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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消防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10 13:46:05

⑴ 四川公安消防總隊招收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又稱武警四川省消防總隊,是實行現役兵役制的公安消防部隊,納入武警序列,享受軍人同等待遇,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三大條令,接受四川省公安廳、公安部消防局的雙重領導。總隊下轄21個市、州消防支隊,1個培訓基地、1所醫院,在各城市區(縣、縣級市)和重點鎮、主要景區設基層消防大隊和消防中隊,是四川省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的主力軍。
2012年,經公安部政治部、四川省公安廳批准,面向社會招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簡章如下:
一、招收崗位、專業和計劃
詳見《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2012年招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計劃一覽表》(見附件),生源地在甘孜、涼山州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本州崗位和專業並自願長期在本州工作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其他考生也可報考)。
二、招收學歷層次
招收對象主要為2012年畢業且取得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不接收博士生。
三、招收條件和范圍
(一)招收對象條件。
1、中共黨員或共青團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忠於祖國、熱愛人民,志願獻身公安消防保衛事業,符合軍隊招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政治條件。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品行端正,無違法違紀行為,未受任何處分
3、學歷層次、所學專業符合公布的招收條件,學習成績優良、基礎理論扎實,有較強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能按時取得畢業證和學位證。
4、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同等條件下,中共黨員、學生幹部、「三好學生」、獲獎學金和曾服現役的畢業生,以及在學術、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畢業生,優先接收。
5、身體健康、五官端正、形象良好,無生理缺陷,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准》的規定。其中,男生身高165厘米、體重55公斤以上,女生身高160cm、體重50公斤以上,同時不得過於肥胖;雙眼裸視力,擬補充到指揮崗位的畢業生不低於4.6,擬補充到技術崗位的畢業生不低於4.3,不得有色弱、色盲。
6、畢業生年齡(截止2012年8月31日),本科畢業生不超過24周歲,碩士研究生不超過29周歲;曾經服現役的畢業生,年齡可放寬2歲。
7、本人自願保證入伍後服從分配、安心服役、發揮專長,在5年內個人不得提出退出現役。
(二)招收對象范圍。
招收對象必須是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招生統一考試錄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年畢業的應屆畢業生。以國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屬院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重點高校畢業生為主,兼顧其他普通高校畢業生。
下列情況和院校的畢業生不屬於接收范圍:
1、廣播電視大學、函授大學、職工大學、業余大學、自修大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非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
2、職業大學、職業技術學院、民辦大學、獨立學院、成人高校畢業生;
3、普通高等學校招收的委培、自費、定向畢業生;
4、軍隊院校為地方培養的畢業生;
5、有國(境)外學習經歷的畢業生;
6、在校學習期間,必修課程重修或補考累積4門(含)以上;必修課程1門(含)以上補考不及格;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重修或補考累積7門(含)的畢業生;
