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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意性執法

發布時間: 2021-01-09 10:42:52

A. 執法過度、選擇性執法、隨意執法、機械執法、運動式執法

沒辦法,法律規定了執法者有自由裁量權

B. 如何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推動執法人員依法履職到位

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加快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出台實施,法律法規更加健全,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斷提高,執法行為越來越規范,群眾滿意度不斷提高。但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不容忽視,如何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更是擺在紀檢監察工作中的一項重要課題。

一、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

1、執法人員素質不高,依法行政意識不強。

①由於基層部門缺編嚴重,行政和事業人員混崗使用。

執法人員調整頻繁,執法隊伍新兵多,有的不熟悉法律、法規,不懂執法程序等;

②有的執法人員為民服務意識不強,工作方法簡單,野蠻執法、粗暴執法。

城管追趕違規擺攤設點人員、強行收繳商品,工商人員面對農民入市賣菜未交管理費採取粗暴方式強行趕出市場等;

③新的政策法規不斷出台,部門或系統培訓少,加之自身也不注意學習。

使執法人員不能准確把握和運用法律法規,不能適應新形勢需要;

④個別人員政治素質不高,執法動機不純,主觀上存在以權謀私思想。

造成隨意執法,利用職權吃、拿、卡、要時有發生;個別食品監督執法部門到小面館吃面不付錢,證照辦理或年檢中不給好處不辦理或拖著不辦等。

2、執法隨意性大,處臵不規范。

①重罰輕糾。

一些執法部門在工作中只注重對違法違規人員實施經濟處罰,而對違法行為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及採取有效措施去糾正做的不夠,致使一些違法違規現象屢屢存在。如個別工商、質監執法人員對市場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業主只罰不糾,以沒收和罰款了事,而對已售出的存在嚴重隱患的產品不認真追查。又如一些執法部門在對超載超高車輛處理過程中,執法人員只注重罰款和卸載了事,而對加高車箱現象背後的安全隱患問題不注意追查,不督促進行拆除,不建章立制,採取措施從源頭杜絕。

②隨意簡化辦事程序。

有的執法人員在執法中不嚴格按照規定的亮證、告知等程序執法,如縣路政隊對企業違規佔地搭建執法中,在調查核實案件後未告知企業就採取了強制拆除。個別工商、衛生等執法人員將沒收財物、停業整頓等一般程序案件作簡易程序案件處理,一味圖簡單省事。

③隨意決定處臵方式。

本來根據問題應辦理為停產整頓的案件可以辦為邊整邊改的案件,應辦理為罰款的案件可以辦為批評教育。有的政策法規處罰幅度大給執法人員的執法上帶來了更大的隨意性。如環保局對違法排污的處罰幅度在幾萬至十萬元,計生部門收取的社會撫養費可以從幾千元到幾萬元,執法人員的處罰只要在此幅度都合法。

3、執行制度不嚴,濫用職權。

①個別執法人員以權代法。

以行政命令代執法,以個別人的意見代替執法,以不規范的檢查方式代替執法。對經常能為部門提供點贊助或與領導關系「好」的服務對象,全面開展的執法檢查也可依個人感情和關系來決定執法方式和處罰。對關系不熟或不給好處的,則秉公執法甚至重從處理,而對有關系或給了好處的違法對象,則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網開一面,或意向性地去轉轉看看,走走過場,而對所謂關系不到位自身又存在違規的行業,如排污企業、煤礦企業等,本來一月搞一次的執法檢查,則採取周周搞或隔三差五地查,弄得企業不得安寧,不得不為執法部門或相關領導進貢。

②由於監督政策不完善,考核體系不健全。

目前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主要來自群眾和服務對象,而從體制、機制、制度上監督的不夠完善,還未形成一套有效的執法監督、考核辦法。

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對策與措施。

監察機關是全面履行監督檢查的機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要嚴格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監察法》,著力在教育管理,制度建設,監督檢查三個環節上下功夫,才能有效促進行政執法行為的進一步規范。

