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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管理平台登錄

發布時間: 2021-01-10 17: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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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司法管理

經過20年的改革開放,市場經濟喚醒了中國公民的權利意識、主體意識,使其權利受損時,能在「權」、「力」、「忍」、「法」當中極有可能作出較為理性的選擇,通過法律手段特別是司法手段尋求正義。這樣,與「司法」有關的一些詞語,如「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腐敗」、「司法管理」、「司法質量」等等,就漸漸進入人們話語,甚至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問題。
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深入及「公正與效率」主題在人民法院的展開,加強司法管理、提高司法管理水平越來越引人關注。那麼,什麼是司法管理?其內涵、范圍究竟是什麼?本文從有關司法管理論著對「司法管理」的定義或界定、管理學論著對於「管理」一詞的定義以及司法實務文獻對於「司法管理」 具體事項的列舉三個角度進行考察,得出司法管理內涵廣泛,歷遍宏觀—中觀—微觀多個層面,以法院管理為核心,涵蓋法院管理、檢察管理、偵察管理、公證管理、律師管理、仲裁管理、獄政管理、司法教育及考試管理等多個方面的結論。

一、司法管理論著對「司法管理」的定義與界定

1997年賀衛方發表的《中國司法管理制度上的兩個問題》對「司法管理」的內容進行了考證,認為在中國法律文獻當中,「司法管理」似乎並不是一個經常使用的詞彙。[1]並且,在現代漢語當中,盡管「司法行政管理」使用頻繁,但「司法管理」一詞也是從《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以及諸多法學詞典當中查閱不到的詞彙。「司法管理」一詞曾顯得十分陌生。這除了國人對司法問題的關注程度以外,也許還有一個語言習慣問題,因為英語中的「Judicial Administration」、「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OJ)、「judicial management」等等用起來十分自然,不似漢語的「司法管理」那樣生硬; 而許多英語國家,如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等,人們對司法正義以及旨在保障司法正義暢通運送的司法管理的關注、依賴程度,要遠遠高於習慣於靠司法外手段(治時倚權,亂世靠力,關系、人情、習慣等是溝通自身與「權」、「力」的橋梁,如果無力走上這座橋梁,則「不與小人一般見識」的「忍」字又成為暫時平息爭議的止痛膏)解決爭議、實現其心目中的「正義」的中國。

(一)廣義的理解

就明確的司法管理定義或對司法管理范圍的界定性描述而言,1968年英國大法官(Lord Chancellor)認為,司法管理是「任何現實生活中法庭戲劇場景背後的一切活動」(all of the activities that go on behind the scenes of any real-life courtroom drama);[2]紐約司法管理研究院院長、《司法管理:美國經驗》一書作者德爾瑪·卡倫(Delmar Karlen)教授認為,司法管理不僅包括法院內務管理(house-keeping management of the courts),還包括法院結構、司法選擇、法律職業的組織與培訓等等造成司法制度好壞一切因素(all of the elements which go into making a judicial system good or bad),[3]贏得時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倫·伯格(Warren E. Burger)贊許,認為德爾瑪·卡倫教授秉承了龐德(Roscoe Pound)和范德比爾特(T.Vanderbilt)的傳統,將司法管理的領域由傳統的法官的選用、任期、退休及罷免;法院結構等等這些「傳統內容」拓展到法律教育、聯邦主義、司法至上、實體法改革、律師成功酬金(contingent fees,在我國常稱為「風險代理費」)等領域,繼續前輩們「為更好的法院而戰斗」(battle for better courts)的事業;[4]此外,喬治·科智特利姆(George Coldstream)爵士認為,司法管理這個術語趨於包括涉及為社會帶來刑事、民事公正的一切事項。[5]
上述幾個關於司法管理的定義或理解實際上異曲同工,都是跳出法院內部管理的框框,著眼於更為廣泛的視野,追及政治制度、憲政體制、立法制度層面,放眼律師制度等廣義司法制度,研究可能影響司法制度品質的一切因素,研究視野要遠遠較法院組織和人事的管理以及訴訟運行的管理要來得開闊。其范圍在縱向上,既涉及憲政制度層面(如「聯邦主義」、「司法至上」、「實體法改革」——為立法問題)、法院系統管理層面(如「法院結構」)以及法院內部管理層面;橫向上,則圍繞「法院管理」這一司法管理的核心,向外圍拓展到法律職業的組織與培訓、律師收費方式等廣泛內容。

