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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法規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1-10 04:07:56

1. 如何推動公司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

公司的規章制度要有存在的價值,要有用,即要增值;
規章制度要與公司版的實際相結合,不要抄權別人的,要適宜;
規章制度之間彼此協調,圍繞實現公司的目標設置,要系統;
規章制度要讓相應的員工知道了解,了解他的作用意義與如何操作,如果不執行會帶來什麼危害,要溝通;
規章制度詳略適宜,使用的人不會產生歧義,方便操作,要有強的可操作性;
如果不執行要付出相應的代價,即違紀成本要高;
最關鍵的「東風」,領導作用。
希望能有所幫助。

2. 管理學原理為什麼要制定規章制度

一、企業規章制度的定義
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

二、企業規章制度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這條司法解釋實際上賦予了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以類似於法律的效力。

三、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有助於企業實現科學管理,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確保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是加強企業管理,推動企業發展的可靠保證。

四、企業規章制度的作用
企業的規章制度對於規范企業和員工的行為,樹立企業的形象,實現企業的正常運營,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企業規章制度的作用很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規章制度首先是應用於標准化管理。
制度可以規范員工的行為,規范企業管理等。企業如果建立了全面、完善的規章制度,公司內部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可以得到廣泛調動,企業的各項工作就能夠順利開展,企業的經濟效益就會不斷得到提高。公平就是靠制度來體現的,效率也是靠制度來促進的,效益是靠制度來提高的。

2、完善的規章制度可以得到合作夥伴的信任,容易贏得商業機會(買產品先要看設備,做生意先要看制度)。

3、企業規章制度有法律的補充作用。
企業的規章制度不僅是公司規范化、制度化管理的基礎和重要手段,同時也是預防和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依據。鑒於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從屬關系,由於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管理的有關事項一般缺乏十分詳盡的規定,事實上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在勞動管理中可以起到類似於法律的效力。因而用人單位的合法的規章制度在此起到了補充法律規定的用。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4、規章制度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政策應對。
比如發改委要求的項目基金的申報材料中,有一項就是公司政策及管理制度,必須有著非常完善的企業規章制度才可能申請到國家的項目基金支持。同理,許多項目競標也都需企業提供本公司的規章制度,並將其作為考核企業是否合格的標准之一。

企業規章制度與工作流程的關系

我認為:企業的規章制度與企業的工作流程是相輔相成的關系。規章制度可以轉化為工作流程,工作流程也可以轉化為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是告訴你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
工作流程是告訴你怎樣做,先做什麼,後做什麼。
規章制度則重於防範(防止員工犯錯);
工作流程則重於培訓(教育員工成長)。

3. (一)完善法律法規制度,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

從國家層面制定完善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形成比較完善的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法律法規體系。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修訂工作中,為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奠定法制基礎。在制度設計上,堅持「開源節流」並舉,落實節約優先戰略,堅持市場調節和政府引導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統籌規劃,建立國家、省、市(州)聯動協調機制,促進國家戰略需求與資源開發協同落實。

一是推動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立法。提高節約礦產資源在法律中的地位,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明確和增強企業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綜合開發與綜合利用的法律義務,依法推進節約礦產資源與環境保護工作。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法規。首先,細化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綜合開發與綜合利用的權利義務;其次,增加礦山環境保護條款,把礦山環境影響評價作為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首要條件,制定綠色礦山中長期發展規劃;再次,強化對尾礦、廢水、廢氣及礦山固體廢棄物限制排放和加強綜合利用的法律規定,明確這些資源的所有權和開發權等權屬關系的界定;最後,建立健全先進適用技術推廣目錄發布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規劃、准入、激勵、監管、考核等機制和辦法,形成覆蓋勘查、評價、開發、閉坑全過程的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制度體系。研究制定《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加強對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管理。修訂完善《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完善以「三率」等為主的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評價指標體系;建立礦產資源儲量和「三率」動態監測制度;制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細化節約與綜合利用的法律依據。

