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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包含指引

發布時間: 2021-01-09 15:27:13

㈠ 地方法律法規包括哪些

地方性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與發布的規范性文版件。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權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於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

(1)法規包含指引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㈡ 什麼是規范性指引

法的指引作用 1、對本人行為的指引對人的行為的指引可分為兩種:一種專是個別指引(或稱個別調整屬),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就具體的人和情況的指引;另一種是規范性指引(或稱規范性調整),即通過一般的規則就同類的人或情況的指引。(指引作用的對象是每個人本人的行為。) 2、確定的指引和有選擇的指引法律規范可以分為授權性和義務性兩種。這兩種規范分別代表了規范性指引的兩種指引形式。義務性規范代表確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確規定:人們應該這樣行為(如應履行合同)或不應該這樣行為(如在履行合同時不應有欺詐行為);並且一般還規定,如果違反這種規定,就應承擔某種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不予承認、加以撤消或予以制裁等)。授權性規范代表一種有選擇的指引,即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這樣行為;而且一般還規定,如果人們這樣行為,將帶來某種肯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承認其有效、合法並加以保護或獎勵等)。 確定性指引是指人們必須根據法律規范的指引而行為;有選擇的指引是指人們對法律規范所指引的行為有選擇餘地,法律容許人們自行決定是否這樣行為。

㈢ 法的規范作用里,羈束的指引和非羈束的指引分別是指什麼原則的指引和具體的指引又分別指什麼呢

羈束的指引指法律對國家權利行為的內容,形式,范圍,條件和程序等作了具體、明內確的規定,執行者必容須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執行。
非羈束的指引指法律對國家權利行為的內容、形式、范圍、條件和程序等只規定了一個幅度,由權利主體在此范圍內針對具體情況自行酌情處理。

㈣ 法的規范作用: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強制,能舉些例子說明一下嗎 謝謝

對法的規范作用舉例見下:

1、法的指引作用主要體現在指引自身的行為。例如回:甲了解並學習了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知道了酒駕的後果。因此,甲在喝了酒之後找了代駕,而不是自己開車。

2、法的評價作用主要體現在評價他人的行為是否合法。例如:甲和朋友乙參加同學聚會,甲和乙都喝了酒,甲准備找代駕,而乙准備自己開車回家,甲通過之前了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能知道乙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乙會受到處罰。

3、法的預測作用主要是為了預測某種行為的法律後果。例如:甲在偷東西的過程中想到之前《刑法》的內容,決定放棄偷竊,因為放棄偷竊的話能夠免除處罰。

4、法的教育作用主要體現在教育公眾要守法。例如:甲犯了搶劫罪,法院因此給甲判了刑。這種刑罰不僅教育了甲,減少甲再犯罪的可能性,還教育了普通公民。

5、法的強製作用主要針對犯罪分子,是對其的懲罰和制裁。例如:甲在公務員考試中替代乙參加了考試,那麼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甲會受到強制性的懲罰,即甲會被判處拘役或管制。

㈤ 法的規范作用是指引作用和什麼作用

法的社會作用側重於法律懲處違法犯罪,而規范則多指法律在預防違法犯罪方面的作用
法的規范作用
法的規范作用是指法作為行為規則直接作用於人的行為所產生的影響。也可稱為"法的 功能"。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指引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通過授權性行為模式(權利)和義務性行為模式(禁止性行為和命令性行為)的規定,指引人們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指引作用的對象是每個人自己的行為。它不同於個別指引,是一種規范指引,具有連續性、穩定性和高效率的優勢,是建立社會秩序必不可少的條件和手段;
(二)評價作用
評價作用是指法作為一種行為標准和尺度,對他人行為進行評價所起到的作用。評價作用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法的評價不同於道德評價、政治評價等一般社會評價,法的評價是用法的規范性、統一性、普遍性、強制性等標准來評價人們的行為,這是由法的評價標准和評價重點決定的。
(三)預測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人們根據法可以預先估計相互間將怎樣行為以及行為的後果等,從而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安排。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法的規范性、確定性的特點告知人們如何行為,使人們可以進行相互行為的預測。加之法的內容的明確性,並在一定時期內保持連續性,就給人們進行行為預測提供了可能的前提。
(四)警示作用
警示作用是指法以其所包含的強制性、責任性的信息給人以啟示(如威懾)和教育,從而提高人們的法治觀念和責任意識,達到預防違法和犯罪的目的。警示作用的對象是人們今後的行為。法律一經頒布就會發生警示作用,它無需通過法的實際運行。這種作用主要通過禁止性規范和法律後果(特別是罰則部分)而形成的,它實際上已經包含了規范教育和規范強制的意義。

