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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貨車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10 09:43:23

⑴ 哈爾濱鐵路局旅客列車乘務作業標准

首先是儀容標准。總的要求是清潔整齊,樸素大方。

乘務人員要穿戴規定的工作服裝、帽子和職務標記,且著裝要統一。要精神飽滿、手臉清潔、服裝干凈、衣扣整齊,不歪戴帽子、不挽袖子和卷褲腿、不敝胸露懷;不留胡須和長指甲、男發不過耳和領、女發不過肩;不戴首飾、不濃妝艷抹;不赤足穿鞋、不穿高跟鞋、不穿釘子鞋。

其次是出乘點名標准。出乘前要整隊點名,列車長必須召開出乘會,布置趟計劃。

第三是安全作業標准。

車門管理——認真執行「停開、動關、出站鎖,出站台四門檢查、瞭望」制度。

消防安全設備的檢查與操作——每節客車應配備兩個定檢合格的滅火器,封印完好,拴掛牢固。乘務人員對消防器材、緊急制動閥應做到知位置,知性能,會使用。

危險品的檢查與處理——危險品的檢查應有組織、有制度、有檢查、有措施。發現危險品時,應及時處置,編寫客運記錄,並把危險品交最近的前方停車站處理。

乘務員作業安全——出乘前、出乘中、折返站嚴禁飲酒,休班時充分休息,保持精力充沛。給旅客倒水時,要做到站穩、接杯、不倒滿。送水的壺有套,嘴有帽,保溫桶加鎖,防止燙傷。

第四是服務標准。

熱情服務 堅持「人民鐵路為人民」的宗旨,做到全面服務,重點照顧。所謂全面服務,是要做到「三要」:對待旅客要文明禮貌,糾正違章態度要和藹,處理問題要實事求是;「四心」:接待旅客熱心,解答問題耐心,接受意見虛心,工作認真細心;「五主動」:主動迎送旅客,主動扶老攜幼,主動解決旅客困難,主動介紹旅行常識,主動徵求旅客意見。

對重點照顧的旅客要做到「三知」:知座席、知到站、知困難;「三有」:有登記、有服務、有交接。

第五是語言標准。

以勤為主話當先,使用普通話,運用「請、您好、謝謝、對不起、再見」十字用語。

第六是舉止行為標准。

總的要求是舉止端莊、談吐文雅。

第七是崗位紀律。

嚴格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規章制度,做到「五提倡、八不準」。

⑵ 誰知道鐵道部關於禁止旅客列車深夜在車廂內推車叫賣商品的規定請速告之,萬分感謝!!!!

鐵道部運輸局2004年12月底發過的「鐵運電(2004)203號」文:《關於規范站車經營秩序,提高服務質量的通知》,其中規定:「列車進入夜間行車時,不得到車廂售貨」。廣鐵集團還公布有《旅客列車餐營作業標准》,明確規定:售貨人員不準在車內高聲喧嘩叫賣,頻繁走動,干擾旅客休息;夜間(硬座車22:30-6:30,硬卧車21:30-6:30)不準流動售貨車到車廂售貨。
2004年12月27日,新華社報道「鐵道部通知要求:嚴禁客車開辦攜帶型飲食經營」,發現違反規定的,將在全國鐵路通報批評,並對有榮譽稱號的站車撤消稱號。針對目前有些鐵路站車售貨管理混亂的情況,鐵道部要求,站車客運服務人員與商品銷售人員徹底分離,嚴禁站、段將售貨任務下達給客運車間(車隊)、班組(車班),嚴禁非專職售貨人員從事商品銷售等經營活動,列車專職售貨人員不得超過3人。為確保旅客列車秩序井然,每列車的售貨車和售飯車總數不得超過3輛。嚴禁高聲叫賣,列車進入夜間行車時,不得到車廂售貨。
2005年五月就有11名旅客聯名投訴廣鐵集團列車夜間售貨使其收到鐵道部處罰的記錄。

