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
構建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是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保護紅線、保障發展的有力措施。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具體包括以下5個方面的內容:
聯席會議制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建立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涉及國土資源違法犯罪案件查處的工作情況;研究國土資源違法犯罪形勢,分析新情況、新問題;協調解決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問題;研究制定預防和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措施等。
信息通報制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和交換相關信息。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移送情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及時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刑事責任追究情況,以及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的執行情況。
聯系配合機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制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過程中,與公安機關建立專門的聯系渠道,確定具體負責日常聯系的部門和人員,切實加強執法銜接與溝通配合。
協作配合制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中互相協作和支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查辦涉嫌國土資源違法犯罪案件,可邀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派員協助、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取相關資料或就政策性、專業性問題提出質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辦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可邀請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協助調查或參加案件討論,就有關問題進行咨詢。監察機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土地違法違紀案件,可請對方予以協助配合,也可由兩個單位的有關人員組成聯合調查組,共同立案查處案件。
案件移送制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發現達到刑事追訴標准、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時向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移送。發現依法應當追究監察對象紀律責任且自己無權處理的,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監察機關。監察機關依法及時查處後,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為加強與執法機關的協作配合,及時制止和有效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國土資源部先後與監察部聯合印發了《關於監察機關和國土資源部門在查處土地違法違紀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監發〔2005〕6號),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8〕203號),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8〕204號)等文件。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真落實上述文件的要求,主動與當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監察機關進行溝通,密切配合,已經初步建立了聯動遏制國土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在切實形成執法合力、及時制止和有效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