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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1-10 15:10:29

行政確認和行政許可簡單的區別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

1.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回審查准予其從事答特定活動的行為。

2.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解析】

1.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即:原來沒有資格,現在有了資格,比如頒發各種許可證。

2.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3.區分:從無到有,是行政許可;從有到認可,是行政確認。舉例:

(1)駕照:沒有駕駛證不能開車,申請頒發駕照後則可以開車。從不能開車到能開車是從無到有,是行政許可。

(2)殘疾證明:本身已經殘疾,申請後國家甄別發證。取得證書以後,國家認可是殘疾人,享受某些優惠政策,從有到認可,是行政確認。

② 如何區分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有無具體案例

行政確認的概念和特徵。
行政確認是行政主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授權,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申請,對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權利、資格或法律地位等進行認定、甄別、證明並予以宣告的行政行為。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行政確認通常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行政主體才能對申請事項進行確認。2.行政確認是一種外部的具體行政行為,它由申請、受理、審查、確認等一系列程序性要素組合而成,並由此構成一個完整的行政確認行為。3.行政確認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確認行為時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並要符合一定的技術要求。4.行政確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這種法律效力具體體現為確定力、證明力、不可撤銷力。5.行政確認的外在表現形式往往以技術鑒定書等形式出現,在較大程度上受技術規范的制約,並由此決定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二者的聯系主要表現在: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通常是同一行政行為的兩個步驟,一般是確認在前,許可在後;確認是許可的前提,許可是確認的結果。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一、行為對象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行為對象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一般來說,前者是業已存在,而後者是許可之前不得為之。
二、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對今後僅是一種預決作用;而後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後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三、所為的意思不同。行政確認行為表明行政主體的態度是對某種狀態、事件、物或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承認、確定或否定;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准許或同意的行為。
四、行為性質不同。行政確認屬於確認性或宣示性行政行為,它僅表明現有的狀態,而不以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行政許可,從其正常狀態(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變或者消滅具體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形成性行政行為。
五、內容不同。行政確認行為的內容具有「中立性」,它並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取決於確認時原已存在的法律狀態或事實狀態;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它直接為申請人授益。
六、方式不同。行政確認既有依申請的確認也有依職權的確認;而行政許可則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
七、表現形式不同。行政確認一般只能以證書形式出現;而行政許可的表現形式盡管以書面的形式為主,但也存在口頭、默示等許可方式。

③ 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與行政審批之間的關系

1、行政許可:依申請的外部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權利的賦予或禁止的解除。如:專持槍屬許可、漁業捕撈許可;
2、行政審批:可以是許可審批,也可以是確認審批,還可以是其他類型審批,其中部份行政審批屬於行政許可范疇;可以是依職權,也可以是依申請,也可以是內部行為,也可以是外部行為。如:財產報損,減、免稅,延期申報、納稅,稅收保全審批等;
3、行政確認:可以是依職權,也可以是依申請的行政機關對特定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認定並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如: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火災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④ 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法律效果有哪些不同

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法律效果不同表現在:
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專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屬法律制裁;
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對今後僅是一種預決作用;而後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後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⑤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關系是怎樣的

行政確認是指抄行政主襲體依法對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與其他行政行為相比,行政確認具有如下特徵:(1)它是要式行政行為;(2)它是羈束行政行為;(3)它的外部表現形式往往以技術鑒定書等形式出現,在較大程度上受到技術規范的制約,並由此決定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 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聯系主要表現在:(1)兩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為的兩個步驟,一般確認在前,許可在後。(2)兩者有時是一個行為的兩個方面。 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主要區別在於:(1)對象不同。許可一般是使相對方獲得某種行為的權利;而確認則是確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和法律事實等。(2)法律效果不同。許可是允許被許可人今後可以進行某種對一般人禁止的行為,其法律效果具有後及性,沒有前溯性;而確認是對既有的身份、能力、權利、事實的確定和認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⑥ 工商登記是行政許可還是行政確認

你好,一般認為,工商登記是行政許可。

⑦ 登記是行政確認還是行政許可

屬於行政復登記。
1、行政許可:制依申請的外部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權利的賦予或禁止的解除。如:持槍許可、漁業捕撈許可;
2、行政確認:可以是依職權,也可以是依申請的行政機關對特定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認定並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如: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火災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注意:(1)、在行政訴訟中,行政確認行為通常不因申請行為無效而無效或被撤銷,行政許可則會因申請行為無效而導致無效或被撤銷;
(2)、行政許可是從無到有,行政確認是從有到有。
3、行政登記:行政機關發放證或其他證明文書有形式進行管理的一種手段。如:收養登記、婚姻登記、稅務登記、出口退稅資格審核登記、房屋產權登記。

