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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城管執法體制改革

發布時間: 2021-01-10 12:27:05

Ⅰ 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有何好的建議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 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5年12月24日)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化快速發展,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建設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城市健康運行的任務日益繁重,加強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各地區各有關方面適應社會發展形勢,積極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探索提高城市管理執法和服務水平,對改善城市秩序、促進城市和諧、提升城市品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看到,與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相比,我國多數地區在城市市政管理、交通運行、人居環境、應急處置、公共秩序等方面仍有較大差距,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還存在管理體制不順、職責邊界不清、法律法規不健全、管理方式簡單、服務意識不強、執法行為粗放等問題,社會各界反映較為強烈,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城市健康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的順利推進。
深入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是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內在要求,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舉措,是增進民生福祉的現實需要,是促進城市發展轉型的必然選擇。為理順城市管理執法體制,解決城市管理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進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為引領,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現代化為指向,以理順體制機制為途徑,將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作為推進城市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手段,與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等有機結合,構建權責明晰、服務為先、管理優化、執法規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體制,推動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進城市運行高效有序,實現城市讓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強化宗旨意識和服務意識,落實惠民和便民措施,以群眾滿意為標准,切實解決社會各界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努力消除各種「城市病」。
——堅持依法治理。完善執法制度,改進執法方式,提高執法素養,把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落實到城市管理執法全過程。
——堅持源頭治理。增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科學性、系統性和協調性,綜合考慮公共秩序管理和群眾生產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類公共設施和空間布局,加強對城市規劃、建設實施情況的評估和反饋。變被動管理為主動服務,變末端執法為源頭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違規行為。
——堅持權責一致。明確城市管理和執法職責邊界,制定權力清單,落實執法責任,權隨事走、人隨事調、費隨事轉,實現事權和支出相適應、權力和責任相統一。合理劃分城市管理事權,實行屬地管理,明確市、縣政府在城市管理和執法中負主體責任,充實一線人員力量,落實執法運行經費,將工作重點放在基層。
——堅持協調創新。加強政策措施的配套銜接,強化部門聯動配合,有序推進相關工作。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設為契機,充分發揮現代信息技術的優勢,加快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
(三)總體目標。到2017年年底,實現市、縣政府城市管理領域的機構綜合設置。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標准體系基本完善,執法體制基本理順,機構和隊伍建設明顯加強,保障機制初步完善,服務便民高效,現代城市治理體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顯著提升。
二、理順管理體制
(四)匡定管理職責。城市管理的主要職責是市政管理、環境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等。具體實施范圍包括: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縣政府依法確定的,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需要納入統一管理的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法建設治理、環境保護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執法即是在上述領域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行政執法權力的行為。
(五)明確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研究擬定有關政策,制定基本規范,做好頂層設計,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積極推進地方各級政府城市管理事權法律化、規范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確立相應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各地應科學劃分城市管理部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有關管理和執法職責劃轉城市管理部門後,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六)綜合設置機構。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中央編辦指導地方整合歸並省級執法隊伍,推進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大部門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相關職能,實現管理執法機構綜合設置。統籌解決好機構性質問題,具備條件的應當納入政府機構序列。遵循城市運行規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運行為核心,地上地下設施建設運行統籌協調的城市管理體制機制。有條件的市和縣應當建立規劃、建設、管理一體化的行政管理體制,強化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
(七)推進綜合執法。重點在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具體范圍是: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交通管理方面侵佔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圍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體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由市、縣政府報所在省、自治區政府審批,直轄市政府可以自行確定。
(八)下移執法重心。按照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市級城市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以及跨區域及重大復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在設區的市推行市或區一級執法,市轄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一級執法,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街道派駐執法機構,推動執法事項屬地化管理;市轄區不能承擔的,市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市轄區和街道派駐執法機構,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派駐機構業務工作接受市或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領導,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轄區或街道為主,負責人的調整應當徵求派駐地黨(工)委的意見。逐步實現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全覆蓋,並向鄉鎮延伸,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三、強化隊伍建設
(九)優化執法力量。各地應當根據執法工作特點合理設置崗位,科學確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配備比例標准,統籌解決好執法人員身份編制問題,在核定的行政編制數額內,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行政編制。執法力量要向基層傾斜,適度提高一線人員的比例,通過調整結構優化執法力量,確保一線執法工作需要。區域面積大、流動人口多、管理執法任務重的地區,可以適度調高執法人員配備比例。
(十)嚴格隊伍管理。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優化幹部任用和人才選拔機制,嚴格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開展執法人員錄用等有關工作,加大接收安置軍轉幹部的力度,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根據執法工作需要,統一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制定執法執勤用車、裝備配備標准,到2017年年底,實現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統一。嚴格執法人員素質要求,加強思想道德和素質教育,著力提升執法人員業務能力,打造政治堅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廉潔務實的執法隊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養。加強現有在編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和考試,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處級以上幹部輪訓和持證上崗工作。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職務晉升和交流制度,切實解決基層執法隊伍基數大、職數少的問題,確保部門之間相對平衡、職業發展機會平等。完善基層執法人員工資政策。研究通過工傷保險、撫恤等政策提高風險保障水平。鼓勵高等學校設置城市管理專業或開設城市管理課程,依託黨校、行政學院、高等學校等開展崗位培訓。
(十二)規范協管隊伍。各地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採取招用或勞務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建立健全協管人員招聘、管理、獎懲、退出等制度。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人員,並應當隨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逐步減少。協管人員只能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以及超越輔助事務所形成的後續責任,由本級城市管理部門承擔。
四、提高執法水平
(十三)制定權責清單。各地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調整現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職責,優化權力運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准、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制定責任清單與權力清單工作要統籌推進,並實行動態管理和調整。到2016年年底,市、縣兩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基本完成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規范執法制度。各地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城市管理執法職責,完善執法程序,規范辦案流程,明確辦案時限,提高辦案效率。積極推行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制度和執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處罰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杜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確保執法公信力,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十五)改進執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做到著裝整齊、用語規范、舉止文明,依法規范行使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嚴禁隨意採取強制執法措施。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靈活運用不同執法方式,對情節較輕或危害後果能夠及時消除的,應當多做說服溝通工作,加強教育、告誡、引導。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扶助、行政調解等非強制行政手段,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時化解矛盾紛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十六)完善監督機制。強化外部監督機制,暢通群眾監督渠道、行政復議渠道,城市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要主動接受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城市管理部門內部流程式控制制,健全責任追究機制、糾錯問責機制。強化執法監督工作,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違規人為干預,防止和克服各種保護主義。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七)加強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完成後,應當及時將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門,並建立完備的城建檔案,實現檔案信息共享。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管護工作,保障安全高效運行。加強城市道路管理,嚴格控制道路開挖或佔用道路行為。加強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給排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管理,服務入廊單位生產運行和市民日常生活。
(十八)維護公共空間。加強城市公共空間規劃,提升城市設計水平。加強建築物立面管理和色調控制,規范報刊亭、公交候車亭等「城市傢具」設置,加強戶外廣告、門店牌匾設置管理。加強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嚴查食品無證攤販、散發張貼小廣告、街頭非法回收葯品、販賣非法出版物等行為。及時制止、嚴肅查處擅自變更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和用途、違規佔用公共空間以及亂貼亂畫亂掛等行為,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