1、要以素質教育為重點,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行政執法人員素質的好壞,決定著執法的水平和整個執法隊伍的形象。為此抓好執法人員素質,強化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加強執法幹部的隊伍建設,是促進政執法幹部公平、公正執法的組織保證。

①強化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質和執法水平。

要以鄧小平理論和科學發展觀為重點,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其牢記宗旨,在執法工作中做到勤政廉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另一方面要督促業務主管部門定期不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以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政策業務為主要內容的業務培訓,使其懂業務、善管理,成為依法行政的行家裡手。

②強化執法幹部隊伍建設,提高執法的公信力。

要繼續以機關作風建設為契機,深入開展行風建設,切實糾正吃拿卡要等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要確定國土、建設、公安、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為糾風建設重點部門,督促結合各自行業特點,開展以「公正執法、文明執法、規范執法」、「便民、惠民」等為主題開展優秀執法隊伍、提供優質服務等創建活動,面向社會公開承諾、廣泛徵求意見、聘請行風監督員,通過座談、自查整改、嚴格考評獎懲等,在部門中形成處處爭創文明崗位,人人爭創先進典型的良好風尚。

2、要以完善執法責任制為主題,嚴格監督考核辦法。

制度能使壞人無法做壞事,沒有制度約束,好人也無法做好事。行政執法存在隨意性強等問題,關鍵在於對行政執法方面無一套有效完善的執法監督、考核、獎懲辦法。因此,加強執法監督考核獎懲辦法制度建設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證。

①建立完善執法程序、考核獎懲辦法。

建立完善的執法責任制,錯案責任追究制,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實施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和行政執法獎懲辦法,對執法人員改進工作、提高執法水平和質量起到促進作用。

②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增強執法透明度。

將部門工作臵於全社會的監督之下,促進部門人員改進作風。

③建立完善有效的監督機制

通過向社會聘請軟環境執法監督員、行風監督員等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發揮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力量開展監督;有效利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監督作用,宣傳正面典型,曝光違法違規行為,震懾違法違紀者。四是有效開展行政執法部門政風行風測評。由紀檢監察機關牽頭,面向社會開展對行政執法部門執法公正、辦事效率、服務質量、清正廉潔等為主要內容的政風行風測評,做好對測評結果的運用,對優秀等次部門給予表揚和宣傳,對等次差的部門給予通報或責令整改等。

3、要以信訪專項糾風為突破,嚴肅查處違法亂紀行為。

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設立投訴舉報中心,公布舉報電話,認真受理群眾來信來訪,並通過召開服務對象座談會、明查暗訪、糾風執法等渠道收集行政執法中的違紀違法線索,對出現的吃、拿、卡、要,亂攤派、亂罰款、亂收費和不按程序辦事等行為將進行嚴肅查處;對在糾風專項治理中,群眾反映強烈的單位和部門,對存在問題重視、不糾正的、不及時進行整改,以後又屢屢出現問題的將嚴肅進行責任追究。

C. 行政執法程序是什麼

行政執法程序是針對行政執法行為而言的,是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避免相對人的權利因行政主體的隨意判斷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執法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表現形式。所謂空間形式是指行政執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如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動作形式等。

所謂時間形式,是指行政執法行為過程的先後順序以及所必須履行的每個環節,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處罰必須經過傳喚、詢問、取證和裁決四個環節,而且每種形式有時間上限制。

種類

行政執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種類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標准,可以劃分為許多種類。標准不同,種類的劃分也不同。

1、根據行政程序適用的范圍,可分為內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據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可分為具體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

3、根據行政職能的不同,可分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執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3)隨意性執法擴展閱讀:

特點

不同種類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點: 由於行政立法行為內容的廣泛性、行為對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後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較復雜、嚴格。如座談會、聽證制度、專家論證制度和備案制度等,成為不可或缺的程序內容。

