律案經常委會三次會議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委員長會議提出,經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根據立法法規定和實踐做法,三次審議之間的主要分工是:
一審,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然後在分組會議上對法律草案進行初步審議。一審著重審議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律的框架結構是否合理等問題。
二審,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匯報,然後在分組會議上對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稱「二次審議稿」)進行全面、深入的審議。二審重點審議法律草案二次審議稿對若干主要問題的規定是否合適、可行。
三審,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然後在分組會議上對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新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稱「三次審議稿」)再次進行深入的審議。三審的審議重點是,各方面提出的對法律草案中若干主要問題的意見是否得到妥善解決,對沒有採納的意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解釋和說明。根據常委會的分組審議意見,法律委員會在當次會議中再次召開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必要的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議表決稿,交分組會議作最後的審議。如果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建議表決稿沒有大的不同意見,則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以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4.關於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制度。在立法過程中,除了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審議討論、提出意見外,還要廣泛聽取各個方面的意見,是我國立法工作必須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和基本經驗。立法法總結實踐經驗,對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制度,作出了比較全面的規定。主要包括: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向社會公布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等幾種制度。
書面徵求意見和座談會簡便易行,可以根據法律草案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有針對性地確定書面徵求意見和參加座談會的機關、組織和專家,便於對有關問題進行比較深入的研究,因此是我國立法實踐中最經常運用的兩種方式。
論證會,是就法律草案中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從科學性、可行性角度進行研究,提出論證意見。論證會制度主要是解決立法的科學性問題,論證意見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對立法具有重要影響。為了保證論證意見的客觀、公正,舉辦單位在邀請論證會參加人員時.應當使持各種不同意見的專家都有代表參加,發表意見。論證結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由同意論證結論的人員簽署,並附少數人的不同意見及其理由,以供立法機關作出全面判斷。
聽證會,是面向社會公開舉行聽取意見會的一種方式。聽證會的主要特點:一是公開、透明。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內容一般事先向社會公布,如果公民有意願出席聽證會發表意見,可以報名參加。聽證會一般公開舉行,允許公眾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報道。但如果公開舉行會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則可以不公開舉行。二是充分、客觀。聽證會的組織者應當在報名參加聽證會的公民中選擇各種不同意見的代表參加聽證會,以使各種不同意見都得到比較充分的反映和表達。三是程序性強。聽證會參加人員往往比較多,為了使參加人員都有平等的機會發表意見,也為了提高聽證會效率,聽證會一般都要制定聽證規則,對聽證會的發言順序、發言時間、會場紀律等作出規定,以保證聽證會有秩序地進行。聽證會結束後,應當將聽證記錄整理成聽證報告書,提交常委會作為參閱資料。
向社會公布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是立法發揚民主的又一重要方式。對於一些重要的法律案,特別是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案,除採取以上幾種方式徵求意見外,還採取向社會公布法律草案的方式,公開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實踐證明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好辦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向社會公布了憲法修改草案、民法通則草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婚姻法修改草案等十多部法律草案,公開徵求各方面的意見,收到了很好效果。
(四)法律案的表決
列人全國人大會議審議的法律案,經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然後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議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經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常委會進行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議表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所謂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是指實有全體代表或者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不是指代表名額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也不是指到會的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所謂過半數,是指贊成票超過全體代表或者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半數,贊成票剛好是半數,不是過半數。
(五)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後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條件。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簽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
法律簽署後,及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常委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准文本。所謂標准文本,就是凡發現各種法律文本之間不一致的,均以常委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准,以維護法制統一,保證法律的正確貫徹實施。
⑺ 政府五年發展規劃有法律效應嗎
經過同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人大會審議通過的政府五年發展規劃,是一份法律文件,當然有法律效力。
⑻ 以近期通過的法律為例,說明我國立法的程序
這是在網上找的--你結合反分裂國家法就可以完成作業 程序是民主的保證。合理、完善的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保證。根據立法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四個階段。(一)法律案的提出1.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體。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有關國家機關,即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二是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人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法律規定上述兩類主體可以直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在實踐中,屬於全國人大立法許可權范圍的基本法律的制定,一般都是在全國人大舉行會議之前,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經過常委會審議後,再提請大會審議。實踐證明,這一做法對提高立法質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立法法明確規定,向全國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經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審議。2.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的主體。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的主體也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有關國家機關,即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如果委員長會議認為法律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向常委會提出。二是常委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委會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二)法律草案的形成過程法律案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權的機關或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的關於制定、修改、廢止某項法律的議案。