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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09 07:16:09

⑴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定有哪些

一、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使被保護的建築物及風帽、放散管回等突出屋面的物體均答處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架空避雷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於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間應處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當有管帽時應按表3.2.1確定;當無管帽時,應為管口上方半徑5m的半球體。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上述空間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處於接閃器保護范圍內的空間隔表3.2.1

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度、長期點火燃燒、一排放就點火燃燒時,及發生事故時排放物才達到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安全閥,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可僅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保護到管口。

四、獨立避雷針的桿塔、架空避雷線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網的各支柱處應至少設一根引下線。對用金屬製成或有焊接、綁扎連接鋼筋網的桿塔、支柱,宜利用其作為引下線。

五、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及其接地裝置至被保護建築物及與其有聯系的管道、電纜等金屬物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得小於3m:

⑵ 國家防雷檢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的有關規定,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應每年一次,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防雷裝置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⑶ 防雷接地 相關國家標准與規范

一、防雷接地相關國家標准

1、GA371-2001《計算機信息系統實體安全技術要求》;

2、GB2887-2000《電子計算機場地通用規范》;

3、GB50174-93《電子計算機房設計規范》;

4、GBJ57-83《建築防雷設計規范》。

二、防雷接地規范

防雷產品接地分成兩個概念,一是防雷,預防因雷擊而形成危害;二是接地,保障用水設施的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而採取的一種用水措施。接地安裝是接地體和接天線的,其作用是將銀線直流電導入地下,防雷系統的保護在很大水平上與此相關。

(3)防雷法規擴展閱讀:

防雷接地裝置部分概念:

1、 雷電接受裝置:直接或間接接受雷電的金屬桿(接閃器),如避雷針、避雷帶(網)、架空地

線及避雷器等。

2、 引下線:用於將雷電流從接閃器傳導至接地裝置的導體。

3、 接地線:電氣設備、桿塔的接地端子與接地體或零線連接用的正常情況下不載流的金屬導體。

4、 接地體(極):埋入土中並直接與大地接觸的金屬導體,稱為接地體。分為垂直接地體和水平接地體。

5、 接地裝置:接地線和接地體的總稱。

6、 接地網:由垂直和水平接地體組成的具有泄流和均壓作用的網狀接地裝置。

7、 接地電阻:接地體或自然接地體的對地電阻的總和,稱為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其數值等於接地裝置對地電壓與通過接地體流入地中電流的比值。同時接地電阻也是衡量接地裝置水平的標志。

參考文獻:網路-防雷接地

⑷ 避雷檢測有強制的國家規定嗎 什麼依據

避雷檢測屬於國家強制要求。

行政強制依據是:《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20號令)。
中國氣象局第20號令,《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7月11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中國氣象局公布的《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技術規范依據是:《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中國國家標准 GB/T21431—2008)。
第四章 防雷檢測

第十九條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⑸ 第三類防雷建築物防雷檢測是否強制每年需要檢測哪個法規裡面有規定希望專業人員回答一下,謝謝!

中國氣象局第20號令
第四章 防雷檢測
第十九條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⑹ 防雷檢測有什麼硬性規定

所涉及的防雷裝置,其材料、規格及其技術參數應與《GB 50057-2010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等相關標準的要求相符合。防雷裝置檢測一般分為事前檢查和事後檢測兩部分。在進行防雷裝置檢測前應對所使用的檢測儀器、儀表和測量工具進行檢查,檢查的內容如下:

1、儀器儀表鑒定或校準:檢查儀器、儀表鑒定證書、校準證書是否在有效期的范圍內,一般要求每台檢測儀器、儀表要納入計量的檢測,檢測單位可委託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檢定單位進行常規的計量檢測,檢測合格的,由檢定單位核發給每台儀器、儀表一張計量認證合格證。

2、檢査儀器儀表電池:檢査儀器、儀表所使用的電池是否在正常值范圍,如果電池的電壓不足,則應立即更換新的電池如遇到在檢測中儀器、儀表的電池電力不足時,建議隨身攜帶一組與儀器、儀表相配套的備用電池。

3、檢查檢測設備外觀及其附屬設備:檢査檢測用測試線絕緣層是否有破損,如果有破損則應更換或採用絕緣膠帶對破損的部位進行處理,避免讓裸露的金屬線在檢測過程中碰到帶電物體或接地體產生危及人身安全或影響檢測數據情況出現如果發現檢測線某處斷開,可用萬用電表的電阻擋尋找檢測線斷開位置並做處理,以免影響檢測工作。

(6)防雷法規擴展閱讀:

防雷檢測方法:防雷裝置檢測順序可按先檢測外部防雷裝置,再檢測內部防雷裝置進行。外部防雷裝置包括接閃器(接閃桿、接閃帶、接閃線、接閃網)、引下線、接地裝置、金屬門窗及屋面大型金屬物體的等電位連接。

內部防雷裝置包括各級電涌保護器(SPD)、屋內電子設備的等電位連接、電梯機房的等電位連接、均壓環、電子設備安全距離等。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檢測完畢後應將每項檢測結果填人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原始記錄表中作為檢測的原始記錄。

防雷裝置的檢測一般根據被檢建築物的情況又分為首次檢測和定期檢測。所謂的首次檢測就是未經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過的建築物或雖然經過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過,但該建築物已超過規定的檢測周期。所謂的常規檢測就是經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過且不超過該建築物規定檢測周期的建築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防雷裝置檢測方法

⑺ 國家對樓房(5層以上)防雷 在法律方面有哪些規定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下列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五條 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第七條 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略〕、附表2〔略〕)。

第八條 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略〕);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九條 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附表4〔略〕)。

第十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1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略〕、附表6〔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二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略〕)。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

第十四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附表8〔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略〕)。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報審。

第三章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略〕)。

第十六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1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11〔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九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12〔略〕)。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是否按照審核批準的施工圖施工。

第二十一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決定。

防雷裝置經驗收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驗收手續,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附表13〔略〕)。

防雷裝置驗收不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附表14〔略〕)。整改完成後,按照原程序進行驗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單位不得以欺騙、賄賂等手段提出申請或者通過許可;不得塗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與檢查,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財物和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活動時,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舉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建築物建設規劃許可、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建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建築物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九條 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竣工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中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或者他人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⑻ 那裡有一些關於防雷檢測的法律法規

最主要的是GB/T21431-2008,這是專供防雷檢測的標准。除此以外還有GB50057-2010,GB50343-2012兩本防雷國標。回
再有就是各個行業的行答業標准,比如 GJB 5080-2004《軍用通信設施雷電防護設計與使用要求》、GJB 6784-2009《軍用地面電子設施防雷通用要求》、YD 5098-2005 《通信局(站)防雷與接地工程設計規范》、DB11/741-2010《文物建築雷電防護技術規范》 等等。
最後,是和防雷工程相關的其他標准。比如在進行獨立接閃桿架設的時候會涉及到獨立基礎施工,這部分工程需要符合混凝土的相關規范;在進行施工的時候用水用電、安全管理、現場環境衛生等等都是有相關規范規定的。
這個回答你滿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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