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決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和制度的國家機關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B. 我國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的是(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修改憲法;
2、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6、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7、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8、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9、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0、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11、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12、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13、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14、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15、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16、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2)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2、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3、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4、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5、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6、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C. 由哪個機關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與建置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與建置,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回況由全國人民代表答大會以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的規定,在其第十四項明確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的職權。
(3)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D. 我國由什麼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我國《憲法》第62條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行使設立特別行政區及其制度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擴展閱讀
1947年11月12日,晉察冀野戰軍攻克石家莊,使晉察冀和晉冀魯豫兩大解放區連成一片。這是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成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前奏和雛形一個重要條件。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前奏和雛形。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發布紀念「五一」勞動節口號,號召「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社會賢達迅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討論並實現召集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民主聯合政府。
中共中央決定,將這兩個解放區合並為華北解放區,兩中央局合並為中共中央華北局,兩軍區合並為華北軍區,兩邊區政府合並為華北聯合行政委員會,並決定由董必武以華北聯合行政委員會主席的身份負責籌備召開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建立華北人民政府。
E. 我國由什麼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制度
我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決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我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決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F. 我國由( )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您好!我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謝謝閱讀!
G. 特別行政區建制由誰決定
特別行政區建制由全國人大決定。我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二、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縮寫SAR)簡稱特區,是指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有助於維持香港與澳門的繁榮和穩定。除此外,中國大陸也有經國務院審批的特別行政區,如卧龍特別行政區。
三、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
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可以根據基本法規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別行政區不能行使國家主權。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防務由中央政府負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宣布戰爭狀態或香港、澳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以發布命令在特別行政區實施有關全國性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如認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關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
H. 我國有什麼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
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可以根據基本法規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全國人大分別於1990年和1993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兩個基本法的第一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除此外,中國大陸也有經國務院審批的特別行政區,如卧龍特別行政區。
I. 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設立的國家機關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憲法》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9)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擴展閱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J. 我國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的是什麼
應該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