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證執法
A. 警察在執法時需要什麼證件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由此可見,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一致,但《人民警察法》系特別法,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學原則,警察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
也就是說: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供參考。
B. 公安人員的執法證、警官證和工作證有什麼區別能否提供圖片
公安人員的執法證、警官證和工作證主要區別如下:
1、執法證即為執法許可資格證它具有執法權威性,並且執法分類明細:消防執法、治安執法、刑事執法和公共事業執法四大類,其管理范圍覆蓋所有個人行為和單位行為的所有范疇,但以現在的管理概念和執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務員才能擁有行政執法資格證,參加工作到達一定年限後即可參加與現有工作相同的執法資格證的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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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基本職能
一、專政職能
1、公安機關專政職能,是指公安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進行鎮壓、制裁、改造和監督的社會效能。
2、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是專門用以對付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和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其實質是公安機關代表國家和人民對上述專政對象實行的政治統治。
3、公安機關專政職能的內容包括:專政目的是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鞏固社會主義制度;專政對象是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專政手段是打擊、制裁、改造、監督。
二、民主職能
1、公安機關民主職能,是指公安機關依法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社會效能。公安機關民主職能的實質,就是保障人民享有的國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人民的利益。
2、公安機關民主職能的內容包括:保障人民充分享受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人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文化生活;用民主的方法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依靠人民群眾搞好公安工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C. 警察沒有帶警官證可以執法嗎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就有人提出警察也要出生執法證,但他們忘記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一致,但《人民警察法》系特別法,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學原則,警察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
也就是說: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
D. 警察執法需要出示證件嗎警察有執法證嘛
警察有執法證,警察執法不需要出示警官證。
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開警車、著制式警服、佩戴警號、裝備齊全的民警執勤時,無需出示警官證。
執法資格證是警察內部管理的一種證件,不對外公開。
穿著制式服裝,佩戴警察標志、警號,法律程序上即視為已經表明執法身份。但交巡警不能便衣上路執法,便衣警察除外。協警在交巡警執法過程中僅作一些輔助程序,不會參與直接執法。如對民警身份有懷疑,可現場記錄下警號並撥打110進行身份核實。
(4)警官證執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E. 警察只有警察證沒有執法證可以執法嗎
可以。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一致,但《人民警察法》系特別法,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學原則,警察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
也就是說: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
拓展資料
警察執法時,居民有權向警察要執法證嗎?
警察執法時,規范著裝,可以不出示警察證,當然,為了不激化矛盾,可以出示證件。出示證件的規范應該是亮明證件,且不交到除執法警察之外的人手中。一是可以要求出示,但人家不是非得出示,對方拒絕的時候,你又有疑惑,可以向當地110查證,所以要證件的時候小心了,那個有可能讓你構成阻礙人民警察執行法定職務,是要面臨可能拘留的治安處罰。
F. 人民警察上路執法需攜帶幾種證件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在著裝執法過程中,需按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或持有人民警察證件。
G. 警察執法執勤過程中必須要出示警官證嗎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後段: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4.《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6.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三十四條:交通警察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
H. 交警執法時不出示警官證違反規定嗎
根據《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部相關規定,人民警察穿著制式服裝,佩戴警察標志、警號,法律程序上即視為已經表明執法身份,無需再出示警官證。但交巡警不能便衣上路執法,便衣警察除外。
一、《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二、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
1、開警車、著制式警服、佩戴警號、裝備齊全的民警執勤時,無需出示警官證;否則,執法時,需要出示警官證。
2、穿著制式服裝,佩戴警察標志、警號,法律程序上即視為已經表明執法身份。但交巡警不能便衣上路執法,便衣警察除外。
3、如對民警身份有懷疑,可現場記錄下警號並撥打110進行身份核實。
I. 警察證、執法證分別代表什麼意思
1、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志。是全國各級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及其人民警察使用的。
2、執法證是行政執法的資格證明,否則就無權進行罰款、沒收等處理。
J. 警察的「執法證」和人民警察證有什麼區別
人民警察證是表明警察身份的證件,也具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作用,人民警察沒有除人民警察證以外的行政執法證;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只能辦理民事,和行政處罰之類的案件,即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不能辦理刑事案件。
持有人民警察證件的人民警察,針對辦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在辦理這兩類案件的同時涉及到的附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屬於警察職責范圍內的,人民警察證等同於行政執法證,警察可心附帶辦理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
人民警察在辦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這兩類案件的同時涉及到的附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不屬於警察職責范圍內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在具體的案件處理上往往視具體情況來定,比如說,一個人殺了人,當然負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偵查辦理,檢察院批捕,法院審判。如果罪犯執行了死刑,其對被害者造成的損失,形成的民事責任,罪犯是不負責的。這要看情況,如果罪犯要是判有期徒刑,其對被害者造成的損失,形成的民事責任,於法於理可以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