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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事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09 08:03:19

㈠ 在體育賽事中,涉及各主題的法律責任包括哪些

不同的階段會有不同的答案。
分批投料、分批加工、分批檢驗、分版批出廠、分批保管、分批裝配
批次管理的權目的是為了產品的可追溯性,降低返修或報廢的產品數量。
批次管理生產製造型企業發展到科學管理階段,批次管理是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中常用的可追溯性管理方法。
批次管理
產品從原材料投入到交付出廠的整個生產製造過程中,嚴格實施按批次進行的科學管理,它貫穿於產品生產製造的全過程。搞好批次管理,能確保產品從原材料進廠到出廠交付的每個環節,做到「五清六分批」。五清指批次清、數量清、質量清、責任清、生產動態清;六分批指分批投料、分批加工、分批檢驗、分批出廠、分批保管、分批裝配。這樣就能使在製品在周轉過程中工序不漏、數量不差、零件不混,一旦發生質量問題能夠迅速准確地查出原因,把返修報廢的數量和用戶使用的影響限制在最低程度。

㈡ 我國相關法律對體育賽事的獎金有什麼規定限制嗎

國家、省級獎勵所得,獲得的獎金免繳個人所得稅。
地方政府獎勵所得,獲得的獎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得獎,按照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計稅。
無償受贈房屋等實物,按照其他所得項目申報納稅。
代言廣告所得,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繳稅款。
提供個人肖像權,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計繳個稅。
獎牌拍賣所得:轉讓收入減除財產原值、稅金及合理費用。
詳細網址https://mnews.17win.com/views/details/42292
以孫楊為例,孫楊在倫敦奧運會上攬得兩金一銀一銅並打破世界紀錄,回國後獲得浙江省政府260萬元獎勵,杭州市政府240萬元獎金獎勵及綠城集團贈與一套價值約300萬元住房。按照我國目前的納稅辦法,省政府獎勵的260萬元,大白楊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他兩項則需納稅,現金是按「偶然所得」項目繳納,而房子則是按照「其他所得」項目繳納。也就是說,杭州市委市政府獎勵的240萬元,根據20%的偶然所得稅率,大白楊需要繳納48萬;綠城集團贈與的一套住房,則根據實物的價值按照「其他所得」稅率繳納。

