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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執法程序

發布時間: 2021-01-10 08:10:07

Ⅰ 像下面的情況我該怎麼辦了工商局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程序有問題嗎這樣的飼料屬於三無產品嗎

1。屬於三無產品。
2。對方認為未開封的那包是淋雨受潮所知,必須舉證。
3。你的要求並無不當,應予支持。

----- 因此,如果調解不成的話,你可起訴解決。

Ⅱ 個體工商戶在行政執法中應該定為公民還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000元以下罰款能否走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法復第三十三條制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顯然,超過50元以上就不能走簡易程序了。
個體工商戶是放在公民的章節中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七號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 監護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節 個人合夥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企業法人

第三節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節 聯營

Ⅲ 一般行政處罰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時限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拓展資料

一、行政處罰

狹義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廣義的行政處罰除了包含上述狹義的內容外,也包含企事業單位規定的一些行政人事處罰內容。

行政處罰的處罰具體原則有:

1、法定原則,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

2、公正、公開原則,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行政機關對於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范、執法人員身份、主要事實根據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情況,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並由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應向當事人公開。

3、一事不再罰原則。

4、結合教育原則。

5、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

6、申訴和賠償原則,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

二、根據《規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期限指導意見》立案、結案以及辦案期限的計算

第三條執法部門對巡查、報案、控告、舉報等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受理,進行登記,及時審查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事項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立案;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但經過審查發現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違法或者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不立案;
(二)對屬於自身部門管理范圍的案件,但依照行政執法相對集中權的規定歸口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執法權的,應當在登記後的3個工作日內移送;

(三)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登記後3個工作日移送。

第四條執法部門應當自下列情形成就之日起7日內結案:

(一)不予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二)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執行完畢或者終結執行,其中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執法部門收到執行文書、罰款繳納票據等執行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且執法部門收到司法機關案件移送文書的;

(四)其他需要結案情形的。

第五條案件的辦理期限從立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下列期間不計入案件辦理、執行期限:

(一)需要檢驗、檢測、鑒定等技術手段調查取證的期間;

(二)需要其他行政機關認定案件相關事項的期間;

(三)聽證的期間;

(四)公告、郵寄送達文書的公告、在途期間;

(五)法定原因、客觀原因經批准中止調查或者執行至恢復調查或者執行的期間;

(六)執法部門與當事人達成行政強制執行協議後,協議執行的期間。

第七條需要延長案件辦理期限的,執法部門應當在辦理期限屆滿7日以前,辦理延長辦案期限手續並明確延長辦案的期限。需要對行政處罰相對人進行調查詢問、核實案情,行政處罰相對人因客觀原因不能配合調查取證的,查找、通知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Ⅳ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程序是怎樣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7年第28號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公正、公開、及時地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三)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五)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六)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

第四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加強監督,發現錯誤,及時糾正。

第二章 管 轄

第五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縣(區)、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職權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范圍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許可權,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

第八條 對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等媒介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第十條 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將案件移交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案件屬重大、疑難案件,或者由於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管轄。

第十三條 報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管轄權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確定案件的管轄機關。

第十四條 跨行政區域的行政處罰案件,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做好協調工作。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配合異地辦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案件。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機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第一節 立 案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條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留存。

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 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辦案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於兩人。辦案人員調查取證時,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核發或者授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第二十二條 需委託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調查函,受委託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予以協助。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將無法協助的情況函告委託機關。

第二十三條 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關於證據的規定,並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辦案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詢問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應當製作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塗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辦案人員亦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 辦案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及證明人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材料,並由材料提供人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六條 辦案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本,由證據提供人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註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並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取得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取得的證據,應當具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的證明手續。

第二十八條 對於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辦案人員應當收集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復製件,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等情況。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九條 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場,並製作現場筆錄,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由辦案人員、當事人、第三人簽名或者蓋章。

必要時,可以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情況。

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抽樣取證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辦案人員應當製作抽樣記錄,對樣品加貼封條,開具物品清單,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封條和相關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抽樣機構或者方式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委託相關機構或者按規定方式抽取樣品。

第三十一條 為查明案情,需要對案件中專門事項進行鑒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出具載明委託鑒定事項及相關材料的委託鑒定書,委託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沒有法定鑒定機構的,可以委託其他具備鑒定條件的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有鑒定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加蓋鑒定機構公章。

第三十二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三十三條 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並當場交付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損毀、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三十四條 對於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採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情況及時採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需要鑒定的,及時送交有關部門鑒定;

(三)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決定查封、扣押;

(五)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沒收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三十六條 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物,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依法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查封、扣押手續。

