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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1-20 16:59:49

A. 關於采購方面有什麼法律法規

1. 集中招標采購葯品價格及收費管理暫行規定【2004-09-29】

2.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4-08-11】

3.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2004-08-11】

4.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2004-08-11】

5. 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管理辦法【2003-11-17】

6.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無償援助「非典」防治緊急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徵增值稅的通知【2003-05-30】

7. 國家經貿委關於選報生產企業參加第二屆跨國零售集團國際采購會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01-29】

8.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2002-12-25】

9. 國家經貿委辦公廳關於規范舉辦跨國零售集團采購活動的通知【2002-11-28】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06-29】

1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有關退稅問題的批復【2001-12-21】

1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1999-09-20】

13.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嚴禁保險公司採取違規手段參與政府采購保險競標的緊急通知【1999-03-21】

14. 利用國外貸款港口項目設備采購實施管理辦法【1995-11-30】

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吉林市供銷社經銷公司土產品采購供應站訴牡丹江市鐵嶺物資供應站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指定管轄問題的通知【1995-06-14】

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哈爾濱百貨采購供應站申請破產一案的復函【1995-05-04】

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江蘇省張家港市味精廠與湖北省漢川縣分水土產副食采購供應站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1993-08-11】

1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河北省定州市葯材站與沈陽市北方醫葯采購供應站購銷合同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問題的復函【1991-11-02】

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山西省榆次市敬老商店訴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勞動服務公司采購供應處購銷膠合板合同糾紛一案管轄權爭議問題的復函【1990-06-16】

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廣東省博羅縣港博公司與鐵道部工程指揮部直屬機關物資采購供應站購銷進口太陽能計算器合同糾紛案應由哪個法院管轄問題的復函【1987-06-26】

B. 采購需要參考哪些法律法規

合同法、民法之類的。關鍵是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吧

C. 物資采購法規包括哪些

企業采購物資的實際成本包括:
(1)買價;
(2)外地運雜費(包括運輸、裝卸、保險、包裝、倉儲等費用);
(3)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
(4)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包括挑選整理過程中發生的工、費支出和必要
的損耗,扣除回收的下腳廢料價值);
(5)大宗材料的市內運雜費;
(6)按規定應由買方支付的稅金和進口物資應支付的關稅;
(7)燒油企業購入燃料油所支付的燒油特別稅。
企業自籌外匯購入物資應分攤的調進外匯價差,也應計入物資的采購成本。
以上1、6、7項應直接計入各種物資的采購成本,第2、3、4、5項,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計入各種物資的采購成本;不能分清的,應按物資的重量或買價等比例,分攤計入各種物資的采購成本。購入物資不經任何加工改制直接對外銷售的,其采購成本只包括采購物資的買價和按規定應由買方支付的稅金和進口物資應支付的關稅,以及企業自籌外匯購入物資應分攤的調進外匯價差;采購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計入「進貨費用」科目。商品流通企業采購成本包括采購價格、進口關稅和其他稅金等.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進入營業費用。
之所以不包括進項稅是由於進項稅可以抵扣,用於抵減企業銷售商品所應當繳納的銷項稅

D. 采購涉及的法律問題

如果你確實采購了,並且采購的價格在公司授權范圍內,則相應的法律回責任由公司承擔。
當然答,如果你超出了公司的授權采購,並且事後公司不認可的,公司可以要求你承擔賠償責任。
只要你不存在詐騙行為,就不會涉及到罪名問題,而是勞動糾紛、或者合同糾紛。
攀枝花公司法律顧問李明華律師解答

E.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是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而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是針對政府采購的專門性法規。
法律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准依照本法規定的許可權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僱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七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 布。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八條
政府采購限額標准,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
第九條
政府采購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第十條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
(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前款所稱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迴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迴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第十五條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第十六條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託辦理采購事宜。
第十七條 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託集中采購機構在委託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於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託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於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於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購。
第十九條 采購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託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條 采購人依法委託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託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並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中心內部流程示意圖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採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准,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條 采購的貨物規格、標准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採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三十三條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許可權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 貨物或者服務項目採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五條 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後,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七條 廢標後,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十八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准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三十九條 採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第四十條 採取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准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託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准、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載明原因;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
(五)評標標准及確定中標人的原因;
(六)廢標的原因;
(七)採用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相應記載。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采購人可以委託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採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一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四條 采購人委託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就采購人委託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第五十五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十八條 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第六十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六十一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並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
第六十二條 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集中采購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采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采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任職。
第六十三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准應當公開。
採用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的,采購人在采購活動完成後,應當將采購結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條 采購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采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法規定,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工作人員向其指定的供應商進行采購。
第六十五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六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並定期如實公布考核結果。
第六十七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
第六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十九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七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 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法律的威嚴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委託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七十三條 有前兩條違法行為之一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
(二)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三)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 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託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七十五條 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准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違法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並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業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負責人進行通報,並對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購的資格。
第八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采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條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法。
第八十六條 軍事采購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條 本法實施的具體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八條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F. 招標采購工作遵循的法律有哪些