4.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提出逐步構建什麼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第三條 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中央黨內法規。下列事項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

(一)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

(二)黨的各級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

(三)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黨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

(六)其他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

第四條 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准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准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

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第五條 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不同於一般不用條款形式表述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制定黨內法規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制定黨內法規的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制定的統籌協調工作,其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職權范圍內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其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第七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黨的建設實際出發;

(二)以黨章為根本依據,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

(四)符合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

(五)有利於推進黨的建設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六)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維護黨的集中統一;

(七)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八)注重簡明實用,防止繁瑣重復。

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

第八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突出重點、整體推進,逐步構建內容協調、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第九條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制定建議進行匯總,並廣泛徵求意見後擬訂,經中央書記處辦公會議討論,報中央審定。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年度計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議進行匯總後擬訂,報中央審批

第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建議,應當包括黨內法規名稱、制定必要性、報送時間、起草單位等。

第十一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職權和實際需要,編制本系統、本地區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

第十二條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條 中央黨內法規按其內容一般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起草,綜合性黨內法規由中央辦公廳協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有關部門起草或者成立專門起草小組起草。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其自行組織起草。

第十四條 黨內法規草案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

(二)制定目的和依據;

(三)適用范圍;

(四)具體規范;

(五)解釋機關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條 黨內法規應當方向正確,內容明確,邏輯嚴密,表述准確、規范、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 起草黨內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實際情況,認真總結歷史經驗和新的實踐經驗,充分了解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調查研究可以吸收相關專家學者參加或者委託專門機構開展。

第十七條 起草黨內法規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和單位工作范圍的事項,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一致。經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報送黨內法規草案時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 起草黨內法規,應當與現行黨內法規相銜接。對同一事項,如果需要作出與現行黨內法規不一致的規定,應當在草案中作出廢止或者如何適用現行黨內法規的規定,並在報送草案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九條 黨內法規草案形成後,應當廣泛徵求意見。徵求意見范圍根據黨內法規草案的具體內容確定,必要時在全黨范圍內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應當注意聽取黨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充分聽取群眾意見。

徵求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征詢等形式。

第二十條 起草部門和單位向審議批准機關報送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同時報送草案制定說明。制定說明應當包括制定黨內法規的必要性、主要內容、徵求意見情況、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情況等。

第四章 審批與發布

第二十一條 審議批准機關收到黨內法規草案後,交由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是否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

(二)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相抵觸;

(四)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與相關部門和單位協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許可權和程序。

對存在問題的黨內法規草案,審核機構經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門和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如起草部門和單位不採納修改意見,審核機構可以向審議批准機關提出修改、緩辦或者退回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黨內法規的審議批准,按照下列職權進行:

(一)涉及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產生、組成和職權的黨內法規,以及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黨內法規,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二)涉及黨的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產生、組成和職權的黨內法規,涉及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基本制度的黨內法規,以及涉及黨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黨內法規,由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

(三)應當由中央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根據情況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或者按規定程序報送批准;

(四)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發布的黨內法規,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審議批准;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布的黨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審議批准。

第二十三條 經審議批準的黨內法規草案,由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核文後按規定程序報請發布。

黨內法規一般採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文件、中央各部門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文件、黨委辦公廳文件的形式發布。

黨內法規經批准後一般應當公開發布。

第二十四條 實際工作迫切需要但還不夠成熟的黨內法規,可先試行,在實踐中完善後重新發布。

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

第二十五條 黨章在黨內法規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黨內法規都不得同黨章相抵觸。

中央黨內法規的效力高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的效力。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不得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相抵觸。

第二十六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舊的規定與新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提請中央處理。

第二十八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布的黨內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責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一)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的;

(二)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黨內法規相抵觸的。

第二十九條 中央黨內法規解釋工作,由其規定的解釋機關負責。本條例施行前發布的中央黨內法規,未明確規定解釋機關的,由中央辦公廳請示中央後承辦。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其自行解釋。