行政執法程序一般應體現行政效率的原則和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但是由於行政行為對象的特定性、內容的具體性和行為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其程序的多樣性和差異性,如行政許可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等。

由於行政裁定對象是當事人雙方存在爭議或者糾紛,行政裁定程序具有準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趨勢,其核心內容體現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權屬裁定等。

行政執法程序意義

行政執法是將法律法規規章直接應用於個人或者組織,直接影響個人或者組織的權利義務。如行政許可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資格或者權利;行政確認是通過、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

行政處罰是以懲罰違法行為為目的,對違法相對人權益的限制、剝奪或者對其科以新的義務。沒有無形式的內容,也沒有無內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為,難以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 我國歷來廣泛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視為實體的「附屬品」。

現代法治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無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應受法律制約,都應法制化。

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規雖有程序上的規定,但內容過於原則、簡單、概括,側重於行政執法主體的權利,缺少違反程序的法律後果與責任,缺乏對相對人權益的保護性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國沒有執法程序的法律規范,只是散見於一些部門法律法規中。


參考資料:網路--行政執法程序

D. 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自由裁量權

一、自由裁量權的概念及分類

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
有選擇餘地的處置權力。這些自由裁量權是從法學意義上說的,而不
是從政治學意義上說的。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
中客觀存在的,由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

根據現行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可將自由裁量權歸納為以下幾
種:

1、 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管理
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它包括在
同一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不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例如,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第規定了違反本條規定的「處十五日以下
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說,既可以在拘留、罰款、
警告這三種處罰中選擇一種,也可以就拘留或罰款選擇天數或數額。

2、 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
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權力,它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例如,《海
關法》第21條第 3款規定:「前兩款所列貨物不宜長期保存的,海關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處理。」也就是說,海關在處理方式上(如變
價、冰凍等),有選擇的餘地,「可以」的語義包涵了允許海關作為
或不作為。

3、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有相當數量的行政法
律、法規均未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餘地。

4、 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
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例如,
《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21條第(3)項規定 :「在漁港內
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從事有礙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
生產活動的」可給予警告式或罰款。這里的生產活動對海上交通安全
是否「有礙」,缺乏客觀衡量標准,行政機關對「有礙」性質的認定
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5、 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
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
的詞,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行政機關對情節輕
重的認定就有自由裁量權。

6、 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
法律、法規大都規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例如,《行政訴訟法》
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
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
者依法強制執行。」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機關可以自由裁量。

二、不正確行自由量權表現形式

從以上的分類可以自看出,行政機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范圍是很廣
泛的,幾乎滲透到行政執法的全過程。但是,所謂「自由」是相對的,
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正如英國十六世紀某大法官所說:」自
由裁量權意味著,根據合理和公正的原則做某事,而不是根據個人意
見做某事……,根據法律做某事,而不是根據個人好惡做某事,自由
裁量權不應是專制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權力,而應是法定的
、有一定之規的權力。」(注 1)自由裁量權「是一種明辯真與假、
對與錯的藝術和判斷力,……而不以他們的個人意願和私人感情為轉
移。」(注2)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表
現形式主要有:

1、 濫用職權。它是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最典型表現,其
導致的法律後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效。濫用職權是一種目
的違法,其特點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這種權力的目
的。它主要表現為行政執法人員假公濟私、公報私仇、以權謀私,以
實現種種不廉潔的動機。人民法院對濫用職權的審查有兩方面:首先
是確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的目的(包括被適用文條的目的);其次
是確實具體行政行的目的,然後將二者相對照,以便確定是否濫用職
權。由於濫用職權是一種目的違法、人民法院在確定法律目的和具體
行政行為目的方面,難度較大,特別是對行使職權的目的難以取證。
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從行政執法的全過程、與案件有關的各種情節、
因素和行政執法的社會效果等方面來推定具體行政行為的目的是否違
法,對此要充分尊重合議庭審判人員一致作出的認定意見。

