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審查抓
① 通過什麼樣的法律程序可以審查法律,法規的違憲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準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范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前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審查中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相抵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② 提法規司法解釋的審查要求是什麼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之間認為對方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③ 《行政復議法》規定對地方政府規章合法性審查不屬行政復議審查范圍,依照什麼行政法規審查
《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這里所說「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是指依據制定規章的上位法和《立法法》進行審查,如果該規章違反上位法的規定,則根據《立法法》第97條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該規章。
《行政復議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立法法》第九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一)超越許可權的;
(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三)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規定的;
(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
(五)違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條 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許可權是: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準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范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④ 簡述法律法規審查與用印法規審查的區別
簡述法律法規審查與用印法規審查的區別是本質的不同
⑤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廣告有哪些
對於葯抄品、醫療器械、農襲葯、獸葯等商品的廣告應當進行審查。
《廣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葯品;醫療器械;農葯、獸葯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 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⑥ 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的訴訟過程中,對該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法規進行的審查,叫做
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的訴訟過程中,對該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法規進行的審查,叫做事後審查
⑦ 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國務院的書面審查要求對某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屬於
事後審查
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是我國憲法監督的重要方式,是事後審查。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監督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受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司法解釋的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接受本級政府制定的規章的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⑧ 中國為何針對不同的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法律規定適用不同的審查模式(既備案與批准)
1、審來批(批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自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2、備案與批准一般針對不同的法律法規,較為重要的一般採取事前批準的方式,需要更加慎重,經某有權機關進行審查;不那麼重要的、可交由相關部門自己決定的,就可以採取事後備案的方式。
⑨ 法規要求irb審查多久一次
法規要求審查多久一次?其實法規都是有規定的,他們多長時間審查?一一次都是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