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規是以
A. 什麼叫教育規范
教育法律規范的含義
1、簡述教育法與教育法學的聯系與區別。
答:教育法是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和存在依託,教育法學則為教育法提供學科理論依據和指導方向,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教育法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分,而教育法學是法律科學的分支學科。
2、簡述教育法的特性。
答: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調整對象和特定的內容所決定的不同於其他法律的個性特點。如果將教育法作為法律整體的一部分而與其他社會規范相比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強制性、普遍性和規范性的特徵。如果將教育法作為一個獨立組成部分與其他部門法相比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調整教育領域的社會關系。
3、簡述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不同特點。
答:(1)主體不同。教育權的主體主要是以國家、機構或組織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權主權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來源不同。國家教育權是公民所賦予的,是一種權力,是不可以放棄和轉讓的,受教育權是來源於人的生命權,是由於人的存在而存在。
4、簡答教育法學的特徵。
答:(1)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具有較強的指向性;(2)教育法學具有較強的社會性;(3)教育法學具有綜合性;(4)教育法學具有邊緣性。
5、簡答教育法學的發展特點。
答:(1)教育法學逐漸從行政法學中脫離出來;(2)教育法學的研究內容更為系統;(3)出現了教育法學的專業學術組織和專業學術雜志;(4)高等師范院校普遍開設教育法學課程;(5)出版教育法學著作。
6、簡答教育法學的主要研究內容。
答:(1)教育法的理論。具體包括教育法學的基本原理、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法律性質、教育法律關系、教育法的運行等;(2)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包括我國現行教育基本制度體系,學校、教師、學生等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權利與義務等。(3)法律責任與救濟。具體包括教育法律責任的含義、構成要件、歸責原則、責任方式,教育法對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律救濟等。
7、簡述教育法學與教育學的關系。
答:教育學是研究教育現象,揭示教育規律的一門科學。教育法學與教育學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它們都是以教育現象為研究對象,但側重點卻有不同。教育法學是為保證教育活動的正常進行,而在教育法律關系、教育機構的管理、教師與學生的權利義務等方面對教育活動進行法律規范的研究。教育學是對各種形式、各種類型、各種模式的教育事實、教育活動、教育問題、教育理論等方面進行的研究。教育法學與教育學從不同的角度對相同客體的不同方面進行了研究,兩者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系。教育學為教育法學的發展提供了理論基礎,教育法學在對教育法律現象進行研究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教育方針、教育目的、教育規律等。
8、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義?
答: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調整教育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對這一定義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首先,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其次,教育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這體現了法的強制性的本質特徵。最後,教育法是調整教育活動中各種法律性的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
9、如何理解教育法的淵源?
答:根據憲法的規定,我國教育法的淵源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憲法。憲法是國家的基本大法,它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最嚴格的立法程序制度的,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是制定一切法的法源。憲法規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和立法依據,規定了教育教學活動的基本法律規范;(2)法律。它是指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6)規章。
10、學校教育權的含義及內容是什麼?
答:學校教育權是指國家賦予學校為實現其辦學宗旨,獨立自主地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學校教育權屬於國家教育權的范疇,學校教育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不得放棄和轉讓,即使是以國家非財政性支出為經費來源的學校,其辦學宗旨也不可以與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相悖,不可以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
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學校的教育權包括:(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學校的權利;(2)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3)招收學生或者其他教育者的權利;(4)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5)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學業證書的權利;(6)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的權利;(7)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的權利;(8)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的權利;(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1、我國主要對哪些弱勢群體的受教育權作出了法律保障?
答:(1)對女受教育權作出了法律保障;(2)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少年、青年受教育作出了法律保障;(3)對殘疾人受教育權作出了法律保障;(4)對有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權作出了法律保障;(5)對流動人中子女受教育權作出了法律保障。
12、教育法律義務及其表現形式是什麼?
答:教育法律義務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所應承擔的某種責任。表現形式有:不作為、積極作為、接受國家強制等。
13、何謂公民的教育法制監督?