2、 行政處罰顯摺合公正。凡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其
立法的一條重要原則便是合理和公正的原則。這里的合理和公正已不
是一般意義上的合理和公正,而是通過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合理和公正,
即注入了國家意志的、成為法定的合理和公正。如果行政處罰顯失公
正,就是違背了國家意志,即不符合立法本意,這實質上是濫用自由
裁量權的又一表現形式。人民法院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可依據公
正原則予以變更。

3、 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由於有不少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機關
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因而何時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便可以自由
裁量。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效率原則,如果違反這一原則,
或者出於某種不廉潔動機,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也是不正確地行使
了自由裁量權,人民法院便可依法判決行政機關限期履行法定職責。

三、關於衡量行政執法行為的標准

現在普遍存在這樣一種觀點: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
不產生是否違法的問題,只有是否適當的問題。這實質上是關繫到衡
量行政執法行為的標准問題。

前已述及,自由裁量權是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的一種權力,
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必定是行政執法行為。我國法律體系是
以成文法為本位,《憲法》第 5條規定了法治原則,即強調依法辦事。
因此,衡量某項行政執法行為的標准,只能看其是否合法,不合法即
違法,這是符合邏輯學中的二分法的。如果評價某項行政執法行為拋
開是否合法不談,只講是否適當,必然增加了執法活動的主觀隨意性、
獨斷專橫,甚至導致以適當為由堂而皇之地為目的違法而辯護,從而
喪失執法的公正尺度,以致行政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受到動搖,更重
要的是人民群眾對依法行政喪失信心。可見,這種衡量標準的多元化
是不可取的。只有在那些無法可依的情況下,作出的行政行為(非行
政執法行為,與自由裁量權無關),才有是否適當的問題。

筆者認為,合法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 1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 2 )符合立法本意。那種在
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就是「合法」的觀點。是
對「合法」的曲解。如果不符合立法本意,即不符合法律、法規授予
這種權力的目的。即便在法律、法規范圍內,也是不合法的,所產生
的法律後果是應當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將濫用
職權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都視為違法行為,正說明了這一點。但是,
將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實質上是濫用職權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又
視為合法性的一種例外情況予以規定,又反映了立法時的矛盾。筆者
對此問題的論述,意在對自由裁量權應加以限制,並非要否認自由裁
量權存在的價值。

四、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客觀依據及利弊

無論在任何一個國家,行政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都是存在的,區別
在范圍不同和監督方式不同而已。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考察行政執法
中自由裁量存在的客觀依據及其利弊是非常必要的,這對完善行政執
法,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有著重要意義。

1 、保證行政效率是自由裁量權存在的決定因素。依法行政管理
的范圍非常廣泛,這就要求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行政權必須適應紛繁復
雜,發展變化的各種具體情況。為了使行政機關能夠審時度勢、權衡
輕重,不至於在復雜多變的問題面前束手無策,錯過時機,法律、法
規必須賦予行政機關在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從而靈
活果斷地解決問題,提高行政效率。在現代社會中,必然要加強行政
管理,講效率,因而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也會越來越大,這對行政
機關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是有利的,但也容易產生弊
端——濫用職權。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假公濟私、
武斷專橫,導致「人治」,就必須對自由裁量權予以一定的限制。