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提出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其中,法律草案文本是法律案中最重要的內容,它以條文的形式體現立法目的、指導思想、原則和所要確立的法律規范。起草法律草案,是立法工作的基礎性環節。根據中央國家機關起草法律草案的實踐,法律草案的形成過程,一般包括以下幾個環節:1.立項,作出立法決策。自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來,每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五年立法規劃,每年還制定年度立法計劃。通過制定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將需要制定法律的項目列入規劃和計劃,並列明提出法律草案的大致時間。立項是作出立法決策的重要形式。五年立法規劃經反復討論、徵求意見後報中央批准實施。如果沒有列入規劃和計劃,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和論證,認為需要制定法律的,也可以作出立法決策,組織起草。在作出立法決策時,應當初步明確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目的,立法應當把握的主要原則和要解決的主要問題。2.建立起草班子,開展起草工作。立法列項後,根據提出法律案的時間要求,承擔起草任務的機關或部門即著手起草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建立或指定專門的起草人員,組成固定或相對固定的起草工作班子。起草班子一般由來自於與立法事項有關的領導、專家和實際工作者組成。3.進行調查研究。開展調查研究,是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重要方面。調查研究的形式包括召開各種座談會、專題研討會、到基層調查、收集各方面的資料等。調查研究的內容主要包括:一是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對立法事項的規定;二是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規定和做法;三是立法事項的理論研究情況;四是實踐中的主要做法、成功經驗和存在的問題;五是實際工作部門、專家學者對立法事項的意見和建議等。4.形成草案框架和對主要問題的意見。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分析研究,進一步明確立法目的,並按照邏輯結構擬出法律框架以及對主要問題的意見,確立起草思路。確定法律框架和對主要問題的意見,是草擬法律條文的前提和基礎。為了使法律草案框架和對主要問題的意見基本可行,有時還要在一定范圍徵求意見和進行論證,並報起草機關的領導審定,以確保起草工作建立在良好的基礎上。5.起草條文。確定框架和對主要問題的解決方案後,在研究明確法意的基礎上,著手起草法條,即運用立法技術,科學地表達需要確立的法律規范。起草出來的法律草案,最初一般稱「試擬稿」,供在一定范圍內研究討論。「試擬稿」經起草部門或單位初步討論同意,有的報送有關主管機關批准同意後,形成為「徵求意見稿」或「討論稿」,發各方面徵求意見。對於起草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復雜和敏感的問題,起草班子還要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以作出正確決策和判斷。6.徵求各方面意見。「徵求意見稿」或「討論稿」形成後,通常廣泛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將徵求意見稿或討論稿印發有關方面書面徵求意見,二是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和聽證會徵求意見。7.形成送審稿並對送審稿進行審查。徵求意見稿經反復討論修改後,形成送審稿,報提案機關討論通過。形成送審稿前,起草單位通常要就法律草案中的重大問題,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或正式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提案機關不同,對送審稿的審查程序也有所不同。比如,由國務院部門起草的法律案,在送審稿形成之後、國務院決定提出議案之前,先交國務院法制辦審查修改。經國務院法制辦審查修改,協調各方面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決定。軍隊各總部起草的法律案,報中央軍委決定前,交中央軍委法制局審查修改。8.由提案機關討論決定,形成正式的法律案。國務院提出法律案,一般由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央軍委提出法律案,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法律案,一般由審判委員會或檢察委員會討論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和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提出法律案,分別由委員長會議或專門委員會討論通過。提出的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如修改現行法律的議案,一般附有修改前後的條文對照表。(三)法律案的審議審議法律案,是立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階段。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過程,實質是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的過程。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法律案的程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法律案的主要程序:一是在會議舉行前一個月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以便代表進行認真研究,准備意見;二是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作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三是各代表團全體會議或小組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四是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然後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並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全國人大審議法律案,一般經過一次會議審議後即交付表決。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委會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全國人大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委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大下次會議審議決定。這種情況,實踐中曾發生過幾次。比如,1987年4月六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審議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後,由於代表對村民委員會的性質等重大問題有較大不同意見,會議決定原則通過該草案,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關於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規定,參照大會審議中代表提出的意見,進一步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審議修改後予以頒布試行。據此,1987年11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在對草案進行審議修改後通過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2.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主要程序:一是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7日前將法律草案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以便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認真研究,准備意見;二是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作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由提案人委託的人對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以及法律草案的主要內容作出說明;三是常委會分組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在此基礎上,必要時可以召開聯組會議進行審議;四是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然後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向常委會提出審議意見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的報告,並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3.關於三審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一般實行三審制,即一個法律案一般應當經過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才能交付表決。實踐證明,實行三審制,對於充分發揚民主,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有充分的時間對法律案進行深入審議,提高立法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根據實際情況,立法法又規定了三種例外情況:一是,如果各方面對法律案的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二是,對屬於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會議審議後即交付表決;三是,如果法律案經常委會三次會議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委員長會議提出,經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根據立法法規定和實踐做法,三次審議之間的主要分工是:一審,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然後在分組會議上對法律草案進行初步審議。一審著重審議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律的框架結構是否合理等問題。