(十九)優化城市交通。堅持公交優先戰略,著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水平。加強不同交通工具之間的協調銜接,倡導步行、自行車等綠色出行方式。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環系統,加大交通需求調控力度,優化交通出行結構,提高路網運行效率。加強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揮設施管理維護。整頓機動車交通秩序。加強城市出租客運市場管理。加強靜態交通秩序管理,綜合治理非法佔道停車及非法挪用、佔用停車設施,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停車場建設,鼓勵單位停車場錯時對外開放,逐步緩解停車難問題。
(二十)改善人居環境。切實增加物質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環衛保潔水平,加強大氣、雜訊、固體廢物、河湖水系等環境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環境。規范建築施工現場管理,嚴控雜訊擾民、施工揚塵和渣土運輸拋灑。推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加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和醫療垃圾集中處理管理。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提高城市衛生水平。
(二十一)提高應急能力。提高城市防災減災能力,保持水、電、氣、熱、交通、通信、網路等城市生命線系統暢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領域安全監管責任制,強化重大危險源監控,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建立分級、分類、動態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應急響應機制,提高突發事件處置能力。強化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管理,加強各類應急物資儲備。建立應急預案動態調整管理制度,經常性開展疏散轉移、自救互救等綜合演練。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軍地協調工作。
(二十二)整合信息平台。積極推進城市管理數字化、精細化、智慧化,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縣都要整合形成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於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綜合運用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設等公共設施信息和公共基礎服務,拓展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加快數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級,實現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監察「五位一體」。整合城市管理相關電話服務平台,形成全國統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並實現與110報警電話等的對接。綜合利用各類監測監控手段,強化視頻監控、環境監測、交通運行、供水供氣供電、防洪防澇、生命線保障等城市運行數據的綜合採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綜合性城市管理資料庫,重點推進城市建築物資料庫建設。強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社會誠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數據的採集與整合,提升數據標准化程度,促進多部門公共數據資源互聯互通和開放共享,建立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的新機制。
(二十三)構建智慧城市。加強城市基礎設施智慧化管理與監控服務,加快市政公用設施智慧化改造升級,構建城市虛擬模擬系統,強化城鎮重點應用工程建設。發展智慧水務,構建覆蓋供水全過程、保障供水質量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處理系統。發展智慧管網,實現城市地下空間、地下綜合管廊、地下管網管理信息化和運行智能化。發展智能建築,實現建築設施設備節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加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檔案信息化建設。依託信息化技術,綜合利用視頻一體化技術,探索快速處置、非現場執法等新型執法模式,提升執法效能。
六、創新治理方式
(二十四)引入市場機制。發揮市場作用,吸引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管理。鼓勵地方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推進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公共交通、便民服務設施等的市場化運營。推行環衛保潔、園林綠化管養作業、公共交通等由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逐步加大購買服務力度。綜合運用規劃引導、市場運作、商戶自治等方式,順應歷史沿革和群眾需求,合理設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場、攤點群、流動商販疏導點等經營場所和服務網點,促創業、帶就業、助發展、促和諧。
(二十五)推進網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區(縣)、街道(鄉鎮)、社區管理網路,科學劃分網格單元,將城市管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納入網格化管理。明確網格管理對象、管理標准和責任人,實施常態化、精細化、制度化管理。依託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全面加強對人口、房屋、證件、車輛、場所、社會組織等各類基礎信息的實時採集、動態錄入,准確掌握情況,及時發現和快速處置問題,有效實現政府對社會單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務。
(二十六)發揮社區作用。加強社區服務型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發揮政府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依法建立社區公共事務准入制度,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作用,增強社區自治功能。充分發揮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才的作用,培育社區社會組織,完善社區協商機制。推動制定社區居民公約,促進居民自治管理。建設完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過建立社區綜合信息平台、編制城市管理服務圖冊、設置流動服務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務。
(二十七)動員公眾參與。依法規范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范圍、權利和途徑,暢通公眾有序參與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導城市管理志願服務,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願服務宣傳動員、組織管理、激勵扶持等制度和組織協調機制,引導志願者與民間組織、慈善機構和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之間的交流合作,組織開展多形式、常態化的志願服務活動。依法支持和規范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發展。採取公眾開放日、主題體驗活動等方式,引導社會組織、市場中介機構和公民法人參與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動的城市治理模式。
(二十八)提高文明意識。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城市文明建設的根本任務,融入國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創建全過程,廣泛開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揚社會公德。深化文明城市創建,不斷提升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積極開展新市民教育和培訓,讓新市民盡快融入城市生活,促進城市和諧穩定。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作用,廣泛開展城市文明主題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堅持將公約引導、信用約束、法律規制相結合,以他律促自律。
七、完善保障機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規。加強城市管理和執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規和規章,實現深化改革與法治保障有機統一,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規范作用。有立法權的城市要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明晰城市管理執法范圍、程序等內容,規范城市管理執法的權力和責任。全面清理現行法律法規中與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不相適應的內容,定期開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並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加強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加快制定修訂一批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方面的標准,形成完備的標准體系。
(三十)保障經費投入。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健全責任明確、分類負擔、收支脫鉤、財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實現政府資產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防止政府資產流失。城市政府要將城市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與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相適應。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不得將城市管理經費與罰沒收入掛鉤。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統籌使用有關資金,增加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裝備、技術等方面的資金投入,保障執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強司法銜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無縫對接。公安機關要依法打擊妨礙城市管理執法和暴力抗法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處理。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要加強法律指導,及時受理、審理涉及城市管理執法的案件。檢察機關有權對城市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的移送情況進行監督,城市管理部門對於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不暢的,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加大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和司法強制執行力度。
八、加強組織領導
(三十二)明確工作責任。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有利於服務群眾的原則,切實履行領導責任,研究重大問題,把握改革方向,分類分層推進。各省、自治區可以選擇一個城市先行試點,直轄市可以全面啟動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制定具體方案,明確時間步驟,細化政策措施,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穩妥有序推進改革。上級政府要加強對下級政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重要事項及時向黨委報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加強協調配合,支持和指導地方推進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協調機制。建立全國城市管理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制約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以及相關部門職責銜接問題。各省、自治區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市、縣政府應當建立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的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建立健全市、縣相關部門之間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管理和執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推動地方黨委、政府履職盡責。推廣績效管理和服務承諾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問責制度,健全社會公眾滿意度評價及第三方考評機制,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考核獎懲制度體系。加強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城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三十五)嚴肅工作紀律。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嚴格執行有關編制、人事、財經紀律,嚴禁在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工作中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突擊提拔幹部。對違反規定的,要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在職責劃轉、機構和人員編制整合調整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銜接好人財物等要素,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涉及國有資產劃轉的,應做好資產清查工作,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三十六)營造輿論環境。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加強中央與地方的宣傳聯動,將改革實施與宣傳工作協同推進,正確引導社會預期。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先進典型的正面宣傳,營造理性、積極的輿論氛圍,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凝聚改革共識。推進城市管理執法信息公開,保障市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加強城市管理執法輿情監測、研判、預警和應急處置,提高輿情應對能力。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要及時總結各地經驗,切實強化對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相關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黨中央、國務院。中央將就貫徹落實情況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Ⅱ 為了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應理順什麼體制

