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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代地方行政

發布時間: 2021-01-08 22:28:36

『壹』 隋朝科舉制度高門權貴的子弟、寒門子弟、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影響是什麼

在隋朝時的科舉考試,才剛建立沒有多久,還有很多漏洞,影響力也不內是很大。對那些門閥容權貴來說,就算不參加科舉考試,也不妨礙他們當官。再加上那些門閥氏族把控著知識,即使是科舉考試,對他們來說也是占盡了優勢。寒門子弟壓根讀不起書

『貳』 隋朝地方行政機構變革的原因是什麼或者說中國古代地方行政機構的變革,究其原因何為。

隋朝進行變革,最本質原因是加強中央集權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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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急於擺脫關隴門閥的隋朝在建立後,行政區劃整合為何會慢

隋朝的迅速滅亡,其實與秦朝極為類似,均亡於內部不穩之下的大幅度改革。隋朝雖然一統天下,但當時內部矛盾重重,統治根基其實並不穩固,這種情況下推行大幅度改革,無疑使得國家變的更加動盪,再加上二世的胡作非為,國家迅速滅亡根本無法避免。

原因之一:統一天下後內部矛盾重重,隋朝的統治根基並不穩固

隋開皇九年(589年),隋朝南下攻滅南陳,就此終結了西晉末年以來的亂世,然而由於長期的分裂,隋朝雖然統一天下,但其內部矛盾卻極為突出,統治的根基其實並不穩固。

1、貴族門閥之間矛盾尖銳。正如西晉劉毅在《請罷中正除九品疏》中所說“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歷經兩漢三國的發展,從西晉時期開始,貴族門閥不僅對權力形成了壟斷,就連皇權也一度受到士族牽制。雖然南北朝之後門閥士族權力有所下降,但其影響力仍然極為龐大。繼承於北周的隋朝,其核心權力基本被關隴士族所掌握;而被滅的北齊,其核心權力卻集中在山東士族手中;同樣被滅的南陳,其核心權力卻集中在南方漢人貴族手中。因此,隋朝雖然統一天下,但隨著國家被滅而失去權力的山東士族和南方貴族,又豈肯善罷甘休。

2、民間矛盾同樣極為突出。西晉滅亡以來,由於北方進入民族大融合時期,南北方差異開始進一步拉大,再加上長期以來的分裂,導致民間矛盾同樣極為突出。而這種矛盾最為典型的表現,便是北周(隋朝)各階層對待北齊和南陳百姓的態度,例如北周上下稱北齊百姓為“機巧奸偽,避役游惰”之民,完全就是一種征服者的姿態。而南陳方面表現的更為直接,一直以來對北方胡人政權的不滿,導致南方反抗隋朝統治的叛亂此起彼伏,例如《北史·蘇威傳》所載“舊陳率土皆反,執長吏,抽其腸而殺之,曰更使儂誦五教耶”。這種情況下,北齊和南陳百姓對於隋朝的認同感,可以說極為有限,甚至極為反感。

楊廣

通過一系列的改革,隋文帝和隋煬帝雖然加強了中央集權,使得皇權得以進一步穩固,但同時也加劇了皇權和關隴集團之間的矛盾,而軍事制度的改革更直接導致軍隊戰鬥力的急速下滑。結果就是,隋末天下大亂之後,皇權無所依靠,而同為關隴士族的李氏家族得以迅速崛起。

原因之三:行政區劃整合速度太慢,地方勢力太過弱小

魏晉南北朝時期,各個政權雖然官僚制度各不相同,但卻基本沿用了東漢以來的“州-郡-縣”三級行政區劃。

然而,由於東漢末年以來一級行政區“州”的管轄區域太大,導致地方官員嚴重威脅中央統治,因此先後對“州”進行拆解。再加上五胡十六國和南北朝以來政權更替頻繁、戰亂頻發,職務分配需求擴大,結果導致行政區劃被分割的越來越小。根據統計,南北朝時期,天下合計設有220州、999郡,縣更是多達數千個,不過由於彼時政權眾多,因而管理問題尚不突出。

