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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名字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10 11:52:38

A. 請詳細列出和改名字有關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回、使用和依照規定改答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B. 關於改名字的法律法規

派出所侵犯了抄你的姓名襲權。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現在,你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你所在的區(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復議不支持你(這種可能性極小),你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基本上穩贏)

C. 國家對起人名有何規定

我國首部姓名登記單行法規《姓名登記條例(初稿)》,已於日前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目前已下發全國各地公安機關組織研修。昨日,記者獲悉,《姓名登記條例(初稿)》中首次對公民起名作出了硬性規定: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許採用父母雙方姓氏。據介紹,子女採用父母雙方姓氏時,可以按照雙姓起名,但不算作復姓,按照目前我國現有1601個姓氏計算,這種做法可以新增加128萬個雙姓,將極大程度解決大姓人口姓名重復的問題。

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允許子女隨父姓或母姓,提倡採用父母雙方姓氏,既可以表明子女與父母雙方的家族和血緣關系,同時對於解決大姓人口的姓名重復問題,也具有積極意義。現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作出了「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賦予了公民選擇姓氏的權利,體現了男女平等的原則。但在表述上容易產生子女可以隨意採用姓氏的歧義,同時也未涵蓋採用父母雙方姓氏的情形。因此,基於上述考慮,《條例》作出規定: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允許採用父母雙方姓氏。

對於公民取名用字,應當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條例》規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2.違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條例》規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1.已簡化的繁體字;2.已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3.自造字;4.外國文字;5.漢語拼音字母;6.阿拉伯數字;7.符號;8.其他超出規范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范圍以外的字樣。考慮到我國姓名所用字數中單姓的通常為二至三個漢字、復姓或者採用父母雙方姓氏的多為三至四個漢字,《條例》規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二個漢字以上、六個漢字以下。

《條例》還對姓氏變更的條件、名字變更的條件以及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的情形進行了詳細規定。

為了防止濫用姓名權,頻繁變更名字現象的發生,《條例》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的,以一次為限。《條例》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姓名登記或者姓名變更登記的,由戶口登記機關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騙取姓名登記或者姓名變更登記的,處800元以下罰款。

D. 有關法律名稱的名字

基本的法律:
一般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實際作用與憲法實際上相同。「基本法律」所味意是不永久並權宜之針,在沒有實施憲法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之效果。
這里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法律,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律」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憲法》第67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如果其內容屬於規范性規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類的文件,也視為狹義的法律。它一般包括--憲法,民事法,行政法,經濟法等。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由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僅對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有拘束力,除法規命令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所制訂之行政規則對於人民均不發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必須由人民所選舉之立法機關制定之(即後者)。

E. 中國法律姓名規定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法律規定,對於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為,應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法人的名稱權是法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的名稱,並排除他人干涉、盜用、假冒的權利。法律規定.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使用、依法轉讓自己名稱的權利。

法律條文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徵為。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命名權

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採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後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並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後的姓名

變更權。

自我命名權,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後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由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

自然人成年後,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願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

(5)取名字法規擴展閱讀:

司法解釋

民法中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而婚姻法中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實踐中存在對上述規定理解和執行不一致,一些地方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標准也不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遇到一些實際困難。

2014年10月27日,針對現實問題,中國立法機關擬對民法和婚姻法相關條款作出解釋:中國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同時有正當理由的也可選取其他姓氏。此次解釋(草案)內容包括: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擇姓氏:

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撫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有其他正當理由。

實踐中,也有一些公民因回復祖姓、由他人撫養等原因,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姓氏。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為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草案還明確:少數民族公民可以根據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選取姓氏。

F. 企業取名有哪些法律規定

現在常用的法律依據就是年發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裡面第九條明文規定,企業取名不能使用下列內容及文字: 1、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很多企業取名為求標新立異,用一些違法常規的,對大眾造成不良影響的文字作為名字,針對這種情況,1996年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清理企業名稱中不良文化現象的通知》: 1、帶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損民族尊嚴和傷害人民感情的,如「大東亞」、「大帝國」、「福爾摩薩」等 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如「魔鬼城」等 3、帶有消極政治影響的,如「黑太陽」、「大地主」等,或以反動政治人物和公眾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4、格調低級、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內容或色彩的 5、違背少數民族習俗或帶有民族歧視內容的 6、引起社會公眾不良心理反應或誤解的,如「醜八怪美容店」等 7、以黨和國家領導人和老一輩革命家的名字做字型大小的. 國家工商管理總局著重強調,對違法法律規定的名字以及怪名字、洋名字要堅決給予駁回。中國文字豐富多彩,積極向上的漢字更是不少,取個積極的、健康的好名字應該不是問題。 現在常用的法律依據就是1991年發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裡面第九條明文規定,企業取名不能使用下列內容及文字: 1、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很多企業取名為求標新立異,用一些違法常規的,對大眾造成不良影響的文字作為名字,針對這種情況,1996年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清理企業名稱中不良文化現象的通知》: 1、帶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損民族尊嚴和傷害人民感情的,如「大東亞」、「大帝國」、「福爾摩薩」等 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如「魔鬼城」等 3、帶有消極政治影響的,如「黑太陽」、「大地主」等,或以反動政治人物和公眾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4、格調低級、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內容或色彩的 5、違背少數民族習俗或帶有民族歧視內容的