您好!為了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應該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 謝謝閱讀!

Ⅲ 最近,新聞上看到了綜合執法的體制改革問題,不是很懂,難道城管執法部門要取消嗎求解

恰恰相反,就是把一些比較糟糕和難處理的職能增加給綜合執法部門。
比如,
超限超載是交警專的,非機動車道違屬停是交警的,
人行道違停劃轉給綜合執法局,城管要管停車。
工業園區排放廢氣、廢水達標是環保局的,餐飲油煙排放達標劃轉綜合執法局,
也就是說城管要去管炒菜的。
如果環保局去查工廠,估計會獲得大力支持,
如果城管局去查餐飲店排放油煙問題,應對飯店周邊居民油煙投訴
要求飯店整改,然後其實投訴的人也去飯店吃飯,
有沒有感覺,城管要比以前更「壞」了,
以前買菜馬路菜場不安生,現在連吃飯都不安生了?

Ⅳ 如何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

進一步深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閱讀提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十多年來,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必要總結經驗得失,繼續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向前推進。專題組通過總結各地的成功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建議:提高立法層次;完善執法體制;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解放思想,擴大公眾參與,創新執法模式。
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成立了以陳冀平副主任為組長的專題組。2013年6月,專題組召開座談會,聽取了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的情況介紹,並與部分專家學者進行了交流,2013年7月,專題組赴上海市、江蘇省南京市兩地進行了調研,深入基層考察,充分聽取意見建議。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情況及存在的突出問題
上海、南京兩地結合本地實際,不斷完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大力加強隊伍建設,著力解決深層次矛盾,努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兩地都把立法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海市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上海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暫行規定》,並於2012年根據新的形勢和問題制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在理順體制、規范行為、提高效能、完善監管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南京市經過近兩年時間深入細致的調研,於2012年出台《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以城市治理作為立法理念,把理順和轉變政府職能作為立法的切入點、著力點和關鍵點,為部門之間的職權沖突設置了科學化、法治化的解決渠道,進一步明確了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涵蓋的內容,規范了執法行為,構建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
兩地在認真開展執法人員培訓的同時,注重加強制度建設,約束執法人員的行為,努力打造政治堅定、業務精湛、作風過硬的高素質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伍。上海市專門聘請政風監督員對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明察暗訪,並定期開展社會測評活動,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意見建議,將評議結果作為區縣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南京市先後細化了23項制度和工作規范,對執法隊伍的許可權、身份、責任等事項進行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同時市總隊堅持每天督察,對各區大隊、中隊的執法績效和隊伍管理定期檢查。
兩地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努力轉變執法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杜絕野蠻執法、暴力執法。積極開展社區走訪、上門溝通、零距離服務活動,與企業和居民交流,聽取意見建議,認真解決大家反映強烈的問題。通過發放宣傳資料、拍攝專題片等方式,讓社會各界進一步了解和認可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全國各地許多城市也都有類似的做法和成功的經驗。隨著改革的推進和各地不斷地探索,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逐漸成熟。但從各地情況來看,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保障機制不健全。目前,城管綜合行政執法的依據主要是各單行法律法規,規定分散、條目眾多,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能定位不明確,城管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和法律地位經常被質疑。《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強製法》對執法的規范性和程序性都有很高的要求,但缺乏保障行政執法實效性的手段,且程序復雜、時間較長,無法對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查處,影響了執法效率,催生了以罰代改現象。
(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其他部門之間的執法許可權配置不合理。一是執法職責劃轉不規范。一些地方對如何劃分綜合執法機構與職能部門的職權,並未經過嚴格論證,帶有較大的隨意性,有的部門往往將那些費力大、獲利小的棘手管理事項,當做包袱甩給綜合執法機構。二是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事項過多,內容龐雜,使執法人員感到力不從心。城管綜合行政執法范圍涵蓋14類城市管理領域,涉及幾百項具體事由(如北京市城管綜合執法涉及300餘項,上海市城管綜合執法行使170項事項的處罰權),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城管的職能不斷增加。
(三)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與相關部門缺乏有效的溝通協作渠道。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依然存在職能交叉、職責不清的情況,重復執法、多頭執法、空白執法的現象依然存在。一是有些管理領域雖然採取了綜合執法,但相關部門的執法職能和隊伍仍然存在,有些部門將行政執法權劃轉給綜合執法機構,卻未將相關執法力量和技術支持(技術人員、機構、設備等)轉移,使得對一些違法行為的查處管轄權歸屬難以界定。二是綜合執法機構行使的是從有關部門分離出來的執行性職能,但其中某些執法事項不能單獨處理,需要得到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如違法建築案件的查處通常都需要規劃部門、公安部門等的配合,而在日常執法中,這種請求往往被視為「麻煩」而被推諉或拒絕,影響了執法效能。
(四)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按照法律和國務院的相關文件明確規定,城管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是公務員,但許多地方因為行政編制名額有限,都是行政與事業混編、混崗,一些地方仍然沒有參照公務員管理,給隊伍建設、人員管理、工資福利待遇等方面帶來了許多難題。為了應對大量的執法任務,各地普遍聘請協管人員,但協管人員幾乎沒有經過執法培訓,不具備執法資格,參與執法過程中不規范、不文明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
進一步深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建議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城市化進程逐漸加快,城市的規模不斷擴大,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觀念正發生著深刻的變化,這些都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們認真總結各地經驗,深入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進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完善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體制。
(一)提高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立法層次。城市管理具有相當的綜合性、復雜性和艱巨性,但改革十餘年來,一直沒有統一的立法,造成城管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地位尷尬、職權混亂,產生眾多的矛盾和問題。經過多年的探索,北京、上海、南京、深圳、長沙等地積累了一定的立法經驗,國外也有許多立法可資借鑒,因此制定國家統一規范的城管綜合行政執法的專門法律或行政法規,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通過全國性的專門立法,明確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性質、編制、職能、協調機制和執法手段、標准,建立執法行為的規范、責任追究制度,消除城管執法法律缺位的窘境。
(二)完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一是明確中央有關部門作為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便統一研究相關政策,推動和規范工作。二是科學界定市、區(縣)、街道三級城管機構的職權,構建屬地管理機制,建立城管綜合行政執法網路,形成既縱橫交錯,又緊密聯系、反應迅速的執法體系。三是合理劃定城管綜合行政執法的職權范圍。具體而言,專業技術性強的執法事項不適合劃轉;金融、海關、國稅等垂直管理部門的職責,政府部門基本的、固有的職責,法律明確規定只能由某行政機關行使的職責不能劃轉。除此以外的其他城市管理職責應當劃轉給綜合執法機構。四是建立和完善公務合作制度,主要包括:規劃編制合議制度、信息與資源共享制度、聯合執法制度、行政協調制度、行政協助制度、聯勤聯防制度等,加強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和職能銜接,及時解決共同面臨的問題。
(三)加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隊伍的規范化建設。一是明確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法律地位。城市管理屬於社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履行行政職能,行使執法權力,屬於政府的執行性行政機構。二是加強對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統一的行政執法人員錄用、考核、培訓、交流與迴避制度。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建立持證上崗制度,並配備與執法任務相匹配的裝備和設施。三是設立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專項經費,嚴格執行罰款與收繳分離的法定原則,避免以罰代改,樹立規范執法、文明執法的良好形象。
(四)解放思想,創新機制。一是突出以人為本,建立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作為基層性群眾自治組織的積極作用,動員轄區內的社會組織和居民群眾參與城市管理;加強信息公開,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保障公眾在城市管理中的知情權、建議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實現城市管理工作由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市民群眾共同參與的機制。正視協管人員存在的合理性,明確其作為城管綜合行政執法的輔助執行力量的法律地位,並將其作為政府治理的適度社會化、社會治理中的公民自治的體現,同時堅持嚴格篩選、強化執法培訓。二是轉變執法理念,正確處理管理與服務的關系,通過服務於群眾、服務於被管理對象,從而達到管理的目的,以服務促管理,以管理強服務。三是創新執法模式。逐步推行行政執法方式的多樣化,嘗試引入體現相對人與執法主體雙方合意的柔性執法方式和工作機制,盡可能通過指導、引導、協商、教育等溫和方式化解城市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從源頭上更有效地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資料來源:《人民政協報》)