隋朝統一天下後,為了防止“刺史”權力過大,地方勢力再度威脅中央統治,隋文帝楊堅“罷天下諸郡”,廢除三級行政區劃,實行“州-縣”二級行政區劃。然而,由於當時一級行政區“州”的數量實在太多,導致中央朝廷難以管理、行政效率低下,因而隋煬帝繼位後,開始的大量並省州縣,並效仿漢制,改州為郡,再次實行“郡-縣”二級制。

不過,由於行政區劃整合牽扯問題太多,因而改革速度極為緩慢,到隋朝末年時,天下仍然設有多達190郡、1255縣。行政區劃太多導致的結果就是,隋末天下大亂時,地方政權力量太小,自保尚且不能,平叛勤王更是無從談起。

正是由於以上三點原因,導致隋朝的統治極為脆弱,而隋煬帝在位期間修建大運河、營建東都洛陽、親征吐谷渾、三征高句麗等更多隻是起到了導火索的作用,使得以上問題全面爆發,最終不僅自己在“江都兵變”中被殺,隋朝也隨之覆亡。

『肆』 隋朝地方行政改革對封建統治的影響

1,政治上,地方政治制度重新走上正常軌道,加強了中央集權,鞏固了國家統一。版

2,經濟上,權穩定了社會的動盪局面,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為隋王朝的繁盛奠定了基礎。

衍生知識點——隋朝地方行政改革
隋立國後,對地方政治制度大力整頓。其措施有:
①撤銷郡級機構,以州轄縣;同時裁並濫設的州郡。隋煬帝即位後改州為郡,進一步並縣。
②地方人事權收歸中央。規定五品以上官員由皇帝下詔除授,六品以下由吏部任命;並提倡科舉考試選官,替代魏晉以來「九品中正」薦舉任官制度。
③恢復地方軍政分治,並規定郡縣長官由外地人擔任,縣令以下官吏三年一調,不得連任。
④仿漢監察制度,設司隸台大夫、別駕、刺史等監察大員,分別巡察各地,也按六條問事。至此,