附:
關於規范站車經營秩序提高服務質量的通知

近期,多次收到鐵路客運職工和旅客來信,反映部分旅客列車售貨工作管理混亂,售貨人員復雜,給不法人員提供了可乘之機;有的單位把列車售貨任務攤派給列車員,致使一些列車的售貨人員推著各種售貨車、提著售貨筐(箱)晝夜穿梭叫賣,嚴重干擾旅客休息;有的站車在售貨過程中還存在強買強志、亂收費、欺詐旅客等問題,引起旅客強烈不滿,嚴重損害了鐵路形象。為此,部領導要求堅決剎住這股不正之風。

為認真貫徹部領導指示,杜絕上述問題的發生,凈化站車旅行環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樹立「以人為本,旅客致上」的服務理念,強化肥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使客運職工有充足的精力更好地為旅客提供服務,維護鐵路良好形象,特提出如下要求:

1、 對客運站車的售貨進行一次全面整頓,規范站車的經營管理。做到站車客運服務人員與商品銷售人員徹底分離,嚴禁站、段將售貨任務下達給客運車間(車隊)、班組(車班)。嚴禁非專職售貨人員從事商呂銷售等經營活動,列車專職售貨人員不得超過3人。

2、 站車商品銷售人員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必須堅持旅客自願的原則,嚴禁糾纏旅客和強買強賣,必須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嚴格遵守國家和鐵路的有關規定。

3、 站、段應回強對商品銷售的安全、服務、衛生、作業標准和紀律等方面實施監督檢查。

4、 為確保旅客列車秩序井然,實施無干擾服務,全列車售貨和售飯車總數不得超過3輛,並保證售貨(飯)車美觀整潔,車四周裝有防撞膠帶(條),有制動裝置;車站站台售貨車數量按旅客列車載客客車數量配備,不得超過2輛客車1輛售貨車的比例,售貨車嚴禁扎堆,堵占天橋、地道、車門口和影料筐(箱)代替售貨車,總數不得超過4個,其他列車不得比照。站車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時,必須加蓋潔凈、消毒合格的苫布(蓋)。

5、 負責站車商品經營的單位錄用站車商品銷售人員,必須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簽訂合法的合同(協議),核發工作證件。站車商品銷售人員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隨身攜帶證件,做到儀表整潔,服裝統一,標志統一,文明售貨,嚴禁高聲叫賣,列車進入夜間行車時,不得到車廂售貨。

6、 旅客列車嚴禁開辦攜帶型影視經營活動。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一經發現,現嚴肅處理,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在全路通報批評,並對獲得榮譽稱號的站車撤銷其榮譽稱號。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⑶ 專用汽車八大類

