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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考評分析

發布時間: 2021-01-10 14:01:33

❶ 各位父老鄉親們,請求幫忙寫一篇《關於對2011年派出所第二次執法規范化日常考評不達標檢討書》。

自己結合自己的感受書寫吧,別人愛莫能助。

❷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的第四章 獎 懲

第二十三條執法評議考核結果是衡量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執法機構工作實績的重要指版標。對考核結權果為優秀的單位要予以通報表彰;連續三年被評為優秀的,對單位及主要領導給予嘉獎。
凡申報交通運輸系統全國性榮譽的,執法評議考核結果應當是優秀。
第二十四條對執法評議考核結果不達標的單位,應當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並取消其當年評優受獎資格。
第二十五條在執法評議考核過程中,發現已辦結的案件或者執法活動確有錯誤或不適當的,應當依法及時糾正。需要追究有關領導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執法責任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六條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執法評議考核結果及執法工作需要,向執法考核中未達標的執法機構派出執法督導組進行有針對性的執法指導,與基層執法機構共同執法,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❸ 如何做好行政執法責任制監督考評貫徹落實工作

(一)依法明確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職責,許可權和范圍,是保證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的基礎
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必須首先做好基礎性工作.只有明確了作為行政執法的主體是誰,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是什麼,行政執法職責的范圍和具體任務是什麼,行政執法的生效條件和違法執法的法律責任是什麼,才能進一步把執法職責層層分解,使之落實到具體的行政執法機構和具體的行政執法人員,從而為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奠定基礎.同時,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將行政責任進行細化分解並加以具體落實的系統工程,具體就是分解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將本部門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分列排序,擬出執法目錄,明確執法責任,執法范圍和執法許可權並將其自上而下,逐件逐條層層分解落實到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使職責分明,責任到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有的執法部門將執法責任細化到崗到人,確定執法責任人後,還在執法部門首長與每個責任人之間簽訂責任狀,制定若干獎懲辦法,用制度約束每個執法人員,也約束執法部門每一位首長.通過這種細化工程,並把細化的內容以制度化,規范化的形式表現出來,使每個執法人員意識到自己的職責,意識到行使權力是要承擔責任的.因此,分解執法職責和明確責任後果並落實到人,是有效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
(二)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是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突破口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就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將法定的執法范圍,職責,標准,條件,時限,程序,收費等可以公開的內容向社會展示出來.如武漢市推行執法責任制就是從推行公示制開始突破的.因為公示製作為一項執法制度出台後,一改過去執法暗箱操作,執法行為不規范,不利於監督,不利於追究責任等弊端.給各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以很大的震動.在執法責任制的一系列制度中,它往往起著紐帶性的作用.首先,公示制要求執法主體具有法定的職權與職責,明確的行為規范及合法的程序,並向社會公示出來,並促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執法程序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應運而生,並使之嚴格化,穩定化;其次,公示制以其明確的執法規則公之於眾,便於社會及公民監督,便於權力機關監督,也便於行政機關進行執法監督檢查和考核評議,這表明行政執法公示制與執法監督制度,考核評議制度有著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系;最後,行政執法公示制由於公開了執法人員的行為規則和責任後果,更便於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這又為法律責任的追究制度的問世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三)建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
行政執法機關不僅是執法職權的享有者,也是執法義務的承擔者.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客觀上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建立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通過對執法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具體評議出一級地方政府,一個政府部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而且把這種考核評價與該地方,該部門的整體工作的好壞相聯系,甚至同公務員職位的升降結合起來,從而就使行政執法責任制同執法者的切身利益掛上了鉤,也就使得行政執法責任制真正落到了實處.
(四)增強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切實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必要舉措和重要收獲
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有賴於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的增強和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而實踐證明,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對增強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切實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從而對全社會的法律意識的增強與對人們行為的規范有著極其重要的導向,示範的作用,公開,公平和公正可以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帶動全社會形成遵紀守法的良好風氣,可以培養行政執法人員忠於法律,信守法律的優良品格,可以增強領導幹部的法律意識,牢固樹立法律至上和依法辦事的觀念.這些經驗為進一步推動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摸索到了一條良好的路徑.
第三節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問題
行政執法責任制推行十多年以來,各項工作已基本納入正常軌道.全國各地都紛紛推行了行政執法責任制.但是,行政執法責任製作為一項復雜而艱巨的系統工作,現階段還處於實踐探索和理論研究的初期階段.我們通過近幾年來的實證調查,發現全國各地在實施行政執行責任制的過程中,仍然普遍存在著許多問題,有待我們去進一步的總結,深入進行研究和努力去克服解決.