『伍』 歸納中國古代地方行政機構

秦朝設立郡縣製作為地方的基本建制,在以後的2000多年裡,縣級組織相對穩定,縣以上地方政權變化多多,先後經歷了郡縣制(秦漢),州制(魏晉南北朝),道路制(唐宋),行省制(元明清)。地方行政長官的稱謂更是復雜多變,以下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秦朝(郡縣制)
秦統一後,除京師以外,將全國分為36郡,即:隴西、北地、上郡、漢中、蜀郡、巴郡、邯鄲、巨鹿、太原、上黨、雁門、代郡、雲中、河東、東郡、碭郡、三川、潁川、南郡、黔中、南陽、長沙、楚郡、九江、泗水、薛郡、東海、會稽、齊郡、琅邪、廣陽、漁陽、上谷、右北平、遼西、遼東;後又增設4郡:南海、桂林、九原和象郡。
京師長官稱內史。
郡為地方最高一級政權,各郡設守、尉、監各1人。郡守主管行政及其他事務;郡尉(都尉)主管軍事;郡監是中央派出的地方監察機構。
縣為國家地方政權的基層組織,主官是縣令或縣長(「萬戶以上為令,不及萬戶為長」),縣令以下設有縣尉、縣丞。縣下有鄉、里。
二、漢朝(郡縣制)
(一)地方政權主體——郡縣制。
漢初各郡主官稱郡守,後改為太守,負責戶口、耕地、財政、治安、學校、風俗等;太守以下設都尉,負責軍事。
西漢時有縣1587,東漢有縣1180。縣主官稱縣令,下設丞、尉。縣以下有鄉、亭、里。
(二)諸侯國
西漢分封諸侯國,形成郡國並行體制。諸侯國君稱「王」,設有相、中尉、御史大夫等官職,可管轄郡縣。
(三)州
公元前106年,漢武帝設置13州,即冀州、兗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幽州(今北京附近)、並州(治所現太原)、益州(四川)、涼州(治所現武威)、青州(治所臨淄)、交趾州(漢所番禺)、朔方州(治所今內蒙古杭錦旗北),州設刺史;京都都地區設司隸州(治所洛陽)。
東漢時廢朔方歸入並州,改交趾為交州,刺史改為州牧。東漢中平五年(188年),「州」開始成為一級行政區實體。東漢末年,刺史大多演化成割據一方的諸侯。
三、三國時期(州制)
地方行政區分州、郡、縣三級(至隋朝相同)。州為最高的行政區劃單位。三國時共有州17(其中荊、揚各有二州),郡167,縣1206。
曹魏置有司隸、豫、兗、青、徐、雍、涼、冀、並、幽、荊(漢荊州北部)、揚(漢揚州北部)12州,領郡101、縣731。
孫吳佔有長江中下游、珠江流域,置有荊、揚、交、廣4州,領郡44、縣337。
蜀漢佔有今四川和陝西漢中盆地,僅置益州一州,領郡22、縣138。
四、西晉(州制)
為州制最完善的階段,共有21州。由原益州分出今陝西西南部和四川東部置梁州,分出今雲南為寧州,從荊、揚兩州分出今福建、江西為江州,自荊、廣兩州分出今湖南東部、東南部和廣東東北部置湘州,從雍州分出秦州,再由幽州分出平州。
五、東晉南北朝(州制)
全國亂置州、郡,州郡縣三級制,相當一部分名存實亡。
六、隋朝(州縣制)
隋初,仍沿用州郡縣三級制,共有州241,郡680,縣1524。
公元583年,罷郡為州,以州統縣,建起了州縣兩級建制,共有190州,1255縣。縣下為鄉、里。
從中國古代行政區劃沿革史看,隋朝是處於從州制時期到道制時期的過渡階段。
七、唐朝(道制)
唐代行政區劃基本上為三級制,主要是道—府(州)—縣,後期的道—節度使—府(州)—縣制,由於道為虛設,實際上還是三級制。
貞觀元年(627年),唐太宗依山川形勢劃全國為10道:關內、河南、河東、河北、山南、隴右、淮南、江南、劍南和嶺南;每道置采訪使,監督地方政務,屬監察區。唐玄宗開元二十一年(733年),由10道變15道,山南分置為東、西二道,關內道長安附近增置京畿道,河南道洛陽附近增置都畿道,江南分置江南東道、江南西道和黔中道;道逐漸演化成州(府)以上的地方行政機構。唐中後期,采訪使改為觀察使(或節度使),節度使又稱「藩鎮」,節度使的屬官有行軍司馬、判官、支使等,節度使在唐朝後期實際取代了道。
道(節度使)轄府、州。州為唐初李淵統一中國後,沿襲隋朝而來,州、郡兩名曾經迭相改用;州的主官稱刺史,置別駕、長史、司馬為上佐,並有司錄、功、倉、戶、兵、法、士等諸曹參軍事。唐朝還設有京都府、都督府和都護府三類府。京都府有京兆府(原雍州)、興德府(原華州)、鳳翔府(原歧州)、河南府(原洛州)、興唐府(原陝州)、河中府(原蒲州)、興元府(原梁州)、成都府(原益州)、太原府(原並州)、江陵府 (原荊州),府設府尹、少尹等官。內地重要地區置都督府。少數民族地區設置了安西(管轄天山以南直至蔥嶺以西、阿姆河流域)、安北(轄外蒙古和俄羅斯境)、單於(轄內蒙)、安東(轄東北)、安南(治所現越南河內)、北庭(管轄天山以北)六個都護府,都護府以本族首領為都督或刺史,可世襲。