汽車由發動機,底盤,車身,電氣設備等四部分組成。
(一)發動機:發動機是汽車的動力裝置 , 發動機又稱為 ,是一種能夠把其它形式的能量轉化為另一種能的 ,通常是把化學能轉化為 ,作用是使燃料燃燒產生動力,然後通過底盤的傳動系驅動車輪使汽車行駛。
汽油發動機有兩大機構與五大系統等組成,
兩大機構及作用:
1、曲柄連桿機構
曲柄連桿機構是發動機實現工作循環,完成能量轉換的主要運動零件,在作功行程中,活塞承受燃氣壓力在氣缸內作直線運動,通過連桿轉換成曲軸的旋轉運動,並從曲軸對外輸出動力。而在進氣、壓縮和排氣行程中,飛輪釋放能量又把曲軸的旋轉運動轉化成活塞的直線運動。
組成:由機體組、活塞連桿組,曲軸飛輪組,等組成。
2、配氣機構
配氣機構的功用是根據發動機的工作順序和工作過程,定時開啟和關閉進氣門和排氣門,使可燃混合氣或空氣進入氣缸,並使廢氣從氣缸內排出,實現換氣過程。
組成:由氣門組、氣門傳動組,氣門驅動組,組成。
類型:配氣機構大多採用頂置氣門式配氣機構。
五大系統:
1、冷卻系:
冷卻系統主要由水泵、散熱器、風扇、水套和節溫器等組成。
2、潤滑系:
潤滑系統由機油泵、機油濾清器、機油冷卻器、集濾器等組成。
3、點火系:
點火系由傳統式由蓄電池、發電機、點火線圈、斷電器、火花塞等組成。
4、起動系:
主要由蓄電池、起動控制,傳動機構,起動機(馬達)等組成。
5、燃料供給系:
燃料供給系由空氣供給系統、燃油供給系統,電子控制系統等組成。
(二)底盤:底盤作用是支承、安裝汽車發動機及其各部件、總成,形成汽車的整體造型,並接受發動機的動力,使汽車產生運動,保證正常行駛、
底盤又由傳動系、行駛系、轉向系,制動系等四部分組成。
1、傳動系:
汽車發動機所發出的動力靠傳動系傳遞到驅動車輪,使汽車前進或後退。
組成:由離合器、變速器、傳動軸、中間軸承、萬向節、主減速器,差速器,半軸等部分組成。
2、行駛系:
接受傳動系的動力,通過驅動輪與路面的作用產生牽引力和承受汽車的總重量和地面的反力,使汽車正常行駛。
組成:由汽車的車架、車橋、車輪,懸架等組成。
3、轉向系:
是在駕駛員的操縱下改變或保持汽車行駛的方向。
組成:由轉向操縱機構,轉向傳動機構,轉向盤、轉向軸等組成。
4、制動系:
保證汽車行駛中能按 的要求減速或停車(駐車)。
組成:由制動踏板,制動總泵,助力器,分泵,制動鼓,制動片等組成。
(三)車身 : 車身安裝在底盤的車架上,用以駕駛員、旅客乘坐或裝載貨物。
(四)電氣設備 :
給汽車所有用電設備供電,並給蓄電池充電。
組成:由電源系統,啟動系統,點火系統,照明信號系統,儀表信息系統,輔助設備系統,安全舒適系統,發動機電控系統,車身電控系統等組成。