❹ 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的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

(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號發布 根據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號《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是指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以及各級公安機關對所屬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辦理刑事、治安案件和行政管理等情況進行的考核評議。
第三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獎優罰劣的原則。 第四條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的執法情況;
(二)在辦理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執法情況;
(三)在行政管理中的執法情況;
(四)在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以及控告申訴案件中的執法情況;
(五)內部執法監督工作和民警執法違法情況。
第五條公安機關辦理各類案件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受理案件,如實立案;
(二)執法主體合法,符合管轄范圍規定,無越權辦案的情形;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四)調查取證合法、及時、客觀、全面,無篡改、偽造、隱瞞、毀滅證據以及因故意或者嚴重過失導致案件證據無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准確,量處適當,無違法撤銷案件、升格或降格處理,以及應當處罰而不予處罰、不應當處罰而予以處罰等情形;
(六)適用強制措施、偵查措施、調查措施法律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七)法律文書規范、完備,案卷裝訂規范。
第六條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達到以下標准:
(一)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刑訊逼供、暴力逼取證人證言、濫用警械武器等情形;
(二)依法保障律師正常的執業活動,無違反規定拒絕、阻礙律師依法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為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和會見在押當事人的情形;
(三)依法適用、變更和執行刑事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無濫用強制措施、超期羈押以及非法凍結、扣押等情形;
(四)依法收取、保管、退還、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無亂收及非法處理保證金的情形;
(五) 依法提請逮捕,無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時要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六) 依法審查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無放縱罪犯的情形;
(七)在辦理經濟犯罪、財產犯罪案件中,無非法插手經濟糾紛或對經濟犯罪、財產犯罪故意降格處理以及亂罰款、亂收辦案費等情形。
第七條辦理治安案件以及違反交通、消防、邊防、出入境等方面管理法規的行政案件,應當達到以下標准:
(一)依法作出查封、凍結、扣押、收繳、罰沒財物的決定,並對以上財物妥善保管和處置,無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等情形;
(二)依法履行告知的義務,保障行政處罰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權和要求聽證的權利,正確適用簡易程序;
(三)依法適用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留置盤問等措施;
(四)依法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第八條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達到以下標准:
(一)依法及時履行職責,無應當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為情形;
(二)依法正確履行職責,無因履行不當導致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行政訴訟敗訴或國家賠償等情形。
第九條在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戒毒所、留置室等場所管理工作中,應當達到以下標准:
(一)無在押人員、執行對象行凶、自殺的情形;
(二)無在押人員、執行對象脫逃的情形;
(三)無體罰、虐待在押人員、執行對象的情形。
第十條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和控告申訴案件,應當達到以下標准:
(一)依法進行行政復議,無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復議決定或者因復議決定明顯不當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等情形;
(二)對行政訴訟案件依法應訴,無拒不出庭、不提出訴訟證據和答辯意見等情形;
(三)依法進行國家賠償,對違法行為無拖延確認、不予確認或不依法理賠等情形;
(四)對控告申訴案件依法處理,無推諉、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十一條開展執法監督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達到以下標准:
(一)嚴格執行上級公安機關的監督決定和命令,無拒不執行、拖延執行等情形;
(二)對業已發現的錯誤案件,及時糾正,無故意隱瞞、拒不糾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時追究過錯責任人的過錯責任,無應當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十二條依法制定有關執法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文件內容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十三條在登記、統計、上報各類執法情況過程中,實事求是,嚴格遵守有關規定,無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的情形。
第十四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行百分制,根據考核評議的內容範圍,確定考核評議各項內容所佔分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考核評議項目和評分標准。
考核評議結果以年度積分為准,分為優秀、達標、不達標三檔。
第十五條因執行上級公安機關決定、命令而發生執法過錯的,不予扣分;對執法過錯自查自糾,並依法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可以減少扣分。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所屬執法部門或派出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級公安機關年度考核評議結果應確定為不達標:
(一)刑訊逼供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導致其重傷、死亡的;
(二)濫用警械武器致人死亡的;
(三)因對監管場所管理不當導致被監管人集體脫逃的;
(四)因重大執法過錯造成多人重傷、死亡的重大事故的;
(五)因黃、賭、毒違法犯罪現象嚴重或者出現重大執法問題被新聞媒體曝光,經查證屬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被考核評議單位拒絕接受考核評議或者弄虛作假的。 第十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應對下級公安機關和所屬執法部門的執法情況按本規定的內容和標准每年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評議,將考核評議結果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並在本級公安機關予以通報。公安機關的其他考核評議活動應當與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合進行。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的考核評議結果進行復核。
第十八條年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工作應當成立以公安機關行政首長任組長,有關部門參加的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考核評議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採取平時考查與年度考核評議相結合的方法;年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以上年11月1日至當年10月31日為一個考評年度。
第二十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考核評議檔案,如實記載平時專項執法檢查、專案調查、案件審核等工作情況,作為年度考核評議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被考核評議單位對考核評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知道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負責考核評議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負責考核評議的公安機關可以視情重新組織人員復查,並將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訴單位。 第二十二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作為衡量公安機關及其所屬執法部門工作實績的重要指標。對優秀單位予以通報表彰;連續三年被評為優秀的,對單位及主要領導給予記功、嘉獎。凡報評「全國優秀公安局」的,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必須是優秀。
對不達標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其當年評優受獎資格;連續兩年不達標的,單位行政首長應當辭職,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商請有關部門對其予以免職。
第二十三條在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過程中,發現已辦結的案件或者執法活動確有錯誤、不適當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及時糾正。需要追究有關領導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執法責任的,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❺ 交通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基本標准有哪些