7、專升本、結業生、肄業生、中專起點大專生、預科生和未獲得學位的本科以上畢業生;
8、被作留級處理或中途休學超過半年(不含應征入伍)的畢業生,在校期間因違反紀律或其它原因受過處分的畢業生;
9、其他上級有關規定不能接收的畢業生。
(三)報考甘孜、涼山州消防部隊的少數民族考生在滿足以上條件、范圍基礎上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缺一不可。
1、戶籍地必須在甘孜、涼山;
2、民族成分為少數民族且自願在甘孜、涼山從事消防部隊工作10年以上。
四、入伍待遇
按照國家和部隊有關規定享受現役軍官政治和經濟待遇。
五、分配去向
經公安部消防局統一組織的入警培訓合格後,根據部隊需要和考生填報崗位和專業進行定崗分配,首次均分配到基層部隊。
六、招收方式和程序
自願申請到四川消防部隊工作的應屆畢業生必須參加統一組織的資格審查、知識能力統一測試(主要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試和申論)、心理測試、面試、體能測試(項目為中長跑、立定跳遠、俯卧撐、仰卧起坐等)、軍檢、政治審查等考試考核和檢查。符合招收條件的,經上級部門審核同意後簽訂錄用協議,並參加由公安部消防局統一組織的入警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六個月。對於招收畢業生,從簽訂錄用協議到下達任職命令期間,實行全程淘汰,凡弄虛作假、思想不穩定、有違紀行為以及身體、心理等原因不適合部隊工作的,予以淘汰。淘汰處理辦法,執行《軍隊院校淘汰學員安置辦法》相關規定。
招收工作時間安排如下(若有變化以通知為准):
1、2011年11月21日-2011年11月30日—報名;
2、2012年2月—知識能力統一測試、面試;
3、2012年2月—軍檢、體能及心理測試(可參加此階段的考生總隊將以電話或簡訊形式通知,因聯系方式錯填、變更無法聯系或未按通知要求參加的視為自動放棄);
4、2012年3月—政治審查;
5、2012年4月—簽訂錄用協議;
6、2012年8月—報到並參加入警培訓。
七、報名時間及辦法
(一)報名時間。
報名截止時間為2011年11月30日中午12:00,以收到完整有效的報名材料為准(詳見報名辦法相關要求),因全國公安邊防、消防和警衛部隊招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知識能力統一測試由公安部政治部組織,實行全國統考,因此考生只能選報一個省份的一個警種,凡多報的公安部政治部將直接取消資格。
(二)報名辦法。
1、考生完整有效報名材料至少包含以下7種,前5種必不可少,後2種根據個人情況增減。⑴《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2012年招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報名表》(見附件);⑵《畢業生就業推薦書》原件或復印件(均必須有招生就業處鮮章、貼個人1寸標准照);⑶能顯示補考或重修成績的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單(蓋教務處鮮章);⑷本人身份證復印件;⑸錄取新生名冊(檔案館或招生就業處);⑹大學期間各類獎勵證書、科研成果等復印件(蓋學院鮮章);⑺擔任學生幹部證明材料(蓋學院鮮章)。另,有當兵經歷的,將相關材料復印件一並附後。
2、報名材料裝訂順序:將《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2012年招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報名表》作為封面,其他材料參照報名辦法中考生完整有效報名材料1-7的順序用訂書機裝訂。
報考甘孜、涼山州的少數民族考生,在以上材料基礎上還需提供戶口本父母及本人信息頁復印件(蓋戶籍地派出所印章)。
3、報名方法。方法一:將完整有效報名材料郵寄至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政治部幹部處(報名截止時間以寄出地郵戳時間為准);方法二:將完整有效報名材料裝在信封內密封好,寫明收信單位、收信人,送至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門衛室;方法三:將完整有效報名材料交總隊赴校宣講工作組;方法四:2011年11月29日下午2:30在四川師范大學獅子山校區第三辦公區招生就業處201室。
報名重要提示:
1、考生在填寫報名表時,必須認真閱讀填寫要求,真實准確、完整清晰地填寫本人基本信息、聯系方式、報考的崗位(崗位指接收計劃布的自貢、瀘州等14支隊單位中的1個單位名稱)、專業(專業指所選支隊公布接收專業中的1個專業名稱)和是否服從調配等重要信息,每名考生只能在一般考生和報考少數民族考生中選報一種,崗位及專業限報一個,考生不得填報與自己所學專業不同的專業,凡多報、誤報的視為報名無效。
2、招收工作實行雙向選擇,歡迎廣大符合招收條件的畢業生踴躍報名參選。除軍檢外,不收取任何費用,請廣大考生在報考過程中,注意防範不法分子的詐騙行為,以免上當受騙。
3、畢業生向我總隊提供的所有材料一經提交後不再退還本人,個人聯系方式不得隨意變更,因錯填、變更等造成無法聯系的作自動棄權處理。
招生就業處
2011年11月25日

