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挑釁
㈠ 尋釁滋事最先動手打人挑釁的屬於主犯還是從犯
學習姿勢最先動手打人挑釁的肯定是主犯了,要承擔最大的責任,不過要判斷是誰先尋釁滋事,如果是被打的,那這個責任就會小得很多
「派出所」作為黨政機關的執法單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地方,也是維護一方治安和諧的有力保障。但隨著此次事件的爆光,我們不得不深入地進行反思:這種行為是對執法機關的公然挑釁;還是意味著法治社會形同虛設?這些無一不緊扣我們每一位守法公民的心弦。隨著國家的富強,百姓的物質生活條件的提高,我國也相繼出台了相關的政策來努力將政府的地位向「服務型政府」轉型。服務群眾,為百姓謀福祉是「服務型政府」的最終目標,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政府放棄了應有的「權治」;更不代表百姓就可以肆意妄為,想做什麼就做什麼,毫無約束。而在此次事件中,悍匪竟敢公然藐視「派出所」的法律地位和尊嚴,將嚴重侵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旁若無人地在此上演,此等囂張氣焰為社會公眾所不齒。究其緣由,筆者認為:歸根結底還是我國法治建設尚不完善,法律法規責任追究機制有待完善,執法部門體制建設尚顯不夠。法治建設尚不完善。「派出所」公然打人事件,彰顯的是一個人的無知與愚昧,更體現的是人性缺少法律約束的放肆和法制社會建設的不完善。「法」作為國家和諧建設的有力武器,是人民福祉,社會和諧,井然有序的保障。完善社會法制建設需要我們個以為公民的參與,更離不開國家強制力作為後盾。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機制有待完善。「派出所」公然打人事件中,犯事人員遲遲得不到應有的處罰和追究;究竟是法律約束的局限,還是執法部門的懈怠?我認為,應從其後者。執法部門懶散、懈怠,早就不是什麼新聞,往往老百姓找執法部門辦事時,他們一貫的懶散性情就體現的淋漓盡致,一拖再拖,不送禮就不辦事的情緒高漲······這些不正是懶散、懈怠的直觀表現嗎?由此看來健全相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機制尤為必要。執法部門體制建設尚顯不夠。正如事件中的派出所所長介紹,事發當時所里的民警都忙各自的事,沒有顧及受害者被打的事情;暫且不討論事實如何,權且認為所長所述為實,但是問題是:為什麼派出所就沒有人值班?難道派出所的所有人員都忙不過來?以至於沒有人員值班巡邏。這只能凸顯我們執法部門內部的體質建設不夠,尚需加強。
㈢ 農民工挑釁罵執法人員屬於犯罪行為
你好,是屬於違法行為,妨礙公務可以對其拘留並外罰金,犯罪還沒那麼嚴重,若有幫助請採納一下。謝謝!!!
㈣ 警察挑釁群眾:要打就來
處置不當你可以投訴,不是你妨害公務的借口。
㈤ 男子襲警出言挑釁,被稱沒有「文明執法」
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錯誤的。襲警本身就是一種很嚴重的錯誤,一點都沒有尊重我們的交警同志和我們國家的交通規則。
這名男子襲警並且出言挑釁,這本身就是對國家交通規則的不尊重,並且還說沒有文明執法,這更是對交警的不信任與侮辱。這種行為是非常嚴重的,也是不可原諒的。我們作為中國的人民,更應該自覺遵守我們國家的規章制度,而不是去觸犯。像這位男士的行為是極其嚴重的,這是極其的不尊重。
對這些不好的之前堅決說不。
綜上所述,我認為這位男士是很不對的,作為公民的我們,更應該積極配合和遵守,堅決不可以襲警。
㈥ 對以行為挑釁、軟對抗等不作為、慢作為方式者拒不執行命令屬於哪類阻礙執法
對於那些通過聚眾挑釁,聚眾對抗的行為,應該屬於一種障礙執法,也是一種,對抗法律的行為
㈦ 民警遇到執法對象胡攪蠻纏,故意刁難拒不配合怎麼辦
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具體分析:
1、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路面等場所,公安民警現場檢查居民身份證,被檢查人拒絕出示。
公安民警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二款之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2、在高速收費卡口拒不出示駕駛證、車輛行駛證的。
此時交通警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當場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若行為人有辱罵或暴力、威脅等行為的,可依法現場制服後,傳喚至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3、發現可疑人員,需對其人身、車輛進行檢查,行為人拒不配合的。
此時可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之規定,視情使用警棍、催淚噴霧器及武器等予以現場制服後將其帶回公安機關繼續盤問。
(7)執法挑釁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之規定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㈧ 挑釁警察或某國家機構算犯罪嗎
挑釁警察或者國家機構,如果故意阻礙國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則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
(8)執法挑釁擴展閱讀
辱罵執法警察,會被直接拘留。妨礙執行公務,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以下6種行為涉嫌違法犯罪
1、毆打、撕咬、拉扯、推搡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安民警;
2、公然威脅、謾罵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安民警;
3、毀壞警用裝備、設備,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4、抗拒檢查或為了逃避檢查、查處,駕車拖、撞、碰擦公安民警;
5、使用刀具、棍棒等械具,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6、以其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
㈨ 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打人是不是屬於知法犯法
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打人,是不是屬於執法犯法?當然了嗯,他知道打人犯法,他還打人,這樣警察一定要告他,告他告他下把
㈩ 對政府執法機關不滿,挑釁的行為」如何定罪
欲加之罪何況無句,隨便給定罪都讓人吃不消、有的乾脆一直關也不定罪,總而言之,民不與官斗,否則吃虧是老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