《評議考核規定》規定了由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開展全國交通運輸系統的執法評議考核工作,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組織開展本系統的執法評議考核工作,並規定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執法機構的執法情況開展日常執法評議考核和年度執法評議考核工作,並上報。具體工作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相關直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❻ 下列哪一項不屬於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的方法

你選擇項都沒有怎麼回答啊

❼ 試論如何構建交通行政執法績效考核體系

行政執法責任制從提出到現在已有十多年時間。目前,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辦公廳出台了《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要求建立起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系,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為了切實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需要將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和責任追究機制引入行政管理過程,建立考核評價體系,突出執法效能評估,完善行政責任制追究機制,方能全面改善我省的交通管理,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交通環境。 一、目前交通行政執法績效考核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思考 目前,對我省交通行政執法部門的考核有省、市、縣政府機關做出的綜合評價,也有交通部門行業內部的考核;有針對部門機構的目標考評,也有針對公務員和執法人員的人事考核;有交通行業整體檢查考核,也有各個分管部門對業務工作的綜合評價。考核的內容主要集中在交通建設、規費徵收、復議訴訟等目標上,包括公路、航道、港口、客貨運站樞紐等建設情況,交通建設「四項制度」以及工程質量管理,依法行政、文明收費等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各項交通規費徵收、解繳任務完成情況。其中重要的否決類項目有治理「三亂」、廉政建設、安全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信訪和穩定工作等。考核的方法,就行業內部而言,主要在每年年初,由交通主管部門與下屬機構簽訂年度工作目標責任書;每年年底,由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航道、運管、海事及有關重點工程建設指揮部聯合組成考核小組,對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綜合測評打分;對否決類考核項目,只要其中一項未通過考核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取消年度評獎資格;最後按計分類項目的評分高低,確定名次和獎勵。 對於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考核,主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務員法》、省交通廳《江蘇省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以執法工作實績、職業道德、執法業務和理論水平、執法風紀等為主要考核面內容,並把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作為考評後按分數實行末位淘汰制和實施獎懲的依據。上述這些傳統的考核方式,存在很大的弊端。具體說來,有以下表現形式: 一是工作質量標注難以衡量。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成果不同於企業產出,甚至不同於一般的政府部門,其工作量和工作質量的確定與度量都十分困難,尤以工作質量指標的確定更為困難。如我廳海事局的業務考核系統,採用了基礎分+系數的方式,較為合理的解決了工作數量標准和指標的核定,但對於質量指標,只能採用是否合規這一模糊的概念進行評價,從實際的運作結果看,這樣的考核標准不能准確地反映執法人員的工作效率和成果。由於執法門類眾多,各個不同的執法部門的目標呈現多樣性和彈性。