2012年的 可以做個參考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⑵ 四川消防總隊領導名單

截至2020年5月,四川消防總隊領導名單如下:

一、劉賦德:四川省專消防救援總屬隊總隊長。

二、農有良: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政治委員。

三、馬濤: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副總隊長。

四、鄒興連: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副總隊長。

五、陳碩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總工程師。

六、鍾廷淵: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政治部主任。

(2)四川消防法規擴展閱讀

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的機構職責

一、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承擔重要會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保衛工作。

二、承擔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參與擬訂消防專項規劃,參與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消防救援隊伍綜合性消防救援預案編制、戰術研究和執勤備戰、訓練演練等工作。

⑶ 2019年四川消防工程師報名條件是什麼需要社保不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
1、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5年。
2、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3、取得含消防工程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4、取得消防工程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5、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6、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⑷ 四川省森林消防條例規定多久到多久為森林防火期

你好,正確的名字是《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裡面關於防火期是這樣規定的。版
第二十八條權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為全省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為全省森林高火險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延長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險期,向社會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
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請你與我聯系,我們共同研究,好吧。

⑸ 四川道孚火災與上海1115特大火災涉及的消防法律

上海大火主要涉及消防法和其他的一些與動火、裝修等相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道孚火災是因為小孩玩火應該涉及的是刑法。因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基本上就這么過去了……

⑹ 四川2020年一級消防工程師考試報考有什麼要求

一、」考全科「報名條件

二、」免一科「報名條件

符合《暫行規定回》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答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並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可免試《消防安全技術實務》科目,只參加《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1、2011年12月31日前,評聘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的;

2、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一級注冊建築師資格證書,或者勘察設計各專業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的。

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參加上述科目考試並合格,可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三、工作年限及學歷學位要求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工作年限和從事消防相關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項工作時間的總和,其計算截止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全日制學歷報考人員,未畢業期間經歷不計入相關專業工作年限。

⑺ 四川省消防條例的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資質管理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從事消防技術服務的,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資質及超越資質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三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變更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擅自變更已經依法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違反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違反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項和第二款規定,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停產停業。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未保持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設置與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適應的專業滅火、救援設備和疏散設施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罰款。
第七十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的;
(二)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的;
(三)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防火條件的;
(四)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
(五)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在公共娛樂場所室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營業期間動火施工的;
(七)起火單位或者個人不報或者故意延誤報告火災情況的;
(八)未按要求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檢測的;
(九)維護保養單位履行職責不到位,導致自動消防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的;
(十)相關人員未經專業消防安全培訓合格或者未取得相應消防職業資格上崗的。
第七十一條個人經營的場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消防技術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造成火災或者致使火災損失擴大的,對責任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
(二)未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按規定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的;
(三)未按規定組織防火檢查的。
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給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對經濟和社會影響較大的城市供電、供水、供氣和重要的基建工程、交通、郵政、電信樞紐及其他重要單位責令停產停業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並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第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准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第(三)、(四)、(六)項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建設、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⑻ 在四川考消防證需要什麼條件

申報條件:——初級建(構)築物消防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經建(構)築物初級消防員正規職業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2)在本職業連續見習工作1年以上。

⑼ 四川省消防法條例規定那些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經國家職業技能鑒定合格依

正式要求的終止時值班人員和消防安全巡檢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是需要持證上崗,具有專業資格認證的證書,也就是常說的中控證,也就是中控消防監管員證和巡檢員證,還有就是消防工程師。