Ⅳ 我省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實施意見何時能正式公布

●將組建省級城市管理執法機構●公開透明城管執法●將統一執法服裝標志實現全面持證上崗●提升城市管理服務水平

為進一步推動城市管理改革,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近日,我省出台《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目標:建設人民滿意的城市管理體系

《意見》中提出,2016年,我省將開展城市管理和執法體制改革試點;2017年底,實現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的機構綜合設置;2019年底,設區的市出台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到2020年,全省要實現城市管理地方法規和標准體系基本完善,綜合執法體制基本理順,隊伍建設明顯加強,保障機制初步完善,管理服務便民高效,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顯著提升的改革目標。

我省將組建省級城市管理執法機構

《意見》中明確要求,市、縣兩級政府要根據城市管理主要職責和實施范圍,梳理並明確城市管理具體內容,落實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責任。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研究擬定有關政策規范;各市、縣人民政府應明確城市管理和執法主管部門,已設立城市管理局的,可作為城市管理和執法主管部門;確需要多個部門共同管理的事項,要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工作協調配合機制。

《意見》提出,我省將組建省級城市管理執法機構,推進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大部門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及城市執法領域包含的環境保護、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相關職能,實現管理執法機構綜合設置。

《意見》中明確,我省將在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確定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到2017年底,我省將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的集中行使。

《意見》提出,西寧市、海東市按照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市和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以及街道的職責分工,市級城市管理和執法部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以及跨區域及重大復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推行市或區一級執法,區級城市管理和執法部門可以向街道派駐執法機構,推動執法事項屬地化管理;市轄區不能承擔的,市級城市管理和執法部門可以向市轄區和街道派駐執法機構,開展綜合執法工作。

《意見》明確要求要推進街道職能轉變,工作重點轉向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支持鼓勵縣級以下建制鎮加快完善城鎮管理體制機制,逐步實現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全覆蓋,並向鄉鎮延伸,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統一執法服裝標志實現全面持證上崗

《意見》提出,各市、縣需根據城管執法特點,合理設置崗位,科學確定比例標准配備城管執法人員;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實行統一的城管執法人員考核、培訓。到2017年底,按照國家標准,統一城管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

《意見》要求,要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鼓勵省內高校設置城市管理專業或開設城市管理課程。到2017年底,完成全省城市管理崗位幹部輪訓,實現城管執法人員全員持證上崗。

協管人員只能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以及超越輔助事務所形成的後續責任,由本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承擔。

公開透明城管執法

《意見》明確,各市、縣要向社會公開城管執法部門的職能職責、依法依據、處罰標准、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到2016年底,設市城市管理部門和有條件的縣基本完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定公布工作,其餘的縣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意見》要求,各市、縣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建立健全執法制度,杜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改進城管執法方式,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對情節較輕或危害後果能夠及時消除的,應當多做說服溝通工作,嚴禁隨意採取強制執法措施;改進完善監督機制,城市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要主動接受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違規人為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