目標的多樣性表現在不同的部門追求不同的價值內容的目標,例如規費徵收看重徵收數量,而行政許可則重視許可規范;目標的彈性即軟目標,表述籠統、抽象且難以量化為硬性指標,很難用統一的指標體系來衡量工作績效。例如運輸管理執法,只有依靠每月上路檢查次數、行政訴訟敗訴、規費徵收任務完成、舉辦講座培訓以及文字案卷規范可以作為量化指標,而人性化執法、文明執法則一般較難具體衡量。這些都為績效考評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二是考核方法不夠科學。在考核方法的選用上,各機關考核普遍採用的是粗放型的「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方法。事實上這一方法的有效性往往受到很大的質疑。通常領導在當面很難真正聽到群眾的心聲。正因為此,「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考核方法就很容易蛻變為「主管首長直接決定法」。其更加難以做到客觀公正,而這顯然又嚴重違背了考核必須遵循的原則,偏離了考核的目的。而與此相對的另一種方式,萬人評議的考核方法,作為一項評價政府工作情況的制度,充分體現了政府為民服務的理念,但在實際過程中,百分之百地依賴社會評議來衡量政府工作的成效,定也會有失公允。事實上,許多群眾對機關工作作風的不滿,其實也是對某些不合時宜的現行政策、現行體制的不滿,這些不滿卻不是由於政府各基層部門本身工作疏忽所在造成,因此公眾的評議和領導的直接決定的評價產生誤差是不可避免的,不能採用任何一種評價作為唯一的考核方式。 三是考核標准缺乏質量指標。我國目前現行的公務員考核制度中規定「德、能、勤、績」四項標准只是原則性的規定。由於我國公務員隊伍龐大,職務層級復雜,所以公務員的考核標准要達到公正、合理,就必須具體化,以此適應各個層級的各類公務人員。然而,績效考核標准過於籠統,雖然有的部門出台了一些細則,但是由於部門之間差異較大,被考核者之間缺乏可比性,考核者無所適從。而且我國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僅僅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次,在實際工作中造成了絕大多數公務員的考核結果都集中到了稱職這一層級上,這就大大削弱了考核制度的激勵作用。過於籠統的考核標准,等次偏少往往導致考核結果的失真,因此而影響考核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時,在機構和人員的考核中,由於定量指標難以確定,因此過於偏重選擇了以定性為主的考核,主觀隨行性較大,在考核評分中難免極少數人受個人利益與利害關系的影響,給與明顯歪曲事實的評價,甚至可能產生影響評議結果的不規范做法。例如向基層打招呼、拉選票等錯誤行為,這就造成了考核及缺乏科學性,又難以避免隨意性和片面性,很難保證考核工作的全面公正。 四是考核結果的缺失和使用不當。績效考核結果公布後,對優秀者的獎勵太輕,而對不稱職者機構領導人員的處理又太重,影響評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和被確定為稱職的機構和公務員,在物質獎勵、職務晉升、晉級增資和獎金發放等方面實際上沒有多少區別,如根據《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五年被評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對應級別內晉升一級。」但如果某執法人員在五年考核中分別被確定為優秀、優秀、稱職、優秀、優秀,那麼,按照此規定也只能晉升一級,與連續五年被確定為稱職的沒有什麼差別,顯然起不到激勵先進的作用。同時,對年度考核中不稱職者的處理,在某種意義上甚至終於受行政處分。這樣考核的結果便助長了不少工作人員甘心在這樣平淡而又無可奈何的制度下混日子、等年頭,考核評估的激勵作用得不到體現,缺乏激勵,缺乏動力。 五是考核時間集中於年末,不利於全面評價。目前執法部門的考核,如政府目標考核、參照公務員的執法人員考核,多數都安排在年末進行。而年末正是政府機關年終事務繁忙之時,大量的考核都集中在這個時段,「個人自評、相互評議、民意測驗、領導決定」的考核程序最終就演變成為僅僅是個人的工作小結,考核工作流於形式,更加缺乏反饋和改進,不能使考核產生應有的成效。這樣的一次次考核制度難以操作和公平全面評價機構和個人全年的工作情況,因此績效考核是要注意平時考核,平時工作中的指標提取最能反映本質。 二、構建交通行政執法績效考核體系的基本對策和思路 針對行政執法績效考核存在的諸多問題,積極構建新的行政執法效績考核體系,就成了目前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課題。根據我們前一階段作出的大量調查與思考,我們感到應從以下幾方面構建新的考核體系: (一)科學確立交通行政管理職能及執法機構和人員的工作目標 從我省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的權責劃分來看,交通行業管理職能集中在直屬局、站和下屬管理機構,行政的主要職能為:公路路政管理、公路養路費等公路規費徵收、稽查,公路養護行為及質量監管,此項職能由公路機構負責。