⑽ 2011年8月1日起實施的《四川省消防條例》新增內容是什麼

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5號

《四川省消防條例》(NO:SC091614)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1年5月27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5月27日
四川省消防條例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關於修改<四川省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增強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造成火災隱患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鼓勵有關部門和機構將單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及個人採取捐贈物資、資金或者提供技術支持等形式資助消防事業。捐贈物資、資金的使用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
第七條 每年11月9日為消防安全活動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二)設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組織綜合應急救援工作;
(三)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年度工作計劃,實施績效考核;
(四)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保障公共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六)組織制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建立、落實處置機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督促檢查;
(二)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三)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四)組織、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和轄區單位開展消防工作;
(五)根據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
(六)轄區發生火災事故時,組織協調滅火救援,做好相應工作;
(七)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財政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及時撥付。
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專項規劃列入城鄉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消防站、消防訓練基地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等公共消防設施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保障其建設用地需要。
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消防產品生產、銷售實施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事故調查。
民政、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商務、旅遊、宗教、人民防空、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負責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管理,對單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三)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四)實施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五)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資質、資格實施審核,並對其執業情況實施監督;
(六)組織、指揮火災撲救,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七)參加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八)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九)組織、推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技術和器材裝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轄區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單位、治安群防力量開展消防工作;
(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三)受理消防安全舉報、投訴,進行核查處理;
(四)依據本條例規定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五)維護火災現場秩序,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調查適用簡易程序的火災事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組織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並公布實施;
(三)指導、督促住宅區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合理安排消防安全投入;
(四)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
(五)組織村(居)民推選消防安全員,負責住宅區的日常消防安全監督;
(六)組織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宣傳家庭防火和應急逃生知識。
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消防演習和應急疏散演練。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管理人員和教職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培訓,並督導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民政部門應當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和社會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職業培訓機構培訓內容。
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影電視等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火災預防、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本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新聞、廣播、影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對新上崗的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對在職職工至少每十二個月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高層建築、地下工程、公眾聚集場所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六個月進行一次。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使其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並在火災等突發事件發生時,引導、協助乘客及時疏散。
第十六條 學校、學前教育單位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及應急避險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並確定消防安全教員或者聘請兼職消防輔導員。
各類學校在學期初和學期末,應當組織師生開展專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對寄宿學生應當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疏散逃生教育。
第十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安全用火用電、火災報警、初起火災撲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識納入消防宣傳教育內容,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在傳統節日和重大活動期間,應當根據季節和活動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確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消防安全培訓:
(一)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涉及消防安全的從業人員;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
(三)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人員、消防設施的安裝、維護、操作人員;
(四)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
(五)從事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接受專業消防安全培訓的其他人員。
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人員應當經國家職業技能鑒定合格,依法取得消防職業資格。
第十九條 高層建築、地下工程的管理使用單位和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按照預案至少每六個月組織一次演練,其他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十二個月組織一次演練。
第二十條 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因防火、滅火救援需要,到轄區單位進行必要的現場查看或者模擬訓練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一條 在「119」消防安全活動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針對本系統、本行業特點開展消防宣傳和演練。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進行公益性消防宣傳。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開展消防知識宣傳、滅火演練及消防站對公眾開放等活動。
第四章 火災預防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保證公共消防設施與其他市政設施統一規劃、同步建設。
城鄉消防規劃應當將下列內容確定為強制性內容:
(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場所的消防安全布局及其防災緩沖隔離地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
(二)消防站、消防訓練基地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消防取水碼頭的布局;
(三)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裝備;
(四)消防車通道,應急疏散、救援通道和場地;
(五)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遺產的消防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工礦區和旅遊度假區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准。
統一規劃建設的農村住宅聚集區編制建設規劃應當有消防專項規劃的內容,建設消火栓或者消防水池,修建消防車通道。
農村場鎮設有集中生產生活供水管網的,應當設置室外消火栓;沒有集中生產生活供水管網的,應當設置消防水池;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滿足火災撲救需要。農村場鎮內主要道路,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
第二十四條 消防站、消防訓練基地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等公共消防設施用地,依法實行行政劃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公共消防設施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用途。
第二十五條 建設、供水、供電、通信等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保持完好有效。
固定電話和行動電話業務經營單位,應當免費向用戶提供火警報警電話服務。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保障消防無線通信專頻專用,不受干擾。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依法對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並如實填報工程信息。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原審核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審核。