答:公民的教育法制監督是教育法實施的社會監督的一部分,公民可以通過信訪、輿論、批評、建議、申訴、檢舉、控告等方式對教育法的實施進行監督。
14、高等教育制度的性質和特徵如何?
答:高等教育是學校教育的最高階段,是中等教育基礎上的專業教育,更標志著一個國家文化、科學、技術及教育的最高發展水平。特徵:(1)指導思想是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與生產勞動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2)任務是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3)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又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對高等教育的入學資格、學業證書、學位和繼續教育等都有嚴格的規定;(4)辦學經費來源是由財政撥款為主,其他渠道籌措經費為輔的體制,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15、教育法律規范與教育法律關系之間有什麼聯系?
答:教育法律規范和教育法律關系有著不可割裂的聯系,教育法律規範本身規定的抽象的權利義務是一種紙面上的法律關系,現實生活中的具體教育權利義務關系是實際的法律關系。教育法律規范的存在為教育法律關系的出現提供了前提條件。
16、教育法律關系形成、變更與消滅的條件是什麼?
答:教育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與消滅不是隨意的,必須符合兩個方面的條件:第一方面的條件是抽象的條件,即教育法律規范的存在,這是教育法律關系形成、變更與消滅的前提和依據;第二方面的條件是具有的條件,即教育法律事實的存在,它是教育法律規范中假定部分所規定的各種情況,一旦這種情況出現,教育法律規范中有關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以及有關行為法律後果的規定就發揮作用,從而使一定的教育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或消滅。
17、教育立法許可權劃分為哪幾個層次?
答:(1)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制定教育法律的許可權;(2)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有制定教育行政法規的許可權;(3)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有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規的許可權;(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制定教育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許可權;(5)國務院所屬機構及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有制定教育規章的許可權。
18、什麼是教育法的解釋?為什麼要進行教育法的解釋?
答:教育法的解釋是指對教育法的內容和含義所作的說明。這種說明要根據一定標准和原則,按照一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教育法的解釋可以幫助人們理解教育法,保證教育法的適用和遵守。根解釋的效力不同,教育法的解釋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
19、為什麼要遵守教育法?
答: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嚴格按照教育法律規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實施的活動。守法是針對一切組織和個人的義務。《憲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第五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遵守教育法是教育法實施的重要內容,只有每個人都遵守教育法,才能保證教育法關系主體的權利,保證依法治教的進程。
20、簡答我國學校教育制度的內容。
答:(1)學校教育制度,簡稱學制,也稱學校教育系統,是指一人國家各級各類學校的系統,具體規定著學校的性質、任務、入學條件、修業年限以及彼此之間的相互關系。;(2)我國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制度。
21、簡答目前我國教育評估制度的類型。
答:我國教育評估的類型主要包括合格評估、水平評估和優選評估。合格評估是國家和教育行政部門對新建學校的基本辦學條件和基本教育質量鑒定認可的制度;辦學水平評估是對已經鑒定合格的學校進行的經常性、綜合性評估;選優評估是在辦學水平評估的基礎上,遴選優秀、擇優支持,促進競爭,提高水平的評比選拔活動。
22、學校設立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答:(1)必須有組織機構和章程;(2)必須有合格的教師;(3)必須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4)必須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23、簡述教師考核的基本內容。
答:(1)政治思想;(2)業務水平;(3)工作態度;(4)工作成就。
24、未成年學生犯罪的成因主要有哪些?
答:(1)自身的原因。如:生性活潑好動、容易沖動、好奇心強、性的需求逐漸增加、需求與獲得需求的方法矛盾等;(2)學校教育的原因。如:重智輕德,以應試教育為導向;個別教師的素質較差、錯誤引導;輟學人數增加,使這些過早輟學的孩子走上社會以後容易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法制教育沒有引起學校教育的足夠重視等;(3)社會的因素。如:家庭影響、傳媒影響、不良交往等。
25、如何理解學校的法律地位?