㈢ 體育運動傷害法律法規

‍刑法介入體育競技傷害行為的限度應以促進體育競技健康發展為宗旨,以刑法干預最低限度為原則。其介入范圍應分類而定,對於與體育競技關聯傷害行為應全面「入罪」,基於比賽目的且犯規的傷害行為應部分「入罪」,基於其他目的且犯規的惡意傷害行為應全面「入罪」。其刑事責任的承擔也應區別對待。
幾乎每一場體育競技運動都會出現不同程度的傷亡事故,從危害後果來看,與我國現行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等造成的危害結果並無二致,但絕大多數的體育競技傷害行為被行業內部規范所「消化」,並未進入刑法規制的射程圈,從而免受刑事責任的追究。盡管體育競技傷害行為不同於現行刑法中的普通傷害行為,有其自身特殊之處。然而,體育競技不是法外之地,從事體育競技運動並不等於取得刑事責任的豁免權,體育競技場也不是犯罪的避難所[1],這已在體育學界和刑法學界得到應有的認同。刑法到底應在多大程度和多大范圍內介入對體育競技傷害行為的規制,使之既能夠助推體育競技運動的健康發展,又能夠懲治和預防體育競技傷害的犯罪行為,以尋求兩者的完美平衡,這無疑需要高超的立法技術。如何把控刑法規制體育競技傷害行為的限度和范圍是一個困擾學界的疑難問題,需要深入研究。
1刑法規制體育競技傷害行為的限度
11以促進體育競技的健康發展為宗旨
應該清楚,寄希望於體育競技參賽人員的「自我救贖」或通過向其輸送「道德凈化」來解決體育競技傷害違法犯罪問題,簡直是不切實際的賭注。體育競技領域不能成為犯罪的「世外桃源」,刑法對此不能熟視無睹。但刑法介入體育競技領域應審時有度,必須以促進體育競技健康發展為宗旨。為此目的,必須防止「兩極化」現象。
第一,刑法介入不能過度。讓刑法干預體育競技的各種違法犯罪傷害行為,期望依靠刑法手段解決所有體育競技的傷害問題,同樣也是不符合實際的妄想。一方面,它可能會忽視體育競技行業內部的管控。針對體育競技傷害行為,一般要遵循行規制裁前置原則,依靠預設的比賽規則、體育各專業協會的行規習慣以及體育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來解決[2],如禁賽、罰款等。但行規制裁亦不能排斥法律,只有當行規制裁不足以預防和威懾此類行為的滋生時,並且當這種行為具有違法的可罰性時,刑法方可介入。刑法作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只能作為一種「不得已」的輔助手段出現。
另一方面,刑法過度介入將會阻礙體育競技的健康發展。如果刑法不顧及人們對體育技競傷害行為的容忍范圍或程度,與社會上的普通傷害行為一視同仁,必將導致體育競技運動的頹廢或消弭。體育競技傷害行為施以過分嚴厲的刑罰處罰,無異於給參賽運動員的競爭行為帶上「緊箍咒」。運動員在比賽過程中總擔心自己的競爭行為會超出「紅線」,不敢進行身體對抗而畏手畏腳、小心翼翼地處理好各種身體對抗行為,很大程度上壓制了參賽運動員的鬥志或激情,這直接影響到體育競技的精彩程度和可欣賞性,而缺少激烈對抗和熱情激揚的體育運動將會索然無味。那麼,刑法就變異為遲滯競技體育精彩的「減速帶」,也成了阻礙競技體育的「軌條砦」。因此,刑法對體育競技的管控應以不阻礙體育競技健康發展為要件,同時考慮社會倫理道德的容許范圍,進而給人們預留一個合理的行為空間,並放任人們在這一空間之內進行此類行為,一旦在刑法給予的這個范圍被濫用並危害到人們可容忍的限度時,刑法才得以干預。
第二,刑法介入亦不能鬆弛。將體育競技的傷害行為都訴諸於行業內部處理,使體育競技領域成為脫逸於刑法管控的一片「凈土」,同樣也是不切實際的做法。如此,體育競技就真的會變異為犯罪的「避風港」,這會縱容大量嚴重違規違法行為橫行,甚至於一些惡意傷害現象滋生不斷。從現今亂象叢生的體育競技比賽就可見一斑。近幾年來,體育界「黑哨」「賭球」「假球」「群毆」以及「興奮劑」等丑惡現象層出不窮,而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卻寥寥無幾,這不得不說與刑法手段管控體育競技領域的疲軟有一定關系。正如有學者認為,對於類似在運動競賽中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都使其逍遙法外,極不利於運動競賽的健康發展,只會徒增或助長賽場上的野蠻粗魯,甚至下黑手,不正賽風泛濫,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這對於體育競技運動簡直是場災難。
第三,刑法介入應寬嚴有度。公平正義是法律永遠的價值追求,法律對人們的行為做出普遍調整,在維護理想的社會秩序的同時也要保障人們的自由權利,從而彰顯社會的公平正義。正是因為法律蘊含的公平正義,所以立法者在創設一項刑事法律制度時既要考慮法益保護,同時也要考慮權利保障。反映在體育競技領域,刑法介入既不能過度而不顧及參賽人員的自由權利,也不能過於鬆弛而忽視了體育競技秩序的維護,關鍵在於如何在保障體育競技的健康發展和懲治預防體育競技傷害行為的滋生之間尋求一個法益保護的最佳結合點,這個最佳結合點就是刑法介入體育競技領域使所受到的法益損失相對最小化,而法益保護達到最大程度化。
12以刑法干預最低限度為原則
刑法介入體育競技領域還要以刑法干預最低限度為原則。刑法干預最低限度原則要求刑法作為調整社會關系最後手段性而出現,這是由刑法制裁手段的嚴厲性和高成本性所決定的。如果不管行為侵害法益的嚴重程度與否,而任意進行刑罰制裁,這不但會發生侵害公民權利的現象,而且國家亦難以承擔無謂的高額司法成本,既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又給社會造成極大危害。因此,刑法對體育競技的介入,只有窮盡行業規范以及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規手段的情況下才予以啟動。
第一,這是由體育競技的自身特殊性所決定的。由於體育競技自身具有對抗性、激烈性或競爭性等特徵,蘊涵著巨大天然危險,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員傷亡在所難免。其一,體育競技更加鍾愛「激情」,而「激情」常促使人犯錯。試想,在體育競技比賽中,運動員個個精神狀態異常亢奮,或狂奔或跳躍,動作千變萬化,輕重緩急往往很難控制,碰撞、傷害不可避免。其二,體育競技運動通常在大型場地舉行,環境開放,人流涌動,歡呼雀躍,運動員不免會受到外界環境的不良干擾,進而影響其判斷力,造成動作失誤或誤差,很容易變異為傷害對方行為,即使一些經驗豐富的運動員也無法避免,而初出茅廬的新手尤甚。其三,現今體育競技越來越充斥著商業玄機和功利色彩,盛行以成敗論英雄,利益機制觸動運動員獲勝的動機不斷強化,相應地運動場上不僅是技術的比拼,而且使激烈對抗更加白熱化。其四,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快速發展,一些更為刺激、危險更大的體育項目不斷上演,這無疑增加了競技傷害的概率。盡管如此,人們卻不以為然,心曠神怡。
第二,刑法介入要遵循行業規范前置原則。眾所周知,法律不理會「瑣碎之事」,法律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加以具體規范,而僅僅基於規范目的對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項予以規定,可謂「法有限而情無窮」。那麼,在法律調整范圍之外的空白地帶,一般由職業道德或行業規范等其他社會規范予以調整,這些社會規范只要不與法律的基本原則或精神相沖突,為社會通念所接受,那麼它就屬於「軟法」的組成部分。競技體育運動需要藉助於行業規范來調整,參與人員首先必須遵循體育競技的具體規則,它是任何形式的體育比賽必須遵循的「鐵則」,也是判斷體育競技行為是否正當化的重要依據。這種制度設計主要基於體育競技具有較強的規則性和職業性,而行業規范的職能性質決定較之司法程序更富有行動效率,並有能力對所有的體育競技行為予以監管。但行業監管也有缺陷。其一,它對較為嚴重的體育競技傷害行為沒有實質性的威懾力。其二,行業內部監管機構由於與體育競技比賽的參與者存在主體身份或經濟利益的勾連,可能會使監管出現乏力或流於形式。其三,行業監管的有效實現要受多種因素制約,像制度的規范性、制度的執行力以及群體心理認同等,這些制約因素在不能有效協調運行的情勢下,行業監管的漏洞就無法避免。這也給刑法的介入留下空間。