G. 關於中國人取名字的規定

關於中國人取名字的規定:

結合中國傳統姓名學和現代姓名學,我們認為起名應該遵循以下原則,此即好名的標准:
一、姓名應恰當地配合本人的生辰八字。取名前應對生辰八字進行推算,找出命運中的喜用神(對命主有利的五行),選取適合的漢字,通過姓名對命運加以補救。
二、姓名應有吉利的數理意義。姓名好壞不在字義,而在數理,因為叫「富貴」的人並不見得就富貴,叫「豪傑」的人並不見得就是豪傑,取名就要做到數理「吉」,至少也應該「半吉」。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天、人、地、外、總五格在81數含義中要盡量避凶趨吉(看81數吉凶);
②人格和外格的數理關系會影響人的性格,性格好壞關繫到人的一生是否幸福(看姓名與性格);
③天、地、人三格的配置(即三才配置)對健康和人生是否順利非常重要,配置不對,功虧一簣(看三才配置與健康);
④人格與地格的關系決定基礎運,基礎不穩,大事難成(看基礎運勢相關);
⑤天格與人格的關系決定成功運,配置不當,成功無望(看成功運勢相關);
⑥人格與外格數理之間的搭配及相生相剋的內存聯系,表現一個人的人際關系、社交能力,以及與此相關的事業興衰。人際關系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看姓名與人際關系相關)。

三、女孩子取名應避開女性孤獨運的數理。如21、23、26、28、29、33、39等,以免造成婚姻方面的不幸。如果取一好名,還能減輕先天八字中婚姻方面不良信息的影響。
四、取名要做到「六忌一便於」。六忌:一忌太易重名,二忌不辨性別,三忌諧音不雅,四忌充滿稚氣,五忌花枝招展,六忌一字多音;一便於:便於書寫和認讀,避免太生僻的字。為了盡可能避免重名,我們建議少取兩字名,多取三字名,可取四字名。
五、字形要均衡和諧,聲調要雅韻動聽,寓意要豐富簡潔。

以上幾點在不能完全滿足的情況下,首先應保證數理要吉,其次是對本人的先天八字要有所補益。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要按照繁體字的筆畫計算五格,因為姓名學是在繁體字的基礎上研究出來的成果。但在使用中完全可以用簡化字。

H. 中國的法律對名字有哪些規定,

一、《民法通則》

1986年4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我國的《民法通則》是僅次於《憲法》的法律,在理論上即使公安部的《姓名登記條例》也不能與其沖突。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1958年1月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2.假報戶口的;

3.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4.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三、《姓名等級條例(初稿)》

公安部2007年6月出台了《姓名等級條例(初稿)》,已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並下發各地公安機關組織研修。公安部相關業務部門人士稱,「條例」還在研究過程中,現在只是個初稿。《條例》共分六章,四十一條款。

四、《人名規范用字表》

《人名規范用字表》規定,取名用字有限制,我國新生兒的取名用字將在8000個規範字中選取。曾被廢除但人們仍在大量使用、禁而不止的51個異體字被「釋放」並恢復使用。恢復異體字是尊重社會習慣,方便人們用字需要,字表將《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的51個異體字收入表中,主要用作人名地名。

五、關於姓名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司法解釋,姓名權受損害的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姓名權受害人有權:

1. 要求停止侵害。

2.要求回復名譽。

3.要求消除影響。

4.要求賠禮道歉。

I. 公司起名有什麼法律規定

您好,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相關內容:

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型大小或者商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縣、行政區劃名稱。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並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3、外國國家名稱、國際組織名稱;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5、漢語拼音字母、數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希望以上內容可以變幫助到大家,為了方便,大家可以直接找專業一站式企業服務平台進行相關咨詢。如果大家有關於公司起名或者公司注冊、代理記賬的需要,可以撥打4006567869進行相關咨詢,會有專業人員為大家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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