航道航政及船閘管理、養護費等航道規費的徵收、稽查,此項職能由航道機構負責。公路、水路運輸管理、搬運裝卸業管理、汽車維修管理、駕駛員培訓及駕校管理、運輸服務業管理、運輸管理費、客貨附加費徵收、稽查等由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內河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事故處理,船員考試發證、船舶檢驗、船舶港務費等規費的徵收、稽查由地方海事局和船舶檢驗機構負責。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有質量監督機構負責。交通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由招投標管理機構負責。上述機構執法人員的工作目標主要依據各所在機構的執法職能履行各自的職責,並按照職務等級和分工來完成各自的工作指標。總之,對於我省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來說,未來的工作目標就是通過合理規范的行政執法,保證交通行政執法職能的有效行使,並做到依法行政。 (二)制定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基本績效考核指標 制定績效考核指標,關繫到交通行政執法部門管理的方方面面,需要各級領導及各個機構的積極配合、參與。在充分調研、了解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工作目標和職責的基礎上,選取執法機構和人員考核的共性指標。制定績效指標的步驟可分為; 羅列指標、篩選指標。首先,制定績效考核指標的第一步是按照指標的不同來源羅列指標,可按照平衡記分卡的四個角度:崗位職責、執法成效、執法數量和質量、執法隊伍建設來進行,從執法主體、執法許可權、執法程序、執法依據、執法決定等交通行政執法相關內容入手。具體可分為: 1、崗位職責(依法履職)指標。各執法機構、各執法人員對於自身的崗位職責履行應該是放在首位的,只有做到了依法履職,完成各自的崗位職責,交通行政執法整體的工作任務、目標才能得以完成。因此,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法定職責的履行情況,突發事件處理等就成為考核執法機構和人員履職情況的指標。 2、執法成效(公眾滿意度)指標。這類指標主要用於考核執法工作的社會效果。社會效果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執法職能目的的實現,一般是指執法機構和人員所管理的領域是否達到了該領域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次序和狀態;二是社會公眾對執法工作的評價和衡量。據此,執法效果可以羅列的指標有:管理對象違章率、管理主體被投訴率、行政復議被變更撤銷及行政訴訟被變更、撤銷等敗訴率、評議滿意率、執法差錯率、差錯影響程度及不久難度等。這些指標既反映了執法工作對社會的貢獻大小,也反映了管理相對人對執法工作的社會評價。 3、執法數量(執法效率)、質量指標。一是執法投入,表現為佔用執法人員的數量和工作時間,而是執法產出,表現為解決糾紛,處理案件的數量。從執法案件的數量要求來看,可以列出的執法效率指標包括收結案件比、佔用人員數量、機構人員數、人均結案數、規費徵收數等;從執法案件的時間要求來看,可以羅列的指標由處理案件數量、法定或合理期限內結案率、依法延長期限結案率、佔用工作時間、案件平均處理天數等。執法質量的考核指標,主要應當著眼於執法結果及關鍵性的、可量化的執法環節。具體而言,可以羅列的指標有,執法主體合法、執法程序合規、文書製作規范、歸檔情況、執法認定事實准確、執法證據充分、法定依據正確性、自由裁量適當、執法計劃下達情況、執法統計情況、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等。 4、執法隊伍建設指標。主要包括:執法機構中人員知識技能符合條件、執法證件持有符合規定、崗前培訓、年度更新知識業務培訓、轉崗培訓、年度執法考核、編制符合要求、執法人員獎懲制度建立、執法人員奉公守法、廉潔自律的程度等。 (三)優化組合交通行政執法績效考核方法 縱覽世界各地政府、企業的績效考核經驗可得出這樣的結論,任何一種考核方法都有其優勢和缺陷,要用一種單一的方法對復雜的行為和環節作出全面正確的評價顯然不現實,因此不能簡單地套用某一種現成方法,應從多種方法中找到適合構建交通行政執法機構績效考核體系的科學成分。目前國際上普遍推行的是平衡記分卡法、目標管理法與關鍵成功因素法(KPI)的特點、優劣及應用。平衡記分卡的優點是它既強調了績效考核與組織工作目標之間的緊密關系,又提出了一套具體的指標框架體系,弱點主要是沒有能進一步將績效指標分解到業務單元及基層管理和執行人員。目標管理法是對機構主要使命和工作目的任務進行總評,評估標的明確,結果針對性強,弱點則是不全面,重結果,輕過程。