(二)狹義的定義

當然,也有學者對司法管理給予外延較為狹窄的定義,如美國學者格里克(Henry R. Glick)的認為,司法管理(Judicial Administration)主要涉及兩個領域,一是法院組織和人事的管理,一是訴訟運行的管理 ;[6] 蔣惠嶺認為,法院管理與法院是同時產生的,自從1983年我國法院組織法刪去「法院的行政事務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後,審判工作及法院自身的管理實際由法院行使,從而形成法院職能的「兩分法」與法院機構的「雙重性」,即審判職能和管理職能,[7]即實際上將法院的司法管理范圍限定在法院內部行政管理上,與前面提到的「法院內務管理」似乎相通。
這是兩個比較偏重於微觀司法管理或「法院管理」的定義,在現代司法制度的構建成功與司法獨立問題解決後,作為司法管理的重點研究對象並無不妥,但在目前中國司法尚未真正獨立、社會主義現代司法制度正在構建,「法院何以成為法院」這一司法權在國家宏觀公共權力體系中的合理配置問題尚未解決的前提下,「司法管理」的范圍如果僅僅局限於法院組織、人事管理、訴訟運行管理或法院內務管理這幾個領域,極有可能見木不見林,不能找准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司法效率低下等司法低質、劣質運行的病根,從而難以開出真正有效治療各種司法病症的良方。
事實上,當年援引格里克關於司法管理主要包括法院組織人事管理和訴訟運行管理的界定來說明其對司法管理意義理解的賀衛方教授,在其研究「法院何以成為法院」、「法官的官僚化或非官僚化」中國司法管理制度當中的這兩個突出的問題後,已經「深切地感受到,我國在建立一種合理的司法制度乃至整個法律制度方面面臨著十分特殊的困難。這種困難不完全在於從立法上確立一整套所謂『現代型』的體制,而且更在於附著於大體制之中的具體甚至顯得相當細瑣的小制度是否也能夠得到確立,在於操作這種大體制與小制度的人們的觀念是否適應體制與制度的要求」,[8]筆鋒所及,遠非法院組織人事管理和訴訟運行管理所限,而實質上是在「為更好的法院而斗爭」這一廣泛意義上探討中國司法管理問題。

二、從「管理」一詞的管理學定義看「司法管理」的內涵

管理學論著當中,對「管理」一詞,自是眾說紛紜。古今中外無數科學家、思想家、管理學家、學者對管理進行過研究探索,為我們留下了寶貴的管理學及管理哲學方面的思想遺產,也為我們跳出對「科學管理」、「管理科學」、「企業管理」不當理解可能帶來的巢臼,在更廣泛的范圍、更開闊的視野上把握「管理」涵義,從管理學角度獲得對「司法管理」豐富內涵的理解,帶來更為有益的啟示。