⑷ 移動售貨車規定只能做幾個人,可以載人嗎

2-3人,在行駛過程中,車廂是禁止載人的,所以只能駕駛室坐的人數最多兩道三人。

⑸ 誰有鐵勞衛(2011)35號文件《鐵路餐飲服務和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鐵路餐飲服務和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
鐵勞衛[2011]35號
為貫徹落實《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10〕79號),規范鐵路餐飲服務和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確保鐵路運營食品安全,鐵道部制定了《鐵路餐飲服務和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鐵路餐飲服務和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鐵路餐飲服務和食品流通許可工作,加強鐵路運營食品監督管理,確保鐵路運營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路站車和運營站段范圍內的餐飲服務和食品流通活動。
第三條 鐵路餐飲服務和食品流通實行許可制度。
鐵路站車和運營站段范圍內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並依法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鐵路站車和運營站段范圍內的食品流通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並依法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第四條 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預包裝食品和其製作加工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在鐵路運營站段范圍內專供鐵路站車使用的食品的配餐生產,納入鐵路餐飲服務許可管理的范圍。
第五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主管本轄區內的鐵路餐飲服務和食品流通許可管理工作。鐵路衛生監督所承擔鐵路餐飲服務和食品流通許可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鐵路餐飲服務和食品流通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七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加強鐵路餐飲服務和食品流通許可監督管理,督導轄區內的鐵路運營食品經營者達到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鐵路餐飲服務、食品流通許可信息和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取得或者注銷餐飲服務、食品流通許可的經營者名單。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鐵路餐飲服務和食品流通許可實施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鐵路運營食品經營者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規和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在經營環境、設施設備、制度管理和經營過程等方面,符合以下條件:
(一)環境衛生整潔
餐飲單位內外環境整潔,廚櫃容器清潔、無積垢;無蠅、鼠、蟑等病媒生物。配餐單位、餐館、快餐店、小吃店、職工食堂的加工經營場所距離暴露垃圾場所、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伙食團有專用房屋,遠離暴露垃圾場所、旱廁等污染源。
(二)餐飲設施健全
餐飲單位廚房面積與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配餐單位廚房面積不低於200㎡;餐館廚房面積不低於50㎡;快餐店、小吃店廚房面積不低於8㎡;職工食堂廚房面積不低於30㎡。廚房有明確功能分區,生產布局流程合理;有能夠正常使用的機械通風、照明設備,通風採光良好;建有完善的上下水設施。冷葷間面積≥5㎡,有溫度控制裝置,並達到衛生設計要求。
(三)餐飲設備完備
冰箱、冰櫃溫度控制符合要求;炊具容器數量充足、有生熟標記;有符合消毒要求的食品容器洗消設備。有防蠅、防塵、防鼠、防潮設施,有固定垃圾收集設施。旅客餐車櫥櫃有標識,地漏口有蓋,餐具消毒做到一池水、一袋葯,配製到有效消毒濃度。配餐單位室內溫度控制符合要求,具備運送熱藏或冷藏食品的容器、車輛和溫度控制裝置,並達到規定要求。
(四)管理制度落實
建立食品安全和衛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明確,食品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到人;食品進貨和索證索票制度健全、落實良好,進貨台帳記錄齊全;有食物中毒報告制度和應急處理預案。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個人衛生保持良好。
(五)經營過程達標
生熟食品定位存放、無交叉污染;食品性狀良好、標識齊全、貯存條件符合要求,食品不落地存放,無《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物品定位存放,一次性餐飲具符合國家衛生標准要求。旅客餐車落實凈菜上車制度。職工食堂和伙食團使用預包裝食用油。
第十一條 鐵路運營食品經營者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規和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在經營環境、設施設備、制度管理和經營過程等方面,符合以下條件:
(一)環境衛生整潔
經營場所距離暴露垃圾場所、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房舍條件良好,有明確功能分區;地面硬化,牆壁平整,光線充足,通風良好;內外環境整潔,櫥櫃容器清潔、無積垢;無蠅、鼠、蟑等病媒生物。
(二)設施設備完備
貨架、櫥櫃、冷(熱)藏設施設備數量充足,性能良好,溫度控制符合要求,滿足經營需要;出售散裝食品的應設專區或專櫃,在盛放食品的容器或隔離設施表面設置標識牌,標識牌應包含食品的名稱、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生產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內容。有防蠅、防塵、防鼠、防潮設施。
(三)管理制度落實
建立食品安全和衛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到人;食品進貨和索證索票制度健全、落實良好;有食物中毒報告制度和應急處理預案。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個人衛生保持良好。
(四)經營過程達標
基礎衛生良好,食品分類存放,不落地;食品性狀良好、標識齊全、無脹袋,包裝無破損,貯存條件符合要求,無《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包裝材料符合國家衛生標准要求;一次性餐飲具符合國家衛生標准要求。
第十二條 鐵路運營食品經營者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向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或《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二)加工經營場所的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示意圖;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的身份證明;
(四) 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租賃鐵路公共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提供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六)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食品經營者,應提供名稱預先核准證明材料;
(七) 新、改、擴建加工經營場所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提交《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鐵路運營食品經營者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鐵路運營食品經營者提出的餐飲服務或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飲服務許可或食品流通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註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五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受理許可申請之後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意其撤回申請;撤回許可申請的,終止辦理。
第十六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決定受理許可申請的,應當出具《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七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受理許可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並委派兩名以上鐵路衛生監督員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可委託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所進行衛生學檢測。
第十八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根據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情況,對符合規定條件和相關標准、要求的,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和相關標准、要求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許可期限的,經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許可證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加蓋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印章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對於已辦結的許可事項,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將有關材料及時歸檔。