二審,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匯報,然後在分組會議上對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稱「二次審議稿」)進行全面、深入的審議。二審重點審議法律草案二次審議稿對若干主要問題的規定是否合適、可行。三審,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然後在分組會議上對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新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稱「三次審議稿」)再次進行深入的審議。三審的審議重點是,各方面提出的對法律草案中若干主要問題的意見是否得到妥善解決,對沒有採納的意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解釋和說明。根據常委會的分組審議意見,法律委員會在當次會議中再次召開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必要的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議表決稿,交分組會議作最後的審議。如果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建議表決稿沒有大的不同意見,則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以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4.關於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制度。在立法過程中,除了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審議討論、提出意見外,還要廣泛聽取各個方面的意見,是我國立法工作必須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和基本經驗。立法法總結實踐經驗,對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制度,作出了比較全面的規定。主要包括: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向社會公布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等幾種制度。書面徵求意見和座談會簡便易行,可以根據法律草案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有針對性地確定書面徵求意見和參加座談會的機關、組織和專家,便於對有關問題進行比較深入的研究,因此是我國立法實踐中最經常運用的兩種方式。論證會,是就法律草案中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從科學性、可行性角度進行研究,提出論證意見。論證會制度主要是解決立法的科學性問題,論證意見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對立法具有重要影響。為了保證論證意見的客觀、公正,舉辦單位在邀請論證會參加人員時.應當使持各種不同意見的專家都有代表參加,發表意見。論證結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由同意論證結論的人員簽署,並附少數人的不同意見及其理由,以供立法機關作出全面判斷。聽證會,是面向社會公開舉行聽取意見會的一種方式。聽證會的主要特點:一是公開、透明。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內容一般事先向社會公布,如果公民有意願出席聽證會發表意見,可以報名參加。聽證會一般公開舉行,允許公眾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報道。但如果公開舉行會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則可以不公開舉行。二是充分、客觀。聽證會的組織者應當在報名參加聽證會的公民中選擇各種不同意見的代表參加聽證會,以使各種不同意見都得到比較充分的反映和表達。三是程序性強。聽證會參加人員往往比較多,為了使參加人員都有平等的機會發表意見,也為了提高聽證會效率,聽證會一般都要制定聽證規則,對聽證會的發言順序、發言時間、會場紀律等作出規定,以保證聽證會有秩序地進行。聽證會結束後,應當將聽證記錄整理成聽證報告書,提交常委會作為參閱資料。向社會公布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是立法發揚民主的又一重要方式。對於一些重要的法律案,特別是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案,除採取以上幾種方式徵求意見外,還採取向社會公布法律草案的方式,公開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實踐證明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好辦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向社會公布了憲法修改草案、民法通則草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婚姻法修改草案等十多部法律草案,公開徵求各方面的意見,收到了很好效果。(四)法律案的表決列人全國人大會議審議的法律案,經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然後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議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經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常委會進行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議表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所謂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是指實有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不是指代表名額或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也不是指到會的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所謂過半數,是指贊成票超過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半數,贊成票剛好是半數,不是過半數。(五)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後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條件。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簽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法律簽署後,及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常委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准文本。所謂標准文本,就是凡發現各種法律文本之間不一致的,均以常委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准,以維護法制統一,保證法律的正確貫徹實施。
⑼ 個人破產法立法計劃
2019年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計劃,預計2025年正式出台。有點晚,可能很多債奴都等不到那天到來而先選擇離開這個世界!
⑽ 中國有什麼法律將採用或修改,以實施2011-2015年五年計劃和中國面臨哪些挑戰呢
2008年10月,出台了5年立法規劃,規劃制定或修改64件法律。其中,列為一類項目,任期內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49件;列為二類項目,研究起草、條件成熟時安排審議的法律草案15件。本屆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立法規劃堅持立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堅持以人為本、推進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堅持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在加強社會領域立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民主政治建設、建設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立法等方面,體現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二是繼續加強社會立法,規劃的社會立法有社會保險法、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法、精神衛生法、社會救助法、慈善事業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改)等6項。這些法律出台後,我國社會領域的立法將更加健全,尤其是關系民生的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將比較完善,人民的社會權利將得到更好保護。三是制定法律與修改法律並重,立法項目總數下降為64件,修改法律的比例上升為28件。 補充: 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 2010年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法律案14件: 2月: 行政監察法 (修改); 4月:預備役軍官法(修改)、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 6月: 水土保持法 (修改)、人民調解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法 (修改); 8月: 職業病防治法 (修改)、 預演算法 (修改)、車船稅法; 10月:自然保護區法(自然遺產保護法)、 增值稅法 、 刑法修正案 (八); 12月: 森林法 (修改)、 土地管理法 (修改)。 以上項目初次審議時間,可以視情適當調整。 預備項目12件: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法、社會救助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組織法 (修改)、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改)、出境入境管理法、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 能源法 、考試法、 電信法 、資產評估法、 兵役法 (修改)、慈善事業法。 追問: 你好,這個是十一五齣台的。我需要的是 十二五 回答: 還沒制定出來啊,就這個也是在2010年7月份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