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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09 17:36:10

『壹』 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法規

我國的部門法分為憲法、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回訴訟與非訟程序法答等八個法律部門。社會法部門又有權益保障法和勞動法的分類。在這兩個分類中,都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如:社會保險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等。

『貳』 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包含哪些法律法規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二、行政法規
1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15、《關於修改〈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
16、《失業保險條例》
17、《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18、《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20、《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23、《工傷保險條例》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25、《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三、行政法規性文件
27、《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28、《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29、《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工教育的決定》
30、《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31、《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32、《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
四、部門規章
33、《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34、《〈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35、《關於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36、《勞動部關於頒發〈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通知》
37、《勞動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
38、《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39、《關於印發〈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
40、《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41、《關於頒布〈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通知》
42、《勞動部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
43、《勞動部關於印發〈就業訓練規定〉的通知》
44、《〈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實施辦法》
45、《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46、《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7、《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48、《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49、《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
50、《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
5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52、《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
53、《關於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通知》
54、《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55、《最低工資規定》
56、《關於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
57、《集體合同規定》
58、《勞動保障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59、《勞動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通知》
60、《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61、《勞動保障部、建設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
62、《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63、《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五、地方政府規章
64、《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
65、《山東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66、《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
67、《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
六、司法解釋
92、《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9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叄』 勞動法關於社保的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勞動法》第九章明確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從這項規定中可以看出,建立養老基金對於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改革,發展經濟,穩定社會具有重大意義。市場經濟最本質的特徵是競爭。它既有激勵人們去獲取勝利和成功的作用,也有因之被陷入困境的風險。

為了克服市場經濟這種弊端,世界上不少國家都建立了體現效率與公平兼顧原則的一套失衡機制, 如稅收調節機制、企業破產機制、社會保險機制等,以分散國家和社會的負擔,其中尤以社會保險是最為完整的社會穩定器,是市場經濟體制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

而社會保險中又以養老保險涉及的人最多,花費的金額最大,影響最深,關繫到幾代人。由此可見,從一定意義上講,養老保險更是重中之重了。

但是,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水平很低,其主要表現是現有離退休職工已達2600多萬人的龐大隊伍(而且這支隊伍每年還以較大比例日益增加),卻沒有養老基金積累,完全採取現收現付的辦法勉強予以維持。

而實際上,當前不少企業由於種種原因,其職工離退休費用已經處於難以為繼的境地,這種現象,顯然是與市場經濟的發展很不相適應的。

為把《勞動法》規定的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精神落到實處,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3)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當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我們要正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採取以下列途徑尋求救濟,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協商和解。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此途徑有利於勞動關系的穩定和諧。

二、勞動爭議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到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者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有關組織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三、行政舉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違法事實。勞動者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立案查處。

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依法對勞動者給予賠償。

四、勞動爭議仲裁。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五、申請支付令。對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還可以直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六、訴訟。提請仲裁後對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勞動者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肆』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應當包括如下基本內容:

第一,社會保險法律制度。該製版度具體規定對勞動者在年權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即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制度。

『伍』 國家最新出台的涉及勞動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建立了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其建立和發展,從時間上看大致經歷了三個時期:

1、第一個時期(1949年10月——1957年末):初創時期。 新中國成立後,人民成了國家的主人,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提上了議事日程。1950年6月, 政務院頒布了帶有失業保障性質的《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1951年2月, 政務院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草案)》。這個《保險條例》和1950年頒布的《暫行辦法》,對職工的醫療、生育、養老、病假、傷殘、死亡、失業等待遇都作了最低標準的規定,從而解除或減輕了職工因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造成的特殊困難,保障了職工的基本生活。政務院於1953年、1956年兩次修訂《保險條例》。到1956年,我國當年享受保險待遇的職工人數相當於當年國營、公私合營、私營企業職工總數的94%。1956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保護條例(草案)》。1957年,衛生部制定了《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這一制度增加了我國社會保險的保障項目。此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制度也以頒布單行法規的形式逐步建立起來。1950年頒布了《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對革命工作人員的傷殘死亡待遇作了規定。1952年頒布了《國家工作人員公費醫療預防的指示》、《國家工作人員公費醫療預防實施辦法》、《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患病期間待遇暫行辦法》。1955年頌布了《關於女工作人員生育假期的通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這些單行法規分別對疾病、養老、生育、傷亡等項的保險待遇作了規定。到1957年末,我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框架已形成,在保障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初步完成了基本立法工作。

