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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

發布時間: 2021-01-10 02:50:43

『壹』 比較德國與法國早期行政權與立法權關系的區別

項目 德意志君主立憲制 法國共和制
國家元內首 德意志皇帝 總統
國家元首產生方式 世襲容 由國民會議多數票產生
國家元首任期 終生制 任期制
國家元首權力 掌握國家的實權 掌握國家實權(行政權)
政府首腦 首相 總統
政府首腦與議會關系 政府首相不對議會負責 對議會負責
政府首腦的產生 由皇帝任命 由議會選舉產生
國家權力中心 皇帝和首相 議會

我從歷史PPT課件上貼下來的……

『貳』 為什麼說英國議會內閣制下的立法權與行政權是互相結合的關系

內閣名義上對國王負責,其實是對議會負責。一個政黨成為多數黨時就版獲得執政地位,黨的領袖就權會被國王任命為宰相。首相的地位非常重要,他有權提名內閣成員即各部大臣,決定國家的重要政策,掌握國家的行政大權。同時,他又能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這樣,首相實際上掌握了國家大權。
議會是立法機關,內閣是行政機關,這樣英國議會內閣制下的立法權與行政權是互相結合的關系

『叄』 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三者的具體解釋

  1. 三權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稱三權分治,是西方民主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則,三權分立制度就是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別由三個機關獨立行使,並相互制衡的制度。以美國為例,行政權指政府,立法權指國會的上下議院制度,司法權指法院。三權分立很好的實行了「憲政」的主旨思想,實現了依憲治國的目的,三權分立制度在反對封建勢力復辟、建立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的斗爭中發揮過重要作用。三權分立制度為絕大多數的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國家機關組織與活動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國國情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在政治體制上根本否定並排斥三權分立制度,堅持實行民主集中制和議行合一制。

  2. 立法權:國家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權力。立法權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權力;第二類是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權力。一方面,立法機關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條例、決議和命令等,它們都具有法律規范的性質。

  3. 司法權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通過開展依其法定職權和一定程序,由審判的形式將相關法律適用於具體案件的專門化活動而享有的權力。通說認為,人們提到的「司法權」多指狹義司法權,即雖包括檢察權在內、但卻明顯偏重於審判權,或僅僅指審判權(即以法院為相應機關)而言。

  4. 行政權是依照法律規定,組織和管理公共事務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權力,行政權是由國家憲法,法律賦予或認可的,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規范,對公共事務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是國家政權和社會治理權的組成部分。

  5. 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立法權,司法權包括審判權和檢察權。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存在實行西方「三權分立」的政治土壤。

『肆』 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屬於哪些管理范圍急

立法權:中國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有國家立法權,也只有全國人大及其版常委會才是國權家立法機關。(不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行政權:行政權是由國家憲法,法律賦予或認可的,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規范,對公共事務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是國家政權和社會治理權的組成部分。

司法權:司法權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通過開展依其法定職權和一定程序,由審判的形式將相關法律適用於具體案件的專門化活動而享有的權力。它從廣義上看是包括檢察院在內的,但目前通說認為,人們提到的「司法權」多指狹義司法權,即雖包括檢察權在內、但卻明顯偏重於審判權,或僅僅指審判權(即以法院為相應機關)而言。

『伍』 日本政府首腦與議會的關系,國家權力中心及立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

首腦簽署的命令要得到議會的授權,議會是限制和約束首腦權力的。國家行政、立法、司法三者互相獨立平行。三權分立。這個和美國一樣。國家首腦天皇,只是象徵性的。無實質權力。

『陸』 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區別有哪些

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從他們的定義即可看出區別:

1、立法權:回國家制定、修改和廢止答法律的權力。
2、行政權:是依照法律規定,組織和管理國內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務的權力。
3、司法權: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通過開展依其法定職權和一定程序,由審判的形式將相關法律適用於具體案件的專門化活動而享有的權力。

『柒』 馬克思如何批判王權、行政權、立法權的關系

在抄<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馬克思批判了黑格爾關於 專制的王權、官僚的行政權、狹隘的立法權等理論,得出了人民民主、關切民生、普遍參與等人民政治理念.<黑格爾法哲學批判>是馬克思政治價值 觀的萌芽.加強這方面的研究,對於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都有積極的啟示.

『捌』 1.行政權與立法權、司法權的關系 2.什麼是行政職權與行政許可權 3.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

1、在中國,這些權是不分的!立法權在人大,但是人大代表中多數是有公職或以前有公職的官員!
2、職權要在許可權范圍內行使。
3、行政權是對公民權的侵犯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00)聊行終字第5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8月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冠縣清水鎮姚行村。
委託代理人:葛潤民,聊城市東昌府區中心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託代理人:邢天華,職業同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該鎮鎮長。
委託代理人:殷汝奎,冠縣清水鎮司法所所長。
上訴人姚化平因訴農業行政強制一案,不服冠縣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號行政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案經冠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1998年陰歷後五月初一,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農業夏征款為由,強行將原告姚化平的拖拉機扣押至本村杜學功家,其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姚化平所訴其工具箱內有現金一萬元,查無實據,本院不予採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4目之規定,冠縣人民法院於1999年12月22日判決:一、撤銷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機行政強制行為;二、限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返還原告姚化平拖拉機;三、駁回原告姚化平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負擔。
上訴人姚化平不服一審判決,以冠縣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號行政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錯誤為由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為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答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得當,請二審法院依法判決維持。
本院對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進行了審查、質證。被上訴人清水鎮人民政府提交的主要證據是:1、李鳳梅的調查筆錄;2、李春玲的證言;3、調查杜繼鳳的筆錄;4、調查李春澤的筆錄,以上證據均證明上訴人姚化平拖拉機工具箱內沒有現金。5、調查李書玲、陳任祥的筆錄;6、調查范玉嶺的筆錄,均證明上訴人姚化平的拖拉機被扣押在杜學功家中。
上訴人姚化平的委託代理人對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提供的證據提出異議,並提交以下證據:1、杜學功的談話筆錄;2、許以峰的詢問筆錄;3、杜玉娥等人的證言。以上證據均證明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於1998年5月1日強行將上訴人姚化平的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家,不交錢不放拖拉機。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於1998年陰歷5月1日,以上訴人姚化平拒交農業夏征款為由,強行將上訴人姚化平的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家之事實可以認定。該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屬違法行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所扣押之拖拉機應予返還。上訴人姚化平所訴其拖拉機工具箱內有現金一萬元,未能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其要求清水鎮政府返還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並無不當,應依法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00元,分別由被上訴人冠縣人民政府和上訴人姚化平各負擔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張玉錄
審 判 員:薛振先
審 判 員:張法嶺
二000年六月三日
代書記員: 周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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