答:學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為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社會組織機構,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以此在具體法律關系中取得主體資格。對於這一概念,可以從三個方面理解,即(1)學校的法律地位是通過法律規定取得的;(2)學校的法律地位是通過權利與義務的設定取得的;(3)學校的法律地位要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得以實現。
26、目前我國學校實行哪些內部領導體制?
答:我國學校目前實行的內部領導體制主要有:校長負責制(主要在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學校中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主要在普通高等學校中實行)、校董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主要在民辦學校中實行)。
27、我國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答:根據《教育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的權利包括: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主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28、我國教師應履行哪些義務?
答:(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4)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5)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29、如何理解學生獲得公平評價和證書的權利?
答: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是指學生有權在德、智、體等各方面獲得按照國家統一標準的一視同仁的客觀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或學證書是學生的一項重大權利。
30、未成年學生犯罪預防的措施有哪些?
答:(1)預防未成年學生犯罪的教育;(2)對未成年學生不良行為的預防;(3)對未成年學生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4)未成年學生對犯罪的自我防範;(5)對未成年學生的重新犯罪的預防。
B. 教育法律規范的結構
教育法規的體系結構:
教育法規體系是指教育法作為一個專門的法律部分,
按照一
定的原則組成的一個相互聯系、相互協調、完整統一的法律有機整體。
(一)
縱向結構:教育法規體系的縱向結構,即教育法規的表現形式,是指由不同層級的
教育法律文件組成的等級、
效力有序的縱向體系。
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的縱向結構為:
1.
《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
《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規制定的依據。
2.
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調整教育內部、外部相互關系
的基本法律准則。對整個教育全局起宏觀調控作用,或稱為「教育憲法」
「教育母法」
.
我國
的教育基本法律為
1995
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
育法》
3.
教育單行法律:教育單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定教育領
域某一方面具體問題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低於《憲法》和教育基本法。
4.
教育行政法規:教育行政法規是行政法規的形式之一,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
依據《憲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關於教育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低於《憲法》和教
育法律,高於地方性教育法規和教育規章。教育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有三種:條例、規定、
辦法或細則,如《國務院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
則》
《教師資格條例》等。
5.
地方性教育法規:地方性法規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專稱。制定地方性
教育法規,
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地方性教育法規只在該行政區域內有效,
不得同憲法、
法律行政法規想抵觸,其名稱通常有條例、辦法、規定、規則、實施細則等。
6.
教育規章:
教育規章是中央和地方有關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頒布的有關
教育的規范性文件,
有的稱為教育行政規章,
包括部門教育規章和帝反政府教育規章。
部門
教育規章是國務院所屬各部、
各委員會發布的有關教育的規范性文件。
這類文件主要是就國
家有關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問題制定出相應的實施辦法、條例、大綱、標准等,以
保證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如《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地方政府教育規章是整個
教育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
橫向結構:
教育法規體系的橫向結構是指依據教育法規所調整的教育社會關系的特點
或教育關系構成要素的不同,
劃分出若干處於同一層級的部門教育法,
形成法規調整的橫向
體系。我國教育法規體系的橫向結構主要包含以下幾個部類:
1.
教育基本法。它奠定了我國教育制度的基礎,是決定我國教育發展的基本法,即已頒布施
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2.
基礎教育法。是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領域的教育
法律的總稱。
已頒布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即為基礎教育法的一個組成部分。
3.
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為調整對象,涵蓋大學專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學歷高
等教育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即已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
4.
職業教育法。是以各級各類職業技術教育和培訓為調整對象的教育法律法規的總稱,即已
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
5.
成人教育或社會教育法。以各類在職人員和職後人員的教育為調整對象,包括成人教育、
繼續教育、
終身教育等。
從內容上應是橫向結構不可缺少的方面,
但是否單獨立法鄭子昂進
行論證。
6.
學位法。
主要就學位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學位的等級、
學位授予的條件和程序等作出規定,
即已頒布施行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
7.