黨內法規的解釋同黨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備案、清理與評估

第三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中央備案,備案工作由中央辦公廳承辦。具體備案辦法由中央辦公廳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黨內法規制定機關應當適時對黨內法規進行清理,並根據清理情況及時對相關黨內法規作出修改、廢止等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 黨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職權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黨內法規的修改、廢止,適用本條例。

黨章的修改適用黨章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總政治部依照本條例的基本精神制定軍隊黨內法規。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5. 推進反腐倡廉的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需要健全完善哪些制度

實加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和反腐敗國家立法,成熟一個出台一個,逐步形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反腐敗法規制度體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斷提高反腐敗法治化水平。
第一,建立健全廉政風險防控制度。
廉政風險防控是推進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的一項重要實踐和探索。要針對重點對象、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逐步建立健全風險預警、糾錯整改、內外監督、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機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風險防控制度體系。
第二,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
防止利益沖突是現代廉政立法的基礎,是加強領導幹部從政道德建設、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重要舉措。要進一步完善市場機制,重點解決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等領域中利益沖突問題。要進一步完善利益沖突迴避制度,重點完善公務迴避、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制度;進一步完善並嚴格執行公職人員行為限制和領導幹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等相關制度規定,防止領導幹部利用公共權力或自身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
第三,著力健全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制度。
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從業、財產、出國(境)等有關事項公開制度的試點,抓緊制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加強報告核查結果的運用和違規懲戒力度;建立健全對國家工作人員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強化對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監督。
第四,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根據形勢的發展和任務的需要,不斷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法規制度。
一要把那些經過實踐檢驗、適應形勢發展的黨紀政紀規定和行政規章上升為法律法規,盡快形成較為完整的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對現有的法規制度,過時的要及時廢止,不完善的要適時修訂完善,需要細化的要盡快制定實施細則,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緊制定。
二要不斷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各項專門法律法規。從長遠看,反腐倡廉法律法規應當由反腐敗法這樣的廉政基本法和有關單行法律、配套法規組成。從近期看,應重點做好反腐敗單行法律和配套法規的立法工作。要健全腐敗案件揭露、查處機制,暢通來信來訪和網路等各種信訪舉報渠道,完善保護證人、舉報人制度;
完善懲治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犯罪法律法規,對腐敗實行零容忍政策;規范國家工作人員從政行為方面的法律規定,健全完善防止利益沖突法律法規,著力整合預防腐敗各項法規制度;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完善反洗錢法律法規,健全防範腐敗分子外逃和追逃追贓機制,逐步形成與堅決懲治腐敗和有效預防腐敗要求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
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是動態的、發展的、開放的過程,必須適應世情、國情、黨情的發展變化不斷完善和創新。要注意研究和借鑒古今中外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的有益做法,不斷深化對新形勢下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特點和規律的認識,實現法規制度工作理念、思路、方法與機制的與時俱進。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全面提升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工作質量。要切實提高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執行力,建立健全保障機制,嚴肅查處違反法規制度的行為,讓法規制度剛性運行。