第三,刑法介入體育競技領域屬於事後預防,謹防法益預防提前化。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源自於人類社會實踐活動的各種社會風險以不可阻擋之勢正悄無聲息地撲面襲來,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構成前所未有的潛在危險或嚴重威脅。這激起世界各國不大不小的震動。在西方,自德國著名社會學家貝克提出「風險社會」理論以來,「風險社會」以及「風險刑法」理論便成為德日刑法學界研究的主要陣地,對刑法如何應對現代社會逐漸猛增的各種風險的研究如火如荼。在國內,刑法學界也對風險社會及其風險刑法有著濃厚的理論熱情。的確在風險社會漸行漸近的情勢下,風險源的復雜性、風險滋生的不可預測性以及風險波及范圍的不確定性,使得社會的公共安全遭遇前所未有的威脅[5]。越來越多的國家面對這日益增大的風險,尤其在嚴重影響人們社會生活的交通事故領域、環境污染領域以及食品安全領域,逐漸在刑法中設置抽象危險犯的立法模式使法益保護提前化,以防患於未然。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由於競技體育領域本身蘊涵巨大風險,而這種風險不會危及到廣大民眾的最基本社會生活,刑法在競技體育領域的介入切不能「與時俱進」,仍然要堅守事後預防的矜持。
2刑法規制體育競技傷害行為的范圍
21與體育競技關聯的傷害行為
體育競技傷害行為方式復雜多樣,形式不一而足。體育競技傷害行為既可能發生在對抗性競技中,也可能發生在非對抗性競技中,前者像拳擊、足球等,而後者如F1賽、馬拉松賽等。由於非對抗性競技體育只有一方,自然不存在對另一方刑法規制的問題。因此,刑法規制體育競技傷害行為的范圍問題只存在於對抗性競技中。在對抗性競技運動中,在賽前、賽後或賽中休息時而發生的關聯傷害行為,不管是運動員對運動員,還是運動員對裁判員、教練員或其他在場人員,抑或裁判員、教練員或其他在場人員之間而發生的傷害行為,我們稱之為體育競技關聯傷害行為。此類傷害行為不是發生在比賽過程中,與競技比賽遵守規則無關,跟刑法規定的普通傷害行為並無區別,可以直接依據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可能涉及到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盡管此類傷害行為的主體運動員、裁判員、教練以及現場觀眾等往往受到比賽場景的刺激或感染而實施,往往因激情或沖動以及情緒和感情的投注而爆發,犯罪學理論上稱之為激情犯。但對於激情犯與其他普通犯罪相似,並無法定從寬處罰的依據。因此,對於體育競技關聯傷害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應全面「入罪」。
22基於比賽目的且犯規的傷害行為
以比賽為目的且犯規致人傷害行為其情況最為復雜。筆者認為,此種情形並非全面「入罪」,而是有的放矢地部分「入罪」,這里可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輕罪以下危害後果的傷害行為應「出罪」。基於比賽目的且違規造成輕傷以下危害後果的傷害行為應屬於排除犯罪化事由,不追究刑事責任。一方面,犯規是體育競技不可避免的組成部分。體育競技中一個不容置疑的前提就是,運動員在比賽過程中必須遵守體育競技預設的具體規則。但違反比賽規則且造成傷害後果的行為並不一定就是體育犯罪。因為比賽中的犯規並造成傷害行為往往屬於體育競技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比賽秩序之下的「合理碰撞」。犯規行為增加了比賽的刺激性和精彩程度。無犯規行為的比賽則索然無味,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比賽[6]。實際上,犯規在比賽中不僅無法避免,而且一方為了獲得比賽勝利目的基於比賽策略的考慮,常常故意利用犯規行為來消解對方的優勢。另一方面,由於體育競技本身所具有的對抗性、激烈性、近距離接觸性或高風險性,預示著在比賽中必然會存在人身安全危險,因犯規而造成輕傷以下危害後果的傷害行為更是不可避免,這是參加體育競技必須要付出的代價。造成輕傷以下的危害後果鑒於具有比賽目的的正當性,造成的危害結果不大,可責性相對較小,仍屬於體育比賽的正常范圍,並沒有超出人們所容許的危險預測可能性。而且這種傷害行為沒有必要啟動刑法予以干預,由體育行業採取行業制裁方式予以解決就可以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第二,重傷以上危害後果的傷害行為應「入罪」。基於比賽目的違規而造成重傷以上危害後果的傷害行為,已經超出人們對此所容許的社會倫理范圍,完全具有刑罰可責性。
其一,此種行為客觀上造成了重傷以上的嚴重後果,具有入罪化的罪質基礎。根據刑法典第95條的規定,重傷害一般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毀人容貌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其他器官機能的以及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情形。不難看出,致人重傷害往往使人生理器官殘疾或機能喪失,使之很長一段時期甚至終生不得恢復,這無疑是對人身權利的極大摧殘,直接侵犯了運動員的健康生命權,給運動員造成了身體和精神上的痛苦和煎熬。不僅如此,這種體育競技傷害行為嚴重踐踏了公平競賽的基本原則,制約了體育競技的健康發展,阻礙了體育競技水平的提升,同時也嚴重影響到國家的良好聲譽和形象。
其二,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間接故意或過失,具有入罪化的主觀惡性。基於比賽目的且犯規的傷害行為,其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可概括為間接故意和過失。對於前者指的是運動員出於比賽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結果而實施的犯規行為,而對於後者指的是運動員應當預見自己的犯規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情況下,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狀態。這樣就可以得出,行為人基於比賽目的,在其間接故意和過失的心理態度支配下而實施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的犯規行為,可能以故意傷害罪或過失重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造成死亡結果的,可能以故意傷害罪甚至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特別注意的是,這里行為人不可能存在直接故意的主觀心理態度,因為它與基於比賽目的的主觀目的相沖突,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會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結果而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發生,那麼,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就變異為非比賽目的,超出了這里所論述的類型,而應直接依據基於其他目的且犯規的惡意傷害行為的情形處理。
其三,具有入罪化的罪量基礎。如上所述,體育競技運動首先遵循其行業規范,體育協會作為國家體育行業的行政管理機構,其制定的行業規范雖然不具有絕對的強制力,但仍然有著一定的約束和規范作用。而對於造成重傷或死亡嚴重後果的傷害行為超出了體育行業自治許可權可管控的射程圈,行業規范對此類行為的管控疲軟,即使管控其效果也適得其反。只有刑法的介入,運用刑法利器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才能夠有力懲治和預防體育賽場上頻頻上演的體育暴力行為。這對於維護運動員的人身權利,促進體育比賽的公平競爭,保證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大有裨益。