第四章 變更、延續、補發和注銷

第二十二條 鐵路運營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或改變加工經營場所的布局流程、主要衛生設施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第二十三條 申請變更許可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變更許可申請書》或《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
(二)原《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
(三) 與變更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 對申請變更許可的,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以申請變更內容為重點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和相關標准、要求的,應當准予變更並頒發新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原許可證證號和有效期限不變。
第二十五條 鐵路運營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許可辦理。
第二十六條 申請延續許可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延續許可申請書》或《食品流通延續許可申請書》;
(二)原《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
(三)許可事項內容有無變化的說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對申請延續許可的,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以加工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是否有變化為重點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和相關標准、要求的,應當准予延續並頒發新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原許可證證號不變。
第二十八條 鐵路運營食品經營者在領取變更、延續後的新《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時,應當將原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
第二十九條 鐵路運營食品經營者遺失《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於遺失後60日內在報刊上公開聲明作廢,持相關證明和補辦申請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許可證毀損的,憑毀損的許可證原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三十條 餐飲服務或食品流通許可變更、延續、補發的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依法辦理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二)食品經營者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或者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食品經營者主動申請注銷的;
(六)依法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許可證被注銷的,原持證者應當及時將許可證原件交回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做好注銷許可證的登記工作。

第五章 許可證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餐飲服務許可證》和《食品流通許可證》樣式、填寫方式及相關文書參照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做好餐飲服務許可證啟用及發放工作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09〕257號)、《關於印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范的通知》(國食葯監食〔2010〕187號)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食品流通許可證印製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54號)有關規定。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許可證及相關文書的印製、發放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旅客餐車《餐飲服務許可證》「單位名稱」欄填寫餐車經營單位全稱,如「××客運段」、「××旅行服務公司」等;動車組餐車「地址」欄填寫車輛編號,如「ZEC××××××」,其它旅客餐車「地址」欄填寫運行區間、車次和班組,如「北京-廣州T15/16次1/2組車底」;「類別」欄填寫「旅客餐車」;「發證機關」欄填寫「××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並加蓋印章。鐵路配餐基地《餐飲服務許可證》「類別」欄填寫「鐵路配餐」。
第三十五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范圍」欄應填寫食品經營者的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兩種類別核定,不具備冷藏設施的,應註明不含冷藏食品;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
第三十六條 《餐飲服務許可證》和《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均為3年,不進行年檢或年審。臨時從事餐飲服務或食品流通活動的,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 旅客餐車《餐飲服務許可證》實行「一車底一證」;售貨車或售貨亭《食品流通許可證》實行一車(亭)一證。
第三十八條 《餐飲服務許可證》和《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統一編號,規范填寫。《餐飲服務許可證》編號格式為: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所在地簡稱+鐵+餐證字+4位年份數+4位發證順序編號(0000-9999)。如「哈鐵餐證字2011-0001」。《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格式為: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所在地簡稱+鐵+食證字+4位年份數+4位發證順序編號(0000-9999)。如「哈鐵食證字2011-0001」。
第三十九條 鐵路運營食品經營者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後,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鐵路運營食品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許可證正本。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對轄區內食品經營者的許可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食品經營者是否具有餐飲服務或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經營要求的,經營者是否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經營者是否立即停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鐵路衛生監督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的,經營者是否依法辦理;
(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經營者是否依法變更許可或者重新申請許可;
(四) 在食品進貨、加工、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有無確保食品安全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五) 食品從業人員有無健康合格證明;
(六)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可以撤銷已作出的許可:
(一) 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許可證的;
(二) 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許可權發放許可證的;
(三) 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許可證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撤銷已作出的許可: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指定的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因不在崗被書面責令改正兩次後,第三次仍不在崗的;
(二)擅自改變製作加工場所布局流程、主要設備設施發生改變或無法正常使用,導致不再符合餐飲服務或食品流通經營要求,經書面責令改正後,不在限定時間內完成改正的;
(三)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規要求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經書面責令改正後,不在限定時間內改正的。
(四)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
(五)依法應當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決定撤銷許可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在鐵路站車和運營站段范圍內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或食品流通經營的,由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許可查處:
(一)擅自改變許可事項的;
(二)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
(三)使用經轉讓、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的許可證,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或食品流通經營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已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未立即採取整改措施的;
(二)存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未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未向所在地鐵路衛生監督所報告的;
(三)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未依法辦理的。
第四十七條 在食品進貨、加工、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未採取確保食品安全和控制污染的措施或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由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八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許可。
第四十九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許可的,由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整改,並通報批評,對有關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等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實施許可所需經費應當納入預算。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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