府、州下領縣。貞觀十三年(639年),10道統領府、州358,縣1551;開元末年(740年),15道統領府、州328,縣1573。縣分京(赤)、畿、望、界四等。縣主官稱縣令,職掌勸課農桑、征督賦稅、編制戶籍、躬親獄訟等;佐官有縣丞、主簿、縣尉、錄事等。縣下為鄉、里,「百戶為里,五里為鄉」。
八、宋朝(路制)
宋朝鑒於唐藩鎮割據的慘痛教訓,取消了節度使的設置,將唐之「道」改為「路」,實行了路、府(州)、縣三級建制。
宋太宗初設15路,後增至23路,即:京西路(後分為南、北兩路)、京東路(後分為東、西兩路)、河北路(後分為東、西兩路)、河東路、陝西路(後分為永興軍、秦風兩路)、淮南路(後分為東、西兩路)、江南路(後分為江南東路、江南西路)、兩浙路、福建路、荊湖南路、荊湖北路、廣南東路、廣南西路、四川路和峽西路(兩路後分為後分為益州、梓州、利州、夔州四路)。南宋半壁江山分成16路。一路之內,設帥、漕、憲、倉四司:帥司即安撫使,掌兵民事務;漕司即轉運使,掌財賦;憲司即提刑按察使,掌刑獄;倉司即提舉常平使,掌救恤;四司皆為中央派駐地方監督各州府政務的官員。北宋還設有4個京府:東京(開封)、南京(應天,今河南商丘)、西京(洛陽)、北京(大名),主官為府尹。
宋代路下為府、州、軍、監,正規建制是州。府雖與州同級,但地位要略高於州;軍設於軍事要沖地帶;監設於礦區,經營礦冶、鑄錢、牧馬、制鹽等。主官名稱分別是知府、知州、知軍、知監。
縣有望、緊、上、中、下之分,以京朝官任縣令者稱知縣,以選人任縣官者稱縣令。知縣、縣令下有縣丞、主簿、縣尉。
九、元朝(行省制)
自元代開始,中國最高一級的行政區劃單位為行省(簡稱為省),歷經元、明、清三代。
元英宗至治年間,全國劃分為12個一級行政區,即1個中書省和11個行中書省:嶺北、遼陽、陝西、河南、江浙、江西、湖廣、雲南、四川、甘肅、征東(即高麗國)。各行省設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參知政事等。
元代行省以下的行政區劃略同於宋,行省下轄路,路領府、州,府、州轄縣。但也有不轄縣的路、府、州;不隸於路的府、州,而直隸於行省。直隸於行省的府、州稱為直隸府、直隸州;隸於路的府、州,稱為散府、散州。
各路設總管府,置達魯花赤、總管等職,其下設有同知、治中、判官、推官以及經歷、智事、照磨等。各府設達魯花赤、知府或府尹,下設同知、判官、推官等。州也設達魯花赤、州尹、同知、判官等。縣設達魯花赤、縣尹、丞、主簿、尉、典史等職。縣下設鄉都、村社、里甲。
十、明朝(行省制)
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改革行省制度,設布政使司為最大的行政區劃,其性質仍同行省。除北京、南京以外,全國計有13布政使司: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湖廣、江西、浙江、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福建,俗稱13省。布政使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掌一省之民政事務;同時又設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獄、都指揮使掌軍事,合稱「三司」。明朝中葉以後,原來向地方臨時派遣的督、撫逐漸轉變為地方常設機構,總督和巡撫漸變為地方行政長官。
布政使下設府、縣兩級。府的主官是知府。明朝也有州,但基本不算一級地方行政機構,有的地位相當於府,有的相當於縣;州官是知州,下有同知、判官等。縣主官為縣令,下有縣丞、主簿、典史等。縣以下有里甲(後演變為保甲)
十一、清朝(行省制)
清朝設省、道、府、縣四級建制。
清初沿用明制15布政使司,只是改北直隸為直隸,南直隸為江南布政使司。康熙初改布政使司為省,又分湖廣為湖南、湖北兩省,分江南為江蘇、安徽兩省,分陝西為陝西、甘肅兩省,全國共為18省;另在邊疆設有奉天、吉林、黑龍江、烏里雅蘇台(外蒙古)、伊犁、西藏、西寧、內蒙古盟旗8個政區。清光緒時置新疆省、台灣省,改奉天、吉林、黑龍江三個將軍轄區為省,加上內地18省共為23省,為中國現代省的政區劃分奠定了基礎。清朝以巡撫為一省主官。
另外巡撫之上,還有總督為地方級別最高官員,由總督轄兩省或三省事務。清有直隸、兩江、陝甘、閩浙、湖廣、四川、兩廣、雲貴計8個總督。
省以下的各級行政區劃單位基本上是沿用明制。省下轄府和直隸州(廳),置知府,由同知、通判佐專門事務。
府下領散州(廳)和縣。州設知州,廳以同知或通判為長官。縣主官為知縣,下設縣丞、主簿,其下有吏戶禮兵刑工六房。縣下為里甲制。