第三十七條 扣押當事人托運的物品,應當製作協助扣押通知書,通知有關運輸部門協助辦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八條 對當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違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責令當事人取出;當事人拒絕取出的,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將其取出,並辦理扣押手續。

第三十九條 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嚴禁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對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直接先行處理的,或者當事人同意先行處理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在採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後可以先行處理。

被查封的物品,應當加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封條,任何人不得隨意動用。

第四十條 查封、扣押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違法行為無關或者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達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將查封、扣押的財物如數返還當事人,並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一條 必須對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進行檢查的,應當依法提請公安機關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責令當事人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財物等措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書面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履行。

第四十三條 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求當事人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到場,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或者無法找到當事人的,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或其他材料上註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認為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辦案人員迴避;辦案人員認為自己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迴避。

辦案人員的迴避,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四十五條 案件調查終結,或者辦案機構認為應當終止調查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交由核審機構核審。調查終結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及其證明事項、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理由、處罰依據、處罰建議等。

(二)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的;或者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予行政處罰的;或者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或者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說明擬作處理的理由,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第三節 核 審

第四十六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轄區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審案件的類型和范圍。

第四十七條 案件核審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實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員負責核審。

第四十八條 核審機構接到辦案機構的核審材料後,應當予以登記,並指定具體承辦人員負責核審工作。

第四十九條 案件核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所辦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確;

(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十條 核審機構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以下書面意見和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定性准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辦案機構意見,建議報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告知當事人;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處罰不當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修改;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補正;

(四)對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糾正;

(五)對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已超過追責期限的案件,建議銷案;

(六)對違法事實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案件,建議不予行政處罰;

(七)對超出管轄權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按有關規定移送;

(八)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議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一條 核審機構核審完畢,應當及時退卷。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查決定。

第五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准後,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

採取口頭形式告知的,辦案機構或者受委託的機關應當將告知情況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採取書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也可以委託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為送達,還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採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自當事人簽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或者辦案機關掛號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前款規定的郵寄送達,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間沒有收到的,應當自實際收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行使權利。

凡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屬於聽證范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程序,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專項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後,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採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而加重行政處罰。

第四節 決 定

第五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

第五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重大、復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重大、復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范圍,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

Ⅳ 12135的執法程序是什麼

12135是空號,12315才是工商局投訴電話,騙子慣用12135冒充工商局。
「12315」是工業和信息化部正式核准工商總局使用的全國統一的消費者申訴舉報服務專用電話號碼和短消息類服務業務接入代碼,也是工商機關開展消費維權工作和服務社會公眾的重要平台。
一、撥打方法:
撥通12315電話後,如您需投訴或舉報,請按工作人員的提示回答問題,如實說出投訴的事實、理由及投訴請求,並說出自己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系方式和被申訴方的名稱、地址、電話。
另外拔打12315是收費的,消費者申訴案件,由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如商家在異地需商家所在地區號+12315。
二、消費者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訴方; (投訴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具體的商家信息,如店名、地址、電話等);
2、有具體的申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3、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管轄范圍可以分為: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管轄范圍涉及:職能和屬地兩個方面);
4、消費者因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三、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情況:
1、超過保修期或者購買後超過保質期的商品,被訴方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
2、達成調解協議並已執行,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4、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超過一年的;
5、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
四、時限:
1、自收到申訴書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60日內終結調解(扣除檢測等時間);調解不成終止調解。
目前,北京市工商局的12315接線業務已被外包給專業的電信公司,工商局作為12315的管理者和協調者,將主要專著於問題的解決以及信息的分析和整理。這將有助於工商局更加專注於消費者投訴的處理工作。這將有助於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高12315處理投訴的效率和速度,營造更加完善和有序的健康市場生態環境。

Ⅵ 工商查處舉報違章經營執法流程

工商局舉報,或網上消費者投訴,最好在城市論壇曝光。讓更多人知道免得內上當,像微信城市服容務裡面就有消費投訴這一塊,可以直接進行投訴 這個是直接反應到政府部門的 所以還是比較靠譜的 微信城市服務裡面的一些功能不錯,不僅可以交費,預約各種辦理業務 還可以查尋各項家庭生活使用情況