⑧ 行政確認的性質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對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通過確定、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的行政行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醫療事故責任認定,傷殘等級的確定,產品質量的確認
編輯本段作用
行政確認有穩定法律關系,減少各種糾紛,保障社會安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因而適用於廣泛的范圍,行政確認主要形式有:確定、認可、證明、登記、批准、鑒證、行政鑒定。
編輯本段分類
(1)按行為的動因不同可分為依申請的行政確認和依職權的行政確認。 (2)按行政確認對他種行為的關系,可以分為獨立的行政確認與附屬性的行政確認。 獨立的行政確認是指不依賴他種行政行為而獨立存在的行政確認行為。即這種行為不是他種行政行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屬性的行政確認,是指他種行政行為依賴於該行為補充。 按照行政確認的對象不同可分為對身份、能力(或資格)、事實、法律關系和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 對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主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行政確認、不動產使用權的行政確認、經營權的行政確認、工業產權的行政確認。
編輯本段各種行政確認
1、公安管理中的確認
主要由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屍體、路況以及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態的檢驗和鑒定;對交通事故等級的確認;對當事人交通責任的認定;對行政案件的原告中自然受治安行政拘留的人員、勞教和受審人員的精神病司法鑒定等。
2、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確認
主要有對合同、委託、遺囑、繼承權、財產權、收養關系、親屬關系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公證;對身份、學歷、經歷、出生、死亡、婚姻狀況等事實的證明;對有關文件的真偽、法律效力的公證等等。
3、民政管理中的確認
民政管理中的確認主要有對現役軍人死亡性質、傷殘性的確認;對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等級確認;對革命烈士的確認;對結婚、離婚條件的確認等。
4、勞動管理中的確認
勞動管理中的確認主要有對人員傷亡事故原因、責任的確認;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責任的確認;對特別重大事故的技術鑒定等。
5、衛生管理中的確認
衛生管理中的確認主要有食品衛生的確認;對新葯品及進口葯品的鑒定;對國境衛生的鑒定;對醫療事故等級的鑒定。
6、經濟管理中的確認
經濟管理中的確認主要有對產品標準的行政認證和計量器具鑒定,產品質量認證;對商標和專利權的審定;對著作權屬的確認;對動植物檢疫的確認;對養殖水面區域的確認;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對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等。
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聯系和區別
行政確認具有如下特徵: 1.行政確認是要式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確認行為時,必須以書面形式,並按照一定的技術規范要求作出。 2.行政確認是羈束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進行行政確認時,只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技術規范進行操作,並尊重客觀事實,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不能自由裁量。 3.行政確認的外部表現形式往往以技術鑒定書等形式出現,在較大程度上受到技術規范的制約,並由此決定行政相對方的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 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二者的聯系主要表現在: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通常是同一行政行為的兩個步驟,一般是確認在前,許可在後;確認是許可的前提,許可是確認的結果。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一、行為對象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行為對象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一般來說,前者是業已存在,而後者是許可之前不得為之。 二、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對今後僅是一種預決作用;而後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後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三、所為的意思不同。行政確認行為表明行政主體的態度是對某種狀態、事件、物或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承認、確定或否定;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准許或同意的行為。 四、行為性質不同。行政確認屬於確認性或宣示性行政行為,它僅表明現有的狀態,而不以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行政許可,從其正常狀態(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變或者消滅具體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形成性行政行為。 五、內容不同。行政確認行為的內容具有「中立性」,它並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取決於確認時原已存在的法律狀態或事實狀態;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它直接為申請人授益。 六、方式不同。行政確認既有依申請的確認也有依職權的確認;而行政許可則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 七、表現形式不同。行政確認一般只能以證書形式出現;而行政許可的表現形式盡管以書面的形式為主,但也存在口頭、默示等許可方式。
編輯本段特徵
從屬法律性 主體限定性 范圍廣泛性 對象特定性 內容無創造性 效果間接性 性質中性 非處分

⑨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

1、行為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2、特點不同

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許可一般為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一般為外部行政行為。

行政確認:行政確認是一項重要的行政行為; 行政確認是最終的行政行為。

3、作用不同

行政許可: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行政確認:它具有穩定法律關系,減少各種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

4、行為對象不同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的確定和承認,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 行政許可是允許行政相對人獲得行為的權利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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