2、第二個時期(1958年初——1966年4月):發展時期。1958 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放寬了退職、退休條件,適當提高了待遇,解決了企業和機關退休退職辦法不一致的矛盾。為了解決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中存在的浪費問題,1965年和1966年我國分別頒布了《關於改進公費醫療的通知》和《關於改進企業職工勞保醫療制度幾個問題的通知》,改善了職工患病時的醫療待遇。同時,為了保證職工在病傷或生育時獲得合理的休養和病傷、產假待遇,做好職工因病傷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工作,衛生部和全國總工會研究制定了《批准工人、職工病傷、生育假期的試行辦法》、《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通則》。這期間建立了移地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辦法,為了方便移地居住的退休職工及時享受待遇,減輕基層負擔,厲行節約,避免支付差錯,全國總工會於1960年制定了《關於享受長期勞動保險待遇的移地支付試行辦法》。為了合理解決輕工業、手工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中職工的退休退職的福利待遇問題,1966年4月頒布了《關於手工業廠、社職工、 社員退休福利統籌辦法(試行草案)》、《關於手工業廠、社職工、社員退職處理辦法(試行草案)》,這兩個試行草案對集體企業職工的退休退職的實施范圍、退休退職的條件和補助標准以及統籌基金的來源和徵集及其使用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具有很強的操作性。通過以上的改進立法,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3、第三個時期(1966年5月——1976年10月):停滯和受破壞時期。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在十年內亂時期, 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制度受到嚴重干擾和沖擊,社會保障立法處於停滯狀態,已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遭到嚴重破壞。在理論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被否定,勞動保險被污衊為「修正主義」,是「腐蝕人民腐蝕機關工作人員」,是「形式上為工人好,實際上腐蝕工人意識」,是「鼓勵懶漢」等,導致了理論上的混亂和錯誤認識。在實踐上,勞動保險管理機構被撤銷,社會保險金的徵集、管理和調劑使用制度被停止,正常的退休退職工作在一些地區被迫中止,移地支付保險待遇的辦法也被迫停止執行。特別是1969年國家發布了《關於國營企業財務工作中幾項制度的改革建議(草案)》,停止提取社會保險金,取消了社會保險費統籌制度,將社會保險改為企業保險。這就降低了勞動保障的社會化程度,大大削弱了勞動保險的功能和意義。總之,在十年內亂時期,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不僅沒有進步,反而大大地倒退了。

4、第四個時期(1976年10 月至今):恢復、 改革與創新時期。 1976年10月,十年內亂結束,中國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保障制度也得以全面恢復和重建。1984年,為適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我國進行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社會保障立法從社會保障的運行機制、模式類型、項目構成、待遇水平、管理社會化等方面進行了深層次的改革與創新。頒布了大量社會保障法律法規。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確立了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制度。同年,發布《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初步建立了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1987年國務院發布了《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1988年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進行了生育社會保險試點。1990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同年發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方向。1992年初,勞動部、國家體改委、人事部、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出《關於深化企業勞動人事、工資分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繼續推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國家基本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性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所需資金按照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共同負擔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統一籌集。適當擴大待業保險范圍,完善待業保險制度。加強待業保險基金的管理,按國家政策用好基金,使之盡快運轉起來,並建立健全審計和檢查監督辦法。1992年,廣東、海南、深圳的社會保障制度綜合改革試點開始運轉,進行了以待業、養老保險為重點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1996年8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了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同時加強了失業保險,到1994年底,全國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了失業保險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規,其中有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將失業保險覆蓋范圍由國有企業職工擴大到非國有企業職工,全國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達9500萬人。1994年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中國勞動者享有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作出了明確的系統的法律規定。圍繞著《勞動法》的施行,勞動部頒布了17個配套規章。 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線」為依據的現代社會救濟制度, 繼1993年6月上海市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社會救濟措施後, 廈門、青島、福州等城市都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了大病醫療統籌和試行醫療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為主要內容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補充回答:具體的法條在上文已經羅列,要法條全文的,請按提供的法條名稱,在網上搜索。
參考資料:中國法律應用網www.cnflyy.com