Ⅶ 作為市民投訴鋪頭無營業執照營業,工商部門執法工作流程怎樣的呢

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版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權無照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經接到舉報,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並依法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的規定。
工商部門在接到群眾投訴、舉報店鋪無照經營後,應立即調查核實。如屬實應及時立案查處,並將查處情況反饋舉報人(留有聯系方式的),對於實名舉報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Ⅷ 請求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學習輔導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學習輔導提綱
一、立法背景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以下簡稱58號令)自1996年10月17日實施以來(除2000年12月對其中個別章節進行修訂外,一直沿用至今),對於規范工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提高工商機關行政執法水平和行政處罰辦案質量,促進工商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修訂該規定的必要性日漸突出,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確定和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的提出,行政執法日益面臨新的更高的要求,而58號令的一些規定不能滿足這些要求。二是涉及行政處罰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一些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相繼出台,而58號令中的一些規定與這些法律法規不夠銜接。三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需要。國家工商總局十分重視規范執法辦案工作,曾多次提出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能」的要求。周伯華局長2007年年初又提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努力實現監管與發展、監管與服務、監管與維權、監管與執法的統一」的工作目標和要求。要實現這些要求,進一步規范執法,需要對58號令進行完善。四是促進廉政建設的需要。2005年12月8日,總局下發了《關於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制和預防腐敗實施綱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點的通知》,其中把修訂58號令作為深化「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和創新,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工作制度」的一項重要任務確定下來。五是從工商機關的執法實際看,通過多年的執法辦案實踐,各地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並不斷從制度層面上完善地方執法辦案制度,已經形成了很多行之有效的辦法,其中有些辦法可以上升為全系統共同遵循的辦案規則。2005年底,國家工商總局正式啟動58號令的修訂工作,在反復徵求地方工商局意見和社會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幾易其稿,經國家工商總局局務會討論通過,易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總局第28號令公布實施(以下簡稱28號令)。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亮點
28號令分為9章,共90條。與58號令相比,刪除了原有的「行政復議」和「備案」兩章,增加了「監督」一章。其中的亮點主要有:(一)關於工商所實施行政處罰的許可權問題工商所的行政處罰許可權一直是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隨著工商系統執法體制改革,工商所的職能不斷調整,各省相繼規定了工商所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許可權,但都希望總局統一規范。經過認真研究,考慮到各地工商所的實際現狀,總局作出統一規定反而不利於各地工商所充分發揮自己的職能作用。因此,為了更充分地發揮省級工商局垂直管理的優勢和作用,28號令授權省級工商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工商所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許可權。(二)關於告知投訴人、舉報人、申訴人的問題投訴、申訴、舉報是法律、法規賦予公民的權利,權利的內容包括進行投訴、申訴、舉報和獲知投訴、申訴、舉報結果兩部分。但在實踐中,公民的這些權利往往因為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或不告知處理結果而落空。同時,在實踐中,已經開始出現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以不作為為由,就工商局不告知的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部分工商局因此而敗訴。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的這項權利,28號令中增加了告知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處理結果的規定。規定分為兩個部分,對於不予立案的,在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後告知;對於立案調查的,在調查終結後應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三)進一步完善調查取證程序的具體規則調查取證是行政處罰程序中的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此次修訂根據執法實踐反映出的問題,在證據制度部分增加了許多新的內容。如規定了調查取證應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增加規定了計算機數據、域外證據的證據形式,抽樣取證、鑒定的規則,並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要求。(四)確立符合執法實際的核審制度核審制度是一項內部程序制度。多年來,核審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各方面的充分肯定。鑒於目前執法實際的變化,似無必要對行政處罰案件全面核審,但也不宜全面廢止,而應著重對一些重大、復雜的案件進行核審把關。因此,28號令規定由各省級工商局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轄區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審案件的類型和范圍。(五)關於行政處罰期限的問題《行政處罰法》並未規定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期限。一直以來,工商機關的程序規定中也未對行政處罰的期限進行規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案件久辦不決等問題,損害了投訴人、舉報人、申訴人和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全國人大代表也幾次提出這方面的立法建議。為了更好地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規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處罰的辦案效率,28號令中增加了關於案件辦理期限的規定。(六)關於涉案財物處理問題涉案財物的處理,既關繫到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又關繫到廉潔執法的問題。針對基層執法存在的問題,28號令明確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罰沒物資的管理、處理制度,同時在第76條對無人認領財物的處理方式規定嚴格的程序,防止隨意處理當事人的財物,侵犯當事人的財產。(七)規范行政處罰案卷的製作「案卷評查」是國務院確定的行政執法監督的重要形式。歷年總局進行的執法檢查中,抽查行政處罰案卷也是執法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這次修訂中,針對案卷對內、對外不同的需要,28號令進一步明確了正卷、副卷應包括的材料內容及裝訂順序,使行政處罰文書更加完善。(八)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為了解決行政處罰中錯案的復查和糾正問題,28號令在總則第4條規定了加強對行政處罰行為監督的內容,以突出加強監督的重要性。更為重要的是,此次修訂專門設置了第八章「監督」,規定對應當處罰而不予處罰、不應處罰而進行處罰,以及處罰不當等所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問題,通過本機關負責人和上級機關的決定,可以啟動監督程序,並明確了具體的糾正程序,特別強調了對於上級機關的糾正決定,下級機關應當堅決執行。