『陸』 隋朝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
隋朝地圖集
隋朝地圖集(18張)
隋朝行政區劃有兩次重大變化。隋代地方上分為州、郡、縣三級,隋文帝基本統一天下後,鑒於從東漢末年開始的州郡縣三級制已經混亂不堪,廢除天下郡置,改為州縣二級制,以州直接統縣,隋煬帝時又改州為郡。隋煬帝繼位後,不久將所有的州改為郡,實行郡縣二級制,全國190個郡,1255個縣。
隋朝州的長官每年年底都要進京述職,稱為朝集使。朝廷則派司隸台官員或別使巡查省地方。 [85-86]
江都(揚州)、餘杭(杭州)、巴陵(岳陽)、新安(歙縣)、彭城(徐州)大致位置,並不完全重合,僅作參考。
古雍州地:京兆、馮翊、扶風、安定、北地、上郡、雕陰、延安、弘化、平涼、朔方、鹽川、靈武、榆林、五原、天水、隴西、金城、抱罕、澆河、西平、武威、張掖、敦煌、鄯善、且末、西海、河源
古豫州地:河南(洛陽)、滎陽、梁郡(商丘)、譙郡、濟陰、襄城、潁川、汝南、淮陽、汝陰、上洛、弘農、浙陽、南陽、清陽、淮安
古梁州地:漢川、西城、房陵、清化、通川、宕渠、漢陽、臨洮、宕昌、武都、同昌、河池、順政、義城、平武、汶山、普安、金山、新城、巴西、遂寧、涪陵、巴郡、巴東、蜀郡、臨邛、眉山、降山、資陽、牂牁、黔安
古兗州地:東郡、東平、濟北、武陽、渤海
古冀州地:信都、清河、魏郡、汲郡、河內、長平、上黨、河東、絳郡、文城、臨汾、龍泉、西河、離石、雁門、馬邑、定襄、樓煩、太原、襄國、武安、趙郡、恆山、博陵、河間、涿郡、上谷、漁陽、北平、安樂、遼西
古徐州地:彭城、魯郡、琅邪、東海、下邳
古青州地:齊郡、北海、東萊、高密、文登
古荊州地:南郡、夷陵、竟陵、沔陽、沅陵、武陵、清江、襄陽、春陵、漢東、安陸、永安、義陽、九江、江夏、澧陽、巴陵、長沙、衡山、桂陽、零陵、熙平
古揚州地:江都、鍾離、淮南、弋陽、蘄春、廬江、同安、歷陽、丹陽、宣城、毗陵、吳郡,會稽、餘杭、新安、東陽,永嘉、建安、遂安、鄱陽、臨川、廬陵、南康、宜春、豫章、南海、龍川、義安、高涼、信安、永熙、蒼梧、始安、永平、鬱林、合浦、珠崖、寧越、交趾、九真、日南、比景、海陰、林邑