教師法。是以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人員的地位、權力、義務、職稱、考評、進修、培養
等為調整對象的教育法律法規,即已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8.
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財政法。是以教育經費的來源、分配、使用、核算及教育基建和教學設
備等辦學物質條件保障為調整對象的教育法律法規。
從教育發展的實際來看,
需要制定該法
律。
C. 教育教學法規
教育政策法規
一、教育法制的有關概念
(一)教育法制——概括來講,教育法制是指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的運行,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教育法律意識、教育法學教育和研究等。 (二)依法治教——指在民主的基礎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應明確以下幾點: 1、依法治教的主體:包括各級行政機關、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
2、依法治教的范圍:包括國家機關管理教育、舉辦學校、學校辦學、教師教學、學生學習等教育十分明顯的教育活動,以及教育經費撥款、舉辦校辦產業、捐資助學等有關教育的活動。 3、依法治教的依據:包括專門的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與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理解「依法治教」這一概念必須與「以法治教」、「以罰治教」相區分。 注意區別「教育法制」與「教育法治」。前者是指與教育法律制度有關的概念,後者則與「依法治教」基本相同。
(三)教育法——是體現統治階級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教育活動的行為規則的總稱。
教育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教育法與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規」內涵、外延基本一致;狹義的教育法專指有關教育的法律。我們一般是從廣義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四)教育法律規范(簡稱教育法規)——指通過一定的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具有自由內在邏輯結構的一般行為規則。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社會主義方向(二)受教育機會平等(三)教育活動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四)權利和義務相一致(五)教育法制統一 三、教育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一)教育法律的功能體現為統治功能和社會功能。
(二)教育法的作用是調整有關教育的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 「有關教育的活動」,專指有目的、有意識、有組織培養人的教育活動以及與此緊密相關的其它活動。
「社會關系」專指前述教育活動中產生的教育內部及教育外部關系。 第二節 教育法律規范
一、教育法律規范的含義和特徵
教育法律規范是由教育法律所確定的人們的行為規范。其特徵與一般法律規范的特徵基本相同,即具有規范性和概括性。 二、教育法律規范的結構
(一)法定條件——法律規范適用的條件和情況。 (二)行為准則——法律規范中指明的行為規則的基本要求。 (三)法律後果——當某種條件或情況出現時。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做出或沒有作出「行為准則」要求的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時,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 三、教育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 (一)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又稱「教育的憲法」或教育法規體系的「母法」。 2、教育單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規
1、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較全面、系統規定。 2、規定——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規定。 3、辦法——對某一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規定。 (四)地方性教育法規
1、執行法、補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 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 (五)教育規章 按照制定發布機關教育規章可分為兩類: 1、部門教育規章 2、政府教育規章
教育法規體系 層 級 形 式
制 定 機 關 第一層次 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層次 教育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教育單行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第三層次 教育行政法規 國務院
第四層次
地方性教育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其常委會 第五層次
教育規章
部門教育規章 國家教育委員會及國務院部委 政府教育規章
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
《教育法》的基本內容
《教育法》分十章八十四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我國教育的性質、方針、基本原則 2、教育管理體制 3、教育基本制度 4、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權利和義務 5、教育經費的籌措體制 6、違反《教育法》的法律責任 《教師法》的主要內容 《教師法》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教育人事法律,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從事某一職業的人制定的單行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2、教師的任用制度 3、教師的培養、培訓和考核 4、教師的待遇 5、違反《教師法》的法律責任
另外,《教師法》還對教師的申訴制度作了較為完整的規定。 第三節 教育法律關系
一、教育法律關系的含義及其特徵
教育法律關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表現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聯系的社會關系。 二、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可以成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者、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公民等。 三、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
教育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教育法律關系客觀
一)物
1、不動產 包括場地、房屋和其它建築設施以及場館等。 2、動產 包括資金、教學儀器設備等。
(二)行為
1、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2、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行為 3、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教育教學行為
第二講 教師與法 第一節 教師的法律地位 一、「教師」的法律含義
法律意義上的「教師」是指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可從三個方面加以理解: (一)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二)教師必須從教於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 (三)教師具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 二、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指教師在教育活動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賦予的權利。是國家對教師在教育活動中可以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的許可與保障。