Ⅸ 工商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違紀怎樣投訴

一)登記

1、市局12315指揮中心主要通過指揮網路平台對集中受理的申訴、舉報件內容進行初步甄別後,對屬於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申(投)訴及舉報,指揮中心進行相關情況登記。

2、對於消費者來信、來訪和政府及上級部門以其它形式轉(交)辦市局12315指揮中心的咨詢、申訴、舉報,指揮中心將認真登記並錄入主要內容到12315申訴舉報服務網路,根據情況進行處理或交辦處理;承辦單位在接到市局指揮中心或縣(市)區中心分派的消費者申訴件(主要為相關材料)後,應按受理消費者申訴辦理時限將情況錄入各自12315申訴舉報服務網路,同時按規定要求辦理和逐級回復。

(二)受理、分派

1、對於「普通」類申訴、舉報由市局12315指揮中心通過網路分派並督辦到各縣市(區)局指揮中心,再由縣(市)區局指揮中心進行二次分派並督辦到所轄工商所(分局)工作站。

一般情況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特殊情況下的指定管理原則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系統計算機網路(OA系統)分派給各縣(市)區局申訴舉報中心和市局各業務職能處室;同時對涉及市一級橫向單位的消費者申訴、舉報件統一以指揮中心的名義採取其他方式(如告之電話、傳真或轉交函)等轉送至各職能單位、行業協會等。

2、消費者直接到各縣(市)區局「申訴舉報中心」、「工商所(分局)申訴舉報工作站」進行申訴或舉報的,各「申訴舉報中心或申訴舉報工作站應按相關程序或規定進行自行受(處)理,並做好相關登記台帳。

3、消費者的咨詢、申訴、舉報屬於市局機關各業務職能處室受理范圍內的,由12315指揮中心受理登記後,以電話、網路、轉辦單等形式(建立交接登記、承辦部門或人員

簽名台帳[主要為相關材料])交市局有關業務職能處室負責答復、調查、處理,同時在規定時限內向市局指揮中心反饋結果。

(三)承辦及處理

1、各工商所(分局)申訴舉報工作站負責受(處)理市局12315指揮中心及縣(市)區局指揮中心分派的消費者申訴、舉報件,同時負責登錄並處理轄區內的消費者申訴、舉報件。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受理消費者申訴的案件,屬於民事爭議的,實行調解制度(但行政調解不免除對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原則上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由申訴人、被申訴人和調解人員三方簽名,加蓋調解機關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若採取其它相應方式便捷和快速調處的,應當有相關規范記錄並進行規范備案。

3、消費者要求工商部門出現場調解或調查處理的,指揮中心在通過網上分轉的同時,以電話方式告之。有條件的必須最短的時間內到達,因有特殊情況不能到達現場處理的,可及時與消費者聯系並徵得同意的情況下另約調解時間,也可採取更好的方法為消費者妥善調處。但消費者堅持要求現場處理或非現場處理不可或其他重(特)大申(投)訴需要工商部門現場調查處理時,應作妥善處理。對消費者在現場申訴的處理,原則上要求當日錄入處理結果。

4、對於「緊急」類和「特急」類的申訴、舉報,市局指揮中心有權直接採取特別方式分派到屬地管轄單位或指派到相應單位,並指揮、調度和跟蹤受(處)理。

Ⅹ 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五章 執法程序

第三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
第三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其工作人員與違法行為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該工作人員應當迴避。
第四十條對違法行為的查處,由違法行為地或者違法行為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有管轄權的各方,本著誰先立案誰查處或者方便查處的原則,共同協商;協商不成時,報請各方共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四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與其他監督檢查機關發生職責交叉時,應當按照下列原則進行協調、處理:
(一)法律、法規對查處違法行為的主管機關及其職責分工已有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規章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查處機關均有權查處的同一違法行為,由首先立案的機關查處,不得重復查處和處罰。
第四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時,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行為人、嫌疑人、利害關系人、證明人,並可以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責令有關人員說明物品的來源等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責令其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財物,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
(三)調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活動;
(四)查閱、復制或者依法扣留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證照、業務函電等資料;
(五)查詢違法行為人的銀行賬戶或者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拒不執行有關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財物命令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關當事人應當給予協助,不得拒絕。對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四十六條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除法律、法規規定復議前置的外,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除法律規定復議終局的外,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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