23基於其他目的且犯規的惡意傷害行為
基於其他目的且犯規的傷害行為完全是隱藏其背後的不法行為,已經不能再視為比賽的一部分,無論其危害後果是輕傷,還是重傷抑或致人死亡,都應該全面「入罪化」。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其他目的,具有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例如個人恩怨的報復目的、發泄憤懣、起鬨鬧事以及其他擾亂比賽秩序目的等除比賽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這充分暴露出行為人在主觀心態上出於惡意,有違反比賽規則傷害他人的直接故意,也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結果,而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另一方面,行為人在客觀上違反了比賽規則,實施了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並造成了輕傷以上的危害後果。可見這種基於其他目的且犯規的惡意傷害行為已經背離了體育競技的基本精神,與刑法中規定的普通傷害行為並無不同,完全超出了社會所容許的危險范圍,具有刑事可罰性。
如果刑法容忍這種行為的發生而不加以干預,將會縱容此種不法行為的滋生,使體育競技走向畸形發展的不歸路。因此,刑法應當積極介入對此種行為的處罰。誠然,比賽過程中情形復雜多變,體育競技傷害行為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雖然從實質的角度看,以非比賽目的且犯規的傷害行為具有違法性,但此種行為發生在比賽過程中,行為人往往以合法的形式掩飾非法的目的,一旦進入訴訟程序,行為人會辯稱自己是基於比賽勝利目的的失誤所造成的傷害行為,因為同樣的競技傷害行為可能是出於比賽目的,也可能出於其他報復等目的。因此,如何判斷競技比賽中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是司法程序中的一大難題。解決這一難題的出路就是貫徹刑法中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因為主觀見之於客觀,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往往表徵出客觀的具體行為,從傷害的手段、方式或傷害的程度、部位抑或傷害的時間點以及行為人的違規程度、頻率等一系列的客觀狀況,來認定罪與非罪的界限。那麼,通過這些情況認定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仍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時,從疑問時做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應貫徹疑罪從無原則。
3體育競技傷害行為刑事責任的承擔
體育競技傷害行為畢竟不同於刑法規定的普通傷害,其可責性相對較低,具有一定的社會相當性。因此有學者主張,對這種行為原則上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即使追究也要從寬處罰。但筆者並不予認同,文明進步的現代法治社會不允許以人的重大健康生命權做賭注以換取體育競技的精彩和刺激。對於體育競技傷害行為刑事責任的承擔同樣不能搞「一刀切」,一味地從寬處理,這里需要做分類處理。
其一,不可以從寬處理的情形。對於賽前、賽後或賽中暫停休息時的競技傷害行為以及基於其他目的且犯規的惡意傷害行為。譬如,在比賽休息時,因運動員不滿或發怒,將球猛踢到觀眾身上而導致輕傷以上的傷害行為。由於這些傷害行為與遵行比賽規則無聯系,不再視為比賽的一部分,可責性較大,無論從法理和情理上都缺乏從寬處罰的正當性。
其二,可以從寬處理的情形。對於基於比賽目的且犯規的傷害行為,盡管造成被害人身體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嚴重後果,由於該行為是發生在競技體育比賽過程中,行為人的犯規傷害行為並無「惡意」,因此對該行為應當與惡意傷害行為做以區分,對該行為人可以從寬處理。其立論理由簡要歸納如下:1)從心理學角度來說,在比賽過程中,當運動員在遭受外部刺激時,會產生神經緊張、情緒激動或心跳急促等諸多身心反應。在這些心理狀態下,運動員往往對外界事物的判斷力或自我控制力會急劇下降,甚至短時間喪失。加之在比賽過程中,運動員需要根據外界的刺激而迅速做出反應,動作千變萬化。這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行為的失誤或誤差,碰撞與傷亡在所難免。這些傷害行為的出現主要是由於發生的時間、地點和手段不同於普通傷害,有些傷害為社會可允許的危險,即使超出人們可預設的危險范圍,其可責性相對降低。2)從規范刑法學角度來說,在體育競技比賽過程中,完全期待運動員在激烈對抗狀態中做出合乎比賽規則的動作顯然是強人所難,在這一點上也蘊含了期待可能性思想。所謂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據具體情況,有可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違法行為而實施適法行為[7]。也就是說,如果不能期待行為人實施適法行為就無法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責難,相應地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責任。試想,法律要求運動員在緊張激烈對抗的緊迫狀態下,以理性冷靜地判斷自己的行為並做出完全合乎規則的動作,顯然是強人所難。而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價值意蘊就是法律不強人所難。法律不僅是對司法人員的裁判規范,而且也是對人們的行為規范。法律以禁止和命令為內容來規范人們的行為,人們的日常行為要合乎法律的要求,否則將遭致法律的制裁。然而,法律不是隨心所欲而設定規范的,必須反映人們的實際情況。也即是說,法律設定的禁止規范和行為規范應以人們在行為當時可以不違反禁止規范和命令規范為前提條件的。從「法律不強人所難」和法律規范的設定規則都要求立法者在設定刑事責任承擔時必須充分考慮運動員在體育競技比賽這一特殊場景極為容易做出違規行為,進而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而觸犯刑律,這屬於事出有因,自然其可責性相對較低,對其從寬處理具有法理存在的正當性。
其三,對未成年人犯罪處罰的情形。在競技體育比賽中很多參賽運動員為未成年人,那麼,他們一旦實施犯罪進入司法程序同樣嚴格遵循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就我國刑法而言,針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特點,我國刑法劃分了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年齡制度,還規定了一些特殊處遇原則:一是從寬處理原則,對於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二是不適用死刑原則和不成立累犯原則。三是從寬適用緩刑原則和免除前科報告義務[9]。針對這些從寬處理原則,不論行為人是基於比賽目的且犯規的傷害行為,還是基於其他目的且犯規的惡意傷害行為,只要是犯罪主體為未成年人,都應當遵循上述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處遇原則。

