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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務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1-10 03:01:01

『壹』 行政合同的主體

A.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

由於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其下屬機構或公務員之間的合同關版系也應受到現代行權政法的調整,那麼把它們稱為行政合同並無不妥。但是由於對行政合同正當性的質疑多針對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合同而起,且此類合同在現實中的運用出現了很多問題,因此本文對行政合同的文化解構和制度構建主要針對此類合同。 行政合同存在的正當性,從文化的層面來看,在於其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形式,具有先進的文化內涵,既是以自治平等為特徵的契約精神對傳統高權行政的沖擊與滲透,也是現代行政理念藉助契約的合理形式對傳統行政模式的改造和轉換。從法律層面來講,現代行政法上依法行政原則的機動性,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為行政主體和相對人提供了合意的空間,行政主體和相對人地位的不平等並不能成為否定行政合同存在的理由。 在行政合同制度的建構上,為保證行政合同所預期的特定行政目的的實現,必須賦予行政機關主導性權利,包括:①行政主體對行政合同履行的指導與監督權;②行政主體對行政合同的解釋權;③行政主體單方變更、終止行政合同的權力;④對嚴重違約的相對人一方處以行政制裁措施的權力。同時賦予相對人對其監督的權利和在受到損害時...

『貳』 行政合同的主要特徵是

行政合同的有以下主要特徵:

1.行政合同的當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享有行政權力。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而簽訂的,因此,當事人中必有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沒有行政主體的參加,不能稱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須有行政機關參加並不意味著凡有行政機關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

行政機關具有雙重身份:行政主體和民事主體。當行政機關以民事主體身份簽訂的合同,如與傢具廠簽訂的購買辦公設備合同,該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當行政機關以行政主體身份簽訂合同時,該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監督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施行政管理。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現行政管理職能,維護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如為了修建道路、橋梁、機場等公共設施,行政主體與企業簽訂的共同投資建設合同等。

3.行政主體對於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優益權。與民事合同主體簽訂合同是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維護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體對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體不享有的行政優益權。

具體體現為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指揮權、單方變更權和解除權。當然,行政主體只有在合同訂立後出現了由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調整,必須變更或解除時,才能行使單方變更、解除權。由此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要予以補償。

(2)行政服務合同擴展閱讀:

行政合同(Administrative contract)也稱行政契約,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與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所達成的協議。

行政合同是現代行政管理中重要的方式,是行政權力和契約關系的結合。行政合同是現代行政法上較為新型且重要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合同的廣泛使用,會減低行政機關對個人進行單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協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義務,便於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贊同,從而減少因雙方利益和目的的差異而帶來的對立性,有利於化解矛盾,創造和諧社會。

『叄』 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訂立的,規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對房屋及其配套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專業化維修、養護、管理以及維護相關區域內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由業主支付報酬的服務合同。
1)物業服務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的民事合同。習慣上,物業服務合同又被稱為物業管理合同,但它與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職權而與相關單位簽訂的行政合同具有本質的不同。
2)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委託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產生的基礎在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委託,但其與一般的委託合同又存在差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委託合同是建立在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委託合同的任何一方失去對對方的信任,都可以隨時解除委託關系。而在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無論是物業公司,還是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均不得以不信任為由擅自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時,才可依法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此外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但物業服務合同只可能是書面、有償合同。
3)物業服務合同是以勞務為標的的合同。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是提供合同約定的勞務服務,如房屋維修、設備保養、治安保衛、清潔衛生、園林綠化等。物業服務企業在完成了約定義務以後,有權獲得報酬。物業服務合同與涉及勞務提供的承攬合同也存在本質的不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雖也涉及勞務的提供,但承攬人提供的勞務只是一種手段,並不是合同的目的,承攬人應以其勞務產生某種物化成果,並承擔工作中的風險,如承攬人未完成工作,則不得請求報酬;而物業服務合同以特定勞務為內容,只要物業服務企業完成了約定的服務行為,其餘風險由業主承擔。
4)物業服務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要式合同。物業服務合同自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即告成立,無須以物業的實際交付為要件。物業服務企業是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參與市場競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沒有無償的物業服務,因此物業服務合同是有償合同;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都既享有權利,又履行義務,因此物業服務合同是雙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因其服務綜合事務具有涉及面廣且利益關系相當重大,合同履行期也相對較長,為避免口頭合同取證困難的弱點,《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要求物業服務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並且須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因此其為要式合同。

『肆』 行政合同的名詞解釋

行政合同,指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標之目的,與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體並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體的身份與行政相對人訂立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以合同的方式來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間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常見的行政合同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公用徵收補償合同、國家科研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計劃生育合同

『伍』 行政合同的法定種類有哪些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約,指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內理目標之目的,與相對容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體並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體的身份與行政相對人訂立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以合同的方式來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間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
3.公用徵收補償合同
4.國家科研合同
5.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6.國家訂購合同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8.計劃生育合同

『陸』 行政合同有什麼特徵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的,與行政相對方經協商一致,就有關權利義務版的確立、變更或消權滅締結的契約。行政合同的特徵是: (1)行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須是行政主體;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的行政管理目標;

(3)行政合同是在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締結的合同;

(4)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5)行政合同爭議通過行政法上的救濟途徑加以解決。

『柒』 行政合同一般有哪些謝謝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約,指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版標之目的,與相對人之間經權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體並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體的身份與行政相對人訂立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以合同的方式來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間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
3.公用徵收補償合同
4.國家科研合同
5.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6.國家訂購合同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8.計劃生育合同

『捌』 行政合同怎麼寫

行政合同與其他合同的內容格式是一樣的,不同的是行政合同的當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享有行政權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而簽訂的,因此,當事人中必有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沒有行政主體的參加,不能稱為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要堅持公開競爭原則,行政合同一般應當在公開招標、投標,公開競爭的基礎上訂立。 該原則不僅是民事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行政合同訂立時應遵循的原則。

『玖』 行政合同的性質

關於行政合同的性質,目前存在三種看法:一是認為行政合同是「行政與合同兩方面性質的綜合」,[1]既不等同於行政命令,又區別於民事合同;日本行政法學界認為不能簡單地把行政合同歸類為公法契約或私法契約,行政合同具有公私混合性質,應該對契約的內容逐條逐款地進行分析,「那些只有具備行政權能的行政主體才能實現的條款是公法性質的,而私人也能實現的條款是私法性質的」。[2]二是將行政合同基本等同於民事合同,並將之置於民法理論與規則的調整規范之下,英美法系國家採用此種理論,我國民法學界亦有人持此觀點。例如,民法學家認為國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身份「並不是主權者和最高管理者,而是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土地所有權人,國家與公民、法人的地位平等,都是民事權利主體。……所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仍然是符合《民法通則》有關規定的民事合同」。[3]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也存在以民事合同規則調整行政合同的現象,《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承包條例》)第18條規定:「承包經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第15條規定:「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合同雙方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和協商的原則」。三是認為「行政合同實系現代政府為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充分發揮其服務職能,而採用的一種特殊的行政手段」。[4]行政合同就其實質而言,仍是一種行政行為,合同只是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的而採用的一種特殊方式而已。筆者基本贊同第三種觀點。
另外,http://www.nwcliniclaw.cn/nwcliniclaw/shownews.asp?newsid=672這篇文章專門談了行政合同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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