(一)教育教學權(二)科學研究權 (三)管理學生權 (與工作有關的權利) (四)獲取報酬待遇權(五)民主管理權 (六)進修培訓權 (與自身利益有關的權利) 三、教師的義務
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工作而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為一定行為的約束。 (一)道德義務 (二)教學義務(三)教育義務(四)關心學生的義務 (五)批評的義務(六)提高的義務
第二節 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
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是指一個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並且推行的教師制度的總稱。通常包括教師資格(許可)制度、職務(職稱)制度、任用制度、培訓進修制度及獎懲制度。 一、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許可制度,一般包括: (一)教師資格分類 (二)教師資格條件
1、必須是中國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4、具有教育教學能力 5、具備規定的學歷或者國家資格考試合格 (三)教師資格考試 (四)教師資格的認定 二、教師職務制度
教師職務制度就是國家對教師崗位設置及各級崗位任職條件和取得的該崗位職務的程序等方面的有關規定的總稱。
(一)職務系列規定 我國設高等學校教師、中等專業學校教師、中學 教師、小學教師和技工學校教師職務五個系列。 (二)任職條件規定
1、具備各級各類相應教師的資格; 2、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書育人;3、具備相應的教育教學水平、學術水平,具有教育科學理論的基礎知識,能全面地、熟練地履行現職務職責; 4、具備學歷、學位要求; 5、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 (三)評審規定 各級教師職務評審的程序、許可權以及評審組織的組成辦法等,教師職務條例都有明確規定。 第三節 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一、任命制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學校靠行政關系來管理和使用教師,所以,教師有義務在工作中服從學校的命令。 二、聘任制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學校和教師的關系是以共同的意願為前提,以平等互利為原則,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沒有行政隸屬關系。 第四節 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一、學生的權利 (一)接受教育權(二)獲取教育扶助權(三)獲得相應學業證書權(四)申訴權 二、學生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四)遵守其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三、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一)教師與學生之間的管理關系(二)教師與學生的平等關系 第三講 教育法律責任 第一節 教育法律責任概述 一、教育法律責任的含義 法律責任有廣義、狹義之分。一般說到法律責任時,是在狹義上使用這個概念的。指法律關系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而必須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在法學上又稱其為「第二性義務」。 教育法的法律責任與其它社會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必須有法律規范的規定; 2、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 3、由違法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所承擔; 4、由國家專門機關或國家授權機關依法追究。 二、教育法律責任的種類 教育法根據違法主體的法律地位和違法行為的性質,規定了承擔法律責任的三種主要方式: (一)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行政處分共有八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違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責任 (三)違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種: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5種; 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3種。 三、教育法律責任的內容 (一)制裁 1、人身罰 2、能力罰 3、財產罰 4、申誡罰 (二)補救 1、財產補救2、精神補救3、違法行為否定 (三)強制
第二節 教育法律責任的主體 一、教育法律責任主體 (一)國家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二)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三)就學學生及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人;(四)其他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歸責要件
(一)有損害事實(二)損害的行為必須是違反教育法(三)行為人有過錯(四)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三、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歸責形式
(一)教育行政機關和其它國家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主要是補救性的,如消除影響、賠償等。(二)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既有制裁性法律責任,又有補救性法律責任。(三)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學校與校長、教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因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四)學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責任主體,對他們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既不能採取一般的行政處分形式,也不宜採取行政罰款形式,一般採用紀律處分。(五)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雖然其本身並不負有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但因其監護對象的特殊性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六)其他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公民和法人依侵犯教育法的內容和性質將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
D. 教育法規 名詞解釋
給你找了點,看用得上不。 1.依法治校是指學校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為依據,完善 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和紀律 ,使學校管理的各個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 《教育法》規定,國家建立以 財政撥款 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
3.《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 適齡兒童、少年 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4.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 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5.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應當設置 未成年人禁止進入 的標志。