提升城市管理服務水平

《意見》指出,各市、縣要強化市政設施管理,嚴格控制道路開挖及道路佔用。推廣使用綠色照明,提高城中村、背街小巷亮燈率。加強空間秩序管理,提升城市設計水平,塑造具有地域特色、文化特徵和時代特點的高原特色城鎮。嚴查食品無證攤販、散發張貼小廣告、亂貼亂畫亂掛、街頭非法回收葯品、販賣非法出版物等行為。及時制止並嚴肅查處擅自變更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和用途、違規佔用公共空間等行為。

提升環境衛生管理。提高道路機械化清掃率,實施污水排放許可制度,加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和醫療垃圾集中處理管理;推進西寧市生活垃圾分類試點。

優化城市交通管理。堅持公交優先戰略,制定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規劃。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環和慢行系統,加大交通需求調控力度,優化交通出行結構,提高路網密度和運行效率。加強公交專用道、公交場站停靠點和行人過街、無障礙設施和專用停車場、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站)規劃、建設和管理。綜合治理非法佔道停車及非法挪用、佔用停車設施。鼓勵單位停車場錯時對外開放,逐步緩解停車難問題。

加強違法建設治理。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在城市規劃區內,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開展違法建設專項治理五年行動,2020年全面完成城市違法建設治理目標任務。

改善城市生態系統。大力推進城市公園、綠地、城鄉林帶、荒山綠化等建設,結合棚戶區、城中村和舊城改造,增加城市綠地,著力擴大城市生態空間和環境容量。積極開展中國人居環境獎、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國家衛生城市和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創建活動。

提升便民服務能力。設立「一站式」服務窗口,簡化辦事流程;加強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合理設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場、攤點群、流動商販疏導點等經營場所和服務網點。

此外,《意見》中還提出城市運營和管理可引入市場投資機制。建設全省統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實現與110報警電話等的對接。到2016年底,各市(州)和試點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施意見,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等要求。(鄭思哲)

Ⅵ 中央城管體制改革意見中應急管理包括哪些內容

《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 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五、完善城市管理
(二十一)提高應急能力。 提高城市防災減災能力,保持水、電、氣、熱、交通、通信、網路等城市生命線系統暢通。 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領域安全監管責任制,強化重大危險源監控,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建立分級、分類、動態管理制度。 完善城市管理應急響應機制,提高突發事件處置能力。 強化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管理,加強各類應急物資儲備。 建立應急預案動態調整管理制度,經常性開展疏散轉移、自救互救等綜合演練。 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軍地協調工作。

Ⅶ 如何解讀《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面臨的壓力是多方面的,一個是法制體系雖然有了基本的法律法規條文,但是現實落實中涉及到多個部門,如果要執法需要多個部門的聯合執法,例如:城管、工商、交警等等,在一個就是依法治國在國內的民眾基礎尚缺乏,大眾的法制意識雖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大眾的自覺遵紀守法尚有很多的不足,首先體現在是否懂法?是否主動的規避法律的空隙等等,,目前有眾多的行業、領域都存在投機,鑽空子的行為和現象,,,