㈣ F1是世界三大體育賽事之一,該賽事的比賽制度是怎樣的

F1的冠軍歸屬賽制是使用單一年度獲得積累的總積分,決定車手和車隊的成績,從中產生冠軍。

F1是世界一級方程式錦標賽(FIA Formula 1 World Championship)的簡稱 ,由國際汽車運動聯合會(FIA)舉辦的最高等級年度系列場地賽車比賽,是世界最高水平賽車比賽,與奧運會、世界盃足球賽並稱為世界三大體育賽事。

三、F1賽車和常規賽車最大的不同是F1可以自由DIY。

F1賽車的所有組件都是可以隨時拆卸組裝,高度的自由DIY屬性,大到賽車底盤,車身,尾翼,輪胎。小到發動機組件,方向盤等都可以自由調整。正是這種高度自由的組合性,賦予了F1賽車的獨特魅力和精彩的看點。

各位小夥伴對於F1賽車有什麼看法補充歡迎留言板留言哦。

㈤ wwe的分類和賽事規則

太多了,普通比賽就不用說了,就是讓把對手雙肩壓地3秒或者對手放規,對手投降,對手在10秒內沒有回到擂台,都可以定下比賽的勝負,不過除了普通比賽還有很多其他的比賽,比如Steel Cage Match(牢籠賽),就是被關在一個大牢籠裡面,誰先爬出牢籠或者在牢籠裡面雙肩壓地對手3秒都可以取勝,但是是無規則,沒有投降~還有就是No Holds Barred Match,也就是無規則賽,這種比賽不管你干什麼都可以,沒有規則,當然也沒有投降,沒有場外10秒,唯一的勝利只有把對手雙肩壓地3秒~還有Ladder Match,就是梯子賽,擂台四周擺滿了梯子,可以用梯子或者其他的武器隨意攻擊對手,梯子賽一般都是冠軍賽,所以唯一的勝利方法把梯子放在擂台中間,然後爬上梯子,拿下擂台頂上懸掛的冠軍腰帶~還有「I quit」比賽,也是可以隨意用任何東西,必須讓對手說出「I quit」(我退出)才能算贏~還有Last man standing Match,就是必須讓對手在地上10秒鍾無法站起來,TLC比賽,主要比賽武器就是桌子梯子和椅子,最後還是需要把對手雙肩壓地3秒才能獲勝,擔架賽,只有把對手弄到擔架上,然後退出規定的一條線外就算贏,Fall Counts Anywhere Match,可以再任何地方打鬥,街道 商場 樓頂都可以,裁判也會跟著選手,隨時隨地數秒,把對手雙肩壓地3秒算獲勝,第一滴血賽,可以用任何武器,只要讓對手流下第一滴血,就算獲勝,還有很多很多,說也說不完,反正每個比賽都有不同的規則,所以才讓wwe的比賽更加豐富~
很多很多