2 、立法的普遍性與事件的個別性之矛盾是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又
一決定因素。由於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大國,各地區的
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很不平衡,社會習俗、生活方式也有很大差別,
法律、法規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在不同地區也有不同程度的區別,
對各種情況也不可能概括完善、羅列窮盡。因此,從立法技術來看,
立法機關無法作出細致的規定,往往只能規定一些原則,規定一些有
彈性的條文,可供選擇的措施,可供上下活動的幅度,使得行政機關
有靈活機動的餘地,從而有利於行政機關因時因地因人卓有成效地進
行行政管理。但是,法律條文的「彈性」與執法的「可操作性」卻容
易產生矛盾。如果「彈性」到不便於「操作」,那麼法律實施的效益
就要大打折扣。(注3) 這也是有些行政執法人員鑽法律的空子以權
謀私的重要根源。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資產階級國家的行政法學者認為,昔日消極
的「依法行政」,在今天應有新的解釋,即所謂「依法行政」並不是
指行政機關的任何活動都需要有法律的規定,而是指在不違反法律的
范圍內,允許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即具有因時因事因地制宜的權
力。也就是說,行政機關的活動並不限於現有法律明定范圍,只要不
違反法律仍被視為符合法治,這不僅不予「法治」相矛盾,而且是對
它的發展和補充。因為,原來講法治,主要從消極方面考慮問題,即
主要是防患行政機關濫用職權。其實,法治也有積極的方面,即保障
行政機關有效地行使職權,以維護法律和秩序。這種理論在資產階級
法學界正日益得勢。(注4)

五、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

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說:「權力有腐敗的趨勢,絕對的權力絕對
地腐敗,」(注5 )自由裁量權亦復如是。自由裁量權的授予,絕不
是允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把它作為獨斷專橫的庇護傘,相反應當
實行有效的控制,正如詹姆士·密爾在《政府論文集》中所說的:
「凡主張授予政權的一切理由亦即主張設立保障以防止濫用政權的理
由。」(注6 )法律、法規賦予人民法院對一部分具體行政行為行使
司法審查權,正是基於這樣的考慮。

《行政訴訟法》第 5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
的原則,王漢斌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
說明》中指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
法進行審查。至於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作出的具體行政
行為是否適當,原則上應由行政復議處理,」也就是說,人民法院通
過行政訴訟依法對被訴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行使司法審查權,審
查的主要內容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適當性。

但是,這並不是說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就無法進行司法監督了。
如前所述,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滲透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各個階段,由於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其表現形式主要有濫用職
權、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等,所導致的法律後果是
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撤銷,限制履行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然而,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
司法審查權。當前,我國正在大力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強
調為政清廉,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在這方面要有所
作為。一方面要嚴格依法辦案,既要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
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克服畏難思
想和無原則的遷就行政機關。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權,
對那些確實以權謀私者,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者,人民法院無法通過行
政訴訟予以糾正的,應當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以維護
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六、控制自由裁量權的對策

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把自由裁量權變成一
種專斷的權力,筆者認為應當採取如下對策:

1 、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監督主體不僅有黨、國家機關(包
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還有企業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基層群眾組織和公民。對已有的法定監督方式還應當根據
形勢的需要,繼續補充、完善;對沒有法定監督方式的,要通過立法
或制定規章,以保證卓有成效的監督。同時,要有對濫用職權的人采
取嚴厲的懲罰措施,還要有對監督有功人員的獎勵和保護。

2 、在立法方面,要處理好法律條文的「彈性」和執法的「可操
作性」的關系,盡量做到明確、具體,減少「彈性」,尤其是對涉及
到公民合法權益的條款,更應如此。同時,要切實貫徹執行國務院
1987年 4月21日批準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第17條的規定:
「行政法規規定由主管部門制定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應當在行政法
規發布的同時或稍後即行發布,其施行日期應當與行政法規的施行日
期相同。」以保證行政法律、法規實施的效益。要抓緊制定與《行政
訴訟法》相配套的有關法律、法規,如行政機關組織法、行政程序法、
行政復議法等等。

3 、要強調行政機關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在行政訴訟
中,對濫用職權的證明,原告負有舉證責任,但由於這種舉證比較困
難,借鑒國外的某些作法,應當強調行政機關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的理由,以便確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授予這種權力的目
的。對說不出理由、理由闡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應認定
為濫用職權。