關鍵績效指標(KPI)的精髓,或者說是對績效考核的最大貢獻,是把總目標分解具體可操作的工作目標,弱點是沒能提供一套完整的、對操作具有指導意義的指標框架體系。因此,可綜合運用平衡記分卡、關鍵成功因素法(KPI)與目標管理法構建各機構普遍適用的基本考核指標體系框架,而結合目標管理與關鍵績效指標(KPI)來選擇特殊及重要指標。 (四)積極推動交通行政執法績效考核體系全面實施 要注重明確績效考核的主體。績效考核需要從高層到低層的全面協作和溝通,績效指標體系設計也是如此,因此不能將這個任務看成僅僅是政工部門的職責,而是需要主管領導的支持和全體人員的參與。政工部門的主要職責就是績效考核系統的開發、培訓、實施監督和考核檔案的管理工作,而考核則是由上級機構、社會公眾、同事、下屬以及自身共同開展的。績效考核主體的多元化保證執法部門績效考核有效性的一個基本條件,應該逐步建立多重評估體制,既包括機構自我評價、上級評價、政工部門和下屬的評價,也包括行政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評估、社會(含輿論)評價,通過這樣一個「360度」的績效評估,使之具有代表性、適宜性、廣泛性、公正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 要注重把握績效考核的周期。績效考核的周期,即考核的時間間隔。目前,大多數政府部門的人事考核是實行年度考核。實際上,平時的績效考核應該隨時進行,包括月度考核、季度及年終進行績效綜合考核,以及年終的匯總。尤其要加強平時的考核。為了避免所有人員在同一時間都專注於考核,也可實行交錯考核。 要注重製定績效考核的計劃和制度。確定績效考核的主體和對象、准備績效考核的工具,如表格等,將績效考核的有關工作信息予以公布,使考核者與被考核者做好思想准備與工作準備,積極參與績效考核。根據我省交通行政執法部門的特點,績效考核組織常設機構為政工科或辦公室,負責考核工作的安排,考核制度的制定、實施、運行,考核結果的匯總,考核資料的收集、整理、上報、歸檔,以及人員的培訓、溝通。具體考核則需要成立領導小組,負責對全體考核工作的領導和實施。小組成員必須經過群眾評議後確定,以保證考核機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確保考核的客觀公正性。 要注重編制績效考核的標准。績效考核標准包括績效考核的指標以及指標所對應的標准值。針對機構來說,是以機構職責履行、執法成果等為基礎制定的考核標准;對個人而言,則是以職務分析中的職務說明與職務規范為依據,因為這是對執法人員所應盡之責的正式要求,包括個人崗位職責、執法業績等。在每次的期末績效考核中,可以將機構或個人初期制定的工作計劃、目標等作為績效標准,並參照這些標准對考核者進行評估。同時,要注意收集和績效考核標准有關的資料。對考核對象認識的科學性是考核合理性的前提,認識和判斷都是建立在對其相關信息的了解基礎上。所以在對我省交通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考核時,必須取得詳細豐實、有說服力的相關資料,使得考核過程有據可依。 要注重做好績效考核實施中的溝通與評估工作。考核者要與被考核者就執行績效計劃進行不斷溝通。在這一過程中,非常強調雙方之間的溝通以及考核者對被考核者的監督和指導,但不能一旦計劃擬訂就萬事大吉,只等年底或者績效周期結束時進行評價和考核。實施績效考核時,要根據所收集的信息,對被考核者的工作績效進行考核、測定和記錄。並根據考核體系總的指標權重和標准計算總分值,得出該機構或人員的所得評分。 要注重處理績效考核的結果。績效考核的結論通常應反饋給被考核者。績效反饋一般有兩種形式:績效考核意見認可和績效考核面談。同時,針對績效考核中發現的問題,採取糾正措施。因為績效是主、客觀因素的綜合結果,所以糾正不僅是針對被考核者的,也許針對環境條件做相應的調整。績效考核結果必須公開公示,這不僅僅是考核工作民主化的反映,也是組織管理科學化的客觀要求,對績效考核結果的保密,只會引起被考核者的不信任和不合作的後果。因此考核告一段落之後,應公開考核過程,宣布考核結果,兌現獎勵。通過合理運用考核結果,讓執法機構和人員感到考核結果與其切身利益密切相關。 要注重績效考核的監督與控制。考核完成後,首先要對整個交通行政執法部門的績效考核情況進行審核,處理績效考核中雙方較大的異議和某些績效異常的問題,同時對績效考核後的各類部門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活動提出建議性意見。其次要設置考核申訴程序。考核申訴產生的原因,一是被考核者對考核結果不滿,或者認為考核者在評價標準的掌握上不公正;二是被考核者認為對考核標準的運用不當,有失公平。因此,要設立考核申訴的程序,從制度上促進績效考核工作的合理化。再次,要建立一個監督控制機制,從我省交通行政執法部門績效考核監督控制機制來看,主要是由主管部門和管理人員來實施監督和控制。但作為績效考核本身,其監督主體是多樣的,包括上級監督、部門之間監督、自我監督診斷等,因此,改進績效考核的監督與控制,也是績效考核的題中應有之義。江蘇省交通廳政策法規處