㈥ 電子競技賽事,要用到哪些法律法規

電子競技運動項目規章制度》(年),包括五項管理內容:《全國電子競技競賽管理辦法》(試行)、《全國電子競技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全國電子競技運動員注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全國電子競技運動員積分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和《全國電子競技競賽規則》。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成立2010年全國電子競技公開賽組織委員會的通知》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公布2010年度電子競技國家集訓隊選拔賽入選參賽運動員名單的通知》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舉辦2010年度電子競技國家集訓隊選拔賽的通知》
《國家體育總局體育信息中心關於舉辦2014年全國電子競技公開賽的通知》附《2014年全國電子競技公開賽競賽規程》
《電子競技賽事管理暫行規定》(2015年)
二、 現行法律法規如《合同法》、《勞動法》、《商標法》、《刑法》等均適用。
承辦商舉辦電競賽事,與場地出租方簽訂合同,這時《合同法》用上了。
舉辦電競賽事要辦哪些審批手續?《消防法》是必須研究和適用的。
電競選手擅自跳槽離開經紀公司,必須研究適用《勞動法》還是《合同法》。
賽事過程中發生意外,這時《侵權責任法》派上用場。
有人利用賽事進行賭博,妥妥的找《刑法》。
賽事轉播權歸誰?查查知識產權相關法律…
一個案例發生,通常會涉及到幾部法律,如何全面適當運用所有相關法律,正是專業性的體現。
三、 法律滯後性
目前專門針對電競的法規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個規章,系低位階法規,屬參考適用范疇。要解決電競相關法律問題,更多時候,我們只能藉助於刑法、民法總則、勞動合同法等普適性的法律法規。盡管有法可用,但總感覺不直接、不具體,不特定,打個不恰當的比喻,有「隔靴搔癢」之嫌。
況且,目前電競業尚不成熟,亂象叢生:假賽,職業選手工資差距大,賽事IP保護不力,選手與經紀公司薪資糾紛增加,競技性弱化,裁判、主播或選手非職業化,無准入標准等等問題,都需要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
筆者相信,隨著電競相關案例、判例增多,相關部門會進一步完善電競法律法規。

㈦ 英雄聯盟s系列賽事規則

1、LPL/LMS/NA/EU四大賽區的3號種子與原外卡賽區的8支隊伍共計12支隊伍進行兩輪入圍賽,爭奪進入小組賽回的4個名答額。

2、小組賽16支隊伍分成ABCD四個小組進行雙循環BO1積分賽,小組頭兩名出線進入八強(即四分之一賽)。

3、半決賽,淘汰賽為BO5。

4、決賽,淘汰賽為BO5

(7)賽事法規擴展閱讀

全球總決賽已經舉辦了S1-S8(S是season的縮寫,賽季的意思)八屆的比賽。全球總決賽一般在每年9月-10月開賽。

英雄聯盟s系列全球總決賽是英雄聯盟中一年一度的最為盛大的比賽,全球總決賽是所有英雄聯盟比賽項目中最高榮譽、最高含金量、最高競技水平、最高知名度的比賽。

參考資料:網路-英雄聯盟全球總決賽

㈧ 競賽規程的依據與原則

在競賽活動中,競賽規程和競賽規則共同協調和制約著運動競賽的全過程。規程著重於競賽的組織管理,規則主要是對技術規范以及確定成績和有關場地器材條件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綜合性大型的競賽,至少要在一年或半年前下達競賽規程,使參加者能根據規程安排來調整訓練計劃,為參賽作好充分准備。基層的小型競賽,也應在數月前印發,使參賽單位能根據競賽規程的宗旨、內容和要求,組建隊伍,確定競賽和訓練目標,積極准備,迎接比賽。在制訂競賽規程時,應遵照下述依據和原則。
制訂競賽規程的依據
1、以運動競賽計劃為依據:競賽規程應依據單位、系統或省、市及全國性、國際性體育組織的競賽計劃來制訂的。競賽規程是多年度或年度(學校則以學年或學期)競賽計劃中,安排的某一次競賽活動實施的具體法規。其內容可根據情況發展的需要,進行適當修正。
2、以競賽目的和任務為依據:競賽規程應體現出運動競賽的方針、政策和體育發展的遠期目標與近期策略,有效地調整與推動體育的改革和投資方向。此外,對該比賽項目的訓練指導思想、人才梯隊建設和良好的賽風起著引導、促進及培養的作用。同時還根據國際、國內乃至本單位的有關規定,以及對運動競賽的需求,全面考慮競賽的目的任務來制訂規程。
3、以客觀實際條件為依據:即當時的經費條件、場地設施和人員情況為依據,來制訂競賽規程。
制訂競賽規程應遵循的原則
為使競賽規程制訂得科學、合理,保證競賽的質量,應遵循下述主要原則。
1、可行性原則:競賽規程所提出的比賽組織方案和內容,必須從當時的實際出發,做到切實可行。在競賽管理工作中,應充分利用人才、物力、財力和時間,本著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原則,實施對競賽過程最優化的設計和組合,以達到機構精簡,工作效率高,競賽效果好的目的。對群眾體育競賽項目的確定,要考慮到有群眾特點的傳統項目和近代體育項目,注意普及和提高、娛樂性和競技性相結合。對群眾性的體育競賽活動,其時間、場地安排不能像正規的競賽一樣,應根據競賽的規模、水平、參加對象及現有的場地情況靈活安排,必要時可根據場地條件來設置比賽項目的確定競賽時間。
2、公平性原則:競賽規程是參加者共同遵守和執行的規范與准則,其內容應使全體參加者在客觀條件相同的前提下展開競賽。無論是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以及當地所屬的主隊,或外來的客隊,均應享受同等的待遇。在限定的時間、空間和等同條件下進行競賽,使比賽結果具有真實性。這樣才能有利於充分發揮參賽者的技術、戰術特長,提高競賽的質量和綜合效益。 </FONT></P>
3、穩定性原則:競賽規程一經公布,就應相對穩定,不能隨便更改。若規程中確有不合理的內容需要修正或補充時,須經制訂部門盡可能在比賽前進行修改。修改的內容影響到參賽單位和承辦單位的准備工作時,應徵得多數參加單位的同意,方可變動。一般在比賽開始後,規程不能再改動,以保證規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規程的最終解釋權應屬主辦單位。 </FONT『』</P>
除此之外,還應注意保持規程的連續性,綜合性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與單項規程之間,不同單項競賽規程內容之間,以及年度之間應連續一致,不能前後矛盾。文字表達要簡明准確,內容要詳盡完整,切忌表達含糊,自相矛盾。