4 、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現在行政執法人員
素質不高是個較普遍的問題,這與我國正在進行的現代化建設很不適
應,有些行政執法人員有「占據一方,唯我獨尊」的思想。為此,一
方面要加緊通過各種渠道培訓行政執法人員,另一方面對那些不再適
宜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要堅決調出,使得行政執法隊伍廉正而富有
效率。
打字不易,如滿意,望採納。

E. 如何正確把握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

運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主體,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是控制自由裁量權濫用的關鍵。各運管部門應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教育培訓,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研討活動。通過自查和批評與自我批評等方法,查找出執法人員思想深處存在的問題,端正執法人員執法理念,提高執法者的道路素養,糾正長期以來形成的「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賦予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自主決定的「空間」,在這個「空間」范圍內可隨便進行行政處罰」的錯誤觀念。從而為行政執法人員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規范行政行為奠定堅實的基礎

一、自由裁量權在法律法規中的表現形式
1、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
《道條》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的……。本條款中所說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什麼是嚴格按照規定,什麼是不嚴格按照規定,條例中並未說明具體的標准,運政執法部門對於「不嚴格按照規定」性質的認定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
2、對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
運政方面的法律法規中經常出現「情節嚴重」等類似詞語,比如《道條》第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本條款中情節輕重的標準是什麼,法律法規並未做出具體說明,運政執法部門對於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的認定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3、對違章處罰幅度大小的自由裁量
這種形式在《道條》中到處都有,也是我們廣大運政執法人員最容易理解最直觀的自由裁量。如《道條》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我們運政執法人員在罰款的數額上可以在1000元-5000元之間進行選擇,自由裁量的幅度很大。
二、自由裁量權在運政執法中的現狀
1、運管執法人員對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意識不夠
在目前的運政執法過程中,受傳統行政執法的影響,執法人員側重行政處罰的依據、執法方式和執法程序,單純追求文明執法、規范執法、嚴格執法。部分執法人員對「自由裁量權」這個專用詞、新生詞感到陌生,不懂其含義,缺乏對「自由載量權」的重視,從而忽視了自由裁量權的公正、合理。這些執法人員包括單位領導覺得,法定依據和法定程序是決定行政處罰案件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而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法規賦予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自主決定的「空間」,在這個「空間」范圍內可隨便進行行政處罰,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這樣也使得行政處罰相對人「無話可說」,萬一造成行政訴訟也不會敗訴。
筆者的一位朋友一年前買了一輛大貨車,在重慶某市經營時,被當地運管所查獲,發現他沒辦理《道路運輸證》。該所對他作出了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他不能接受3萬元的經濟處罰,提出異議,找該所理論。負責該案件的執法人員給他作「思想工作」,說:「你的違章事實我們是按照《道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對你進行處罰的,我還可罰你5萬元或10萬元,罰你3萬元,是看你接受處罰態度好,才少罰點,算是照顧你呢」。由此看來,自由裁量權到底彈性多大,這個問題迫切需要各級運管主管部門的思考。
2、在現行的運管法律法規中,違章處罰數額過大,彈性過大,自由裁量權很難把握
如,我們現行的《道條》第七十一條規定:對「未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行為」規定,可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萬元以上和10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數額和彈性都過大。罰款數額往往要比一個車的價值還要翻幾倍,罰得可使經營者血本無歸。對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尺度,筆者查閱了相關資料,並沒有相關規定明確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罰款什麼標准。目前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潛在處罰幅度就是看行政處罰相對人是不是本地人、接受處罰態度好不好、有沒有社會關系和地位、會不會說好話等,處罰幅度的大小完全取決於執法人員的主觀意識。在目前我國基層運管執法隊伍法律素質都不是很高的前提下,面對這樣的法律規定,制定一個切實可行的「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迫在眉睫。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滋生了運管執法隊伍的腐敗。
據筆者了解,在對目前運輸市場違法經營行為的處罰過程中,在違法情節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各縣市的處罰標准有很大區別。如秭歸的「黑車」被其它縣所查獲所罰款數額和被秭歸所查獲所罰款數額也是截然不同。即使是同一個單位內,對兩個完全相同的違法案件,由於行政執法人員的主觀隨意性,處罰結果也可能是迥然不同。
這樣的事實我們每個執法人員都或多或少見識過,當一輛車違法經營被運管部門查獲後,經過一番「通融」後,最後被告知「下不為例」不罰款而放行;也可通過熱情招待和積極「攻關」,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給予「優惠」或者變相處罰甚至不予處罰;有的運管所還出現了行政處罰的罰款「討價還價」和「賒欠」等現象;另外,在對非法經營的「黑車」處理過程中,我們自問又有幾個「黑車」罰到了1萬元以上?難道都沒進行處罰嗎?經過「黑車」經營者的各種有效「疏通」後,運管所執法人員在對「黑車」的罰款依據上可隨意找一條罰款數額較少的條款進行處罰,除去「攻關經費」後,違章經營車主也會很「劃算」,自然不會因違法事實與處罰依據不符而「披皮」。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這種執法辦案中的隨意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甚至對違法事實進行變更處罰,造成同一違法事實的行政處罰出現輕重失衡、寬嚴失度的現象,無疑讓我們對行政執法的公信力產生懷疑——執法如此隨意,公正如何確保?嚴重影響了交通執法形象。這種現象的存在也為部分執法人員以權謀私創造了條件,滋生了運管執法隊伍的腐敗。
