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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10 11:54:03

㈠ 賭博罪量刑標准

我國《刑法》規定的賭博罪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回博或者以賭博為答業的。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當立案追訴。

㈡ 有關賭博的法律條文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內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容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9次會議、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法釋[2005]3號

    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㈢ 賭博罪量刑標准

安徽省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賭博案件,被告人萬某因賭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肖某因賭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楊某因賭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孟某因賭博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對四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合計十二萬四千元予以追繳,由收繳機關上交國庫。

經法院查明,2017年5月中旬,被告人萬某、肖某、楊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多次在壽縣瓦埠鎮街道生態農庄萬某經營的賓館內開設賭場,組織多人以「鬥牛」方式進行賭博,並從中按每把贏錢的10%比例抽頭,抽頭漁利達六萬余元。2017年5月24日至26日,被告人萬某、肖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多次在壽縣瓦埠鎮街道生態農庄萬某經營的賓館內開設賭場,組織多人以「鬥牛」方式進行賭博,並從中按每把贏錢的10%比例抽頭,抽頭漁利達二萬七千元。2017年5月27日晚,被告人萬某、肖某、孟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在壽縣瓦埠鎮街道生態農庄萬某經營的賓館內開設賭場,組織多人以「鬥牛」方式進行賭博,並從中按每把贏錢的10%比例抽頭,抽頭漁利達三萬余元。同時查明:被告人萬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肖某、楊某、孟某系主動投案,四被告人歸案後均如實供述了犯罪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萬某、肖某、楊某、孟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賭博罪。被告人萬某、肖某、楊某、孟某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被告人萬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行為,系坦白,被告人肖某、楊某、孟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行為,系自首,依法對四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孟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萬某、肖某、楊某、孟某能夠退出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㈣ 對於網路賭博國家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補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 賭博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5-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委員會 第1349次 會議通 過,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 刑法 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 漁利 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 計算機網路 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 邊地 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 賭博罪 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 刑事責任 。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 人參 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 彩票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 非法經營罪 定罪處罰。 第七條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 上投 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 違法所得 以及賭博 犯罪分子 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 交通工具 、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九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 棋牌室 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㈤ 與賭博有關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抄《治安管理處罰法襲》的規定 賭博行為是指二人以上以營利為目的,以一定錢財為賭注,互賭輸贏非法獲取錢財,賭資數額較大,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針對聚賭受行政處罰,你可網路律師港灣咨詢律師被抓賭的後果。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構成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303條規定的「聚眾賭博」: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㈥ 非法聚賭是什麼法律法規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6)賭博罪法規擴展閱讀:

1、賭博罪的既遂。構成賭博罪的三種行為方式的不同,其既遂與未遂的標准亦不同。就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而言,屬行為犯。只要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聚眾人進行賭博的行為即構成既遂,至於被聚集的眾人是否已經著手賭博行為在所不問,本人參加賭博與否也在所不問。

對開設賭場的行為,只要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進行開設賭場的時候,就構成賭博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經進行了賭博。

但如果僅僅是單純的准備賭博設備,在賭場內也未同賭博者接觸,只能理解為開設賭場的預備行為。以賭博為業的屬常業犯,只存在構成犯罪與否的問題,也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

2、賭博罪的數罪形態。行為人犯有賭博罪,同時又因賭博犯有其他罪的,如因賭博引起打架斗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殺人的,應把賭博罪同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聯系起來,實行數罪並罰。

同樣,對於因賭博輸錢而進行詐騙、盜竊、搶劫、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動以及以這些犯罪活動非法所得作為賭資進行賭博活動的,也應分別定罪量刑,實行數罪並罰。

㈦ 法律賭博罪第八十條規定

一、訴訟法屬於程序性法律,不可能對具體的犯罪作出規定。二、民事訴訟法屬於民事程序類法律,不會涉及刑事問題。三、具體犯罪量刑規定於刑法之中。建議查詢刑法相關規定。

㈧ 關於賭博的法律法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內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容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9次會議、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法釋[2005]3號

    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㈨ 參與賭博罪量刑標准

我國《刑法》規定的賭博罪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內博或容者以賭博為業的。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當立案追訴。

㈩ 中國刑法賭博罪的處罰有哪些規定

刑法第三百零抄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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