Ⅷ 中發37號文件印發後,城市執法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有哪些

理順管理體制
(四)匡定管理職責。
(五)明確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研究擬定有關政策,制定基本規范,做好頂層設計,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積極推進地方各級政府城市管理事權法律化、規范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確立相應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各地應科學劃分城市管理部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有關管理和執法職責劃轉城市管理部門後,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六)綜合設置機構。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中央編辦指導地方整合歸並省級執法隊伍,推進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大部門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相關職能,實現管理執法機構綜合設置。統籌解決好機構性質問題,具備條件的應當納入政府機構序列。遵循城市運行規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運行為核心,地上地下設施建設運行統籌協調的城市管理體制機制。有條件的市和縣應當建立規劃、建設、管理一體化的行政管理體制,強化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
(七)推進綜合執法。重點在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具體范圍是: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交通管理方面侵佔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圍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體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由市、縣政府報所在省、自治區政府審批,直轄市政府可以自行確定。
(八)下移執法重心。按照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市級城市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以及跨區域及重大復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在設區的市推行市或區一級執法,市轄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一級執法,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街道派駐執法機構,推動執法事項屬地化管理;市轄區不能承擔的,市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市轄區和街道派駐執法機構,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派駐機構業務工作接受市或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領導,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轄區或街道為主,負責人的調整應當徵求派駐地黨(工)委的意見。逐步實現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全覆蓋,並向鄉鎮延伸,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三、強化隊伍建設
(九)優化執法力量。各地應當根據執法工作特點合理設置崗位,科學確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配備比例標准,統籌解決好執法人員身份編制問題,在核定的行政編制數額內,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行政編制。執法力量要向基層傾斜,適度提高一線人員的比例,通過調整結構優化執法力量,確保一線執法工作需要。區域面積大、流動人口多、管理執法任務重的地區,可以適度調高執法人員配備比例。
(十)嚴格隊伍管理。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優化幹部任用和人才選拔機制,嚴格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開展執法人員錄用等有關工作,加大接收安置軍轉幹部的力度,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根據執法工作需要,統一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制定執法執勤用車、裝備配備標准,到2017年年底,實現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統一。嚴格執法人員素質要求,加強思想道德和素質教育,著力提升執法人員業務能力,打造政治堅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廉潔務實的執法隊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養。加強現有在編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和考試,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處級以上幹部輪訓和持證上崗工作。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職務晉升和交流制度,切實解決基層執法隊伍基數大、職數少的問題,確保部門之間相對平衡、職業發展機會平等。完善基層執法人員工資政策。研究通過工傷保險、撫恤等政策提高風險保障水平。鼓勵高等學校設置城市管理專業或開設城市管理課程,依託黨校、行政學院、高等學校等開展崗位培訓。
(十二)規范協管隊伍。各地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採取招用或勞務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建立健全協管人員招聘、管理、獎懲、退出等制度。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人員,並應當隨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逐步減少。協管人員只能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以及超越輔助事務所形成的後續責任,由本級城市管理部門承擔。
四、提高執法水平
(十三)制定權責清單。各地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調整現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職責,優化權力運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准、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制定責任清單與權力清單工作要統籌推進,並實行動態管理和調整。到2016年年底,市、縣兩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基本完成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規范執法制度。各地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城市管理執法職責,完善執法程序,規范辦案流程,明確辦案時限,提高辦案效率。積極推行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制度和執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處罰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杜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確保執法公信力,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十五)改進執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做到著裝整齊、用語規范、舉止文明,依法規范行使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嚴禁隨意採取強制執法措施。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靈活運用不同執法方式,對情節較輕或危害後果能夠及時消除的,應當多做說服溝通工作,加強教育、告誡、引導。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扶助、行政調解等非強制行政手段,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時化解矛盾紛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十六)完善監督機制。強化外部監督機制,暢通群眾監督渠道、行政復議渠道,城市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要主動接受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城市管理部門內部流程式控制制,健全責任追究機制、糾錯問責機制。強化執法監督工作,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違規人為干預,防止和克服各種保護主義。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七)加強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完成後,應當及時將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門,並建立完備的城建檔案,實現檔案信息共享。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管護工作,保障安全高效運行。加強城市道路管理,嚴格控制道路開挖或佔用道路行為。加強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給排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管理,服務入廊單位生產運行和市民日常生活。
(十八)維護公共空間。加強城市公共空間規劃,提升城市設計水平。加強建築物立面管理和色調控制,規范報刊亭、公交候車亭等「城市傢具」設置,加強戶外廣告、門店牌匾設置管理。加強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嚴查食品無證攤販、散發張貼小廣告、街頭非法回收葯品、販賣非法出版物等行為。及時制止、嚴肅查處擅自變更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和用途、違規佔用公共空間以及亂貼亂畫亂掛等行為,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
(十九)優化城市交通。堅持公交優先戰略,著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水平。加強不同交通工具之間的協調銜接,倡導步行、自行車等綠色出行方式。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環系統,加大交通需求調控力度,優化交通出行結構,提高路網運行效率。加強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揮設施管理維護。整頓機動車交通秩序。加強城市出租客運市場管理。加強靜態交通秩序管理,綜合治理非法佔道停車及非法挪用、佔用停車設施,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停車場建設,鼓勵單位停車場錯時對外開放,逐步緩解停車難問題。
(二十)改善人居環境。切實增加物質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環衛保潔水平,加強大氣、雜訊、固體廢物、河湖水系等環境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環境。規范建築施工現場管理,嚴控雜訊擾民、施工揚塵和渣土運輸拋灑。推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加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和醫療垃圾集中處理管理。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提高城市衛生水平。
(二十一)提高應急能力。提高城市防災減災能力,保持水、電、氣、熱、交通、通信、網路等城市生命線系統暢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領域安全監管責任制,強化重大危險源監控,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建立分級、分類、動態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應急響應機制,提高突發事件處置能力。強化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管理,加強各類應急物資儲備。建立應急預案動態調整管理制度,經常性開展疏散轉移、自救互救等綜合演練。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軍地協調工作。
(二十二)整合信息平台。積極推進城市管理數字化、精細化、智慧化,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縣都要整合形成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於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綜合運用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設等公共設施信息和公共基礎服務,拓展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加快數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級,實現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監察「五位一體」。整合城市管理相關電話服務平台,形成全國統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並實現與110報警電話等的對接。綜合利用各類監測監控手段,強化視頻監控、環境監測、交通運行、供水供氣供電、防洪防澇、生命線保障等城市運行數據的綜合採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綜合性城市管理資料庫,重點推進城市建築物資料庫建設。強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社會誠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數據的採集與整合,提升數據標准化程度,促進多部門公共數據資源互聯互通和開放共享,建立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的新機制。
(二十三)構建智慧城市。加強城市基礎設施智慧化管理與監控服務,加快市政公用設施智慧化改造升級,構建城市虛擬模擬系統,強化城鎮重點應用工程建設。發展智慧水務,構建覆蓋供水全過程、保障供水質量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處理系統。發展智慧管網,實現城市地下空間、地下綜合管廊、地下管網管理信息化和運行智能化。發展智能建築,實現建築設施設備節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加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檔案信息化建設。依託信息化技術,綜合利用視頻一體化技術,探索快速處置、非現場執法等新型執法模式,提升執法效能。
六、創新治理方式
(二十四)引入市場機制。發揮市場作用,吸引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管理。鼓勵地方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推進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2349.253,15.39, 0.66%)、公共交通、便民服務設施等的市場化運營。推行環衛保潔、園林綠化管養作業、公共交通等由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逐步加大購買服務力度。綜合運用規劃引導、市場運作、商戶自治等方式,順應歷史沿革和群眾需求,合理設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場、攤點群、流動商販疏導點等經營場所和服務網點,促創業、帶就業、助發展、促和諧。
(二十五)推進網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區(縣)、街道(鄉鎮)、社區管理網路,科學劃分網格單元,將城市管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納入網格化管理。明確網格管理對象、管理標准和責任人,實施常態化、精細化、制度化管理。依託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全面加強對人口、房屋、證件、車輛、場所、社會組織等各類基礎信息的實時採集、動態錄入,准確掌握情況,及時發現和快速處置問題,有效實現政府對社會單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務。
(二十六)發揮社區作用。加強社區服務型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發揮政府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依法建立社區公共事務准入制度,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作用,增強社區自治功能。充分發揮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才的作用,培育社區社會組織,完善社區協商機制。推動制定社區居民公約,促進居民自治管理。建設完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過建立社區綜合信息平台、編制城市管理服務圖冊、設置流動服務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務。
(二十七)動員公眾參與。依法規范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范圍、權利和途徑,暢通公眾有序參與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導城市管理志願服務,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願服務宣傳動員、組織管理、激勵扶持等制度和組織協調機制,引導志願者與民間組織、慈善機構和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之間的交流合作,組織開展多形式、常態化的志願服務活動。依法支持和規范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發展。採取公眾開放日、主題體驗活動等方式,引導社會組織、市場中介機構和公民法人參與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動的城市治理模式。
(二十八)提高文明意識。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城市文明建設的根本任務,融入國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創建全過程,廣泛開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揚社會公德。深化文明城市創建,不斷提升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積極開展新市民教育和培訓,讓新市民盡快融入城市生活,促進城市和諧穩定。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作用,廣泛開展城市文明主題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堅持將公約引導、信用約束、法律規制相結合,以他律促自律。
七、完善保障機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規。加強城市管理和執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規和規章,實現深化改革與法治保障有機統一,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規范作用。有立法權的城市要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明晰城市管理執法范圍、程序等內容,規范城市管理執法的權力和責任。全面清理現行法律法規中與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不相適應的內容,定期開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並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加強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加快制定修訂一批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方面的標准,形成完備的標准體系。
(三十)保障經費投入。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健全責任明確、分類負擔、收支脫鉤、財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實現政府資產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防止政府資產流失。城市政府要將城市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與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相適應。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不得將城市管理經費與罰沒收入掛鉤。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統籌使用有關資金,增加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裝備、技術等方面的資金投入,保障執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強司法銜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無縫對接。公安機關要依法打擊妨礙城市管理執法和暴力抗法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處理。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要加強法律指導,及時受理、審理涉及城市管理執法的案件。檢察機關有權對城市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的移送情況進行監督,城市管理部門對於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不暢的,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加大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和司法強制執行力度。
八、加強組織領導
(三十二)明確工作責任。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有利於服務群眾的原則,切實履行領導責任,研究重大問題,把握改革方向,分類分層推進。各省、自治區可以選擇一個城市先行試點,直轄市可以全面啟動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制定具體方案,明確時間步驟,細化政策措施,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穩妥有序推進改革。上級政府要加強對下級政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重要事項及時向黨委報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加強協調配合,支持和指導地方推進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協調機制。建立全國城市管理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制約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以及相關部門職責銜接問題。各省、自治區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市、縣政府應當建立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的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建立健全市、縣相關部門之間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管理和執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推動地方黨委、政府履職盡責。推廣績效管理和服務承諾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問責制度,健全社會公眾滿意度評價及第三方考評機制,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考核獎懲制度體系。加強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城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Ⅸ 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為什麼改怎麼改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迅猛發展,城市建設速度不斷加快,市容市貌作為城市的「面子」日新月異,城市發展的成果給人們帶來了各種愉悅的體驗,但與之相伴生的諸多問題也困擾著城市管理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直接面對城市中最基層民眾,承擔著政府城市管理職能中最艱辛的版塊,加之目前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支持體系尚不完善,經常成為媒體負面關注的曝光點。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的召開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出台,為深入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確定了原則、梳理了思路、指明了方面、提出了要求,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發布的關於城市管理與城管執法工作的重要文件。