(一)關於「管理」意義的歷時簡述

早在2000多年前,我國的軍事家孫武的《孫子兵法》就充滿了管理策略思想;另一位軍事家孫臏則以「田忌賽馬」 的故事聞名於世,而該故事蘊涵著現代對策論和運籌學的思想萌芽;而「丁渭修宮」 的故事則無論是從系統工程角度,還是從生產工序管理角度,都是值得反復玩味的經典管理案例。
而在外國,早期的管理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巴比倫王國漢謨拉比(Hammurabi) 時期,不僅為治理國家,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強大而完備的司法、行政和軍事機構,而且,著名的、長達282條的《漢謨拉比法典》的編寫,反映了當時的社會情況,並以法律形式來調節全社會的商業交往、個人行為、人際關系、工薪、懲罰以及其他社會問題。[9]
在古希臘,蘇格拉底(Socrates)提出管理普遍性問題,認為「私事的管理和公事的管理只有量上的差別,在其他方面都是相同的。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它們都是由人管理的……那些知道如何僱傭別人的人,在公事和私事上都能取得成就。那些不知道如何管理別人的人,在公事和私事上都會犯錯誤」 ;[10]亞里士多德(Aristotle)則研究了國家管理問題;另一哲學家色諾芬(Xenophon)以《家庭經濟》為題研究了家政管理和農業。
文藝復興時期,也有許多管理思想出現,如托馬斯·莫爾(Thomas More)的《烏托邦》、馬基雅維利(Niccolo Machiavelli)的《君主論》等。
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後,社會的基本生產組織形式轉向以工廠為單位的社會化大生產,效率與效益問題、協作勞動之間的組織和配合問題等新的管理問題需要解決,出現了不少新的管理實踐和思想,如查理·阿克萊特的科學管理實踐、亞當·斯密的勞動分工觀點和經濟人觀點、小瓦特和博爾頓的科學管理制度、馬薩諸塞車禍與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分離、歐文的人事管理、巴比奇的作業研究和報酬制度、尤爾的工廠秩序和法典、湯尼的收益分享制度和哈爾西的獎金方案等,[11]對於後來管理理論的建立和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自從泰羅的「科學管理理論」和法約爾、韋伯等人的「組織管理理論」這兩種「古典管理理論」出現以後,經巴納德、梅奧、赫茲伯格、卡斯特、德魯克、盧桑斯等等眾多理論家和實踐者的貢獻,管理理論又已經形成了行為管理理論、數量管理理論、系統管理理論、權變管理理論、質量管理理論,[12]出現了眾多的管理流派,形成了所謂的「管理理論叢林」。在此背景下,管理可以是藝術,是科學,是決策,是過程,是「目標、責任加實踐」……;此外,就不同層次進行考察,也可以把管理看成一種技巧,看成一種技術,看成一種方法論,甚至看成是一種數學或哲學。
近年來似乎數理管理理論更受管理學者和學界的青睞,例如,進入21世紀後方才幾年,就有兩年的諾貝經濟學獎授予給了「計量經濟學」 的學者, 甚至還有「沒有數學的管理只是唾沫,絕非學問」的嘲諷。但這並不意味著人文管理理論的衰落與過時。因為就管理學理論本質而言,無論怎樣千變萬化,無論這「管理理論叢林」如何樹木叢生,無非是對人文管理理論與數理管理理論的偏重與「性格組合」而已:即要麼屬於人文管理理論,要麼屬於數理管理理論,要麼就是二者不同比重的組合,兩者永遠相輔相成,而不可完全替代:因為管理不僅僅是科學,而且也是藝術。在數理與人文的立場上,任何一種極端的做法都不可取。

