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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不予立案

發布時間: 2021-01-10 22:23:16

行政訴訟法院不立案怎麼辦

1、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4、法律依據:
1)《行政訴訟法》(2014修正)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行政訴訟法》(2014修正)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㈡ 不予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內(二容)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㈢ 關於行政訴訟法院不予立案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加強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審判的原則。
第二條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三條 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務,是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案件。
第四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依法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實行立案與審判分開的原則。
第六條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專門機構負責,可以設在告訴申訴審判庭內;不設告訴申訴審判庭的,可以單獨設立。
第七條 立案工作的范圍:
(一)審查民事、經濟糾紛、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二)對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經濟糾紛、行政上訴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三)對本院決定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四)負責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五)計算並通知原告、上訴人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起訴,應當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件受理條件進行審查:
(一)起訴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應當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提起刑事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中關於受理條件的規定。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補充證據。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十條 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並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復製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和原告、自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於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並由當事人簽收。
第十一條 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
第十二條 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製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三條 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或者報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者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起訴經審查決定立案後,應當編立案號,填寫立案登記表,計算案件受理費,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並書面通知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十五條 決定立案後,立案機構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註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
第十六條 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自訴狀、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起訴;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口頭告訴之日起七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審判庭對立案機構移送的案件認為不屬本庭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提出,報院長決定。
第十八條 人民法庭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報庭長批准立案;當事人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受理。
人民法庭決定立案後,應當將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案由、簡要案情報基層人民法院統一編立案號。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人民法庭不予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決定立案,交由人民法庭審理。
第十九條 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辦妥送達上訴狀副本等有關手續,將案卷材料連同二審案件訴訟費繳費憑證等一並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機構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一審案件卷宗材料,應當查對以下內容:
(一)上訴狀、一審裁判文書齊全;一審卷宗數應與案件移送函標明的數量相符。
(二)上訴人遞交上訴狀的時間在法定上訴期限以內;雖然超過法定上訴期限,但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當理由申請順延上訴期限的書面材料。 (三)附有上訴案件受理費單據或者上訴人關於緩、減、免交上訴費用的申請。
對卷宗、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及時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補充。
第二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機構經查對有關材料無誤的,應當填寫立案登記表,編立案號,向當事人發送案件受理通知書和上訴案件應訴通知書,並將案卷材料於立案登記的第二日移交有關審判庭。
第二十二條 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訴或者再審申請,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登記後立卷審查。
第二十三條 對具有以下情形的再審案件,應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
(一)經審查認為申訴或者再審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並報經院長批准再審的;
(二)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
(三)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
(四)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
第二十四條 執行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以前有關立案工作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收集相關的證據!沒有證據是不給立案的。

㈣ 行政訴訟法院不給立案怎麼辦呀

如果符合立案條件,法院不給立案,可以投訴,一定會得到解決的。
但是,如內果是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容一定不會給立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㈤ 行政訴訟,法院不給立案,也不下裁定,怎麼辦

法院不給立案可能是因為不符合立案條件,但必須給出具不受理通知書。
可以內向上一級法院的立案庭容投訴,一定會得到處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起訴、自訴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應當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並載明理由。
第十三條 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㈥ 行政訴訟不立案該怎麼辦

第一,您的案件需要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即(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是立案登記制,即只要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人民法院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可以「越級起訴」。即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另外,二審是以一審為前提的,沒有一審就沒有案件的二審。

㈦ 行政訴訟案件到法院立案,如果法院不予立案,需不需要出具相關書面回復,立案和不立案的程序是什麼

《來中華人民共和自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㈧ 裁定不予受理與決定不予立案區別

兩者復的區別是:裁定不予制受理用於行政訴訟,不予立案用於刑事訴訟。

不予受理裁定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對起訴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後,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8)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擴展閱讀:

立案的條件

(一)刑事立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㈨ 行政訴訟不予立案,也不給任何理由。

你這個問題有來一點很明確,那源就是基層法院立案庭的做法肯定是錯誤的。因為按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實際上立案法官可以「惜字如金」,但應該以書面形式與當事人完成交流。
其次,如果你堅持認為所訴合理合法,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後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㈩ 行政法為何叫不予立案與不予受理有何區別

行政法現在來實行立案登記制,只源要當事人申請滿足條件的必須立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訴當事人補正。如果不能當場決定是否立案的,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超過七日沒有做出回應的視為接受申請立案。
所以現在不存在不予受理的問題。
我想你問的應該是裁定駁回起訴和裁定不予受理的區別吧。
例如在民訴中,不滿足起訴條件的,法院會不予立案,即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是立案以後發現不滿足立案條件,則裁定駁回起訴。
行政法中只有裁定駁回起訴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總之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初學比較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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