6. 如何推進中國的信息公開法律制度

(一)提高立法位階,逐步拓展信息公開主體
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兩類主體,此外,教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公共交通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也制獲取大量的社會公共信息,也負有信息公開的義務。
按照立法許可權,行政法規不能給人大、法院、檢察院設立公開信息的義務,實踐中,地方各級人大、法院、檢察院以及社區、村鎮、企業等都在進行審判公開、檢務公開、村務公開、廠務公開,甚至於校務公開和醫務公開,這表明信息公開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大趨勢,然條例作為一個法規不能對這些方面的公開加以限制,而且在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時無法自動解決。著眼國家民主化進程的長遠目標,經過逐步積累經驗,在條件具備時,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實時制定國家機關信息公開法,不僅國家行政機關,基層行政機關應受到該法調整,黨委、人大、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內的其他國家機關,其信息公開行為也應受到該法的調整。
(二)細化《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信息公開的例外范圍
目前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主要是針對政府主動公開的范圍以及依照公民申請公開的信息范圍做了列舉性規定。並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此處以「國家有關規定」作為限制政府信息公開的一項審查標准,存在著致使政府信息免除公開的范圍無限擴大的危險。而且,政府信息及其繁多並處於不斷變化當中。僅以正面列舉的方式確定政府應當公開的信息,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極其有限性。
因此,建議借鑒國外一些政府信息公開的立法中的例外規則,即確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理念,並將其作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原則性規范。根據該原則,細化《條例》第八條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例外情形,一一分項列出,規定所列例外情形之外的政府信息,均屬於被公眾所知的信息范圍。對例外情形的詳盡論述,有助於《條例》的實際操作,避免行政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改變以往只以公開的信息是否對自己有利為考量標准來任意擴大免除公開的范圍。
(三)理順政府信息公開原則與保密原則的關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進行審查,是否可以公開,應當經相關部門確定。而我國現行保密法和檔案法規定的原則是「以不公開為原則,以公開為特例」。

因此針對《保密法》、《公務員法》等法律對國家秘密的規定存在分類標准模糊,范圍過於寬泛等問題,建議明確界定國家秘密的范圍,對保密事項進行科學分類,以具體而明確的列舉式立法加以規范。同時,對工作秘密的范圍也以明確的列舉式立法加以規定。對不列入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秘密,可以明確規定其范圍:例如,與公眾無關的機關內部人事規則或事務;行政機關決策過程中,機關之間或者機關內部在研、建議、討論或者審議,一旦公開會影響決策過程或造成公眾混亂的信息:與刑事執法有關,公開後會影響犯罪偵查、公訴、審判與執行刑罰,或者影響被告人公平受審判權利的信息;在特定情況下為執法目的而收集的信息等。
(四)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與協調
根據前述的分析,隨著《政府信息公開法》的頒布實施,《保密法》、《檔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需盡快修改完善。對《保密法》的修改,除對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范圍作出明確、科學的界定以外,還應重點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完善《保密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從政府信息公開原則出發,明確樹立「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立法指導思想。其次,重新界定定密主體,規范定密程序。把國家秘密的定密主體界定為各級保密部門和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定密責任制,做到依法行使定密權。另外,可以考慮在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保密委員會,由保密委員會依法裁決哪些事項屬於國家秘密的范疇。再次,建立強制解密制度,產生國家秘密信息的單位在確定密級的同時,還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規定保密期限和解密日期,強制性規定在一定時間內進行強制解密。審查後認為不需要在保密的即予解密。對有長於一般保密期限的特殊保密期限,限定最高年限,屆時解密。另外,針對只定密不解密的情況,法律應明確規定解密的許可權和程序。允許對定密解密有異議的個人和組織向有關機關提起訴訟。同時,對不按時解密的單位和個人,追究其必要的法律責任。
(五)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機制,建立切實可行的救濟制度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中的救濟,是指當申請人認為其知情權或第三人認為其隱私權或商業秘密受到侵犯時,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所體現的是沒有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的思想,使申請人與第三人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知情權和其他權利。
特別是在政府信息公開中,要確立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即「基於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護社會成員正當利益的考慮,當社會成員對行政過程中某些因素的不便形成合理信賴,並且這種信賴值得保護時,行政主體不得變動上述因素或在變動上述因素後必須合理補償社會成員的信賴損失。」目前,在政府信息公開的過程中,迫切需要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支持。由於信息發布的主體是政府,一般情況下公眾會自然地對其產生信任感,但是一旦出現政府公布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對公眾的信賴利益必定造成極大的傷害,也會破壞社會的穩定性。只有採用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當公民因政府公開的信息產生了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則允許政府隨意變更或收回撤銷該文件,而應當對受到傷害且無過錯的行政相對人給與相應的補償。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運用與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更有利於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政府與公眾之間的信任關系,遏制信息發布中的隨意性,實現公眾對政府信息形成的穩定期,形成建立公信政府的良好氛圍。
我們應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擴大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切實把政府信息公開作為政府施政的一項基本制度來落實,要拓寬群眾參與渠道。擴展保障人民群眾監督的各種法律法規的制定,健全在言論、新聞、出版、監督等方面的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反腐倡廉作用的法律法規,針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形成有力的社會性監督機制。在制度設計上,要盡快啟動全面的政府信息公開,是政府信息能夠為盡可能多的民眾所利用,要建立和健全行政監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權利監督與權利救濟機制。我們應結合我國行政實踐,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促進政府信息公開的全面展開,最終實現陽光政府的宏偉目標。
(六)以電子政務為重點強化網路信息服務制度
通過電子政務的建設,可以將政府所有擁的信息資源實現高度共享,實現公共信息資源的價值利用;減少公眾的信息查詢申請和相應的成本負擔:為政府和公眾的溝通開辟了新的和更方便的渠道。政府網站被定位為政府信息公開的「第一平台」,一方面信息上網後,防止人為的干預,從而保證信息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另一方面,由於行政審批的程序都是可觀的,有利於行政監督,降低了不確定性。此外,通過在互聯網上發布政府信息,可以減少公眾信息申請的費用,極大地降低了獲取政府信息的成本。因此,除了使用傳統渠道公開信息外,政府還要充分利用信息網路的優勢,全方位、多途徑的實現政府信息的公開。除此之外,我們應繼續建置網路工程設施,為政府上網提供基礎環境;建立統一的電子公文交換系統,便於政府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便於提高行政公文的處理效率;建立便民網點服務站,為公眾提供更便捷的服務,特別是為了盡量減少信息服務的不平衡,保障公眾隨時隨地可以獲取到政府信息。