招標采購是指采購方作為招標方,事先提出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企業參加投標,然後由采購方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准一次性的從中擇優選擇交易對象,並提出最有利條件的投標方簽訂協議等過程。整個過程要求公開、公正和擇優。
招標采購方式內外有別 在政府采購執行程序過程中,采購代理機構對招標采購方式--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常出現兩者相混淆的情況。將二者適用條件生拉硬扯,以一個標准統為一體,極其影響采購執行效果,有故意設障礙、拖延采購時間、降低采購效率之嫌,從而使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的服務評價大打折扣。

就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而言,二者不同點表現在:

對於公開招標方式來說

程序復雜 從公告、招標到投標、開標、評標到中標結果確定,都依嚴格的法律程序進行,前期准備工作繁雜。

采購規模大 這種采購多屬於集中性采購,將各種需求相同的采購對象集中起來,采購資金要求達到一定規模,以實現規模效益。

競爭性強 將采購對象集中起來,大大降低了采購成本,提高了采購透明度和競爭性。

耗費時間長 由於從公告發布、投標人響應,評標到簽訂采購合同,要准備許多文件資料,耗費時間長。

具有局限性 對於專業性較強的采購項目,具備資格條件的供應商較少,或者需要在較短時間內完成采購任務,公開招標方式顯得無能為力。

相反,對於邀請招標方式來說,既彌補了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缺陷,又發揮了招標的優勢。一是采購人在有限的范圍內邀請特定的供應商投標。二是無須發布招標公告。采購人只要向特定的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即可。三是不像公開招標那樣,時間有限制,招標時間大大縮短。四是程序簡約,招標費用也大為降低。

由此可見,采購人選擇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采購方式,既有實際情況的需要又要保證一定程度的競爭性。大家知道,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是政府采購主要方式,是采購人的首選,但是它適用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采購項目。而邀請招標采購方式,《招標投標法》沒有特定條件,《政府采購法》則明確兩種選擇:一種是采購項目具有特殊性,只能在有限的供應商范圍內采購。表明供應商為數不多的情形。二是采購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點采購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的情況。采購人通過限制投標人以達到經濟效益目標。

綜上所述,采購代理機構應分清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采購方式的實質性內涵,堅持內外有別,切忌張冠李戴。多多加強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提升采購隊伍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專業技能,強化服務意識,急采購人所急,想采購人所想,尊重采購人的選擇。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打造政府采購「陽光工程」。以及時滿足采購的需求為原則,維護好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提高采購時效,實現采購效益和效率「雙豐收」。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採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條 采購的貨物規格、標准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採用詢價方式采購.

G. 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大全

沒看懂你的問題。「《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彷彿和基本資格條件無關呀?這條主要是要求必須是獨立法人參加投標。

H. 采購部需要學習哪些法律法規

民法、民訴法,公司法等等,還有這些法律的司法解釋,都可能會用到

I. 公司采購部規章制度

一 、總則

為加強采購工作的管理,提高采購工作的效率,制定本制度。所有的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均應以本制度為依據開展工作。

二 、目的作用

1、可作為供應部開展工作的規范依據。

2、可作為公司領導考核供應部工作業績的衡量依據。

3、可作為供應部人員工作中相互監督與協作配合的依據。

二 、采購部人員職責及管理制度

1、熱愛本職工作,勤於學習新技術,了解新產品,注意市場信息的積累。

2、廉潔奉公,不徇私舞弊,不違法亂紀,勤儉節約,講究職業道德。

3、編制采購計劃。負責根據生產、總務、設備及檢驗等各部室物品需求計劃,編制與之相配套的采購計劃,並組織具體的實施,保證經營過程中的物資供應。

5、負責公司生產所需材料的采購工作。負責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備品、備件、辦公用品、檢驗用品及燃料等的采購供應工作。

