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執法程序
發布時間: 2021-01-10 16:02:07
其實,正如你所擔心,讓承辦人簽名就是為了明確責任,主要是明確執法責任,如錯案責任。但是,其所造成的負面影響的確存在,若出現,則只能求助公安機關。
2. 以一般程序辦理林業行政案件,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省林業廳統一制定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件。哪錯了
《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一般程序:
第二十五條 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不得少於二人。
第二十六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填寫《林業行政處罰登記保存通知單》,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二十七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公正、客觀地收集、調取各種證據。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收集、調取各種證據。收集、調取證所應當製作筆錄,由調查人和有關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八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詢問當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稱被詢問人),並製作《林業行政處罰詢問筆錄》。被詢問人拒絕回答的,不影響根據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被詢問人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要求自行書寫的,應當允許;必要時,林業行政執法人員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自行書寫的應當有本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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