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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執法考試

發布時間: 2021-01-09 01:41:25

❶ 森林公安的執法范圍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管轄范圍:
由森林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共有二十二類,具體如下:
(1)盜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2)濫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3)非法佔用林地案(第三百四十二條);
(4)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
(5)非法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
(6)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及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條);
(7)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製品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條);
(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
(9)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10)失火案件中,過失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
(11)聚眾哄搶案件中,哄搶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條);
(12)破壞生產經營案件中,故意毀壞用於造林、育林、護林和木材生產的機械設備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林業生產經營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條);
(13)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案(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14)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製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15)非法狩獵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16)走私珍貴陸生野生動物、陸生野生動物製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17)非法經營案件中,買賣《允許進口證明書》、《允許出口證明書》、《允許再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及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於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的經營許可證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
(18)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案件中,偽造、變造、買賣林木和陸生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狩獵證、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明、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徵用或者佔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由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於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公文、證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二款);
(19)盜竊案件中,盜竊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以及盜竊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條);
(20)搶劫案件中,搶劫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條);
(21)搶奪案件中,搶奪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條);
(22)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件中,涉及被盜伐濫伐的林木、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條)。
未建立森林公安機關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負責查處。
(二)刑事執法職權:
森林公安機關及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對違法人員有盤查權、留置權等,各級森林公安機關(落實執法權的單位)依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在刑事執法中依法對所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並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追究的撤消案件;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行政處理的,依法行政處理。

❷ 誰有森林公安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的題目和答案帶答案的。

省以及國家的森林公安局有森林公安機關有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大綱、復習資料〈包括較小范圍題目〉和答案。當然,不可能將考試券直接發下來。

❸ 各級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內設的森林公安局能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林業行政處罰

國家林業局關於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林安發〔2001〕1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保證森林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護森林資源的職責,現將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林業行政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機關可以以其歸屬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查處各類林業行政案件,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林業主管部門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查處《森林法》第39條、第43條、第44條規定的林業行政案件,應以自己的名義查處,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屬的派出所應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義作出林業行政處罰,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機關與其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部門按照誰先發現誰辦理的原則,依法查處林業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機關民警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時,應當向有關人員出示國家林業局統一核發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件。
三、對於依法立為林業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機關不得採取查處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類治安、刑事強制措施。
依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標准和管轄范圍的規定》,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必須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森林刑事案件經公安機關批准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依法作出林業行政處罰。
四、上級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決定查處下級森林公安機關有權查處的林業行政案件。
下級森林公安機關認為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級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森林公安機關決定。
五、森林公安機關以其歸屬林業主管部門的名義作出林業行政處罰的,復議機關是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以自己名義作出林業行政處罰的,復議機關是上一級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或其所屬的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❹ 公務員考試中,考森林公安執法勤務,筆試中的專業科目 是考什麼,筆試一共需要考多少天

森林公安局公務員招考專業筆試考公安基礎知識,法律基礎知識與公安業務知識。
專業科目的這個各個省份的要求都是不同的,是根據你報考的崗位來確定的
考試的流程和公務員考試是一樣的
望採納,謝謝

❺ 森林公安機關執法資格考試案例分析二

第一題的解答:1.張某在執行其他公務的時候不能直接將趙某拘留。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採取拘留;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本案中情形既不屬於緊急情況,又非現行犯,不得直接拘留。
2.「為了使本案的證據更加充分,偵查人員張某、杜某於1月5日前往趙某所在單位,將本案的證人召集在一間辦公室內,進行了詢問。」這里有兩處錯誤:
詢問證人不得在犯罪嫌疑人的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和六機關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
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其他證人不得在場。更不得召集在一間辦公室一起詢問。
3.「出示警官證後,對趙某的住處進行了搜查。搜查過程中,趙某的妻子於某一直在場。」根據刑訴第一百一十一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除非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本案非屬於緊急情況,所以必須出示搜查證。
4.「搜查中,偵查人員發現了部分盜伐的林木和一些淫穢光碟,偵查人員口頭通知於某並將林木扣押,將光碟退給了於某。搜查結束後,偵查人員將搜查的情況製作了筆錄,要求於某在筆錄上簽名,於某拒絕,偵查人員遂代於某簽名。」對於扣押物品,必須有書面文件,不得口頭通知。見證人拒絕簽字,不得直接代為簽字,應當在筆錄上註明原因。參見刑訴第一百一十五條。
5.即使本案因緊急情況拘留犯罪嫌疑人,也不得拒絕在之後出示拘留證,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不得刑訊逼供(拷打,罰跪)。
「張:現在你不能請律師,偵查階段律師不能介入。」張某的說法是錯誤的,根據刑訴法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❻ 森林公安執法資格考試案例分析5