7. 推進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的總體要求是什麼

一要結合實際、體現特色

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要緊緊圍繞地方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任務,因地制宜,扎實推進。當前我縣正處於在全省率先崛起的關鍵時期,工業化、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重點工程、重點項目建設如火如荼,客觀上存在著誘發腐敗的多方面因素,而體制機制的缺陷和制度管理的漏洞是腐敗的主要根源。因此,必須充分發揮制度在反腐倡廉中的根本性和基礎性作用,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保駕護航。對此,要深入調查研究,把實際情況摸清楚,把存在問題研究透,尤其是要找出在全縣中心工作開展中制度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避免單個部門制定製度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形成條塊結合、上下聯動、齊抓共建的工作局面,努力做到工作開展到哪裡,制度就建設在哪裡。從而建立健全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具有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

二要重點突出、實時有效

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具有長期性和系統性的特點,要在統籌規劃的基礎上,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工作實際,找出制度建設的薄弱環節,找准工作的著力點,有重點地加以推進,尤其是腐敗現象和損害群眾利益問題多發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重要部位,更急需要出台一些合適管用的制度,使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由個性到一般,由重點到全面,逐步深入推進,從而建立起科學合理、結構嚴密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當前,重點是要抓好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城鎮建設、社會保障、教育醫療收費等事關群眾利益領域的制度建設;重點是要抓好領導班子自身建設、監督制約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轉變作風等方面的制度建設。