『柒』 尋詳細的隋朝官吏制度及行政劃分.

隋唐時期的中樞制度。三省指中書省(隋稱內史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指尚書省下屬的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三省六部制是西漢以後長期發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確立,唐朝進一步完善。
三省為中央最高中樞政務機構,一般為中書決策,門下審核,尚書執行。
三省長官:中書令(隋為內史令)、門下侍中(隋為納言)、尚書令共行宰相之職。六部為尚書省屬下的中央行政機構,分掌各方面的政務及政令的貫徹執行,並對中央擔任具體事務的九寺五監及地方上的府、州、縣有領導、監督之權。其後,三省長官成為榮譽之職,其決策權逐漸被剝奪,宰相一職為他官參加議政所替代。唐中葉以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成為真宰相,其後,地位尊崇的翰林學士,因擁有起草詔敕權,被稱為「內相」.尚書省六部及下屬各司的職權,在安史亂後,由於使職的趨重與普遍化,逐漸被分割,故三省六部制在唐中葉以後,趨向名存實亡。
簡述唐代三省六部制。答:唐代的三省為尚書省、門下省和中書省。中書省是決策機構,負責草擬、頒發皇帝的詔令,其長官為中書令。門下省是審議機構,負責審核政令,駁正違失,其長官為侍中。尚書省是執行機構,負責貫徹執行重要政令,其長官為左右僕射。三省為中央最高統治機構,三省長官同為宰相,共同負責中樞政務。六部即尚書省下屬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別掌管官吏的考核任免、戶口和賦稅、禮儀制度、軍政、法律、刑獄、水陸工程等。各部長官為尚書。三省分權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三省六部職司劃分明確,提高了行政效能,加強了中央統治力量。
三省六部制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一套組織嚴密的中央官制。它確立於隋朝,此後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襲未改,對於三省制,各不同時期的統治者作過一些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的調整和補充。

隋朝以前,自西漢至南北朝,基本沿襲秦朝官制,隋文帝即位後,為加強中央集權,綜合前代各種制度,確立了三省六部制。

隋文帝時期的三省六部制,在中央設置尚書、門下、內史三省。內史省是決策機構,長官叫內史令;門下省是審議機構,長官叫納言;尚書省是執行機構,處理全國行政事務,長官叫尚書令,副長官叫左、右僕射。尚書省下設史、禮、兵、都官(後改為刑)、度支(後改為民)、工六部,各部長官為尚書,副長官為傳郎。三省的長官等於秦漢的宰相。把宰相之職一分為三,避免了權臣專權,中央集權進一步加強。

唐朝在隋朝的基礎上加以調整和補充。三省為中書、門下和尚書省。

中書省即隋朝的內史省,是決策機構,就軍國大事、重要官員的任免等事項,替皇帝起草詔旨,長官叫中書令。

門下省負責審核中書省起草的詔旨,有認為不當者,可以駁回,長官叫侍中。

尚書省是最高執行機構,長官有尚書令、左右僕射、左右丞等。尚書省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六部長官為尚書,副職稱侍郎。吏部,掌管全國官吏的任免、考察、升降、調動等事務;戶部,掌天下土地、戶籍、賦稅、財政收支等;禮部,掌管國家典章法度、祭祀學校、科舉、接待外賓等事務;兵部,掌武將選用、兵籍、軍械、軍令等;刑部,掌管法律、刑獄事務;工部,掌管山澤、屯田、工匠、水利、交通、各項工程等等。六部與地方諸州聯系,必須通過尚書省各級長官。
隋代州制

南北朝後期,州、郡、縣三級行政區劃制度已混亂到了極點,郡一級形同虛設。隋文帝面對這種局面,於開皇三年(583年)果斷地「罷天下郡」,實行以州領縣的兩級行政區劃制度。在開皇九年(589年)平定南朝的陳以後,統一了全國,隋文帝又將州縣兩級行政區劃制度推行至全國。這樣,東漢末年以來一直沿用的州、郡、縣三級行政區劃制改為州、縣兩級行政區劃制,但是實行的依然是州制。隋朝從583年至607年實行州縣制24年。煬帝於大業三年(607年)復改州為郡,以郡統縣,恢復秦制。同時,煬帝仿效漢武帝,在郡上設置司隸、刺史15員,司監察之職。(35)許多人以為隋實行的是郡縣制,這是由於《隋書·地理志》所記的隋朝的行政區劃制是大業五年(609年)的行政區劃,當時煬帝實施的是郡縣制。實際上,煬帝實施郡縣制是從607年至618年,僅11年。所以,隋朝主要實行的還是實施了24年的州縣制。從中國古代行政區劃沿革史看,隋朝是處於從州制時期到道制時期的過渡階段。