㈨ 在大滿貫賽事中的賽事規則

比賽開始前,雙方用擲錢幣或旋轉球拍的方法進行清先,得勝者有選擇發球權或有權選擇場地;選擇發球或接發球者,應讓對方選擇場區;選擇場地者,應讓對方選擇發球或接發球。

1發球動作
發球員在發球前,應先站在底線後中點和邊線的假定延長線之間的區域里,然後用手將球向空中任何方向拋起,在球接觸地面以前用球拍擊球。只要球拍與球接觸,就算完成了球的發送。
發球時,發球員不得向上拋起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球,否則判重發。如果是故意的,應判失分。

2發球時間
發球員須待接球員准備後,才能發球(接球員做還擊姿勢就算已做准備,如接球員在發球員做出擊球動作後又表示尚未准備好,這時即使發球員所發的球沒有落到發球區內,也不判發球失誤。

3發球位置
每局比賽開始發球時,發球員應先從右區端線後發球。得或失一分後,應換到左區發球。如果發球位置出現錯誤而未被察覺,比分仍然有效。一旦察覺,應立即糾正。

4發球次序
第一局比賽終了,接球員成為發球員,發球員成為接球員。以後每局終了,均依次互相交換直到比賽結束。
如發球順序發生錯誤時,發覺後應立即糾正,由此輪發球的球員發球,發覺錯誤前雙方所得的分數都有效。如果發覺前已有一次發球失誤,則不予計算。如一局終了才發覺次序錯誤,則以後的發球順序就以該局為始,按規定輪換。

5空換場地
雙方應在每盤的第一、三、五等單數局結束後,以及每盤結束雙方局數之和為單數時,交換場地(如果一盤結束時,雙方局數之和為雙數則不交換場地,須等下一盤第一局結束後再進行交換)。
如果發生未按正常順序交換場地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立即糾正,按原來順序進行比賽。

6發球失誤
發球時如果出現發球腳誤、未擊中球、發出的球在落地前觸及固定物等現象時,均判失誤。
(1)腳誤
發球員在發球動作中,兩腳只准站在端線後中點和邊線的假定延長線之間,不能觸及其他區域,不得通過行走或跑動改變原站的位置(發球員發球時如兩腳輕微移動而未變更原位,不算行走或跑動)。否則,就會被判為腳誤。
(2)擊球未中
發球員在發球時由於用力過猛、動作不協調等原因而未擊中拋出的球成為擊球未中。
如果發球員在向上拋球准備發球時,又決定不擊球而將球接住,這不算失誤,判重發。
(3)固定物
單打比賽在雙打場地上進行時,使用了單打支柱。發出的球如果觸及單打支柱後落入了規定的發球區內,應判失誤,因為單打支柱、雙打支柱以及其間的球網、網邊白布均系固定物。

7發球無效
當合法的發球觸及球網、中心帶、網邊白布後,仍落到對方發球區內時;當合法的發球觸及球網、中心帶、網邊白布後,在落地前又觸及接球員的身體或其正在作準備時,無論發出的球成功還是失敗,均判發球無效。重發球時,前次發球不予計算,但原先的第一次發球失誤不予取消。

8失分
在網球規則中,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均判失分:在球第二次著地前未能還擊過網;還擊的球觸及對方場區界線以外的地面、固定物或其他物件;還擊空中球失敗;在比賽進行中,運動員故意用球拍拖帶或接住球,或故意用球拍觸球超過一次;"活球"期,不論運動員的身體、球拍(不論是否握在手中)或穿戴的其他物件觸及球網、網柱、單打支柱、繩或銀絲繩、中心帶、網邊白布或對方場區以內的地面;來球尚未過網即在空中還擊,算過網擊球;除握在手中的球拍外,運動員的身體或穿戴的物件觸球;拋出手中的拍去擊球;比賽進行中,運動員故意改變其球拍形狀。
(1)"活球」期
自球發出時起(除失誤或重發外),至該分勝負判定時止,為"活球"期。
(2)觸網
在雙打比賽中甲乙一隊、丙丁一隊,甲發球給丁,丙在球著地前觸網,而後球落在發球區外。這時應判丙與丁失分,因為球落在發球區外之前丙先觸網了。
在比賽中造成失分的情況還很多:發球時,球拍從發球員手中飛出,在球觸地面前觸網,應判發球員失分(因為在"活球"期間球拍觸網);發球時,球拍從發球員手中飛出,在球接觸發球區以外地面後觸網,應判發球失誤(因為當球拍觸網時,已成"死球");運動員在"活球"期間跳過球網到對方場地,應判該運動員失分;站在發球區外的運動員,在對方發來的球落地前被擊中,應判他失分;運動員站在場區外還擊界外的空中球或用手接住球(除非他還擊空中球為有效還擊,比賽繼續進行)判他失分。

9第二發球
網球比賽規則規定,發球員有兩次發球權。第一次發球失誤後,應在原發球位置進行第二次發球。如第一次發球失誤後,發覺發球位置錯誤,則應按規定改在另區發球,但只能再發一次球。