❽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0 年 第 2 號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已於2010年7月9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李盛霖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❾ 如何建立,科學合理,執法考核評估體系

1、科學設置指標,體現科學發展觀。
實績考評指標由重點工作、日常工作、創新工作、績效問責四項構成。社會評價包括民主測評和民意調查。

在實績考核指標中,新的績效目標設置突出體現科學發展觀,把目標細分為經濟發展、資源環境、人民生活、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穩定、重點工作(包括上級規劃的重點工作和自身規劃的重點工作)、
創新工作等方面。這樣的考核目標框架體現了科學發展的總要求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總目標。
首先,經濟發展、資源環境、人民生活和安全穩定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描述和體現;
其次,下級目標是實現上級目標的方法和手段,通過目標的層層分解使得各單位和部門的工作思路更加明晰,重點更加明確。
第三,在目標值或具體達成標準的制定上,貫徹目標管理的思想,通過上級制定框架、自我承諾細化、上級審核批准等程序確保目標制定的規范、科學與切合實際。這樣使考核的范圍進一步拓展,考核的內涵進一步豐富,考核的導向進一步明晰,把考核的側重點從經濟領域向社會領域延伸,以此引導領導幹部進一步注重發展的全面性和協調性。

2、合理分配權重,有效激勵創新、創業。
績效管理與考評體系中,實績考評1500分,社會評價500分。在實績考評中,重點工作500
分,日常工作1000分,在此基礎上,增設了創新工作加分和績誤問責扣分
項,加分上不封頂,扣分下不設底,放開科學發展的跑道,激勵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解放思想、開拓進取、踏實創業。
3、實行差異管理,增強考核結果可比性。
客觀事物千差萬別,各鄉鎮和縣直單位發展的稟賦、工作基礎也不盡相同,過分強調同一性、起步走,難以體現考核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也不利於發揮各級幹部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在新的幹部政績考核中,我們注重體現差別性,鼓勵創造性,在具體指標上不搞一刀切,在達標進度上不搞齊步走,採取分類考核的辦法。新的績效管理考核方案,充分考慮不同單
位、不同層次人員的工作特性,按照地域、職能等特點,把鄉鎮分為三類(平原7個、丘陵
6個、山區6個),縣直單位分為7類(黨政綜合部門14個、執法監督部門11個、經濟管理部門
14個,社會發展部門8個、社會團體及服務部門11個、企業與四大園區7個、垂直管理部門
15個);把領導幹部分成黨政正職和其他副職領導幹部,並設置了差異化的考評目標。這樣做的目的:
一是力爭使每個單位盡可能處在同一起跑線進行比較,使考核結果更科學合理;
二是突出各單位的職能定位,促進各單位去規劃好符合自身特點的戰略目標;
三是使領導幹部職責更為明確,責任落實到人。這樣,既能激勵各地攻堅克難,創造特色,
又有利於推進工作、取得實效。

❿ 加強和改進消防執法質量考評工作,強化執法管理有哪些具體意見和建議

隨著政府職能和企業經營模式的不斷轉化,消防部門作為一個地方經濟發展營造安全運行環境的執法機構,越來越突顯出其監督力度的重要性。新《消防法》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修訂出台,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正面臨著巨大機遇和挑戰。下面本人結合工作實際,就新形勢下如何加強和改進消防監督執法工作談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新《消防法》從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消防監督執法等方面,對現行《消防法》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新《消防法》繼承和發展了我國消防法制建設成果,是為更好地服務當前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明確規定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社會消防安全責任網路。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修改和完善。