『陸』 勞動保障法規包括哪些法律和規定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4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

2、行政法規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1981年3月14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7月21日)。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

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9月28日)。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1日)。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

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年2月5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12月14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12月14日)。

3、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年7月16日)。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年12月14日)。

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2005年10月28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5年12月3日)。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2006年1月31日)。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2007年7月10日)。

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

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意見(2000年5月20日)。

衛生部、財政部和農業部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2003年1月16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2003年12月25日)。

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

4、養老保險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04年1月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3月9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關於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2月22日)。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1992年1月3日)。

5、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4月26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1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2日)。

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

關於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意見(2007年10月10日)。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2005年12月21日)。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2007年7月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2002年9月1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2003年5月26日)。

(6)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和勞動關系正常運行的社會條件,或者說實現勞動保障社會化為基本職能的各項法律制度所構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市場的歧視現象是不可能自動消除的,需要運用政府機制和法律機制加以約束。因此,在許多西方國家,建立了反歧視工資的法律和制度,主要的有「民權法」和「公平付薪法」。在各國反歧視工資法的規定中,包括如下內容:

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任何僱主凡因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原有國籍不同而拒絕僱用和解僱某人,或者在就業報酬、條件、期限和待遇方面對某人進行歧視等,都是違法行為。

對就業和勞動報酬上的歧視行為,國家鼓勵對違法僱主及其某一組織的歧視行為提出訴訟。

就主要的受歧視群體制定專門的法律保護。例如,各國對就業中的種族和性別歧視制定了法律規定,如,一些國家的法律保護黑人和有色人種有平等的就業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許多國家對女性就業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

主要內容是通過法律規定,對使用相同技術、並在相同條件下工作的工人支付不同的工資收入是非法的,「相同的工作」指的是,具有同等的工作技能、努力程度和工作責任感。

『柒』 勞動保障法規包括哪些法律和規定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4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

2、行政法規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1981年3月14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7月21日)。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

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9月28日)。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1日)。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

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年2月5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12月14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12月14日)。

3、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年7月16日)。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年12月14日)。

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2005年10月28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5年12月3日)。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2006年1月31日)。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2007年7月10日)。

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

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意見(2000年5月20日)。

衛生部、財政部和農業部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2003年1月16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2003年12月25日)。

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

4、養老保險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04年1月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3月9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關於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2月22日)。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1992年1月3日)。

5、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4月26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1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2日)。

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

關於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意見(2007年10月10日)。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2005年12月21日)。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2007年7月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2002年9月1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2003年5月26日)。

(7)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和勞動關系正常運行的社會條件,或者說實現勞動保障社會化為基本職能的各項法律制度所構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市場的歧視現象是不可能自動消除的,需要運用政府機制和法律機制加以約束。因此,在許多西方國家,建立了反歧視工資的法律和制度,主要的有「民權法」和「公平付薪法」。在各國反歧視工資法的規定中,包括如下內容:

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任何僱主凡因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原有國籍不同而拒絕僱用和解僱某人,或者在就業報酬、條件、期限和待遇方面對某人進行歧視等,都是違法行為。

對就業和勞動報酬上的歧視行為,國家鼓勵對違法僱主及其某一組織的歧視行為提出訴訟。

就主要的受歧視群體制定專門的法律保護。例如,各國對就業中的種族和性別歧視制定了法律規定,如,一些國家的法律保護黑人和有色人種有平等的就業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許多國家對女性就業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

主要內容是通過法律規定,對使用相同技術、並在相同條件下工作的工人支付不同的工資收入是非法的,「相同的工作」指的是,具有同等的工作技能、努力程度和工作責任感。

『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常用法律法規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常用法律法規》是2009年10月人回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常用法律法規》內容簡介:為了方便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學習、使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相關法律法規,我們組織有關專家編輯了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常用法律法規》,共收錄現行有效的、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300餘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常用法律法規》分為憲法、綜合、國家公務員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軍人轉業退伍安置、離退休管理、勞動力市場與就業、勞動關系、勞動報酬與福利、勞動安全與保護、勞動監察、勞動爭議以及社會保險等。為了方便讀者閱讀使用,在每類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順序排列;相同效力等級的,按照發布時間先後排列。

『玖』 現有的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有哪些

現有的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職業病防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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