據《隋書·地理志序》記載,北朝的周朝末年,計有州210,郡580,縣1124;隋文帝平定南朝的陳朝後,又得南朝30州、100郡、400縣。(36)因此,隋初共有州241,郡680,縣1524。而據《隋書·地理志》載大業五年的行政區劃,隋郡為190,縣1255。可見,比隋初剛統一全國的時候減並了很多,南北朝濫置州、郡的情況在隋朝已不復存在。

『捌』 隋朝初年地方行政體系存在的問題

當隋朝興起時,它繼承的地方行政制度是過時而無效率的,這是幾個世紀南方和北方層出不窮的弊病造成的結果。有的學者認為,產生的部分問題應追溯到公元前106年,當時西漢修改了從秦沿襲下來的高度集中的地方行政制。這個制度設郡和縣兩級地方政府,兩者都直接對京師負責。漢在它們之上加了刺史一級。每個刺史負責視察若干郡。如果東漢政府及其後的諸國能保持強大的中央權力,嚴重的困難本來是可以避免的。但中央的軟弱無能,再加上權力下移到地方這一流行的傾向,造成了州的設立,使它成為京師和郡之間的正式行政建制。

大分裂的大部分時期中戰亂不止,在這種情況下,刺史既負責文職,又掌握州的軍務。除了州外,又出現了精心設置的府。在隋初,一個最高等級(根據人口)的州的長官可以有文武官員323名。在文武僚屬雙軌制的發展過程中,文官的權力逐漸被軍人接管。主要原因是,在這一連年戰爭的時期,州官的主要責任是維持治安和率兵打仗;因此其軍人僚屬的地位就日趨重要。隨著軍職僚屬的權力日益擴大,他們接管了文官的大部分職能,文官的權力逐漸縮小。刺史實際上有任命他們的僚屬的大權。他們可以任命所轄郡縣的官員,而只是形式上請求朝廷的批准。他們的許多軍人僚屬還在州縣兼職,這些人中的大部分就是刺史的朋友、門客或親戚。因此,隋朝繼承的是一個花費巨大、冗員過多的地方政府體制,它長期地擴散文武大權,從而削弱了中央在地方的權力。

進一步的弊病又同時在北方和南方發展起來。這就是濫設地方機構而不顧地方是否需要,行政是否合理,機構內被任命的官員都能獲得官俸、土地、津貼和豁免權,這些待遇大部分都取自當地的百姓。556年,北齊的文宣帝一心想改革這一制度,他描述了地方機構設立過濫的情況。他注意到豪門大族濫用它們在中央政府的地位而設置州郡,而王公、宮女和宦官出於貪婪,則收受賄賂以促成其事。詔書說,結果百室之邑被宣布為州,三戶之民即可成為郡。

在南方,一系列不同事件產生了相似的弊病。自312年以來從華北平原逃往長江流域及以南的半殖民地區的漢人像所有的遷移者那樣,移植了許多故土的名稱。朔州即為一例,它轄有五個郡,但移設南方後,佔地不足800平方英里。曾經統計,南北兩地的州數從漢末到隋初增加到22倍,郡數增加到6.5倍。很明顯,這些機構與其說是地方的行政單位,不如說是為日益增多的官員的利益而存在的大小獨立王國,這些官員出於私利或為其恩主的利益,所想的只是搜刮民脂民膏。

583年,楊尚希在其奏疏中,令人信服地分析了新登基的隋帝接管的行政亂攤子的狀況:地方行政單位成倍發展,官員激增,稅收少得可憐,農民受壓迫,等等。他指出任命的官員數與黎民之比,有如十羊九牧。文帝在最早的改革詔書中,命令當時他控制的地區取消所有的郡——有500個以上。這樣,他又恢復了始於秦的地方兩級制。征服南方後他又進行同樣的改革。煬帝時期的郡(即原來的州)數減到190個,所轄的縣總共1255個,平均每個郡管轄六個以上的縣。每個郡和縣治理的平均地區大為擴大,結果是行政費用減少,稅收增加。

