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維持
1. 行政復議維持原判由誰管轄
原行政機關及復議機關住所地法院均可受理管轄。
《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1)行政復議維持擴展閱讀
不同級別法院的管轄:
《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 縣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應該向哪級法院起訴
可以是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需要符合條件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
4. 行政處罰被行政復議維持後,原做出處罰的行政機關還可以撤銷自己的行政行為嗎
在復議機關維持了某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後。該行政機關發現新證據,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確有不當,是否有權自行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重新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
對這個問題,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有權撤銷。理由:一是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並未對行政相對人設定新的權利義務,直接對行政相對人構成影響的仍然是原具體行政行為。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有權依據新的事實和證據撤銷或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撤銷或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後,該行政復議案件審查的對象不再存在,該行政復議決定也就不再具有拘束利和執行力。二是《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承擔訴訟風險的機關是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而非復議機關。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分析,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也有權自行撤銷經復議維持的原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種觀點認為無權撤銷。理由是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規定,下級人民政府應執行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另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因此,在復議決定生效的情況下,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否則就是超越職權。
本人同意第二種觀點。因為鎮政府撤銷自己的行政行為與法院撤銷鎮政府的行政行為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復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決定自然無效。法院撤銷被復議維持的行政行為,導致原維持的復議決定自然無效,這是司法解釋的規定。原作出處罰的行政主體撤銷自己的行政行為,並不能使其上級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無效。由此反推經行政復議機關維持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撤銷。
5. 行政復議決定既有維持又有改變,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行政復議決定既有維持原行政行為內容,又有改變原行政行為內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請內容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
所以應當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
16081245
6. 行政復議維持,提起行政訴訟,針對原機關和復議機關怎麼列請求
1)對行政復議不服只可行政訴訟。一級復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內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容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
2)對復議機關的維持決定可以提起訴訟。因為復議維持原行政行為也是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第五條,第十四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對行政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可以將行政復議機關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 行政復議維持原處罰決定,應向哪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誰作為被告
根據你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即上級公安機關製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向住所地法院來受理你的行政訴訟,以縣級公安機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行政訴訟法》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因此,不服該處罰決定,應以縣公安局為被告向其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7)行政復議維持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8. 復議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何時生效
原行政行為作出時或者原行政行為規定的生效時間。
具體可以參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即,原則上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是不停止執行的,即他是有效的。除非經過復議,復議決定撤銷具體的行政行為。
9. 如果申請了行政復議,上級決定維持,應向哪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誰是被告
具體行政行為的時候,已經告訴你了像哪級法院起訴,即使復議了,也還是像那級起訴。根據新的行政訴訟法規定,復議維持原行政行為,當事人起訴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單位和復議單位為共同被告。舉個例子,甲被石家莊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告知他可以像石家莊市公安局或新華區政府復議,也可以像新華區法院提起訴訟,甲像石家莊市公安局復議後,決定維持,甲這時起訴的,石家莊市公安局和新華分局作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