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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配合執法

發布時間: 2021-01-09 05:07:58

『壹』 公民在公安執法時可以錄像嗎

可以的。

據《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面對群眾的圍觀拍攝,公安部要求,在拍攝不影響執法的情況下,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習慣於在「鏡頭」下執法,注意規范執法行為,不說過頭話、不做過激事。

不得強行干涉群眾拍攝、奪取拍攝器材或強行要求刪除,但可口頭勸阻。對執法對象的違法行為,應及時果斷依法處置,避免群眾長時間圍觀。

對案件需要保密的,要以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或未成年人案件為由,告知拍攝者自行刪除,嚴禁外泄,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1)公民配合執法擴展閱讀

在執法過程中,執法對象阻礙警察執法的行為屢見不鮮,甚至出現執法對象辱罵和暴力阻礙執法的情況。

公安部要求,面對此類情形,民警正確的處置方法是:

1、利用執法記錄儀,全程錄像取證。

2、冷靜克制、規范言行,明確告知執法對象自己正在執行職務並全程錄音錄像。

3、向圍觀群眾表明警察身份,告知正在執法,當場揭露執法對象違法犯罪事實,爭取群眾配合支持。

針對具體的情況,公安部也都有非常具體的要求。

1、面對辱罵和暴力阻礙執法,民警要保持冷靜、不受干擾,繼續執法,不與執法對象對罵。

2、對抓衣服、撕警號的,警告其涉嫌阻礙執行職務,責令立即停止。

3、對扇耳光、拳打腳踢等暴力襲擊民警的,可使用催淚噴射器、警棍等警械,控制執法對象,迅速帶離現場,避免糾纏。如果警力不足時,應該及時請求警力支援。

『貳』 什麼情況下公安執法部門可以對公民進行拘留。

《刑訴法》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這是大法的規定,應該說可能是不違法也有可能被拘留,由公安或檢察院決定拘留與否,並由公安執行,可以說公安機關拘留的權力是很廣泛的。
至於其它的關於拘留的小的法規眾多,到中國法院網-法律文庫里查吧

補充的:刑訴法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叄』 公民如果不配合執法人員檢查怎麼辦

看執法部門是屬於哪一類了。如公安機關需要公民配合,這個是合法的,如何是城管或者運管所,這個不合法。求採納

『肆』 警察執法優先,公民權益在後 這句話出自哪裡

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處警現場必須絕對服從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警察的借口。這是國際社會公認的准則之一,對於警察來說,他們眼中沒有好人和壞蛋,有的只是守法和違法。只要在職責范圍內,不管對方是觸犯了刑法還是治安法,都要進行執法。站位不一樣,考慮的自然不同。仔細想想,諸如搶劫、盜竊、殺人、放火的犯罪嫌疑人,他們在被警察抓捕的時候,有誰讓警察出示過工作證?不都是能跑就跑?在幫助群眾擺脫困境之時,有誰讓警察出示過執法證?不都是恨不得上去就抱大腿?在主動找到警察尋求幫助的時候,又有誰質疑過他們的執法資格?為何當自己成為接受盤查或執法對象的時候,就開始質疑起對方的資格呢?人性本是趨利避害,這無可厚非。可是不要忘了,當我們在享受法律給我們的保護時,也要付出相應的義務,比如配合警察執法。個人的身份、地位不能成為對抗警察的借口。警察執行公務,代表的不是警察個人。他們是國家法律的維護者,在執法過程中,他們代表的是國家的法律以及法律的尊嚴。對抗警察,對抗的不是警察個體,而是警察所代表的國家的法律。個人理由也不能成為對抗警察的借口。因為立場不同、利益不同、價值觀不同,每個人從自己的角度出發,往往覺得自己完全正確。甚至有些十惡不赦的犯罪分子也會覺得自己有非犯罪不可的理由。實際上,這些都是個人的原因,不能成為對抗警察的借口。對抗警察個人理由最充足的肯定是那些身負命案、被抓住會判死刑的亡命之徒,是否逃脫抓捕對他們來說意味著生或死。即使警察執法有瑕疵或者錯誤也不能成為對抗警察的借口。「壞人臉上沒有刻字」,警察歸根結底也是普通人,警察不可能每次都准確地瞬間分辨出善惡,做出完全正確的判斷,難免會出現瑕疵或者錯誤,但這並不能成為個人對抗警察的借口。警察行使的是公共權力,保護的是公共利益。警察執法具有效力先定性。所謂效力先定,是指警察的執法行為一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在沒有被國家有權機關宣布為違法無效之前,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必須遵守和服從。認為警察執法有瑕疵或錯誤可以事後投訴、檢舉、復議、控告、信訪、訴訟等救濟程序,而不是在現場抗拒警察執法。