二、淺談自由裁量權在運政執法過程中的控制辦法
1、提高執法人員素質,確保正確使用自由裁量權
運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主體,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是控制自由裁量權濫用的關鍵。各運管部門應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教育培訓,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研討活動。通過自查和批評與自我批評等方法,查找出執法人員思想深處存在的問題,端正執法人員執法理念,提高執法者的道路素養,糾正長期以來形成的「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賦予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自主決定的「空間」,在這個「空間」范圍內可隨便進行行政處罰」的錯誤觀念。從而為行政執法人員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規范行政行為奠定堅實的基礎。
2、細化量化自由裁量權,確保統一公正執法。
各級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對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情節、違法金額和行政處罰標准分解細化,對比較含糊的規定進行詳細解釋和說明,為基層執法人員提供執行依據。避免行政處罰裁量權過大而產生的各種弊端,增強執法工作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如:對於無證經營活動的行為,依照《道條》的規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但什麼情節處多少罰款未能細分。在制定《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可明確規定:當事人確屬首次違章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小的,處多少罰款。當事人無固定職業,或屬移民、下崗等無生存資料的對象,以非法從事經營活動為生活來源,處多少罰款。當事人從事無證經營活動多次被查獲的;當事人有抗拒執法或暴力抗法行為的;或者對執法人員或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查證屬實的,處多少罰款。對不同的情況詳細確定處罰標准,使相應的違法情況對號入座。對《道條》條款中的「情節嚴重」等用語,詳細說明情節輕重的具體標准。對《道條》條款中的「相關規定」等用語,詳細說明是那些具體規定等。
另外,在制定《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過程中,還要充分考慮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的原則。例如:「在執法機關查處運管違法行為過程中抗拒檢查,有妨礙公務、暴力抗法行為的」,可以從重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後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辦法制定後,運管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若該違法行為已確定了具體的處罰數額的,必須按該數額處罰,若無規定的,原則上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按中間值標准進行處理。低於或高於中間值處罰的,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
這樣細化規定後,一是可使執法人員有章可循;二是可避免因自由裁量權過大而出現的各種腐敗現象;三是可維護法律法規的公平、公正、合理性。
3、加強制度管理,從源頭上解決自由載量權過於「自由」的問題
一是建立迴避制度。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與執法對象存在利害關系或其它有關聯關系的,單位領導應要求執法人員進行迴避。如單位領導需要迴避的,班子集體決定。這樣有效避免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
二是建立執法責任制。要明確區分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況,看是主觀濫用,還是客觀濫用;是偶而濫用,還是一貫濫用等等,來區別不同責任。使責任與個人的待遇和職務的升遷掛勾,真正把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
三是建立完善罰繳分離、執法與處罰分離等制度。執法和處罰聯合形成了更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權力分離後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罰繳分離也提了很多年,但很多運管部門都沒認真落實,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此制度執行的督查,確保此制度執行到位,也可有效避免腐敗現象的發生。
四是定期進行跟蹤檢查,不斷完善裁量標准。裁量標準是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很明確存在空間時,執法機關根據當地實際在其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合理細化確定行政處罰的原則標准。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各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檢查力度,重點檢查各執法單位行使自由裁量權是否公平、公開、公正、合理。對罰款票據有無隨意填寫違法事實的現象存在;有無對同一違法事實的車輛處罰數額差據太大的現象。
五是公開裁量標准,接受社會監督。執法機關在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後應廣泛向社會公開,讓公眾了解。這樣相對人可以對照自己的違法行為,得出執法機關將要給予他的量罰尺度,這樣不僅可以使執法者心中有數,也可讓群眾看得明明白白,更可得到社會的認可、當事人的認可,也有利於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行政執法的監督,進一步保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實現公開、公平、公正。
六是加大法院對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力度。《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部分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為)的合理性擁有有限的司法審查權及變更權。執法機關在對事實性質認定、行為方式的選擇、情節輕重的認定在法定幅度內可自由裁量,因此可能存在濫用職權、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等,人民法院很有必要加大對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審查力度,充分發揮法院的司法監督功能。
綜上所述,對自由裁量權如何進行控制和規范,都要掌握一個尺度,要控而不死,用而不濫。各執法部門必須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相對統一量罰尺度,准確運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使每一種違法行為對應的行政處罰相對一致、相對適當,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公正執法,進行人性化管理,以達到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制需要。

