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行政許可
⑴ 如何區分行政許可的撤銷,撤回與注銷,吊銷
撤銷,主要指負責行政許可的政府機構工作人員的行政亂作為造成本不應該給與許可的卻給與了許可,責任在政府機關,糾正程序就是撤銷行政許可。撤回之後,該許可自始無效。
撤回,是由於某種比較正當的原因,不可歸責與雙方的理由,比如計算機系統故障導致錯誤發放了行政許可,挽救程序就是撤回。撤回之後,先前的行政許可有效(不然對被許可人不公平)。
注銷,是由於被許可人不再滿足許可的主體條件或者許可期限屆滿並且不再續期,使行政許可歸於失效的狀態。
吊銷,是一種行政處罰,是由於被許可主體違法或者不再符合許可條件,許可機關對其作出的一種處罰,效果也是使行政許可歸於失效的狀態。
參考法律依據:
1、《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撤銷許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2、《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注銷許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3、《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⑵ 我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是什麼
《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⑶ 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幾種情況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⑷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下列關於行政許可的撤銷、撤回、注銷的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第2款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第4款又規定:「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因此,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授予的行政許可被撤銷的,只有當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行政機關才給予賠償,而並不是必然賠償,而且,如果被許可人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授予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也不承擔賠償責。
雖然這樣,但是題目並沒有說被許可人有上訴違法情節,所以不要想太多,就按字面理解,這就是正確的
⑸ 行政許可撤銷的補償問題
你要注意法律規定的用詞!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被撤銷,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和補償是不一樣的!賠償是一種法律責任,以有錯誤為前提。補償只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損失進行一些補償,沒有過錯。
法律的東西,區別經常在一個字上,小心啊~~~
⑹ 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幾種情況
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幾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內》
第六十九條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⑺ 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有
《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⑻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有權撤銷行政許可,這里的上級機關指什麼啊
上級機關: 同一系統或組織中地位、等級較高的機構。
例如:省政府是市政內府的上級機關;容高級人民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的上級機關;公安局是派出所的上級機關 。
因為上級機關的地位、等級較高,所以上級機關有權撤銷下級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
⑼ 哪些情形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1款規定了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五類情形:一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所謂濫用職權,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濫用手中的職權或者超越自己的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地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在行政許可的實施過程中,一些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情形,輕則違法,重則構成犯罪。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不受法律保護,可以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予以撤銷;二是,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如果沒有某項法定的職權卻對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即屬於超越法定職權;三是,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違反法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其正確性就很有可能受到影響,可以予以撤銷;四是,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不同的行政許可需要不同的資格或者條件,行政機關根據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並對其申請進行審查後,只有在申請人具備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資格或者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否則就可以予以撤銷;五是,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行政許可法還規定了應當撤銷行政許可和不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可以撤銷但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⑽ 如何區分行政許可的撤銷,撤回與注銷,吊銷
吊銷是行政處罰。 撤銷是行政機關,法院為主體,針對的是行政機關所作出的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 撤回指的是曾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被廢止,或者失去效力而針對該行政行為的。 注銷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針對已經被吊銷,撤銷,撤回或者組織終止的情況,注銷行政許可登記。 大概是這個樣子,做選擇題夠用了。要想了解具體還是看看書吧。吳鵬的講義中就有這幾者的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