(二)我國管理學界對「管理」意義的一般理解

鑒於前面的論述,可以看出,要給「管理」下一個全面而又准確的定義絕非易事。可以帶著誇張的口氣說,有多少管理學家(或多少種管理理論),就有多少個關於管理的定義。但是,我們也不能由此就陷入不可知論,以為「管理」二字不可捉摸、無從認識。
實際上,無論什麼派別,無論是以人文的或數理的語言表達其對管理的理解,「目標確定」、「資源優化」以及「管理實踐」或「管理活動」這幾項是任何一個管理學者不能遺忘的基本要素;再則,對於研究中國司法管理學學科構建與發展這一應用管理學問題而言,就一般管理學基礎理論進行過多的探討也不可能,故而繞開煩瑣的考據和爭論,採用我國教育部統編教材的定義,即「管理是指組織中的如下活動或過程:通過信息獲取、決策、計劃、組織、領導、控制和創新等職能的發揮來分配、協調包括人力資源在內的一切可以調用的資源,以實現單獨的個人無法實現的目標」。[13]簡言之,可以將「管理」理解為確定目標並合理運用各種資源以實現既定的管理目標的組織活動或過程。
在對管理進行上述一般理解的基礎上,從邏輯上來說,就可以推導出「司法管理」的定義——即司法管理就是指合法影響或承載司法權運行的組織(制憲機關或立法機構、司法系統或法院系統、法院、法院內部機構、審判庭等等)中的如下活動或過程:通過信息獲取、決策、計劃、組織、領導、控制和創新等司法管理職能的發揮來分配、協調包括司法人力資源在內的一切可以調用的司法資源,以實現各種司法目標」,或者說司法管理就是確定司法管理目標並合理運用各種司法資源,以實現既定的司法目標的組織活動或過程,其基本構成要素是司法目標、司法資源和司法管理實踐(司法管理組織活動或過程)。
這個從管理學原理當中推演出來的「司法管理」的定義與司法管理學者的有關司法管理是「任何現實生活中法庭戲劇場景背後的一切活動」、司法管理包括「造成司法制度好壞一切因素」、司法管理是「為更好的法院而進行的戰斗」、司法管理「趨於包括涉及為社會帶來刑事、民事公正的一切事項」的相通之處:「更好的法院」、「為社會帶來刑事、民事公正」、好的「司法制度」等可視為對一定層面上某一司法管理目標精闢的註解;管理資源及管理實踐上,「造成司法制度好壞一切因素」、「包括涉及為社會帶來刑事、民事公正的一切事項」 、「現實生活中法庭戲劇場景背後的一切活動」、「戰斗」等等用語,道出了司法管理活動的廣泛性、司法管理資源的多樣性,當然也必然預示著司法管理活動或過程的艱巨性:因為從一國司法權的自上而下的合理運行角度考慮,「確定司法管理目標並合理運用各種司法資源,以實現既定的司法目標的組織活動或過程」絕非輕松之舉。除了任務的繁重、事務的眾多以外,利益的沖突乃是司法管理難以迴避的重大問題。