F. 交通執法可以隨意上路查車嗎

可以,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有強制權利。但是一般違章在高速公路是不得攔截的,可以引導違章車輛到臨近下高速口或服務區停車處罰。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中規定,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接受群眾求助時應當尊重當事人,使用文明、禮貌、規范的語言,語氣莊重、平和。對當事人不理解的,應當耐心解釋,不得呵斥、諷刺當事人。

對機動車駕駛人給予當場罰款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前,應告知違法行為人應享有的權利。

(6)隨意性執法擴展閱讀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嚴格執法是對執法人員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貫徹落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一法制建設基本方針的重要內容之一。

G. 當前我國政府立法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一些行政機關違法決策、隨意決策的情況仍然存在;在行政執法活動

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規范行政決策程序,把公眾參與、專專家論證、風屬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

H. 公安執法可以隨便拷人嗎

一般情況下,警察在例行執法過程中不得隨意抓捕人的。
只能有詢問 盤查權,內在涉及違法或違反公共容秩序或安全的時候
警察只能以治安法的條理將公民控制8個小時。記住 是8個小時 ,
像你這個情況 警察確實有那個權利帶你走、但在你沒有犯罪的情況下,
他只能拘留你8個小時,8小時沒有釋放你,你就拘留他。
但從道義上來講 我覺得沒有必要為件小事情而帶你去警局。我見過那些好警察。
這個警察有點在耍牌子,好警察在遇到不大重要的案情上首先動之以情 曉之以理 !而不是如此待人的 憤怒啊!

I. 公安執法可以隨便掏槍嗎

公安執法應當嚴格遵守《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不能隨意掏槍的,否則會受到相應的處分的。

J. 可以隨意執法嗎

你可以行政執法違反程序為由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但現在往往有些執法部門違法行政,你只能眼睜睜看著。。。。。。。。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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