三要與時俱進、實用可行

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是一個長期的動態的過程,要與反腐倡廉新的形勢和要求相適應,不斷進行刷新和完善。要堅持用改革創新的精神、建設性的思路、建設性的辦法和建設性的措施,不斷研究新情況、發現新問題、總結新經驗、探索新對策,特別是針對一些腐敗行為常常採用邊緣的、間接的、隱蔽的方式進行的特點,以規范權力正確行使、消除滋生腐敗的條件和空間為目標,制定出一批新的制度和規定。如我縣在幹部人事制度上,率先在全省推行公推公選制,改革幹部選拔初始提名權,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在財政管理制度上,率先推行財政業務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內部管理,規范過錯責任追究程序,著力打造公共財政、民生財政、陽光財政和發展財政;在規范土地管理制度上,率先推行機械工業開發區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制度,減少幹部的違紀違法行為,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發展;在推進行政審批制度上,率先推行「兩集中、兩到位」工作,全縣清理後保留的226項行政許可項目,除縣政府批准外,一律進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實現「陽光政務」。實踐證明,只有不斷改革創新、與時俱進地推進制度建設,才能適應新形勢下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

四要便於操作、務求實效

反腐倡廉制度建設要堅持務實的工作作風,在務求實效上下功夫。制定的制度要簡便、易記、易行、管用,便於操作執行並能有效解決實際問題。制定製度時,既要汲取縣外的好做法、好經驗,也要結合工作實際,從實踐中得來,再到實踐中去檢驗,不斷加以修訂和完善,還要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把一些好的做法固定下來,上升為制度。制度一旦制定就要狠抓落實。制度不好,落實不了;制度再好,不落實不得了。有了制度不落實,群眾就會盯著你,監督你,所以制度不能光寫在紙上、講在嘴上、傳達在會上,更不能束之高閣、形同虛實,只有制度真正得到落實,才能取得成效。為此,紀檢監察機關必須認真研究出一套落實制度的制度和監督保證機制,開展有效的監督、檢查、考核工作,尤其是針對「一把手」的監督,要堅決破除「我制定,你執行」的特權思想,確保制度落到實處。

8. 如何狠抓規章制度落實,不斷提升制度執行力

一、構建好的制度,保證制度的嚴肅性。公共選擇管理理論認為:在好的制度和制度環境下,壞人可以做好事;在壞的制度和制度環境下,好人可以做壞事。把制度制定好,是制度建設的重要前提。

(1)成立專門的建章立制機構。具體負責制度體系的設計和制度制定的審定工作,相當於人大立法機關。

企業成立獨立於其他業務部門的立制機構的目的,就是要解決政出多門,各行其是的問題,保持制度的公正性,避免個別部門把設立制度作為利益切割、維護本部門利益的工具。

(2)精簡制度,建立精幹高效的制度體系。制度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符合實際、滿足需要、解決實際問題。制度過多反而會形成「文山會海」,增加管理成本,降低組織效率。

對內容空泛、缺乏約束力的制度該取消的取消;對帶有部門利益保護色彩的該廢止的廢止。

(3)要注重調查研究。制度要符合實際需要,突出企業特色,制度出台前必須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意見,達成廣泛共識,為制度執行打下良好的群眾基礎。

(4)提升制度的親和力。制度建設要遵循「人本精神」,體現制度對人的情感、公平關懷。對一些特殊情況要作出相應的規定。

二、抓制度落實,提高制度執行力。

首先,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制度一旦建立就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維護制度的權威性,否則再好的制度也會形同虛設。在一定意義上執行制度比制定製度更重要。執行制度實際上是排除執行干擾、解決制度梗阻的問題。

對制度執行干擾程度最大的是權力集中、管錢、管物的關鍵崗位和要害部門,這些崗位和部門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力干擾某些制度的執行,擺脫制度的約束,謀求制度外的待遇和利益。

其次,各職能部門作為制度的制定者,他們可以發揮獲取制度信息的優勢和熟知業務運作的能力,採取規避和變通的辦法,維護本部門、本業務系統的利益。

公正執法就是要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幹部職工一視同仁,人情面前堅持原則。通過剛性公正執法,消除制度執行中的權力干預、部門干預和人情干預,解決制度執行不力的問題。