三、從司法實務文獻對於「司法管理」事項的列舉看司法管理的內涵

進入21世紀以後,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推進,「司法管理」一詞已經從無到有,越來越多地佔據人民法院,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實務文件的篇幅,有關「司法管理」內涵的理解也逐步加深。下面,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等司法實務文件當中「司法管理」所佔篇幅及內涵的演變,進行簡要的歷時考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對外公布的工作報告, 盡管從199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開始就強調「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法官素質」,並越來越關注審判方式改革、法院改革及司法改革問題,但是,其後幾年的工作報告當中並沒有出現過「司法管理」用語,甚至「管理」一詞也很少使用:2000年工作報告出現一段文字提及「法官管理」問題,並將「法官管理」和「法官選任」、「法官培訓制度」、「提高法官隊伍素質」並列使用,似乎可以用管理的職能之一「控制」進行替代,足見此時對「管理」內涵理解的狹窄;2001年工作報告提到「執行管理新體制」問題,使「管理」一詞在與「體制」的搭配當中擴大了內涵;2002年工作報告觸及「法官與法院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問題,2003年工作報告則論及「訴訟費用管理制度」、「加強審判流程管理」、「海事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法院人事分類管理制度」等多項司法管理問題,管理意識明顯增強,「管理」名下的司法事項明顯增多,但尚未使用「司法管理」一詞。
2004年3月10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第四次全體會議上肖揚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費字1,748個,以「完善司法管理,加強隊伍建設」為題,專章論述 「落實以審判流程為重心的審判管理制度,確保審判工作公正高效運行」;「完善以法官管理為重心的法院隊伍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健全以人民法庭、審判法庭建設和信息化建設為重心的司法政務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司法活動效率」;「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堅持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解決「告狀難」、「申訴難」和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的以及「法官素質不夠高」、「少數法官違法違紀問題嚴重」等「審判管理」、「隊伍管理」和「司法政務管理」問題,[14]和以前相比,大大拓展了「司法管理」的范圍。
而發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的《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文繼續同樣論述了「完善以審判為中心的審判流程管理制度,確保審判工作高效運行」;「完善以法官管理為中心的法官隊伍管理制度」;加強「審判工作宏觀指導機制、審判流程管理機制、審判質量管理機制、執行工作管理、隊伍管理機制、綜合協調和後勤保障機制」的司法管理問題 ,甚至規范法官與律師的關系、共同維護司法公正等等,[15]「司法管理」的內涵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但有趣的是,2005年所作的工作報告中,在「加強審判和執行工作」(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依法審理民事案件,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審理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促進行政權和司法權的依法行使; 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努力解決「執行難」問題)、「加強審判監督和指導」(加強涉訴信訪工作,切實解決「申訴難」問題;加強司法解釋工作,統一司法標准;加強對訴訟調解工作的指導,提高訴訟調解水平;加強對審判質量工作的指導,促進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加強對落實司法為民要求的指導,方便群眾訴訟;加強對法院改革工作的指導,完善中國特色審判制度;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辦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委託送達法律文書和委託調查取證等工作)、「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基礎建設」(調查研究,明確目標;突出重點,狠抓落實;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審判水平)、「加強人民法院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深入開展「司法公正樹形象」教育活動;嚴格規范法官與律師的關系;積極推進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做好2005年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加強審判和執行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維護司法公正;繼續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法官素質;繼續加強基層基礎工作,著力解決基層法院的突出問題和困難)等標題之下,似乎看不到「司法管理」的字樣了,是否意味著對「司法管理」內涵理解上的「縮水」呢?
答案是否定的。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在「完善司法管理,加強隊伍建設」的標題下,涉及到的「審判管理」、「隊伍管理」和「司法政務管理」問題,幾乎恰恰占據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全部篇幅,「加強審判和執行工作」、「加強審判監督和指導」、「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基礎建設」、「加強人民法院隊伍建設」 等等,實際上都是對「審判管理」、「隊伍管理」和「司法政務管理」的具體論述,並且「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本身似有突破「審判管理」、「隊伍管理」和「司法政務管理」這些 「法院內務管理」(house-keeping management of the courts)的框框,將「司法管理」范圍拓展到法院以外的勢頭。
鑒此,我們可以說,司法管理的內涵,在我國司法實務文件中,從一般的「控制」到全面的法院內務管理,再向法院體制外進行拓展,有逐漸深化的趨勢;並且,也許不是簡單的巧合,這種拓展趨勢與當年德爾瑪·卡倫教授所認為的司法管理不僅包括法院內務管理,還包括法院結構等「造成司法制度好壞一切因素」的看法非常吻合。