㈥ 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涉及的主要法規及指引有哪些

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俗稱「企業資產證券化」)涉及的法規及指引目前主要包括:
(1)《公司法專》《證屬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
(2)證監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等。
(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備案管理辦法》《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控制指引》《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資產支持證券認購協議與風險揭示書(適用個人投資者)》《資產支持證券認購協議與風險揭示書(適用機構投資者)》等。
(4)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發布的《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試行)》,以及上述自律組織不定期更新的業務指南及相關大類基礎資產信息披露指南。

㈦ 安全生產法規主要包含哪些類型法規

不太明白你指的類型是什麼。

安全生產法律是一個體系。從憲法到標准。
1.首先是憲法,《憲法》中:「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是最高法律效力的規定。
2.其次是法律:
法律包括基礎法即《安全生產法》;
專門法律,主要有《礦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
相關的法律,比如《建築法》,《鐵路法》,《煤炭法》,《民用航空法》,《工會法》等等。
另外《刑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也與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工作有關。
3.再次是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制定,比如《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什麼的。
4.還有就是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由所在地人代會及常委會和地方政務制定。各地不一樣,不好列舉。
5.然後就是部門安全規章和地方政府安全規章,由相關部門、地方政府制定,
比如說:交通運輸,機械工業,建築,冶金,電力等等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規章。由安監總局制定的一些規章,也算作部門規章,比如《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6.最後就是安全生產標准。有的是專門的安全標准,由AQ開頭的,還有一些行業標准或國家標准中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

㈧ 法規包含法律嗎

1、法律法規是不同的概念,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廣義的法律是指包括憲法、行政、法規在內的一切規范性文件。
3、法規分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國家行政管理過程中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以及國家權力機關的授權進行行政立法所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我國行政法規的概念是指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以及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㈨ 民法總則里的哪些法條是法的規范作用裡面的指引作用

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對社會產生的影響。
理解法的作用必須首先注意:法的作用與法的本質及目的是密切聯系、相互作用的。
唯物史觀認為:第一,法的作用體現在法與社會的交互影響中,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法作為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其產生、存在與發展變化都是由社會的生產方式決定的。法在由社會所決定的同時,也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一定意義上就體現在法能夠促進或延緩社會的發展。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現為國家權力的行使。無論是制定法還是習慣法、判例法,都是與國家權力相聯系的。法律之所以能夠調節人的行為,起到規范社會關系的作用,就在於它是以國家權力為後盾的,與官方權威相聯系的。這是法與其他社會規范相區別的重要標志。同時,現代法律在社會生活中作用的擴大,也是國家權力進一步擴大和加強的結果。所以,法律的作用與國家的地位和作用互為表裡。第三,法的作用本質上是社會自身力量的體現。法能否對社會發生作用,法對社會作用的程度,法對社會所發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夠決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為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這是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對法的作用的分類。從法是一種社會規范看,法具有規范作用,規范作用是法作用於社會的特殊形式;從法的本質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會作用,社會作用是法規制和調整社會關系的目的。這種對法的作用的劃分使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相區別,突出了法律調整的特點;同時,又明確了各個時期法律目的的差異。
法的規范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法的這五種規范作用是法律必備的,任何社會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於法律的性質和價值的不同,法的規范作用的實現程度是會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在這里,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個別性指引,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的指引;一種是規范性指引,是通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個別指引盡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維護穩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而言,規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義。從立法技術上看,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一種是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范圍。
評價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准,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這里,行為的對象是他人。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成為評價人的行為的基本標准。
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作用又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範作用。法的教育作為對於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憑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法的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包括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行為的預測。社會是由人們的交往行為構成的,社會規范的存在就意味著行為預期的存在。而行為的預期是社會秩序的基礎,也是社會能夠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強製作用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這里,強製作用的對象是違反者的行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規定能夠轉化為社會現實。在此,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離開了強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權威;而加強法律的強制性,則有助於提高法律的權威。
法的社會作用是從法的本質和目的這一角度出發確定法的作用,如果說法的規范作用取決於法的特徵,那麼,法的社會作用就是由法的內容、目的決定的。法的社會作用主要涉及了三個領域和兩個方向。三個領域即社會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領域;兩個方面即政治職能(通常說的階級統治的職能)和社會職能(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當然,盡管法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萬能的,原因在於:(1)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需要「創造」或改變社會;(2)法律是社會規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范以及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3)法律規制和調整社會關系的范圍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會關系(如人們的情感關系,友誼關系)不適宜由法律來調整,法律就不應涉足其間;(4)法律自身條件的制約,如語言表達力的局限。在實踐活動中,法律必須結合自身特點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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