要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把原則性強、作風正派、素質高、能力強的人員不斷充實到企業執「法」隊伍中,進一步提升制度執行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制度執行獎懲、制度監督和制度評價機制,為制度執行提供保障。

(1)建立制度執行考核獎懲機制。制度考核是檢驗制度執行的重要手段,要保證制度落實,必須把制度考核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建立制度執行考核獎懲機制,對制度執行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執行差的給予經濟處罰。

(2)建立制度執行監督機制。權力缺乏監督會產生腐敗,制度缺乏監督會導致群體「失約」、行為「失常」,因此制度缺乏監督比權力缺乏監督造成的危害更大。

要加強上下級監督,做到責任層級清晰化,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加強平行監督,以新的內控制度為平台,建立各業務部門分工明確、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的制衡機制。

(3)建立制度評價機制。制度實施後,針對制度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定期組織各業務部門進行分析評價,認真查找制度本身和制度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缺陷,並給予完善。

通過建立制度評價機制,形成持續改進、不斷創新的制度運行機制,努力構建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的制度管理體系。

四、建設制度執行文化,創造高效執行力。

制度執行必須依賴執行文化的力量,執行文化是企業提高執行力所要追求的最高境界。建設制度執行文化其核心就是營造尊重製度、以制度作為行動最高准則的文化氛圍。

培育團隊執行文化。制度的最終執行,需要一個單位和組織的全體人員共同遵守。「木桶原理」認為:木桶的最大容量不取決於長的木板,而取決於最短的那塊木板。

同樣制度執行力不取決執行力最好的員工,而取決於執行力最差的員工。「木桶原理」告訴我們要提升整體執行力,必須提升每個個體的執行力,不斷縮小個體執行力之間的差異。

每個員工要樹立集體和團隊意識,學習上互相提高,工作上密切配合協作,形成執行合力,努力完成共同的工作目標,最終建立起團隊執行力文化。

五、加強制度管理應處理好三個關系

1、是行政指令與制度管理的關系。制度的制定、執行離不開行政指令,而行政指令代替不了制度管理。行政干預過多本身就說明了制度管理的缺失或制度執行的弱化。

在制度健全的情況下,應盡量減少行政干預,把注意力放在如何提高制度執行力上。

2、是活動安排與制度管理之間的關系。活動安排具有階段性,是制度管理的一個輔助工具,相當於計算機軟體上的一個補丁。制度管理不到位,一些企業和部門經常通過開展集中整治和專項治理活動來彌補。

如果活動安排過多,不僅會給基層帶來額外的工作負擔,同時也反襯出制度執行力的弱化。

3、 三是文化管理與制度管理的關系。文化管理是企業管理的最高境界,建設執行力文化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一個漫長的實踐過程;

只有在執行文化理念深入到每個員工心裡,轉化為自覺行動,形成執行合力的時候,才能最終建立起有效的團隊執行力文化。

(8)推動法規制度擴展閱讀

重要性

企業的規章制度是體現企業與勞動者在共同勞動,工作中所必須遵守的勞動行為規范的總和.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的」立法」,是企業規范運行和行使用人權的重要方式之一,企業應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行使好法律賦予的這一權利。

聰明的企業都看到了這一點,但實踐中還有很多企業並未對此予以重視,認為反正有國家法律,法規,出了事按國家法律,法規處理就行,其不然賣國家法律,法規是大法,不可以針對某個單位的具體情況,而企業的具體是千變萬化的。

成功的企業多制度其效果是使企業運行平穩,流通,高效,並可基本上防患於未然.俗話說:」不成規矩,何以成方圓」,成功的企業及規章制度,50%更是直接因它而產生.

可以說規章制度的主要功能是:

1. 規范管理,能使企業經營有序,增強企業的競爭實力.

2. 制訂規則,能使員工行為合矩,提高管理效率.

它的重要意義是:

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

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是規范指引企業部門工作與職工行為需要.

企業的規章制度是完善」勞動合同制」,解決勞動爭議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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