已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將變更後的消防設計文件報原受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備案。
第二十九條 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的防火條件,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提倡居民住宅戶配備滅火器和家庭用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二)規范用火用電管理,臨時用電設備和電線符合安全要求;進行電焊氣焊等作業應當由經培訓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按標准規范操作;
(三)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和消防車通道;
(四)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
(五)施工暫設的安全網、圍網、施工保溫材料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六)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高層建築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將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和保衛方案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文物古建築單位、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員,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落實消防安全保護措施,強化火源、電源管理。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文物古建築、宗教活動場所舉辦慶典、宗教等活動時,應當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並確定專人進行現場監護。
第三十二條 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建築保溫材料、室內外裝修裝飾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高層建築、地下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成立消防安全組織或者配備防火負責人統一管理消防工作;
(二)在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醒目位置設置提示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顯標志和警示標語;
(三)設置安全疏散路線指導圖;
(四)不得在高層建築周邊和撲救場地上空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作業的建築設施設備;
(五)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
第三十四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使用的,共用各方應當共同制定管理辦法,設立專門機構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督促、指導共用各方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共用建築消防設施的檢測、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在保修期內的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由共用各方按照約定方式解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各產權人按照其所有的產權建築面積占建築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第三十五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人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應當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在委託管理的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第三十七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演練;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對發現妨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對不聽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沒有委託物業服務或者無管理單位的居民住宅區,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加強消防安全指導和協調。
第三十八條 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防安全防護系統等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設置與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適應的專業滅火、救援設備和疏散設施,並建立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隧道、高速公路、大中型橋梁應當設置必要的防火、滅火和搶險救援設施、設備。
第三十九條 單位和場所使用的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新研製的尚未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可以制定適用地方標准或者應當經技術鑒定合格。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每年按產品項目抽取一定比例的消防產品,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消防產品的使用和維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監督檢查時,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提供消防產品來源證明。
第四十條 自動消防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人員定期進行維護、檢測。維護情況應當每六個月書面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特殊重大情況及時報告;全面檢測至少每十二個月進行一次,檢測報告應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消防控制室應當保持不得少於兩名值班人員二十四小時不間斷值班。
第四十一條 從事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消防設施檢測、電氣防火技術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經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對接受委託提供的消防技術服務質量負責。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資質、資格證書,不得超越資質范圍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第四十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消防專業檢測、監測設施、設備和場地;
(三)具有相應數量取得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和消防技術服務質量保證體系。
第四十三條 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應當向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法人資格證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二)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所需的設施、設備清單和產權證明;
(三)辦公場所和消防專業檢測、監測場地的物權證明;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明和職業資格證書以及人員名錄、勞動合同;
(五)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和消防技術服務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申請後,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核、實地核查、組織評審。符合條件的,發給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必須經動火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並落實監護人員,實施現場監護。動火作業完成後,及時進行現場清理,並記錄簽字、存檔備查。
公共娛樂場所室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四十五條 根據社會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的需要,大型公眾聚集場所、城區內的加油(氣)站應當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鼓勵和引導其他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單位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資質管理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從事消防技術服務的,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資質及超越資質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變更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擅自變更已經依法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違反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違反第一款第 (二)、(三)、(四)、(五)、(六)項和第二款規定,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停產停業。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未保持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設置與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適應的專業滅火、救援設備和疏散設施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罰款。
第七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的;
(二)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的;
(三)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防火條件的;
(四)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
(五)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在公共娛樂場所室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營業期間動火施工的;
(七)起火單位或者個人不報或者故意延誤報告火災情況的;
(八)未按要求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檢測的;
(九)維護保養單位履行職責不到位,導致自動消防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的;
(十)相關人員未經專業消防安全培訓合格或者未取得相應消防職業資格上崗的。
第七十一條 個人經營的場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消防技術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造成火災或者致使火災損失擴大的,對責任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
(二)未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按規定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的;
(三)未按規定組織防火檢查的。
第七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給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對經濟和社會影響較大的城市供電、供水、供氣和重要的基建工程、交通、郵政、電信樞紐及其他重要單位責令停產停業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並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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