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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能

發布時間: 2021-01-10 12:34:22

① 地方性法規不違背法規可以適用嗎

可以適用啊,地方性法規不違背就可以適用啊,一般是先適用法律效力高的,然後是特殊法優於一般法。既然不違背,兩者不都可以適用,也不矛盾啊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紀律處分

可以。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做了規定,但是未對處分幅度做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作規定的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章,應當與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合制定。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③ 部門規章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嗎

部門規章可以設定,但是有范圍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3)法規能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二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④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哪些行政強制措施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置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4)法規能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一條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五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並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⑤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哪些行政處罰(

除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都可以,《行政處罰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⑥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規定:

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即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除企業營業執照外的其他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但不能夠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人身權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受侵犯。只有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依照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權利才受到限制。地方性法規不能對公民的人身權利作出限制性或者懲罰性規定。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持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起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行政處罰法是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規定製定的法律。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⑦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嗎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但是不是所有的處罰,一些特大事件的處罰需要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⑧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哪些行政處罰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除企業營業執照外的其他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不能夠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不能對公民的人身權利作出限制性或者懲罰性規定。

(8)法規能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三條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⑨ 不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規范是( )。A.法律 B.行政法規 C.地方性法規 D.行政規章

選擇D,不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規范是行政規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規定如下:

1、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2、第十一條 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9)法規能擴展閱讀

1、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2、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⑩ 規章也可以叫,辦法,規定.具體怎樣來區分法規和規章

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法文件,一般以《中華人民共和國XXX法》為名,比較好區分。
難以區分的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行使行政立法權制定的規范性法文件。行政法規兩種:
一是由國務院直接起草、制定和發布的行政法規;
二是由國務院主管部門起草、制定,由國務院批准,再由制定部門發布的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的名稱包括「條例」、「規定」、「辦法」三種。條例是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規定是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規定;辦法則是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是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省級、較大市、經濟特區等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在本地區內施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法文件。

區分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主要看發布機關是國務院還是地方權力機關。
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主管部門和法定的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發布行政規章的活動。行政規章可以採用「規定」、「辦法」、「實施細則」和「規則」等作為名稱,但不得以「條例」作為名稱。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發布。地方政府規章由省級、較大市的人民政府發布。
至於「暫行辦法」「實施條例」之類的,是與立法的性質有關,具體而言,包括執行性立法與創制性立法:
執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或實現特定法律和法規或者上級行政機關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進行的立法,通過執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一般稱「實施條例」、「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
創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填補法律和法規的空白或者變通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以實現行政職能而進行的立法。由於創制性立法是為了填補上違法空白而制定的,因此一旦上位法有規定,該重復規定自然失效,因此,往往以「暫行」作為名稱。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對於需要制定法律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例如,國務院制定了一部有關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的XX暫行條例,則表明尚未有法律對此規定,這就是先行制定的行政法規,待法律通過後自行失效。故冠名為「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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