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證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書證
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
(二)物證
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保全。
(三)視聽資料
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於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四)電子數據
指的是電子化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等;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發布的一份司法解釋顯示,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五)證人證言
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六)當事人的陳述
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七)鑒定意見
是鑒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鑒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化學物品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
(1)行政證據擴展閱讀
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遵循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證據充分確實,即不僅每個證據是確實的,而且在數量上要足以證實被告人有罪,而能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在偵查、審理中,如果最後仍收集不到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有罪,就應以無罪論處。
對於證據的分類,我國其他法律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Ⅱ 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證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1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Ⅲ 行政訴訟的證據是指什麼
行政訴訟的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和手段。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1條的規定,行政訴訟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但當事人舉出的或人民法院收集的上述證據,須經法庭審查核實,才可用作定案證據。行政訴訟的可定案證據,要具備三個特徵:
相關性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聯系。證據所證明的主張與本案無關,或不能證明本案事實的,即使是真實可信的,也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客觀性證據必然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任何偽造或虛假的材料,都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予以採信。
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首先指證據的收集、來源合法,非依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可定案證據;其次,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符合法定證據形式,不具備特定形式,不能作為可定案證據。
另外,行政訴訟的證據制度還有其特殊性:
①證明對象具有特殊性。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所要證明的是對解決民事糾紛有意義的法律事實,而行政訴訟證據的證明對象,主要是法律、法規預先設定的事實要件,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依據。
②舉證責任的承擔具有特殊性。
③提供證據的時間有限定。被告提供的證據必須在第一審程序中提供,而且該證據應是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Ⅳ 行政訴訟證據有哪些種類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材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做為定案的根據。證據是指以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證據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正確審理案件的基礎,行政訴訟中的證據有以下幾種:一、書證。
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如證明、書信、罰款單等。
二、物證。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達不到國家質量標準的葯品等。
三、視聽材料。
是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的事實材料。如用錄音機錄制的音響、語言;用錄像機錄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等。視聽資料可以由當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或復制。
四、證人證言。
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製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不能做為案件的證人外,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做證一般應親自出庭,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後可以用書面證言的形式作證。五、當事人的陳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敘述。由於行政爭議就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所以他們最了解爭議的事實。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加以重視。但是,由於行政爭議直接涉及到當事人雙方的利害關系,所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客觀地對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部分。當事人的陳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六、鑒定結論。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行政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鑒定作出的結論。由於行政案件涉及許多專業技術管理領域,所以鑒定結論是行政訴訟中運用的極為廣泛的一種證據。如衛生監督機構對葯品質量的檢驗證書。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對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後作出的記錄。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勘驗筆錄常常用於涉及房產、土地、山林、環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糾紛。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現場當場實施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決定所做的現場情況的筆錄。
以上七種證據,不論何種形式,人民法院都應審查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應對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聯系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系進行審查。證據只有經過法庭審查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Ⅳ 行政訴訟證據
【證據】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證據是由訴訟參加人收集並提交人民法院,或由人民法院依法定職權收集或調取的。證據主要有三個特徵:①真實性,即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應當是客觀真實的,而不是假定或臆造的;②關聯性,即訴訟參加人提交和人民法院收集和調取的證據必須與案件有一定聯系,要反映案件事實;③合法性,即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必須合法,包括取證程序合法和證據的形式合法。
【行政訴訟證據】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行政訴訟法》第五章對行政訴訟證據作了專門規定;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和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要求、調取和保全證據、證據的對質辨認和核實、證據的審核認定等問題,作出重要的司法解釋。
【行政訴訟證據的法定形式】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證據共有以下七種形式: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書證】是以自身所記載或表達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常見的書證有公文、信件、清單、收據、證書、證件、證明、發票、合同文本、圖表、圖紙等。
【對書證的基本要求】當事人提供書證的,應符合下列要求:提供書證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確有困難的可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製件、影印件或抄錄件的,應註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附有說明材料;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蓋章。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的製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物證】是以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物證與書證的區別在於: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證明案件事實,而物證是以物品自身的特徵、質地、形狀、顏色、氣味、功能、重量等證明案件事實。