四、結論:司法管理——一個內涵廣泛的話語

綜合以上從有關司法管理論著對「司法管理」的定義或界定、管理學論著對於「管理」一詞的定義以及司法實務文獻對於「司法管理」 具體事項的列舉三個方面的論述,我們有理由對司法管理作一范圍廣泛、內涵深刻的「廣義的」理解,即司法管理就是確定司法管理目標並合理運用各種司法資源,以實現既定的司法目標的組織活動或過程。對於司法管理這一內涵豐富的話語,筆者以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首先,司法管理是管理司法正義的學問和藝術。而要實現作為矯正正義的司法正義,完全不考慮源頭上正義的分配是行不通的。要管理好司法,既需要司法機關本身做好內部管理,或者說做好中觀、微觀層面的司法管理,實現司法系統內傳送矯正正義(corrective justice)及程序正義(proceral justice)的目標,又要從源頭抓起,從國家政治管理或者憲政的宏觀層面管理好司法,從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開始,為最終提高司法質量做好前提性、基礎性的管理工作。從司法系統內部及外部進行司法的「全面質量管理」,決定了司法管理的范圍、環節、內涵要遠比我們通常想像的寬泛。
其次,司法管理的主要目標是為了構建更好的法院,內容涵蓋法院內務管理、司法選擇、法律職業的組織與培訓、法院結構、司法審查范圍的確定、司法權的宏觀配置、對與司法運行質量密切相關其他因素的管理(如檢察管理、偵查管理、律師管理、監獄管理等與法院訴訟運行密切相關的活動的管理)等等造成司法制度好壞一切因素。
再次,司法管理的廣泛范圍及豐富內涵決定了司法管理活動的以下幾個特點:(1)廣泛性,任何涉及「造成司法制度好壞一切因素」,均可能成為司法管理的內容,其范圍遠比單純的法院審判管理廣泛,可以涉及甚至可能超越偵查、檢察、仲裁、執行、監獄、律師、勞動教養、法律援助、公證、調解等「廣義司法制度」[16]]的任何方面,因為這些方面制度運行的質量,往往直接影響到司法制度好壞。此外,「管理」內涵的廣泛性也成為「司法管理」內涵廣泛性的一個重要原因;(2)動態性,即隨著客觀環境的改變與具體管理目標的不同,影響司法制度各因素的相關性並非一成不變,而是與管理環境、管理目標形成互動,從而司法管理各具體內容的份量或比例,特別是法院管理以外司法管理內容所佔份量與比例會發生改變;(3)開放性。同樣,除了已經列舉的內容以外,隨著對訴訟影響力或相關性的增強,「傳統」的司法管理內容會不斷增加新的因素;(4)以法院管理為核心。畢竟法院是司法的核心,訴訟是司法的最終產品,不能在研究次要矛盾時忽視主要矛盾。
第四,對於司法管理的具體內容,可以結合縱向與橫向兩個方面綜合理解。縱向上,可以按照「宏觀--中觀--微觀」層次,從司法權在國家權力的宏觀配置這一宏觀層面(憲政層)展開,過渡到「司法系統-法院系統-司法組織」的中觀(司法體制層),再到某一具體法院的內務管理(財務、人力資源、裝備、信息等等)與審判管理;橫向方面,則以法院系統為核心,擴展到偵察、檢察、公證、律師、仲裁、獄政、司法教育及考試等多個方面。縱橫結合,並大致可得司法管理的立體全貌:(1)司法權的獨立性、中立性等特徵及如何通過政治制度的構建,實現司法權獨立運行的制度條件。著重研究司法與政治、司法與宗教、司法與政黨、司法與立法、司法與行政、司法與軍隊、司法與輿論、司法與仲裁、司法與非司法調解、司法與國內司法權的國際讓渡及其他公共權力的關系、區別和分界線,弄清獨立的司法權的最低限度,明確合理的司法審查的范圍等特點在宏觀、憲法層面上完成司法獨立、中立的制度設計與實現。包括司法人權、司法主權、司法文化、司法心理、司法目標、司法管理主體、客體、司法資源的開發、司法改革等等宏觀內容。要體現司法民有、民治、民享的主權在民思想和司法保障人權、司法實現正義的本體價值和理念,肅清司法「階級斗爭工具論」的流毒。管理層次上,處於「宏觀」、「哲學」、「制度」的高度;(2)法院管理模式。在完成司法權的劃分以後,研究如何完成司法組織的設置與構建。比較及選擇一元與二元司法制度(如美國的聯邦與州兩套司法系統)、統一與分散(如在普通法院以外設置憲法法院、行政法院)的司法制度、與行政區相同與差別的司法系統、層級不同的司法組織的幅度、上下級司法組織的關系如何等內容,尤其是理清檢察權與司法權的關系,選擇司法組織的模式、層次、管理方式。(3)司法官員的任職資格、職業保障和監督等司法人力資源管理(4)包括憲法訴訟在內的訴訟制度設計,包括受案范圍、審判模式、審級、證據制度、司法鑒定的地位、錯誤判決的救濟與限度、司法不作為情況下的訴權保障、司法執行的模式、對仲裁、公證、外國裁判的監督和支持等等內容;(5)司法監督及危機管理;(6)司法財務管理、司法行政管理;(7)微觀司法管理,包括微觀司法組織內行為,如組織機構設置、財務後勤支持、司法人力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司法領導、司法腐敗防治等;組織外功能和行為,主要是訴訟功能的發揮和裁判公正目標的實現。同時,研究審判為中心、審判流程管理、審判質量管理機制、執行工作管理、隊伍管理機制、綜合協調和後勤保障機制等;(8)司法管理的比較研究。可以大力借鑒、移植其國外的先進的司法科學管理經驗與做法,提高我國微觀司法管理水平。
以上內容,大致可分為司法政治管理(重要關注憲政視野的司法權力及相關權力的宏觀配製、司法審查范圍的確定以及國際司法關系等問題)、法院管理(法院內務管理、法律職業的組織與培訓、法院結構、訴訟運行管理等內容)、訴訟相關因素的司法管理(主要包括檢察管理、偵查管理、律師/公證管理、法院對仲裁活動的監督等與法院訴訟運行密切相關的活動的管理)等三大領域。
最後,司法管理的范圍廣泛性及內涵豐富性決定了其與「司法改革」難分難舍,形成司法權正常運行的這一枚硬幣的兩面。有關司法改革與司法管理內涵密切相關、外延高度同一的關系,以及兩者之間在具體表現形式上存在的破與立、變更與穩定、突變與漸變、激情與理性、發散與收斂細微差別,筆者將另文研究,本文不再展開(韋群林版權所有,禁止轉載,剽竊必究)。