你好,簡要回答一下:
1.王某鼓動孫某的行為理論上兩種觀點:一種是王某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教唆犯),同時刑法中規定了教唆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還有一種觀點是王某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間接正犯,其利用孫某15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通過利用人達到預期的犯罪目的。
後到孫某家盜走4000餘元成立盜竊既遂。

2.根據以上分析,若認為孫某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共同犯罪的實行犯,則考慮其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若認為王某成立間接正犯,則孫某無罪,不負刑事責任。

3.王某到公安機關自首並退回贓物在量刑時應考慮自首情節酌情從輕或減輕盜竊罪的處罰。因其舉報制假窩點並提供有利於破案的線索,構成立功(根據具體情況看是否成立重大立功),在量刑時也應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❼ 森林公安類執法勤務崗專業科目是 想要報考一個森林公安局的警員,不知道人家的專業科目考啥。

這個復要看你所在的省份一般制森林公安的崗位會考行測、申論、還有公安基礎知識。至於你說的專業科目的這個各個省份的要求都是不同的,是根據你報考的崗位來確定的;專業限制要求這塊你可以看一下本省公告的職位表裡面會有詳細的說明,因為崗位的不同對專業的要求也是不一樣的。現在復習雖然時間緊但是科學的復習還是來的急的,可以考慮報個培訓班什麼的,總之祝你考試成功吧。

❽ 森林公安執法資格考試案例分析4

你好,一下解答僅代表我個人觀點:
牛某(25歲)、呂某(21歲)二人因陳某(17歲)曾揭發他們的犯罪行為,受到公安機關的處罰。於是懷恨在心,進行報復並將其砍傷。(牛某,呂某砍傷行為:故意傷害罪既遂)

陳某在逃跑過程中,牛某、呂某二人仍不罷休,繼續持刀追趕陳某,並叫喊著要砍下陳某的胳膊。眼見二人已經逼近,適逢一男子靠著摩托車(價值9000元)在路邊抽煙休息。情急之下,陳某將該男子推倒,搶車逃走。(陳某搶車屬於緊急避險)

陳某駕車駛至安全地方(離原地約2公里)停歇一會後,見四周無人,便將摩托車尾部工具箱的鎖撬開,發現內有現金3000元,陳某遂將現金據為已有。(陳某據現金為己有,且之後的行為表示其沒有返還摩托車的意思,成立盜竊罪既遂,盜竊額包括現金3000和摩托車價值9000共計12000)

陳某開摩托車回到縣城,遇見好友張某(19歲)。二人將3000元揮霍後(張某對於陳某盜竊的3000現金,兩種觀點:不構成犯罪,或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張某沒有盜竊的事前共謀,故不成立盜竊的共犯),商量著再弄點錢花花。

於是, 陳某騎車,張某坐在摩托車的後座上,在某銀行門口伺機搶婦女的提包。傍晚,二人見婦女李某取出5000元裝入挎包後出來,即駕摩托車尾隨,在與其擦身而過之際, 張某抓住該婦女李某的挎包,但是因為挎包被李某緊緊抓住, 張某從摩托車後座被拖下來,陳某駕車逃走。張某從地上起來後,一邊奪挎包一邊踢打婦女李某。婦女李某大聲叫喊,周圍群眾趕到, 張某落荒而逃。(陳某:搶奪罪未遂,張某: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張某和陳某在搶奪罪范圍內成立共犯)

陳某駕車至某十字路口時因違章被交警查獲。陳某即向交警如實交待了上述事實,通知他的老婆從家裡拿來現金3000元交給公安機關,並提供了張某及牛某、呂某的住址,幫助公安機關抓獲了他們。(陳某對於自己和張某的罪行成立自首,提供了牛呂住址幫助公安抓獲他們成立立功。對於自首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免除處罰;對於立功,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經查,牛某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剛出獄一年。(根據刑法修正案八,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例中,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故不構成累犯)

❾ 森林公安執法資格考試案例分析題

1、趙某為故意毀壞財物罪。
2、公安機關對於孫某報案應當受理。接受口頭報案的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有報案人簽名或蓋章。
3、正確
4、不可以。
個人愚見,請拍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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