6、負責供應商的開發、管理及維護工作。

7、堅決執行各項采購工作制度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8、大項材料必須做招標工作,其他材料詢價必須三家供應商以上參與。

9、積極了解材料的短缺、發貨、驗收等實際情況,早知道,早處理。

10、及時協助財務部對照欠款數額或者合同要求安排對供應商進行付款。

11、加強物資供應檔案的管理,做好物資信息情報的工作,建立起牢固可靠的物資供應網路,並不斷開辟和優化物資供應渠道。

12、做到每周一小結,每月一總結,每年一審核。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9)采購法規擴展閱讀

建立企業采購管理制度,可以明確各崗位、各環節的責、權及相互關系;明確采購人員的業務操作要求,從而有利於加強考核;有利於在采購部門貫徹按勞分配製度,有利於激發職工的責任感與事業心。

值得提出的是,采購管理制度作用的發揮是建立在采購制度本身科學性的基礎上的,為此,企業采購管理制度應體現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文字化

任何制度都是以文字的形式表示出來的,采購制度也不例外。制度不是上級的口頭命令或要求,口說無憑,應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下來,作為大家共同的行動綱領,對任何人、任何采購活動均起規范作用。

文字化的采購制度可以張貼起來,也可以列印成冊,分發給每一個采購人員,要求大家領會其內容,自覺地按采購制度要求自己。

2、可行性

任何企業的采購制度都應在充分考慮企業內外部條件、企業發展目標、行業特點以及采購人員本身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制定,應切實可行。

不同類型企業的采購制度可以有差異,即使是同一個企業在不同時期也應有不同的采購制度,我們反對照搬照抄和一成不變的采購制度,強調采購制度在實施貫徹中的切實可行性,而不是僵化的教條與清規戒律。

3、嚴肅性

采購管理制度一旦確定,采購人員應不折不扣地執行,只制定製度而不加強執行與實施的監督,這樣的規定、制度是毫無價值的。在實際運作中,對違反制度的采購人員應有相應的制裁措施,應提倡采購制度的嚴肅性。

4、協調性

采購管理制度要注重各部門、各崗位之間的協調,把上下級工作、前後環節工作有機地協調與聯系起來,以體現集體利益。

5、相對穩定性

采購制度已確定,一般地,短期內不要變動,通常一兩年、甚至更長時間應保持穩定,便於大家執行。如果經常變動,采購人員剛剛領會了老制度,又出現了新制度,這樣就會難以適應,容易造成采購工作的混亂。

當然,采購制度並不是長期固定不變的,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企業內部條件的改進,采購制度也可以適當進行調整。

J. 中國招標采購常用法規的中國招標采購常用法規

作者 中國招標協會
出 版 社 中國計劃出版社 第一篇 綜合
第二篇 工程
第三篇 貨物
第四篇 服務
第五篇 政府采購
第六篇 利用外資
第七篇 相關法律法規與部門規章
第一篇綜合
第一章招標采購法律
第二章綜合管理
第三章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
第四章招標代理機構和服務收費
第二篇工程
第五章工程施工
第三篇貨物
第六章貨物國內招標
第七章機電產品國際招標
第四篇服務
第八章工程勘察設計
第九章工程監理與設備監理
第十章科技項目與科研課題
第十一章國有資產產權轉讓
第十二章特許經營、物業管理及其他
第五篇政府采購
第十三章政府采購
第六篇利用外資
第十四章利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
第十五章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
第七篇相關法律法規與部門規章
第十六章相關法律
第十七章投資與經濟體制改革
第十八章建設工程管理
第十九章建築企業資質管理
第二十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章設備進口管理
第二十二章稅收優惠 附錄一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範法》
附錄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信貸采購指南
附錄三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采購指南
附錄四WTO《政府采購協議》
附錄五工程勘察收費標准(計價格[2002]10號)
附錄六工程設計收費標准(計價格[2002]10號)
附錄七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准(發改價格[2007]670號)
附錄八有關標准文件、示範文本、規章和規範文件的索引
《機電產品采購國際競爭性招標文件》
《標准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試行)
《標准施工招標文件》(試行)
FIDIC《施工合同條件》
附錄九有關網站名稱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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