10壓線球
壓線球是指落在比賽線上的球,算界內球。

二、雙打規則
單打規則均適用於雙打,但雙打規則也有自己的特殊的規定。

1發球次序
應在每盤開始之前決定發球次序,即每盤第一局開始時,由發球方決定由何人首先發球,對方則同樣地在第二局開始時決定由何人首先發球,第三局時由第一局未發球方的球員發球,第四局由第二局未發球的球員發球。以下各局均按此次序輪換發球。

2接球次序
與發球次序一樣在每盤開始之前要決定接球次序,即先接球的一方應在第一局開始時,決定何人先接發球,並在這盤單數局繼續先接發球。對方同樣應在第二局開始時決定何人先接發球,並在這盤雙數局繼續先接發球。他們的同伴應在每局中輪流接發球。

3發球次序錯誤與接球次序鍺誤
發球次序錯誤應在發覺時立即糾正,但已得的分數或已成的失誤都有效。如發覺時全局已經終了,此後發球次序就以該局為准輪流發球。
接球次序錯誤發覺後仍按已錯誤的次序進行,等到下一接球局再行糾正。

三、網球比賽計分方法

1盤數
正式比賽時,男子單打和男子雙打採取五盤三勝制。女子單打、女子雙打和混合雙打採取三盤兩勝制。

2局與盤
(1)局
運動員每勝一球得一分,先得四分者勝一局。但遇雙方各得三分時,則為"平分"。"平分"後,一方先得一分時,為"接球佔先"或"發球佔先"。"佔先"後再得一分,才算勝一局;如一方"佔先"後,對方又得
一分,則仍為"平分"。依此類推,直到一方在"平分"後凈勝兩分才能結束該局。
(2)盤
一方先勝六局為勝一盤。但遇雙方各得五局時,一方必須凈勝兩局才算勝一盤。

3決勝局計分制
決勝局計分制用於每盤的雙方局數為六平時(但三盤兩勝制的第三盤和五盤三勝制的第五盤不得使用此制度,應使用上述局的長盤制)。
(1)單打的決勝局計分制
先得七分者為勝該局及該盤。若分數成六平時,比賽須到某方凈勝兩分時止。決勝局應全部採用數字計分。
發球員在有區發第一分球後,即改由對方依次在庄區和有區發第二、三分球。此後雙方輪流交替發球,每人連發兩分球,其中第一分球均應在左區發球。如果出現從錯誤的場區發球,發覺後應立即糾正錯誤的站位,但發覺前已得的分數仍有效。此後,雙方輪流交替發球,直到決出該局與該盤的勝負為止。運動員應在每六分及決勝局結束時交換場地。
(2)雙打的決勝局計分制
雙打決勝局規則與單打決勝局規則基本相同,只是在發球時雙方要輪換發球。另外,對待幾種特殊情況要特殊處理。
①在比賽前已決定並宣布採用長盤制而不採用決勝局計分制,但在局數戰成六平時卻忘了比賽前的決定,而仍採用決勝局計分制。
如果第二分球尚未開始比賽前發現此錯誤,則第一分有效,但應立即糾正錯誤;如果在第二分已開始比賽後才發現此錯誤,則繼續按決勝局計分制比賽。
②在比賽前已決定並宣布採用決勝局計分制,但是在局數戰成六平時忘了賽前的決定,而採用長盤制比賽。
如果在第二分球尚未開始比賽前發現此錯誤,則第~分有效,但應立即糾正錯誤;如果在第二分球已開始比賽後才發現此錯誤,則繼續按長盤制比賽。
③雙打比賽在決勝局時,某方運動員接球次序錯誤。
如果剛賽完一分球,則應立即糾正接球次序,已得的一分有效;如果在第二分球已開始比賽後才發現此錯誤,則仍按錯誤的接球次序輪流交替進行。
④在單打或雙打比賽決勝局,某方運動員的發球次序錯誤。
如果剛賽完~分球,則應立即糾正發球次序,已得的一分有效;如果在第二分球已開始比賽後才發現錯誤,則仍按錯誤的發球次序輪流交替進行。

四、休息時間與指導
從第一次發球開始到全場結束,如第一次發球是失誤,發球員必須毫不延誤地開始第二次發球。
接球員必須按發球員合理的速度進行比賽,當發球員准備發球時,接球員必須准備去接球。
交換場地時,從前一局結束至下一局開始發第一個球,最多有l分30秒的間歇。
男子比賽在第三盤打完之後,女子比賽在第二盤打完之後,雙方球員可以有不超過10分鍾的休息時間。在團體賽中,在交換場地時可由在場內的隊長給予指導,但在決勝局換邊時不得進行指導。
如果比賽被暫停至第二天才能恢復,則在第二天打完第三盤之後(女子第二盤之後)才有休息權。第一天未打完的一盤作一盤計算。
如果是由國際網聯承認的國際巡迴賽和團體賽的組織者,可以決定分與分之間允許間歇的時間,在任何時候,間歇的時間都不得超過30秒。
決不應該為了使運動員能夠恢復體力暫停、延誤或干擾比賽。但是如運動員受傷,裁判員可允許一次暫停(3分鍾)。
當有外界干擾,使比賽無法連續進行時,裁判員可酌情處理。當需要和適宜時,裁判員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暫停或延緩比賽。
錦標賽的委員會應給運動員做准備活動的時間,但不可超過5分鍾,並且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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