『伍』 警察執法時,居民有權向警察要求出示證件嗎

居民有權要求警察出示警察證。

第一,便衣警察要主動出示,無需居民要求,第回二,著裝警答察可不主動出示警察證,但是老百姓要求出示的時候,警察應當出示。

首先,不論是警察城管或者其他公職人員,都應該持證上崗,執行公務的時候,應該主動出示自己的證件,下一步才是執法。

另外,警察執法的過程中,也要遵紀守法,不能暴力執法,一旦有這種情況發生,我們要即使拍照錄像取證,進行投訴。

(5)公民配合執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第三十四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第十八條: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進入居民住宅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說明來意。

第二十三條: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民警應當隨身攜帶證件,並主動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陸』 公民有配合警察的義務嗎

公民有配合警察辦案的義務,但是如果不配合,警察也不能強制執行。

市民幫助警察辦案是一個權利,也是一個義務,但是在幫助的過程中要注意不能妨礙警察,這樣警察會提醒協助者,如果做偽證,將會以妨礙公務拘留。

另外,配合警察辦案也要看情況,有些是公民的法定義務比如作證、不得作偽證,有些則不是法定義務,比如幫助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6)公民配合執法擴展閱讀:

民警的執法權力必須來自於法律的授權,公民為了能夠獲得一個安全的生存環境,必須讓出適當的個人權利,來配合警察權的實現。

同時,警察執法活動本身就具有強制性的特點,這一過程中必然會限制或制約公民的部分權利,這是法律賦予警察的權力。所以,在警察執法過程中,公民要盡量配合,聽從警察的指揮、安排。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等行為的,屬於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當然,公民配合執法並不意味著其在執法權面前是完全被動的。出於對秩序的維護,公民固然需要首先履行其配合執法的義務。不過在公民守法的背後,還站著由輿論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等環節構建的完善的監督體系。

所以,公民有責任和義務普及配合警察執法是公民守法的基本要求這一基本常識,而不是一味質疑警方的合法性、規范性,甚至採取暴力抗拒警察執法行為,破壞社會信任的基礎。

『柒』 俳謗公民是不是有權不配合執法工作

說執法人員「誹謗」是要有依據的,且是否屬「誹謗」,不是你說了算,而是你向執法人員的上級部門或法院提出申訴後,由他們來決定是否屬於「誹謗」。在執法人員執法時,他們不代表個人,而是代表國家,代表法律,所以你只有不折不扣地配合扏行,否則就是妨礙執行公務,是可以定罪量刑的。這種事例電視報紙常有報道。請不要義氣用事,以免造成損失。這樣可以嗎?謝謝,請採納。

『捌』 公民配合執法部門攔截違法車輛可以嗎

看執法部門是屬於哪一類了。如公安機關需要公民配合,這個是合法的,如何是城管或者運管所,這個不合法。
求採納

『玖』 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這句話出自哪裡

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第三十四條內容如下:

第三十四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公民和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經1995年2月28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199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修正。《人民警察法》分總則、職權、義務和紀律、組織管理、警務保障、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52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予以廢止。

(9)公民配合執法擴展閱讀:

妨礙公務罪的定義和妨礙公務的後果是什麼?

1、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2、 本罪主觀上限於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

3、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拾』 公民妨礙執法者執行公務怎麼處理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回職務,或者答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主觀上限於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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