(一)完善了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了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提出要建立健全社會化的工作網路。一是消防工作是政府的責任。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新《消防法》再次明確了政府的主體責任。規定「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二是消防安全是各部門、各系統的責任。新《消防法》明確規定具有行政審批等執法職能的部門必須要依法履行職責,其他部門、系統、行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將消防工作與本部門、系統、行業與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評,保證自己部門、系統、行業的消防安全。三是消防安全是單位的責任。新《消防法》明確消防工作單位全面負責,抓住了消防工作社會化管理最關鍵、最基礎的環節。四是消防安全公民要積極參與。公民是參與者,同時也是監督者。

(二)明確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完善應急救援機制」,這是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事實上,目前公安消防部隊實際承擔的火災以外的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任務量,已大大超過了火災撲救的任務量。在2008年5月四川汶川發生特大地震後,公安消防部隊在抗震救災中尤其在搶救人員生命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充分體現了消防部隊在現役體制、器材裝備、訓練管理等方面的優勢。新《消防法》順應實際的需要,做出了進一步加強了公安消防部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規定,並完善了與之匹配的保障措施。這些規定突破了現行消防法的局限,使建立、完善應急救援機制在法律層面上得到了充分保障。

(三)明確消防設計質量的責任主體,實行消防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新《消防法》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同時為減少行政許可事項,適應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明確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規定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其他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

(四)加強對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為的查處力度。新《消防法》單獨設立「監督檢查」一章,集中規定了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特別是公安消防機構監督管理責任。一是取消了處罰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條件,增加了臨時查封措施。新《消防法》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取消前置條件,增加強制措施有效解決了現行《消防法》客觀上放任消防違法行為和對違法行為處置不及時的問題。二是明確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職責。近年來,農村消防安全形勢仍然非常嚴峻,火災起數、損失和人員傷亡居高不下,村莊消防安全問題突出。新《消防法》從消防工作全局出發,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對農村消防工作專門做出規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從而使公安派出所從事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有法可依,名正言順。

(五)鼓勵實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近年來,許多地方發生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後,善後處理時往往因賠償、補償不到位,給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困難,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也給政府帶來巨大壓力。為此,新《消防法》規定,「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火災賠償難題,奠定了推行火災強制保險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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