【對物證的基本要求】當事人提供物證的,應符合下列要求: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製件或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視聽資料】是指能夠記載聲音和圖像的資料,如錄音帶、錄像帶、膠卷、傳真資料、光碟、計算機數據等。視聽資料盡管記載一定的內容,但與書證的記載方式不同:視聽資料是使用特定機器設備來記錄、保存和再現一定的內容,而且內容廣泛,包括畫面、聲音、活動和環境等,因此視聽資料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
【對視聽資料的基本要求】當事人提供視聽資料的,應符合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提供復製件);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聲音資料應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證人證言】是當事人以外的人就其所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書面的陳述。依照法律規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但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對證人證言的基本要求】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符合下列要求: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以蓋章等方式證明;註明出具日期;附有公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當事人的陳述】是指行政訴訟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和第三人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
【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用科學方法、設備儀器、專業知識對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後所作出的結論性意見。行政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很多,因此鑒定結論在行政訴訟證據中十分重要。
【對鑒定結論的基本要求】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採用的鑒定結論,應載明委託人和委託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並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說明分析過程。
【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對案發現場或有關物品進行勘測、檢驗後所作出的記錄。現場筆錄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現場當場所作的記錄。勘驗筆錄與現場筆錄不同,勘驗筆錄可以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作,也可以是法院工作人員所作,而現場筆錄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作,而且是親自參加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作。此外,勘驗筆錄的對象是特定的場所或物品,而現場筆錄的對象是某一種事件的過程。現場筆錄是行政訴訟證據的特有形式,只有在其他證據不可能或難以取得,或易於滅失情況下才能使用這種證據;而且現場筆錄必須是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製作,並且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或其他人簽字等。
【對現場筆錄的基本要求】被告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應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不能簽名的,應註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現場筆錄的製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舉證責任】一般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主要用於民事訴訟,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由於行政訴訟的特殊性,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與一般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差別較大,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對其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如果提不出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和規范性文件,就有敗訴的危險。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的特點】①行政訴訟強調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沒有把法院的調查、取證置於同等的地位;②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主要是單方責任,即被訴行政機關負有主要舉證責任;③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內容不限於事實根據,還包括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性文件依據。
【被告承擔的舉證責任和舉證期限】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法院准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在正當事由消除後10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和舉證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①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由被告承擔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舉證責任);②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已提出申請的事實,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應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能作出合理說明的;③在一並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④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原告或第三人應在開庭審理前或在法院指定的證據交換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法院准許,可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原告或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法院不予接納。
【舉證責任的實施】被告所舉證據應是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根據。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被告經人民法院誰許可以補充相關的證據:一是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
【人民法院對證據的收集】《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人民法院有權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有利於它全面客觀地了解案情,從而准確地適用法律,解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權調取證據: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供了證據線索,但無法自行收集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二是當事人應當提供而無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為了全面掌握證據,准確查明案件,人民法院除了有權主動調取證據外,還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
【人民法院對證據的審查】人民法院對證據審查的基本方式是通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進行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一審裁判的根據。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訴訟參加人的請求或依職權採取措施加以確定和保護的活動。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Ⅵ 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你好,第33條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34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映成趣,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35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36條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作出了芹菜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Ⅶ 行政案件證據種類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根據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將其分為以下七類:
1、書證
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
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
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證言
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
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鑒定結論
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7)行政證據擴展閱讀:
受行政訴訟性質決定,其證據制度具有如下特點:
⑴行政訴訟證據所要證明的最終事實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⑵行政訴訟被告必須自始至終地承擔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法定舉證責任。
⑶行政訴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證人和原告收集證據,作為被告代理人的律師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收集證據的權力,而無收集證據的義務,其主要任務是審查判斷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