⑶ 司法部網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網址: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電話:86-10-65153508,84772882。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南大街6號。郵編:100020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司法部機構職能、主要職責如下:

一、司法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

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司法部。

三、司法部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依法治國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集中統一領導。

(3)司法行政管理平台登錄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一)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託公證人的委託和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主管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

(十一)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務;

(十二)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葯、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⑷ 司法行政機關

我國司法行政機關就是國務院下屬的司法部;地方各級政府的司法行政機關就是司法局。隸屬於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及有關功能部門。

司法機關職責:管理對罪犯的勞動改造工作和對違法分子的勞動教養工作;領導和管理輪訓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的在職領導人員和律師、公證處負責人員的工作;領導直屬的政法院校並指導大專院校法律系和各類學校的法學教育;領導和管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管理法律報刊和書籍的出版工作。

領導和管理律師工作;領導和管理國家公證和涉外公證工作;領導和管理司法助理員的工作;領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管理司法方面的外事工作;調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理論問題;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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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機關是我國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司法體系和法制建設中佔有重要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是最高的司法行政機關。

司法機關是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機構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關國家職權的司法組織。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及有關功能部門。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偵查部門、軍隊保衛部門等其他負有刑事偵查權的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機關。

⑸ 什麼是司法行政系統包括哪些部門

要牢牢抓住「行政」這個詞,從而確定這是政府機構而不是檢察院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系統包括中央的司法部、省級的司法廳局、基層的司法局
司法行政的作用:1.管理律師行業 2.管理勞教、監獄

⑹ 司法行政基層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卸載了怎麼辦

應發有光碟,再重新裝上即可。如果沒有光碟,可去上級局或兄弟局所找軟體安裝上。

⑺ 司法行政系統包括哪些部門

司法行政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司法行政是指國家對司法組織和司法活動的管理。它是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計劃、組織、指揮、溝通等活動。它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以及監獄、勞教、公證、律師、調解等組織中的行政管理活動。狹義的司法行政,是指對法院和檢察院司法過程的管理。它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外部系統對其進行的司法管理;二是法院、檢察院內部的自我管理。

(7)司法行政管理平台登錄擴展閱讀:

司法行政系統的最高主管部門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之一。地方政府中,省設司法廳、市、區、縣設司法局,鄉、鎮、街道辦事處設司法所,根據行政級屬實行部門業務管理。新中國成立後,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於1949年10月30日設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1979年9月召開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決定,加強司法行政工作,重建司法部。同年10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出《關於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機構的通知》。我國的司法行政工作揭開了新篇章。

⑻ 司法局的全稱是不是司法行政管理局

1、司法抄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襲。受黨委與政府領導,規格比法院、檢察院略低,是政府宣傳管理法律的專業職能部門。2、司法局不叫「司法行政管理局」。
3、這個有別於當下的:
(1)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市監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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