城管人從中央的政策文件中看到了曙光,2016年3月1日,住建部、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於聯合召開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電視電話會議規定,會議明確規定了改革時間節點要求,即:「原則上,4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出台具體方案,6月底前市、縣政府要拿出具體實施方案」基於此,各地躍躍欲試,但改革進程差強人意。截至7月上旬,僅四川涼山州、河北、山西、江西、北京、海口、溫州等省市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的消息見諸報端,其中有的改革意見過粗過泛,甚至有的地方存在照搬中央改革意見的嫌疑,如:《河北省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大量內容與中央文件重復規定;部分城市改革方案遲遲不能出台令人焦慮,筆者認為,要解決城管執法體制症結,在此次改革過程中,以下問題須高度關註:

一、自上而下VS自下而上的路徑選擇問題

該問題可具體分成兩個層面,第一層面:上層,立法先行VS基層,摸石頭過河。從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機關設置應堅持職權法定原則,沒有法定依據不得設立行政機關;沒有法定依據,行政機關不得自行放棄、擴大或轉移其職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權力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不能自行設定,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活動。非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作出行政管理行為;超出法律授權范圍,行政機關也不享有對有關事務的管理權,否則都屬於行政違法。行政機關作為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者,其權力來源於人民的授予,而人民的意志是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以立法的形式體現,因此,行政機關的認定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通過立法方式予以規范。具體到行政機關的職權、職責,具體內容又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由行政法規作必要補充。

重慶市政協副主席李鉞鋒表示制定一部城市綜合管理法律,使城市管理有章可循、城市執法有法可依,是有效化解城市管理難題的根本路徑,可以構建城市綜合管理法治化新格局。立法先行,才能為此次改革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二層面:上層,先行一步,標准明晰VS基層,自主嘗試,相互取經。《指導意見》和改革推進會明確了城管執法架構,但對城管部門機構設置、領導體制、服裝標志等細節未定論,至今未公布具體標准,國家《城市管理法》遲遲無法出台,今年以來各地改革進程不一,各地機構名稱莫衷一是,如:溫州將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更名為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北京掛牌成立了城市管理委員會,「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遑論其他。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應當以法治化、規范化為切入點,著力解決阻礙制度有序運行的諸多問題。中央層面設置明確標准十分迫切。

筆者認為,自下而上則允許從地方至中央的改革模式尊重了地方政府城市管理自主權,但此次改革是全國性的,如果頂層設計標准不明確,各地按照緊張的時間節點要求,先行先試,難免「忙中出錯」,出現不一致之處,既影響城管形象,有可能導致二次改革,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改革應以國家《城市管理法》和中央改革明細標准為起點,建立改革強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撐和可參照施行的樣本,自上而下實施,才有利於改革工作有序、徹底推進。中央應及時關注此問題,並盡快公布明確標准,自上而下引導改革進程。

二、管理與執法的關系問題

中央政策倡導推進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大部門制改革,有條件的市和縣應當建立規劃、建設、管理一體化的行政管理體制,這種模式有助提高城市管理相關職責許可權協調配合的效率,但是不是全國所有城市都要進行管理和執法合一、整合一個部門的模式,

一體化是不是意味著新的城市管理職能集中於一個部門?筆者不敢苟同,若照此推論,必將推出荒唐結論:政府各職能部門「變身古代縣衙」,不必細分職責,則職能合一,一勞永逸,省去協調成本,解除相互推諉之虞。政府機構具有整體性,又因工作業務內容不同、職能的專業性,政府應按照一定的原則和序結成嚴密的系統,彼此之間形成各有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據《2015年鄭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鄭州市現有956.9萬人,市區總人口475.6萬人,建成區面積437.6平方公里,若按照《指導意見》匡定的管理職責和綜合執法權責事項要求,未來的城管執法行政執法(僅含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權責事項可能已超過900多項,若實施管理和執法合一的模式,在處罰基礎上加上龐雜的管理職能,未來的城管部門是不是顯得過於龐大?管理和執法兩方面會不會顧此失彼?部門工作效能會不會不降反升?長期以來,在我國的行政管理過程中,決策、執行、監督職能在政府與部門,或部門與部門之間配置不科學的問題眾多。重決策,輕執行;重製定政策,輕抓落實的現象比較突出,最明顯的表現就是以會議落實會議,以會議貫徹會議,導致出現「決策空轉,人心渙散」的不和諧局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要「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轉變政府職能必須深化機構改革。優化政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行政運行機制」。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是當前完善權力結構、規范權力運行、防止權力濫用的客觀需要。要通過適當分解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使決策職能、執行職能、監督職能由不同部門相對獨立行使,努力形成不同性質的權力既相互制約、相互把關,又分工負責、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因此,要把人大、政府決策的事項落到實處,就必須有相應的政府部門去執行,各部門由過去的集決策、執行、監督於一身的機構,變為純粹的執行機構,這樣一來,就可以把權力分散開來,防止各部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馬懷德、王柱國在《城管執法的問題與挑戰》一文中認為「一體化是指城市管理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有效配合、監督制約到位的管理體制,