583年的最早的改革法令還對九級官品的官員擔任郡縣職務的任命作了規定。任命由京師的吏部作出。這些官員的政績每年要受到考核,刺史和縣令每三年(後來為四年)要調任,下級官員調任時期則為四年。郡縣按人口多少被定為九等,各按等級支俸糧,每年兩次,另外有權從官田取得收入以支付與官署有關的公私費用。地方單位所轄的人口數決定其官俸的等級。最後,第一個改革法令把地方政府上層長期各自為政的文職和軍職人員統一在郡的管轄之下;府的名稱被取消,它所有的官員(包括軍人)都被認為是郡的文職和行政人員的一部分。

595年的第二個改革措施是命令剩下的舊州官署一律撤銷,它們的職能早已被軍人接管。這一改革完成了北齊和北周過去採取的類似的措施(雖然沒有這次徹底)。隋及以後的各王朝繼續使用起源於大分裂時期軍事機構的官銜,許多地方政府其淵源可追溯到這一措施。雖然殘存的官銜是軍事性質的,但根據隋的規定,其職能純粹是文職的。①這些就是隋朝為地方行政體制合理化、減少官員人數和使他們受中央政權控制而採取的步驟。但如果隋朝不把長期以來已分散在刺史手中的軍權集中起來,這項措施的大部分早就失敗了。這個問題將在論述軍事改革時予以討論。

地方行政改革的成功與否歸根結蒂取決於被任命的人,他們的質量又取決於任命官員的標准和方式。這方面隋朝又繼承了一項過時和腐朽的制度。地方和基層體制的中正制起源於漢末的混亂時期,當時教育制度和官員的選拔制都已崩潰。當時,這些中正通常還擔任其他職務,他們受權根據特定地區候選人在當地的聲望、家庭地位、才能、品德和與社會的一致程度分成等級,把他們選入帝國的官僚機器。有幾年,中正之職實際上被大貴族壟斷。薦舉的條件往往是首先考慮候選人的家世(以官方的譜牒為准)和權力關系,其次是中正個人的好惡。南方和北方都被這一制度所束縛;不過北方直到5世紀後期北魏採取漢化措施時才實行,又因北周改制而有所削弱。6世紀,北方兩名官員(羊烈和畢義雲)為爭兗州大中正而互相攻訐。義雲自我吹噓門閥說:「我累世本州刺史,卿世為我家故吏。」羊烈答:「卿自畢軌被誅以還(在3世紀),寂無人物。近日刺史,皆是疆場上彼此而得,何足為言。豈若我漢之河南尹,晉之太傅,名德學行,百代傳美。」這次交鋒說明了家世對部分地由中正制薦舉所產生的任命的巨大影響。

隋在583年取消中正制,撤銷了各級中正的職務(可能還有隨著此制的發展而配備的職務),而以中央吏部的任命來代替這一制度,同時如上所述,還以吏部專司每年的考核(或者皇帝在高興時親自考核)來確保新措施的實行。《通典》以法家的語氣總結了這一變化:「自是海內一命,以上之官州郡無復辟署矣。」我們看到的史料通常都是把頒布法令的行動當作措施的實現,很少涉及貫徹的詳細情況。在改革法令頒布六年以後,李德林堅決反對另設一級官員的建議,他爭辯說:「且今時吏部,總選人物,天下不過數百縣,於六七百萬戶內,詮簡數百縣令,猶不能稱其才,乃欲以一鄉之內選一人能治五百家者,必恐難得。」這使我們大致看到任用人才的種種困難,而這些困難可能要花10年或更長的時間才能克服。

『玖』 (1/2)幫忙解個題: 隋代以前地方長官可以自選僚屬組成行政機構,但隋代以後「大小官吏,悉由吏部,纖介...

1.隋代以前地方長官可以自選僚屬組成行政機構,但隋代以後「大小之官,悉由吏部內,纖介之跡容,皆屬考功」由此可見,隋代(C)A.實行了科舉制 B.加強的君主專制 C.加強了中央集權 D.三省六部制約皇權 <為什麼不是選擇A>
因為以前的官員是地方任命,後來的官員是中央任命。由此中央集權得到加強。
「纖介之跡,皆屬考功」這句話的意思是「官員大大小小的行為,都要被(吏部)考察評定",不是說跟考試有關的意思。

選擇加強中央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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