6.《刑法》是規范有關 犯罪 和 刑罰 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7.《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學生每天學習時間(包括自習),中學不超過 8 小時,小學不超過 6 小時。
8.實施教育行政處罰的機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必須是 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
9.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 3 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10.學校對校舍、體育設施、消防設施、各種儀器設備安全狀況,應當 每月 檢查一次。
11.參加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的 權利和義務
12.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立足於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 預防和矯治
13.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 受教育權 ,不得隨意開除學生。
14.《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 財產關系 和 人身關系 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5.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 不停止 執行。
16.《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學校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以 田徑 項目為主的全校性運動會。
17.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 , 懲罰為輔 的原則。
1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於 200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
19.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0.權利是以 法律形式規定 並加以保障的人們所應當或可以享有的一種利益。
E. 哪部法律明確提出中小學實行校長負責制的,是教育法還義務教育法嗎教育法規以單行法為主嗎
《中華人民共和復國教育法》制
第三十一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所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體制。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並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F. 什麼是教育法規
教育法規是調整教育活動和教育行政活動中發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的規范性文件的內總稱。主要指有關教育的專門容法律、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也包含其他法規中調整有關教育的各種法律關系的規范性條文。在中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的教育法規,稱為「教育法律」,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教育法規,稱為「教育行政法規」;由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的教育法規,稱為「地方性教育法規」。
G. 教育教學法律法規包含教育學嗎
主要包括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教育法規、教師職業道德, 教育學是研究教育現象、揭示回教育規律的一門科學答;心理學是研究心理現象及其規律的科學,心理現象又稱心理活動,它包括:心理過程、個性心理,教育心理學的具體研究范疇是圍繞學與教相互作用過程展開的,學與教相互作用過程是一個系統過程,該系統包含學生、教師、教學內容、教學媒體和教學環境等五種要素;由學習過程、教學過程和評價/反思過程這三種活動過程交織在一起;教師職業道德:1.道德:是由一定社會的經濟關系所決定的特殊意識形態,是以善惡評價為標准,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意念所維持的,調整人們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和。2.道德現象:道德意識現象,道德規范現象,道德活動現象。3.職業:人們由於特定的社會分工和生產內部的勞動分工而長期從事專門業務和特定職責,並以此作為主要社會生活來源的社會活動。教育法規基礎知識:依法執教——當代教師應具備的基本法律素質,教育法律基本知識。
H. 新中國成立後頒布的第一個教育法規是什麼
新中國成立後頒布來的第一個教育自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頒布時間是1980年2月12日,生效時間是198年1月1日。為了促進我國科學專門人才的成長,促進各門學科學術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學事業的發展,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製定本條例。
(8)教育法規是以擴展閱讀
學位一般包括學士、碩士、博士三種。
博士學位是標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力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本專業的最高學力水準的學位稱號。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學位體系中,博士學位是最高的一級。基本上博士論文必須包含該領域創新又有深度的內容,並通過同行學者審查方能取得博士學位。
碩士學位是介於學士及博士之間的研究生學位,在主攻的學術領域中,合格的研究生必須要能同時了解學術理論與現實狀況,運用理論來分析、審辯式思維和專業運用知識,並且比學士更能解決復雜問題,擁有更加獨立和縝密的思考能力。
學士學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階段授予的學位名稱。它表示學位取得者較好地掌握了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I. 我國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9)教育法規是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准,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措施,發展並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等方面的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並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國家規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J. 教育法律法規 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2008年修訂)
一、愛國守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愛崗敬業。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為人梯,樂於奉獻。對工作高度負責,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認真輔導學生。不得敷衍塞責。
三、關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四、教書育人。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准。
五、為人師表。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於律己,以身作則。衣著得體,語言規范,舉止文明。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六、終身學習。崇尚科學精神,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潛心鑽研業務,勇於探索創新,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