科學合理地劃分和清理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內部之間以及綜合執法部門與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管理許可權和范圍,避免職權交叉重疊現象和執法真空現象的出現」,筆者十分認同,是不是採取一體化?應充分允許地方政府實事求是,根據本地城市發展規模、程度而定,應考慮未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向,絕非所有城市管理職能集於一身。

三、執法局與執法隊伍的關系問題

實踐中,很多具備行政執法職能的政府部門多設置執法隊伍,執法隊伍行政隸屬關系方面作為該部門直屬機構,執法隊伍性質為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主體,二者屬於外部上下級關系,並非內部隸屬關系,執法隊伍要履行該部門的行政執法職責,就必須履行行政委託程序。另一種行政隸屬關系則是政府部門與機關科室內部上下級關系,機關科室不具備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對外能直接以該部門名義作出。如: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確認市本級行政強制執法主體的通告》(鄭政通〔2013〕1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法定行政執法主體的通告》(鄭政通〔2015〕34號)規定,鄭州市城市管理局(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為市級行政執法主體,具備城市管理方面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方面等職能,市級雖然是城管執法主體,卻缺少內部隸屬關系的執法隊伍,無法直接開展執法活動,不能獨立履行規定的職權,必須採取委託的方式進行。實踐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不得不委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察支隊、市城區河道管理處、市政設施監理所等七個單位開展。受委託單位都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於2012年2月出版的《鄭州市行政機關執法職責綜覽》[2011版](第三冊)對受委託執法單位進行列舉,環保、建設、房管等很多政府職能部門均採取這種模式開展具體執法工作。城管執法是不是要繼續復制這種模式呢?筆者認為,不能認為凡存在即合理。我們如果仔細探究設置城管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最初目的,就能得出否定答案,該制度是為解決多頭執法、職責交叉、重復處罰、執法擾民和行政執法機構膨脹等問題,國發〔2002〕17號規定「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應作為本級政府直接領導的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獨立履行規定的職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部門職能配置時僅有執法職能,若不能以自己名義獨立地開展行政執法,反而要藉助第三方的執法力量開展城管執法,將背離《行政處罰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設計初衷,極易導致多頭執法、重復執法、行政執法機構膨脹等問題反彈。《行政強製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若執法局與執法隊伍為相互獨立的兩個機構,仍沿用委託執法的模式,城管執法行政強制權具體實施將無從談起。此次改革設置執行(執法)機構時,應盡量削減執行的層次和機構,構建扁平化政府行政機構,能由政府部門直接執行的,就不要或盡量不要設置二級機構。未來的執法隊伍應作為執法局內設隊伍,取消其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主體資格,既符合《行政處罰法》的精神,也能明確城管執法的單位性質,充實其行使行政強制權的資格條件,避免與《行政強製法》產生沖突。

四、執法隊員身份編制問題

之前,國辦發〔2000〕63號規定「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國發〔2002〕17號進一步明確「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要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採取考試、考核等辦法從有關部門和社會符合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錄用」,而《指導意見》僅規定「統籌解決好執法人員身份編制問題,在核定的行政編制數額內,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行政編制」過於原則,未明確要求執法隊員必須為公務員,要求有所降低,此種規定或許是出於「精兵簡政」的良好初衷,但行政執法任務若允許非公務員或非行政編制人員承擔,將可能為協管、臨時工執法創制「合法」前提。筆者認為,城市發展體量不斷擴大,在可預測的將來,城管執法的職責會更多、任務會更重,在城管隊伍人員編制限制的前提下,「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人員」的目標十分困難,協管、臨時工執法問題很難根治。盡管《指導意見》這一原則規定考慮了各地行政編制限額的實際情況,但也應創造條件使用行政編制。基於這種目標,深圳、上海的管理模式值得借鑒,《深圳市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辦法》(深府辦〔2015〕9號)、《2016年上海市公務員管理工作要點》(滬公局發〔2016〕16號)等明確、詳細地規定了城管執法隊員分類管理制度,進行了制度探索,在實踐中取得了效果,有必要推廣城市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模式,優勢有三,一是符合《公務員法》規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工作特點,工作內容具備專業性、特殊性,設置行政執法類職位類別,配套針對性管理、考評體系,符合《公務員法》精神。二是實現控編目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廳字〔2011〕22號)規定「各級黨政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的各類專項編制員額都不得突破」,財政供養的人員只減不增是政府承諾、是硬指標,這並不等同於剝奪地方政府自主權,反而激勵地方政府在編制核定范圍內進行資源優化配置,城管執法部門工作性質以執法為主,若實施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便於壓縮不必要的管理、工勤等崗位。三是規范城管隊員管理。於相對人而言,行政執法多為損益性的,極易導致相對人不配合和負面評價,社會公眾測評卻是各地政府職能部門考核一項重要指標,但實際管理中因缺少這一類別,缺乏針對城管執法部門專門考核辦法,測評時,城管執法部門與政府職能部門處在同一起跑線,考核成績往往處於末位。長此以往,城管隊伍的積極性將受到影響。明確和規范城管隊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模式,城管隊員身份關系的明確讓隊員執法資格問題塵埃落定,實現規范管理和制度約束,能解決基層執法部門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狹小、職務晉升困難等問題,激勵城管執法公務員更好地履職盡責。

Ⅹ 求《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全文

中共中央總來書記、國家主席、自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11月9日上午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八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會議指出,推進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要主動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以城市管理現代化為指向,堅持以人為本、源頭治理、權責一致、協調創新的原則,理順管理體制,提高執法水平,完善城市管理,構建權責明晰、服務為先、管理優化、執法規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體制,讓城市成為人民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有力依託。要加快推進執法重心和執法力量向市縣下移,推進城市管理領域大部門制改革,實現機構綜合設置,統籌解決好機構性質、執法人員身份編制等問題。要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和執法制度,特別是要建設一支過硬的執法隊伍,真正做到依法、規范、文明執法。要堅持試點先行,分類分層推進。
《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尚未發布,住建部及相關部委正在按照會議研究精神對中央《指導意見》進行修改,並將於年內召開中央城市工作會同時下發該意見,請注意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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